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复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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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期末考试复习纲要

《经济法》课程期末考试复习纲要

《经济法》课程期末考试复习纲要目录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1)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1)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1)第四章公司法 (1)第六章反垄断法 (2)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2)第八章产品质量法 (2)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第十一章合同法 (3)第十四章税法 (3)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词源“经济法”这一概念最早出自于摩莱里的《自然法典》经济法产生的背景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的表现形式(渊源)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及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的原因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的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人职权的限制和善意第三人的关系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企业转让财产转让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特别是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的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法律有哪些特殊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别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第四章公司法公司的特征公司的分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资本条件不考)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范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特殊的规定(资本条件不考)国有独资公司法律特殊的规定(特别是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资本条件不考)股票的平价发行和溢价发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第六章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特征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反垄断法适用的排除情形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商业贿赂行为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方式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方式第八章产品质量法产品的概念产品缺陷责任的诉讼时效产品缺陷责任的赔偿范围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事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后相互关系的处理产品质量纠纷解决的方式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权利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第十一章合同法合同的特征订立的合同的两个阶段合同无效的情形第十四章税法税收的特征税法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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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1 公司:公司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 公司的种类:1)按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分类,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3)根据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可分为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

4)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不同,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5)根据公司的独立性不同,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6)根据公司的国籍不同,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7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个人以下)2)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及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即各种有形财产;知识产权即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权及非专利技术等;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其他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10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监事会或监事。

11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出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即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经济法专题期末复习范围

经济法专题期末复习范围

经济法期末复习范围1、孟咸美老师:劳动合同法和三同时制度2、陈承堂老师:没有范围,就是上课讲的内容3、张爱菊老师讲的会计法内容考试不考4、王逸老师:(1)你对个人所得税法税制模式的思考(2)你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思考(3)你对资本利得课税的思考(这三个问题放在案例分析里考,也有可能有超出范围的)5、段中霞老师的是下面的两个案例分析:《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案例分析案例1:四川省安岳县石羊造纸厂(石羊厂)、天池造纸厂(天池厂)、麟麒化工厂(化工厂)处于安岳县丝绸厂取水源上游,由于两造纸厂和化工厂的造纸废水和生产芦酊废水大量排放于琼江河,严重污染了下游河段的丝绸厂取水源,水质无法达到丝用水的要求,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达30余万元。

丝绸厂依法向安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期间,经安岳县环境监测站于1994年8月.1995年3月两次采样检验结果表明:石羊厂、天池厂、化工厂等三厂排放的大量废水与污水,其各项指标均超过《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属超标排放,已构成超标排放污染物。

在审理期间,石羊厂决定停产;天池厂经停产治理,经监测站采样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工厂的芦酊车间已完全停产并决定不再生产。

经法院调解,四厂达成协议,由石羊厂、天池厂、化工厂各赔偿丝绸厂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题:试对三被告行为性质及环境监测站定性作一分析。

答:(1)三被告的行为系超标排污应负赔偿责任。

(分)(2)本案在认定事实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即共同被告方三厂的排污行为是否为超标排放。

安岳县环境监测站所使用的评判标准是四川省标准,由于《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对当时国家各种标准的细化和具体实施方案,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起着补充国家标准的作用,安岳县环境监测站依据此标准,认定三被告厂均构成超标排放行为,是正确的。

(3分)一般来讲,在环保标准中如果地方标可以补充国家标准,或者严于国家标准,则实行“地方标准优先于国家标准”的原则,这是环境保护地方性特点的要求所决定的。

经济法期末考试大纲

经济法期末考试大纲

经济法期末考试大纲# 经济法期末考试大纲一、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定义和特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二、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类型- 国家机关- 企业法人- 个体工商户-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三、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公司法- 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权利与义务-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设立与运作- 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运营- 独资企业主的权利与义务四、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订立、效力与履行-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违约责任五、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 垄断行为的界定与禁止- 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程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禁止 -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的类型与保护- 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知识产权的侵权与救济七、税收法律制度- 税法的基本原则- 各类税种的法律规定-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管与税务争议解决八、劳动法律制度-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与解除- 劳动争议的处理九、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违法行为的类型- 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 经济法律救济途径十、经济法的国际视角-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贸易法- 国际投资法- 国际商事仲裁十一、案例分析- 精选经济法案例- 案例分析方法与技巧- 案例中经济法原则的应用十二、复习指导与考试技巧- 经济法学习的重点与难点- 复习策略与方法- 考试答题技巧与注意事项注意:本大纲仅供参考,具体考试内容和要求请参照学校或教师提供的详细指导和教材。

