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构想
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完善
( 一) 投 资者人数 的 限制
众 所周 知 , 如果 不对投 资者人 数作 出限制 , 当投 资人 数较 多
改造 , 通过 上市 、 并 购或管理层 回购等 方式 , 出售 持股 获利 的一种 时就与 “ 公募 无所区 别 了, 同时较 多 的人 参与投 资 , 即使 都是成 基金。 近 几年 人 民 币私募 股权投 资基金 取得 了较快 的发展 , 但由 熟的投 资者 一旦操 作 失误造 成 的外部影 响也是 较大 的 。因而对
◆经济 与法
{ I } J I 占 缸金
2 0 1 3 ・5 ( 中)
论我国 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合 格投资者 制度金的高风险、 低透明性。根据投 资者的经验、 能力和资金状况引入合格投资者制度, 从而可 以使不同的投资者找到适合 自己风险偏好的投资产品, 促使产品与用户、 资本与风险相 匹配, 从而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市场发展 与 强化投 资者保 护之 间的 良性循 环 。
于 法律 准入 门槛较 低 , 监管 尚不 明确 , 私 募股 权投 资市场 常 出现 投资者 人数 限制很有 必 要。
进入 主体 失控 , 再加 上这种基 金本身 的高财务杠 杆投 资模 式及信 对 于个 人投资者 , 美国( ( 1 9 4 0年投 资公 司法 》 对 依照 第 3 章
关键 词 私 募股权投 资基金 合格投 资者 风 险 防范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5 . 0 9 2 . 0 2
作 者简 介: 翟凯 , 华 中科技 大学法 学院 2 0 1 l 级 法律 硕士 , 研 究 方向 : 宪法 、 行政 法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2 . 2 9 文献标 识码 : A
合格投资人及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
合格投资人及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及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基金产品的销售行为,提示基金投资风险,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直销业务以及与公司有代销业务合作的所有代销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销售适用性的原则第五条公司在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当公司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2、全面性原则。
公司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基金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3、客观性原则。
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
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4、及时性原则。
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三章实施及保障措施第六条公司实施合格投资者调查及基金销售适用性的组织分工:1、投资管理部负责统筹管理合格投资者调查及基金销售适用性工作;监督检查代销机构基金销售适用性实施情况,并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信息;2、合规风控负责人负责代销业务中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3、资产管理部负责确定产品的风险等级;负责基金销售适用性在技术层面的实施,不断完善和维护基金产品风险和基金投资人风险承担能力匹配的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第七条合规风控负责人应针对代销机构开发、代销机构维护等环节做好销售适用性工作,确保合格投资者调查及销售适用性贯彻到销售相关的各个工作环节中。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各种制度和人员职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各种制度和人员职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专业机构向限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成立,通过投资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来获取收益的投资基金。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各种制度和人员职责的设立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管理作用。
本文将介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各种制度和人员职责。
1. 出资人委员会出资人委员会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基金的出资人选举产生。
其职责主要包括审议和批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重大事项以及基金的运营情况报告等。
出资人委员会可以行使一些特殊的权力,例如对投资决策的否决权。
出资人委员会的设立确保了基金投资决策的民主、公平和透明。
2. 基金经理基金经理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运营团队之一,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基金经理有权决定基金投资的具体操作、投资组合的构建和资金的配置等。
基金经理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根据市场情况和基金的投资策略进行有效的投资决策。
同时,基金经理还要与其他投资顾问和基金托管人紧密合作,确保基金的运作顺利进行。
3. 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是基金经理的重要合作伙伴,协助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和管理基金。
投资顾问负责收集和分析投资机会的信息,评估市场风险和回报,并向基金经理提供建议。
投资顾问还负责协助基金经理进行尽职调查和交易执行,以确保基金的投资决策是基于充分的信息和理性的分析。
4.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独立监督机构,负责保管和核查基金的资金和资产。
基金托管人独立于基金经理和投资顾问,其职责主要包括管理基金的账户,监督基金的资产净值估算和确认,以及核查基金的投资限制等。
基金托管人的设立保障了基金资产的安全和投资运营的透明性。
5. 内部合规控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控制机制,保障基金的合规运作。
内部合规控制涉及投资决策的程序和要求、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基金会计和报告的准确性等方面。
通过建立内部合规控制,可以有效管理基金的风险,确保基金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投资者利益的需要。
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合格投资者的筛选标准,公平对待潜在投资者,审慎确定适当的资金筹集对象,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股权投资基金的过程中,应严格遵照本办法筛选、评估投资者资格并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三条企业投资团队及内控部门应勤勉尽职、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对投资者资格的筛选、评估程序,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筛选标准及程序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充分的风险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且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的个人、法人机构或专业从事股权投资或基金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
