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省直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关于《民事诉讼法》调解制度新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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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民诉知识点总结简洁版

2017民诉知识点总结简洁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简略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解、仲裁、诉讼)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三、辩论原则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四、公开审判制度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围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第五讲当事人(主体)一、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二、当事人适格三、当事人的确定:原告与被告四、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五、代表人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六、民事公益诉讼七、诉讼第三人(有独三,无独三)第三人撤销权之诉八、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六讲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一、期间二、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三、保全(诉前保全、诉讼中保全、执行前保全)四、先予执行(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五、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第七讲法院调解法院调解第八讲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必考点)一、证据资格二、证据的法定种类(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三、证据的学理分类(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四、证明对象与免证事实五、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第九讲普通程序(基本程序)一、普通程序的各阶段(1)起诉(2)立案受理(3)审理前准备(4)开庭审理二、撤诉和缺席判决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四、民事裁判与法律文书第十讲简易程序(重点)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二、简易程序的特点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相互转化(条件,情形)四、小额诉讼程序(肯定条件,否定条件)第十一讲二审程序一、上诉的提起与受理(提起条件,程序,)二、上诉的撤回(条件,撤回时间,二审中撤回起诉)三、上诉案件的审理(审理范围,审理方式,审判组织形式)四、二审案件的裁判(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十二讲再审程序一、性质二、对象及适用范围(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三、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及方式(法院启动,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启动再审)四、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无独立程序,适用一审或者二审程序重新审理)第十三讲非诉程序一、特别程序1、选民资格案件;2、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上)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 民事诉讼行为的一方主体是法院,另一方主体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院的内部行为、单方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2 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无须事先达成仲裁协议。

3 人民调解协议“可诉可确”:调解协议本身仅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效力,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没有争议但想给协议“加保险”的,可以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4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规定的内容——程序法;公私法划分——公法。

5 无论是谁,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 诉讼权利同等、诉讼义务对等(不等于)诉讼权利义务相同:诉讼权利义务的相同性与对应性。

2 平等原则针对的是诉讼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中;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针对的是国内与涉外、中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领域。

3 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辩论原则;辩论权的行使方式包括书面辩论和口头辩论。

4 处分原则——诉讼请求的范围;辩论原则——事实和证据问题。

5 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均须遵守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包括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6 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督手段包括抗诉和各类检察建议。

7 支持起诉者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支持他人起诉。

支持起诉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定绝对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和离婚案件,依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9 证人不适用回避,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017年吉林省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部分三大诉讼法考点总结

2017年吉林省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部分三大诉讼法考点总结

2017年吉林省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部分三大诉讼法考点总结【考点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刑事诉讼:“危恐无死”(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刑事案件;)。

民事诉讼: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行政诉讼:海关处理案(涉及纳税和行政处罚案);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考点二】地域管辖刑事诉讼: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民事诉讼: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2.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行政诉讼:一般原告就被告。

特殊的: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考点三】回避制度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

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即一人不能身兼二职,不能一会儿担任审判长,一会儿又是案件的原告等。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这里的其他关系是指近亲属关系之外的较为亲密的关系,如为同事、同学、战友、邻居等关系,如果有关人员不是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而是与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则无须回避。

4.不需要回避的人员:当事人、证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刑事诉讼中才有辩护人)。

【考点四】证据种类1.证人的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法规类别】民事诉讼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17.06.27【实施日期】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2017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三大诉讼法常考点及易错点辨析

2017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三大诉讼法常考点及易错点辨析

2017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三大诉讼法常考点及易错点辨析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部分向来是很多考生头疼的地方,内容多、考点凌乱。

