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是什么
署名权与姓名权的区别是什么
署名权与姓名权的区别是什么我们拥有⾃⼰的姓名,也经常会在⼀些地⽅署名,我们对姓名和署名也享有⼀定的权⼒,那么姓名权和署名权两者之间有什么样的区别呢?两者⼜有什么样的含义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署名权与姓名权的区别署名权著作权作为⼀种⽆形财产权,是⼀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
⽽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署名权的各种具体运⽤的总和,构成署名权的内容。
明确署名权的内容,可以更清晰的认识署名权,以有利于署名权的保护。
署名权应当具备以下内容: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因为署名权是作者对公开其作者⾝份与作品关系的权利,所以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份或不公开作者⾝份。
决定公开其⾝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其⾝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
不署名⼜叫匿名,匿名并不是作者放弃署名权或没有署名权,匿名也是⾏使署名权的⼀种⽅式,或者说是作者对署名权的⼀种处分⾏为。
署名⽅式决定权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
署名⽅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其作者⾝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
署其本名或笔名,则是将其作者⾝份公之于众;署其他为⼈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则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的作者⾝份。
署名排列⽅式决定权主要指在数⼈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协商决定。
作者排名顺序的不同,往往对作者的影响也很⼤。
就⼀般情况⽽⾔,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们较⾼的评价。
如有的单位在评定职称时,对合作作品,只承认排在⾸位的作者可以作为其著作成果来参评职称。
署名指⽰权如果作品署名发表,其他⼈在以后以出版、⼴播或改编等各种形式公开利⽤时,应当说明其署名。
也有⼈称该项权利为姓名指⽰权,并强调在公开利⽤时须指明作者的姓名。
笔者认为此说不妥。
因为作者姓名也是个很复杂的问题。
⼀个⼈的姓名(⼴义上的)可能很多,⽤某⼀作品署名的往往仅其中⼀个,使⽤作品时指出作者的其他姓名可能恰恰违背作者的本意。
企业名称及名称权之再认识
企业名称及名称权之再认识摘要:权利乃市民法之本源。
西方的商品经济启蒙较早,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很早就开始重视对企业名称的研究。
而我国自古就重农轻商,重刑轻民,商品经济十分不发达,名称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本文通过对各种企业称谓、名称权的归属主体与特征、名称权的性质以及名称权在实践中的意义等几个重要问题进行论述,希望可以重新认识企业名称及名称权。
关键词:企业名称;名称权;再认识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权。
”此款开创了将名称权确立为民事权利的先河,既然是某项民事权利,那是否就意味着一定能够“转让”呢?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另外,名称权是相对于姓名权的概念,名称权中的名称,是相对于姓名的概念。
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他人的文字符号,名称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区别于他人的文字符号。
[1]但99条第2款中出现的3个经济组织体,即“企业法人(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是否均为姓名权的归属主体,似乎也值得进一步商榷,因为后两者并不能完全列入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主体部分,而仅仅是某些自然人从事商行为的特殊商业形式,就其本质而言,仍然应当属于自然人范围之列,故认为其拥有姓名权似乎略显妥当。
笔者认为,真正拥有名称权的仅有企业法人(法人),而个体工商户与个人合伙的确可以拥有“名称”,但并非前者的名称权,后两者的名称仅是一种便于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的称呼,严格地来讲,只是一种“字号”。
而无论是企业名称,还是字号,以及如“商号”、“商业名称”、“厂商名称”等其他称谓,都折射出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中关于名称问题的混乱。
一、企业名称的追本溯源企业名称的概念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在发展过程中,欧洲和亚洲的继受则完全迥异。
在当时的欧洲,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尤为发达,当时出现的众多公司组织,往往各自选取各个股东的姓名,合而为一成为“商号”,后来逐步扩展到独资或合伙组织。
《民法典》第1014条(姓名权、名称权不得非法侵害)评注
《民法典》第1014条(姓名权、名称权不得非法侵害)评注朱晓峰
【期刊名称】《时代法学》
【年(卷),期】2024(22)1
【摘要】《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的姓名权、名称权不得非法侵害,是姓名权、名称权的消极防御权能,其与《民法典》第1012条、第1013条规定的姓名权、名称权的积极权能,共同构成现行法律体系下关于姓名权、名称权权能的一般规定。
对于涉及姓名权、名称权消极权能的法律纠纷,在其他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没有具体规定时,应回溯到本条作为规范依据。
本条在立法技术上采具体列举+概括规定的方式,既明确了应予禁止的典型侵害行为,也将那些尚不足以预先概括其事实构成的侵害行为纳入现行法调整范围,从而使制定法能够跟得上社会发展而为姓名权、名称权提供充分保护。