合格投资者为前述有限合伙企业的,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亦应当满足上述条件(具备充分的风险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且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的个人、法人机构)。
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团队进行跟投的,不受此限制。
第五条企业在与投资者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了解自然人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以及企业投资者的基本经营信息。
(一)自然人投资者拟认购企业管理的基金产品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身份证。
2.近5年投资履历。
3.持有金融性资产的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基金账户、认购的信托产品的证明文件等)。
(二)企业投资者拟认购企业管理的基金产品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
2.章程或合伙协议。
3.验资报告。
4.最近两年审计报告。
5.持有金融性资产的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基金账户、认购的信托产品的证明文件等)。
第六条企业自行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时,除第五条规定的基本信息外,还应当了解客户以下信息:(一)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净资产、资产数额(包括金融类资产和不动产)、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二)投资知识,包括曾经从事与投资相关的职业、对相关市场与产品、服务的理解及认知程度;(三)投资经验,包括曾经投资过的金融产品的性质、品种、金额、交易频率及持续时间;(四)投资目标,包括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收益预期;(五)风险偏好;(六)其他必要信息。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公司】(以下称【 本企业”)的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称 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确保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第三条本企业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本制度以及其他内部制度【(如有)的规定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法律部门应对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相关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
第四条本企业应按照合格投资者审核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如果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足以认定其为合格投资者,本企业不应向其募集资金。
第五条本企业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前,法律部门应当根据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特征,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向投资者披露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如投资者适合购买该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则本企业应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并向投资者进行进一步产品或服务推介。
如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告知投资者后,投资者仍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并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
第七条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要求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风险揭示书由法律部门制作。
风险揭示书应向特定投资者全方位揭示投资风险,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基金的特殊风险:(二)基金的一般风险;(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
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
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以下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条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公司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三条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
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公司募集人员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款证明等,公司募集人员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五条《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等凭相关证明文件可豁免履行本制度所述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第三章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第六条公司募集人员在取得投资者金融资产证明材料后,按照下述流程对投资者进行审核:(一)材料签章完整。
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制度(全套七项制度)
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制度(全套七项制度)
本文档旨在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七项制度进行全面介绍和解读,并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基金设立制度
1. 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条件:包括注册资本、合格投资者要求等。
2. 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3. 基金合同和投资者协议的内容要求和签署程序。
二、信息披露与募集制度
1. 基金运作信息的披露要求:包括基金募集说明书、运作报告等。
2. 募集活动的监管程序和要求。
三、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制度
1. 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原则的规定。
2. 投资决策流程和程序。
3. 投资组合管理和风险管理要求。
四、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
2. 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的设立和实施。
五、基金估值和净值计算制度
1.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原则。
2. 净值计算频率和公告要求。
六、信息管理和内控制度
1. 基金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
2. 基金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要求。
七、备案和登记制度
1. 私募股权基金登记备案要求和程序。