如果说实体法还可以联想生活中的例子辅助理解和记忆,那程序法简直与生活毫不相干——很多人终其一生都很难与官司扯上关系,所以诉讼法对于很多考生而言,很难理解。

但好在事业单位程序法部分一般只考三四道题,至多不超过五分。

因此,小编在此帮助各位考生辨析下三大诉讼法的常考点和易错点。

事业单位考试,关于诉讼法向来考的比较简单,基本上都是书上原文。

刑事诉讼法比较喜欢考察三大基本制度、基本程序,民事诉讼法喜欢考察基本制度。

适用范围、基本程序,行政诉讼法比较喜欢与行政复议放在一起考察。

因此,今天我们重点区分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审判程序及时间等。

详情请见下图。

该表从基本制度、回避、一审程序的时间、二审程序的时间、特有程序等方面辨析了三大诉讼法难记并且易混的地方。

在考试中也颇为实用。

请见下题:题1:(多选)下列哪些属于刑事诉讼法的特有程序?A.侦查B.提起公诉C.死刑复核程序D.审判监督程序【答案】ABC。

解析:侦查、提起公诉、死刑复核都是刑事诉讼中才会出现的,审判监督程序只对已经生效但又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案件适用。

民事诉讼法中也有审判监督程序,故本题答案为ABC。

题2:民事诉讼法中,不服第一审判决和裁定,上诉期限都是15日。

( )A.正确B.错误【答案】B。

解析:根据上图,民事诉讼法,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

故本题说法错误。

题3:(多选)行政诉讼中,下列哪些人员不需要回避?( )A.审判人员B.检察人员C.书记员D.代理人【答案】BD。

解析: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书记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都需要回避,检察人员一般不参与行政诉讼,不需要回避;代理人也不需要回避。

故本题答案为BD。

以上是吉林事业单位招聘网为考生做的知识点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了解更多公告,请登录吉林事业单位招聘网。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 法律常识部分 诉讼法之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 法律常识部分 诉讼法之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律部分-诉讼法之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通用识法律知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篇【导语】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民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1、调解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调的基础上,主持双方依法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与诉讼外的调解不同的是,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诉讼活动的一部分,所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2、处分原则所谓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行使或放弃自己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起诉时可自由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依法选择保护方法;二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可变更(包括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三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或依法进行调解(点击查看:延边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例题】(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处分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A、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中均可以行使其处分权B、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处分其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C、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根据其需要行使处分权D、当事人处分其实体权利一般是通过处分其诉讼权利来实现的【解析】A、B、D。

3、支持起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该原则,支持起诉应符合以下条件:①支持诉讼的人应当是对受害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无权支持起诉;②支持起诉的案件限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权益引起的争议;③支持起诉以受害人尚未起诉为前提。

【例题】下列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的是(。

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B、法院调解原则C、辩论原则D、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解析】D。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交易的正常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这说明法律赋予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案件进行调解,争取用最和平的、不激化矛盾的方式解决纠纷,为创造和谐社会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中国的调解文化源远流长,运用调解来解决民事纠纷,在中国古代由来已久。

在西周和东周时期的铜器铭文中便记载了不少调解。

发展至明清时期,调解已成为常用的基本手段。

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发挥着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的紧密联系,古代经济发展程度的局限,由于古代诉讼制度的局限,古代诉讼制度所造成的官僚化倾向和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便,民众对调解具有相当程度的亲和力。

专制国家的民事纠纷的解决也逐渐借鉴民间解决纠纷的方式,使调解逐渐成为一种法律化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更是被视为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体制改革,在政治上,从高度集权型走向民主化,在经济上,从计划型走向市场经济化,随着社会价值的多元化、社会结构的分散化和社会关系的契约化,不仅有限的司法资源已不堪日益膨胀的纠纷所带来的重负,更由于当事人主体意识的觉醒,使现行调解制度已无法面对社会对于纠纷解决的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这必然要求调整和重构我国法院的调解制度。

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过程中,针对以前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整清思路,沿着方向进行改革,有些学者提出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理论,更有甚者提出取消法院调解制度。

但是,从国外的民事司法改革的情况来看,当今世界各国纷纷扩张调解机制,谋求纠纷解决的多元化,积极促进和解,这已成为不少国家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苏力先生指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上)1 民事诉讼行为的一方主体是法院,另一方主体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院的内部行为、单方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2 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无须事先达成仲裁协议。

3 人民调解协议“可诉可确”:调解协议本身仅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效力,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没有争议但想给协议“加保险”的,可以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4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规定的内容——程序法;公私法划分——公法。

