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分析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分析摘要:对于民法典来说,其制定及执行是中国法制建设过程当中的重点事项,社会所有人群都会比较重视。
也就是因民法律行为是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正基于此原因,本文重点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进行了介绍,并同时剖析了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生效以及有效行了细致的分析。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有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来说,各个专家学者对其定义也会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有一些专家学者会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就是指自然人以及法人会基于意思表达,进而对民事权利以及民事义务进行设立、变更、终止的行为。
而在实施了《民法通则》之后,有不少专家学者也会指出,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就是指公民与法人双方之间就民事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关系而进行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合法活动。
二、《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作用尽管说在对民法典总则进行制定的过程当中,有关专家与学者会对于法律行为制度的具体规范持有着不同的看法,但是多数人会比较认可。
但根据《民法通则》中对法律行为作出的规范来分析,经实践证明,法律行为规定的确立能够对法律的适用范围发挥必要的影响,所以它就必须进一步加以保留。
(一)完善《民法典》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法律,主要是为了对以意思表达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作出较为统一的规范,以保证法律过程更加简洁,从而避免了法律过程复杂的问题。
在相关实务中,法律部门也会将关于法律行为的有关条款,作为判决依据。
也正因此,这一法律被大家所认可,建立了约定俗成的规范。
而这样对民事法律进行规定,也就能够使民法典简明扼要,存在着非常重要的使用意义。
(二)整合民法体系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生效的基础对法律事实而言,可以分成二个形式。
一个是行为,另一个是事故。
而在这里面,法律行为主体就是指以主体意思构成存在着法律效力的对外关系,从而构成了法律事实的法律行为,并且可以被划分为三类,依次是法律行为、侵权行为和狭义的法律行为。
民法课件《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至少有两个当事人,且他们必 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标的可能性
当事人所追求的标的必须是可能的、合法的,并 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
形式合法
某些民事法律行为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如合同 需要书面形式。
生效要件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 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条件的成就
条件的成就指作为条件的事实 出现,即该事实发生与否,由 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条件的效力
条件的效力在于决定民事法律 行为的生效或解除,对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概念
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的时间, 作为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消灭的根据。
期限的种类
期限可分为始期和终期,分别在期限 届至时和期限届满时使法律行为效力 产生或消灭。
详细描述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由于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受到欺诈、胁 迫等原因,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的行为。这类行为在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但 一旦被撤销,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总结词
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对外公示,但效力尚不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条件的成就。
详细描述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对外公示,但由于缺乏有效要件, 其效力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于其他行为或条件的成就来确定其效力的行为。例如,
指当事人以口头语言的方式表 达内心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形 式。
书面形式
指当事人以文字符号的方式表 达内心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形 式。
默示形式
指当事人以不作为的方式表达 内心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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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2019法考必备考点:民事法律⾏为的成⽴与⽣效”,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民事法律⾏为的成⽴与⽣效 (⼀)民事法律⾏为的成⽴ 1.民事法律⾏为成⽴的共同要件 当事⼈、有意思表⽰、标的须确定、可能并合法。
2.民事法律⾏为成⽴的特别要件 (1)要式法律⾏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定⽅式才能成⽴; (2)有因⾏为,原因⽋缺法律⾏为不成⽴,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3)实践性法律⾏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
3.民事法律⾏为成⽴的效⼒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如处分动产须经交付、不动产须登记;当事⼈有约定,如附期限等。
除此外的民事法律⾏为⾃成⽴起⽣效。
其效⼒是表意⼈须受意思表⽰的约束,不得擅⾃变更和撤回。
【总结】五种实践合同:定⾦合同、保管合同、借⽤合同、⾃然⼈之间的借款合同、代物清偿协议。
(⼆)民事法律⾏为的⽣效 1.法律⾏为⽣效的⼀般要件:有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性强制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1)限制民事⾏为能⼒⼈独⽴的实施法律⾏为的效⼒。
①纯获利益(即不负担法律义务,如接受赠与)的法律⾏为,有效; ②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为,有效; ③依法不能独⽴订⽴的合同,属于效⼒待定的合同; ④不能独⽴实施的单⽅法律⾏为(订⽴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效; ⑤不能独⽴实施的多⽅法律⾏为(订⽴合伙协议、订⽴设⽴公司的协议),⽆效。
(2)⽆民事⾏为能⼒⼈独⽴实施的法律⾏为的效⼒。
⽆民事⾏为能⼒⼈未经法定代理⼈代理⽽独⽴实施的法律⾏为(单⽅、双⽅、多⽅),⽆论是否使⽆民事⾏为能⼒⼈纯获法律利益,均属⽆效。
(3)有效⼒瑕疵的法律⾏为:可撤销的法律⾏为;效⼒待定的合同;⽆效的法律⾏为;意思表⽰有意不真实的法律⾏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本文大纲: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结合合同探讨《民法通则》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一、联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
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即其根本就不存在,那么也就谈不上“有效”或是“无效”。