2. 相关备案材料和信息的准备和提交要求。
请注意,本文档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制度进行了概述,具体实施时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浅论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
2 0 0 0 4 2 )
银监会对于信 托合格投 资人 的做 法是值得借 鉴 的, 它一 方面 对集合信托的人数进行 限制要求 5 0 人 以下 , 但对于超过 3 0 0万元 的大额投 资人和机构投资者 不进行限制 , 提高 了资本市 场的灵活 性; 在投资人 的风险承受能力上 , 银监会也同时也对单个投 资人从 个人风险承受能力 上进行 了综合考虑要求提供家庭收入情 况和资 产证 明等方面 , 对于信托行业鉴别合格投 资人提供 了明确标准 。 值得注意的事 , 将信托资金 以私募股权 基金 的形 式进行 投融 资的案例不在 少数 , 信托 合格投资者 的制度的要求 明显低 于发改 委2 8 6 4 号文 1 0 0 0万元 的门槛 , 如 以集合信 托 的方式进 行股 权投 资是 否会存 在规避要求 , 未来还需要 在制度上进一 步细化和统一
制度在法律上还处 在缺位状态 , 适用方面仅为 国家发 改委 2 8 6 4号 及各 地政 府细则 , 虽然在发改委 2 8 6 4号文正文部分没有 对合格投 资人进行 明确解 释 , 仅表 述为具有风 险识 别和承受能力 的特定对 象, 但是在其附件《 股权 投资企业资 本招募说 明书指 引》 中进行 了 定解释 , “ 建议 ” 单个投 资人 的出资不低 于 1 0 0 0万元 的要求 , 部
再次 , 应 当 由发 改 委 、 证监会 、 工 商 部 门 进 行 统 一 性 标 准 。 由
于未来非 法募集可能会采 用更为隐蔽 的方式 进行 , 例 如代持股等
私募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 (2)
私募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 (2)2.2 合格投资者认定流程合格投资者认定流程分为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
2.2.1 初审初审是指对客户提交的合格投资者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包括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财务状况证明文件、投资经验证明文件等。
初审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客户的身份和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以及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经验状况,以此判断客户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初审的审核人员应该具备丰富的投资和风险管理经验,能够对客户提交的材料进行准确的判断和评估。
初审的具体流程如下:(1)接收申请材料客户提交合格投资者认定申请材料后,应由前台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并确认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签署了相关的授权文件,以及是否提供了足够的证明文件来证明自己的合格投资者身份。
(2)初步审核初审的审核人员应该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并确认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情况,并判断客户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如果客户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审核人员应该将客户的申请文件提交到终审环节。
(3)填写审核意见审核人员应该在规定的表格中填写审核意见,包括客户的基本情况、资产情况、风险偏好和投资经验等情况,并注明客户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初审意见应该经过审核人员的签字确认,以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2.2 终审终审是指对初审通过的客户进行进一步审核,主要是对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深入了解,并进行风险评估和确认。
终审的主要目的是判断客户的投资需求是否与公司的投资策略相符,客户是否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来进行高风险的投资。
终审的审核人员应该具备丰富的风险管理和投资经验,能够准确地判断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经验状况,以此给出合理的投资建议。
终审的具体流程如下:(1)面谈客户审核人员应该与客户进行面谈,深入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客户的情况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和确认。
面谈的过程应该详细记录,以备查证。
私募合规制度模板
私募合规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私募基金管理,规范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私募合规制度,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私募基金托管人等私募基金相关主体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风险控制要求。
第三条私募基金相关主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客户至上、风险自担的原则,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合规风险。
第二章合规组织架构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合规部门,合规部门负责私募基金合规管理工作,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负责。
第五条合规部门应当配备足够的合规人员,合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私募基金托管人等私募基金相关主体应当明确各自的合规职责,建立健全合规责任制度。
第三章合规风险管理第七条私募基金相关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应对等环节。
第八条私募基金相关主体应当定期进行合规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合规风险问题,确保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私募基金相关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合规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合规要求第十条私募基金相关主体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相关主体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客户至上、风险自担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相关主体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违规使用客户资金。
第五章合规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相关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监督机制,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一、背景私募基金是指不对公众发行基金份额,而是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特定的投资人之间的私人协议,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一种基金形式。
私募基金规模较小,投资周期长、风险大,同时也具有较高的收益率,因此普通投资人参与私募基金的门槛也较高。