主张本条规定的典型侵害行为及其他侵害行为的权利人负有证明责任,需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干涉、盗用和假冒等行为,若权利人不能证明或提供的证据前后矛盾等,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总页数】11页(P1-11)
【作者】朱晓峰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1
【相关文献】
1.企业名称权与姓名权的法律性质及冲突规避
2.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姓名权与其他\"人格权\"的区分\r——兼及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建议
3.侵害隐私权与侵害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的联系与区别
4.《民法典》第997条(人格权侵害禁令)诉讼评注
5.《民法典》第118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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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人格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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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越来越在乎自己的隐私了,各项隐私都有法律保护的,你们知道人格权是什么吗,他里面的内容是什么,你们可能知道里面的一些内容,但是可能还不是特别的了解,下面我就整理了一些人格权的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人格权的内容有什么。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
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
健康权
健康权健康权的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身体机能健康维护权。
2.心理机能健康的维护权。
3.健康利益支配权。
姓名权与名称权一、姓名权的概念和内容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姓名决定权。
2.姓名变更权。
3.姓名使用权。
名称权的概念和内容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使用和转让其名称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名称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名称决定权。
2.名称变更权。
3.名称使用权。
4.名称转计权。
肖像权一、肖像权的概念和特征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肖像权的特征: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当像权也具备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
3.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
二、肖像权的内容肖像权的基本内容有:1.肖像制作权。
2.维护肖像完整权。
3.肖像使用权。
第六节名誉权一、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人格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名誉权有如下的法律特征:1.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
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利益。
3.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保有和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
4.名誉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产利益相关联。
三、名誉权的内容名誉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享有利益权。
2.名誉维护权。
3.名誉利益支配权。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有哪些?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在我国,每个公民都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一个人都是自由的,但又是相对自由的,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权利,每个人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同时法律也制约和规范着公民的行为。
下面对公民民事权利做如下概述: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在我国,每个公民都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一个人都是自由的,但又是相对自由的,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权利,每个人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同时法律也制约和规范着公民的行为。
下面对公民民事权利做如下概述:一、民事权利包括哪些内容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以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人身权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一)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1、生命权: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生命的权利。
2、健康权: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健康的权利。
3、身体权: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的身体的权利。