考试时应严格遵守考试规则,诚实应试。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经济法名词解释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契约式企业。

2.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以外伤害保险等。

3.内幕交易行为(又称知情交易行为):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的证券交易活动。

欺诈客户行为: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进行代理的行为,以及诱导客户委托其代理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4.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的。

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邀约一般应向特定的人发出。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一种意思表示。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民事权力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功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简答题1.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射幸性:这是指当事人利益有一定的机会性,也就是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合同约定的意外,可获得超出保险费的赔偿,如果没有发生损失,被保人就无任何收益。

有偿性:保险合同的赔付虽然具有不确定性,但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是存在对价的,即投保人给付保险费是以保险人承担危险责任为对价的。

大学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大学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公司法1、公司的概念、特征(PS:三独)(1)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独立财产、独立名义、独立责任。

(2)公司是典型的企业法人。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2、公司分类(PS: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的区别)(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定数额的股东组成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定数量以上的发起人发起的,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每一个股东仅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总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母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公司设立条件(PS: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股东资格和人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要求:(1)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3万元。

(2)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Ps: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不得出资的形式: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

(原因:无法转移所有权。

)(3)资本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万),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总结:公司注册资本≤15 万的,首期都得≥3 万;公司注册资本≥15 万的,首期都得≥20%。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 最低注册资本和法定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

经济法学一、经济法总论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基本特征是:①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3、宏观调控法律关系:指在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产生的宏观调控主体和被调控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经由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4、市场规制法律关系:指市场规制机关在规制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规制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5、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指参与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的双方,是在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6、宏观调控主体:指拥有宏观经济调控权力,依法执行宏观调控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法定国家宏观经济主管机关;包括人大及其常务、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宏观调控信息部门;7、市场规制主体:指拥有市场规制权力,依法执行市场规制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市场主体行为的主管机关;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①两者调整范围不同;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②主体构成不同;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成人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③主旨思想不同;民法是个人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④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则同样采取民事手段,但也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中、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1、整体公平原则:经济法上的公平是指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包括机会公平、分配公平和地区发展公平2、整体效率原则:经济效率是指对最小化成本的追求包括资源配置的有效率,生产级交易的有效率和分配的有效率3、适度干预原则: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需要,在给经济个体提供足够的自由发挥功能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进行一种有效、合理及谨慎的干预;4、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指社会作为有实质意志的独立存在的有机整体的利益,应该受到经济法的优先保护经济法对社会利益的优先保护原则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经济关系;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④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二、宏观调控法1、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通过收支活动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所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2、财政法:是指国家在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4、预算法:指由国家制定的,明确预算管理主体及其财权、事权的划分,确定国家预算体系、预算收支范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国家内部地区在经济和财力上的差距,达到均衡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6、政府采购法: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7、税收:指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和手段;8、中央银行法:是指确立中央银行的地位与职责,调整中央银行在组织管理和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简述税收的功能:1、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来源的广泛性;收入的及时性、稳定性和可靠性;2、配置资源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起主导作用,但资源,也有它的局限性,可能出现,有必要通过保证公共产品的提供,以税收纠正外部效应,以税收配合价格调节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和行业的生产,使资源配置更加有效;3、调节需求总量的作用:对需求总量进行调节,以促进,4、调节的作用:促进;促进合理化;促进的合理化;5、调节的作用:主要有公平收入分配和鼓励平等竞争;6、保护国家权益的作用:是进程中保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7、监督的作用:加强,督促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简述税收的原则:1、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指所有税收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税制要素法定、税制要素明确、合法,税法程序保障2、税法公平原则:指纳税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核心内容是税收负担的公平3、税法效率原则:指以最小的代价和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简述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责性质:中央银行既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又是特殊的政府机关;职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提供金融服务;一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即指国家赋予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的特权,成为国家唯一的机构;二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具体表现:1、;2、对银行;3、组织银行间的清算;4、主持各的抛补业务;三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具体表现:1、代理;2、对政府;3、代理政府;包括代理与偿还、代管黄金和等;4、代表政府参加国际,处理事务;四中央银行是管理金融的银行具体表现:1、制定和执行;2、制定和执行与基本规章制度;3、监督和管理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简述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的含义:是指政府或为影响,用以达到特定或维持政策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尤指控制以及调控的各项措施;货币政策工具: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采取的、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各种手段;类型: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简述金融监管的监管方式是指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对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行为;监管方式:公告监管是指政府对金融业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只规定各必须依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呈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至于金融业的组织形式、金融企业的规范、金融资金的运用,都由金融企业,政府不对其多加干预;规范监管又称准则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其遵守的一种监管方式;在规范监管下,政府对金融企业经营的若干重大事项,如金融企业最低资本金、的审核、的运用,违反法律的处罚等,都有明确的规范,但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人事等方面不加干预;实体监管是指国家订立有完善的管理规则,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三、市场规制法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商业混淆行为:指经营者采用假冒的商业标志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相混淆,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以获取优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的行为;5、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6、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在商品上进行虚假标示,或以广告及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价格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7、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针对特定的同业竞争对象,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并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8、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促使其他经营者从事有损竞争的交易的行为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指经营者以提供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作为推销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行为;10、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强制搭配销售其他相对人本不愿意购买的商品或附加其他相对交易人不愿意接受的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11、串通招投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恶意通谋以限制竞争的行为;12、行政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其行政权利或经营者相互之间通过合同、协议及其它方式排除竞争或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13、垄断:不仅包括独占和寡头这种状态,还包括经营者通过联合、合并、或凭借经济优势及行政权力,操纵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垄断行为;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基于某种原因,在某些特定行业及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行业存在,不予以追究的法律制度;①自然垄断行业和国家特许垄断行业;如电力、交通运输、水、煤气、银行、保险等行业;②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因此不适用反垄断法;③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为;这是指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为调整产业结构的合并、兼并以及发生严重灾害及战争情况下的垄断行为;简述反垄断规制的内容有哪些1、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占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合理地利用该支配地位,损害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2、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以协议或其他方式与本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共同实施限制和排除竞争的行为;3、企业合并控制制度;指一个企业通过取得财产、股份、订立合同及其他方式,能够对另一个企业施加支配性或控制性影响的事实;4、禁止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性地区垄断、部门垄断、行政强制交易和行政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营包括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的经济活动;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该法的原则规定,即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③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试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A.行为方面,制止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容;B主体方面,范围广泛,即约束、规范市场经营者,也约束约束、规范政府的行为;即有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又有对执法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处罚;2主管机关与救济途径的特色:A 以现有的经济监督部门作为主管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B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用的救济途径;3法律责任的深化:A加大了法律责任的力度;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方面都有规定;B确立了法律竞合时的处理原则;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①将消费者作为弱者加以特殊保护,以体现法律实质公平的原则;②消费者权利神圣原则;③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④国家对消费者提供支持与援助及保护消费者权利不受侵犯原则;⑤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简述消费者的基本权利1、保障安全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2、知悉真情权:了解权、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4、损害求偿权: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5、依法结社权: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6、获得知识权: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7、维护尊严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8、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9、批评监督权:指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利;简述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提请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济法复习范围

