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

合集下载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党内其他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市级河长名单2.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和责任分工3.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9日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强化属地责任,全面深入推进河长制,有力促进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治理、水生态治理、水资源管理、河湖岸线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水生态文明建设和水安全保障为统领,以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护水资源为主要任务,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属地负责、行业监管、专业管护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解决首都水环境突出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引导,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京政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批复精神,全面推进“科技北京”建设,充分发挥首都科技智力资源优势,加快本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首都经济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一)重要意义。

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建设“科技北京”、实现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是将首都科技智力资源优势向经济发展优势转化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不断创新体制机制,整合科技创新资源,促进大批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

但是,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还存在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一些制度性问题,推动科技创新的机制模式还需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市场环境还需进一步优化。

因此,必须从事关首都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化改革,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进一步建立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体制和机制,这既是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首都经济优化升级的紧迫要求,也是把北京建设成为创新型城市和国际创新枢纽的战略抉择。

(二)指导思想。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标 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文 号】京政发﹝1999﹞14号【发文日期】1999-04-26【实施时间】1999-04-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是首都经济发展的关键和核心,是本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为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特制定本政策。

一、吸引、凝聚高素质创新和创业人才 (一)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工作满三年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二)在中关村地区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

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人员,由个人申报,经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授予专业技术职务。

(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通过专职、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教授、研究员资格予以保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建立实验室;允许在校研究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

(四)对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五)市有关部门每年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培训计划并委托有关高等院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地税企[1999]37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1999.07.09【实施日期】1999.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9]370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发[1999]1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试验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高新技术产业是首都经济发展的关键和核心,是本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为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特制定本政策。

一、吸引、凝聚高素质创新和创业人才(一)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工作满三年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二)在中关村地区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

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人员,由个人申报,经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授予专业技术职务。

(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通过专职、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教授、研究员资格予以保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京政办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22日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要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减轻疫情防控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积极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一)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要求,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5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京政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发[2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8日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新发展,加速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发挥软件产业在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和支柱作用,提升集成电路产业的战略性基础作用,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软件产业政策(一)加速软件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首都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创新资源优势,支持软件企业大力发展自主、高端、新兴的技术和产品,打造中国软件产业创新发展高地。

与首都经济圈和环渤海经济带中具备条件的城市建立合作机制,促进人力密集型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以及能耗较高的数据中心企业向京外转移。

(二)打造中关村软件城。

以海淀区上地及周边地区为核心,积极推进中关村软件园三期工程建设,盘活区域内存量产业用地,推动区域业态调整,促进软件产业集中成片发展,建成覆盖面积约30平方公里的中关村软件城,并在产业规模、公共服务能力、土地集约利用、综合配套水平、园区形象等方面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三)支持软件产业特色园区建设。

在具备条件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中,布局建设定位明确、职住一体的软件产业特色园区。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的积极性,综合利用土地、规划、财税政策,将一批腾退的工业、商业企业用地提升改造为软件产业特色园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
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京国税[1998]10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6.08
【实施日期】1998.06.08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XP10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0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1998]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稽查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新型的税务稽查体系对促进依法治税,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保证税收收入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各区、
县局应充分重视税务稽查工作,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领导。

二、关于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的组建工作,市局已于今年3月份以京国税[1998]072号文件印发各区、县局,就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印章使用以及职责、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截至目前,部分区、县局已相继。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9•【字号】京政发[2001]38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第11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为大力推动并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速本市科技发明、技术专利等科技成果的商品化,鼓励科技成果的拥有者将高新技术快速转移到产业应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认定制度。

市政府指定专门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并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

凡在本市登记注册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均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二、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市政府设立技术创新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市计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以及政府出资引导设立的投资机构,多渠道筹资,以市场调研投入、项目开发、风险投资、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二)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用于鼓励本市组织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特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第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

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

(四)关于实行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的相关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述信息及时传递至市地税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信息后,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纳税人,要求其在征期内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1•【字号】京政发[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支柱地位,将北京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推动本市率先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格局的重要引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对于本市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成为全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标杆和火炬手,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一)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掌握产业发展主动权、支撑国家创新中心建设的迫切需要。