为了保障私募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我国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实施合格投资者和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二、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合格投资者是指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个人和机构。
这些个人和机构具有较高金融素质和投资经验,能够承担更高的风险和更大的投资风险,因此被认定具有参与私募基金投资的资格。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私募基金时需要认真审查投资人的资格,并通过签署书面协议等形式进行确认。
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1. 客户调查: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负有对客户进行调查的义务。
通过调查,了解客户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的等信息,以便确认其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2. 客户分类: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客户根据其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规模等因素进行分类,以便为其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3. 客户确认:为保障私募基金投资人的利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要求客户在确认自己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后才能参与私募基金投资。
4. 监督管理: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监督管理,关注其投资情况和资产变动等情况,并及时进行调整。
三、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销售适当性是指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应当根据客户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的和财务状况等因素,确保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
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1. 产品调查: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负有对产品进行调查的义务,了解其投资策略、风险特征和收益预期等内容,以便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建议。
2. 投资顾问: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配备投资顾问,了解客户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的,为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
XX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第一条为规范XX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投资者审核流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的合格投资者包括普通合格投资者和特殊合格投资者。
第四条普通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2、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或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第五条特殊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六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合格投资者审核小组,分别对普通合格投资者和特殊合格投资者是否满足相关条件进行审核。
第七条对于普通合格投资者应当进行如下审核:1、要求投资者填写“投资者风险测试问卷”和“投资者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并根据问卷结果评测投资者是否具备与相关产品或服务相匹配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向投资者告知评测结果。
2、要求投资者提供公司财务报表、银卡对账单、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等资料,以证明投资者符合各项资产和收入指标。
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放入投资者个人档案中。
3、投资者通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测评,并提供了合格的资产和收入证明后,方可投资相关产品。
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相关产品或服务合同,明确单只基金投资额度不得低于100万元。
第八条对于特殊合格投资者的审核,公司应当要求该投资者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文件原件,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私募基金的设立与登记1.私募基金应当依法设立,并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备案。
2.私募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其投资金额不得低于规定最低限额。
4.私募基金的设立应当依法订立基金合同,明确基金的运作方式、投资策略、收益分配、费用支付等事项。
5.私募基金应当在设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投资运作管理1.私募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进行投资。
2.私募基金不得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或资产。
3.私募基金应当聘请合格的投资顾问,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4.私募基金应当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
5.私募基金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情况、财务状况和收益分配等信息,并接受投资者监督。
四、费用与收益分配1.私募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管理费应当根据基金规模、投资策略等因素合理确定,业绩报酬应当按照约定比例和条件进行分配。
2.私募基金的费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得擅自改变费用结构和支付方式。
3.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优先满足投资者的收益需求。
五、监督与风险管理1.证监会负责对私募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进行监督,并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监管制度。
2.私募基金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
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两篇
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两篇篇一: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办法、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本公司可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核指引。
