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合集下载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1996年8月14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1996年8月14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1996年8月14日财清字[199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完成全国范围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摸清集体企业“家底”,解决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促进理顺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建立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体系创造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

第三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内容是: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等。

第四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联合经济组织、有关事业单位,各级信用社、供销社,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

第五条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

第二章资产、负债清查第六条资产、负债清查是指对集体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

第七条对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一)现金清查:集体企业现金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意见概要

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意见概要

《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劳动部等部门颁布日期: 1990-10-22实施日期:终止日期: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0年10月22日)国务院同意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是当前进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全国消费基金的宏观调控,有利于调动集体企业职工和领导的积极性并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订具体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注意及时研究解决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意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发展很快,在创造社会物质财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吸纳劳动力就业、保障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集体企业约有五十万户,职工三千多万人,年工资总额约五百亿元,大体占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四分之一。

管理好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对于加强全国工资基金的宏观调控,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促进集体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类集体企业,已经摸索、创造了一些较好的工资收入管理办法,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妥善解决。

当前治理整顿期间,有必要通过总结经验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适合集体经济发展特点的有利于加强工资收入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集体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劳动分红等全部工资收入,不论其资金来源及支付形式如何,均应加强管理。

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总水平应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相联系。

国家税务局计划会计司转发《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计划会计司转发《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 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类型。外商投资 经济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种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合营者与中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的规定,按一定的比例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分享利润,共担风险,在中国大陆境内 共同举办的企业。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劳动。 第九条 联营经济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投资组
成新的经济实体的一种经济类型。联营经济只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紧密型联营企业,不具备 法人条件的半紧密型联营企业和松散型联营企业,仍按其各自的所有制性质划归经济类型。 相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投资组成的紧密型联营企业,不列 此类,按其所有制性质划归相应的经济类型。
第十条 股份制经济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投资举办企 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类型。股份制经济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 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法人。
第十二条 港、澳台投资经济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 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大陆举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类型。 港、澳、台投资经济参照外商投资经济可以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三 种形式。 第十三条 其他经济是指上述第五条至第十二条之外的其他经济类型。随着经济体制改 革的深化,可能会出现新的经济形式。各地区、各部门在划分经济类型时,遇到不易划清的 具体情况,可列入其他经济类型。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9〕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9〕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9〕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期一些地方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采用了新的注册类型,造成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类型与税务登记注册类型和税收核算统计企业类型划分不一致。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税务登记中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分,仍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执行。

为了做好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与现行的统计登记分类之间的衔接,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就如何将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归类到现行的经济类型中予以了明确。

现将文件转发你们,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地地方税务局相应修订综合征管信息系统。

附件: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陆续出台了新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为便于在统计调查中准确填报登记注册类型,我们编制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

现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说明:1.凡在工商局登记为“股份制”、“股份制分支机构”、“股份制企业(非法人)”的单位,如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注册为股份制企业,并以募集方式筹集资本的,对应160“股份有限公司”;否则,对应151“国有独资公司”或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联营”企业按照实际联营情况,对应141“国有联营企业”、142“集体联营企业”、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9“其他联营企业”。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1998年1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部署,1996年和1997年在全国分别进行了小范围试点和扩大试点,对摸清集体企业“家底”,反映问题暴露矛盾,加强基础管理,以及促进集体企业走出困境,为进一步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适应新形势下集体企业改革的进程,经“全国联席会议”同意,1998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指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重大事项由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联席会议议定,日常工作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

各地区在本级人民政府或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本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负责。

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都应由财政(国资)、经贸、税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根据本地区全面铺开工作任务的要求,完善组织体系,加强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业务经费,保证全面铺开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包括所有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而在1996年和1997年末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及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分析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及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分析

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及资产转让简析1、集体所业制&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城镇居民或农村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组织;是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概念,其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国有企业,在法律上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另广义的国有企业是一种俗称,是指由国家出资的企业。

、因此,集体企业法律原则不属于国有企业,但集体所有制企业内如有国有资产,改制后可能又属于有国有出资的公司,受国有资产管理法约束。

两者关系简单图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一般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但可能存在“挂靠的个人”或“部分国有资产”等个别情况。

2、集体所有企业改制国家未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制定专门法律,但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文件,结合相关地方政府出具的地方法规,其中江西省针对集体企业改制出具有“赣府发[2000]5号”文。

如果通过“改制”进而收购目标公司股权路径,大致可采用流程如下:、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清理核算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资产,明确产权、及相关债权债务关系、梳理债务,进而明确所有者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

