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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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省际道路客运站经营服务规范》等22项地方标准

北京:发布《省际道路客运站经营服务规范》等22项地方标准
意见 》的工作 措施之 一 ,将加 强我市 农业标 准化基 地 管理 ,提 高基地 生产技 术水 平和农 产 品质 量安全 水平 。
( 摘编 自北 京 市质量技 术 监督 局 网站 )
在 节能环 保领 域 ,发 布 《 清 洁生产 评价 指标体 《 关 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 快农 业现代化建设 的若 干 系 汽 车整 车制造 业 》等 3项 节能标 准 ,为 我市 汽
车制 造 、卫生 陶瓷 生产 的节 能环 保工 作提供 必要 的 技术 支撑 。 目前 ,市发 展改 革委 、市 质监 局 、市 财 政局共 同组 织推进 的百项 节 能标准建 设工程 累计 发 布7 2项 ,相关 部 门正在按 照国务院办公厅 《 关 于加

1 3.
型坐便器单挡或 双挡 的大挡用水量不大于 4 . 0升。
节 水 型蹲 便 器分 为 节水 型 和 高效 节 水 型两类 。 节水 型单挡 蹲便器 或节 水型 双挡蹲便 器 的大挡蹲 便 器 用水 量不 大 于 6 . 0升 ,节 水型 蹲便 器 的小 挡 冲洗 用水 量不大 于标称 大挡 用水量 的 7 0 %; 高效 节水 型 蹲便器单挡或双挡 的大 挡冲洗 用水量不大于 5 . 0升。 节水 型小便 器的平 均用水 量应不大于 3 . 0升 ,高 效节水型小便器 平均用水量应不大于 1 . 9升。 标 准还对 节水 型淋浴 用花 洒进行 了分 级 ,共 分
产品 的加工 与装 配 、外观质量 、给水量 、给水 时间 、
密封性 能 、阀体 强度 、使用 寿命等技 术要 求和试 验 方法 ,提 出 了节水 型 延 时 自闭水 嘴 的 出水量 要 求 ,
并填 补 了国 内空 白。 e L # I - ,标 准对其 他节 水型 机械式 压力 冲洗 阀和 高效节水型机械式压力 冲洗 阀的冲洗水量要求 ,与对 应的节水型或高效节水型便器 的用水量要求 相一致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8.26•【文号】交办运函〔2020〕1394号•【施行日期】2020.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13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2020年7月6日,部修订发布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新客规),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新客规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新客规发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新客规调整了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层级,精简优化许可管理事项,鼓励和规范定制客运新模式发展,并强化了道路客运事中事后监管举措。

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决策部署和“放管服”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对提升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更好发挥道路客运比较优势,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政策宣贯、地方配套政策立改废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发挥实效。

二、准确把握新客规有关改革举措(一)关于提升班车客运经营者运力调配自主权。

根据新客规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客车《道路运输证》仅注明经营范围,对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下(不含800公里,下同)的客运班线,班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在许可的客运班线车辆数量范围内,自主调配符合车辆类型等级要求的自有客车开展经营;对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含800公里,下同)的客运班线,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备案车辆号牌。

新客规第一百条第(五)项中“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适用情形包括:班车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变更使用低于许可的客运班线车辆类型等级的客车,从事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下的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在旅客运输途中变更使用未经备案的客车从事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经营等。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客运车辆退出营运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客运车辆退出营运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客运车辆退出营运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9.05•【字号】京交运发〔2015〕 481号•【施行日期】2015.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客运车辆退出营运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交运发〔2015〕481号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旅游客运企业: 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第8号令)第29条、31条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交运发〔2014〕803号),旅游客运车辆因各种原因退出营运时,企业必须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旅游客运车辆拟退出营运时,必须先去除喷涂(固定)在车身内外的企业名称(字号)、品牌图案、喷饰号、租车电话、服务监督电话等营运标识,撤除车上摆放(悬挂、张贴)的《旅游包车证》和《北京市旅游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等营运证件。

二、营运客车以报废、转出的方式退出营运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向公安交管部门申报办理车辆报废或转出手续。

(二)持公安交管部门签发的《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或签注转移登记的《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在10个工作日内(以交管部门签署日期为准)到辖区运管机构办理车辆退出营运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1.已填报的《客运车辆变更登记表》(表式见附件,可通过市交通委官网下载);2.车辆《道路运输证》和《旅游包车证》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指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自行申报时不需提供委托书,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申办车辆报废的提交《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申办车辆转出的提交《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关于“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的工作要求,我委按照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北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制定了《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