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审核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包括以下内容:(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二)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三)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四)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五)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五条本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
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司设定的投资者准入条件可以高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第六条本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成为合格投资者。
第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履行以下投资者适当性审核义务:(一)对于投资者,应当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核义务;(二)对于本办法投资者,应当履行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第八条投资者要求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公司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审核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审核制度私募基金是指募集资金主要通过私募方式,向特定投资者进行的基金。
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投资方式、投资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建立适当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审核制度。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1. 客户分级分类制度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以客户为基础,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投资知识等方面特征进行分类,从而确定客户可以投资的私募基金。
2. 适当性问卷调查制度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调查问卷,根据问卷调查结果进一步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经济情况,以便为客户提供更加精准的投资意见。
3. 适当性审查制度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进行适当性审查,与投资者签订确认书等确定该客户是否适合进行私募基金投资。
在适当性审查中应逐一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证券账户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
二、投资者审核制度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审核与教育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对客户的合法身份进行审核,并给予客户必要的教育,以充分了解其所选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
2. 客户投资记录和个人财务情况的审核制度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向投资者检查其个人财务状况。
确保其所选择的私募基金投资总额能够在承受风险的同时符合其财务状况。
3. 信息披露制度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有关投资者基本情况、投资方案、投资进展、风险提示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情况说明。
总之,投资者是基金发行的重要因素。
建立适当性管理和审核制度对于客户投资与公司长期发展都至关重要。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合理的适当性管理和审核制度,根据每个客户的不同经济情况为其建议授权有限的私募基金产品,以此保证其基金的投资安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一、概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它为创业企业提供了融资支持,促进了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然而,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的特殊性,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合格投资者标准。
本文将围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展开详细探讨。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通过私募方式募集资金,专门从事股权投资活动的基金。
与公募基金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通常是未上市的企业股权,投资方式多样,包括直接投资、股权收购、并购重组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和回报相对较高,因此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设定成为了保护投资者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三、合格投资者的基本概念合格投资者是指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下,具备一定财务实力和风险识别能力,能够承担私募股权投资风险的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制定是为了降低私募股权投资的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和提升资本市场效率。
四、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内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务实力要求合格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确保能够承担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
一般而言,监管部门规定合格投资者的个人或机构资产净值需达到一定金额,或者拥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
这些要求旨在防范投资者因风险承受能力不足而导致的投资损失。
2. 风险识别能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方式相对较复杂,需要投资者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
合格投资者标准往往会要求投资者具备相关的投资经验或者专业知识,能够理性分析投资风险和预期收益,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3. 投资者数量限制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能会设定投资者数量的限制,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理解并接受私募投资的风险。
一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会要求投资者满足一定的社会地位或职业资格,以进一步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实际投资经验。
私募股权基金合规要点
私募股权基金合规要点
1.注册登记:私募股权基金需要在相关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包括工商登记、证券投资基金登记和备案、税务登记等。
2. 投资者适当性: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需要符合适当性标准,包括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方面。
基金管理人需要进行适当性调查和评估,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产品相匹配。