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归宿,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就达不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本来目的,因而其成立从实质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
二、区别1、着眼点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定的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着眼于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2、判断标准或构成要件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以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则主要包括民事能力规则、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原则、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即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事人后来的意志;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却着眼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此类规则在许多情况下为当事人效力自决留有余地。
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欠缺是无法补救的,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缺陷有时可以弥补。
《合同法》47、48条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3、4、发生的时间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自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时即为成立,自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生效。
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有效。
如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在少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不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即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业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第07讲_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1.民事法律行为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要素:(1)当事人;(2)意思表示;(3)标的。
2.一些特别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提示】《民法总则》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例题·2014年单选题,调整】小凡今年8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
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
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B.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C.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答案】C【解析】8周岁的精神健康的小凡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关联知识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
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通过意思表示构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是民事法律关系得以建立的前提条件,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和保障,直接影响着民事关系的成败和法律效力的实现。
本文就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进行探讨。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行为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通过意思表示达成协议或一定的法律行为,这个过程是一个相对简单而又复杂的过程。
简单在于它只需要两个或多个民事主体的约定和协商,复杂在于它必须符合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否则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遵循以下条件:1. 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是建立在“真实意思”的基础上的。
真实意思是指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表示了真实的意图的意思表示。
如果行为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该行为只是一种虚伪的意志表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2. 行为人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够有效地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应当在满足法定年龄以及心智状况等条件的前提下取得民事行为能力,才能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3. 行为人的合法目的与合法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和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如果行为人的法律行为行为的目的或行为内容是不合法的,那么该行为是无效的。
4. 行为人的法定形式: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某种法定形式才能成立。
如涉及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独立保证、担保和豁免权等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来表达。
此外,还应遵守各种合同的形式规定,如固定期限合同必须书面形式,并注明期限的首尾日期等。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行为成立之后产生法律效力的过程。
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一旦达成协议就立即生效的,它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效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效果一、引言在民事领域中,法律行为是人们之间进行交流、达成意愿并产生法律后果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效果,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与履行、违约后的责任承担等方面。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 自愿性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基于自愿原则,即在没有任何内外压力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够自主意愿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并通过合意达成法律效果。
2. 平等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需要建立在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上,不得存在强制性要素。
任何一方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他人做出违背自愿的行为。