、进行资产评估、订立改制方案:由企业制订改制方案提请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该方案应包括担不限于企业名称、资产剥离、债务处理、职工安置、拖欠税费处理等相关内容。

如果收购方直接参与集体企业改制过程,改制方案内应包含股权转让/合作协议,由原集体企业的出资人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与收购方签订,明确原集体企业出资人以该集体企业的经评估的净资产(房屋、土地、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拟收购方以现金出资,共同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申报批复:由集体企业上级主管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如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

有债权债务未处理完毕的,还应取得债权人同意,并通知债务人。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土地使用权等证书变更:收购方与原出资人形成目标公司的股东。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12.31•【文号】国税发[1996]232号•【施行日期】199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2月31日国税发[1996]232号)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规范、统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的财务处理工作,根据国家现行财务制度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有关财务处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原则上由各级税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级负责,其中: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直接管理的集体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与税务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第三条集体企业的资本金可划分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各项资本金的核算内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28号)执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摸清家底,理顺产权关系。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经贸委等1996年12月27日国经贸企…1996‟8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各类联合经济组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关事业单位,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国内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须按照本暂行办法界定产权。

第四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维护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保障各类投资者和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既要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又要保证集体企业的合作经济性质。

第六条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2第七条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59号文件精神,为了深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改革,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加强工资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具备下列条件的县(区)以上〔含县(区),下同〕,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一)生产经营正常,上缴国家税收稳定增长。

(二)管理基础较好,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三)由劳动部门管理工资基金,并能正确提供核定工资基数的资料和数据。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和实行个人承包、租赁以及减免税、税前还贷较多的企业,不得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其他行业和县(区)以下的集体企业一般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个别企业要求试行的,需经县(区)劳动局、税务局审核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税务部门批准,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实行挂钩。

同时,报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挂钩的形式(一)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挂钩。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税务部门批准,下列企业可实行复合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1.在较长时期内,生产国民经济急需、市场紧缺、品种单一的产品,有严格、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和生产资料消耗定额管理制度的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及产品销售量复合挂钩。

2.在国民经济中急需发展,并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主要反映在工作量指标上的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及实际工作量复合挂钩。

实行复合挂钩的企业,其上缴税金所占复合指标的比重(相应的工资基数比重)不能低于50%。

(三)个别行业、企业情况特殊,也可以实行其他挂钩形式,挂钩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税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报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工资基数的核定(一)企业挂钩的工资是指按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允许进入成本的工资,包括: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职工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

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doc

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doc

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经贸企[1996]895号发布日期:1996-12-27执行日期:1996-12-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行为。

第三条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各类联合经济组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关事业单位,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国内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须按照本暂行办法界定产权。

第四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维护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保障各类投资者和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既要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又要保证集体企业的合作经济性质。

第六条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七条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08.14•【文号】财清字[1996]11号•【施行日期】1996.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14日财清字[199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加送: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完成全国范围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摸清集体企业“家底”,解决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促进理顺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建立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体系创造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

第三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内容是: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等。

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文文号:财清字[1998]9号发文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时间:1998-3-24编辑时间:2011-4-24实施时间:1998-3-24失效时间:2011-2-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了准确掌握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真实情况,确保全面完成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我们研究提出了《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为了保证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进一步加强城镇集体经济的管理,准确掌握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真实情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各级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经贸、税务等部门在1998年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各类“挂靠”集体企业的清理甄别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切实提高对清理甄别工作意义的认识由于历史原因,在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群体中,一些非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投资举办企业初期或发展过程中,为享受国家有关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或为取得有关的生产和经营资格,或为保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信誉,或为便于获取有关证明材料,或因原主管部门及单位取消、变更等原因,在各地区、各部门形成了数量较多的“挂靠”集体企业。

“挂靠”集体企业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集体性质,但不少企业仅与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采取自愿委托、任意划转或互相协商的松散管理方式,未纳入正常的集体经济管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1.11•【文号】交体发[1994]33号•【施行日期】1994.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办法(1994年1月11日交通部交体发[1994]33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交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交通运输行业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开办的企业除外。

城镇交通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公路、水路客货运输、装卸、搬运、汽车维修等交通运输服务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从事其它产业的交通系统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集体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是交通运输行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具有同等地位。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集体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鼓励、提倡、扶持交通集体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集体企业的发展方向是按照国家理顺产权关系的要求,根据不同情况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

有条件的也可以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

少数规模大、效益好的,也可以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

第五条集体企业应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原则,发挥优势,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