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国在全球经济竞争格局发生深刻变革的背景下,努力掌握国际经济竞争主动的必然要求。

北京作为国家首都和科技智力资源最密集的城市,高技术产业发展基础坚实,需要率先掌握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和相关知识产权,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家创新中心,更好地服务于区域和全国的创新发展,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

(二)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的关键力量。

为了进一步促进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实施办法,以支持创新创业、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升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

以下是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

一、支持创新创业1.加强科技创新基金的设立和支持。

通过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项目提供经费、贷款和其他金融支持。

2.建立创新创业孵化平台。

推动建立更多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和孵化器,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办公场地、资金支持、导师指导等创业服务。

3.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上市。

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产业扶持和金融支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提高企业的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优化科技创新环境1.加强科技创新基础能力的建设。

增加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科研经费,加强科研人员的培养和引进,提升科技创新的基础能力。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制度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强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提高科技创新的运用效果。

3.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估、鉴定和转化,并为转化项目提供经费和技术支持。

三、提升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1.加大科技人才培养力度。

加强高校人才培养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才培养,提高人才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2.加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

通过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制度,为海内外优秀的科学家、工程师和创业者提供优惠政策和项目支持,吸引他们来北京创新创业。

3.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活动。

为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创业资金、办公场地、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持。

四、完善科技创新支持体系1.加强政策宣传和落实。

通过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科技创新政策的知晓率和执行力度。

2.健全科技创新评价机制。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凡列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海关优惠名单》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先通关、查验、放行的优惠待遇;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给予优先办理备案审批的优惠。

对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发展EDI报关。

――《北京海关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第2、5、7条●外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其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享受国内企业的同等待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9]4号)第12条●对园区内接入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的注册企业用户,利用拨号方式接入的,网络使用费按照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给予25%的优惠;利用专线方式接入的,网络使用按照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给予30%的优惠。

对园区内企业用户使用ISDN业务,2B+D端口基本月租费按照现行普通电话基本月租费标准收取。

――《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电信资费优惠问题的批复》(信清[1999]179号)第1、2条●企业在审批、登记、银行贷款、海关手续、人员出境、设置海外企业、所需公用设施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有关部门在立项、规划、可行性研究、领照、登记、开工建设等环节的审批过程中,要急事急办,不得延误。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9]4号)第4条国家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点扶持,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能够享受相应的税收、人才优惠政策——一、人才激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人才,经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

市人事局、市科委、市经委、市教委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要每年统一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培训计划,委托国内外高等学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二、财税优惠(一)企业所得税1.根据《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文件规定,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可按7.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七年开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1)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2)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3.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文件规定:(1)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也可以选择享受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两种优惠政策只能选择其一.(2)软件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1)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据实扣除.(2)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5.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1)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6.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京财税【2000】848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7.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二)营业税1.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1)对企业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2)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委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2.免税的审批程序(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昌平园区技术合同登记处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技术合同登记处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2)在昌平园区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交纳营业税,待昌平园区,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文件规定: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4.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三)增值税1.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文件规定:(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直接向海关申报,办理有关免税手续.2.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1)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四)个人所得税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五)其他1.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1)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用于鼓励本市组织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支持.(2)市经委,市科委每年从技术改造资金,结构调整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实施项目给予贴息,资本金注入及科研开发补助拨款等支持.(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两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对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4)鼓励各类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各类企业自办或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联合组建的工程或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后,可对其主要研究开发项目从科技经费中给予资助.(5)进一步发挥现有风险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本市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70%的,其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2.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文件规定:(1)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由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一定支持.市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软件出口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2)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或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直接在市外经贸委登记取得自营进出口权,或经审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3) 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增加本企业资本金投入以及个人第一次购买住房,轿车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的80%.市科委牵头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软件企业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提高到20%.(4) 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报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3.14•【字号】京财税[2002]448号•【施行日期】200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2]44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促进我市软件企业快速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拨付专项资金作为市政府对“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基金”,现针对其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个人获得“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基金”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基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细则见京科政发[2001]165号、京科信发[2001]167号文件。

