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文献综述
浅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
社会管理zhigong falv tiandi-278-2017 年第 6 期职工法律天地浅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王长春(213000 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 常州)摘 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组织成员的利益。
当农村的集体土地被征用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参与土地补偿金的分配。
因此,应严格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这不仅关系到成员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口;土地;资格认定一、案例分析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得大量城市周边的土地被征用,因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等问题引起的矛盾日益突出,不仅影响了农村和谐稳定发展,也成为法院受理“三农”案件中较为棘手的一类。
[2]案例一,甲系某市某镇某村组的村民,1988年由外地迁入该村。
前年该村土地被国家征用,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时,将甲排除在外,仅给他分配了青苗费和安置费。
因此,甲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现纠纷,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分配补偿金。
法院最终驳回了甲的起诉。
因为甲只有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资格作为原告起诉该村集体组织,而对此却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现在农村人口的流动已十分频繁,迁入户在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他们离开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加入到新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并在新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生活,已经完全脱离了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
因此,也就丧失了原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对于这种情况的迁入户来说,如果他在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有固定居所,应当给予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在该案中,由于法无明文规定,法院只能驳回起诉,该村民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护。
因此,应当加快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以化解该类型的农村矛盾。
案例二,某市某镇某村组居民乙1986年出嫁,当时没将其户口迁出,乙婚后一直在婆家所在的村组参加生产、生活。
两年前乙在娘家的土地被国家征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分配给乙相应的土地补偿金,乙因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作者:高翔红来源:《农家科技下旬刊》2018年第09期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激活农村所有生产要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长期有效的保障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沿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依据。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认定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构成与性质狭义视角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上世纪的生产大队、人民公社、农业合作社以及生产队建制在历经改革与改组之后所形成的一切合作经济组织,如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同时,可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简称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后所形成的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
各村内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等组织成员在履行其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同时能够获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资格。
经过本村各组织成员资格批准,进而由本村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成员权利与义务。
二、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标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明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在认定过程中应根据该群众所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是否是本村常住户籍,该组织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与生活关系是否长期处于稳定阶段,同时,要准确判断该组织是否要将本村的集体土地作为长期所依赖的生活保障,如果满足这“三个是否”的标准要求,并遵循唯一性、包容性与合法性原则,就可以获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取得规定1.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设而取得,原属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创设农业合作社的入社成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前加入农业合作社的成员,户籍仍在本村的,当然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包括本指导意见施行前:(1)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待遇或福利保障的人员,要尊重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认定社员资格的规则。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发表日期:2011年9月18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任伟圣【要点提示】1、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案件索引】(2011)咸秦民初字第00982号【基本案情】原告陈晓艳被告张秀侠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西李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西李村二组)2005年原告陈晓艳与被告张秀侠的儿子李渭锋结婚,将户口落到被告张秀侠家中,2007年原告与被告张秀侠的儿子因感情不和离婚,原告离婚后户口一直留在被告处。
2010年被告西李村二组土地被征用,每位村民分得征地补偿款25600元,分配方案中有原告的名字,但原告未拿到该笔款项,原告找被告西李村二组要求支付征地补偿款,被告西李村二组称该款已经分给了被告张秀侠。
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25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张秀侠儿子结婚,将户口迁至被告张秀侠家中,原告离婚后又一直未将户口迁出,仍属被告西李村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该组在发放征地补偿款时,是按户发放的,原告的征地补偿款25600元被被告张秀侠领走,被告张秀侠的行为属不当得利,应返还领取原告的款项。
原告请求被告张秀侠返还征地补偿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原告请求被告西李村二组支付征地补偿款,西李村二组是按户发放的征地补偿款,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原告请求西李村二组支付征地款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秀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陈晓艳征地补偿款25600元。
二、驳回原告陈晓艳对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西李村第二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张秀侠承担。