3. 合法性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合乎法律的规范要求。
任何违法、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1. 合同的成立合同是最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其成立需要包括要约、承诺、接受等要素的完整表达。
当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即成立。
2. 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时间可以根据双方意愿、法律规定或约定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形式的满足、法定等待期的履行等。
3. 合同的履行履行是合同效力的核心环节。
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权利进行相应的行动或提供相应的利益,以实现合同目的。
4. 违约责任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其将面临违约责任的承担。
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利息等。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保障1. 法律监管法律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效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2. 法院保护在民事纠纷的处理中,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并依法判决相应的赔偿、修复等。
六、结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效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合法合规地履行各项义务。
同时,国家法律监管机构和法院也应积极履行职责,保障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效果的实现。
经济法-第2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行使条 件
法定的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 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时间
该1年的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4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无效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行为
【答案】C
7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和种类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自然无效 自行为开始就无法律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 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 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 为进行补正;
当然无效
绝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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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和种类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 有效 实施的民事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 面的法律行为——有效 (1)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 (2)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①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 ②如果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无效。如《继承法》第22条:限制行为能力行 为 为人订立的遗嘱无效。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 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 方陷于错误而为违背自己 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民法总则》第148条) ( 2)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行为无效(《合同 法》52条)
A. 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民法总论常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doc
民法总论常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1、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1)当事人;(2)标的;(3)意思表示。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指成立某一法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依法还须具备的其它特殊事实要素。
包括:(1)要物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交付标的物。
(2)要式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做成法定的形式。
3、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表意人必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和撤回。
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就是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1、行为人有相应能力:(1)合同法上无行为能力则导致无效;(2)限制行为能力,导致效力待定(3)无权代理,无权处分也导致效力待定婚姻法和继承法上主体的能力有瑕疵,则行为无效,不存在效力待定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意思表示不自由和狭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1)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般导致可变更、可撤消,但特别情况下导致无效(如婚姻、继承、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狭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单方虚伪表示――戏谑行为;双方虚伪表示――双方恶意串通;隐藏行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无效3、内容合法:违法导致无效,所以无效的行为本质上是违法的;(1)这里的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规定。
(2)且需违反的是强行规范中的效力规范才是无效的,如果是违反的是强行规范中的取缔规范会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仍然合法;(3)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法律规范无权评价某个民事行为是否有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规范可能会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合法4、形式合法:要式合同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和特殊要式(登记批准);(1)一般要式是成立要件(商业借贷、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2)特殊要式是生效要件(中外合资批准;中外合作批准;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批准+登记)△婚姻和遗嘱也是要式行为,婚姻需要登记,遗嘱只有特殊情况才能立口头遗嘱5、标的具体确定且可能:(1)标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标的明确是合同的成立要件;标的不确定,连要约都不能成立,更谈不上合同的成立(2)标的可能是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有争议,按德国法上是生效要件,李建伟认为作为成立要件为好三、成立与生效的关系:1、成立后立即生效:一般情况下都是如此,因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可以同时具备2、成立在先,生效在后:附生效期限的、附条件的;需要登记批准的3、成立后不生效(或无效)(1)需要批准的没有得到批准;(2)没有具备生效的期限或条件;(3)期限到来前已没有履行意义(如当事人在期限到来前死亡);(4)无效合同被法院宣告无效;(5)可撤消合同被法院撤消;(6)效力待定合同被否认或撤消。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以及有效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以及有效导读:《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最高立法机关,其中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和有效的相关条款。