4、人身自由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
5、婚姻自主权:当事人依法决定缔结或解除婚姻的权利。
6、姓名权:自然人以文字符号区别于他人的权利。
7、名称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的权利。
8、肖像权:肖像人支配自己的人身要素肖像的权利。
9、名誉权:权利主体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10、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的权利。
11、荣誉权:荣誉公民、荣誉法人享有荣誉的权利。
(二)身份权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
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1、配偶权:婚姻一方作为配偶而享有的权利。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哪些具体内容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哪些具体内容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规定,为人们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首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人格权中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内容的权利。
《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身体权则侧重于保护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例如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禁止未经同意摘取他人器官等。
健康权涵盖了身心健康,不仅包括生理健康,还包括心理健康。
对于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可能导致健康受损的情况,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姓名权和名称权也是重要的人格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自然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并且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
名称权则适用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他们有权依法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在商业活动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进行商业宣传等行为,将构成侵权。
肖像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人格意义。
《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进行了完善,明确了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名誉权和荣誉权关乎个人的社会评价和声誉。
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任何人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荣誉权则是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称号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禁止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隐私权的保护在信息时代显得尤为重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笔记(二)
第⼆篇:⼈⾝权 第⼗章:⼈⾝权的概述 第⼀节:⼈⾝权的概念和分类 ⼀、⼈⾝权的概念和特征: ⼈⾝权⼜称⼈⾝⾮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权的特征有: 1、⼈⾝权与⼈⾝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2、⼈⾝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种⾮财产权。
3、⼈⾝权虽⽆直接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
4、⼈⾝权为绝对权。
⼆、⼈⾝权的分类 1、⾃然⼈的⼈⾝权与法⼈、其他组织的⼈⾝权。
2、⼈格权和⾝份权。
第⼆节:⼈⾝权制度的产⽣与发展 1、在古代社会,⾃然⼈受到宗法的、家族的、⾝分的关系的种种约束,⼤多很难享有并实现独⽴的⼈⾝权。
2、进⼊资本主义社会后,随着⼈类社会“从⾝分到契约”的变化,虽然对⼈的⽀配的⾝分权不断萎缩,某些⼈格权也开始受到法律保护。
但⼈⾝权制度在很长⼀段时间没有得到发展。
3、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次世界⼤战后,由于受“⼈权运动”的影响,⼈⾝权开始受到⽴法和司法的重视。
4、社会主义国家的⼈⾝权也经历了⼀个发展过程,1964年《苏俄民法典》在基本原则中专条规定了公民的名誉和尊严的保护,在债篇中有损害健康或者致⼈死亡时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和1977年的《匈⽛利民法典》扩⼤了对⼈⾝权保护的范围,⾸先确⽴的⾮财产损害赔偿制度。
5、我国《民法通则》在总结各国民事⽴法经验和⽂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权利制度作了全⾯系统的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民事主体的独⽴的法律⼈格,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的价值的重视。
第三节:⼈⾝权的民法保护 ⼀、⼈⾝权的民法保护⽅法 1、传统的民法保护⼈⾝权的主要⽅法,是赋予受害⼈排除妨碍请求权。
如德国民法典和瑞⼠民法典。
2、资本主义国家的⽴法与司法实践经历了⼀个否定——犹豫——部分肯定——全⾯肯定的过程。
如德国普鲁⼠法和瑞⼠债务法。
3、在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的民事⽴法否定⾮财产损害可⽤⾦钱求赔偿,⽽匈⽛利和前南斯拉夫则采取相反的⽴场,承认对因损害⼈格权所致的⾮财产损害适⽤⾦钱赔偿。
