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全员人口数据库个案信息登记口径(试行)及有关说明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全员人口数据库个案信息登记口径(试行)及有关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冀卫办人口函〔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全员人口数据库个案信息登记口径(试行)及有关说明的通知冀卫办人口函〔2021〕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全员人口数据库是卫生健康云平台三大基础信息库之一,为提高全员人口数据质量,规范完善人口监测统计制度,进一步做好人口监测工作工作,现将《河北省全员人口数据库个案信息登记口径(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收集问题和建议,并以市为单位向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反馈。
联系人:杨秋野联系电话:*************,166****5169邮箱:*******************.cn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2021年6月18日《河北省全员人口数据库个案信息登记口径(试行)》及说明一、规范口径的历史背景全员人口数据库为人口管理设计了户籍地、居住地和管理地三个字段,用来分别登记户籍地信息、居住地信息和管理地等属性信息(管理地是明确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具体管理服务工作的单位),分别用来统计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和管理人口。
在人户状态一致和人口从未流动的情况下,管理地与户籍地、居住地完全一致;当出现人户分离或人口流动状态下,户籍地和居住地信息将分别记录户籍地和居住地信息,管理地即为现居住地;特殊情况下,管理地既不是户籍地,也不是居住地,如因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管理等原因,一些县(市、区)在全员信息系统中设置了县直、乡直等特殊区划,这些特殊区划中人口个案的管理地为县直下属区划(科局,如商务局)或为乡(镇)直。
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XX省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项目管理分类 (2)第三章项目管理相关机构与职责 (4)第四章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 (5)第五章项目实施方式与组织形式 (6)第六章项目前期管理 (7)第七章项目立项申请与审批 (9)第八章项目实施管理 (11)第九章项目监管 (14)第十章项目变更管理 (14)第十一章项目后评估与成果管理 (16)第十二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XX省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和运作机制,明确相关机构职责,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为满足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而创造某一项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活动,具有明确的目标和时限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涉及全部工作的管理活动,以及其中运用到的理论、手段和工具。
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规划、项目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前期管理、项目立项申请与审批、项目实施管理、项目监管、项目变更管理、安全管理、项目前后评估与成果管理等内容,项目范围、时间、质量、成本、风险五大要素贯穿始终。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是建立工作程序,划清工作边界,只阐述项目管理相关各机构间关系,不涉及机构内部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
各市县卫健局、人口计生委(局)参照执行。
各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相关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分类第六条项目主要分为应用类项目、基础设施类项目、信息化研究类项目,以及特事特办项目。
(一)应用类项目泛指应用信息技术实现的业务处理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应用软件项目,包括开发项目、推广项目和维护项目;(二)基础设施类项目包括系统软件、工具软件的应用,安全系统、网络系统、主机系统的建设与改造项目,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类项目;(三)信息化研究类项目包括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规划、信息技术标准制定,以及其他信息化研究类项目;(四)特事特办项目。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14〕24号)(2014年5月13日发布)第一条为规范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工作,促进人口健康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所涉及的人口健康信息的采集、管理、利用、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口健康信息,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人口基本信息、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等人口健康信息。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口健康电子信息,与纸质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应当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属地管理、责权一致,保障安全、便民高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部门,下同)是人口健康信息主管部门。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全国人口健康信息发展规划和管理规范,统筹指导全国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含中医药服务机构,下同)负责人口健康信息的采集、利用、管理、安全和隐私保护,是人口健康信息管理中的责任单位。
第六条责任单位采集、利用、管理人口健康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医学伦理原则,保证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第七条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人口健康信息采集、利用和管理的情况,设立相应的人口健康信息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人口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建立或利用相应的信息系统。
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程序,做到标准统一、术语规范、内容准确。
第八条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一数一源、最少够用”的原则采集人口健康信息,所采集的信息应当符合业务应用和管理要求,保证服务和管理对象在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身份标识的唯一性,基本数据项的一致性,所采集的信息应当严格实行信息复核程序,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2024年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2024年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是指在2024年对居民健康信息进行管理和档案化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居民的健康档案进行管理,实现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把握居民的健康状况,提供科学、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提升。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档案建立:在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下,每个居民都将建立自己的健康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状况、家族病史、过敏史、药物使用情况等。
2. 数据采集:通过医疗机构、社区健康中心等设施,采集居民的健康数据,如体检结果、疾病诊断、药物处方等。
同时,利用互联网和移动健康技术,居民也可以主动上传健康数据,如健康监测结果、运动记录等。
3. 数据管理:将采集到的居民健康数据进行整理、存储和管理,确保数据的安全和隐私保护。
同时,建立健康数据共享和交流机制,使相关医疗机构和健康管理机构能够共享居民的健康数据。
4. 健康管理服务:基于居民的健康档案,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
包括定期健康评估、预防接种提醒、健康教育指导、慢性病管理等。
同时,根据居民的健康需求和风险情况,提供相应的健康干预措施。
5. 健康政策制定:根据居民健康档案的数据,分析和评估全民健康状况和需求,为制定健康政策和资源配置提供科学依据。
总体来说,2024年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实现全人群的健康管理和服务。
同时,该制度也有助于提高健康资源的利用效率,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居民常住人口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民常住人口健康档案管理,保障居民健康信息的安全、准确、完整,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辖区内所有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的健康档案管理。
第三条居民常住人口健康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二)统一规范,科学管理;(三)保密安全,规范使用;(四)动态更新,持续完善。
