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中涉及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区别
大讨论一:《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如何区分》
大讨论一:《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如何区分》文∕豆瓣如何界定预包装食品和带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豆瓣看到过许多二者混淆的案例,这个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基层一线执法人员。
实实在在地说,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上,二者确实存在着很多交叉的地方。
说白了,很多方面是由于部门利益导致的,人为的因素很多。
我一直说,部门就是壁垒。
今天,豆瓣对现行法律法规标准中涉及二者有代表性的条款提炼出来,从法理层面、从现实角度说说二者的区别。
一、预包装食品定义: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二、食用农产品定义: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三、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可以并鼓励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包装。
2、食用农产品包装规定: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中有个“等”字。
——也就是说即使按照预包装食品包装的要求进行了标识也是可以的。
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中涉及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区别
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中涉及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区别(一)—xx 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这几个看似非常简单的名词,由于法律、法规未做具体的列举式说明,许多人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观点,直接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界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执行、经营者自律制度的落实和食品安全法规的适用。
准确界定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范围,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本人谈点个人看法,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食品与食用农产品。
(一)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联系和区别。
《食品安全法》第九九条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的联系在于,从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布的角度来看,食用农产品与食品都受《食品安全法》的调整,可以按同类产品看待。
然而,从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角度来看,食品受《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调整,食用农产品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二者是相对应的两类产品。
(二)如何界定食品与食用农产品。
1、参照有关法规界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以上规定只是一个笼统的规定,没有做具体的划分。
笔者认为,界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应站在质量安全的角度,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参照《产品质量法》、原《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涉及质量安全的相关法规,重点把握四个要点:一是在农业生产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供人食用的产品都是食用农产品。
食品流通许可相关名词解释大全(一).
食品流通许可相关名词解释大全(一)【前言】:为了解和清晰食品流通许可过程中涉及的一些术语定义和渊源,确保食品流通许可高标准、严准入,本人将食品流通许可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名词解释进行了整理,供参考。
整理者:衢州市工商局何小英二0一三年一月十三日第一部分内容:1.食品;2.预包装食品;3.散装食品;4.进口食品;5.农产品、食用农产品;6.乳制品;7、保健食品;8、食品添加剂。
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对食品的定义: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
从食品卫生立法和管理的角度,广义的食品概念还涉及到:所生产食品的原料,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接触的物质和环境,食品的添加物质,所有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设施以及影响食品原有品质的环境。
2.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重点监管: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项目。
预包装食品两个很重要的特征:一是定量,同一包装食品具有相同的质量或容量;二是预先包装,标识内容法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内容包括:(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往往规模化、工厂化生产的产物,预包装食品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最重要的对象之一。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知识初探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知识初探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概念。
准确界定两者定义的内涵和界限,对于保障食品安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日常生活中,许多食品经营者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概念较为模糊,导致对食品标签疏于进货查验管理。
而在日常监管中,基层监管人员也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存在理解上的“盲区”。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网络贸易的兴起,有关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标签的投诉更是此起彼伏,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引发的投诉比比皆是,这类投诉成为投诉者的“香饽饽”。
这不仅加大了监管部门的工作量,同时也对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此,笔者结合日常基层食品监管工作经验,浅谈几点看法,旨在共同学习、探讨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基本知识。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针对食品销售的不同项目进行分类,附则中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进行了定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这一定义看似非常简单,但在监管、执法实践中却非常容易出错,最常见的表现就是将非预包装食品当作预包装食品,非散装食品当作散装食品,并以其未达到相关的要求而进行处罚。
为了减少类似情况的发生,首先,我们对预包装食品定义的演变过程要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根据现有可查的资料,预包装食品的概念最早应出现在《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1994)中,该标准3.2中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是: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到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该定义改为: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而到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该定义又改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的最专业的解析
