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光大银行2018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
银行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验总结
银行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验总结在金融行业中,保护消费者权益是银行的重要职责之一、银行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以下是关于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
首先,银行应制定并完善内部制度与规章,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法律和监管的保护。
内部制度应包括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制定严格的销售行为规范等。
这些制度和规章能够保证银行员工遵守规范操作,提高服务质量,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其次,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金融知识和服务意识。
银行行业的特点决定了金融业务相对复杂,金融知识要求也较高。
通过定期培训,银行员工能够更好地了解金融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从而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服务给消费者。
此外,培养员工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金融服务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银行应加强产品宣传的真实性和明确性。
银行在推出金融产品时,要提供明确、准确、全面的产品信息,不得隐瞒产品风险或夸大产品收益。
银行应确保产品宣传信息的真实性,避免误导和欺诈消费者,以免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
第五,银行应主动加强对消费者的风险教育和警示。
通过在网点、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发布风险提示信息,告知消费者常见的金融诈骗手段和防范措施,提醒其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和风险。
通过风险教育,帮助消费者提高金融风险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最后,银行应密切监测金融市场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业务和产品策略。
金融市场和法律法规是不断变化的,银行应密切关注监管机构的最新政策和法规,及时调整营销活动和金融产品,保证业务的合规性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内容,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员工培训、产品宣传、投诉处理、风险教育和监测调整等多种方式来实施。
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才能提高整个金融业的声誉和社会形象。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篇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XX〕3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现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监会20XX年8月30日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市场信心,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保持金融体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银行业产品和接受银行业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银行业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银行业消费者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第五条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坚持社会责任,践行向银行业消费者公开信息的义务,履行公正对待银行业消费者的责任,遵从公平交易的原则,依法维护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实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主体。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和内部自律原则,构建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履行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八条银行业消费者有权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相关人员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行为准则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2018年度)》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2018年度)》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纲领性文件《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进行部署,明确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后续,人民银行、银监会(现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就金融机构落实指导意见分别提出了具体的工作目标。
为履行金融机构义务,落实监管要求,公司围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广泛开展工作。
经过近三年的努力,已经基本搭建完成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制度、机制、机构及处理流程等,实践中较好地履行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并取得一定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公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体要求及总目标(一)总体要求:严格依法合规。
1、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及时、准确执行各项监管要求,忠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这是公司一贯的宗旨。
2、公司从管理、制度、流程、人员、经费、内控、IT等方面入手,着力开展工作,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稳妥实施。
(二)总目标:严格保障消费者各项权益。
1、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信托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
公司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自有资产与客户资产,禁止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2、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公司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3、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公司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信托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强买强卖,不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产品。
4、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公司不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减轻、免除公司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018年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课后测试(5篇材料)
2018年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课后测试(5篇材料)第一篇:2018年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课后测试2018年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倒计时:00分00秒•••1.课程学习2.课程评估3.课后测试课后测试测试成绩:100.0分。
