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粤港供水有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
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深国税发[1998]8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3.10
【实施日期】1998.03.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80号1998年3月10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
1 / 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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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消费税,石脑油,先征后返政策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办转字﹝2009﹞340号
【发文日期】2009-08-24
【实施时间】2009-08-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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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
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标 签】服务业,天然水供应服务,水利工程水费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告﹝2007﹞276
【发文日期】2007-05-16
【实施时间】2007-05-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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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处理重组改制遗留资产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职工安置费,重组改制,资产置换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3﹞153号
【发文日期】2003-03-05
【实施时间】2003-02-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处理重组改制遗留资产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37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处理重组改制遗留资产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处理重组改制遗留资产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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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
策的通知》
【标 签】税收优惠政策,救助打捞单位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5﹞209号
【发文日期】2005-04-18
【实施时间】2005-04-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区局、稽查局、第一至第六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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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
的通知
【标 签】广东粤港供水,有关税收问题,免征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0﹞44号
【发文日期】2000-08-16
【实施时间】2000-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粤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全面重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可以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的规定,供应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三、对外方提供给广东粤港供不有限公司贷款的利息所得,以及外国企业的外国企业持有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发行的中期票据所取得的票据利息所得,应按照现行税法法规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由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利息时扣缴。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党政机关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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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有关税务工作的通知
【标 签】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0﹞248号
【发文日期】2000-04-12
【实施时间】2000-04-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有关税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电﹝2000﹞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市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按征管范围做好经省、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撤销企业的税务检查、税款清缴、欠税清理、发票缴销、注销登记等工作。
登记分局将批准撤销的企业中已办注销税务登记的户数、未办税务登记注销的户数及其有关情况按截止日期(4月10日)统计,并于4月15日前报市局征管处;各分局按职能范围将税款清缴的户数、金额以及尚未清缴的户数、金额、发票清缴的户数以及尚未清缴的户数及有关情况按截止日期(4月10日)统计,并于4月15日前报市局征管处。
二、各分局领导要亲自抓好落实,简化工作程序,抽出主要力量,缩短查帐时间,尽快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此项工作。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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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资源税适用税额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办转﹝2003﹞44号
【发文日期】2003-06-20
【实施时间】2003-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 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6.9.财税﹝200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反映,现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不尽合理,建议作适当调整。
经研究,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请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12.07•【字号】深国税发[1995]511号•【施行日期】199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国税发[1995]511号1995年12月7日)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5]188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圳市内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仍暂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税务机构分设及税收征管范围划分问题的批复(深府[1995]41号)执行;二、除我市的国家专业银行按“汇总核签缴纳”征管入库外;区域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律就地征收,缴入当地中央金库;总部设在市外需返回总部汇总的中央企业,仍暂按财政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85]财税字第109号)第六条的规定,先在深圳缴税后,返回原地汇总抵扣;三、我市中央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国务院尚未统一作出调整以前,暂减按15%计征。
有关成本费用列支范围和标准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四、根据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减税,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主管分局,由主管税务分局提出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核批准;五、未建立和实行坏帐准备金制度的中央企业实际发生,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的坏帐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6.01
•【字号】深国税函[2006]130号
•【施行日期】2006.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6〕130号2006年6月1日)
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可申请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如申请汇总纳税需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
二、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由核算地统一纳税的,凡核算地在深圳市的纳税人,需填写《企业所得税统一纳税备案表》,到主管区、分局备案。
三、主管区、分局文书受理窗口受理纳税人备案表(文书受理岗-文书受理-备案类-企业所得税统一纳税备案表),录入CTAIS系统并打印企业所得税统一纳税备案通知书交纳税人。
四、CTAIS系统中《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企业所得税)停止使用,其他有关汇总纳税的规定(如外汇总、上级机关审批汇总等)维持现行办法。
五、《企业所得税统一纳税备案表》纸质表单由各单位直接与印刷厂联系索取。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2.02•【字号】深国税发[1996]47号•【施行日期】1996.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47号1996年2月2日)各征收分局、各稽查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转发给你们。