第六条集体企业的任务是“以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加快改革开放步伐,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发展生产,扩大经营服务领导,促进商品流通,依靠科技进步,安全优质服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作的具体规定⼀、关于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主要任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的主要任务是:划清集体企业原始投⼊及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规范不同产权主体的财产关系,以推动集体经济进⼀步改⾰和发展。

其⼯作内容包括:(⼀)明确集体企业的各项财产所有权归属。

(⼆)明确国家投⼊、政策扶持等未明确的财产关系。

(三)明确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有争议的财产关系。

(四)明确集体企业之间及其对外投资举办的国内联营、合资、股份制企业间有争议的财产关系。

⼆、关于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作⽅法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作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基础⼯作。

其具体⼯作责任要求如下:(⼀)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作中,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有关产权界定政策统⼀按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办法》执⾏。

(⼆)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作,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的统⼀领导下,产权界定⼯作由各级⼈民政府分级组织,具体⼯作由当地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的由⼈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负责实施。

其基本⼯作程序如下:1、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或举办⽅按界定项⽬临时成⽴由财务、设备、房地产管理等熟悉情况的⼯作⼈员参加的“企业产权界定⼯作⼩组”。

2、组织当事企业的有关投⼊或举办⽅搜集有关企业产权及权益变动的历史资料,核查有关帐⽬和原始凭证,认真摸清有关情况。

3、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或举办⽅等对涉及界定的各类详细资料进⾏核对,按国家统⼀政策规定和企业具体实际,依法予以协商界定产权归属。

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

对协商界定后各⽅⽆异议的产权,各有关⽅签署“界定⽂本⽂件”。

4、当事企业根据协商签署的“界定⽂本⽂件”,编制“产权界定申报表”和起草“产权界定⼯作报告”,连同“界定⽂本⽂件”的副本及相关资料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会审或认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皖国税函[2006]348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皖国税函[2006]348号)各市国家税务局:近一时期内,各地陆续向省局反映,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下发后,在实际执行中有些政策口径难以把握。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有关政策执行口径重新明确如下:一、关于“第一笔收入”范围确认问题(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42号)第六条第(二)项所述“第一笔收入”是指纳税人注册开业后取得的第一笔应税收入:具体包括纳税人会计口径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租赁收入、资产转让收入等,但不包括纳税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等利息收入。

(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第六条第(一)项“……经批准享受的减免税到2005年10月1日仍未到期的,可按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调整计算享受减免税的期限”,是指纳税人在2005年9月30日之前,已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时间到2005年10月1日仍未到期的,可按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时间,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重新计算调整减免税优惠起止时间。

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时间,按原规定在2005年9月30日之前已经到期的,不得再重新计算调整减免税优惠起止时间。

(三)纳税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重新调整减免税优惠起始时间应从第一笔收入产生的当年算起,对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时间不足6个月的,不再作纳税年度的选择。

二、关于房地产企业优惠时间截止问题(一)从2006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十条规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7号2000年1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重点企业税源的变化情况、客观真实地了解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为组织税收收入提供直接的数据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相应地建立起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

1999年11月和12月,总局在四川省和广东省分别对国税局和地税局就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布置和数据库软件培训,为了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严格按照办法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现就此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给以高度重视。

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掌握经济税源变动情况的有效途径,是组织税收收入的基础性工作,可以为分析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内在关系提供客观的依据。

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充分重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加强领导和督促,势力把此项工作贯彻到基层。

二、配置专人专机。

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一项对计算机技术掌握、税收业务水平和责任心要求很高的工作。

各地对此项工作务必要调配业务技术骨干专人负责。

为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侵袭,省、地(市)一级税务部门应配置专用微机,并预装计算机病毒防火墙。

三、制定有效措施。

各地应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办法提出的工作要求,制定出落实此项工作的有效措施,确保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数据的数量质量和及时上报。

标题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

标题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

标题: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文号:京地税企[1998]330号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发[1998]106号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1998-07-28结束时间:实施日期:1998-07-18时效性:废止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清产核资, 规程, 通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企[1998]330号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属集体企业、单位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不包括金融系统的集体企业),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进行集中审批。

审批时间从1998年7月13日开始至9月15日全部结束。

二、市属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市地税局部署的资金核实审批工作日程和有关审批要求,负责组织好所属集体企业的资金核实工作。

三、资金核实审批工作中集体企业、单位必须带的申报资料有:1、资产清查快报表、审批后的产权界定申报表、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2、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3、各类资产损失分项明细表。

