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2006]15号)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用人单位之间的变动越来越频繁。
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也不可避免地会有解除,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能会得到一定的一次性补偿。
而对于这些一次性补偿,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直是个争议话题。
过去未有文献明确规定,造成了不少不必要的争议,对纳税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针对这一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重要内容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在以下条件下免征个人所得税:1.该补偿不超过该人员在单位就业期间与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即可免税;2.未签订集体合同的,补偿不超过该人员在单位就业期间一个月平均工资标准即可免税。
以上规定均是“或”的关系,即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均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免征政策。
但需注意的是,通知中也对一些具体情况做了规定。
特殊情况对于因病、非正常退休、因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与上述不同。
具体规定如下:1.因病或非正常退休的,补偿不超过相应的社会保险标准即可免税;2.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标准为包括非经济性损失在内的经济性损失,限额为此类补偿不超过300万元,在此限额范围内即可免税,超过部分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纳税。
以上特殊情况的规定清晰明确,可以有效地避免了在税务处理中的不必要争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情况下的补偿标准存在差异,纳税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谨慎,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税务纠纷。
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这一通知,明确了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对于纳税人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取得的补偿收入具有重大意义。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纳税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注意对潜在风险的预警,避免因税务问题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19990923
【实施日期】19991001
【章名】通知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
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问题加以明确。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
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
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
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
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
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
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
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
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
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
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
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税收筹划, 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近日, 某粮食企业的一名会计向笔者询问:2007年3月30日, 我单位因故解除了与销售经理王先生的聘用关系。
王先生在本单位已工作了10年, 我单位一次性付给王先生补偿金100000元, 我单位所在地上年年平均工资为18000元。
请问, 我单位在扣缴王先生的个人所得税时, 应该如何计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 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 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 按照上述规定, 该单位在扣缴王先生的个人所得税时应计算如下:1、计算王先生的月工资、薪金收入:(100000-18000×3)÷10=4600(元)2、计算应扣缴王先生的个人所得税:[(4600-1600)×15%-125]×10=3250(元)(总而言之, 企业财务人员通过税收筹划, 将税收杠杆的制约导向功能有机地融会到企业财务决策和战略选择中, 以期优化企业市场价值取向, 促使企业整体理财行为的科学化, 最终实现企业的最大效益。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个人所得税规定2019年居民个人取得该项一次性补偿(主要包括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偿金)该如何计缴税费,不仅仅需要了解税法规定,还需要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的各项规定。
一、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时,可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且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依法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的赔偿金,应当按照依法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
二、医疗补偿金的法律规定对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终止劳动合同时,获得医疗补偿金的问题,尽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一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2017年11月24日发文废止,但现存有效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进一步明确,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23日国税发〔1999〕178号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1999-09-23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深地税发[1999]449号转发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11〕127号2011-05-0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有效自2011年5月5日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151368元。
深地税发〔2010〕161号(2010年5月5日)规定的免税标准相应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适用地区: 全国发文时间: 1999年09月23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9】第178号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住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子以扣除.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适用地区:全国发文时间:2001年09月10日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157号法规正文: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适用地区: 全国。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个税问题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个税问题
问:B公司员工张某,与B公司解除劳动关系,B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支付了补偿金,那么B公司为张某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并非全部补偿金都需扣缴个税,有三个减除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中规定了三个减除项: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劳动关系补偿费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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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 12年的按 12年计算。
综上所述,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支出当期一次性支 付的应在当期费用中列支;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福利计划,企 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 辞退福利金额,该项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之间的差额,作为未 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财务费用。 税务方面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要履行相应的报批手 续。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 以外的部分,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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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上如何处理?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有何规定?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有何规定?解答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法规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在个人所得税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会计实务: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纳税规定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纳税规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今的企业为适应形势,也在不断地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在这过程中也发生越来越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那么,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税?有没有税收减免规定呢?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补偿收入可平均数月计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具体计税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公式中“免税收入额”是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2015年度经济补偿的免税额标准应为222732元。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6.09
•【字号】湘地税函[2010]57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湘地税函〔2010〕5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经省局研究决定,我省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确定。
二○一○年六月九日。
提前退休、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三种情况取得一次性补贴均缴税
提前退休、内部退养、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三种情况取得一次性补贴均缴税发布日期:2011-4-15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但个人因内部退养和买断工龄取得的一次性补贴已有明文规定,不能免税。
此次第6号公告又明确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提前退休人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单位内部退养、买断工龄的分流在职员工并不在新规定适用范围内。
例如:某单位员工老王,因身体方面的原因,其所在单位在2011年1月按照程序批准其提前退休,并按照“统一规定”一次性给予其补贴900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1年零6个月);老王当月领取工资、薪金5200元,其中包括法定应当扣缴的住房公积金695元、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505元;单位发放过年费(包括购物券、现金及实物)价值5000元。
第一步,应当将5000元过年费与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1999-09-23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深地税发[1999]449号转发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11〕127号2011-05-0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有效自2011年5月5日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151368元。
深地税发〔2010〕161号(2010年5月5日)规定的免税标准相应失效。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10]5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6.09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
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湘地税函〔2010〕5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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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所得补助是否交纳所得税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所得补助是否交纳所得税
问: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所得补助是否交纳所得税?如何交纳?答: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义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
因此,对该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即以该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应缴纳的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课后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
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会计经验: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相关内容: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例题】甲在某单位工作了8年,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100000元,当地年平均工资12000元。
免征额=12000x3=36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36000)÷8-2000]x税率-速算扣除数}x8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人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人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0.05.08
•【文号】国税发[2000]77号
•【施行日期】2000.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
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人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8日国税发[20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现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
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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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
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通知
桂财税〔2006〕15 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更好地适应广西经济发展,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现将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如用人单位所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全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确定。
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未公布的,免征额的标准可先按再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公布后,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少缴的税款应及时申报补税。
二、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01〕57号)所规定的30000元标准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