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单选题•1、本年度银行业机构董事会层面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机制建设的主线工作是(20 分)✔ A持续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的在各业务环节的落实✔ B在本行推广同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先进经验✔ C切实落实好监管部门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要求✔ D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议事决策规则正确答案:D •2、在强化投诉数据分析运用方面,需要建立完善投诉数据采集、报告、统计和分析制度,提高投诉数据统计质量及报送的时效性和(20 分)✔ A 科学性✔ B 准确性✔ C 规范性✔ D 前瞻性正确答案:C •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推动自主金融知识宣传工作的开展,引导内部从业人员应不断提高对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的重视程度,努力形成()的良好氛围(20 分)✔ A全行业共同参与金融知识宣传普及✔ B按照监管统一部署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宣传✔ C配套业务营销开展好金融知识宣传工作✔ D积极学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知识正确答案:A 判断题•1、各银监局对辖内银行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承担义不容辞的监管职责,应以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督查问责为重要抓手,对于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行为采取严厉的监管手段。
(20 分)✔ A 正确✔ B 错误正确答案:正确•2、督促本机构高管层完善定期审查和监督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措施及程序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职责。
(20分)✔ A 正确✔ B 错误正确答案:正确第二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课后测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课后测试测试成绩:100.0分。
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单选题1.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片面夸大产品收益、隐瞒或模糊产品风险,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BC D 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信息安全权正确答案: B2.银行以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形式使消费者接受一些前提条件或附加条款,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B CD 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信息安全权正确答案: C3.挪用、占用客户资金,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B CD 信息安全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正确答案:C 4.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征信机构,将面临最高()万元的罚款。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规定汇编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规定一、**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一)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银行董事会承担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1.董事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政策及目标,确保公平对待消费者,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经营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建设中。
2.董事会负责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及指导,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纳入公司治理评价,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政策及目标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3.董事会负责对高级管理层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相关工作进行审议,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开展情况、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等,并形成相关决议。
在董事会下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可采取合并设立等方式。
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1.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交消费者益保护工作报告及年度报告,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相关工作,讨论决定相关事项,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
2.指导和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确保相关制度规定与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
3.根据监管要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政策、目标执行情况和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对高级管理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4.定期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审议高级管理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报告。
研究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审计报告、监管通报、内部考核结果等,督促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发现的各项问题。
本行高管层履行以下职责:本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目标和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履行以下职责:1.落实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制定、审查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基本制度规定,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
2.指导本行建立目标清晰、架构合理、保障充分、执行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明确各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决策执行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
以消费者为中心优化服务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光大银行干得
2018 年 1 月 2 日 ,一 名 男 性 客 户“ 刘 * —— 5002311991****6036”,持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到光 大银行渝北支行要求开通令牌版网银,柜员查询该卡 已开通手机网银。柜员询问客户使用令牌用途,客户 回答出国转账使用。
当班柜员立即查看该卡的明细,发现开户后该卡 资金快进快出,在另一网点转入资金后随即转出,再 转入、再转出。柜员告知客户,根据该卡的实际交易 流水情况,使用光大银行的手机银行是可以满足转账 需求的。
光大银行重庆分行 2018 十大典型案例之⑦
伪造票据诈骗 扰乱金融秩序
2018 年 2 月 26 日,光大银行重庆分行票据中心 对收到的快递信封进行
拆封并进行登记,当拆到一封由 X 行高密支行寄来的 快递时,一张金额为 35800 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发现 票据号码下 8 位数字偏小,且数字底部有很生硬的红 色,而且纸张光滑,还反光。
因为柜台人员严格遵守审核原则,避免了风险事 件的发生。
光大银行重庆分行 2018 十大典型案例之⑤
代办信用卡 谨防遭诈骗
客户高某日前反映其办卡时工作人员“谢某”向 其推销和安装 POS 机,引导客户刷卡套现,导致客户 刷卡资金未到账,客户财产遭受损失。同时客户表示 当时该工作人员在当地营销多名客户,均通过该种方 式骗取客户财产,金额 100-200 元不等。
最终,支行员工虞舜、韩东昕来到荆先生家,为卧 病休养的荆老先生办妥了核实业务。老人很是感动, 并感谢称:“你们银行上门服务实在是太好了,麻烦你 们了”。两名支行工作人员嘱咐老人不要担心,问题 已经解决,请其保重身体,并祝愿其早日康复!
通过温暖人心的上门服务,让客户实实在在地体 会到了光大银行的真情相伴。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推进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 81 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银监消保[2016]22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 号)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金融消费者在与本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合规、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全行各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第五条董事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从总体规划上指导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高管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审议高管层提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监督、评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执行情况。
