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工伤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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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关系

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关系

浅析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关系【摘要】劳动者在工作中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的规定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按照民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受害的劳动者还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

这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两者的关系如何处理,立法和司法解释模糊,导致实践中工伤保险机构和法院处理案件的标准不一。

所以,对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关系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工伤保险;第三人;侵权责任一、相关概念工伤是工伤事故的简称,是雇工制度相伴而生的,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即劳动者因工伤致残或死亡,造成暂行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家属有权根据法律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通俗地说就是指企业和其他组织(雇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由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基本保险。

德国《劳工伤害保险法》开创了社会保险模式的工伤保险制度,使职业伤害赔偿成为社会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关联与区别因第三人而发生的工伤事故,遭受工伤的工人以民事侵权来请求企业经营者给予民事赔偿,也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法请求工伤认定,然后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给予工伤保险赔偿。

工伤保险和第三人侵权责任之间是什么关系?(一)关联英国著名的社会保险专家奥加斯(ogus)认为,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侵权制度的缺陷所致的,工伤保险是从侵权赔偿法发展而来的。

工伤保险和第三人侵权赔偿都是工伤侵权的损害救济,两者的功能是对工伤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以填补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众所遭受的损害。

从其渊源来看,侵权赔偿的历史源远流长,侵权赔偿发展到工业革命后,工伤侵权案件频发,工伤保险从侵权赔偿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专门的一种侵权赔偿制度,并且跨越了私法范畴,成为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摘要】目前,当工伤保险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发生竞合究竟应当如何赔偿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没有定论。

而且由于立法不完善,在司法审判中适用的标准也大相径庭,这对于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也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危害。

文章首先从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入手,诠释此制度存在的意义,再对国际上目前存在的模式进行分析,从而对目前国内存在的模式提出建议。

【关键词】工伤保险侵权赔偿竞合一、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一)民事侵权阶段第一个段是民事侵权阶段,在这个阶段工伤赔偿是以侵权责任法来处理的。

但随着工伤事故的与日俱增,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在对工伤赔偿方面的劣势渐渐显露:(1)、由于侵权责任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雇工需要证明在发生工伤的过程中雇主存在过错,这对于一般雇工来说是十分困难的。

因此,雇工可能因此很难举证从而导致败诉的可能性大幅增加。

(2)倘若雇工胜诉,雇主也可能无法承受数额巨大的赔偿费用从而导致执行难的问题,员工胜诉后的权益也无法保障。

(3)、由于工伤事故频发,雇主往往会陷入频繁的诉讼导致经营陷入困难;同时诉讼会导致雇主与雇工的对立,加深劳资矛盾。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仅以侵权责任法来调整工伤赔偿的做法渐渐落下了帷幕。

(二)劳工补偿阶段第二个阶段劳工补偿阶段。

劳工补偿制度是指存在劳动关系的本单位职工在法定情形下,按照法定标准,直接领取工伤赔偿。

此时,对工伤的赔偿已经规范化、基准化,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雇工可以跳过诉讼程序,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领取工伤赔偿。

这种制度简化赔偿的程序,雇工无需再对雇主存在过错举证,也避免在赔偿数额上无休止的争执。

但是,在劳工补偿制度下,企业仍然面临着高额的赔偿金额,从而可能使企业的经营陷入困难;同时,雇工也承担着雇主无力偿付赔偿的风险。

雇主为了平衡风险,往往会购买工伤事故雇主责任险。

这种保险能够降低企业大额赔付的风险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雇工的利益。

“单赔补差额”还是“双赔”?——关于工伤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问题分析

“单赔补差额”还是“双赔”?——关于工伤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问题分析

“单赔补差额”还是“双赔”?——关于工伤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问题分析卢振虎【摘要】<正>由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或工亡)的赔偿,对权利人是实行双份赔偿,还是采取补充补偿模式,社会各界对此的争议较大。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权利人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不能再获得全额工伤保险的赔偿。