5 无论是谁,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1诉讼权利同等、诉讼义务对等(不等于)诉讼权利义务相同:诉讼权利义务的相同性与对应性。

2 平等原则针对的是诉讼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中;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针对的是国内与涉外、中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领域。

3 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辩论原则;辩论权的行使方式包括书面辩论和口头辩论。

4 处分原则——诉讼请求的范围;辩论原则——事实和证据问题。

5 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均须遵守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包括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6 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监督手段包括抗诉和各类检察建议。

7 支持起诉者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支持他人起诉。

支持起诉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定绝对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和离婚案件,依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9 证人不适用回避,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在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主体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申请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后,可以申请本院复议一次,但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2017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民事诉讼法之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民法之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2017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民事诉讼法之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民法之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2017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民事诉讼法之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民法之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民事诉讼法之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导语】吉林省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通用知识复习资料《民事诉讼法之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按撤诉处理,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撤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为:(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3)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诉讼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民法之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导语】吉林省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通用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按份共有人的权利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该种使用收益权可以以占有为前提,也可以不以占有为前提,依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决定收益的权利范围。

按份共有人依据份额享有并行使权利,份额越大,则使用共有财产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就越大,反之这种权利就越小。

但是,为维护全部共有人的利益,对共有财产的使用方法,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决定,不能由每个共有人随心所欲地行使对共有财产的权利。

(二)按份共有人的义务《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2017年吉林省直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发展历程

2017年吉林省直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发展历程

2017年吉林省直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发展历程众所周知,当前在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样的经济体制给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活力和竞争力,也不断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而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却经历了这样的一个过程。

(1)50年代初期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初步建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党和政府就着手于对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制度进行根本性的改造和变革,要创建一个社会主义新中国的经济体制。

经过三年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年),到1957年,新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计划)初步建立和形成。

(2)1958-1966年初步探索经济体制改革“大跃进”、人民公社化时期(1958-1960),“左”的思想占了上风,经济决策出现了一系列的重大错误,给国民经济造成了严重困难,1961年八届九中全会,中央决定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

(3)1966-1976年计划经济体制在曲折中发展这十年中,国家的经济建设仍在进行,国家的经济基础(所有制)和运行机制(国务院、国家计委领导下的计划经济体制)没有大的改变,“三五”、“四五”国民经济计划得到完成,大的建设部署安排没有中断,除1967、1968年两年外,总体上还是有所发展,并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

如葛洲坝水利工程、南京长江大桥、刘家峡水电站等等。

(4)1978年-1992年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意识到计划经济的弊端;1982年十二大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了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7年党的十三大指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1992年十四大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

(5)十六大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决策为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消除体制性的障碍,党的十六大又提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1)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积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2)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3)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4)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理论编第一章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1、私力救济————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2、公力救济————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

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法院调解也属于此类。

3、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二、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划分。

当事人主义: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3、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收集证据;职权主义:1、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2、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约束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搜集方面有主动权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调解文书的效力问题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解为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法律关系。

1、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与法律的适用2、审判法律关系主体: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

法院是主导。

内容:审判权、审判责任客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民事实体法的适用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法院诉讼协助人是诉讼协助法律关系的中心,他们与当时人和法院共同形成诉讼协助法律关系内容:诉讼协助权利与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和法律的选择与主张(无法律的适用)4、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检察院、法院检察院通过抗诉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内容:法律监督权、责任客体:除程序事项外,案件事实的认定、民事实体法的适用、法官的审判行为操守第四章诉与诉权一、诉的含义与特征诉是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

什么是民事诉讼调解制度?4 (2).doc

什么是民事诉讼调解制度?4 (2).doc

什么是民事诉讼调解制度?4 什么是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题要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就是法院调解,一般来说民事纠纷都是先由法院出面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解决纠纷,解不成功的才进入下一阶段。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重要的法律制度,有很大的作用,因此也备受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

下面小编来慢慢跟您叙述。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就是法院调解,一般来说民事纠纷都是先由法院出面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解决纠纷,解不成功的才进入下一阶段。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重要的法律制度,有很大的作用,因此也备受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