自然人的权利(一)人身权
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已经侵害原告的
肖像权。
法院认为:肖像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人与
生俱来的固有权、专属权,是人之所以作为人而存在的 必备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 的民事权利,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利益维护 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
姓名的权利。名称权是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享有的
决定、使用、改变、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
名称权与姓名权的主要不同:主体不同,自然人
和法人;名称权具有经济利益,可以转让;名称权具
有一定的专属性。
对非自然人的民事主体的名称权的侵犯和对自然
人的姓名权侵犯类似,但是更强调经济利益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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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 权利内容 侵害的表 现 决定、使用、变更
丧失生命;财产损失如抢救、丧葬费;生前 扶养的人的生活来源丧失;近亲属精神损害。
故意、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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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康权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客体 人体的健康和身体机能,内部生理机
能健全、精神层面的健康安宁。 权利内容 健康维护、健康利益部分支配、劳动 能力的保有利用和发展 受侵害的表 现 侵害方式 健康受损;因健康受损导致财产受损; 本人及近亲属精神受损。 故意、过失
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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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身体完整并支配肢体、器官的人格权。
客体 权利内容
受侵害的表现
身体整体、尊严 器官外观完整、部分支配
非法搜身、侵扰、威胁、无痛破 坏,轻微殴打,不当医疗
侵害方式
故意、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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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三者联系紧密,但是存
在区别:
生命权关系人的存活;健康权注重人内部的各项
2122客体保护的对象名誉利益外在评价自我认知内容名誉保有名誉利益部分支配侵害表现丑化侮辱诽谤失实新闻报道社会评价降低精神损害财产损侵害方式主要为故意过失也可侵害新闻机关未尽到审查义务237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2023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2023最新版(2023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九百八十九条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名称权是指什么(名称权名词解释)
名称权是指什么(名称权名词解释)(自然人的)姓名权概念①姓名权,指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格权。
姓名,指用以区别人己,将自己予以个别化的语言标识。
姓名体现社会上对人的联想与认知,故姓名与姓名标表的自然人须具有同一性,即“闻其名,知其人”。
②姓名权的客体(姓名)不仅包括(户籍登记的)本名,还包括别名、笔名、艺名、字、号等。
③姓名权的内容包括三项: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侵权判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的特征在于,通过实施否认他人使用其姓名或者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造成姓名与其所标表自然人的同一性的破坏.引起姓名归属上的混淆。
具体而言,包括下述三类。
①干涉。
指不正当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姓名使用权)。
例如:继父母强迫继子女更改姓名:不正确使用他人姓名。
②盗用。
指搜自使用他人姓名,造成“姓名归属上的混淆”的行为。
例如:搜自将歌星“腾格尔”的名字作为乐器商店的店名;搜自将篮球巨星Jordan的中文姓名“乔丹”注册为体育用品的商标。
③假冒。
指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与身份进行活动,造成“姓名归属上的混淆”的行为。
例如:擅自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他人的姓名;冒充“田震”于全国巡回举办“田震演唱会”;冒充“唐伯虎”点“秋香”;冒充“齐玉苓”的名字,借用齐玉苓的考试成绩上学,致使齐玉苓名落孙山。
关于姓名决定权、变更权的立法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11月1日对“姓名权”所作的立法解释,公民行使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受有一定程度的限制。
限制包含下述三个方面。
(1)应当体重社会公德(即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原则上,应当依照《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可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的情形,仅三种: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②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的姓氏;③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山(见例1).【例1】孙大娃被招为上门女婿(人赘)与宋翠花结婚,婚后生子宋二娃。
