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闵行区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产业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产业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闵府规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产业政策意见》的通知闵府规发〔2020〕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现将《闵行区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产业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20年5月11日闵行区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产业政策意见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制造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落实高质量发展战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的决策部署,围绕区委区政府推进上海南部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和南上海高新智造带建设任务,统筹区内各类创新资源和产业基础优势,着力推进人工智能、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4+4”重点制造业产业领域以及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特制订产业政策意见如下:一、鼓励优质项目引进和企业成长壮大(一)鼓励优质企业落户园区。
鼓励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有技术主导权的优质企业落户重点产业园区和基地,对新引进的内资项目或外资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安排产业用地和相应扶持政策。
(二)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
建立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区内制造业龙头企业数据库,每年对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给予100万元/年的奖励,鼓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等各类日常发展支出。
(三)引领骨干企业加速发展。
建立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区内制造业骨干企业数据库,每年对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给予50万元/年的奖励,鼓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等各类日常发展支出。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28•【字号】闵府发〔2019〕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9〕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0〕15号)同步废止。
2019年8月28日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沪发改投〔2018〕284号)、《关于开展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投〔2018〕2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闵府发〔2017〕1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城市维护类项目。
鼓励社会资金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投资上述领域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原则区政府投资应符合国家、本市发展战略及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着力保基本、保民生、保重点,同时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违法施工查处及职责分工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违法施工查处及职责分工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闵府办发[2013]68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违法施工查处及职责分工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闵府办发[2013]6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闵行区违法施工查处及职责分工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3年9月6日闵行区违法施工查处及职责分工若干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杜绝违法建筑和违法施工现象,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根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未办理土地、规划、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正在擅自施工的项目。
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
二、巡查发现机制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依托区“大联动”平台,进行网格划分、落实责任。
(一)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为违法施工巡查责任主体,必须成立专门的巡查队伍,落实人员和经费,划分管理网格,落实工作责任,全面负责辖区内正在违法施工的日常巡查工作。
发现违法施工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区“大联动”平台。
区建设交通委、区农委、区规划土地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水务局、区民防办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违法施工行为的巡查发现工作。
(二)巡查发现、举报的违法施工统一报区“大联动”平台,由区联动中心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派发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置。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闵府发[2012]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区经委、区财政局拟订的《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根据《中共闵行区委、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闵委发[2012]14号),为了完善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扶持政策,加大对总部经济、楼宇经济、金融服务、商贸旅游、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重点领域的政策聚焦,对注册和纳税均在我区的重点企业进行产业扶持,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大力发展总部经济(一)申请条件1、经国家或上海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和区税务分局联合审定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销售、结算、投资决策等职能;(2)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3)注册资金达1亿元以上且连续两年年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
3、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和区税务分局联合审定的上市公司总部或其销售结算中心等。
(二)扶持标准1、开办资助。
对在本区新注册的投资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开办资助。
其中,经认定为国家级地区总部的给予1000万元;经认定为上海市投资性地区总部的给予600万元。
开办资助自注册本区的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由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发放。
2、购(租)房资助。
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闵行区内建造或购买自用办公场所的,经区经委和区财政局联合审定后给予建造或购买总价10%、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租赁闵行区内办公场所用于自用办公的,经区经委和区财政局联合审定后,每年按照实际租金的30%,连续六年给予租房资助,资助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落实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04•【字号】闵府办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涉及问题专项整改方案》的通知闵府办发〔2022〕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区生态环境局拟定的《闵行区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涉及问题专项整改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3月4日闵行区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涉及问题专项整改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对照《2021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涉及我区企业环境违法等问题,根据上海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2021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沪长江经济带办[2022]3号)要求,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扎实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结合闵行区实际,以抓好《2021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以下简称《警示片》)涉及我区企业环境违法等问题整改为重要契机和强大动力,全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区域环境管理水平,为长江生态修复和上海全面建成全球卓越城市贡献闵行力量。
二、工作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重点结合《警示片》涉及我区企业环境违法等问题,对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全面整改。
同时,要举一反三,系统整改并形成长效机制,持续提升我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水平。
2012年上海市闵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2年上海市闵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章来源:闵行统计信息网信息时间:2013-02-20上海市闵行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闵行调查队2013年2月5日2012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外部环境和自身发展转型的双重考验,全区人民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转型、稳增长,强服务、惠民生”的工作主线,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国民经济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稳步提升,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持续改善,全面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任务。