第六条董事会下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督促高管层有效执行和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监督评价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及向董事提交报告等方面。
第七条高管层负责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目标,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机制和流程,授权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向董事会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落实情况。
第八条成立了以总行行长为组长,总行副行长、支行行长为副组长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
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范围 (4)第三章产品定价审查 (5)第四章合同消保审查 (6)第五章新产品消保审查 (8)第六章消保审查流程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明确职责分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以下简称“消保审查”)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消保审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内制度等进行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判断。
(二)分工协作原则。
业务部门对送审的定价方案、合同文本等消保相关内容进行明确,法律与合规部对送审材料进行消保审查。
(三)独立审查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作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不当干预和影响。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市场竞争、业务拓展等理由干预消保审查工作,不得以回避或掩盖风险为目的要求审查人员修改或重新出具审查意见。
(四)尽职审查原则。
审查人员应采取审慎的态度,按照本工作规范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就消保事项尽职开展审查工作。
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范围第三条本工作规范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作,是指对以自然人为客户主体范围的涉及产品与服务的定价方案、审批准入、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第四条本工作规范所称定价,是指根据《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4年版)》,对于总行规定的有浮动范围的标准价格和协议价格,省分行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在总行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对于省分行规定的有浮动范围的标准价格和协议价格,市分行可以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在省分行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
第五条本工作规范所称合同文本,是指根据《银行合同审查审批工作规范》所规定的以自然人为客户主体范围的业务类非制式合同或虽是制式合同但对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变更的。
使用上级机构印发的制式合同,不需要进行消保审查。
第六条本工作规范所称产品与服务的准入,均指创新产品,即我行根据客户和市场情况,在监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所进行的产品创新成果,分为全新产品和现有产品改进(不包括各类个人贷款产品要素调整),其具体含义遵循《银行产品创新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定义。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要求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要求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依法合规经营,诚信对待消费者。
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热情友好服务,营造和谐服务环境。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提供热情、友好的服务,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舒适、和谐的服务环境,以满足消费者的合理需求。
客观披露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选择权。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向消费者客观、准确地披露产品和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隐瞒或误导消费者。
保护客户信息,依法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维护经营秩序,依法保障存款安全。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存款安全,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活动。
忠实履行合约,保障消费者获得相应质量的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忠实履行与消费者签订的合约,提供符合约定质量的服务,不得降低服务质量或变相收费。
完善投诉机制,确保消费者投诉妥善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
建立完善的投诉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消费者的投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开展公众教育,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积极开展公众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这些基本要求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内容,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
通过落实这些要求,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解读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解读《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于2018年3月1日正式施行,是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出台的新规则,旨在建立健全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提升服务质量。
规定涉及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的权益,包括消费者的投诉、赔偿和索赔,同时积极促进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关系,以适应社会发展。
首先,《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和内容。
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各种消费活动中涉及的权利和免责、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的投诉和索赔、服务提供的赔偿等,以及消费者应受到的保护等;其次,《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约定了消费者和银行保险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再次,《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还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和改善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及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最后,《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以社会责任的方式开展工作,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和消费者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大力推进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又一次进步和发展,这不仅有利于为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提供足够的权益保护,也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参与权、知情权和表达权,提升服务质量。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识别非法行为的能力,来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此,为更好地实施《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重要经营和服务内容,积极主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也应当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的宣传和执行,把握好宣传执行的时机,防止消费者权益受到滥用和侵害;此外,消费者也应当重视和了解《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多多知晓消费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积极配合各银行保险机构和政府部门的相关措施,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要点指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要点指引一、消保体制机制完备性(一)领导责任体系方面。