经济法复习范围

名词解释:1、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

2、票据前手:在票据签章人或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3、票据后手: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4、商业贿赂:在账外暗中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

5、商标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6、不正当竞争: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采取非法的或者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与其他经营者进行竞争,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7、经济法律关系:由于国家参与和干预经济而形成的,由经济法确认和调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8、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9、嗣后缺陷:产品在生产者的控制下并不存在缺陷,而是由于运输、仓储、销售以及消费过程中所造成的缺陷。

10、破产临界: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11、证券代销: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12、证券包销: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的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13、射幸性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行有赖于偶然事件发生的机会性的合同。

14、仲裁: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15、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简答题:1、《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2、哪些作品不使用《著作权法》?(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主要是指违反宪法、法律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作品(2)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

经济法期末复习

经济法期末复习

经济法期末复习经济法期末复习第一部分:名词解释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该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和为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

3.企业社会责任一般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4.垄断:(T241)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5.本身违法原则:(T265)是指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市场机构或行为本身来判断是否违法,而无需考虑该行为对市场是否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6.合理原则:(T266)是对本身违法原则的修正与限制,它的基本要义是限制竞争行为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

全面考虑限制竞争行为的合理与否,不合理的才构成违法;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7.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8.商业贿赂行为:即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如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商业回扣行为。

9.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的范围。

10.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11.宏观经济调控:是指国家从经济运行的全局出发,运用各种宏观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