一、综合2012年,闵行区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健康发展。
初步核算,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594.22亿元,比上年增长7.5%。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63亿元,下降6.9%;第二产业增加值974.02亿元,增长3.7%;第三产业增加值618.57亿元,增长14.2%。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38.8%,比上年提高2.3个百分点。
财税收入增长稳定。
全年实现财政总收入487.14亿元,比上年增长12.2%,其中区级财政收入148.77亿元,比上年增长7.0%。
从主要行业税收来看,第二产业实现税收258.35亿元,比上年增长23.5%;第三产业实现税收212.87亿元,比上年增长11.7%,其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完成税收7.78亿元,增长47.0%。
全年地方财政支出188.13亿元,比上年增长7.3%。
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2.08亿元,增长3.3%;科学技术支出10.75亿元,增长18.0%;医疗卫生支出9.72亿元,增长43.5%。
全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329.28亿元,比上年增长5.8%。
其中工业投资70.82亿元,下降10.3%;房地产开发投资173.83亿元,下降5.3%。
从产业投向看,第二产业完成投资额70.82亿元,下降10.3%,占全部完成投资的比重为21.5%;第三产业完成投资额258.46亿元,增长11.3%,占78.5%。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闵行区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闵行区行政审
批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10.03.24
•【字号】闵府办发[2010]16号
•【施行日期】2010.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闵行区行政审批事项
的通知
(闵府办发[2010]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沪委办发[2008]23号)精神,经区审改办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集中清理,闵行区行政审批事项共计338项,现予公布。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闵行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2020版)》的通知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202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14•【字号】闵府办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2020版)》的通知闵府办发〔2020〕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闵行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2020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原《闵行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闵府办发[2018]31号)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2020年2月14日闵行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2020版)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有效预防、妥善处置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1.4事故分级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和《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要求,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I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0]15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0]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区发展改革委拟订的《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一○年八月三十日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9]49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在《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闵府发[2006]8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区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一)财政安排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二)区城投公司、闵盛公司资金;(三)利用国债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安排原则)政府投资安排应符合国家战略及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和谐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有利于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原则,注重公平和效益,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项目管理职责分工)(一)区发展改革委。
区发展改革委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计划和审批管理,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和稽察。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现将《闵行区“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闵行区“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十二五”时期是闵行积极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重大变化、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全面调结构和深度城市化、加快建设现代化新城区的重要时期。
《上海市闵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区“十二五”规划)根据《中共闵行区委关于制定闵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经闵行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是“十二五”时期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瞻性、指导性总体规划。
为全面实施区“十二五”规划,圆满完成“十二五”时期的各项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1)区“十二五”规划在区委的领导下,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区人大、区政协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区发展改革委是区“十二五”规划实施的牵头单位,负责规划实施的推进、协调、督促工作,并及时通报规划实施的有关情况。
二、建立健全规划体系(3)编制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根据区政府要求,认真编制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24项重点专项规划应按计划逐一在2011年上半年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域规划应由镇人代会、街道社区工作会议审议。
(4)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
促进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与总体规划的衔接以及各级各类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相互协调,确保各类规划与规划纲要在总体要求上指向一致、空间配置上相互协调、时序安排上科学有序。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1.07.29•【字号】闵府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闵府发[2011]2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安委会办公室拟订的《闵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闵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加强对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和下达本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完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监管局,承担区安委会日常工作。
二、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共同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8年闵行区纠风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8年闵行区纠风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闵府办发[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8年闵行区纠风工作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8]4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拟订的《2008年闵行区纠风工作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八年七月一日2008年闵行区纠风工作意见2008年区纠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确保新的专项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果,已开展的专项治理取得新的进展,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工作不断深化,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突出问题整改成效明显,为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
一、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一)扎实开展新的专项治理工作1、加强专项督查,确保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督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市场价格监管专项检查,坚决纠正不顾大局,不执行、不落实有关加强价格监管的措施及工作要求等行为,从严查处价格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价格监管政策的落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抓好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联合有关部门对落实惠农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支农资金投入使用情况,保证支农资金及时拨付,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克扣、挪用涉农补贴款等行为,确保惠农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主要目标:年内减少、控制节庆活动的数量和规模,切实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并完善制度规定,逐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闵行区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暂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闵行区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暂行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5.20•【字号】闵府办发[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闵行区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暂行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12]5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规划土地局、区经委拟订的《关于闵行区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暂行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关于闵行区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暂行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逐步优化产业结构,不断提升产业能级,提高项目落地效率,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闵行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实施意见。