第二章健康档案内容第四条居民常住人口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一)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居住地址等;(二)健康体检信息:一般健康状况、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和肺结核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四)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接诊、转诊、会诊、康复、健康教育等记录。
第三章健康档案建立与更新第五条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一)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健康档案;(二)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方式,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档案的补充和完善。
第六条居民健康档案的更新:(一)每年至少对居民健康档案进行一次更新;(二)根据居民健康状况变化,及时调整健康档案内容;(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应定期更新。
第四章健康档案管理第七条健康档案的管理:(一)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的管理和维护;(二)档案存放有序,取用方便;(三)实行电子化管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八条健康档案的保密:(一)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确保居民健康信息的安全;(二)未经居民同意,不得查阅、复制、传播居民健康档案信息;(三)建立健全健康档案信息查询、使用、修改、删除等管理制度。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居民常住人口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全文)
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全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规划发〔2013〕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加快建设人口健康信息化,提高卫生计生(含中医药,下同)服务与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信息化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创新驱动力。
人口健康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点领域和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体现国民生活质量和国家综合实力的标志之一。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经过全系统的不懈努力,我国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快速发展,为提高卫生计生服务和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覆盖城乡的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网络全面建立,以临床应用和电子病历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远程会诊系统初具规模,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推广步伐加快,居民健康卡试点成效开始显现,信息标准和安全体系建设日益健全,150余项标准和安全规范初步满足当前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需求,部分地方建立了省级信息平台和地市、县级区域信息平台,区域内卫生信息共享以及跨区域业务协同逐步深化。
国家和省级全员人口信息资源库覆盖13亿人口,支持信息采集、人口与计划生育业务和人口决策三大应用,形成数据向上集中、应用向下延伸的服务模式,探索开展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的跨部门、跨地域交互和共享,促进了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
但是,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仍然面临亟需解决的问题。
亟需整合卫生计生已有信息系统,扩大区域信息平台覆盖面,并提高联网水平,实现系统互连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提高卫生计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改善人民群众就医感受。
亟需改变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的薄弱状态,促进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的平衡发展。
卫生部关于印发《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办发[2011]94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1.12.30
【实施日期】2011.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办发[201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部属(管)医院: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为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规范居民健康卡的发行、制作、应用和管理,方便居民获得便捷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并参与个人健康管理,我部研究制定了《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并经部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为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方便居民获得便捷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规范居民健康卡发行、制作、应用和管理,使居民拥有唯一的、全国通用的居民健康卡,实现居民个人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卫生信息资源共享和动态更新。
第三条居民健康卡是指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用于居民身份识别、个人基本健康信息存储、实现跨区域跨机构就医数据交换和费用结算的信息载体。
第四条使用居民健康卡可以实现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一卡通,方便获得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费用结算,在线查询持卡人健康信息。
人口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福建卫计委
人口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个案信息管理,提高信息质量,建立标准统一、管理规范、体现以人为本、满足优质服务要求的人口数据库,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基础信息支撑,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4〕17 号)、《福建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人口领办发〔2014〕5 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卫生计生部门的全员人口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Pis)、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FPIS )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规范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数据库采取省、市二级部署,省级集中管理。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时取消市级库,实现省级集中建库。
省卫生计生委计生基层指导处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分别负责PIS 和FPIS 的需求设计、业务管理、数据维护、数据库质量监管和用户管理等工作,规划与信息处负责PIS 和FPIS 的系统规划设计、部署和技术支持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设区市和县(市、区)的PIS 和FPIS 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落实和检查PIS 和FPIS 管理办法的相关责任;(二)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辖区PIS 和FPIS 管理的工作计划;(三)负责本辖区各级PIS 和FPIS 的数据运用,提高数据质量;(四)运用PIS 和FPIS 指导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五)组织PIS 和FPIS 培训工作;(六)指导并评估本辖区各级PIS 和FPIS 建设工作。
第六条乡(镇、街道)的PIS 和FPIS 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落实Pis和FPIS管理办法的相关责任;(二)运用PIS 和FPIS 开展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变更、反馈、统计,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三)运用PIS 和FPIS 的信息引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卫生与健康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卫生与健康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省级卫生与健康信息化工作统筹发展和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信息化工作安全、协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和《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5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与健康信息化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业务驱动、突出应用;整合资源、促进共享,创新管理、便民惠民,规范运营、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计生委及其内设机构、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单位)开展的,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的信息化工作。