三、对于京科政发[2001]165号文件第六条第四款中涉及的“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或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的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对需税务机关为获奖人开具“完税凭证”的,应由获奖人员所在单位出具本人有关收入及代扣税款情况明细表。

需扣缴单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其领取、使用、管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有关事宜,按照京地税个[1998]42号、3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为掌握上述获奖人员情况,市科委每年应将审核批准的获奖人员(包括所在单位、单位所座落的区县)及获奖金额等明细情况及时分别报送北京市财政局税政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下发各主管税务机关。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28日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精神,深化首都税收征管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结合本市“十四五”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1年,推出一批流程优、体验好的亮点项目,在打造智慧北京税务上取得突破。

2022年底前,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税收共治协同性上初步完成体系化建设,提炼试点做法,形成北京经验。

2023年底前,高质量建成税务执法新体系、税费服务新体系、税务监管新体系、税收共治新体系。

2025年底前,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北京税务,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通过技术、业务和组织变革,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共治能力。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1.积极推进智慧税务建设。

建立“智慧城市+智慧税务”协同联动机制,实现“智数赋能”。

推动税务部门与“智慧城市2.0”建设部门间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构建智慧北京税务大脑,助力本市建设智慧城市。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促进城市南部地区加快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促进城市南部地区加快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促进城市南部地区加快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促进城市南部地区加快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现将《促进城市南部地区加快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30日促进城市南部地区加快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城市南部地区紧邻首都功能核心区,居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和河北雄安新区中间,是“一核两翼”的腹地,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战略门户。

为充分发挥城市南部地区优势和特色,搭好人才、技术、信息、资金等要素流动的阶梯和桥梁,构筑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城市服务品质优良、高质量发展的腹地,促进首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新一轮促进城市南部地区加快发展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牛鼻子”,充分发挥“一核两翼”腹地作用,坚持减量集约、功能引领、重点推进、合作共赢的原则,聚焦“一轴、两廊、两带、多点”,优化城市服务功能组织,不断强化首都功能,全面提升承载能力,加快培育功能和产业,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区域协同发展,构筑科技成果转化、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新优势,持续用力、久久为功,逐步将城市南部地区打造成为首都功能梯度转移的承接区、高质量发展的试验区、和谐宜居的示范区。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教育费附加率【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税三字﹝1990﹞214号【发文日期】1990-03-16【实施时间】1990-03-16【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教育费附加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9〕93号《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和京政发〔1990〕12号《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其教育费附加按3%减办征收。

本通知从1990年1月(税款所属月份)起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1990年3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京政发[1989]9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为更好地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推动本市教育事业发展,市政府决定,从1990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率由现在的1%提高到2%。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其他规定,仍按市政府京政发〔1986〕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1989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补充通知京政发[1990]12号中央在京(驻京部队)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更好地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9年12月16日发出通知(京政发〔1989〕93号),决定从1990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率由1%提高到2%。

凡在京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中央及驻京部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均要按照上述决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特此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2.24•【字号】京地税征[2004]75号•【施行日期】2004.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75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意义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中央文件精神,充分认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意义。

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各局必须由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落实,认真做好总局文件的贯彻执行工作。

二、坚决贯彻落实涉农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于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专营种植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业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4项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做好2004年我市免征农业税的有关工作,保证农业税免征后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落实好转移支付政策,巩固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保证郊区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北京市科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科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科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
展的意见
正文:
---------------------------------------------------------------------------------------------------------------------------------------------------- 北京市科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意见
(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并加强和规范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制度
(一)设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小组(以下简称认证小组),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认证小组由市科委。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共同组成。

经认证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本市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享受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认证小组每年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一次年检。

年检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办法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认证小组认定的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外的市属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照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

即由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当年所缴纳的所得税“先
征后返”。

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另行制定发布。

——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企﹝1999﹞370号【发文日期】1999-07-09【实施时间】1999-07-09【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十五条废止,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6]2421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发[1999]1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试验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发[1999]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高新技术产业是首都经济发展的关键和核心,是本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为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特制定本政策。