一是是否明确“一把手”消保工作第一责任,并明确“一把手”亲自部署研究消保工作的具体内容与要求。
二是是否明确各分管负责人的消保责任。
三是是否建立领导包案制。
四是是否明确机构纪律检查部门对消保工作的监督责任和监督内容。
(二)考核机制建设方面。
一是考核指标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仅考核分支机构不考核同级业务拓展部门的问题;或不区分责任划分仅考核投诉量,甚至仅考核监管投诉量,导致不当化解导向等问题。
二是是否加大对重复投诉的考核力度等。
(三)处置机制建设方面。
一是是否建立重大信访投诉事项应急处理机制,并覆盖各层级。
二是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否完善,包括但不限于:主动与当地调解组织通过授权等方式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等。
三是联动处置是否到位,包括但不限于:上下协同处置,明确上级机构对重复投诉事项、疑难事项的提级处理要求;内外协同处置,与公安、司法、信访、地方监管等建立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等。
四是是否能正确认识机构处置责任内容,是否严格落实“三到位一处理”的要求,是否存在简单以“法院已判决”“公安已立案”“监管已答复”“机构无过错”等理由推卸控制、处置责任,导致矛盾上升至政府、监管部门等问题。
(四)消费投诉处理制度建设方面。
是否按照《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了消费投诉登记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制度、重复投诉溯源整改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并确保可操作性;上述制度是否存在不当降低监管要求标准、不当简化流程、不当缩小或扩大范围等情形。
二、投诉处理全流程规范性主要排查是否严格落实《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等监管部门关于消费投诉处理的各项规定要求,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接收、受理环节。
一是自收渠道是否畅通,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在各渠道公布消费投诉电话,并详细公布投诉处理流程;是否保障投诉电话畅通度,是否区分客服热线与投诉电话;是否落实首问负责,有效减少消费者绕过银行保险机构直接向监管部门投诉的情况。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策略分享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策略分享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幼儿相关工作的工作者,我深刻认识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
在此,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策略。
一、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树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
通过加强内部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和重视,形成全员参与、全行关注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程,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职责、流程和要求。
2.建立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3.完善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产品和服务透明度。
4.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消费者投诉。
三、加强金融知识和风险教育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和风险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和风险识别能力。
具体措施包括:1.针对不同年龄、收入、学历等群体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
2.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普及金融风险防范和理财知识,帮助消费者树立正确的金融观念。
3.加强与教育、媒体等领域的合作,扩大金融知识和风险教育的覆盖面。
四、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和特点,提供差异化、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具体措施包括:1.研究消费者的需求,推出符合不同消费者需求的金融产品。
2.针对消费者的特点,提供便捷、高效、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3.关注消费者生命周期变化,实现金融服务随着年龄、收入、职业等变化而动态调整。
五、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具体措施包括:1.定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018年消费者权益保障工作意见.doc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2018年消费者权益保障工作意见2018年消费者权益保障工作意见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市局和县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按照“三创三先”和“效能建设年”工作要求,以“强基础,创特色,解疑难”为工作目标,进一步深入开展红盾消费维权示范岗创建,全面推进12315平台建设,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规范销售行为,完善消费维权机制,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实现“三个转变”,不断提升消费维权能力水平,充分发挥消费维权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
任务目标:一、咨询答复准确,数据完整规范,分流转办及时,处置履职到位。
实现一次接通率80%以上,12315数据质量契合度95%以上,申(投)诉举报办结率100%,及时办结率95%以上,有效申(投)诉调解成功率80%以上,消费者满意率90%以上。
二、围绕消费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解在企业、解决在源头的工作思路,继续抓好“一会两站”工作规范化建设,着力加强12315“五进”工作。
全县新建12315服务站200家,建成规范服务站20家,示范服务站5家,消费纠纷和解率90%以上。
三、按照突出重点、切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工作要求,针对问题突出的领域和商品,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推进长效管理机制建设。
实现重点商品大中型商场、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建立商品质量准入制度分别达80%、90%以上。
第 2 页共 11 页四、提高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效能。
实现商品监测发案率30%以上,监测案件立案率95%以上,案件处结率98%以上,全系统查处的商品质量及假冒伪劣一般程序案件不少于150件。
工作措施:一、积极贯彻省局12315平台建设达标的六个标准,强基础,深入推进红盾消费维权示范岗创建活动,实现12315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管理转变,切实维护消费和谐稳定将12315“四个平台”建设和基层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更新维权理念,创新维权方式,进一步在健全网络、完善功能、规范运行、提高效能上下功夫,依法妥善解决消费者诉求。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市场信心,以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保持金融体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银行业产品和接受银行业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银行业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银行业消费者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第五条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坚持履行社会责任,充分践行向银行业消费者公开交易信息的义务,公正对待银行业消费者的责任,公平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实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主体。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和内部自律原则,构建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履行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八条银行业消费者有权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建议,对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相关人员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行为准则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在推销产品或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行为。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公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在醒目位置提示产品或服务的主要风险以及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的关键内容,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了解银行业消费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切实保障银行业消费者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获得产品和服务,不得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真实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案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金融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行业之一。