【评析】一、该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在于原告的身份,即原告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庭审中,被告西李村二组认为原告无权获得征地补偿款,分配名单中有原告的名字是因为当时不知道原告已经离婚。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月银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非常模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在法律上亦未明确。
现实中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明而引发的纠纷大量存在,如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集体收益的分配、集体资产的处分、宅基地的使用等纠纷都涉及到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
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解决此类纠纷必不可少的前提。
笔者拟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标准、明确成员资格的时间认定、规成员资格的认定主体、完善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利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资格的概念虽然现有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被大量的法律法规所使用。
《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有相关规定。
从中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根本,以农业等生产经营为目的,以一定围的农民为其成员的经济合作组织,其有权对农村土地进行发包,组织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收入分配。
在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表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合作社等形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某些程度上类似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只有具有成员资格,才享有相关成员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土地等财产的集体所有权,有将这些财产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义务,并享有土地承包、收益分配等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简要地定义为,具有该村合法村民资格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组居住生活,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
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审判之困顿(一)立案受理问题法院在处理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上做法不一。
首先,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案件属民事纠纷还是属行政纠纷存在不同观点。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文献综述
尽管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农业结构调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增收 渠道拓展等。
农村经济发展政策与实践的探索与创新
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创新,为农村经济发 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与展望
未来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建议与措施探讨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经济的政策支持力度,包括财政、金融、税收 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通过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释放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方面的基 础设施建设,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才引进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03
研究结果表明,人力资源开发与利用可以提高农民素
质、增强农村创新能力、促进农村产业升级。
04
文献综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 案例分析
成功案例分析:某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模式探讨
产业协同发展
该地区通过优化农业产业结构 ,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实现了农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
收。
创新驱动
研究范围
本文将涵盖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历史 、现状、问题、对策等方面的研究, 重点对近十年来的相关文献进行综述 。
02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历程与现状
农村经济发展历程回顾
土地改革与农业合
作化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土地改革和 农业合作化运动,实现了土地的 集体所有,为农村经济发展奠定 了基础。
人民公社化运动
上世纪50年代末,人民公社化运 动兴起,农业生产实行集中管理 ,但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民的生 产积极性。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民主确认
2 0 1 7 年第3 期 总第4 3 期
农 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身 份 的 民 主 确 认
黄延信
( 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 ,北京 1 0 0 1 2 5 )
组 ,组 织群 众 民主协 商确 定 确认 成 员的 时 点 、标 准和 程序 。成 员 家庭 新增 人 口不 能 自然
成为集体成员,应参照法律和经济常识两个标 准 ,通过合 法程序获得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
产后 ,按照集体经济组 织章程规定获得 成员身份 。经济欠发达地 区也要确认集体 经济组
织成 员。
关键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身份确认
中图分类号:F 3 2 1 . 4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 6 7 4 — 9 1 8 9 ( 2 0 1 7 ) 0 3 一 O 0 0 5 — 0 6
《 中共 中央、国务 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意见》 ( 以下简称《 意见》 ) 提 出,通过改
有 的村外 来人 口甚 至 超过本 地原 集体 经济 组织人 口。如 果不 确认 集 体经 济组 织成 员身 份 ,外来 人 口 形 成规模 ,就开始 主 张经济 权利 ,与原集 体组 织成 员产 生 矛盾 。为 了 防止 出现 这种现 象 ,必须 界 定
( 三) 适 应农 村社 区实 际居住 人 口结构 变 化要 求
在我 国经 济发达 地 区 的城 郊农 村 ,非农 产业 快速 发展 ,吸引 大量 外来 的农 村 劳动力 就业 ,由此
导致社区人 口结构发生显著变化。一是集体经济发展较好 、年底收益分配较多的村 ,女l 生 村民到了
略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资格 的认定关系到农 民的基本权益 , 所 以, 我 国的司法
的具有农村户 口的人员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一般 拥有集体 土地共有权 、 使用权 、 承包经 营权 、 农村集 体 资 产管理 与处 置权 、 集 体收益 分 配权 等权利 , 并 承担 相应 的义务 。
务关 系为标 准进行认 定。
两类 : 一类为女方 与男方结婚 , 并将户 口迁入男方所在 的农村 集体 经济组织 ; 另一类 为男方入赘 到女方 家 , 将
农 民权 益受到损害引发社会矛盾 。我 国经济迅速 发展 的同时 , 农村集 体经济也 日益壮大 , 而农 村土地承 包 经营权 、征地补偿 款的分配收益权等问题也相伴而 生。 我 国法律赋予村集体 和村规 民约极大 的 自治权 , 在 利益的推动下 ,一些人滥用权力打着村 民 自治 的幌子 损害其他成员 的权益 。如超生子女 的应有权利在一些 地 区就不被承认 。 立法缺位 和村民 自治权被 放大 , 导致 当事人很难寻求司法帮助 , 就会产生一些社会矛盾 , 甚 至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 ,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