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的最专业的解析时间:2015-08-30 | 作者:刘志鑫| 浏览:540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的联系。
《食品安全法》附则中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没有对散装食品做出明确的定义,但对散装食品的管理做了具体的规定。
也就是说,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二者都受同一部法律调整。
(一)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的联系。
《食品安全法》附则中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没有对散装食品做出明确的定义,但对散装食品的管理做了具体的规定。
也就是说,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二者都受同一部法律调整。
卫生部《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3]18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这就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散装食品是相对于预包装食品而言的食品种类,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共同组成食品而区别于食用农产品。
(二)如何区分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
预包装食用和散装食品都是经过加工生产的食品,但其生产的工业化、标准化程度和包装标准、包装质量则不同。
预包装食品的工业化、标准化程度较高,食品包装到最小单元,不宜拆分销售。
散装食品的工业化、标准化程度要低于预包装食品,销售者整包购入后,可以拆开零卖,可以根据消费者需要的具体数量分拣、分割和另外包装。
总之,区分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的主要标准要视生产加工的具体情形,要综合考虑食品的生产加工时段、加工手段、加工方式及工业标准化程度等因素。
绝不能简单地将某个品种定为食品、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
同样一种食品,因加工方式的不同,会被划分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三种食品。
例如:鸡肉以冷冻方式贮存后销售或只将生鸡肉切割为生鸡爪、生鸡腿、生鸡脯来销售,就属于食用农产品;鸡肉在小作坊通过煮熟、配料等方式加工为“烧鸡”、“酱鸡爪”、“酱鸡脖”,就属于散装食品(散装熟食品);鸡肉经过工业化标准生产和定量包装,生产为“鸡爪”、“鸡脯”、“鸡脖”,这种食品就属于预包装食品。
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与其他食品又有哪些区别
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与其他食品又有哪些区别(附:食用农产品范围参考目录)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一)已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二)未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判定属于食用农产品,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的,按照食品管理。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二、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标签(一)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二)包装后的食用农产品(包括进口食用农产品)不因其包装改变其属性,其标签标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1、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
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2、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详解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的区别
详解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的区别什么是预包装食品,这是监管工作实践中非常具体的问题。
准确界定预包装定义的内涵和界限,对于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预包装食品定义的分析,阐述了预包装食品的两大特征,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裸装食品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实践中对预包装食品定义的把握问题。
一、预包装食品定义的演变过程目前,有关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主要来自《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和《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005年开始执行的GB7718-2004,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009年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定义了预包装食品,即'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即将于2012年开始执行的GB7718-2011,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从上述三个定义的细微差别,我们可以看出预包装食品定义的演变过程。
在GB7718-2004中,强调了预包装食品的两个重要特征,即'预先定量'和'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但作出了一个限制性条件,即'向消费者直接提供'。
对于预包装食品的两个重要特征,在其后的《食品安全法》和GB7718-2011中,均得到了确认,仅仅将'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修改为更为准确的'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表述。
但对GB7718-2004中提出的限制性条件,则予以了取消。
《食品安全法》不再规定'向消费者直接提供'这一条件,而GB7718-2011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提出'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与其他食品又有哪些区别(附:食用农产品范围参考目录)
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与其他食品又有哪些区别(附:食用农产品范围参考目录)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一)已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二)未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判定属于食用农产品,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的,按照食品管理。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二、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标签(一)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二)包装后的食用农产品(包括进口食用农产品)不因其包装改变其属性,其标签标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1、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
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2、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中涉及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区别
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中涉及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区别(一)—尹训刚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这几个看似非常简单的名词,由于法律、法规未做具体的列举式说明,许多人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观点,直接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界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执行、经营者自律制度的落实和食品安全法规的适用。