12.财政关系: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对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一种分配关系P42813.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百分比的税率P434 14.全额累进税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等级,对每一个等级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当征税对象达到某一等级,就对其全部数额适用该级别的税率征税P434 15.超额累进税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成若干不同的等级,并对每一个等级规定税率,分别计算税额P43416.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经济法复习范围考试重点

经济法复习范围考试重点

合同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的事由: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格式条款以及免责条款无效
一、复习范围: 1.公司法 2.合伙企业法 3.合同法 4.与经济法相关的法律制度(民法 的基本知识点)
二、题型 1.单向选择10个(20分) 2.多项选择5个(10分) 3.名词解释5个(15分) 4.简答题6个(30分) 5.案例分析2个(25分 )
三、名词解释、简答题的复习范围 (一)名词解释 法律关系,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表见代理,滥用代理权,诉讼时效, 监护,宣告死亡,经济法责任,民事权利 能力,所有权,用益物权,违约责任,有 限责任型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公司章程,公司股份,法定公积金, 公司的合并,国有独资公司,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合同,要约邀 请,可撤销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履 行抗辩权,代位权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的法律部门有哪些 2.简述我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3.简述我国物权的特征 4.简述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5.简述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范围 6.简述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 7.简述普通合伙企业全票决事项 8.简述物权的特征 9.简述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10.简述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 11.简述公司的分类 12.简述公司资本三原则 13.简述股份的分类 14.简述法定盈余公积金及资本公积金的 用途 15.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6.简述股东的出资方式 17.简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防范制 20.简述代位权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2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22.简述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经济法名解1、市场中介组织,指依法设立,在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从事经济运行的中间服务事业的自治性社会组织。

2、行业中介组织,即行业性中介组织,简称行业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同一行业或者具有同一特性的成员自愿组成,并以促进行业或者一定集合群体的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中介组织。

3、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4、商业贿赂: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回扣。

5、非现场监管,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各种经营管理和财务数据、报表和报告,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就银行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和合规情况进行分析,以发现银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并表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整个银行集团,包括其境内外所有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所有业务风险,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7、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银行业监督管机构依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可比地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其他1、经济法的语源探究:⑴1755年,摩莱里的《自然法典》首先使用“经济法”概念,最早出处。

⑵1844年,德萨米的《公有法典》使用“分配法或经济法”。

⑶1865年,蒲鲁东的《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使用“经济法”用语。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联系:⑴在调整对象方面,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⑵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⑶在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发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根不是法学学科。

⑷在作用方面,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

区别:⑴产生的根源及特性不同。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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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母公司和子公司属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都有独立法人资格(2)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没有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只可领取营业执照,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3)公司法人财产权.1:公司为其他公司投资或者担保要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章程里限定数额,不得超过数额.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要开会决议,且那个人不得参与投票决定,且要在会的人半数通过。

3:公司可以投资,但不是承担债务责任人(4)股东出资方式,基本上只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用人民币表示。

(5)变更登记事项及要求1:关于30日的变更公司名称,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股东变更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2:关于45日后的变更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要注销。

合并要登记}应当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一定要记得是45后,不是内!(6)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重点)1:股东人数1≤N≥50.2:股东出资最低限额为3万元,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分期缴付出资,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低于3万,2年内交清,投资公司可以5年内交清4:出资要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出资。

价值评估后因为市场变化贬值/升值的不算数。

5: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7)股东缴纳出资1:股东不安规定缴纳出资的,要足额缴纳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

2:发起人与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股东为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后,受让人和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追偿。

4:违法犯罪得来的股权会被变卖或者拍卖,低价转给受害人,不得直接将资本从公司抽离。

(8)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协助其抽逃出资的承担连带责任。

(9)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职权和决议:分为一般和特别的,一般的:公司是全体股东组建,大小事情人家说了算。

新编经济法 期末复习资料 (全)

新编经济法 期末复习资料 (全)

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基本理论】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①企业组织管理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属于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②市场管理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市场秩序法律制度。

③宏观调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④社会保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抚安置法》.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①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组织,自然人,国家,例供销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②客体:物(指人类能够控制的并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物质资料,包括天然存在的和人工制造的,例债权,房屋),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包括支票,汇票,股票,国库券,债券等),行为(即提供一定的劳务,如运输行为,勘察,基建工程等),智力成果(著作,商标,专利,专有技术,技术改进方案,生产经营标识等)3.③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的定义: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绝对事件:如自然灾害;相对事件:如因战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5.代理权的类型: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3种;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1.个人独资企业定义: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财产出资→个人承担责任;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2.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式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的本质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个人独资企业法只适用于一个自然人依法设立的非法人企业,不适用于独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企业。