《意见》自9月10日起实施。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21年9月8日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

第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是指由道路货物运输(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除外)审批服务部门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申请材料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承诺的后果,审批服务部门当场作出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监督管理规定制定告知承诺书中的告知内容,并将告知承诺书在市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公示。

告知内容包括:(一)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三)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四)政府部门认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申请人解释、说明、申诉的渠道;(五)政府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其他内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省际客运企业、客运站:《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已于2007年4月4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是根据《北京市道路运输规划》、《北京市省际客运及线路发展调查报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北京市实际编制的。

该意见明确了北京市省际客运发展的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发展目标及保障措施,是我市“十一五”时期省际道路客运行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并对长远发展和规范北京市省际客运线路发挥重要作用。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积极开展工作,促进我市“十一五”期间省际客运健康、有序发展。

《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交通,加强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以下简称“省际客运”)线路管理,改善线网结构,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利益,提高企业效益,规范省际客运市场秩序,推进省际客运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北京市“十五”时期的省际客运发展实际,制定“十一五”期间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交通为目的,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交通发展纲要》,结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考虑未来交通需求增长,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北京市省际客运线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相衔接,建立并逐步完善安全、畅通、便捷、高效和智能化的北京市省际客运服务体系,基本完成省际客运从“供需平衡型”向“质量效益型”和“运输安全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方式转变;省际客运线网布局更加合理,快速客运比重逐渐增加,客运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信息化与智能化科技应用能力不断增强,运输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主导作用,形成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省际客运市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

DB11T 474-2015省际道路客运站经营服务规范

DB11T 474-2015省际道路客运站经营服务规范

北京DB11市地方标准省际道路客运站经营服务规范发布–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经营服务主体....................................................................经营服务设施....................................................................经营服务人员....................................................................站务管理服务....................................................................旅客公共服务....................................................................运行保障服务....................................................................经营服务评价.前言——修改了层次结构 (;(。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常华民、郭桂英、杨波、姜绍武、周红、崔燕萍、张秀荣、张立群、蒋阳明、徐世洁、吕惠、王旭、高勇。

本标准所替代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II省际道路客运站经营服务规范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省际道路客运站的经营服务主体、经营服务设施、经营服务人员、站务管理服务、旅客公共服务、运行保障服务、经营服务评价等要求。

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C.在现有克隆技术条件下,成功率为100%
D.中国政府禁止生殖性克隆
答案:C
第九页,共21页。
考点2 现代生物技术对人类社会的总体影响 1.改善人类生活
(1)疾病预防和准确诊治。 (2)有效提高作物、畜禽产量与质量。 (3)开发研制新型药物、营养品、保健品。 (4)有效清除、处理(chǔlǐ)环境污染及废弃物。 (5)建立遗传信息档案、有效确认身份和侦破案件。
克隆人的实验,原因是
()
A.大多数人对克隆人的研究持否定态度
B.克隆人不是正常的个体(gètǐ)
C.克隆人冲击了现有的婚姻、家庭和两性关系等传统的
伦理道德观念
D.克隆人的技术性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第八页,共21页。
2.下列(xiàliè)有关克隆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
)
A.克隆人是一种无性生殖方式
B.克隆人证明了人体细胞核具有全能性
第四章 生物技术的安 全性和伦理问题
考点1 来自生物技术的忧虑 1.对转基因技术的理性认识 (1)优点:可以在某种生物中引入它所没有的
某种外源性基因。 (2)缺点:基因的许多第一页,影共21页。响是不易控制的。
1.转基因生物存在(cúnzài)安全性的原因 (1)目前对基因的结构、调控机制及基因间的相互作用了 解有限。
第十六页,共21页。
变式训练 1.下列关于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 )
A.科学家应科学地认识、评估和利用转基因生物 B.社会公众在购买相关产品时应享有知情权 C.转基因生物有可能(kěnéng)被用于制造“生物武器” D.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和利用不会影响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答案:D
第十七页,共21页。
第十八页,共21页。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2•【字号】京交客运发〔2019〕 14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京交客运发〔2019〕14号各郊区交通局,各运输管理分局,各道路客运企业: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延续事项的办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省际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程序性规定及有关行业管理实际,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重新核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是依法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对道路客运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强化安全管理和公共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的全面考评。