本文将对这两种观点进行分析。

工伤保险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时间不长,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尚不完善,各级各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关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保险赔偿与第【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16(000)001【总页数】2页(P19-20)【关键词】第三人侵权;工伤保险;补偿模式;竞合问题;权利人;民事赔偿;实施时间;司法机关;社会保障制度;保险经办机构【作者】卢振虎【作者单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16由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或工亡)的赔偿,对权利人是实行双份赔偿,还是采取补充补偿模式,社会各界对此的争议较大。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权利人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不能再获得全额工伤保险的赔偿。

本文将对这两种观点进行分析。

工伤保险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时间不长,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尚不完善,各级各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关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处理问题,在实践中就有关法律适用上认识和执行不尽一致。

本文旨在对这一争议法律问题进行浅析,以便于政策制定部门尽快统一意见,减少行政争议。

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遵循了不重复享受权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原则。

但是,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均未对此情况进行明确规定,各地在制定《条例》配套办法时,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社部给予的指导意见是应当坚持“促进制度公平,损失填平补齐”的基本原则,即实行“单赔补差额”的原则,相关待遇不能双重享受。

工伤和侵权竞合双赔偿时哪些项目可以获得双赔

工伤和侵权竞合双赔偿时哪些项目可以获得双赔

一、工伤和侵权竞合双赔偿时哪些项目可以获得双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工伤和侵权竞合双赔偿时哪些项目可以获得双赔9、劳动能力鉴定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存在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的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工伤保险基金已经进行了工伤补偿,则工伤职工不能就已经获得的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再向第三人主张赔偿,而是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在赔偿工伤职工后取得对第三人的代位追偿权。

对于工伤职工的其余损失部分,如果工伤保险基金未能覆盖补偿,则仍然可以通过起诉等方式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二、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哪些民法典规定,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江苏省高院关于工伤和侵权赔偿竞合的双重赔付理解2010

江苏省高院关于工伤和侵权赔偿竞合的双重赔付理解2010

江苏省高院关于工伤和侵权赔偿竞合的双重赔付理解2010.1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11月)感谢江苏省泗阳县人口计生局监察室主任葛万里提供资料第二部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十四、关于工伤保险补偿责任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竞合的双重赔付理解职工因第三人的侵权而受伤,同时又满足《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的情形,能否进行双赔,《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

能否进行双赔,关键看工伤保险补偿责任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

工伤保险补偿主要是为了解决工伤职工的康复、医疗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只要是工作原因所导致的人身伤害,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有责任,都要承担补偿责任。

正因为其认定门槛比较低,相应的其补偿标准也有所降低,工伤保险补偿不能赔付工伤职工的全部损失。

在一些具体的赔偿项目上,例如伤残补助金和死亡补助金,其标准低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

即工伤保险补偿,只是用以补偿受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因工作能力受到伤害而遭受损失的部分费用,并不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认为,当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事故时,同时满足了工伤保险补偿责任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从本质上讲,第三人侵权是造成职工伤害的直接原因,应当由第三人给予民事侵权损害赔偿。

而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部分,就不再是受伤职工的损失,受伤职工无权就该部分寻求工伤保险补偿。

但实践中往往出现第三人没有或缺乏赔偿能力,而且受伤职工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往往耗时过长,直接影响到受伤职工的及时康复,因此,实践中受伤职工往往先寻求工伤保险补偿。

我们认为,如果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事故同时满足工伤认定的构成要件,在工伤保险补偿责任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职工有权选择不同的法律并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而选择不同的请求权,一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工伤保险补偿请求权,二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劳动者因工作事故、职业病等原因导致伤残或死亡,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金的权利。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者的生活安全和尊严。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基于法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合同关系产生的,是一种法定权益。

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民事请求权,是因他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者可以向侵权者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产生的,是一种法律保护权益的手段。

从适用范围上来看,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于劳动者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导致伤残或死亡的情况;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一切因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情况,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等。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存在重叠。

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事故导致劳动者伤残或死亡,这既可能构成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金,也可能构成他人侵权行为,劳动者可以请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并支付相应的损失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获取相应的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权利,但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存在重叠。

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请求权利,以获取相应的赔偿。

工伤与侵权双重赔偿

工伤与侵权双重赔偿

工伤与侵权双重赔偿
侵权责任与工伤的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发生双重赔偿的情况。

