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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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置跨界危机——天津港8·12事故分析

如何处置跨界危机——天津港8·12事故分析

(二)受灾体复杂 从受灾体来看,“8•12”事故发生后所冲击的物 理空间、虚拟空间和心理空间“三个空间”都高度 复杂。 1. 物理空间 :交叉点。“8•12”事故发生地为各 方管理的交叉点、接合部、模糊地带。一方面,港 口管理体制不顺。交通运输部、天津市政府以及天 津港集团公司对港区管理职责交叉、责任不明,天 津港集团公司政企不分,港口海关监管区(运抵区) 安全监管职责不明。另一方面,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管体制不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运输和进出口等环节涉及交通、海关、公安、质检 等多部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相关行政审批、 资质管理、行政处罚等未形成完整的监管“链条”, 部门之间没有做到互联互通。 2. 虚拟空间 :聚焦点。事故发生后,迅速引爆 国内舆情,成为全国性热点事件。据统计,截至 8 月 13 日 20 时,相关舆情总数达 57305153 条,其中 微博 56587458 条。截至 8 月 19 日 17 时,此次事故 相关新闻报道及转载共计 48.6 万篇,微博主帖共计 292 万条,相关微话题总阅读量超过 40 亿次,微信 公众号相关文章近 3 万篇。整个事故舆情走向呈现 出信息量大、乱象多、多股力量交错、社交媒体成 为舆论主阵地的复杂局面。[8] 3. 心理空间 :脆弱点。事故发生后,迅速触动 了公众敏感的神经。涉事企业安评环评是否真的合 格、危化品仓库为何离居民区这么近、危化品经营 资质管理是否有漏洞、消防员灭火方式是否正确、 爆炸是否会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等,很快成为媒体和 社会质疑的焦点。[9] 同时,由于事故突如其来,猝 不及防,不论受灾群众、伤者、死难者家属还是抢 险救援人员,都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 (三)救灾体复杂 从救灾体来看,“8•12”事故发生后承担抢险救 援任务的救灾体,在处置的层级、主体、阶段“三 个维度”都高度复杂。 1. 纵向 :多层级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津交发〔2017〕163号•【施行日期】201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交发〔2017〕16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9号令)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考核大纲的通知》(交办水〔2016〕85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现将《天津市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考核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4日天津市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考核工作,严格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9号令)的要求,建立考核工作管理制度,健全考核工作程序,保证考核工作公正、有序、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条天津市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考核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客观、安全、规范的原则,按照各部门工作分工,统一组织,各负其责,有效实施。

第二章考核范围第三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港口危货储存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考核。

第四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的装卸管理人员考核,具备从业条件,取得相应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作业。

港口危险品仓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港口危险品仓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港口危险品仓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1 引言。

危险品首先是一种商品、一种货物,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1986)的定义,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随着我国物流经济与港口贸易的快速发展,以及石化、危化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港口仓储成为危险品装卸、中转的主要形式,在危险品仓储领域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由于行政因素、历史因素以及管理缺陷,港口仓储尤其是堆场成为危险品物流管理的薄弱环节,极易引发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人身、社会、生态,甚至是政治损失与影响。

天津港“8.12”危险品爆炸事故就是由危险品集装箱堆垛燃烧爆炸引起,目前已造成165 人死亡,8 人失联,直接经济损失700 亿元,再一次为我国港口危险品仓储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

2 我国港口危险品仓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行政审批多头,安全标准多样。

因为危险品仓储的专业性、危险性,国家对危险品仓储的监管力度远远高于其他货物仓储。

但总体上,我国危险品仓储监管仍比较混乱,尤其是在港口危险品仓储方面,存在行政管理多头、安全标准多样的问题。

(1)审批多头。

为规范危险品管理,国务院在2011 年新修订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安监、消防、公安、质检、环保、交通、卫生、工商等各行政部门的职责,港口危险品还涉及海事和海关部门,要求共同做好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造成了多头审批、各自为政、层次繁多、程序复杂的审批局面,不仅增加了企业管理成本,也给审批环节留出了寻租空间。

以天津港肇事单位瑞海国际(以下简称瑞海)为例,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津)港经证(ZC-543-03)号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都是由天津市交通委(以下简称交委)行政审批局审批,而天津市交委的港口审批部门与天津港在2003 年以前还是同一家行政单位(天津港务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津港航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港口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各管理处:为深入贯彻交通运输部、市委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中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结合上级最新工作要求和各专项方案具体任务,在2020年专项行动工作基础上,局安委办制定了《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并经局党组专题研究,现予以印发。