准确界定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范围,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本人谈点个人看法,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食品与食用农产品。
(一)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联系和区别。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的联系在于,从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布的角度来看,食用农产品与食品都受《食品安全法》的调整,可以按同类产品看待。
然而,从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角度来看,食品受《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调整,食用农产品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二者是相对应的两类产品。
(二)如何界定食品与食用农产品。
1、参照有关法规界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以上规定只是一个笼统的规定,没有做具体的划分。
笔者认为,界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应站在质量安全的角度,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参照《产品质量法》、原《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涉及质量安全的相关法规,重点把握四个要点:一是在农业生产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供人食用的产品都是食用农产品。
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中涉及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区别汇编
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中涉及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区别(一)—尹训刚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这几个看似非常简单的名词,由于法律、法规未做具体的列举式说明,许多人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观点,直接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界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执行、经营者自律制度的落实和食品安全法规的适用。
准确界定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范围,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本人谈点个人看法,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食品与食用农产品。
(一)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联系和区别。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的联系在于,从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布的角度来看,食用农产品与食品都受《食品安全法》的调整,可以按同类产品看待。
然而,从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角度来看,食品受《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调整,食用农产品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二者是相对应的两类产品。
(二)如何界定食品与食用农产品。
1、参照有关法规界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以上规定只是一个笼统的规定,没有做具体的划分。
笔者认为,界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应站在质量安全的角度,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参照《产品质量法》、原《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涉及质量安全的相关法规,重点把握四个要点:一是在农业生产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供人食用的产品都是食用农产品。
散装食品适用法律法规汇总
散装食品适用法律法规汇总一、散装食品的定义和范围界定法标:《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即消费者购买后可不需清洗即可烹调加工或直接食用的食品,主要包括各类熟食、面及面制品、速冻食品、酱腌菜、蜜饯、干果及炒货等。
法标:GB 316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散装即食食品:提供给消费者可直接食用的非预包装食品(含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散装即食食品),包括热处理散装即食食品、部分或未经热处理的散装即食食品、其他散装即食食品。
)不包括:•餐饮服务中的食品,•执行商业无菌要求的食品•未经加工或处理的初级农产品。
二、散装食品的经营许可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等。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指硬件条件)外,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三、散装食品的采购采购散装食品所使用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大宗散装进口食品应当在卸货口岸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版)第四十五条四、散装食品的运输散装食品应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封包装后运输,防止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食品安全法对于散装食品标签的释义
食品安全法对于散装食品标签的释义食品安全法是国家规定的一系列监管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是保障食品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其中,对于散装食品标签的释义,是十分重要的一部分。
散装食品是指没有包装或包装后已经打开的食品,与包装食品相比,其售卖方式具有更大的便利性和经济性。
但是,由于散装食品不像包装食品那样有统一的标签和包装,更容易引发消费者的担忧和不信任。
因此,针对散装食品标签的释义,不仅在法律层面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也非常具有指导性。
首先,散装食品标签应当明确标注产品名称、产地、主要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质量等级等内容。
这些信息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基本的食品认知与了解,帮助其做出购买决策。
例如,产品名称能够让消费者了解到其所购买的食品种类和名称;产地则反映了其生产、配送和加工的区域等信息。
而关于食品成分及标签中所标注的营养信息,也是消费者判断食品品质和是否适合自己的一项重要因素。
其次,散装食品标签还应当清晰、易读、不易掉落。
标签字体大小应够大,尺寸应够合适,确保消费者能够方便地看到和阅读,并随用随取。
这些措施能够大幅提高食品标签的可识别性和易懂性,减少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食品时的疑虑和困扰。
此外,散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保质期或使用期限,以便消费者在购买时能够有针对性的选购,并在使用时能够避免过期食品的危害。
同时,标签中应当明确标注不宜在使用期限或不宜再次食用的情况,以保障食品消费者的合理权益。
总体而言,食品安全法对于散装食品标签的释义,规范了散装食品标签的内容、形式和规格,为食品消费者提供了有效的食品保障措施。
在实践中,各地食药监部门还根据本地特色和需求,制定了各种相应的解释和实施细则,以保证散装食品标签的落地与实施。
散装食品安全标识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
散装食品因其便捷性和价格优势,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份额。
然而,散装食品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由于其非预包装的特性,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我国制定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散装食品的标识进行了严格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散装食品安全标识的相关规定。
一、散装食品的定义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需要注意的是,散装食品不包括食用农产品。