以下是关于工伤与侵权双重赔偿的详细解释。

首先,工伤赔偿是指雇主根据劳动法规定,对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提供赔偿和补偿的方式。

这种赔偿主要是为了弥补员工在工作中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

侵权赔偿是指一方因过错行为或疏忽而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对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赔偿损失的一种民事责任。

侵权赔偿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名誉损害赔偿等。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工伤与侵权可以同时存在,并可能导致双重赔偿。

例如,如果雇主对员工的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造成员工在工作中受伤,这就构成了工伤,雇主需要按照劳动法规定赔偿受伤员工的医疗费用、误工补偿等。

同时,如果员工受伤是因为雇主的过失或疏忽,例如在工作场所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但雇主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员工受伤,那么员工可以通过起诉雇主来要求侵权赔偿。

这种情况下,侵权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

综上所述,工伤与侵权双重赔偿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员工既可以享受工伤赔偿,也可以要求雇主支付侵权赔偿。

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同时提起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的诉讼,并获得双重赔
偿。

这种双重赔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予受伤员工更全面的补偿,弥补其在工作中所遭受的各种损失。

然而,双重赔偿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可以发生,具体是否可以要求双重赔偿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第三人原因致害下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则

第三人原因致害下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则

第三人原因致害下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则第三人原因致害下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则一、第三人原因致害下侵权损害赔偿规则1. 第三人原因的概念第三人原因是指在工伤事故中,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过错或者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害。

第三人原因在侵权损害赔偿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其所承担的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都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和执行。

2. 第三人原因的分析在实际生活中,第三人原因是导致工伤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一名劳动者在外出工作时,遭遇了交通事故,而这起事故是由其他车辆驾驶员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第三人的过错就成为了导致工伤的原因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 第三人原因下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第三人原因下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一般可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三人过错要与工伤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侵权责任; - 第三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权利,以补偿因第三人过错而受到的损失。

4. 侵权损害赔偿的实际案例在实际工伤案例中,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时常引起争议。

在一起建筑工地事故中,因为另一家承包商的过错导致了劳动者的伤亡,由于第三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赔偿责任划分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 总结与回顾在侵权损害赔偿中,第三人原因的存在不仅有可能增加赔偿责任的承担方,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赔偿的难度和复杂度。

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都需要对第三人原因进行明确和细致的规范,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则1. 工伤保险的基本概念工伤保险是指在劳动者因履行职业职责、工作任务或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出现的意外伤害、职业病等情况下,由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一种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主要包括工伤待遇支付和工伤保险金的计算与支付等内容。

关于工伤和第三人侵权的责任竞合问题

关于工伤和第三人侵权的责任竞合问题

关于⼯伤和第三⼈侵权的责任竞合问题因第三⼈侵权造成的⼯伤,劳动者可以同时向⽤⼈单位和侵权⼈主张权利,并同时得到⽤⼈单位和侵权⼈给予劳动者的⼯伤待遇和赔偿吗?店铺⼩编马上为您介绍。

关于⼯伤和第三⼈侵权的责任竞合问题《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伤保险⾏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条职⼯因第三⼈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政部门以职⼯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伤决定的,⼈民法院不予⽀持。

职⼯因第三⼈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政部门已经作出⼯伤认定,职⼯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付⼯伤保险待遇的,⼈民法院应予⽀持。

职⼯因第三⼈的原因导致⼯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付⼯伤保险待遇的,⼈民法院不予⽀持,但第三⼈已经⽀付的医疗费⽤除外。

由此可见,⼯伤与第三⼈侵权竞合时,受伤职⼯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济南市中级⼈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企业职⼯在执⾏职务时因第三⼈原因受伤,⼀⽅⾯可依侵权⾏为法向加害⼈请求损害赔偿,另⼀⽅⾯可依据⼯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

请求⽀付⼯伤保险待遇和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者由于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保护范围不⼀样。

前者适⽤⽆过错责任原则,后者则适⽤过错责任原则;前者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后者则可以。