织成员资格 的统一认定标准 , 这影 响到合理解决土地承包经 营权 、 征地补偿 款的分配收益权等 系列 问题 。在理论
上 明确“ 农 村集 体经济组织 ” 的概念 , 在实践 中统一掌握 “ 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 ” 的认定标准 , 对于正确解决 相关
经济 、 法律纠纷和社会 矛盾 , 具有重要意义 。 关键 词 : 农村 ; 集体经济组织 ; 成员 ; 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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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农 民的切身利益造成 了不利影 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益壮大,成员资格的界定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指在某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能够享有该组织权利和利益的人员的资格。
要想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农业劳动者,有依法获得的土地和其他经营资源的权属、使用权、管理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该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这就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即有劳动能力、拥有土地和其他经营资源的权属、使用权、管理权,以及加入了集体经济组织。
二、会员资格的审批和批准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经过审批和批准程序确定的。
这一程序一般包括递交入会申请、审核入会资格、公示、批准等环节。
在入会申请时,应具备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资格条件。
审核入会资格时,需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真的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公示环节是为了让其他组织成员对入会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最后由组织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进行审批和批准,确定其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
三、权利和义务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权利包括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分配、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监督组织经济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等。
而义务则包括遵守组织章程和决策、积极参与组织经济活动、合理利用集体经济资源、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等。
四、参与程度和贡献成员的参与程度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也是界定成员资格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该积极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种植、养殖、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并积极支持和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和管理事务。
同时,为了促进成员的积极性和贡献,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对于成员的贡献进行评判,制定相应的贡献量化标准。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2019. 6(下) 现代国企研究97视 界 SHI JIE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资产分配不均,房屋资产等归属不清楚,农民集体资产保护不全,发展资产不流畅等均制约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融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赋予了农民与土地稳定长期的使用关系,农民的土地保护意识越来越强,随之而来的突出问题演变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
如果不妥善合理的处理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问题,必然会引发土地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一、严格遵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原则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时候,应严格遵守认定基本原则,在符合三项原则基础上再进行后续认定环节。
第一,合法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时应严格遵守法律约束,保障老、弱、病、残若是群体的合法权益;坚持名族平等,男女平等、种族平等的认定原则;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妇女权益。
第二,综合考虑原则。
在农村基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时应综合考虑村民的各项因素,回顾历史,结合现状,放眼未来,统筹兼顾,充分协调。
第三,社会保障原则。
在认定成员资格时,应综合分析农民的财产,户籍不应是认定资格的唯一标准,即使农民的户籍不在本村,也不能完全否定其认定资格,综合考察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二、特殊农村人员基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一)婚嫁人员婚嫁人员包括本村娶进的、外嫁的、离异的、丧偶的的妇女和入赘婿等[2],除了参考上述认定原则外,还应坚持公平原则和只享一处的原则,避免“两头空”或“两头有”现象发生。
(二)空挂户成员认定若村农经村委同意挂户并达成一致协议,可认定其成员资格;若村委同意挂户,但是村民不依赖土地为生产资料,并书面或口头不享有本村的权益,此类可以不认定其成员资格;若未经村委同意就挂户,此类不可给予认定资格。
(三)超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此类成员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应与本村其他子女一样享受合理待遇,给予其成员认定资格。
(四)学生、服役人员、服刑人员学生户口由于上学转出本村,若是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应排除其认定资格;服役人员、服刑人员应保留其本村基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是当前农村改革发展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新型农村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已经成为一个复杂而紧迫的议题。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存在着很多模糊不清的情况,导致了诸多矛盾和纠纷的出现。
深入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问题,明确界定标准,探讨实施路径,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和发展建议,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利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为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提供参考依据。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问题,探讨界定标准及实施路径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并提出解决对策和发展建议,希望通过研究为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中的困难和矛盾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为农村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1.3 研究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成员身份的界定对于组织的稳定运行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界定标准及实施路径,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通过研究,不仅可以深入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特点和属性,帮助规范组织的管理和运作,也可以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研究,可以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