请局各部门对照本工作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工作措施、时间要求,进一步细化制定年度任务清单,按要求做好落实。

请各管理处结合本工作方案,以及前期下发的《关于在港航系统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任务的通知》要求,督促行业企业加强对标整改,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推动行业安全监管能力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持续提高。

2020年12月31日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交通运输部、市委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中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扎实推进港航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市委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委决策部署,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着力固根基、补短板、强弱项,全力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保障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保障重大活动及重点时段安全稳定,保障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稳步推进,推动港航系统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7号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7号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正文:----------------------------------------------------------------------------------------------------------------------------------------------------第27号《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廖国勋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2024年全市交通工作会议部署,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2024年1月30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我市实施“十四五”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关键之年。

做好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的总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着力落实“十项行动”,聚焦保交通运输资源供给、保通保畅、保安全稳定,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包容、韧性的现代化高质量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努力当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开路先锋。

2024年主要任务指标: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100亿元(含津潍高铁),公路、水路货物周转量同比增长力争达到4%,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突破2300万标准箱。

一、聚焦保基础设施供给,强化综合立体交通网建设(一)加快构建铁路网。

建成津静市域(郊)铁路首开段;加快建设津潍高铁、京滨城际铁路(北辰—滨海新区);完成黄万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天津段)、静海城投铁路专用线;开工建设新港北集装箱中心站二线束。

推进黄万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前期研究。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与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津交港发[2012]89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津交港发〔2012〕89号)各港口企业:为规范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行为,维护船舶港口服务业市场秩序,保障各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港口行业发展,我局于2012年5月8日第5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行为,维护船舶港口服务业市场秩序,保障港口经营人、船东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港口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天津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天津港区范围内从事船舶港口服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船舶港口服务业,包括以下经营种类:(一)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国内、国际航行的在港船舶提供燃料油、散装润滑油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二)船舶物料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船舶备件、桶装润滑油、垫舱或绑扎物料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三)船舶淡水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淡水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四)船舶生活品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食品、烟酒及办公用品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五)船舶垃圾接收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生活垃圾接收服务及相关活动。

(六)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废弃残油、油泥、含油污水接收服务及相关活动。

(七)船舶围油栏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围油栏服务及相关活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厅安监字[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安监字[2012]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企业:为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考评机构和考评员的管理,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HYfgzc/AQSC/2012/JAJF-20112-175.htm>》(交安监发[2012]175号),部制定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过程中的自评、申请、受理、考评、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主管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发证工作。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交通运输部。

第五条各主管机关、考评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

第二章考评流程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类别分别申请达标等级。

第七条申请达标等级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对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形成自评报告,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出考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文号】交安监发[2014]12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中远、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设、中外运长航集团,部属各单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交通运输系统要把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现平安交通的重要途径。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是着力解决制约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突出问题、提高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实力的重要途径和必然选择,是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是减轻风险损害的有效方法。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是在对风险源辨识、评估的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结果,以最小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系列活动。

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和标准、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可靠的资源保障和科学的技术支撑。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基本原则。

--顶层设计、有效融合。

全面谋划,与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相结合,改进方式方法,完善制度标准。

--创新机制、持续改进。

创新驱动,建立完善持续改进机制,确保机制运行顺畅、有效。

--依靠科技、注重实效。

攻克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关键技术,解决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关键问题。

--突出重点、先行先试。

根据行业特点,对高风险领域要优先建立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实现行业全覆盖。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津交发〔2021〕75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机关处室: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委第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1年4月12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章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第四章年度抽查计划第五章随机抽查第六章部门联合抽查第七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在交通运输行业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9〕8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9〕26号),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是指对交通运输领域的相关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或者交通运输领域的产品、项目、行为等,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实施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委机关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处室(建管处、设施处、轨道处、铁建处、安监处等)、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检查主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安排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安排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08•【字号】津交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安排的通知津交发〔2023〕6号委内相关处室、委属相关单位、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建设单位: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重大项目稳投资、促发展的关键作用,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经第50次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2023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清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项目安排(一)公路、铁路、港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 2023年重点建设项目2023年公路、铁路、港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共27项,年度计划完成投资97亿元。

公路项目10项,其中,续建天津港集疏运专用货运通道等8个项目,新开工团大公路改建工程等2个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投资30亿元。