前者不适⽤混合过错,后者则适⽤过错相抵。

由于存在以上区别,对于两者如何适⽤,在审判实践中存有争议。

第⼀种意见认为,应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其选择权,即劳动者可向任何⼀⽅主张权利。

但是不得向双⽅同时主张权利。

第⼆种意见认为,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伤保险统筹的⽤⼈单位的劳动者,因⼯伤事故遭受⼈⾝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上海高院审理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案件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院审理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案件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案件问题的解答一、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

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办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

我们认为,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案件,还是应当考虑工伤和侵权案件两种不同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

经过对两种赔偿制度所确定的赔偿项目的比较和分析,我们认为,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重复的项目主要有这样一些,即: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丧葬费)等费用,我们认为这些项目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

第三人侵权时,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病假工资可以同时获得吗?

第三人侵权时,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病假工资可以同时获得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9.1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根据上海法院判例,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同时构成工伤,需要请假治疗时:1.首先,应由侵权人根据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份额或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劳动者误工费(即实际减少的收入,以应得收入为标准)。

2.如果获得的赔偿少于工伤待遇,再由工伤基金和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法规分别支付工伤待遇。

例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但是,支付时应当扣除侵权人已支付的误工费;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侵权人赔偿误工损失前已经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则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主张返还,侵权人可以在应支付的误工费中主张扣除。

一般地,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除非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方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劳动者被评定伤残等级后,即使停工留薪期未满,用人单位也可以停止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因为劳动者开始享受伤残待遇。

3.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治疗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请病假,由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同时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2333回答员工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时,应当先行向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其无法获得误工费;用人单位支付后,有权向侵权责任人追偿其按侵权责任份额应当承担的部分。

具体依据为:《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3.1.1第四十五条(与其他赔偿关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职业病等导致身体受伤或健康损害时,可以向雇主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要求,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福利保障的权利。

这是一种由劳动法保障员工权益的制度,其基础是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当他人的行为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个人遭受损失或伤害时,可以向侵权方主张赔偿的权利。

侵权行为可以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这是一种由民法保障个人合法权益的权利制度,其基础是保护个人的法律地位。

在某些情况下,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能会发生关联。

当工作场所的不安全环境或管理不善导致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就可能触发员工对雇主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

如果雇主的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了员工的伤害,员工也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行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果员工选择行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他们可以获得由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一定经济赔偿和福利保障。

如果员工选择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他们可以主张对雇主普通赔偿请求或特殊损害赔偿请求,以弥补因工伤造成的财产损失、精神忧伤等。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

主 张 “ 差 ” 的 观 点 则 认 为 ,如 果 工 伤 形 , 只 要 符 合 上 述 法 定 情 形 , 职 工 所 受 伤 害 得 工 伤 保 险 赔 偿 无 关 , 即 使 用 人 单 位 已 经 给 补 是 由 第 三 人 侵 权 造 成 的 , 工 伤 职 工 同 时 享 受 无 论 是 否 由 第 三 人 侵 权 引 起 , 都 应 当 认 定 为 予 受 伤 职 工 工 伤 保 险 赔 偿 ,也 不 能 免 除 侵 权 侵 权 赔 偿 和 工 伤 待 遇 , 重 复 享 受 赔 偿 显 然 超 工 伤 。 换 言 之 , 是 否 存 在 第 三 人 侵 权 不 影 响 人 的 赔 偿 责 任 。
伤 职 工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与 工 伤 补 偿 是 “ 赔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 工 有权 获 得 工伤 保 险 赔偿 、享 受工 伤 待遇 。 双 还 是 “ 差 ” , 是 司 法 界 长 期 存 在 的 两 种 观 (一 )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场 所 内 , 因 工 作 原 因 此 , 只 要 客 观 上 存 在 工 伤 事 故 , 就 会 在 受 补
件 适 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规 定 : “ 时 间 和 工 作 场 所 内 , 因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受 到 暴 单 位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侵 权 所 致 , 或 者 是 由 于 受 因用
人 单 位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侵 权 造 成 劳 动 者 人 身 损 力 等 意 外 伤 害 的 ; (四 ) 患 职 业 病 的 ; 伤 职 工 本 人 的 过 失 所 致 , 都 不 影 响 受 伤 职 工 害 , 赔 偿 权 利 人 请 求 第 三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因 工 外 出 期 间 , 由 于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伤 向 用 人 单 位 主 张 工 伤 保 险赔 偿 。 五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 ” 按 照 这 ~ 规 定 , 害 或 者 发 生 事 故 下 落 不 明 的 : (六 l在 上 下 第 二 ,基 于侵 权 事 实 的存 在 ,受伤 职 工 因 第 三 人 侵 权 发 生 工 伤 的 , 民 事 侵 权 责 任 与 班 途 中, 受到 机 动 车 事故 伤 害 的 ; (七 )法 作 为 被 侵 权 人 , 与 侵 权 人 之 间 形 成 侵 权 之 债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性 质 不 同 , 工 伤 职 工 可 以 同 时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的 其 他 情 的 法 律 关 系 , 有 权 向 侵 权 人 主 张 人 身 损 害 赔 享受。 形 。 该 规 定 明 确 了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的 法 定 情 偿 。 侵 权 之 债 成 立 与 否 , 与 被 侵 权 人 是 否 获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工伤职工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工伤职工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工伤职工能否获得双重赔偿【案情】原告李勇系被告宝来公司的职工,其在该公司向经贸集团公司(被告经贸仓储公司上属集团企业)承租的厂房上班,厂房所使用的电梯的所有人是经贸仓储公司。