省级单位开展的用于本单位内部行政和业务管理服务的信息化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省卫生计生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委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卫生与健康信息化工作。
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化处,负责委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省级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
第五条委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委领导小组组长或委领导小组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
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委领导小组会议。
委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委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召集。
第六条委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作为委领导小组的决策咨询机构。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委领导小组聘任,专家构成应包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经济、法律和管理等专业领域和方向。
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专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省卫生计生委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机关处室)和省级单位是本领域和本单位信息化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省卫生计生信息中心和省级单位的信息化技术管理部门作为信息技术保障和服务支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化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
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目前,随着人们对健康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居民健康卡作为一种便捷的健康管理工具,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采用。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居民健康管理工作的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并试行了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
居民健康卡是一种集个人基本信息、健康档案、医疗保健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电子或纸质卡片。
居民通过申领居民健康卡,可以方便地管理自己的健康信息,享受便捷的医疗服务。
根据《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居民健康卡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居民健康卡的申领和发放。
居民可以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指定的机构进行居民健康卡的申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核和发放。
居民健康卡应当与居民的身份信息建立关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二,居民健康卡的使用。
居民健康卡具备管理个人健康信息和享受医疗保健服务的功能。
居民可以使用居民健康卡查询个人健康信息、预约挂号、在线咨询、购买药品等服务,并享受相应的优惠和便利。
第三,居民健康卡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居民健康卡的管理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其派出的相关机构负责,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标准。
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居民健康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居民健康卡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居民健康卡涉及居民的个人隐私和健康信息,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居民健康卡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严禁将居民健康卡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在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过程中,还需要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和推动。
例如,医疗机构要与居民健康卡管理机构对接,确保居民健康卡能够在医疗服务中得到有效应用;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对居民健康卡的认识和使用意识。
总之,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的试行对于推动我国健康管理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居民健康卡,居民可以更好地管理自己的健康信息,享受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提升自己的健康水平。
在未来,随着居民健康卡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推广,相信居民健康卡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我们的健康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和福祉。
卫生健康个人信息管理制度
卫生健康个人信息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旨在明确卫生健康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保护及泄露应对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维护个人权益,促进卫生健康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1.卫生健康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个人信息安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2.明确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职责,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个人信息分类与标记1.卫生健康机构应根据个人信息的敏感程度进行分类,如一般信息重要信息敏感信息等。
2.对不同类别的个人信息进行标记,以便进行不同级别的保护和管理。
四、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与存储1.收集个人信息应经过个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的用途和范围。
2.收集的个人信息应仅限于卫生健康服务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3.使用个人信息应遵循法律法规,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4.个人信息的存储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五、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1.制定并执行严格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审计等。
2.定期对个人信息存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修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3.加强员工的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和技能。
六、个人信息泄露应对措施1.建立个人信息泄露应急预案,明确应对步骤和程序。
2. 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遏制泄露并通知受影响个人。
3.对个人信息泄露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罚1.违反本制度规定,未经个人同意收集、使用或泄露个人信息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在个人信息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八、附则1.本制度由卫生健康机构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修改,应经机构内部审批并公示后生效。
通过实施本制度,我们将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卫生健康服务,同时维护机构的声誉和公信力。