表中应注明损失发生的时间、项目原值、项目净值、损失原因、责任人、鉴定人和处理意见等;4、各项资金挂帐情况及说明、证明材料;5、单项资产损失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证明文件、资料及鉴定报告等;6、提供坏帐损失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7、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的专题说明。

四、市地方税务局将于1998年10月开始,对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组织的资金核实审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国有单位委派到集体企业从事公务人员的身份认定

国有单位委派到集体企业从事公务人员的身份认定

国有单位委派到集体企业从事公务人员的身份认定作者:栗旸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5年第03期内容摘要:对国有单位委派到集体企业从事组织、管理、经营人员身份的认定,应以其是否负有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法律责任作为实质判断标准,并结合其所在的集体企业形式作个别化的综合判断。

关键词:国有单位委派集体企业保值增值[案例一]1994年12月,被告人严某被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派到该市机械工业管理局所属的集体企业弹簧厂挂职锻炼,担任副厂长。

1996年1月18日,严某经该厂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并经市机械工业管理局批复同意担任厂长。

在此期间,严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厂资金157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严某受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委派,挂职担任重庆弹簧厂副厂长,经厂职代会选举并获上级单位同意担任厂长,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对其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案例二]1992年1月至2008年5月,被告人吴某在担任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东吴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受莘庄乡政府委派担任东吴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总经理。

吴某利用负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人民币56万元、美元3.4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吴某虽系受莘庄乡政府委派担任总经理,但其当时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该集体企业中无国有资产成分,因此吴某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不属于从事公务,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认定吴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包括集体企业)的人员,必须符合“从事公务”的实质标准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前述两则案例中,两名被告人都是受国家机关的委派到下属集体企业从事领导、管理工作,其担任的职务具有相似的权力来源和任命形式。

但法院认为严某受委派管理集体企业属于《刑法》规定的受委派从事公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吴某受乡政府委派管理集体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属于从事公务,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产生上述相反结论的原因,在于对受委派人员到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公务的认定标准需要区分情况具体分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新办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皖政[1984]14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新办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皖政[1984]14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新办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新办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4月19日皖政〔1984〕142号)为了促进城镇新办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对城镇新办集体经济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发展城镇新办集体经济,是党和国家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策,是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的重要途径。

以城镇青年为主兴办的各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同城镇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一样,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国家保护城镇新办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政策和计划进行统筹安排,积极鼓励、扶持和帮助其发展。

第二条发展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必须充分发挥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全民单位办集体,群众集资办集体,区、镇、街道办集体,劳动服务公司办集体,城乡联合办集体,都是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好形式,应当大力提倡和推广。

第三条凡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办理过登记的城镇待业人员,都可以申请组织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

开办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拟定企业章程,经主管部门审查,市、县劳动服务公司批准,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后即可开业。

凡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应于申请递交之日起一个月内批准、发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定生产经营范围时,要注意照顾集体经济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允许新办集体企业根据市场、季节等变化情况调整生产经营项目,允许跨行业生产和经营。

第四条城镇新办集体企业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群众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等项原则,积极实行用工制度、工资制度、奖金福利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列支问题的通知-[80]财字17号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列支问题的通知-[80]财字17号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列支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列支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9日(80)财字17号)为了进一步调动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根据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利益的原则,经我们共同研究,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征收所得税时的工资、福利的列支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关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劳动保险费用标准的列支问题。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劳动保险费用,从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凡经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征得税务部门同意,企业的经济条件允许的,不再区分大集体或小集体、街道企业、家属五七厂,都按照下列办法办理,税务部门在征收所得税时,准予列支。

1.职工福利基金。

目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很不一致,今后凡是经济条件允许的企业,都可改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一提取。

经济条件不允许的,也可以低于这个标准。

2.劳动保险费用。

目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保险费用,包括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医药费、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及其提取的福利基金、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费等支出,有的在营业外或其他费用项目列支,有的在征收所得税后的盈余中解决等几种,今后都可改按在营业外或其他费用项目列支。

原来有的按总额和所得税后提取用于这方面的规定,应停止执行。

已提取的尚有节余部分,应先使用,待用完后再在营业外或其他费用项目列支。

二、关于职工的工资问题。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凡经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的基本工资,不论是固定工资,还是分成、折帐工资等,税务部门在计算所得税时,准予在成本中按批准的实际工资列支,不再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国税发[1998]14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7.30
【实施日期】1998.07.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
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145号1998年7月30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