银行作为金融行业中的核心机构,承担着储蓄、贷款、支付等多项功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着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银行与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往往处于不对等的地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易受侵害。
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消费者信任度,加强银行信用体系建设,本文提出一些方案以统筹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二、方案内容1. 加强银行产品的创新性和消费者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银行应当加强产品的创新性,为消费者提供更加透明、有用、挑战性的金融产品。
同时应当披露产品信息,进行公告、宣传,以便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产品的各种信息,包括风险情况和产品操作流程等,以便消费者准确评估风险并作出决策。
此外,银行还应该积极开展信息门户,将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纳入到产品设计中,以提高消费者的参与度,加强消费者信息对称性。
2. 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投诉管理机制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投诉管理机制,设立一定的投诉渠道和处理机构,设立举报电话、投诉邮箱、投诉信箱等,便于消费者随时向银行提出投诉和申诉。
银行的投诉管理机制应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受理、申诉、答复等程序,并制定响应时间,确保消费者的申诉能够及时得到回复和解决。
投诉管理机制的建立能够帮助银行及时发现自身问题,并通过不断改进提高服务质量和反馈能力,增强消费者信任度。
3. 加强银行员工的培训和人员素质建设银行员工是银行业消费者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银行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人员素质建设,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银行应按照具体岗位要求,制定岗位培训计划,对员工在职期间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以提高其业务理解和服务技能,使员工更加专业、高效的服务消费者。
4. 建立完善的银行信用评价体系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以评估和平衡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权利与责任,提高银行的信用度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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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2018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2018年中国光大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银保监会提出的有效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全面落实李晓鹏董事长在中国光大银行2018年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三名、四精、五要”的服务总要求,按照张金良行长“狠抓服务质量,提升客户体验”的具体部署,以强化合规经营,多措并举持续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提升为目标,力争2018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自评工作取得良好成绩的同时,强化机制建设,规范服务行为,加大投诉管理力度,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体责任,充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规范化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全面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体责任充分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体责任,加强董事会和高管层履职,健全消保工作组织架构,要像关心业务发展一样关心消保工作,把消保工作落实到组织保障上,落实到体制机制中,做到目标融入、制度融入和行为融入,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提升客户满意度,赢得消费者信任,树立和维护我行良好的声誉,提高核心竞争力。
二、健全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依据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体要求,按照“制度先行、持续完善”的原则,从环境建设、义务履行、投诉处理、宣传教育、信息反馈、监督评价等方面结合全行实际建立健全我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体系。
一是结合制度手册重检工作进行对照梳理,根据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及规定,对《中国光大银行外部客户投诉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中国光大银行消费者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光大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审批实施细则》等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二是各业务条线部门要及时根据监管要求或市场变化,新增或修订有关制度,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融入其中,确保业务合规开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根据监管部门消保考核评价要求,由电子银行部印发《中国光大银行产品查询平台管理办法》。
三是办公室(消保办)和战略管理部研究商议,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我行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共同拟定文稿内容,按照流程申报议题。
三、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工作机制遵循依法合规、内部自律原则,构建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
制定科学合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管理机制,督促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地、目标的实现,定期对各单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及执行情况、产品信息披露管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投诉管理、消保培训考试等内容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事前高效协调、事中有效管控和事后监督考核评价、有效激励的完整工作流程和机制。
同时利用内部审计、外部监管评估结果对我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运行和工作执行方面整改提升。
四、加强产品信息披露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为促进我行规范管理,完善内控机制,依法合规地获取和保存个人金融信息,将在本年度组织全行开展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信息科技部要于上半年及下半年分别开展个人金融信息数据系统安全以及防范措施情况的排查,并于上半年完成灾备数据恢复应急预案。
各分行要于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开展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贯彻落实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相关制度情况、信息安全防范技术情况、员工培训教育情况、外包服务的风险排查情况以及接触个人金融信息岗位的监督检查情况,并留存排查痕迹。