铁路项目10项,其中,续建京滨铁路(宝坻-滨海新区)等7个项目,新开工黄万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天津段)等3个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投资58亿元。

港口水运项目7项,其中,续建天津港北航道及相关水域疏浚提升工程等3个项目,新开工天津南港工业区新建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等4个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投资9亿元。

2. 2023年重点谋划项目2023年重点谋划项目12项。

其中,公路方面,重点谋划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段改扩建工程开工建设等3个项目。

铁路方面,重点谋划津武市域(郊)铁路等3个项目。

港口水运方面,重点谋划天津港大沽口港区9号液体化工码头工程等6个项目。

此外,另有23个项目纳入滚动计划库,开展方案谋划工作,视今后项目资金筹措、成熟程度适时推动建设。

(二)普通国省干线养护工程项目2023年计划安排普通国省干线养护工程共33项,总投资估算17.3亿元,计划2023年开工并完工29项,总投资为16.2亿元,其余4项完成前期工作。

天津港总裁等7名厅级官员被刑拘 天津爆炸事故原因

天津港总裁等7名厅级官员被刑拘 天津爆炸事故原因

天津港总裁等7名厅级官员被刑拘天津爆炸事故原因2015年08月27日来源:新华网8月27日电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积极介入事故调查。

经调查发现,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为天津港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行业主管部门,8月27日电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积极介入事故调查。

经调查发现,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为天津港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负有审批、监管等职责,有关责任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发放经营许可证,对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监管不力。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特别是危化品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有关责任人员监管不力,对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未及时检查发现和依法查处。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作为辖区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业务规划负有审批职责,有关责任人员明知瑞海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地点违反安全距离规定,未严格审查把关,违规批准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储业务规划。

天津新港海关有关责任人员在危化品进出口监管活动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瑞海公司日常监管工作失察,对其违法从事危化品经营活动未及时发现并查处;给不具备资质的瑞海公司开辟绿色进出关通道,放纵瑞海公司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天津港(集团)公司作为港区企业管理单位,对辖区内经营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等职责,有关责任人员疏于管理,对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未有效督促纠正和处置。

专案组还发现,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王金文,违法行使职权,帮助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瑞海公司通过安全评审,致使不具备资质的瑞海公司通过了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关资质的审批。

根据查明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正厅级)、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副厅级、已退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高怀友(副厅级)、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曹春波、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朱立明、天津海关副关长兼新港海关关长王家鹏(副厅级)、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郑庆跃(正厅级)、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李洪峰(副厅级)、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安监部副部长郑树国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王金文(副厅级)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作的通知⽂号:交运发[2014]88号颁布⽇期:2014-04-15执⾏⽇期:2014-04-1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新疆⽣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管理局:2014年3⽉1⽇,晋济⾼速公路⼭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发⽣⼀起特别重⼤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造成了重⼤⼈员和财产损失。

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知精神,进⼀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产管理⼯作,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的⽣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决防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产事故的发⽣。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严格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产主体责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安全⽣产的责任主体。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安全⽣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全⾯落实安全⽣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企业经理⼈、企业安全⽣产管理岗位及其⼈员的⼯作职责,加⼤安全⽣产经费投⼊和隐患排查整治⼒度;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产管理制度,有效履⾏对企业所属从业⼈员、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提升企业安全⽣产风险防控能⼒;努⼒提⾼运输⽣产组织化⽔平,推进公司化运营模式,严禁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从业⼈员“包⽽不管”、“以包代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的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

专职安全管理⼈员应当熟悉相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掌握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运输装卸作业流程、危险特性、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安全管理⼯作资历和经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等8家单位资产报废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等8家单位资产报废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等8家单位资产报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06•【字号】津交发〔2023〕170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等8家单位资产报废的通知津交发〔2023〕170号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天津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天津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天津市交通科学研究院、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报来《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申请对机关及局属单位待报废固定资产进行处置的请示》(津道运发〔2023〕54号)《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报废固定资产的请示》(津交执总报〔2023〕4号)《天津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关于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请示》(津公路中心报〔2023〕70号)《轨道服务中心关于报废固定资产的请示》(津轨财〔2023〕10号)《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关于打印机等固定资产报废的请示》(综合服务中心资产〔2023〕7号)《天津市交通科学研究院关于申请报废固定资产的请示》(交科院报〔2023〕3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关于申请待报废固定资产进行处置的请示》(交建报〔2023〕29号)收悉。