2007年2月8日,李勇欲从宝来公司二楼成品区乘坐电梯到一楼取生产材料时,因二楼电梯门打开时电梯却停在三楼,李勇在没有注意观察电梯内情况下,踏进电梯后坠落至一楼地面,造成其多处受伤。

经鉴定:该电梯2楼层门电气安全触点短接;机械联锁装置弹簧舌档失效,引起该层门关闭时机械锁钩不容易进入啮合状态或不能实现啮合,同时该层门的自动关闭装置拆除,致使当电梯轿厢离开该层门时,该层门不能自动关闭,由此造成该电梯能够处于2楼层门在开门的状态下运行。

李勇受伤后住院128天,发生医疗费88481.67元。

劳动社会保障局确认李勇为工伤,其劳动功能障碍为四级。

社保中心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项目:1、医疗费用85719.08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314.8元;3、伤残津贴:每月定期支付1059.45元(该待遇从2008年8月起享受)。

宝来公司为其报销医疗费、交通费2762.59元、767元,支付住院期间工资6000元。

李勇的损伤参照交通事故评残标准评定为八级伤残、十级伤残、十级伤残,其残疾赔偿金为51931.6元,其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分别为2000元、6400元、25426.8元、7680元。

李勇与其妻王碎英生育李晶和李中乾,李晶、李中乾的生活费分别为3826.36元、14348.85元。

另,2004年2月28日,经贸集团公司与宝来公司签订一份《厂房(仓库)租赁合同》,约定:经贸集团公司将厂房租赁给宝来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三年;电梯属厂房配套设施,宝来公司应自行配备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操作,并负责日常维护、保养。

2006年7月6日,经贸仓储公司与宝来公司签订一份《安全协议书》,约定:租赁单位内发生工伤或重大工伤事故,租赁单位应负完全责任。

工伤赔赏方案

工伤赔赏方案

工伤赔赏方案工伤赔赏方案是指雇主对工人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或生病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和医疗补助的制度安排。

下面是一份700字的工伤赔赏方案。

工伤赔赏方案一、赔偿标准1. 对于工人在工作中发生轻微事故受伤,雇主将按照工人的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向工人支付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2. 对于工人在工作中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丧失劳动能力,雇主将按照工人的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向工人支付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3. 对于工人在工作中因遭受严重伤害导致死亡,雇主将向工人的家属支付丧葬费,并按照工人的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向其家属支付赔偿金。

二、医疗补助1. 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后需要就医治疗的,凭医生诊断证明,雇主将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

2. 针对工人因事故导致的残疾,雇主将提供康复治疗和辅助器具,确保工人能够尽快恢复劳动能力。

三、工伤防护1. 雇主应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工作环境对工人的身体健康无害。

2. 雇主应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3. 雇主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卫生条件。