五、强化员工日常行为管控,严格规范自有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销售行为教育员工坚持客户至上,诚实守信,引导员工树立合规操作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强化职业规范约束,坚持公平竞争,恪守客户自愿原则,严格保守客户秘密,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不断严密内部操作流程,强化相互监督制约,完善员工管理制度,严格员工行为管控,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严肃查处违规和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充当“掮客”,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播。
同时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和积极举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按照“买者自负、卖者有责”和适当性原则来规范理财产品销售,在完善和落实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的基础上,按照“一区、双录、两公示”(即专区、录音录像、产品公示和销售资质公示)的标准和要求,从环境、硬件、管理、人员和销售话术等方面来进一步规范自有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销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做到销售无死角、机构全覆盖。
努力实现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专区销售、销售人员与客户双方面部特征明确辨别和双方语言表达明确辨识,销售话术规范、风险提示到位,影像资料检索便捷、保存要求和期限符合规定。
除本机构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
落实相关管理部门对双录工作管理监督检查责任。
六、加强投诉预防性管理和投诉处理能力,提高投诉渠道的畅通性和有效性,持续改进客户体验。
一是强化“预防为先”理念。
通过培训使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和遵守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规制度,将客户利益优先、客户需求至上的理念渗透到产品对外销售以及服务改进等过程中,加强售前、售中和售后行为管控约束,正确认识外部客户投诉给银行服务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投诉预防性管理有效避免投诉发生或控制投诉局面,维护本行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客户满意度。
二是提高投诉处理质效。
以我行作为银保监会消保局投诉统计行业试点单位为契机,由办公室(消保办)牵头,组织总行相关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围绕提高客户投诉处理质效方面,强化措施,响应诉求,降低重复、二次投诉发生率,避免发生到监管部门的投诉,切实压降投诉量,各单位要按照各自目标努力完成投诉压降工作。
坚决杜绝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各单位要严格在规定时限或者与消费者协商一致的时限内完成投诉处理,提升首次解决率。
三是加大投诉分析整改力度。
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倾听计划”,每月统计分析客户投诉及建议,按季形成分析报告,向监管部门报送,并印发全行学习。
全行要形成“以投诉为令闻投诉而动”的认识,抓早抓小,避免投诉升级;要抓起点抓终点,做到有发声必有结果;要抓典型,及时跟进极端超时工单和疑难工单,剖析原因,找出症结,一查到底,督导有关部门整改完善,跟踪后期整改工作进展,形成闭环管理,将该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到总行有关部门考核评价指标。
同时,要善于将坏事变好事,对极端超时工单和疑难工单的投诉客户要一对一解决问题,求得谅解,提升忠诚度,确保客户不流失。
四是开展应急演练。
各有关单位要于上下半年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急事项演练,演练内容要包含但不限于模拟客户现场投诉、聚集上访、网点意外事件、个人信息泄露等,切实做到遇事不慌,妥善处置,保证突发事件不升级、无舆情。
各有关单位应于7月10日及次年1月10日前向总行报送应急演练报告。
七、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一是各分行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方案做细做实,将全年工作纳入考核项,尤其对投诉处理要加大考核力度,同时要明确宣传教育活动以及消保培训的考核指标。
二是总行加大消保工作考核力度,提高平衡计分卡中有关分值占比,进一步发挥考核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
三是对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电子银行部、运营管理部、信息科技部、信用卡中心六个部门消保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联动考核。
进一步规范业务开展,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强化业务部门主体责任。
四是从2018年一季度开始,对半年内消保和服务改进工作没有起色的总行部门,要向总行管理层作专题汇报。
进一步强化整改,促进提升整体质效。
八、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审批工作一是由办公室(消保办)牵头进一步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的相关制度,规范产品和服务管理制度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的审批与落实,细化消保审查审批要点,切实提高消保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办公室(消保办)根据监管要求将宣传材料、宣传品等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范围。
《中国光大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审批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各单位将消保理念纳入到产品研发和营销的全过程,并持续督促落实。
三是各单位强化主体责任。
应注重合同或说明书等审批事项的严谨性和通俗性,不得制定减轻或免除我行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并要使用简单易懂的语言,必要时可运用公式、举例等方式,便于消费者充分理解相关条款或内容,及时对潜在侵害消费者的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产品设计,按规定填报《中国光大银行产品或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审批单》,逐项列明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相关要素实现情况。
九、全面开展自查自检工作一是开展消费者专项审计工作。
审计部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评的要求,结合我行2017年消费者权益保护自评工作中的不足开展专项审计工作,要做到真查真改。
二是开展自评工作。
根据监管要求,总行相关部门要于12月1日开始组织自评工作材料汇总,对照自评工作分配表(自评工作开展时附上)将本年度开展工作详细罗列,不可套用往年工作,提供的文件要有部门负责人签字,规章制度等要有发文文号。
各分行要根据当地监管要求及时开展自评工作,并向总行报送。
总行办公室按照自评工作要求,汇总后形成自评报告及证明材料,按时向监管部门报送。
三是做好其他常规检查。
做好“双录”检查工作,认真排查违规销售风险;排查信息公示,对于信息披露要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在网点或官网等渠道的显著位置披露;各单位要根据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开展各项自检排查工作。
十、以典型引路,全面开展服务创优工程在全行树立先进典型,营造全行员工争优创先的氛围,培养团队凝聚力和荣誉感,牢固树立“阳光服务,创造价值”的服务理念,注重消费者体验,提高服务满意度。
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合同义务,提高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服务能力,公平对待消费者。
积极开展消保之星评选,根据十佳评选工作安排,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及考核评价结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突出的员工进行表彰,树立标杆。
十一、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活动,提升宣教水平和宣教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建立金融知识宣传长效机制,持续组织开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日金融知识宣传”、“普及金融知识进万家”、“金融知识万里行”、“金融知识普及月”等系列活动,同时要积极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金融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以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不断扩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渠道和覆盖面,提升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素养、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宣传内容上既要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宣传消费者拥有的法律权利,告知消费者维护正当权益的渠道和方式,也要进行案例警示教育,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对社会关注和消费者关心的热点问题要及时回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正面引导,形成良好舆论氛围,避免负面信息片面误导社会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