一、实施背景(一)根据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有关工业用地出让工作要求,2012年1月1日以后发布工业用地出让公告的地块,将由各区(县)规划土地局完成现场摘牌工作,不再到市土地交易市场进行现场活动。
(二)根据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有关规定,工业用地出让口径如下:1、入市交易方式除市场化标准厂房用地采用公开挂牌方式出让以外,其余工业用地均可采用带产业项目出让,其中包括市认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区(县)认定的带产业项目出让两类。
出让人选择带产业项目出让的,应在出让合同中明示相应的监管需求:该出让地块不得分割转让;确因无法达成项目建设要求需整体转让的,须报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2、入市报件要求公开挂牌出让地块和市认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均按原有方式及要求提交入市申报材料,区(县)认定的带产业项目出让地块应在参照公开挂牌出让地块入市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增设以下三项内容:(1)经区(县)招拍办确认的“两图一表”,即总平面图、鸟瞰图(或透视图)和《项目基本情况信息表》,其内容应与征询复函保持一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四项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四项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闵府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四项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闵府发〔2020〕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实施细则》、《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实施细则》、《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实施细则》、《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实施细则》四项配套实施细则已经本届区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20年11月27日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草案形成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四章决策执行、调整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沪府令35号)、《闵行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关系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事项依照相应程序所作出的决定。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区政府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以下简称“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环卫作业养护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环卫作业养护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3.14•【字号】闵府办发[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环卫作业养护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闵府办发[2012]2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绿化市容局、区财政局拟订的《闵行区环卫作业养护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闵行区环卫作业养护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为了提高本区环境卫生管理和作业水平,充分发挥财政经费投入的绩效,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本区环卫作业养护经费的预算编制、承担方式、使用及流程等管理行为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行政管理部门)区绿化市容局是本区环卫作业养护经费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中心(以下简称“区收费中心”)为具体实施单位,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执行管理部门。
第二条(范围及资金来源)本试行办法所指的环卫作业养护经费是指列入区环卫作业养护范围的市政道路保洁(包括人工清扫、人工冲洗、机械清扫、机械冲洗)、环卫公厕(倒粪站)维护保洁、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小型垃圾压缩站、垃圾箱房、废物箱等环卫作业养护经费以及生活垃圾处置经费。
其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市财政补贴给各区县的生活垃圾处置费补贴,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两级财政投入的环卫作业养护经费;向单位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及可以用于环卫作业养护经费的其它收入。
第三条(资金保障)环卫作业养护经费作为公共服务项目支出,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将环卫作业养护经费按相关规定及定额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本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环卫作业养护定额修订作相应调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3.09.10•【字号】闵府办发[2013]72号•【施行日期】201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闵府办发(2013)7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3年9月10日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完善本区建筑市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建设项目全覆盖、全过程监管,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办法:一、基本原则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对建设工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加强对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做到建设工程管理全覆盖,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二、适用范围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等)。
私人住宅装修、农民自建低层住房和抢险救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三、职责分工(一)区建设交通委负责办理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等相关部门立项或批准的,限额以下工程的相关建设管理程序;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负责现场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管。
(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水务局等部门负责办理职责范围内,限额以下工程的相关建设管理程序和现场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09•【字号】闵府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闵府发〔2017〕1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本届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7年5月9日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以及相关规定,按照《闵行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
第四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规定,落实重大决策事项的组织安排、审查上报、依法公开、督查落实等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的审查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实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监察。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包括下列事项:(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二)重大财政资金的使用及安排;(三)重大投资项目、重要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四)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区政府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闵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闵府办发[2012]5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闵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闵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闵府办发[2012]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完善本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闵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闵府[2011]117号),经区政府研究,同意闵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主任:金士华区委常委、副区长副主任:傅爱明区府办副主任叶宝法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局长成员:倪学斌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新闻办主任张琍俊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洪昌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史宏超区经委副主任朱成杰区建设交通委副主任张国荣区农委副主任余梅区监察局副局长胡延枫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叶枫区公安分局指挥处处长、区联动中心副主任(兼)李骏区财政局副局长李光华区教育局副局长夏红区卫生局副局