3. 投资限制:私募股权基金需要遵守相关的投资限制,包括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期限等。
基金管理人需要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确保投资与基金策略相符合,同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 信息披露:私募股权基金需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风险、费用和回报等方面。
基金管理人需要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符合监管要求。
5. 风险管理:私募股权基金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准确识别、度量和管理投资风险等方面。
基金管理人需要制定风险控制方案,确保基金的稳健运作与投资者利益。
6. 资产估值:私募股权基金需要对投资标的进行准确的估值,包括公允价值、成本价值等方面。
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估值方法,并进行适当的披露和审计,确保投资者权益不受侵害。
7. 审计监管:私募股权基金需要接受审计监管,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等方面。
基金管理人需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确保基金的财务状况真实、准确、合规。
同时,基金管理人需要遵守监管要求,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管和检查。
8. 退出机制:私募股权基金需要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包括投资退出策略、退出时间、退出渠道等方面。
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基金投资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退出计划,确保投资者的退出权益得到保障。
私募基金公司 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制度模版私募基金公司的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制度模版1.前言该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确保公司的私募基金产品只向合格投资者销售,保护投资者利益,遵守法律法规。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私募基金业务中涉及的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工作。
3.定义3.1 合格投资者: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合格投资者包括:(1)具有一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经验和风险识别能力、资产规模达到一定规模的自然人或法人机构;(2)专业投资者;(3)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的机构和个人。
3.2 专业投资者: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专业投资者包括:(1)金融机构;(2)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法定的社会保障基金、事业单位养老基金、职业年金、托管人或管理人;(4)经依法设立的委托管理计划或基金;(5)经仲裁机构或仲裁人认定符合条件的其他机构或者自然人。
4.内部审核流程4.1 验证投资者资质(1)对资产规模进行审核:根据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材料、银行卡流水等资料,核实其资产规模是否达到合格投资者的资金门槛。
(2)有特定的投资经验和风险识别能力:核实投资者是否具有一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经验和风险识别能力,以确保其具有理性判断风险的能力。
(3)查询其是否为专业投资者:核实投资者是否为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专业投资者。
(4)根据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合格投资者条件进行审核。
4.2 签署合格投资者确认书审核完符合标准的投资者资质后,将核实过的投资者资料和合格投资者确认书归档备案。
4.3 定期更新投资者资质信息定期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更新,确保其仍然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5.投资者资料保密公司对投资者资料承诺保密,未经投资者同意不得外泄。
相关人员要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专业的保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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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构想摘要:2012年12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已完成修订,并于2013年6月予以实施,其中私募证券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首次进入监管体系,然而遗憾的是私募股权基金仍然处于法律的缺失地带。
从立法原则和具体的制度要求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初步法律构想如下:应采取“先严后松,循序渐进”的模式;合理吸收借鉴美国私募发行对象的相关规范;区分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并且对于任一种类的投资者均需采用更加全面科学的判定标准,尽量确保各个指标之间相互衔接、相互补充。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监管模式;法律构想中图分类号:d99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60-02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发展瓶颈,乱象丛生的情况下,呼吁必要的法律规制成为时代的需求。
法律管制不仅可以有效防止出现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通过规范各方行为,明确各方义务,理顺私募基金现状中的混乱秩序,进一步可以规避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
还可以对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进行有效保护。
在私募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多方面因素,投资人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利益很容易受到损害,使得募集资金更加困难。
必要的法律管制可以对投资人一方形成有效的保护机制,最终形成活跃的投资市场,推动资金募集的前进。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的全国性法规首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其次,2011年底,国家发改委颁布了首个有关私募股权合格投资者的全国行规定,即通知2864号(1)。
通知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
并且通知还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
”最后,在上述通知中还有一份名为《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指引》的附件,其中对于投资者资格要求做了进一步解释,根据《通知》第一条“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要求,建议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而对于投资者人数也根据通知明确地进行了具体说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股份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综上诉述,我国目前对于私募股权合格投资者的法律规制方面主要采用了“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投资者人数+出资数额”的模式,并且在计算投资者人数时采用打通计算的计算方式。