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1公司:公司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公司的种类:1)按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分类,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3)根据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可分为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

4)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不同,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5)根据公司的独立性不同,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6)根据公司的国籍不同,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7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 个人以下)2)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及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即各种有形财产;知识产权即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权及非专利技术等;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其他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10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监事会或监事。

1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出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即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最新[经济法学]期末复习资料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最新[经济法学]期末复习资料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经济法学》期末复习应考指南第一部分期末复习重点范围第一编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地位(略)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概念和含义,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P30、P31、P332.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

P36、P36-37、P37第二编经济组织法第三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经营责任。

P53-56、P56-58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规定的法律责任,《转机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P69、P69-70第四章集体所有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略)第五章私营企业法律制度1.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

P99-100、P103-1042.合伙和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盈亏分配及分担,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法律责任。

P107-109、P109、P109-110、P110-111、P111-112、P112-113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法律责任。

P115-116、P116-117、P117-119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P130-133、P134-1352.外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P150-151第七章公司法律制度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P166-169、P169-170、P170-1722.股票的发行,上市公司。

P173-174、P175-1763.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发行程序。

P177-178、P1784.发起人或股东的法律责任,董事、监事、经理和职工的法律责任,清算组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或审计机构的法律责任,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P182-184、P184、P185、P185、P185-186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破产财产的构成,破产债权。

经济法复习范围

经济法复习范围

经济法复习范围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国家调控(干预)经济的法律,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法律2.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是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是单一的投资主体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5.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6.入伙:是指合伙企业成立以后解放以前,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7.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8.增值税:以产品新增加的价值,即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9.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10.税收: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社会公共权力,根据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单位以及自然人强制无偿征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11.税收法律关系: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根据税法规定形成的税收权利和义务关系。

12.产品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用户、消费者或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13.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14.假冒、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在商品上假冒仿冒他人特有的商业标识,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5.不正当竞争: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6.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是指对债务人依法进行破产宣告的法定事由。

17.破产财产:指应依破产程序用于破产清偿还债的破产人的财产。

18.重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在本质上是破产预防程序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法期末复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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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情形?11页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情形: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越权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2、个人独资企业概念和设立条件?18页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3、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相同: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和其他组织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不同:1)规定:普通:有2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人有限:2个到50个,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2)出资方式规定:普通:可以“劳务“出资有限:不得以“劳务“出资3)事务执行规定:普通: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有限: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4)竟业禁止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5)关联交易规定:普通: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除外6)出质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除外7)财产份额转让:普通: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8)入伙人对入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普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9)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货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10)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11)合伙人身份改变:普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效连带责任有限: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P191)投资人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为一人,合伙企业为二人以上2)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3)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有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一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2)组织机构不同:一人公司按照公司的规定需要有相对健全的组织机构,投资者在做出重大决策时要求备案而个人独资企业机构简单,由个人投资者根据需要决定设立哪些机构或者不设立机构3)出资人承担责任不范式不同:公司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6、公司债券和公司股票的区别?48页1)公司债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对于公司享有民法上规定的债权人的所有权利;股票的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2)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无论公司是否盈利,对冻死享有按照约定给付利息的请求权;而股票持有人,则必须在公司有盈利时才能依法获得股利分配3)公司债券到了约定期限,公司必须偿还债券本金,而股票持有人仅在公司解散时方可请求分配剩余财产4)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人获得清偿的权利;股票持有人必须在公司全部债务清偿之后,方可就公司剩余财产请求分配5)公司债券的利率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风险较小;股票股利分配的高低,与公司经营好坏密切相关,并常有变动,风险较大7、一人有限公司概念和特殊规定?57页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规定: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应一次足额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2)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注明3)章程由公司股东制定4)不设股东会5)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6)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8、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65页区别:(1)是人合还是资合。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复习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复习

经济法一、名词解释1.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2.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4.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和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体。

5.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6.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如果后履行的一方财产状况恶化,先履行债务一方在后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的权利。

7.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的违法行为。

二、简答题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组成)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日常管理事务的业务执行人: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监督机关:监事会或监事(对股东会负责)2.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简述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首先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从而形成了一个基本的“二元结构”。

其次,上述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还可进一步细分,从而形成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

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可分别简称为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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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法的形式中,属于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C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属于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为依据进行分类的是(C)。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B、根本法和普通法C、一般法和特别法D、实体法和程序法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体现了()。