下面小编来慢慢跟您叙述。

▲什么是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又称法院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主持和引导当事人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终结诉讼的一种方式。

法院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基础上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

▲1、法院调解的性质对法院调解制度的性质,中国民诉法学界有不同的认识和观点,以中国民事诉讼法专家江维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赞同以审判权与处分权相结合来界说法院调解制度的性质,认为当审判权和处分权这两种权利(力)发生冲突时,当事人的处分权通常应居于支配地位。

认为:要论审判权和处分权如何行使,哪个居支配地位,主要需结合案件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案情进展情况。

故在法院调解制度中,审判权与处分权常会发生冲突,在两权发生冲突时,法院受自愿原则的制约,不得将自己的选择强加于当事人,必须接受当事人做出的决定,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调解活动是法院对案件审理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它必须得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当事人同意接受法院的调解和做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后达成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依据处分原则,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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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1.调解原则:审判程序,一般都适用调解。

2.不适用的情形:(1)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法院调解。

(3)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二)调解程序1.调解的启动(1)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2)先行调解: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诉》第122条2.调解的结果(1)可以协议的内容①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②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③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A.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B.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

C.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2)不得协议的内容①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②调解协议不得具有以下情形:A.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B.侵害案外人利益的;C.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调解完毕1.是否制作调解书的情形:(1)通常来讲,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2)法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3)协议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四章诉讼调解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四章诉讼调解
详细描述
知识产权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技术细节。通过调解,双方可以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就知 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达成协议,避免长时间的法律诉讼和技术鉴定,降低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和风险 。
05
诉讼调解的未来发展与展望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并存
未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将更加有机地结合,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 。
表达技巧
清晰、准确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诉求,避免模糊 和歧义。
引导技巧
通过提问、引导等方式,帮助双方当事人深入探 讨争议点。
调解协议的谈判策略
利益最大化
在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寻求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
折中妥协
在双方分歧较大时,寻求折中的解决方案,平衡双方的利益。
创造附加值
通过调解,为双方创造附加值,如长期合作关系、共同利益等。
线上调解平台建设
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线上调解平台,实现远 程调解和在线纠纷解决。
数据驱动的调解决策支持 系统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调解决策 支持系统,提高调解效率和公正性。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调解失败的处理方式
分析失败原因
01
对调解失败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采取补救措施
02
根据调解失败的原因,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如调整策略、加
强沟通等。
寻求其他途径
03
如果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及时引导当事人寻求其他途径解决争
议。
04
诉讼调解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总结词
家庭纠纷调解案例通常涉及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通过调解解决可以 维护家庭和谐。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四章诉讼调解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四章诉讼调解
尊重当事人意愿
诉讼调解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强制 任何一方接受调解方案。
提高效率
诉讼调解必须提高效率,尽可能缩短调解 时间,减少成本和资源的浪费。
02
诉讼调解的程序
调解的启动
当事人自主启动
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开始调解程 序,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口头提出。
法院主动启动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案 情和当事人的意愿,主动建议或 促成当事人进行调解。
协商性
效率性
诉讼调解是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解决纠 纷的,不违反当事人的协商原则,有利于 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和合作。
诉讼调解具有较高的效率,可以在较短的 时间内解决纠纷,避免诉讼时间和成本的 浪费。
诉讼调解的原则
依法进行
诉讼调解必须依法进行,不违反法律、法 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公正、公平
诉讼调解必须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
06
诉讼调解的未来展望
调解制度的发展趋势
调解制度在中国的现状与趋势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调解制度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目前,调解制 度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未来其发展将更加完善和深入。
调解制度在其他国家的现状与趋势
调解制度在其他国家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可和应用。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在民事纠 纷解决中广泛应用调解制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未来,这些国家的调解制度也将继续发展和完 善。
05
诉讼调解的比较研究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
西方国家
在西方国家,法律文化通常以理性主义和形式主义为导向, 法律体系的发展相对成熟,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也较为 广泛。

解析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解析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邵艳刚摘要: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法院运用的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但法院调解制度在实践中也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诸多弊端。

本文将研究在新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发挥调解的作用,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民事调解制度。

一、搞好法院调解工作的意义(一)它能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保持双方当事人的团结与合作,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心理对抗。