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广泛的应用价值。
2. 正文2.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身份的界定直接影响着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也会影响到组织的稳定运行和发展。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本期策划132019.8 总第 198 期 农村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
当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及其资格的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受当地村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在某些特殊人群身份认定上有较大差异,由此引发的问题不利于农村深化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就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提出如下拙见。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外延及其权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根本,以农业等生产经营为目的,以一定范围内的农民为其成员的经济合作组织,其有权对农村土地进行发包,组织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收入分配。
在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表现为村民小组及村经济合作社等形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某些程度上类似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只有具有成员资格,才享有相关成员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简要地定义为:具有该村合法村民资格,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组居住生活,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的当事人。
在农村改革逐步深化的大前提下,务须厘清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要从法律和实践上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完全等同于村民资格。
要从法律上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条件,建议由全国人大出台原则性的认定标准,条件成熟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以此为准绳,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有关农村集体的表述,让农村集体权益类纠纷止于村集体内部 。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条件,兼顾是否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并充分考虑农村土地承包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是由较为稳定的成员所组成的具有延续性的共同体,内部具有熟人社会的乡土特征。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文献综述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案例研究文献综述--- 李小球一、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背景及研究意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的创新。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农村改革获得了极大的成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随着我国农村改革获得了极大的成功和市场经济改革逐步走向成熟,在农村的常规体制之外开始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这些合作组织既促进了农业发展又推进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而且还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农民收入显著提高。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农业部2010 年 12 月 20 日发布消息称,“十一五”期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良好,到“十一五”末,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35 万家,实有入社农户约 2800 万,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0%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断增多。
有效地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生产,提高了农民的效益和增加了农民收入。
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也存在着急需解决的矛盾,各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中存在着良莠不齐的问题,现代化的新农村建设要有现代化的标准,因此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败的关键。
研究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理论与实践,其意义主要在于: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和农村人口比重很大的国家,农村合作经济仍处于很不发达的状态,对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认识、实践、研究、立法等方面都落后于发达国家,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农业、农村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社会化分工和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重要形式,是降低农业市场风险、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让农民分享产、加、销各个环节利润、增加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是转变政府职能、增强社会化服务功能、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方法。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有利于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有效的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管理。
谈如何理解和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些地 区的地方性 法规和具体做 法 ,对村 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资格提 出了概念理解和界 定。
关键词 :农村 集体经济组 织成 员 资格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广大农民最基本的身份权利 , 济事务的 “ 经济性 ”组 织 ,其作为农村基本经 营制度 统一经 对我国农村法律体系的 完善 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性意 义 ,其 营层次的经管主体和维护农 民基本经济权益的组 织保障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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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 的结 果 。这是 中国共产党在新 中国成后 ,为保证 员资格 。加入取得 的方 式 ,主要是婚姻 、 收养 以及国防建设
广大农 民在通 过土地 改革获得土地 后 ,不再失去 赖以生存 的 或其他政策移 民迁入 。
土 而 小 济 衽 地 对 农经
所带来的财产利益是家庭承包制所担负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 有村级党组织和村 民委 员会 的不可替代性 。农村集 体经济组
的根 本体现 。只要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资格的 确定 问题明 织成员是 由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派生出来的 ,它的前身是人 民
确 了 ,这 些纠纷案件 即可迎 刃而解。因此 ,从 推动农村 法治 公 社社 员 ( 即生产队社员) ,它表现的是一种与财产相联系的
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与村 民的 区别还在 于前者在本集