二、散装食品标识的基本要求散装食品的标识对于防控食品安全风险、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散装食品标识的基本要求:1. 标识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以下内容:(1)食品的名称:应准确、规范地标注食品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名称。
(2)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标明生产日期或批号,便于消费者了解食品的生产时间。
(3)保质期:标注食品的保质期,提醒消费者注意食用时间。
(4)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标明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便于消费者查询和投诉。
(5)营养成分:如食品含有营养成分,应标注其含量。
(6)食品添加剂:如食品添加了食品添加剂,应标注其种类和含量。
(7)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便于消费者查询。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标注的内容。
2. 标识位置散装食品的标识应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消费者查看。
如容器、外包装、货架等。
3. 标识形式散装食品的标识应采用中文标注,字体清晰、规范。
如使用外文,应同时标注中文。
三、散装食品标识的特殊要求1. 食品添加剂对于含有食品添加剂的散装食品,应在标识中标明添加剂的种类和含量,以便消费者了解。
2. 转基因食品对于转基因散装食品,应在标识中标明“转基因”字样,以便消费者选择。
原创餐饮服务单位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
原创餐饮服务单位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餐饮服务单位的规范经营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
餐饮服务单位通常会购买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材料,然后加工制作成各种菜品供顾客食用。
然而,在正常的餐饮服务中,散装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的使用有一些特殊要求与限制。
散装食品的问题散装食品指的是未经包装的食品,一般以散装形式出售。
与包装食品相比,散装食品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
首先,散装食品比较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污染,如空气中的微尘、细菌等。
而且,由于散装食品没有包装,使得食物的保存期限较短,容易滋生细菌和霉菌,增加了食品安全的风险。
其次,散装食品缺乏标签和溯源信息,消费者难以判断食品的来源和质量。
如果供货商存在问题,可能导致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进而影响到顾客的健康。
食用农产品的例外食用农产品指的是原料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的食品,如蔬菜、水果、禽蛋、畜肉等。
食用农产品不包括加工食品,它们具有自然属性,也需要特别关注其安全性。
然而,在餐饮服务单位中,食用农产品有一些例外。
一些特定的食用农产品,如新鲜蔬菜、水果等,在餐饮服务单位的菜品中可以直接使用。
这是因为这些食用农产品在农业生产环节已经经过严格的检验和管理,确保了其质量和安全性。
因此,在合理使用散装食品的同时,也要注意合理使用食用农产品,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检验和监控。
规范餐饮服务单位为了确保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减少食品污染和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以下是一些规范措施和建议:1.严格选择供货商:餐饮服务单位应严格选择有资质和信誉的供货商,确保其供应的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2.加强原材料检验:餐饮服务单位应对进货的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行必要的检验和测试,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3.做好食品储存和处理:餐饮服务单位应合理储存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避免受到污染,控制食品的新鲜度和保存期限。
4.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员工培训、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等。
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餐饮行业的相关规定
目录一、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概念(一)食品(二)食品安全(三)预包装食品(四)食品添加剂(五)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六)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七)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八)食品保质期(九)食源性疾病二、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责任主体(一)食品生产者(二)食品经营者(三)管理部门(四)食品行业协会(五)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六)新闻媒体三、相关责任制度(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四)食品安全标准制度(五)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六)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八)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九)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十)食品召回制度(十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十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十三)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十四)食品安全首负责任制(十五)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制度四、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餐饮行业的一般规定(一)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其他规定一、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概念(一)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二)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四)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五)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六)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必看!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的区别及标签要求
必看!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的区别及标签要求日常生活中,许多食品经营者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概念较为模糊,导致对食品标签疏于进货查验管理。
而在日常监管中,基层食品监管人员也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存在理解上的“盲区”。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网络贸易的兴起,有关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标签的投诉更是此起彼伏,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引发的投诉比比皆是,这类投诉成为投诉者的“香饽饽”。
这不仅加大了食品监管部门的工作量,同时也对食品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此,笔者结合日常基层食品监管工作经验,尝试揭开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面纱,浅谈几点看法,旨在普及食品标签基本知识。
如何判断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销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该办法针对食品销售的不同项目进行分类,附则中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进行了定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从以上的定义可见,预包装食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预先定量包装,一种是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