按照《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津财资〔2022〕44号)及《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实物资产管理试行办法》(津交发〔2016〕253号)相关规定,经市交通运输委2023年8月21日第30次党委会审议,同意对你单位(中心)申请报废的总计1049台(套)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置,报废固定资产原值合计11,599,655.61元,各单位(中心)具体明细附后。

接此通知后,请各单位按规定对报废后资产规范处置,处置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2009年11月,我部修订颁布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根据《规定》要求,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部已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附件3)。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副本中设置附页,载明主要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本辖区《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确保新版证书按期启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统一的标准格式和要求规范填写。

二、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一)自2010年3月1日起,对新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核发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凡收到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申请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须填报《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附件2),连同申请材料复印件经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向我部备案后,方可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许可权限,对照《港口经营业务分类》(附件1),对港口经营人申请的业务进行审核,并将核准的业务范围在《港口经营许可证》中以打印方式列明。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津交发〔2023〕179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交发〔2023〕179号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交通执法总队、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为激发委属事业单位担当作为、创新发展活力,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提高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21号)要求,经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9月13日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为激发事业单位担当作为、创新发展活力,进一步提高单位服务效能,切实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不断提高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科学化、规范化、差异化管理水平。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21号)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

市港航局和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处于行政执法改革过渡期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绩效工资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坚持绩效工资水平与考核结果挂钩原则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制度,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绩效工资增长的重要参考,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各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差距,促进绩效工资向全面建设过硬、班子团结奋进、工作业绩突出、干事创业氛围浓厚的单位倾斜,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二)坚持经费合规、可持续原则各单位发放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要合法合规、可持续。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

(2022 年 7 月 22 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2 年 11 月 18 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催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关于全面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关于全面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关于全面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18•【字号】津交发〔2020〕181号•【施行日期】202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关于全面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交通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关于全面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委第53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0月18日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关于全面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厅〔2020〕24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20〕46号)要求,深刻吸取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特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我市危险货物运输、港口危险货物储存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红线底线,以坚决遏制危险货物运输、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装卸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统筹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夯实安全发展基础,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推动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天津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三条【工作原则】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条【领导责任分工】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监管职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法规制度、政策标准的制定实施;(二)涉及安全生产相关事项的审查、批准、验收;(三)对管理相对人的安全生产开展监督检查;(四)对影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五)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六)宣传教育培训;(七)对下级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八)举报受理和社会公告;(九)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及监测预警。

第六条【目标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情况,明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认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五年规划,明确方向,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17•【字号】津交发〔2019〕135号•【施行日期】2019.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17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专家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各项管理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等安全应急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特聘专家是指学术造诣深厚,在国内外交通行业有较高知名度,在安全应急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或为国家有关部委及其科研院所安全应急领域资深专业人士,按特聘专家聘任程序聘任的专家。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委负责专家的组织管理,专家成员从交通运输行业有关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及高等院校、其他有关单位中选聘。

专家成员按行业领域分为综合管理、道路运输、公交客运、轨道交通、港口水运、交通工程、收费公路运营、消防等八个领域。

第四条专家的主要任务包括参与安全应急领域有关政策、标准、规范的制定和有关重要事项的研究,参与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评审,参加事故调查、安全检查、应急救援,提供安全评价、评估和安全应急技术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专家成员所在单位应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委安监处(以下简称委安全专家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专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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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港区域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安监管急[2012]1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交通与港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3.15
【实施日期】2012.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港区域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急〔2012〕16号)
各港区企业及有关单位:
按照《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天津港各港区生产经营单位(含码头、仓储、生产等企业,以下简称:港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港区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

港区企业地处沿海易受台风、海潮等自然气象因素影响,同时港区企业中有相当部分属于危险化学品装卸、储存及生产企业,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着影响面大、处置困难、可能对海洋造成污染、易发生次生和衍生事故特点。

因此,认真吸取国内其他港口的事故教训,做好我市港区企业事故预防、危险源监控、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等各项应急准备是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

同时,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也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是增强企业与员工应急反应能力和救助能力的需要;是防止事故发生,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产生次生、衍生事故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的需要。

各港区企业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真正实现预防为主、科学处置。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各港区企业应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要求,进一步建立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挂帅,各级领导分工负责,各管理部门职责明确的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二)明确工作机构
各港区企业要进一步明确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应急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明确应急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备案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每月至少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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