本文将从法律行为的概念入手,深入探讨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和有效等方面。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分类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由意思表示或者其他意思表示。
根据行为的性质和作用,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协议和单方行为。
协议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自由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相互约束的法律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自由意思表示单独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定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主体资格,自然人要达到法定年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具有法人地位。
如果当事人没有法定主体资格,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就是无效的。
(二)真实意思民事法律行为实施过程中必须表现真实意思,即确保当事人的意思真实存在、真实、诚意表达。
如果实施过程中存在虚假意思、恶意欺诈等情况,则该法律行为成立无效。
(三)合法目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需要是合法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风尚。
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法律行为在成立时也是无效的。
(四)合法形式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需要符合国家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
不同民事行为形式的要求不一样,例如土地买卖需要办理房产证等手续,合同需要签署双方当事人的字迹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法律行为自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时间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须满足以下要求:(一)法定生效法定生效是指行为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成立之后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如大多数合同的法定生效为签署合同之日。
(二)约定生效约定生效是指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达成约定规定生效时间或条件,从而获得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在约定生效的情况下,待生效期限或条件不满足时,行为不存在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一、引言在民事法律领域,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或双方自愿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合同、承诺、赠与等。
本文将围绕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展开探讨,带您了解其中的核心概念和运作机制。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 客体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客体条件是指行为的客体必须合法、可能和确定。
合法是指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可能是指行为能够由行为人采纳措施来实现;确定是指行为的内容明确且可以明确的标明。
以合同为例,合同的客体条件要求合同必须涉及合法的权益和义务,合同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不能存在不确定性。
2. 主体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条件是指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自主承担权利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是指满足法定年龄的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具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确保其在法律领域内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3. 形式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条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行为必须遵守特定的形式要求。
形式条件的主要目的是确认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和增加行为的证明力。
形式条件通常体现在书面形式、公证、注册等方面,以确保民事法律行为的证明和履行。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生效和不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生效和不生效两个方面。
生效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具备约束力;不生效则是指法律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 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是指法律行为只对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而绝对效力则是指法律行为对当事人之间和第三人都具有约束力。
例如,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相对效力,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公示承诺则具有绝对效力,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
四、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保护为了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社会和法律提供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概述
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当事 人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就意思达成合 意,体现的是民事主体的意志。
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国 家对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予以认可, 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02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
主体