避免在诉讼中加剧与对方的隔阂与敌视。

纠纷的发生,本身已表明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某种对抗,这种对抗如果得不到正确引导,即使在诉讼终结后也无法消除。

实践中往往出现“打一场官司、记一世冤仇”的现象,正是这种对抗未能消除的集中体现,如果调解工作做的好,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增进团结。

(二)它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和群众的法制观念,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活动主要是陈述事实和理由,审判人员的活动主要是查明事实和进行法制宣传,在当事人充分陈述的基础上以案讲法,进行法制教育,促进当事人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调解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和提高办事效率。

如果通过调解解决了纠纷,有利于消除矛盾,避免双方当事人意气用事,促进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能彻底解决纠纷。

同时,由于以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不发生上诉问题,这就减少了程序,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从而可以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

二、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一)调解必须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因此在事实未查清楚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也不能结案。

笔者认为该原则值得商榷:1、它混淆了判决和调解的界限。

“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清,互不相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

”2、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重点:基本制度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重点:基本制度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重点:基本制度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诚意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重点:基本制度”,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重点: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合议制是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审理的原则。

其对应的概念是独任制。

1、独任制和合议制的适用以及合议庭的组成:2、合议庭评议原则:合议庭成员权利相同,平等就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同意见如实记入评议笔录,评议过程和评议笔录保密。

二、回避制度1、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2、法定原因:(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有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代理人、律师,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不正当行为的;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4、申请程序:(1)方式:口头、书面;(2)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5、申请的效力: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应当暂停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6、回避的决定:A、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B、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C、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7、救济:申请人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工作。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之自愿合法进行调解原则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之自愿合法进行调解原则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之自愿合法进行调解原则【导语】为方便考生备考20XX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民事诉讼法之自愿合法进行调解原则》,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自愿合法进行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有三: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

调解解决的核心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用国家的法律、政策启发当事人,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彻底解决纠纷。

重视调解解决,就是指民事案件,凡能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就不采用判决的方式结案。

2.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

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是解决民事案件的基础。

通过说服教育,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即使不能调解结案,需要判决结案的,也要做思想教育工作。

3.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不能因为强调调解而违背自愿和合法的精神;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坚持自愿、合法进行调解的原则,必须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忽视调解的意义,把调解工作看成可有可无;二是滥用调解,久调不决。

第=种倾向在审判实践中常有发生,必须坚决克服。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重要形式,但不是惟一的形式,调解无效,应当及时判决。

另外,调解一般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于那些不能调解或不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应当判决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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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林省直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关于《民事诉
讼法》调解制度新考点
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近些年我国司法改革正在各个方面展开,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等各个环节。

尤其是近几年随着一些轰动全国的冤假错案的平反,司法程序的正义、公开也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也在加快进程,其中包括民事案件调解机制。

紧跟时代潮流,近两年的事业单位考试当中法律部分的考题也呈现出了一些与司法改革相呼应的变化,不再是以往仅限于考纲当中单纯考察法理、宪法、以及三大实体法。

诉讼法的考察也悄悄走进了我们的视野。

当然,我们在准确把握以上重点内容的同时,在以后的考试当中要把目光多投向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当中。

下面我就以一道法律题为例,分析一下关于诉讼法知识点中的新考点。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B.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制作调解书
C.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D.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考点剖析:以上这道题考察《民事诉讼法》中的法院调解制度,目前在法院的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逐年将法官的调解结案率作为法官业务能力的评判标准,能调解结案就调解结案,这样可以大大节约司法成本,定纷止争。

这道题考调解制度的考点较为基础,是有关于调解的基本制度的基本内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

根据九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因此,并不是所有调解协议都要制作调解书。

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

根据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根据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由以上题目来看,目前关于诉讼法的考察还停留在基本法条制度阶段,如果考生对于以上法条有所了解,就可以轻松将题目做出来,如果没有学习过民事诉讼法,则无法将题目做
出,所以,以以上题目为例提示各位考生,要在以后的复习中加强对热点时事,近些年司法改革的热点关注,注重对诉讼法考点的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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