要求获得原居住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承包权或征地补 体经济组织内部不分男女老幼都平等地享有成员的一切权利 , 偿费等农村集体资产分 配权的纠纷案件 。笔者通 过多年来从 而后 者只有在 年满 l 周岁才能 参/  ̄ 民会议 ,参与村 内事 8 J, t- 2J "
法律上的 空白点 ,不仅各级立法机构对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这一概念 尚无立法解释 ,各级 司法部 门未作 出全 面完整 的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文献综述
关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文献综述2014 年 1 月 19 日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这是新世纪以来一号文件连续第十一年聚焦“三农”。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升级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农村经济发展尤为重要,新常态下如何发展好农村经济是“十八大”后研究的核心问题。
新常态下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现状近几年,由于国家政策的大力倾斜,资本和资源的大力投入,农村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农业生产能力增强,粮食连年增产,农村居民收入普遍提高,农村环境大为改善,农村的经济正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
经济新常态下,农村土地制度、产业结构、农业科技体制、投融资体制等方面都面临一些新问题。
目前,国内有关研究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农村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研究。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时期,农村的经济结构也需要调整。
李建华、景永平(2011)研究了三种显著的农村经济结构对农业能源利用效率的影响,认为要转变农村增长方式,提高农村资源的使用效率。
牛凯(2012)认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与农村经济增长之间存在长期均衡的协整关系。
他采用了计量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建立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自回归模型,揭示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贾长杰(2012)认为要大力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力促经济发展。
他指出,农村经济调整具有多层次性,因此经济结构的调整要有目标,把握重点。
(二)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研究。
王小映(2015)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保障土地流转交易安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确认和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基本手段,保障土地流转健康发展是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条件。
贾晓娟(2015)认为应建立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等农村土地改革举措,按照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的合理流转,做好农民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作者:————————————————————————————————日期: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内容提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人口进城经商、务工的不断增多,加上婚姻、收养、升学等事由,使得农业人口的流动性不断增强,传统的以户籍为单位认定某一农业人口系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模式面临着极大挑战。
由于各地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标准并不统一,致使许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出现“两头挂”和“两头空”的现象,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团结与和谐。
本文从资源配置的角度,力图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标准的分析,阐述应当以具有本地农业户口,并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从事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据。
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大量出现,究其原因,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发包和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时,否认某一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从而以不具备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资格为由,剥夺该自然人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所至。
我国农村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使得原本单一的以户籍为标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权的传统习惯模式,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标准,是我国的现行法律的空白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事关农村社会生活的基础,对广大农民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成及其性质。
建国初期,为促进工业化进程,我国实行了“城乡分治”,城市人的生活资料供给、就业及社会保障处于国家的有力支持之下。
在农村,废除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之后,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建立了以私有土地入股分红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并逐步发展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的高级农业社和人民公社的经济组织,由此,原本属于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也转化为集体所有[1]。
试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一
、
征
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不 同于企 业法人 、 指 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 内的 公民。 社会 团体和行政机关 , 有其独特的政治性
质和法律性 质。
2 股东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建 #
虽然 ,在 1 9世纪 8 年 代前 ,成 员资 之时农民以 生产资料入社并分红的分 配形 0
在我 国, 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 员是指 资格具有对应 的关 系。改革开放 前 , 农 两者 婚姻或收养关 系户籍从此地迁到彼地 , 丧
依法取得住所地村 、 组农业 户籍 , 居住在 完全 相同 , 当地村 民必 是当地农村集体 失原 户籍、原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 员资格 , 凡
行政 村内 ,生存保障 、就业渠道均依赖于 经 济组织 成 员。随着 户籍 制度 改革 的推 产生新的户籍与新 的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 员 农村 集体土地 的公民。它是 由身份、户籍 进 ,这种对应关系发生 了变化 ,有的当地 资格 。
为基础的 ,以土地这一主要生产资料为主 例外情形 , 的虽属 当地村 民 , 有 但并不一 代企业组织 、 专业经济合作社的股份制特
要生活来源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经济制度。
定取得 集体 经济组 织成 员资格 ,使两者 征 。因为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
2它属于 民事法律 主体的其 他组织。 之 间发生 包含关 系 。集 体 经济组 织成 员 失时不能 如股东一样 , . 以股份转让的方式
3 劳工性 。未实行农村承包责任制 # 其生产资料 由成 员共同 占有和使用 , 经营
能等方面不同。但它依法成立 , 自己的 济组 织成 员 ,而 农村集 体 经济组 织成 员 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 织采 用统一经营方式 , 有
一
略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易 引发纠纷 ; (3)均以户籍为基础 ,明显不合 时宜 。