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 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Nhomakorabea1.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概述
2.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
3.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有效条件
意思表示的生效
01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概述
概念介绍
民 事 法律行为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 因 符合法 定的生效要件,从而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民法典》第136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 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是 当 事 人 另 有 约定的除外。
例如,当事人立遗嘱的行 为,这种行为在成立时并不立 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立遗 嘱人死亡这一法定特别有效条 件发生时,该遗嘱才发生法律 效力。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要真实。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的 意思表示与其内心意思相一致;二是行为人的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自愿作出的。
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
03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有效条件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具备一般有效条件外,还应具备法 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种特别有效条件,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04讲_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1)
第04讲_民事法律⾏为成⽴⽣效、意思表⽰不真实对民事法律⾏为效⼒的影响(1)第2单元民事法律⾏为的效⼒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4:民事法律⾏为的成⽴和⽣效(★)(P26)1.民事法律⾏为的成⽴民事法律⾏为要产⽣法律效⼒(⽣效),⾸先应当符合民事法律⾏为的构成要素(成⽴),即必须具有当事⼈、意思表⽰、标的三个要素。
⼀些特别的民事法律⾏为,除了上述三个要素以外,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民事法律⾏为的成⽴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2.民事法律⾏为的有效要件(1)⾏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2)⾏为⼈的意思表⽰真实;(3)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4)⾏为⼈的意思表⽰的形式(⼝头形式、书⾯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民事法律⾏为的成⽴是民事法律⾏为⽣效的前提;民事法律⾏为未成⽴,当然也谈不上⽣效。
考点5:民事法律⾏为的效⼒样态(★★)(P27、28、29、31)1.⽆效(1)⾃始⽆效:从⾏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
(2)当然⽆效:不论当事⼈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3)绝对⽆效:绝对不发⽣法律效⼒,不能通过当事⼈的⾏为进⾏补正。
2.可撤销(1)可撤销民事法律⾏为在撤销前已经⽣效(在被依法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以外的任何⼈),如果撤销权⼈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使撤销权,可撤销民事法律⾏为将终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销;⽽⽆效民事法律⾏为从⼀开始即不发⽣法律效⼒。
(2)可撤销民事法律⾏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以撤销⾏为为之,⼈民法院不主动⼲预;⽽对⽆效民事法律⾏为的确认,不以当事⼈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主动宣告其⽆效。
(3)可撤销民事法律⾏为的撤销权⼈对权利⾏使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撤销);但⼀经依法撤销,⾃⾏为开始时⽆效;⽆效民事法律⾏为则⾃始⽆效、绝对⽆效。
(4)可撤销民事法律⾏为的撤销权⾏使有时间限制,⽽⽆效民事法律⾏为不存在时间限制。
民法第六章A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
第六章民事行为第二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1、一般成立要件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共同具备的成立要素。
条件如下:A、行为人。
B、意思表示。
C、行为标的。
2、特殊成立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的成立,除一般成立要件外还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即民事法律行为所共同具备的生效要件,根据《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A、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意思表示真实要求行为人自由作出意思表示,并且所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意愿相一致。
C、内容合法内容合法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相抵触。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事法律行为也不得违法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行为还须具备形式要件才发生效力。
比如有些民事行为,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才能生效,或者履行公证、批准、登记程序才能生效或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
三、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1、附条件民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指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确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民事行为。
A、所附条件的特征a、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
b、条件能否成就是不确定的。
c、条件当事人自己确定而非法定。
d、条件必须合法。
e、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2、所附条件的类型A、接触条件和延缓条件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就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
在这种法律行为中,权利义务已发生法律效力,待条件成就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
B、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产生效力的条件。
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P26)(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单选题)(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解释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生效的前提,民事法律行为未成立,当然也谈不上生效。