一、吸引、凝聚高素质创新和创业人才(一)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工作满三年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二)在中关村地区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

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人员,由个人申报,经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授予专业技术职务。

(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通过专职、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教授、研究员资格予以保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建立实验室;允许在校研究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

(四)对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五)市有关部门每年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培训计划并委托有关高等院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六)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

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并经市外经贸委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资金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后可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留学人员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后,可享受本市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经认定,可以申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科技产业投入资金的支持。

对以上留学人员,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并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七)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合作方可凭合同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

属于职务发明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项目,从项目实施起,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高于5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

成果转让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

要进一步改进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办法,具体办法由市工商局另行制定。

(八)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积极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创新试点。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智力资本占总股本的比例可达到35%。

鼓励并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规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十)继续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科技经费年增长率不低于20%。

对科技经费中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项目开发的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经报批后,准予核销。

(十一)市、区县两级财政,对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部分按50%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十二)市政府设立技术创新资金。

通过市财政局、市科委、市试验区管委会等部门以及政府出资引导设立的投资机构,多渠道筹资,三年内每年筹资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技术创新资金以市场调研投入、项目开发、风险投资、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十三)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等所有制形式)在完成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工作后,可以不受原有额度或规模限制,直接按程序申请发行股票和债券。

充分利用证券市场的筹资与再筹资功能,支持已经上市的公司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

(十四)进一步发挥现有的风险投资公司和担保资金的作用;积极争取设立以政府资金引导、民间资本为主的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担保机构;探索建立适合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产权交易系统,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产权流动。

三、继续实施优惠政策,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十五)经财税部门审批,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全额在成本中列支;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十六)经财税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

(十七)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口的直接用于科研教学的仪器仪表等符合国家对科教用品免税规定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进口自用设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除国家规定不可免税的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十八)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高新技术企业自办或与大学、研究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外资企业联合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或技术研究中心,经认定,可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对新成立的上述机构的主要研究开发项目,可从科技经费中给予资助。

(十九)自1999年起,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区县财政返还项目所在企业。

(二十)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建设。

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孵化基地,三年内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区县财政予以先征后返。

(二十一)经认定的技术交易市场,自1999年起,三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区县财政全部返还。

(二十二)高等院校独资或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校办企业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四、扶持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发展(二十三)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经营期满十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自1999年起,四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属地方收入的新增部分由市、区县财政返还企业。

(二十四)经审定的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和新产品销售收入当年达到产品销售收入4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属地方收入的新增部分由市、区县财政返还企业。

(二十五)经认定的软件和系统集成企业,自1999年起,三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属地方收入的新增部分由市、区县财政返还企业,专项用于企业的研究与开发。

(二十六)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于科研和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十七)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作用。

市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本市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和最新发展动态,引导消费和生产;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鼓励政府部门优先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

(二十八)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与其他各类企业进行人员、技术、厂房、设备、产品销售及互相参股等多种形式优势互补的合作与资产重组。

企业合作重组后,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兼并本市困难国有企业,可比照国家关于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十九)对在国家、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内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并用于高新技术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75%征收;需要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四源费”和大市政费,减半征收。

经审定的高新技术骨干企业用于高新技术项目的新增用地,免收应向地方财政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该项目的“四源费”,减半征收大市政费。

但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须全额补交所免费用。

(三十)自1999年起五年内,对经审定的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当年缴纳的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的房产税,予以先征后返。

(三十一)支持以应用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向企业整体转制。

自1999年起,转制为企业法人并在本市注册的科研机构,在2003年以前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区县财政全额返还企业。

(三十二)鼓励发展技术交易和人才市场等中介机构,完善中介机构服务网络;制定有关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行为,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多样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服务。

(三十三)市政府责成市科委、市试验区管委会、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本政策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试验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科委、市试验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市科委 市试验区管委会 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均可享受《若干政策》中的各项政策。

高新技术骨干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认定,由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试验区管委会组成的认定小组负责。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急需的外省市具有学士学位并且成绩突出者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申请;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内的企业,可向试验区管委会申请,由区、县人事局或试验区管委会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