卫生健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卫生健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卫生健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 序言在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个人信息的广泛应用下,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关注点。
卫生健康个人信息的保护尤为重要,因为它涉及到人们的健康和隐私。
为了确保卫生健康个人信息的安全,制定一个有效的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2. 深度评估在深入评估卫生健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之前,让我们首先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
卫生健康个人信息是指与个人健康有关的数据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记录、诊断结果、药物处方和健康习惯等。
这些信息对于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和研究机构等各方来说都具有重要价值。
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是一套规定和措施,旨在保护卫生健康个人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它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技术、组织和法律。
从技术角度来看,采用安全的网络架构和加密技术可以有效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
组织方面,医疗机构应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团队,负责制定和执行保护个人信息的策略。
法律方面,国家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和责任。
3. 广度评估卫生健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广度评估包括了覆盖范围、参与方和管理流程等多个方面。
该制度应覆盖所有处理个人信息的机构,包括医院、诊所、药店、保险公司和研究机构等。
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机构,都应该承担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
制度需要明确各个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
医疗机构应采取措施确保医务人员和其他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同时要求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和合作伙伴也遵守信息安全的要求。
制度应包括明确的管理流程,以确保个人信息的保护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这包括信息的采集、存储、传输和删除等环节。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尽管卫生健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在维护个人隐私和促进卫生健康发展方面至关重要,但我们也要看到它所面临的挑战。
技术的不断进步意味着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黑客攻击、网络病毒和其他恶意行为都可能导致个人信息的丧失或滥用。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4.06.23
•【字号】卫办秘[2014]131号
•【施行日期】2014.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健康
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办秘〔2014〕131号)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促进人口健康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国家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了《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口健康信息是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核心。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强人口健康信息规范化管理,保障人口健康信息安全,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二、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规划发〔2013〕32号),遵照顶层设计,强化标准统一,统筹推进实施。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要设立信息化专职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责任单位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建立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各地、各单位要积极争取建立信息化经费的常态化投入机制,统筹安排使用,并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和培养。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6月23日。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口健康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共享利用,保障信息安全,支撑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口健康信息的收集、管理、利用以及安全和隐私保护所涉及的相关方.第三条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部门,下同)为人口健康信息主管部门。
国家级主管部门负责制订人口健康信息发展规划和管理规范,指导、监督全行业人口健康信息的收集、管理、利用和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本辖区人口健康信息的收集、管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含中医药机构,下同)是人口健康信息的责任单位,组织落实相应的信息采集、存储、管理、利用、质量控制与信息安全保护要求。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人口健康信息,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在卫生计生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数据信息,具体包括:(一)全员人口信息。
包括人口基本信息,家庭户及户成员信息,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相关信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等。
(二)电子健康档案。
是居民健康管理(疾病防控、健康保护、健康促进等)过程的规范、科学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实现多渠道信息动态收集,满足居民自我保健和健康管理、健康决策需要的信息资源。
(三)电子病历。
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中西医电子病历。
(四)其他信息.是各类卫生计生服务和管理中相关生产性信息、管理决策信息以及人口健康信息管理系统产生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收集第七条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责任单位,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和国家相关标准采集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人口健康信息,并接受相应的监督管理。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一、出台《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背景随着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全面快速推进和新技术快速发展与应用,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采集产生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全员人口信息等人口健康信息的数据量越来越大,人口健康信息互联共享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利用人口健康信息服务于群众健康的需求也越来越多。
同时,人口健康信息面临的安全威胁也在不断增加,亟需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和做法,研究制定人口健康信息管理规范,进一步加强人口健康信息管理,保障人口健康信息安全,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为推进人口健康信息资源的规范利用和有效保护,经多方参与研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多次组织专家研讨,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加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的人口健康信息采集、管理、利用、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明确管理和安全职责,在保证人口健康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促进人口健康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推动人口健康信息化和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
二、《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含中医药服务机构)所涉及的人口健康信息的采集、管理、利用、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是人口健康信息管理中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医学伦理原则,保证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三、如何理解人口健康信息的基本内容人口健康信息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人口基本信息、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等,主要包括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以及人口健康统计信息等。