民法典名称权姓名权读后感
民法典名称权姓名权读后感读完民法典里关于名称权和姓名权的规定,真的就像打开了一个新世界的大门,还挺有意思的呢。
先说说姓名权吧。
咱每个人的名字就像自己的一个独特小标签,从咱一出生就伴随着咱。
这民法典规定咱有姓名权,那可就是在保护这个独特的小标签不被别人乱改乱弄。
就像我叫张三,不能突然有个人跑过来,强行把我的名字改成李四,这多离谱啊!而且啊,这也防止那些不怀好意的人冒用我的名字去干坏事。
比如说,要是有人用我的名字去骗我朋友的钱,那可不行,我的名字可不是他作恶的工具。
这姓名权就是在给我们每个人的名字穿上一层保护罩,让我们可以安心地做自己,以自己的本名在这个世界上活动。
再看看名称权,这个主要是针对那些法人、非法人组织啥的。
这些组织也有自己的“名字”,像什么“快乐小公司”或者“超级酷社团”之类的。
他们也需要这个名称权来保护自己的招牌。
要是别的不良商家随便盗用这个名称,那对于这些组织来说,就像是有人偷走了他们的宝贝招牌,会让他们在市场上或者社会里搞混了身份,损失可就大了。
比如说一个很有名的蛋糕店,它靠自己的名字打出了口碑,如果有个小作坊冒用它的名字做难吃的蛋糕,那不但坑了消费者,也损害了这个蛋糕店的名誉和利益。
这两个权利放在一起看,就感觉民法典特别的贴心和细致。
它就像是一个特别公正的大家长,照顾到了每一个人和每一个组织的小权益。
不管你是大活人还是一个团体,你的这个代表你身份的“名字”都被好好地保护着。
这也让我意识到,在这个社会里,每一个小的权益都是重要的,都被写进了法律里,我们都能依法捍卫自己的权利。
就像我们手里拿着一个很厉害的武器,只要有人敢侵犯我们的名称权或者姓名权,我们就可以拿出民法典这个武器来保护自己,让那些想搞鬼的人不敢乱来。
民法典在这方面真的很赞,让大家的名字和名称都能在合法的轨道上闪耀着自己的光芒。
民法典名称权姓名权读后感
民法典名称权姓名权读后感读了民法典里关于名称权和姓名权的部分,那可真是让我大开眼界,就像打开了一扇通往全新世界的小窗。
先说这个姓名权吧。
咱们每个人从出生起,名字就像是自己的一个超级独特的小标签。
这名字可不是随便能被人拿来乱搞的。
以前可能没这么明确的概念,就觉得名字嘛,大家叫叫。
但现在不一样了,民法典就像是一个超级英雄站出来说:“你的名字你做主,谁要是乱改、乱用,那可不行。
”比如说,要是有人没经过你同意,就拿你的名字去注册个商标啥的,这就相当于偷了你的宝贝去赚钱,现在你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这是我的名字,你不能这么干,民法典给我撑腰呢!”这感觉就像是你本来有个小秘密基地,只有你能掌管钥匙,现在有人想偷偷撬锁进去占为己有,法律就会像一个厉害的保镖把他赶跑。
再说说名称权,这对于那些企业、社会组织啥的可太重要了。
一个企业的名称就像是它的招牌,是它在商业世界里的一张脸。
要是有人恶意盗用企业的名称,那企业就可能遭受巨大的损失。
就好比一家很有名的蛋糕店,名字特别响亮,大家都是冲着这个名字去买蛋糕的。
结果突然冒出来一个小作坊,用了一样的名字,把蛋糕做得乱七八糟,这不明摆着砸招牌嘛。
以前这种事儿可能会让企业很头疼,打官司都不知道从哪儿下手。
现在好了,民法典就像一个智慧的长者,明确地告诉大家:“企业的名称权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这就给企业吃了一颗大大的定心丸。
我觉得这就像是一场规则的大升级。
以前在这些权利方面的规则可能就像一个简单的小篱笆,能拦一下小虫子,但现在的民法典把它变成了一道坚固的城墙。
这对于我们每个人、每个企业来说,都是一件超级棒的事情。
它让我们生活在一个更加公平、有序的环境里,就像大家都在一个有着明确规则的游戏场里玩耍,谁要是违反规则,那就得接受惩罚。
这也让我感觉到法律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它就在我们身边,默默地守护着我们的权益,就像一个无声的好朋友,在我们需要的时候随时站出来帮忙。
姓名权和名称权的区别是什么
姓名权和名称权的区别是什么在⽇常⽣活中,姓名和名称的含义往往没有被⼈们刻意的去区分,⼤多数时候这两个词语是在混⽤的,但是,在严谨的法律中,姓名权和名称权却不是⼀回事,不可以被混淆,那么,姓名权和名称权的区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姓名权和名称权的区别是什么姓名权和名称权两者不是⼀回事,它们既有联系,⼜有区别。
联系在于:姓名权与名称权均是民事主体对⾃⼰的姓名、名称符号所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的权利。
区别在于以下⼏个⽅⾯。
⼀是主体不同。
姓名权的享有主体是⾃然⼈,名称权的享有主体是依据《民法典》规定的法⼈、个体⼯商户、个⼈合伙合伙⼈。
⼆是内涵不同。
姓名中含字、号、曾⽤名、笔名等;名称中则没有什么其他内含,只是有时名称表现为商号或标记。
三是限制不同。
姓名的获取通常是婴⼉的⽗母或其他亲属代为取得,基本没有什么限制;名称是社会团体获得法⼈资格的必备条件之⼀,因此名称的获取必须按照国家⼯商⾏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
四是权能不同。
姓名权的权能有决定权、变更权和使⽤权;名称权除了决定权、变更、使⽤权外,还有名称转让权。
我国《民法典》第九⼗九条第⼆款明确规定:“企业法⼈、个体⼯商户、个⼈合伙有权使⽤、依法转让⾃⼰的名称。
”四、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然⼈。
⽽名称权的主体有三:1、法⼈;2、个体⼯商户;3、个⼈合伙。
五、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个,姓名则可以有多个。
六、名称权在登记范围内具有专⽤性,姓名权⽆专⽤性。
七、名称权可依法转让,姓名权不得转让。
相关知识:⼀、什么是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决定、使⽤和变更⾃⼰姓名并要求他⼈尊重⾃⼰姓名的权利,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项重要权利。
⼆、姓名权的内容1、姓名使⽤权姓名使⽤权是⾃然⼈使⽤⾃⼰的姓名或不使⽤⾃⼰姓名⽽不受他⼈⼲涉的权利。
例如,作者在发表⾃⼰的作品时,有权决定署名或不署名;可以决定署户籍登记中的姓名或署笔名。
但是,权利⼈的这种⾃由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法律对使⽤正式姓名有特殊要求的,应遵守法律的规定。
署名权与姓名权有什么差别
署名权与姓名权有什么差别在自己的作品上面标上自己署名是作者的权利,署名权与姓名权有什么区别,现在店铺为大家解答署名权与姓名权有什么区别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定义上区别署名权与姓名权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
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