长喻文熙区环保局副局长薛允康区城管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钱杰仁区工商分局副局长杨锡仁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副局长龚明红区质量技监局副局长黄建康闵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张晓英浦江镇副镇长黄林平吴泾镇副镇长贾兰兰马桥镇副镇长袁家勤颛桥镇副镇长朱蓉蓉梅陇镇副镇长曲峥莘庄镇副镇长李映屏七宝镇副镇长蔡静怡虹桥镇副镇长王宁红华漕镇副镇长李绍忠江川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陆列平古美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杨圣国新虹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俞奕华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为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办公室主任由叶宝法同志兼任,郭剑英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专职),史宏超、张国荣、钱杰仁、龚明红、杨锡仁、薛允康等同志兼任副主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一届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一届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1.20•【字号】闵府办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一届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闵府办发[2012]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经新一届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新一届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安排如下:莫负春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
金士华副区长:分管城乡统筹、行政审批、政务公开、招投标管理、建议提案办理、法制、区志、监察、审计、工商、生产安全、食品药品监督、质量与技术监督、人民武装等工作。
联系档案、部队。
戴骅副区长:分管政策研究、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物价、统计、国有(集体)资产经营和管理、人口综合管理、外事、机关事务等工作。
联系金融单位。
吴培根副区长:兼区公安分局局长,分管国家安全、应急管理、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工作。
联系政法委(综治办)。
蔡小庆副区长:分管工业、商务、旅游、粮食、园区、科技、信息化、知识产权、抗震、合作交流等工作。
联系科协、航空航天、中央企业、市属企业。
杨德妹副区长:分管教育(国际教育)、卫生(国际医疗)、体育、文化广播影视、人口计生、妇女儿童、红十字、社会事业投资和经营等工作。
联系宣传部、妇联。
于勇副区长:分管规划、土地、城乡建设和管理、交通、住房、水务、市容绿化、环保、民防等工作。
联系气象局、邮政局。
沈军副区长: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民政、司法、社会综合管理(社会稳定)、民族、宗教、对台、侨务、青年事务等工作。
联系统战部、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团区委、信访办、社建办、编委办、残联。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闵行区公共行政服务管理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闵行区公共行政服务管理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9.13•【字号】闵府办发[2012]84号•【施行日期】2012.09.1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闵行区公共行政服务管理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闵府办发[2012]8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整合公共服务资源,提升政府服务质量,加强对公共行政服务管理机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区政府研究,并报区委同意,决定成立闵行区公共行政服务管理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莫负春区委副书记、区长副组长:金士华区委常委、副区长丁欢欢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成员:龚惠斌区府办主任董新华区编委办主任俞芳区监察局局长张伟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季佩坤区财政局局长汤忠心区机管局局长黄慧超区公共行政服务管理局党工委书记王建萍区公共行政服务管理局党工委副书记该领导小组内设闵行区公共行政服务管理局筹备工作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黄慧超区公共行政服务管理局党工委书记副组长:王建萍区公共行政服务管理局党工委副书记成员:傅爱明区府办副主任金彪区编委办副主任宋效林区监察局副局长袁家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骏区财政局副局长钟亮区机管局副局长罗嗣军区公共行政服务管理局副局长徐军鹰区公共行政服务管理局副局长王小兰区公共行政服务管理局副局长祝泷飚区招标投标中心主任今后,该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职务若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的接任领导自然接替。
特此通知20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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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闵行区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闵府发[2012]5号
【发布部门】80903B002
【发布日期】2012.02.13
【实施日期】2012.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闵行区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闵府发[201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区安委会办公室拟订的《闵行区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闵行区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2012年,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工作的意见》、《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区第五次党代会、区第五次人代会的精神,以围绕“一条主线”、强化“两项措施”、聚焦“六个重点”、夯实“四个基础”为工作着力点,突出事前预防,强化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夯实基层基础,继续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城市运行安全平稳有序。
一、围绕“一条主线”,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
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这条主线,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镇、街道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强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一)落实镇、街道的属地管理责任。
各镇、街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要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搞建设谋发展必须坚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抓好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
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研究、部署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案,协调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要组织所属单位和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或施工的设备、设施和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治理。
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监督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
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对反映的问题要深查原因,并及时查处。
(二)提升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水平。
区安委办、区安监局要加大履职考核力度,突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完善覆盖各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
每年下达考核控制指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如在考核中超过考核控制指标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直至追究相应领导的责任。
抓好重大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按照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完善我区重大事故隐患“四级责任”和“三级督办”的工作机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定期通报、动态跟踪、定期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指导、协调、督促建设、安监、质监、消防、交通、房管、文化、民防、工商等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强化工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行业指导,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三)加大行业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力度。
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和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本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同时指导和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的检查、教育培训、奖惩以及设施设备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参与,采用定期检查、随时抽查的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治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向生产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要认真编制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目录,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近三年内曾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
经营单位,要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目录,载明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监督管理的重点要求。
要发挥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予以公布,并要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登录制度,在上海安全生产网上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