四、责任追究1. 发生工伤事故后,雇主有责任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2. 雇主对工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责任。

3. 工人对工伤事故有重要责任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工伤赔偿金将相应减少。

五、赔偿程序和申请1. 工人在受伤后,应立即通知雇主,并在第一时间就医治疗。

2. 工人家属在工人死亡后,应及时向雇主提交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雇主应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进行赔偿。

六、监督和维权1.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雇主履行工伤赔偿义务的监督和检查。

2. 工人及其家属应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对雇主的赔偿进行监督和申诉。

3. 相关职工组织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帮助工人和其家属维护自身权益。

工伤赔偿协议书(一)5篇

工伤赔偿协议书(一)5篇

工伤赔偿协议书(一)5篇篇1工伤赔偿协议书(一)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为了规范工伤赔偿事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工伤认定标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作需要遭受暴力侵害而导致的身体损伤、功能障碍或者器官伤害的情形。

2.甲方承诺保障乙方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设备和培训,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3.一旦发生工伤,乙方应第一时间向甲方报告并及时就医,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工伤认定手续。

二、工伤赔偿标准1.工伤赔偿金的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工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确定赔偿金额。

2.乙方因工伤需要住院治疗的,甲方将支付相应的住院费用,不得因此而导致乙方的个人医疗保险额度不足。

3.乙方在康复期间无法从事工作,甲方将按照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并协助乙方办理工伤期间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

4.若乙方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甲方将按照法定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并协助乙方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三、争议解决双方如对工伤认定、赔偿标准等问题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四、其他条款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伤赔偿事宜结束之日终止。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以上为工伤赔偿协议书(一)的内容,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愿双方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篇2工伤赔偿协议书(一)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乙方(受伤员工):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乙方因工作受伤需获得工伤赔偿,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如下:一、工伤赔偿范围:乙方因工作受伤导致的直接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住院住宿费、护理费、康复费用、交通费以及因工伤造成的暂时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费用。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权益,但在某些情况下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劳动者享有的一种权益,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致残、因工死亡或者其他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必须通过申请和认定程序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对方造成了损害时,受损害方依法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的权利。

侵权行为可以涉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多个方面,比如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产品质量问题等。

第一,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赔偿请求权。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在劳动者遭受工伤时提供经济上的补偿。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劳动者,而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

所以在工伤事故中,劳动者可以同时行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工伤事故是由用人单位的过错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时,劳动者不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可以存在求偿关系。

在工伤事故中,劳动者可以先行享受工伤保险赔偿,但如果工伤保险无法完全弥补劳动者的损失,劳动者可以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继续追偿。

劳动者因工致残导致收入减少,工伤保险只能提供一定的赔偿,未能全面弥补其损失,劳动者可以向侵权方要求进一步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法律适用上具有一定的差异。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涉及到特定的法律制度和程序,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和认定;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民法规定进行适用。

两者在赔偿的计算方法、责任承担的范围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权益。

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适用的关系

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适用的关系

为 行政 法 规 的 伤 保 险 条例 》 定 受 害 人 工 规 有 权请 求 给 付 工 伤 保 险基 金 , 高 人 民 法 最 院《 身 损 害赔 偿 司法 解 释 )[0 3 0 ) 人 ) 20 ] 号 规 ( 2 定 , 第 三 人致 害 的 情况 下 , 害 人 有 权 请 在 受
经 济 与 德
工伤 保险 与侵 权 赔 偿 适 用 的关 系
魏 洪 琼
( 夏 电力 设 计 院 宁
在 工 伤 赔 偿 问题 上 , 界 各 国 经 历 了 世 由传 统侵 权 行为 法 一 元调 整 机 制 向多 元 调 整机 制 的演 变 。 伤 保 险 制度 的 产 生 , 得 工 使 对 工 伤 事 故 的 救 济 出 现 了 两 种 方 式 : 伤 工 保 险赔 偿 和 侵权 损 害 赔 偿 中的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 样 的 法 律 状 况 在 我 国也 是存 在 的 : 这 作