【解释2】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生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下独立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法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方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如推定形式、沉默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考题·单选题】小凡年满10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
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
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4年)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B.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C.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答案】C【解析】根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直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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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毕业论文本文档下载自文档下载网,内容可能不完整,您可以复制以下网址继续阅读或下载:/d136553394.html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XXX、XXX (XX 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内容提要]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的规定实质上反映了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关系,或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
除为了公共利益之维护,国家应尽可能减少对市民社会的主动性干预,而着重以为市民社会提供被动性救济途径并以此实现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这种理念支配下,作者对传统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论说了一个新的认识。
[关键字]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私法自治市民社会政治国家某一社会关系一旦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就不得不接受法律的意志。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规则便是这种关系的外在表现。
这些规则的设定,实质上反映了各方利益的平衡或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调和。
然而,由于法律理念的不能保持一致或曰贯彻到底,有关的理论及立法在实践中带来了诸多矛盾和困惑,枚举数例如下:《民法通则》规定合法性为民事法律行为(即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的定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因此又不得不独创了“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来解决“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带来的逻辑上的混乱,并且把“民事行为”作为它们共同的上位概念。
然而这些技术上的处理,却难以解决其内部的逻辑矛盾。
(详见高在敏,陈涛.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J].法律科学(西安), 1998. 5.作者指出,以意思表示作为“民事行为”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是对这一概念应有内涵的一种变异和任意强加,因为民事行为应指有民事法律意义的,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人身体的动静;而且这种处理缩小了该概念应有的外延;同时还会在变异了的民事行为概念与原本攘括着一切民事行为事实的民事行为概念之间造出无法解决的矛盾、冲突。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有哪些不同点
法律⾏为的成⽴与⽣效有哪些不同点法律⾏为的成⽴与⽣效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有联系。
罗马法曾规定了同时成⽴的原则,即法律⾏为的成⽴与其效⼒同时发⽣。
法律⾏为的成⽴与⽣效有哪些不同点呢?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法律⾏为的成⽴与⽣效有哪些不同点法律⾏为的成⽴,是指当事⼈意识表⽰的完成,其着眼点在于某⼀法律⾏为是否已经客观存在。
⽽法律⾏为的⽣效,是指法律⾏为的当事⼈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产⽣了法律效⼒,其着眼点在于法律是否对某⼀已成事实的法律⾏为的效果给予积极性评价。
那么,法律⾏为的成⽴与⽣效究竟有什么区别呢?法律⾏为的成⽴与⽣效具有以下不同。
其⼀,⼆者发⽣作⽤的时间不同。
法律⾏为的成⽴与⽣效⼆者在发⽣作⽤的时间有先后之分,只有成⽴的法律⾏为才能够⽣效,所以,从理论讲,即使在成⽴与⽣效同时发⽣的法律⾏为场合,成⽴与⽣效也是具有时间先后顺序的。
在⼀些特殊的法律⾏为如附条件、附期限等法律⾏为中,成⽴与⽣效的时间差别是明显的。
其⼆,价值取向不同。
法律⾏为的成⽴是私法主体的意思表⽰是否符合意思表⽰的要素的问题,其本质是⼀个事实判断,⽽法律⾏为的⽣效是法律对已经成⽴的法律⾏为进⾏的⼀种效⼒评价,是⼀个价值判断。
是法律根据维护社会⼀般秩序及促进社会的发展需要⽽作出的⼀种价值判断,已经成⽴的法律⾏为如果符合法律⾏为的⽣效条件,该⾏为即为有效,反之⽆效或效⼒待定。
但是,由于不同的国家对法律⾏为的效⼒的价值判断的内容不⼀样,那么,法律⾏为的有效、效⼒待定及⽆效的内容也就不同。
即使相同内容的法律⾏为其效⼒也不⼀样。
如德国民法与我国民法在对限制⾏为能⼒⼈采取欺诈的⽅法诱使对⽅签订合同的,该合同因未成年⼈采取欺诈⼿段⽽主张该合同为⽆效。
⽽与我国台湾地区、法国、⽇本民法规定不同。
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如果限制⾏为能⼒⼈采取欺诈⼿段签订合同的,该⾏为并不因为合同的主体的⼀⽅是限制⾏为能⼒⼈⽽⽆效。
这与这些国家或地区采取的对未成年⼈的保护程度的价值取向不同。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为的⽣效时间是什么时候现实⽣活中,很多时候⾏为⼈所作出的决定如果双⽅签订了合同的话⼀般是具有法律效⼒的,⼀旦出现违约的情况那么就应该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那么民法典中民事法律⾏为的⽣效时间是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为的⽣效时间是什么时候根据《民法典》第⼀百三⼗六条民事法律⾏为⾃成⽴时⽣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为⼈⾮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同意,不得擅⾃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为。
⼆、民事法律⾏为成⽴条件(⼀)法律⾏为成⽴的共通要件这是民事法律⾏为成⽴皆有的要件。
因我国仅规定民事法律⾏为的⽣效(即有效)要件,没有对成⽴要件作出明确规定,⽽后公布的合同法对两者稍做了区分,所以,民事法律⾏为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1.有意思表⽰。
民事法律⾏为的共通要件因单⽅⾏为和双⽅⾏为⽽有不同。
在单⽅法律⾏为,当事⼈意思表⽰完成,法律⾏为即告成⽴;在双⽅法律⾏为,相互意思表⽰⼀致时法律⾏为⽅告成⽴。
2.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
标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
例如,买卖的价⾦以及委任的授权事项等,须能确定。
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为成⽴时。
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民事法律⾏为成⽴的特别要件这是指法律对某些法律⾏为的特别要求,不是所有的法律⾏为皆有的要件。
1.在有因⾏为,原因⽋缺法律⾏为不成⽴,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
(三)法律⾏为成⽴的效⼒法律⾏为的成⽴,表意⼈必须受意思表⽰的约束,不得擅⾃变更和撤回。