四、如何理解人口健康信息管理的工作原则一是统筹规划、统一标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统筹制订人口健康信息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规范,统一组织制定人口健康信息相关标准。
各责任单位按照统一规划,遵循统一标准,开展人口健康信息各项管理工作。
重点人员健康信息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疫情防控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学校等组织的重点人员健康信息管理。
三、重点人员分类重点人员分为以下五类:1. A类: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2. B类: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3. C类:黄码人员;4. D类:封闭和封控区域人员;5. E类:境外返江人员。
四、健康信息管理要求1. 建立重点人员健康信息档案。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建立重点人员健康信息档案,包括基本信息、接触史、健康状况、检测情况等。
2. 健康信息收集与报告。
重点人员所在单位或社区应密切关注其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当地疾控机构。
疾控机构应及时收集、汇总、分析重点人员健康信息,并向上级疾控机构报告。
3. 隔离与监测。
根据不同类别重点人员的管理要求,实施隔离与监测措施。
A类人员实施“21+7”隔离监测,B类人员实施“14+7”隔离监测,C类人员实施“7+3”隔离监测,D类人员实施封闭管理,E类人员实施居家健康监测。
4. 核酸检测。
对重点人员进行核酸检测,确保及时发现、隔离、治疗感染者。
核酸检测频率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确保及时发现、隔离、治疗感染者。
5. 健康教育。
加强对重点人员的健康教育,提高其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减少疫情传播风险。
五、保障措施1. 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社区等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重点人员健康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传递。
2. 加强人员培训。
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重点人员健康信息管理能力。
3. 落实责任追究。
对未按规定履行健康信息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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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卫规划发〔201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规范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工作,促进人口健康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我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5月5日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工作,促进人口健康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所涉及的人口健康信息的采集、管理、利用、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口健康信息,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人口基本信息、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等人口健康信息。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口健康电子信息,与纸质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应当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属地管理、责权一致,保障安全、便民高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部门,下同)是人口健康信息主管部门。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全国人口健康信息发展规划和管理规范,统筹指导全国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含中医药服务机构,下同)负责人口健康信息的采集、利用、管理、安全和隐私保护,是人口健康信息管理中的责任单位。
第六条责任单位采集、利用、管理人口健康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医学伦理原则,保证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第七条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人口健康信息采集、利用和管理的情况,设立相应的人口健康信息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人口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建立或利用相应的信息系统。
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程序,做到标准统一、术语规范、内容准确。
第八条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一数一源、最少够用”的原则采集人口健康信息,所采集的信息应当符合业务应用和管理要求,保证服务和管理对象在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身份标识的唯一性,基本数据项的一致性,所采集的信息应当严格实行信息复核程序,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第九条人口健康信息实行分级存储。
责任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负责存储、管理工作中产生的人口健康信息,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数据存储、容灾备份和管理条件,建立可靠的人口健康信息容灾备份工作机制,定期进行备份和恢复检测,确保数据能够及时、完整、准确恢复,实现长期保存和历史数据的归档管理。
第十条责任单位应当结合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及时更新与维护人口健康信息,确保信息处于最新、连续、有效状态。
不得将人口健康信息在境外的服务器中存储,不得托管、租赁在境外的服务器。
第十一条委托其他机构存储、运维人口健康信息的,委托单位承担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和安全责任。
受委托的存储、运维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做好人口健康信息管理的技术支持,禁止超权限采集、开发和利用人口健康信息。
第十二条责任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当将所管理的人口健康信息完整、安全地移交给主管部门或承接延续其职能的机构管理,不得造成人口健康信息的损毁、丢失。
第十三条人口健康信息的利用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实现互联共享。
人口健康信息的利用应当以提高医学研究、科学决策和便民服务水平为目的。
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主动公开;涉及保密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四条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人口健康信息综合利用工作制度,授权利用有关信息。
利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利用和发布人口健康信息。
第十五条责任单位应当为服务和管理对象提供其人口健康个案信息的查询和复制服务,并提供安全的信息查询和复制渠道。
第十六条责任单位应当做好人口健康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建设人口健康信息相关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保障人口健康信息安全。
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授权要求,做好所涉及的人口健康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口健康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涉密信息管理的要求进行分级保护,杜绝泄密。
第十八条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痕迹管理制度,任何建立、修改和访问人口健康信息的用户,都应当通过严格的实名身份鉴别和授权控制,做到其行为可管理、可控制、可追溯。
第十九条人口健康信息相关系统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审查制度,不得中断或者以其他方式中断合理的技术支持与服务,并应当为人口健康信息在不同系统间的迁移、交互、共享提供安全与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责任单位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责任单位人口健康信息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提高精细化人口健康服务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通报制度。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人口健康信息利用、人口健康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和技术支持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应当对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督导整改、通报批评、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