的 特 殊 情 况 下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 因职 业 性 或 有 害 因 素 危 害 而 负伤 ( 患 职 业 病 )致 残 、 或 、 死 亡 时 , 本 人 或 其 供 养 的 亲 属 给 予 物 质 对 帮 助和 经济 补 偿 的一 项 社 会 保 障制 度 。 以 工 伤保 险 的 方 式赔 偿 工业 事 故 和职 业 病 受 害 人 的 人 身损 害 , 有 十 分 明 显 的 优 势 : 具 受 害 人 可 以迅 速 获 得 赔 偿 、 害 人 和 雇 主 都 受 可 以避 免 费 事 费 钱 的 民事 诉 讼 程 序 、 因 不 受 害人 的一 般 过 失 而减 少 赔 偿 金 等 。 时 , 同 工 伤事 故 责 任 属 于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之 一 种 , 害 人 可 以 依 照 侵 权 责 任 法 的 规 定 就 受 其 因工 伤事 故 遭 受 的人 身 损 害 请 求 侵 权 损 害赔 偿 。 工 伤 保 险 赔偿 而 言 , 通 人 身 较 普

因侵权引发工伤是“双赔”还是“差额赔”?

因侵权引发工伤是“双赔”还是“差额赔”?
二 、 额赔 。 差 即侵权 方 先行 赔偿 , 不 足工 伤 保 险待遇 部 分 , 由用人 单位
两种分 歧
据 了解 ,在 四川 也 发 生 了一
起 因交 通 事故 引 起 的工
偿。
另 外 , 国家要 求 用 人 单位 依 法为 职工 办 理工 伤保 险 ,本 身就
伤 ,当地 法 院 同样 是依
当 “ 赔” 双 。但 是 , 该 意 见 》只 是 人 民法 院在 审理 案件 时的 一个
指 导性 意 见 ,并 不能 作为 办 案 的 法 律依 据 。 因此 ,在 实践 中还得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作 出相 应 裁
判。
偿 权 利 ,又 主 张享 受工伤 保 险 待遇 。 如 《 圳 经济 特 区工 伤保 险条 例 第 深 二 十三 条 规 定 :“ 已获 得商 业 保 险 支 付 或者赔偿 的 因工 伤残 员工或者 因工
死 亡员 工 的亲 属 , 可 以依 本条 例享 仍
工亡 补 助金 。 同时 工伤 保 险条 例 并未 禁 止受 害人 只 能获得 单
方赔 偿 。根据 “ 非禁 即可” 的原 则 ,工伤 职工 或 其家 属可 以根据 不 同 的 法 律 关 系 获 得 更 多 的 赔
受 工伤 保 险待 遇 。 ”
运 、航 空 、铁路 等 交 通事 故 引 起 的 工 伤 , 或者 职工 被派 遣 出境
维普资讯
起 正 式施 行 的 工 伤保 险条例 没有 明确 规定 。但 是 ,各 地 在制 定 《 工伤 保 险实施 办法 时 出现 了三种 情 形 :

个事 ,肯定 会产 生相 互推 诿 的情 况 ,不 利
是 “ 双赔 ”还是 “ 差额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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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工伤如何赔偿?
现代化的工业生产给人类带来了丰富的物质生活,但随之也带来了产业危害—工伤。

据统计,我国企业每年工伤死亡人数超过2万人,残疾人数超过10万人,已经确诊的职业病患者40多万人。

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味着我国工伤赔偿问题已从行政法上建立了一个强制的、统一的保险制度,改变了工伤赔偿按普通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处理的思路,明确了工伤保险赔偿纠纷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

所谓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指职业危险因素给处在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造成的伤害,包括急性伤害和慢性伤害。

急性伤害即因工伤亡。

慢性伤害亦称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性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有毒有害物质和在不良气候、恶劣卫生条件下工作而引起的并由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疾病。

在工伤赔偿问题上,世界各国经历了由传统侵权行为法一元调整机制向多元调整机制的演变。

多种损害填补制度的并存产生了一种特殊现象,即就同一损害可能有多种赔偿或补偿来源,那么,这些不同的损害赔偿或补偿制度之间,尤其是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之间到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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