法律⾏为成⽴的效⼒就是意思表⽰的成⽴效⼒。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民事法律⾏为⾃成⽴时就已经开始⽣效了,对于民事法律⾏为成⽴是要符合⼀定的条件的,所有说很多时候⼈们要对⾃⼰所做的事情负法律后果。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民法通俗读本 第二十三讲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种类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具备一定的条件时,才能成立并发生效力(发生应有的法律效果),这种条件称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分为一般的要件和特殊的要件。
一般的要件是一切法律行为都应具备的要件,也就是《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三点。
特殊的要件是某种法律行为是某种法律行为在一般要件之外应该具备的要件。
特别的要件在各种法律行为中互不相同。
例如要式的法律行为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
在一定情况下,法律行为成立后同时生效,所以不必区分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但有些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在条件上和时间上有明显的不同,这时就要区分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例如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行为,在依法定方式订立后即成立,但遗嘱要在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成立后并不即行生效,要到符合所附条件时才生效。
有时法律行为的成立或生效,除需要行为人的行为外,还需要国家的一定行为。
例如结婚必须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这时的登记和批准都是国家的行为,但都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有三点:(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实施有效的法律行为的能力(见行为能力一节),所以自然人要实施有效的法律行为就以有行为能力为必要,行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
(2)意思表示真实法律行为之所以发生法律效果,因为行为人具有法律效果的意思,这种意愿包含在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之中,所以法律行为的效力都取决于意思表示的内容。
关于意思表示,有两点最重要,一是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一是意思表示的内容要合法,后一点在下面要讲。
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方面:一方面,行为人表示于外的意思(客观上表示出来的意思,也就是他人根据行为人的表示意思所辨认出来的意思)与他的内心意思(主观意思,行为人自己内心里认为的意思)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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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预测考题】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
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3000元抚养费。
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
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AD)A.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B.是无效民事行为C.是可撤销民事行为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2、监护人的确定及争议解决办法(《民法通则》16、17条)【预测考题】王磊与李鹂婚后感情不和,无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四岁的孩子王小磊随李鹂生活。
二人离婚后不久,李鹂与秦辉结婚。
请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BC)A.王磊对王小磊有探望权B.王磊对王小磊有监护权C.王磊与王小磊相互之间有继承权D.若王小磊侵害他人权益,王磊无须承担责任解析:《婚姻法》第38条第1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民通意见》21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民通意见》15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3、诉讼时效中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规定》第20条)【预测考题】甲经营一副食小卖部,2006年4月,甲的朋友乙卖给甲两件“五粮液”白酒,2006年6月甲发现这批白酒均为假酒,但碍于情面,甲未找乙理论。
2008年7月,甲乙因琐事争吵,甲遂旧事重提,到法院起诉,要求乙返还货款。
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D)A.欺诈,但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B.重大误解,但撤销权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C.买卖行为有效D.买卖行为无效解析:买卖假酒已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甲和乙二人因合伙经营不善共同欠丙10万元,乙对丙表示无力一次偿还,希望能够分期偿还,丙同意。
对此,甲并不知情。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A.丙对甲、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中断B.丙对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对甲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中断C.丙对甲、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都中断D.甲在得知此事时,其对丙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关于诉讼时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BCD)A.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诉讼时效中止B.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适用诉讼时效C.无因管理中,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应当支持4、宣告失踪财产代管人的义务【预测考题】申请失踪或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本身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资格申请4、甲自2004年开始出外打工,如今其家人拟申请宣告其失踪,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C)A.如果甲下落不明满二年,则其家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B.如果甲只是偶尔给家里打电话,但从不透露自己身处何地,则应认定为下落不明C.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D.如果甲被宣告失踪,则其与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解析:《民通意见》26条,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5、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8、49条)【预测考题】A公司保卫科长张三在外地开安全工作会议期间,遇到B服装厂业务员李四。
李四说其单位最近降价促销,问张三要不要采购些。
张某看价格合适,遂同意用李四携带的盖有B服装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并加盖了A公司保卫科公章。
