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注销新疆新吉安保险代理有

合集下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保险公司:为加强保险统计监管工作,系统地评价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质量,根据《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我局在总结近年保险统计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各公司意见,制定了《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和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分表。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1.《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2.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分表二○○八年四月三日附件1: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保险统计监管,系统评价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质量,为实行分类监管提供依据,根据《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保险省级分公司及以下机构。

本办法主要考核保险公司年度保险统计工作履行监管规定情况、相关内控制度完善与执行等工作情况。

第二章评价内容根据保险统计监管工作职责,对保险公司统计工作分别从组织管理、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临时性统计信息资料报送工作四个方面进行评价,为鼓励保险公司在加强保险统计基础建设的同时有所创新,专门设置了加分项目。

一、保险公司统计工作组织管理评价(一)健全组织结构。

省级分公司按照保险监管要求指定了保险统计负责人、统计联系部门、联系人,设立了专门的保险统计工作岗位,保险统计岗位人员发生变更时,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

(二)建立相关制度。

明确保险统计工作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予以传达,使员工能清晰了解其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标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新疆保监局应对寿险业大规模退保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新疆保监局应对寿险业大规模退保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新疆保监局应对寿险业大规模退保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12.11•【字号】•【施行日期】200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新疆保监局应对寿险业大规模退保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处室:为积极应对新闻媒体炒作,防范因销售误导可能出现的寿险业大规模退保风险,根据局党委的部署,我局制定了有关应急预案,建立了退保监测制度。

现将《新疆保监局应对寿险业大规模退保风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新疆保监局应对寿险业大规模退保风险应急预案为切实防范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退保风潮,维护新疆地区保险市场正常、稳健经营,新疆保监局现制定应对寿险业大规模退保风险应急预案:一、目的及预案编制依据为警惕大规模退保风险,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由大规模退保事件引发的新疆保险市场风险,保障新疆保险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疆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保险业法律、规章。

二、指挥机构及工作职责(一)建立完善应急机构。

新疆保监局成立应急指挥中心,由孙建宁局长任组长,朱健民副局长、闫力局长助理任副组长,办公室、法制处、寿险处、中介处、统研处为成员。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疆保监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指挥中心工作职责1、决定启动、终止新疆保监局应急预案;2、领导、指挥、协调大规模退保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和有关方面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3、制定应对大规模退保突发事件应急行动实施方案;4、必要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调动资金、调配相关工作人员;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指挥中心办公室工作职责1、负责保险业大规模退保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监测工作;2、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相关会议,协调、指导处置工作;3、调查、核实、分析大规模退保突发事件有关情况;4、收集、分析、上报、通报大规模退保突发事件有关信息;5、提出修订应急预案的建议;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29•【文号】保监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标准化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10号)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28号)规定,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经批准,中国保监会对下列被监管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一)各类商业保险公司;(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三)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一)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3‰收取;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45‰收取。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7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65‰收取。

上述保险业务监管费2012年和2013年的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

其中,保费是指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

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和计划生育保险业务仍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29•【文号】保监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标准化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10号)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28号)规定,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经批准,中国保监会对下列被监管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一)各类商业保险公司;(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三)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一)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3‰收取;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45‰收取。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7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65‰收取。

上述保险业务监管费2012年和2013年的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

其中,保费是指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

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和计划生育保险业务仍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在全疆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在全疆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在全疆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10.31•【字号】•【施行日期】200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在全疆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为深入推进整顿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切实加强我区机动车辆保险(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决定实施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费出单”的定义“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正式保单。

其核心实质是:保单的生成以其保费的全额流入为前提,由系统而非人工来确认并控制。

二、实施“见费出单”的意义“见费出单”制度的建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推进车险业务持续、健康、稳健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促进保险公司完善内控建设,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提高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

该项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相关通知要求,做好新疆地区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

三、“见费出单”工作安排(一)总体目标。

车险“见费出单”工作的总体目标是: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疆范围内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

(二)工作步骤。

车险“见费出单”工作分为准备、验收、试运行和实施四个阶段。

1、准备阶段(本通知下发之日至11月15日)。

各公司应在本阶段完成系统改造、中介协议修订、银行合作协议签署、硬件铺设、人员培训以及重点客户的沟通解释等工作,达到统一行业思想、各项准备就绪的目标。

2020年(金融保险)新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新保监发号)

2020年(金融保险)新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新保监发号)

(金融保险)新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新保监发号)新保监发〔2008〕24号关于印发《新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保险X公司,各国有政策性银行新疆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新疆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新疆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自治区农村信用联合社:为进壹步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监管,促进保险兼业代理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区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新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且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壹、高度重视,保证《实施细则》顺利实施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工作任务,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细致地准备申请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做好监管费的缴纳和代缴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现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清理和换证工作。

二、落实《实施细则》时间安排落实《实施细则》工作分为俩个阶段,第壹阶段自4月23日至7月31日,清理现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且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简称“许可证”);第二阶段自8月21日起开始受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工作。

三、现有兼业代理机构换证的相关事项4月23日至6月1日,保险X公司对和本X公司存在代理关系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清理,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新疆保监局统壹申请换发许可证;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或壹级分支机构对辖内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进行清理,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新疆保监局统壹申请换发许可证。

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实施细则》要求缴纳监管费,凭缴费凭证向新疆保监局领取新许可证。

2008年7月31日起,未按本通知要求换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自动失效。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新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壹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壹节资格申请第二节资格变更及延续第三节资格终止第三章代理关系管理第四章运营规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新疆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新疆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新疆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银保监局
•【公布日期】2021.01.19
•【字号】新银保监复〔2021〕12号
•【施行日期】2021.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新疆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
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新银保监复〔2021〕12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平保产新分发〔2020〕703号)收悉。

经审查,批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的营业场所变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2229号天华广场城市综合体商业办公综合楼2211号一层、三层。

请持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到我局办理换证手续。

新疆银保监局2021年1月19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撤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撤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撤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霍城营销服务部、独山子营销服务部、阜康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新保监产[2011]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1.14
【实施日期】2011.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撤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霍城营销服务部、独山子营销服务部、阜康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新保监产〔2011〕4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
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注销新疆新隆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注销新疆新隆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注销新疆新隆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4.17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注销新疆新隆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保险行业协会:
新疆新隆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

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即日起注销新疆新隆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D10051URC),同时向社会公告注销事宜。

各保险公司不得再委托新疆新隆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新疆新吉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新疆新吉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1.3 变更记录
截止 2018 年 10 月 26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1.4 主要人员
序号
1 2 3
姓名
黄国良 黄惠敏 刘葵瑞
职位
监事 执行董事 总经理
6

5.4 法院公告
截止 2018 年 10 月 26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5.5 行政处罚
截止 2018 年 10 月 26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二、股东信息
序号
1 2
股东
刘葵瑞 黄国良
股东类型
自然人 自然人
投资数额(万元)
/ /
三、对外投资信息
截止 2018 年 10 月 26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5.6 严重违法
截止 2018 年 10 月 26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
4.3 核心团队
截止 2018 年 10 月 26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到期换发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6.25
【实施日期】2008.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到期换发有关
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
你会《关于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到期换发有关问题的请示》(深保同〔2008〕045号)收悉,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
1 /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注销新疆新吉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5.06
【实施日期】2009.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注销新疆新吉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经营保险代
理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保险行业协会:
新疆新吉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解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