市局补充要求如下:一、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各分局在审核商业企业进项抵扣凭证时,应同时审核有关现金结算证明(单位结算价款在1万元以下的)、银行结算证明、商业承兑票据等资金结算证明材料。
对于发生与进项抵扣凭证相一致资金移动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否则,一律不予抵扣。
二、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按国税发[1995]015号通知和192号通知的要求执行,不再受2个月期限的限制。
三、有关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1996年继续执行。
四、各分局应积极向纳税户宣传有关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政策规定,规范纳税户开具和取得进项抵扣凭证的行为,以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
以上规定和要求,请自文到之日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略)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
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深国税发[1997]30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7.08
【实施日期】1997.07.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务院关税
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企业
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304号1997年7月8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
1 /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粤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粤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粤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49号2000年12月11日)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广东粤海企业(集团)全面重组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在省内设立广东粤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粤港);由广东粤港在香港设立广东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控股)广东控股在开曼群岛设立粤港供水(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由广东粤港和控股公司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中外合作企业--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合作公司是专门为运营注入的东深供水资产而设立的公司,广东粤港和控股公司各持有其1%和99%的股权。
为了支持粤海企业(集体)全面重组和东深供水资产的注入等系列运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你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粤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有关税务问题的请示》(粤府函[2000]598号)提出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如下:一、对广东粤港向合作公司转让东深供水资产免征营业税;二、对广东粤海企业(集团)资产重组中签订的合同以及设立的资金帐簿应缴纳的印花税,给予一次性特案免征。
三、对香港银行提供给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的贷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扣缴的预提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75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拥有的房产征免房地产税问题,请你省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决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供水、供电、供气收费发票管理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供水、供电、供气收费发
票管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8.12.23
•【字号】深国税告[1998]7号
•【施行日期】1999.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供水、供电、供气收费发票管理
的通告
(深国税告[1998]7号1998年12月23日)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加强发票管理,严格和规范供水、供电、供气收费票据的印制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凡是发生水、电、煤气销售的纳税人(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和受托代收费的银行或代收费的其他单位),都应开具经深圳市国税机关批准印制并套印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章的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1999年2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和受托代收费的银行或其他单位)统一使用经深圳市国税机关审批印制并套印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章的发票收款,不得使用其他收款收据。
二、上述单位必须于1999年2月1日前,分别向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或申请印制发票手续。
三、从1999年2月1日起,凡供水、供电、供气收款,开具非经国税机关审批印制、或没有套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章的票据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按有关规
定处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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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市话初装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企业所得税,市话初装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办转字﹝2003﹞43号
【发文日期】2003-06-19
【实施时间】2003-06-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市话初装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
法﹝2003﹞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市话初装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8.10.29
•【字号】深国税发[1998]490号
•【施行日期】1998.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490号1998年10月29日)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市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发[1998]12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跨省、市经营的纳税人,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径自向国家税务总局报批,并抄送我局备案
;
二、本省内跨市经营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本市内跨区经营的,由市内审批;区内经营的纳税人,由所属征收分局或区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
三、为保证深圳经济特区税收政策的连续性,新设立在深圳市的成员企业,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仍按财政部(85)财税字第109号第六条规定招待暂不作变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水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水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深财综[2009]3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09.05.12
【实施日期】2009.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水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
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
(深财综〔2009〕38号)
宝安区、龙岗区、盐田区财政局,宝安区、龙岗区、盐田区物价分局,宝安区、龙岗区、盐田区水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水利厅转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9〕4号),根据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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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广东粤港供水,有关税收问题,免征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0﹞834号
【发文日期】2000-12-05
【实施时间】2000-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涉外税收调查分局、罗湖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0﹞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0年11月10日 粤财法﹝200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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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