A、宏观调控立法权B、市场规制立法权C、宏观调控执法权D、市场规制执法权4.A公司是由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50万元、丙出资30万元、丁出资80万元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丁申请A公司为其银行贷款作担保,为此A公司召开股东会,甲、乙、丙、丁均出席会议,乙明确表示不同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会议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D )。

A.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B.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三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C.该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丁所持表决权占72%,因此通过D.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所持表决权仅占50%,因此不通过5.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变更登记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是( B )。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B.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日公告之日起6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D.公司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6.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不必履行的程序是( C )。

A.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B.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C.召开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的决议D.相应修改公司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某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共9名,监事会成员共3名。

7.下列关于该公司董事会召开的情形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D)。

A.经2名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B.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4名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C.经2名监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D.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并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8.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D)。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是自然人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分期缴付出资9.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下列各项中,符合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规定的是(A)。

A.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可由董事会制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B.国有独资公司合并事项由董事会决定C.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D.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10.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的是(C)。

A.由董事会选举B.由监事会选举C.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D.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11.下列关于股份公司股票发行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事(D)。

A.公司历次发行股票的价格都必须相同B.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必须为每股1元C.公司发行的股票必须为无记名股票D.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的不得低于票面金额1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

A.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B.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效力C.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D.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13.2008年5月15日,某股份有限公司依股东大会决议收购了本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奖励公司职工。

该公司现有已发行股份总额8 000万股。

下列关于该公司收购本公司部分股份奖励职工的表述中,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A)。

A.公司可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400万股B.公司可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800万股C.公司用于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可以从公司的税前利润中支出D.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在2010年5月15日之前转让给职工14.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下列关于该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表述中,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是(B)。

A.净资产为人民币5 000万元B.累计债券余额是公司净资产的50%C.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D.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1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

下列有关公司通知债权人及公告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A)。

A.公司应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B.公司应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5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45日内在报纸上公告C.公司应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D.公司应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9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16.下列表述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是(A)。

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C.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D.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7.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依据是( C )。

A.投资人的任命书B.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的职权C.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的书面合同D.投资人的决定18.林某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林某病故后,其妻作为唯一继承人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

该企业只能解散。

关于企业清算,下列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D)。

A.由陈某进行清算B.由林某妻子进行清算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19.甲、乙、丙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其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c)A.甲的出资为现金1 000元和劳务作价5万元;B.乙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

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C.丙的出资为作价8万元的房屋一栋,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丙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D.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l年时再协商确定。

20.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部分财产份额时须满足的条件是(B)。

A.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B.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C.应经其他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D.须全体合伙人2/3以上多数同意21.甲、乙、丙、丁拟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下列合伙企业协议条款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是(C)。

A.甲、乙、丙、丁出资比例为4:3:2:1B.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甲、乙两人执行C.乙、丙只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D.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表决办法22.甲欲加入乙、丙为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下各项中,不属于甲在入伙时必须满足的条件是(C )。

A.乙、丙一致同意,并与甲签订书面入伙协议B.乙、丙向甲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C.甲应向乙、丙说明自己的个人负债情况D.甲应当停止其已经从事的与该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活动23.张某是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车祸被撞成植物人,后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据此,张某当然退伙的日期应是(D )。

A.全体合伙人同意其退伙之日B.过半数合伙人同意其退伙之日C.发生车祸被撞成植物人之日D.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日24.刘、关、张三人分别出资2万元、2万元、1万元,设立普通合伙企业。

年底时,刘某提出退伙,关、张二人同意。

经结算,该企业净资产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应退还刘某的财产数额是(B)。

A.2万元B.1.2万元C.1万元D.0.8万元25.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B)。

A.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字样B.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C.有限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D.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实缴的出资数额26.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责任方式是(B)。

A.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C.不承担任何责任D.只承担过错责任27.某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下列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的是( A )A.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B.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C.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9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D.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支付全部对价28.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交付于乙,乙接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

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解除该合同。

下列关于甲的权利主张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D )。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汇票B.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汇票C.甲有权请求付款银行停止支付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万元预付款29.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B)是否发生。

A、票据关系B、票据行为C、票据权利D、票据义务30导致票据无效的票据记载事是(A)。

A、绝对记载事项B、相对记载事项C、任意记载事项D、非法定记载事项31.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丙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D )A.2007年6月15日B.2007年12月5日C.2008年6月5日D.2009年6月5日32.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33.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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