二、现行规定的不足之处笔者认为,目前仅仅依据上述三种因素来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格投资者进行法律界定是明显存在不足和缺憾的。
第一,此领域的规定过于粗暴简单,采用一刀切的方式,缺乏根据市场现状具体针对不同投资者的界定标准并且各个维度的标准缺乏内部协调性和逻辑性,无法形成完整统一、灵活通畅的监管体系。
例如,没有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进行划分,尤其是没有对某些自身具备较高投资经验和投资知识的金融机构进行区别对待。
第二,上述对于“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和出资数额”规定可以理解为对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认定的判定标准,然而对于“风险识别能力”的认定,现行规定却只是简单的概念性规定,缺乏具体的判定标准,普遍被认定为太过抽象。
因此,这在实践中无疑是缺乏可行性的。
第三,在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系不尽完善而社会职业分工日趋丰富以及个人收入来源日益多样化的现状下,个人资产或者收入以至于家庭整体收入尚难以全面、动态认定。
如果仅仅依据投资者个人提供的材料加以认定,无法客观通过外部手段进行辨别,这便十分容易产生一定的道德风险。
退一步来讲,即使能够确定,其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也不必然相关[1]。
不难想象对于某些资金雄厚但缺乏投资经验和投资知识的投资者而言,风险较大、投资周期长的私募股权投资很容易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另外,实践中私募股权基金多是先募集资金后再找项目,募资阶段实际无法确定最终风险大小。
第四,投资人数的上限标准的设定对于某些发行规模过亿的项目而言,标准太过僵化。
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扼制融资的不利后果。
银监会对于信托合格投资者界定采用的方式却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它在一方面要求对于集合信托的人数要限制在50人以下,另一方面却规定对于超过300万元的大额投资人和机构投资者不进行限制,也就是说这些人可以不计算在50人之内[2]。
这不仅起到了保护小额投资者的作用,同时提高了资本市场的灵活性。
三、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的初步法律构想如何通过完善立法来规制市场乱象并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措施以刺激投资热情成为监管部门迫切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而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法律体系的构建则是解决这一宏观命题所必须加以深入研究探讨的一条重要路径。
1.目前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法律界定应采取“先严后松,循序渐进”的模式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尽管随着市场的高速发展出现了大批的富裕人群,但是投资者教育和知识水平,以及投资文化并没有随着财富的大量累积而呈现大幅度增长的态势。
从市场持续发展角度来看,新生市场对于证券的发行采取一定的管制措施是十分必要的[3]。
有学者指出,我国证券市场的特征在于供应数量与入世市场规模主导证券价格,投资者短期投资套利的倾向严重。
投资者更多关注概念炒作和所谓的技术分析,而缺乏对于基金基本全面的研究。
如若采取松散型的监管措施,市场便极有可能会萎缩[4]。
因此,笔者建议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标准应该更加严格,在关注投资者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的同时,更应认真审查其投资经验和知识。
2.合理吸收借鉴美国私募发行对象的相关规范美国自securities act of 1933 section4 确定“不公开发行注册豁免制度”以来,私募发行已经历了将近80年的发展,形成了许多合理可行并经过实践检验的制度。
其中1982年的regulation d rule506将发行对象分为“或许投资者”和“非或许投资者”两类。
它也被称为私募发行的“避风港”规则。
“或许投资者”大致包括三类:金融、证券机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和巨额财富拥有者个人。
对于这些人发行要求没有人数限制,其属于当然的私募发行投资者,无需进行认定[5]。
遵从“先严后松”的原则,目前我国对于当然发行者的对象宜限定在“一行三会”所管辖的金融机构之内,也就是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
近几年来出现的社保基金无疑也可以包含在内。
而对于拥有巨额财富的个人投资者则应当排除在外。
3.区分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并且对于任一种类的投资者均需采用更加全面科学的判定标准,尽量确保各个指标之间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对于除了上述所说的法定机构投资者以外,在认定一般机构投资者时可以采用“财务指标+投资知识”模式,综合考虑投资机构的注册资产,净资产和净利润等财务因素,以及是否设有专门的投资部门和是否具有相关的投资经验等[6]。
对于个人合格投资者的认定也要采用区别对待的方式。
首先是对个人投资者信息获取、识别和处理能力方面的例外情形规定。
第一,依据美国1972年sec v. continental tobacco一案中确立的“关系理论”以及1977年doran v. petroleum managemnet corp案建立的“分离检验”原则,如若投资者与资金募集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身份关系,使得前者所获取信息披露的能力足以等同于公募基金所达到的披露标准。
或者是即便不存在这种关系或出于某种特权,但发行人主动披露此类信息[7]。
在这两种情形下,发行人均是可以获得“豁免”的。
在目前我国的现状下,依据“先严后松”原则的指导,这种特殊关系需要严格限定,即应仅限于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确定的发行人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且在缺乏司法救济渠道以及倾向保护投资者的原则下,建议排除双方协议约定或者发行人主动承诺进行信息披露而予以豁免的适用。
第二,个人识别该项项目风险的能力和知识经验,可以从投资者的教育背景和投资年限、规模和业绩方面予以确定。
其次,如果投资者不存在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以达到对于信息获取能力的要求,那么对自然人应同时适用“财富+投资知识“的标准。
据此,应综合考虑资产规模、收入水平、近三年的财务状况以及自有投资等多个因素。
一方面,就中国目前现状而言,这个门槛宜高而不宜低。
另一方面,为避免此条规定过于死板,可以依据项目协议的特点来确定对于投资者财富水平的要求。
例如,采取比例制,即项目总额和比例来确定个人投资者自身财产的数额。
另外,考虑到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这些数字标准应当在一定周期后予以更改。
“投资知识”的要求则可以参考对于个人识别项目风险能力和经验的规定[8]。
参考文献:[1]刘然.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准入制度初步构想[n].证券日报,2013-01-19.[2]陈.浅论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j].知识经济,2013,(3).[3]杨柏国.中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1.[4]高雪洁.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法律模式探析[d].济南:山东科技大学,2010.[5]吴祖尧.合格投资者制度呼之欲出[n].中国证券报,2006-09-01.[6]彭夯.私募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100.[7]徐孟洲.金融监管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56.[8]林勇,陈创练.金融监管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58.(责任编辑:田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