通过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重新核定工作,进一步强化道路客运车辆经营行为管理,切实提高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

二、核定对象和基本原则(一)核定对象。

经本市交通运输部门(运管机构)许可,经营期限即将到期的国际客运班线、省际客运班线(含毗邻县客运班线)、旅游客运班线,其经营主体仍具备从事省际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条件且申请延续经营的。

(二)基本原则。

以企业及运营车辆、驾驶员的经营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为核定内容,以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核定依据,经营期限核定期限为4至8年,基准期限为6年。

三、核定条件和基本标准(一)在上一经营期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客运班线,重新核定其经营期限为6年:1.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运输安全责任事故的;2.无社会影响恶劣服务质量事件的;3.无蓄意扰乱运营秩序、影响安全稳定等非法过激行为的;4.所在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成绩均达到AA级以上,且其中两年达到AAA 级的。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3-29 生效日期: 1997-12-01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长途旅客运输、汽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以及非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交通局所属的市区管理处和郊区县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劳动、税务、财政、物价、规划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道路运输进行管理。

第五条本市道路运输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和安全、及时、经济、方便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本市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和运输市场的需要,本市逐步推行道路运输招标投标制度,促进运输资源合理配置。

第七条本市鼓励和支持道路运输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新型运输方式、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提高道路运输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道路运输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道路运输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领取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

第九条下列道路运输经营事项由市交通局审批:(一)特种、专项货物运输;(二)涉外货物运输;(三)运输服务;(四)长途旅客运输;(五)一类汽车维修和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汽车维修;(六)外省市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道路客运范畴和线路审批权限的复函-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道路客运范畴和线路审批权限的复函-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道路客运范畴和线路审批权限的复函
正文:
----------------------------------------------------------------------------------------------------------------------------------------------------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道路客运范畴和线路审批权限的复函
(2000年3月31日发布)
湖北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湖北、江西两省城建部门批准黄梅县小池镇与九江市联合开辟公汽线路是否合法的请示》(鄂交运[2000]148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
你省黄梅县小池镇与江西省九江市之间的公共汽车客运已超越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范围,属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应纳入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按照我部颁发的《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等有关规章进行审批与管理。

c30706--011218xjk
——结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整顿本市境内长途旅客运输经营和营运秩序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整顿本市境内长途旅客运输经营和营运秩序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整顿本市境内长途旅客运输经营和营运秩序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5•【字号】京政办发[2002]34号•【施行日期】200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整顿本市境内长途旅客运输经营和营运秩序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交通局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整顿本市境内长途旅客运输经营和营运秩序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五日关于进一步整顿本市境内长途旅客运输经营和营运秩序的意见(市交通局二00二年六月七日)改革开放以来,本市境内长途旅客运输业为缓解城市客运压力,方便群众出行,发展首都经济做出了贡献。

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本市境内长途旅客运输业规划和管理工作滞后,主要表现在:有些线路重复,造成争抢客源,营运秩序混乱;经营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资产不清晰,以包代管、变相卖车的现象较为普遍;经营者与从业人员普遍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业人员的权益没有保证;行业管理薄弱,手段落后等。

为加强本市境内长途旅客运输行业管理,维护交通和营运秩序,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整顿意见:一、整顿工作指导思想坚持“统筹考虑、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满足需要、方便出行”的原则,通过规范经营者行为,整顿营运秩序,规划营运线路,调整线路布局,严格市场准入条件,统一车辆更新年限,打击非法行为,加强经营者思想政治工作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树立本市长途旅客运输行业新形象。

二、整顿工作目标以规划为龙头,通过严格和科学管理,力争在2003年6月底前实现以下目标:统一规划线网,合理配置线路资源,达到乘客出行省时便利;完善经营机制,促进规模经营,客运服务整体水平显著提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客运市场秩序规范。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省际客运联网售票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省际客运联网售票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省际客运联网售票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省际客运联网售票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根据《北京市省际长途客运联网售票项目总体方案》的要求,为保证售票系统建设后规范运行,有效的协调不同利益主体关系,并进一步提升省际客运服务和管理水平,通过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现对省际客运联网售票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联网售票系统长途客运联网售票涉及到客运企业、客运站、代理售票点、客票中心、道路运输主管机关五个方面。

联网售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工和职责必须明确,并围绕分工原则,通过逐步规范,保证联网售票形成系统正常运行。

(一)客运企业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接受客运站的管理,保证正常的运营秩序,是系统规范的基础。

