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12.28
•【字号】2020年第178号
•【施行日期】2020.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
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结合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情况,我厅编制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20版)》,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8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8•【文号】发改政研[2013]2091号•【施行日期】2013.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政研〔2013〕2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印发实施。
9月25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近期我委还将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加强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现将《囯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0月18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已经并将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为把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落到实处,防止由于监管不到位出现管理真空,造成过度投资、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按照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1、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再审批、核准或认定,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与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主动衔接协调,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不得提出与国务院规定不相符的政策要求,防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出现明放暗不放、中途截留、变相审批等问题。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石家庄市政府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调整合并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石家庄市政府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调整合并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6•【字号】办字〔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石家庄市政府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调整合并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一批行政许可和调整合并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石政办函〔2018〕5号),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对应石家庄市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我市需衔接取消行政权力事项9项,对石家庄市调整合并及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我市需对应落实调整合并行政权力事项9项,承接1项。
为确保取消、调整合并及承接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抓紧做好衔接落实。
对石家庄市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各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对调整合并及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要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严格按照“审监”分离的原则,对市场已经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许可事项取消后,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确保将每一个具体事项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三、做好公示和信息公开。
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完善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
附件:1.新乐市衔接落实石家庄市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9项);2.新乐市调整合并及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10项)。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6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邢政办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邢政办发〔2016〕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精神,经2016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衔接。
为确保衔接工作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情况省政府共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73项(取消26项,下放47项)。
经梳理核对,全市共涉及51项,其中,市本级衔接取消6项,接收下放45项(市本级42项)。
二、严格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从行政权力的事项管理、流程、服务、受理场所、监督检查等方面,全面规范行政行为。
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创新工作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对省政府部门取消的事项,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核对,对涉及事项要全部予以取消,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与保留实施的审批事项合并、重组或以新的名目取代搞变相审批。
同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
对接收的事项,相关部门要制定接收事项承接方案,规范管理措施,切实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服务水平。
对省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的事项,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规定,以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签订委托书等形式进行落实,涉及直接委托县级部门实施的,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承市政办字〔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8〕26号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做好《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衔接落实工作,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省政府文件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
经梳理,此次我市共衔接取消4项,承接省下放44项。
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取消下放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职。
二、已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变相审批。
同时,按照制定的监管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创新监管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缺位。
三、承接省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承接方案,积极与省级部门做好业务对接,并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四、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起10日内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在部门网站、窗口进行公开。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施,按照省通知时限要求,抓紧完成本级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证明材料事项清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12.21
【实施日期】2017.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证明材料事项清
单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要求,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证明材料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证明材料事项清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21日
附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证明材料事项清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十一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
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18]22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2.10
【实施日期】2018.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
知
(石政办函〔201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对应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的70项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我市衔接取消和承接43项。
其中,衔接取消1项,承接下放42项(直接下放28项,委托下放12项,授权2项)。
为确保取消下放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一批行政许可和调整合并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一批行政许可和调整合并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石政办函〔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一批行政许可和调整合并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石政办函〔20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6号),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对应省政府取消的4项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我市衔接取消行政许可2项,对国务院、省政府取消的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市对应落实取消4项。
同时,根据近期新修订的国家法律、法规、省部委相关文件,取消6项,合并调整下放14项。
为确保取消、合并调整和下放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抓紧做好衔接落实。
对国家、省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各级各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对合并调整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要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严格按照“审监”分离的原则,对市场已经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许可事项取消后,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确保将每一个具体事项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三、做好公示和信息公开。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完善本级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
县级衔接落实工作要在本通知印发后30日内完成。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7.16•【字号】冀国土资发[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29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市、辛集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公布了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提出了工作要求。
为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清理共取消省本级国土资源行政许可3项,非行政许可7项,行政监管1项,共11项;下放行政监管2项。
(具体目录见附表)二、工作要求(一)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切实加强监管。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市、辛集市国土资源局要针对省厅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及时制定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切实保证有关工作顺利开展。
省厅有关处室,对取消、下放的事项要切实加强监管,强化间接、动态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督,健全相关制度,防止管理脱节。
(二)强化措施,规范管理。
对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自省政府公布之日起省厅不再受理。
各相关业务处室严禁变相擅自受理。
对下放事项,有关业务处室要制定工作指导意见,提出具体审批标准和规范,确保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依法规范运作。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厅机关各处室及有关事业单位,针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切实提高基层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构建法制国土。
附件:1.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表(略)2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表(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7月16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冀建法[2008]502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冀建法〔2008〕50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扩权县(市)建设部门:为巩固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成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学习借鉴浙江省等先进省下放政府管理权限、减少行政审批、激活和催生市场主体的经验,省建设厅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将本厅实施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委托设区市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有关部门)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至设区市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将由省建设厅实施的四级(含暂定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下放至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二)将由省建设厅实施的三级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下放至设区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批;(三)将由省建设厅实施的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下放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将由省建设厅实施的丁级工程设计资质,下放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委托设区市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将由省建设厅实施的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公园、游园、大型广场绿地和苗圃的批准,委托所在设区市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具体工作要求实施省建设厅下放、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区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专业法律规范的规定,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确保省建设厅下放、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本地、本部门得以顺利实施。