立了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 民不分 民族 、种族 、性别等在 法律 面
(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被村干部操控 前一律平 等的原则和妇女在政治 、经济 、文化等备方 面与 男
由于立法 的缺 乏及认识水平的 限制 ,导致很多地 方把农 性享有 同等的权利 。 《未成年人 保护法 》第 3条也规定 了国
务标 准 ,如广东 省 、浙 江省 ; (4)户籍 加年 龄标 准 ,如 湖 没有法律 约束 ,完全交 由 “村 民自治” 。相反 ,在我 国宪法
北省 。这些标准虽然有一定的合理 ,但 也存 在以下不足 (1) 及其他法律 中对妇女 、儿童等弱 势群 体的合法权益 的保护 都
都是省级人 民政府 的规章 ,立法层次不高; (2)标准不统一 , 有明确规定 。例 如 ,在 我国 《宪法 》第 33条和 第 48条 中确
区得到了大力 推广 ,受到基层政府 和广大农 民的普遍欢迎 , 为 了实现 自己的利益最 大化 ,制定了有利于 自身利益 的分配
成为未来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体 制改革的主方 向。但同时股权 规则 ;有 的村干部 以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资格 为筹码 ,以 固化在推行过 程中也遇到一些 困难 和问题 ,其 中首要的是集 权谋私 ,大搞权钱交易 ,甚至 出现 了一些小 宫巨贪现象 。
格的实 际决定者 。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资格认定 ,直接 决 厅 《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利的通知 》、 《妇女
定了利益 的分配 ,故成 为村千部违法犯 罪的重灾 区。有 的村 权益倮障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一 33 —
这些 文件 是各地在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资格认 定制 度 制等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 ,做出明确 的规定 ,各省级人民政府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内容提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人口进城经商、务工的不断增多,加上婚姻、收养、升学等事由,使得农业人口的流动性不断增强,传统的以户籍为单位认定某一农业人口系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模式面临着极大挑战。
由于各地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标准并不统一,致使许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出现“两头挂”和“两头空”的现象,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团结与和谐。
本文从资源配置的角度,力图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标准的分析,阐述应当以具有本地农业户口,并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从事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据。
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大量出现,究其原因,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发包和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时,否认某一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从而以不具备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资格为由,剥夺该自然人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所至。
我国农村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使得原本单一的以户籍为标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权的传统习惯模式,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标准,是我国的现行法律的空白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事关农村社会生活的基础,对广大农民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成及其性质。
建国初期,为促进工业化进程,我国实行了“城乡分治”,城市人的生活资料供给、就业及社会保障处于国家的有力支持之下。
在农村,废除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之后,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建立了以私有土地入股分红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并逐步发展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的高级农业社和人民公社的经济组织,由此,原本属于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也转化为集体所有。
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成过程,是国家对自然资源分配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创始成员自愿组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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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林科技》2018年2月第1期(总第261期)39
f文章编号:1002-0659 (2018) 01-0039-03 | I f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文献综述 |
j专题综述 j I赵希忠\刘焊南2,刘敏1t |(1_天津市静海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天津301600 ;2■天津农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天津 | !300384)I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近几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农村人口流动、户籍变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数量与结构变动频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的认定环境日趋复杂。
本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立法标准、司法实践、理论研究 和地方实践方面的相关文献进行整理分析,有助于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贸身份认定的理论与实践 的研究进程。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实施困境;综述
中图分类号:G255.9 文献标识码:A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作为产权制 度改革的前提与依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 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有助于完善 法律,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我国 《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 享有成员权,但却没有专门的法律解释资格认定 标准及规则,法律依据的缺失使得集体经济組织 部分成员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其次,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有利于农村社会的和 谐稳定。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产业结构 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日趋复杂,集体经济组织利益 分配冲突纠纷频繁发生,严重影响农村和谐发展。
因此,综合各地实际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认定标准势在必行。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文献综述2.1立法层面的文献综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目前依然属 于立法空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 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都提到 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但成员资格如何确定目前没有明确的标准。