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署名权的主体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
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
另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
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
署名权可以独立于著作权其他权利而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
同意"人格利益说"。
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
这种客体是什么呢?应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自我身份的公开进行控制。
这体现了作者对其身份是隐瞒还是公开以及隐瞒或公开方式程度的意志自由隐私利益。
什么是人格权
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人格权是权利主体终身专属享有的权利。
人格权在理论上还可以分为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各种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如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健康利益为客体的生命权、健康权都属于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独立、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是以物质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
精神性人格权是以非物质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一)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是每个自然人的最高人身利益。
生命的存在是公民行使全部民事权利的基础,如果生命终止了,任何权利都全部失去了意义。
(二)身体权身体,即自然人的躯体,包括头部、躯干、四肢及毛发、指甲等,身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得以存在的物质载体。
身体权是自然人对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依法享有的支配性人格权,主要保护的是人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
(三)健康权健康,是指人体各种生理机能正常运转而没有任何身心障碍。
健康不限于器质健康、功能健康,也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
生命是健康的前提和条件,没有生命,无所谓健康;但有生命则不一定健康。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四)姓名权(名称权)姓名包括姓氏和名字两个部分,它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并同其他人相区别的特定标志。
姓名权则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姓名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姓名的命名权(包括对自己的姓名、别名、笔名、艺名等的命名)、姓名的使用权、姓名变更权(已经记入户籍登记簿的公民的姓名变更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户籍管理机关批准并在户籍簿和身份证上作变更登记;至于笔名、艺名等的变更不在此限)。
简述幼儿人格权的主要内容
简述幼儿人格权的主要内容
幼儿人格权的主要内容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这些权利是幼儿作为个体所固有的,是他们作为人存在的尊严和价值的基础。
幼儿人格权的保护不仅关系到个体的福祉,也关系到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
幼儿的生命权是其人格权的核心,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精神和身体两个方面。
生命权和健康权联系密切,二者都属于人格权利。
生命权是健康权得以充分享有的根本前提,健康权的享有则有利于增益生命权。
儿童权利是指儿童在法律上所拥有的权利,这些权利与成年人的权利不同,因为儿童还没有完全成熟,需要特别的保护和照顾。
儿童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教育权、福利权、家庭权、参与权等,这些权利都是为了保障儿童的权益和福利,让他们能够得到充分的关注和照顾。
儿童权利的提出是为了保护儿童的权益,让他们能够得到公正的待遇和尊重。
这些权利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也是各国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
通过保障儿童权利,我们可以为儿童创造一个更加公正、
平等的社会环境,让他们得到更好的成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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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是什么 我们使用的姓名从法律角度讲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姓名包括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名称;狭义的姓名仅指公民的姓氏和名字。
在生活中很多人将姓名权与名称权混淆,从法律维权的角度讲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如下:
一、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而名称权的主体有三:1、法人;2、个体工商户;3、个人合伙。
二、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姓名则可以有多个。
三、名称权在登记范围内具有专用性,姓名权无专用性。
四、名称权可依法转让,姓名权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