(一)要抓紧补充调整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确定新的行政许可保留项目目录。
对下放、委托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向社会公布。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行政权力清单和衔接石家庄市取消下放部分行政权限的通知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行政权力清单和衔接石家庄市取消下放部分行政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8•【字号】鹿政办函〔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行政权力清单和衔接石家庄市取消下放部分行政权限的通知鹿政办函〔2015〕35号各乡、镇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强化权力行使的监管制约,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开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取消下放部分行政权限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7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公开区乡两级行政权力清单。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面公开行政权力清单。
区直35个部门共保留实施行政权力1296项,其中,行政许可185项、行政处罚461项、行政强制111项、行政征收51项、行政给付22项、行政裁决9项、行政确认65项、行政奖励13项、行政监督185项、其他类194项。
乡镇政府共保留实施行政权力34项,其中行政许可4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裁决2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奖励5项、行政监督14项、其他类5项。
5月29日前,区政府各部门要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5月底前,区审改办在河北机构编制网公开部门行政权力汇总清单同时公开乡镇政府和派出机构的行政权力清单,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区政府各部门汇总清单。
二、抓紧编制并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图。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区政府审定的行政权力清单,本着规范运行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规范程序,减少环节,优化流程,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并于5月底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办事服务大厅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三、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
权力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冀政办发[2016]2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11
【实施日期】2016.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冀政办发〔2016〕2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推动“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形成经济发展的持续内生动力,省政府决定再取消下放73项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6项,下放47项)。
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
1 / 1。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厅港航局、省运管局: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9]1号),有6项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衔接落实,其中取消3项,下放管理层级3项。
为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相关目录调整和公开工作从即日起,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办理单位、行政审批局以及秦、唐、沧三地港航管理机构,要在各自的门户网站和行政服务窗口,及时调整更新行政许可目录清单、权力清单等相关清单,并将调整后的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在省厅门户网站公开的工作由厅港航局、省运管局会同厅政法处、宣传中心落实;在承办单位门户网站、行政服务窗口公开的工作由各承办单位落实。
具体衔接调整内容如下:取消3项,分别为船员服务簿签发、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相应在我省行政许可事项中予以取消。
下放管理层级3项,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由交通运输部下放至省厅实施,列入省厅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由省运管局下放至市、县实施,从省厅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取消,列入市、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冀建法[2011]7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冀建法〔2011〕7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保定、张家口市园林局:根据省政府领导关于“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权,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实现审批权更少,审批程序更减,审批时限更短,服务更优,监督更有效,群众更满意”的要求,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自2011年2月20日起,将本厅实施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子项的审批权,下放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事项1、“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审批”中的“工程监理企业专业资质丙级和事务所资质审批”;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中的“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3、“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审批”中的“不涉及专业厅局的丙级及以下工程勘察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
二、办理方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下放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加盖本局印章的证件。
被许可人需要出省从事相关活动时,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所发证件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换领加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章的证件。
三、有关要求(一)明确责任,搞好衔接。
对接收的下放事项,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确定内部具体的实施单位,明确责任分工,切实保障下放审批权限工作落实到位。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3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9〕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应国务院取消的25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衔接取消3项;对应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承接2项。
为确保取消和下放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确保衔接落实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取消下放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职。
对于衔接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对于衔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积极与省对口部门沟通,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承接到位。
对于取消及下放的事项,要制定细化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国务院部门下放到县级事项是否由行政审批局承接,由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充分研究论证后确定。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对于保留实施的事项,各级各部门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动态调整及时公开。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并按照清单管理的要求,对本部门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进行相应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衡政办字〔2018〕12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衡政办字〔201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优化营商和发展环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对省政府部门实施的18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并向市县两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52项。
其中涉及我市衔接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3项;涉及我市承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47项(直接下放30项、委托下放15项,授权2项)。
为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所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做好取消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
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立即停止审批,并制定细化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确保承接到位,并做好工作对接,搞好业务学习和培训,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
二、严格完成时限,强化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要在2月17日前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进一步做好审批流程的精简和优化工作,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加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邯政办规〔2018〕2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
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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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衔接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邯政办规〔2018〕2号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要求,我市对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衔接。
需要我市衔接取消下放的事项共56项,现将衔接取消下放目录予以公告。
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衔接取消下放事项的研究,规范审批行为,防止管理脱节。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9日
——结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对应国务院取消下放和市级自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对应国务院取消下放和市级自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06•【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对应国务院取消下放和市级自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20〕7号)有关要求,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对应国务院部门取消下放的21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对应衔接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项、承接下放事项1项;同时,结合我市实际,调整1项行政许可为“市县同权”事项,为确保取消下放和调整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衔接落实。
对国家、省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进行审批;对国家、省公布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承接落实,确保审批工作的无缝衔接;对调整为“市县同权”的行政许可事项,市、县行政审批局要坚持“谁受理、谁审查、谁发证”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综合受理、现场勘验和审批发证。
二、优化事项审批流程。
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抓紧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调整行业系统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完善承接事项实施清单,编制办事指南,压缩办理时限,规范审批行为,并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主体责任,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建立健全审批与监管衔接畅通、信息互享的工作机制,确保审批、监管无缝对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决定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衔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决定下放行政权
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建法[2016]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4.22
【实施日期】2016.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决定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冀建法〔2016〕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近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7号),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审批”、“各设市城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从业许可”,下放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有关部门实施。
为做好上下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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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建法[2016]1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10.10
【实施日期】2016.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的通知
(冀建法〔2016〕1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石家庄、保定市园林局:
近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其中我厅6项行政权力事项取消、3项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有关部门实施。
为做好本次取消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公布取消的6项行政权力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停止审批。
对公布下放的3项行政权力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下放。
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要从行政权力事项的管理、流程、服务、受理场所、监督检查等方面全面规范行政行为,按照规定程序动态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办事。
附件:1.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0月10日
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