散装食品需要称重销售,即不预先确定重量,按照基本计量单位进行定价。
预包装食品的两种形式都要求预先定量,预先定量是预包装食品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区别于散装食品最鲜明的标志。
可见,判断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关键看“预先定量”,是否“定量”很重要。
如何判断是否“定量”?《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指出,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
食用农产品与食品如何区分
食用农产品与食品如何区分概念一、食用农产品定义根据2015年10月1日生效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但这个概念过于模糊,对执法实践指导意义不大。
根据2006年4月29日生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根据2014年10月31日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一部分指出,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2016年3月1日生效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五十七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后两者对“食用农产品”“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有清晰的解释。
“食用农产品”获取方式有两种,一类是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另一类是经过简单加工的但以不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为限度。
二、食品定义根据2015年10月1日生效的《食品安全法》第十章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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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中涉及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区别(一)
—尹训刚
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这几个看似非常简单的名词,由于法律、法规未做具体的列举式说明,许多人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观点,直接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界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执行、经营者自律制度的落实和食品安全法规的适用。
准确界定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范围,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本人谈点个人看法,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食品与食用农产品。
(一)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联系和区别。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的联系在于,从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产品质量
安全信息公布的角度来看,食用农产品与食品都受《食品安全法》的调整,可以按同类产品看待。
然而,从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角度来看,食品受《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调整,食用农产品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二者是相对应的两类产品。
(二)如何界定食品与食用农产品。
1、参照有关法规界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以上规定只是一个笼统的规定,没有做具体的划分。
笔者认为,界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应站在质量安全的角度,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参照《产品质量法》、原《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涉及质量安全的相关法规,重点把握四个要点:一是在农业生产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供人食用的产品都是食用农产品。
二是为了便于利用、销售经过清洗、分拣、晾干、晒干、打蜡、脱粒、宰杀、腿毛、剥皮、净化、粉碎、分割、保鲜、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可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属食用农产品范畴。
三是原《食品卫生法》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后才能经营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四是被列入工业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范围可参照如下种类界定:粮油作物。
是指小
麦、稻谷、大豆、杂粮(含玉米、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梁、小米、米仁)、鲜山芋、山芋干、花生果、花生仁、芝麻、葵花籽、其他籽(仁)。
瓜、果、蔬菜。
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瓜、果、蔬菜,包括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简单加工的瓜、果干品,如枸杞等,以及瓜籽、果仁。
食用菌。
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食用菌,包括鲜货、干货以及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
肉类产品。
是指经过宰杀、腿毛、清洗、分割、冷藏、冷冻的动物产品及其附属产品,如猪肉、猪下水等等。
动物产生产品。
如:禽蛋、鲜奶、蚕茧、燕窝、鹿茸、牛黄、蜂产品、麝香、蛇毒等等。
水产品。
包括农业生产者捕捞收获后进行简单冷冻、腌制和自然干制品。
毛茶。
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此外,竹笋、芦笋等可食用的林产品也属食用农产品。
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中涉及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区别(二)
—尹训刚
二、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
(一)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的联系。
《食品安全法》附则中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没有对散装食品做出明确的定义,但对
散装食品的管理做了具体的规定。
也就是说,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二者都受同一部法律调整。
卫生部《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3]18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这就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散装食品是相对于预包装食品而言的食品种类,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共同组成食品而区别于食用农产品。
(二)如何区分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
预包装食用和散装食品都是经过加工生产的食品,但其生产的工业化、标准化程度和包装标准、包装质量则不同。
预包装食品的工业化、标准化程度较高,食品包装到最小单元,不宜拆分销售。
散装食品的工业化、标准化程度要低于预包装食品,销售者整包购入后,可以拆开零卖,可以根据消费者需要的具体数量分拣、分割和另外包装。
总之,区分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的主要标准要视生产加工的具体情形,要综合考虑食品的生产加工时段、加工手段、加工方式及工业标准化程度等因素。
绝不能简单地将某个品种定为食品、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
同样一种食品,因加工方式的不同,会被划分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三种食品。
例如:鸡肉以冷冻方式贮存后销售或只将生鸡肉切割为生鸡爪、生鸡腿、生鸡脯来销售,就属于食用
农产品;鸡肉在小作坊通过煮熟、配料等方式加工为“烧鸡”、“酱鸡爪”、“酱鸡脖”,就属于散装食品(散装熟食品);鸡肉经过工业化标准生产和定量包装,生产为“鸡爪”、“鸡脯”、“鸡脖”,这种食品就属于预包装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