(二)客运站通过对线路班次的管理,对车辆运营和票务动态进行整理、收集,生成售票信息向客票中心上达反馈。

组织调整运力,保证运输,协调处理票务纠纷,是系统管理的基础。

(三)代理售票点通过客票中心的票务指令,开展站间互售、网上购票、预订票等票务活动。

同时向旅客提供售票信息查询、交通换乘咨询服务,是系统服务的基础。

(四)客票中心在道路运输主管机关和客运企业的指导监督下,负责全市联网售票系统的技术管理,数据安全维护;客运信息的整理和发布;为政府提供相关统计分析数据;负责联网售票的票据管理;制定结算制度并执行代售客票的结算;制定客运站点、班次信息、人员工号编码规则;制定代理售票点建设标准,并负责审核以及人员培训,是系统运行的基础。

(五)北京市省际长途客运联网售票管理委员会,由企业代表组成,在道路运输主管机关的指导下,负责联网售票系统重大管理问题的决策,制定联网售票规范和代理售票点的建设标准以及发展规划,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决定各类服务收费标准的幅动比例。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整顿本市道路省际旅客运输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整顿本市道路省际旅客运输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整顿本市道路省际旅客运输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23•【字号】京政办发[2001]38号•【施行日期】200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整顿本市道路省际旅客运输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交通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和市公安局《关于整顿本市道路省际旅客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整顿本市道路省际旅客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市交通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二00一年四月十九日)为保证本市道路省际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精神,针对当前该行业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整顿意见:一、整顿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一)总体思路。

本着“合理规划、深化改革、认真整改、从严管理”的原则,推动企业规模经营,健全机制,强化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增强实力;以经营资质与线路经营权配置为重点,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打击非法旅客运输,整顿营运秩序,树立与首都地位相适应的道路省际旅客运输业新形象。

(二)总体目标。

用两年左右时间完成本市道路省际旅客运输秩序的整顿工作。

2001年的工作重点是:规范企业,推进重组转制,规模经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人员素质;通过调整旅客运输场站布局规划,增强场站、车辆等硬件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严格道路省际旅客运输市场准入条件,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市场秩序,力争在一年内初见成效,使道路省际旅客运输行业在企业管理、服务质量、运营秩序、文明建设等方面明显改观。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省际道路客运站监管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省际道路客运站监管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省际道路客运站监管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京交运发〔2018〕66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省际道路客运站监管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交运发〔2018〕66号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城六区管理处,各省际客运站、客运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际道路客运站的监督管理,强化客运站主体责任,保障旅客运输安全,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第82号令)、《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和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站经营服务规范》(DB11/T 474-2015)等有关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省际客运发展新要求,现修订印发《省际道路客运站监管考核暂行办法》,从2018年度起施行;原《北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监管考核办法(试行)》(京运管省客发〔2009〕264号)废止。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2018年2月13日省际道路客运站监管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站的监督管理,强化客运站主体责任,保障旅客运输安全,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第82号令)、《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和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站经营服务规范》(DB11/T 474-2015)等有关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际客运站监管考核,是指市、区两级行业管理部门(机构),依法依规对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评价。

第三条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站监管考核工作,比照省际客运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方式进行,坚持长效监管、量化考核、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和边查边改的原则,激励和支持质量信誉好的省际客运站健康发展,鞭策和督导质量信誉低的客运站整改完善。

行办法北京市公路长途客运管理暂

行办法北京市公路长途客运管理暂

行办法北京市公路长途客运管理暂第一篇:行办法北京市公路长途客运管理暂北京市公路长途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京政发〔1985〕164号文件发)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路长途客运的管理,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经营公路长途客运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或个体联户(以下简称公路长途客运经营者),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长途客运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前按下列程序办理开业申请:(一)单位持上级机关证明,个体或个体联户持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证明,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明业务范围、车辆情况,管理能力,驾驶员状况、车辆维修条件和行驶路线、班次、站点等情况,经审查批准,发给公路长途客运运营证。

(二)凭公路长途客运运营证向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驾驶员、车辆审验手续。

个体和个体联户还要到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三)凭(一)(二)项的证明向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外省市的公路长途客运经营者经营进京到发的客运班车,须持其所在地县以上主管机关的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运营证明;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进京通行证,并按指定的长途客运站点或停车场地停发车辆,按规定缴纳代办费用。