郝锐认为法律没有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组织方式、法律地位、具 体的管理办法,进而影响到成员资格的认定,提 出应从集体及经济组织的名称和组织体系、法律 地位、法人地位和制定统一章程等角度完善集体 经济组织,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程序。
杜 国明等从立法角度分析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认定标准并提出立法建议。
2.2司法实践层面的文献综述
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探讨身份认定标 准,如周元根据出嫁女获得土地补偿款的案例 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标 准。
义乌市人民法院课题组通过整理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认为审理阶段存在认 定标准不统一、执行困难等问题,提出要依据村 民与集体组织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认定。
林苇、陈晋等从征地补偿纠纷视角探讨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资格认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岳子凡通过山东 省4个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认为司法机关应管 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诉讼。
2.3理论研究层面的文献综述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有
收稿日期:2017-08-09
主要作者简介:赵希忠(1982-),男,经济师,主要从事农村财务审计方面工作。
E-m a il:541248966@
40赵希忠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文献综述
学者提出这是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归属的需要,是 适应农村社区人口结构变化的需要,以及维护农 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也有学者认为是建立城 乡要素平等交换的需要,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人、扩大内需的需要,是加快城镇化建设的需要,也 是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需要以及不断实现依 法治国和实践法治的需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首先要 确定认定的标准。
孙远方提出要明确成员的主体 以及成员资格的得失标准,刘蓉蓉指出成员资格 标准包括基本保障标准、集体自治标准、与本集 体经济生活关系密切程度标准、还要有成员自治 与司法干预相结合的标准。
关于成员身份认定的实践,应注意不以单纯 的户口作为标准,而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及权利 与义务相统一。
有学者提出实行农龄标准和户籍 标准相结合,要考虑到住所、权利与义务的对应 关系以及成员自治因素。
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和 政策,综合考虑户籍、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因素。
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唐景明等共同提到主 要依靠原始取得、法定加人、部分特殊情况取得 三种方式,那艳华等从理论方面将资格取得概括 为户籍说、居住说、折中说。
关于成员资格取消 方式,孙承毅等认为主要包括人口死亡、全家迁 入市区,且转为非农业户口,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军官等。
夏婷认为包括成员死亡、成员“农 转非”、加入其他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终 止或解散等4种情况。
关于成员资格认定面临的困境,孙远方认为 主要由于农村集体所有制性质模糊、成员资格的 认定标准不统一、权利内容与法律不完善以及司 法解释不充分等。
2.4各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
实践
天津市髙级人民法院2007年颁布了《关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规定认定标准为具有本集体户口且长期生产生活 在本集体或者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 活保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颁布《关 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 要》,提出应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集体土地,是否具有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原则。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颁布《关 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 会纪要》,规定成员资格基本标准为在集体经济 组织生活,具有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形成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人。
诸多学者立足于某个 地区提出界定标准,如吴兆明探讨了扬州市农村 集体成员界定与股份量化问题,石敏基于对广东 省3个村的调查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的认定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逻辑以及村民乡土逻 辑的影响,陈水乡基于北京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的改革,提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 与劳动工龄统计方法。
综上可见,由于国家层面 没有具体的明确标准,致使各个省份受乡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不同地区身份 认定有着较大的差别。
3结语
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存在的 问题包括:一是大部分农村地区适用的法规还未 出台,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政策指导性较弱,定位不明确,导致部分农村地区操作不规范,认 定工作开展参差不齐,停滞不前;二是相对于产 权制度改革走在全国前列的上海、北京等地,其 他农村地区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方面的 相关研究较少,亟待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有针 对性的系统研究,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理论研究水平,推动立法,同时为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提供强有 力的理论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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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杜国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探析[J].法学杂志,2010, 31 (5) :39-42,
[3] 周元.“出嫁女”未迁户口可获土地补偿款[N].人民法院报,2015-04-02.
[4] 林苇.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以征地款分配纠纷为视角[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8 (3 ):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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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林科技》2〇18年2月第1期(总第261期)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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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天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Z].2007.
[17] 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Z].重庆:2009.
[18]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Z].西安:2006.
[19] 石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实践逻辑—基于广东省三个村的调查[J].农林经济管理学报,2016 ( 2 ):87-95.
[20] 陈水乡.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历程[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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