经查,李四实际上已经被开除,但B服装厂没有及时收回其空白合同书。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A.A公司可以追认该合同B.张三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C.李四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D.B服装厂可以催告A公司追认该合同6、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预测考题】某运输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运输合同时提供了一分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运输方式为仓对仓运输。
双方按此格式合同订约后,在履行中发生争议。
运输公司认为仓对仓是指客户自己所有的仓库到所要运达的仓库,客户认为仓对仓是指货物所在的仓库到要运达的仓库。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应以客户的理解为准B.应以运输公司的理解为准C.或者以客户的理解为准,或者以运输公司的理解为准D.究竟以谁的解释为准,依抓阄为准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首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后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索赔时该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为由,只愿赔偿10元。
另悉,该《存包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则(AC)A.该《存包须知》属于格式条款B.该《存包须知》并未定入合同C.该《存包须知》为合同的一个条款,但该条款无效D.该《存包须知》为合同的一部分,有效7、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预测考题】某司考培训班与王老师签订合同。
双方约定,培训班于9月1号向王老师支付出场费1万元,王老师则于当天晚上为该辅导班授课。
8月30号,王老师喉咙发炎,医生诊断须立即手术,预计住院10天。
辅导班欲解除合同,王老师认为,辅导班仅能中止履行,不能解除合同。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有关辅导班的救济措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 )A.不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但可行使合同解除权B.只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C.既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又可行使合同解除权D.或者行使不安抗辩权,或者行使合同解除权张三、李四签订一西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三卖给李四1000公斤西瓜,单价为0.6元/公斤。
双方就履行顺序未作约定。
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500公斤西瓜,现向李四提出付款请求,遭李四拒绝。
为此引起纠纷。
本题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A.李四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B.李四享有不安抗辩权C.李四享有先履行抗辩权D.李四拒付货款构成违约8、违约金、定金责任【预测考题】甲乙签署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乙购买甲的一批钢,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若甲拒绝履行合同,则应支付违约金55万元。
此外,为担保合同的履行,乙向甲支付了定金20万元。
后甲拒绝履行该合同,经查,甲的该违约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失为50万元。
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 B)A、乙有权要求甲支付违约金55万元B、乙有权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C、乙在要求甲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D、乙在要求甲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可以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9、缔约过失责任10、代为履行11、新《专利法》第11、25条。
甲公司2000年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
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所为的下列行为,哪些构成侵犯该专利的行为?(BC)A.使用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B.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C.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D.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12、著作权侵权行为甲公司将乙在期刊上发表的文章转载到自己的网站上,并声明“请作者及时联系本站商量稿酬事宜”。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A.若乙没有在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不得转载的声明,则甲公司没有侵权B.即使乙没有在期刊刊登该作品时不得转载的声明,甲公司也已经侵权C.若甲公司愿意支付稿酬,则不构成侵权D.甲公司的行为属于著作权的法定许可13、特种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9、11、13、14条)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第6条)【预测考题】到酒店吃饭,座椅被压塌,顾客骨折,酒店是否赔偿?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第9、11条)个体户甲雇司机乙开车,一日,乙酒后驾车,撞伤了丙,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 B D)A、丙可要求甲赔偿B、丙可要求乙赔偿C、丙只能要求甲赔偿D、甲赔偿后可向乙追偿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第13、14条)甲正在检修一间临街的瓦房,邻居乙前来帮忙。
乙在检修过程中随手抄起一块瓦片向马路上扔去,不料却砸伤了正路过此处的丙,丙为此花去医疗费100元。
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A、丙只能要求甲赔偿B、丙只能要求乙赔偿C、丙可以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丙应自行承担损失14、合同订立的程序【预测考题】西湖公司和东湖公司经常性存在货物买卖,4月24日,西湖公司正式通知东湖公司发货。
东湖公司遂于4月25日按照惯例将货物交由承运人以运抵西湖公司。
4月26日,西湖公司又电话通知东湖公司不需要该批货物。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A.4月26日西湖公司的电话通知构成要约的撤回B.4月26日西湖公司的电话通知构成要约的撤销C.东湖公司发货的行为构成新要约D.合同已经成立15、离婚时的财产处理和债务清偿(《婚姻法》第17、18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13、14条)【预测考题】甲乙二人2007年1月结婚。
请问下列选项中属于甲乙夫妻共同财产的是?(A B C)A、甲的父亲2007年2月去世,未留下遗嘱,甲继承的一套房屋B、甲用婚前的存款在婚后炒股,赚的5万元钱C、甲婚后取得的养老保险金D、2007年2月,甲从部队复员,或得复员费15万元16、其他合同运输合同:F300、301、302、303、311、312、314保管合同:F367、371、372、374、376、379、382、391租赁合同:F214、215、219、224、227、281、232、233、236物权1、不动产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一、更正登记《物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1)更正登记的申请人。
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并且,申请人的申请,是更正登记程序启动的必要条件。
(2)更正登记的权利机关。
只有登记机构有权进行更正。
即便法院裁判对权属进行了变更,也不能当然替代更正登记。
(3)更正登记的条件。
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1.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2.有证据证明登记却有错误(4)符合法定条件需要更正的,登记机关有义务进行更正。
二、异议登记。
《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