第四条公路长途客运的路线、站点,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设置。

营运业务由市长途汽车公司各营运站点代办。

公路长途客运经营者必须在批准的运营路线、站点内经营,并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排的行车班次、站点、到发时间运营,使用本市统一的行车路单,做到定路线、定班次、定站点、定时间,计划运输。

调整行车班次、站点、到发时间,须经市长途汽车公司代办站点同意,停止运营须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条长途客运汽车的车票价,必须按照交通部和市物价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第三节货运第四节相关业务第三章道路运输安全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经营,以及道路运输场站建设和运营、道路运输服务、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

公共电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五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第六条本市应当统筹道路运输发展,通过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逐步实现客运的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以及与其他客运方式的一体化,货运的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推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逐步建立符合国家首都功能和性质的道路运输体系。

第七条本市应当完善道路运输标准体系和安全服务管理规范,建立道路运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提高道路运输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客运班线及运力优化调整等事项的公示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客运班线及运力优化调整等事项的公示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客运班线及运力优
化调整等事项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7.04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客运班线及运力优化调整
等事项的公示
根据当前省际客运行业发展和客运市场现状,我局按照省际客运班线发展以资源优化调整为先的工作原则,现对本市企业申报和有关省(区、市)省级运管部门函商的客运班线及运力资源优化调整等事项进行公示(公示事项详见附表)。

欢迎本市企业、社会各界以法人、团体、组织等名义,向我局书面反馈意见;外埠企业、单位请通过本省(区、市)省级运输管理部门将意见反馈我局。

公示期限:2018年7月4日至7月12日
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敬星
附件:1.现运营省际客运班线班次运力调整计划
2.部分省际客运班线起讫地、路由调整及恢复运营计划
3.部分省际客运班线调整途经地及恢复运营计划
4.现运营省际客运班线中途增加停靠站点、路由调整及
恢复运营计划
5.停运车辆恢复运营计划
6.部分客运车辆调整运营班线计划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2018年7月4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道路客运企业2022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道路客运企业2022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道路客运企业2022年度
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5.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道路客运企业2022年度质量信
誉考核结果的通告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北京市旅游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省际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市、区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90家道路客运企业2022年度质量信誉情况进行了考核。

经企业自查、各区初评、区间互审、交通委复核和初评公示,企业考核终评情况为:AAA级企业63户,AA级企业18户,A级企业2户。

其余7家企业因未达到经营规模,仅参加考核,不予评级。

现予公布。

附件1:2022年度旅游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
附件2:2022年度省际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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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
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布部门】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7.02
【实施日期】2007.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省际客运企业、客运站:《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已于2007年4月4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是根据《北京市道路运输规划》、《北京市省际客运及线路发展调查报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北京市实际编制的。

该意见明确了北京市省际客运发展的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发展目标及保障措施,是我市“十一五”时期省际道路客运行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并对长远发展和规范北京市省际客运线路发挥重要作用。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积极开展工作,
促进我市“十一五”期间省际客运健康、有序发展。

《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
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交通,加强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以下简称“省际客运”)线路管理,改善线网结构,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利益,提高企业效益,规范省际客运市场秩序,推进省际客运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北京市“十五”时期的省际客运发展实际,制定“十一五”期间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交通为目的,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交通发展纲要》,结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考虑未来交通需求增长,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北京市省际客运线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相衔接,建立并逐步完善安全、畅通、便捷、高效和智能化的北京市省际客运服务体系,基本完成省际客运从“供需平衡型”向“质量效益型”和“运输安全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方式转变;省际客运线网布局更加合理,快速客运比重逐渐增加,客运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信息化与智能化科技应用能力不断增强,运输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主导作用,形成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省际客运市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

(二)发展原则
以人为本。

适应首都的功能定位和市场需求,全面调控运输供给能力,构建公平、便利、和谐的省际客运环境。

客运服务企业要提供整洁卫生的候车、乘车环境和安全、舒适、便捷的出行服务,提升服务品质,保障旅客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结构调整。

合理有效配置线路资源,与综合交通体系相协调。

以高速公路周边省市的地级城市为发展重点,以中小旅游城市和进出京人员密集的主要地区为补充,重点服务环渤海经济圈及其他大中城市;分类指导、调整优化现有线路,建设干线通道,扩大覆盖范围,增加班次密度,密集客运网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线站衔接。

省际客运站场建设应符合规划、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服务高效,与省际客运线路相匹配;省际客运线路与铁路、民航、城市公共交通、农村客运及其他省市客运枢纽节点有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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