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人格权法
第一节
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概念和特点 生命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生命利 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关于生命权是否为独立的人格权,理论界 有三种主张: 一是否定说。 二是身体权说。 三是肯定说。
生命权具有以下特点
(一)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 (二)生命权的基本内容是维护生命活动 的延续 (三)生命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手段具有 独特性
(二)侵害身体权的救济
在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时,权利人可 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 如果侵害人违法取走他人可与人身相分离的部分, 权利人还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返还原物,如返还 非法抽取的血液、剪断的头发、摘取的假眼假牙、 被盗走的遗骨等; 如果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精神损害或经济损失, 还应进行损害赔偿。 除了上述保护方法以外,权利人还可以要求侵权 人赔礼道歉。
三、名誉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一)名誉权与商誉权 (二)名誉权与荣誉权 (三)名誉权与人格尊严
四、名誉权的内容
(一)名誉维护权 (二)名誉利益支配权
五、名誉权的民法保护
(二)名誉权侵权的抗辩事由 在下列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害名誉 权: (1)公民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 (2)各级人民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 (3)单位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作出涉 及个人品德的评价 (4)履行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 (5)正当的舆论监督及文艺评论 (6)事先同意的行为
1.不使用他人的姓名的行为 2.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3.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二、名称权
(一)名称权的概念 名称是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社会活动中, 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于他人的文字 符号和标记; 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依法享 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转让自己的名称 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背诵版 民法考前必背考点
永久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民法通则》第 135—137 条)
(四)形成权 (★★★★)
1.概念:指依照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须他人的参与),即可导致某一既存的法律
关系(权利)变动(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形成诉权,指只能通过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方式行使,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权或者解除权、离婚请求权。
③身份权请求权:如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根据理论学说)
④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等(如《专利
法》第 60 条;《商标纠纷解释》第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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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大在线 360 民法必背考点
支配权遭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其功能在于填补支配权人或(法
律规定的)特定人遭受的财产损失,或者抚慰其遭受的精神痛苦。
4 《合同法》第 171 条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 视为购买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 6 个月内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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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解除合同或者认定
第 16 条
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6 《继承法》第 25 条第 1 款
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
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
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
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期末复习资料
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期末考试辅导资料第十五章债权概述一、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二、债的主要特征主要有:1.债的主体的特定性。
2.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3.债的客体为给付。
4.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第十六章合同总论一、合同的概念、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1.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根据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有无代价,合同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具备特定的方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1)要约(2)承诺2.订立合同中的竞争程序(1)招标投标(2)拍卖3.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1)诚信、合法原则(2)平等自愿原则(3)协商一致原则4.合同的成立(1)合同成立的条件(2)合同的成立时间(3)合同成立的地点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的内容(1)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2)合同的提示条款2.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五、合同的效力1.合同效力的概念2.合同生效的条件3.效力未定合同4.可撤消合同5.无效合同6.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含义2.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3.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4.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七、合同的解释1. 合同的解释的概念和意义2. 合同的解释的规则(1)文义解释规则(2)整体解释规则(3)目的解释规则(4)习惯解释规则(5)不利于条款拟定者的解释规则第十七章合同分论一、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1.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3.买卖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的负担和利益承受4.分批交货的买卖5.分期付款的买卖6.凭样品买卖7.试用买卖二、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三、借款与存款合同四、合伙合同和联营合同五、完成工作成果合同六、提供劳务合同七、技术合同八、保险合同第十八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概念;掌握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及其效力。
什么是民事权利包括哪几种类型(民事权利概念和种类)
什么是民事权利包括哪几种类型(民事权利概念和种类)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中山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根据民事权利橡培神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梁亏利。
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什么、什么、什么、什么?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1)人身权: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
这种权利为民事主体人身所固有并为法律所承认。
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健康权是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人身权中最重要的权利。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依法享有的使用、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
法律赋予自然人有姓名权,法人等有名称权,一方面是确认他们能够保持自己独有的权利主体名义,另一方面是为了明确民事权利义务的归属者。
肖像权。
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制作和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本人的肖像。
名誉权。
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自然人、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说毁他人的名誉,否则,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隐私权。
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中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主要包括:荣誉权、署名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以及公民在家庭中的身份权。
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
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1)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2)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3)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①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均是绝对权,但知识产权是新型的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②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
2权利穷竭(北科2005年研)答:(1)权利穷竭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它的进一步的控制权,权利人的权利即被认为用尽、穷竭了。
(2)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的特点主要有:①穷竭权项的特定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是指特定权项的穷竭,而不是指所有权项的穷竭。
②穷竭对象的特定性。
知识产权权利用尽是针对每一件合法投入市场的具体产品而言的,而不是适用于同一类的所有产品或同一系列的所有产品,它不会导致该项知识产权本身效力的终止。
③穷竭范围的特定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具有地域性的特点,一般说来,权利人在一国投放其知识产权产品并不会导致其产品在其他国家的权利穷竭。
因此权利人仍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行为。
3知识产权法(上交2002年研)答: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健康权
健康权健康权的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身体机能健康维护权。
2.心理机能健康的维护权。
3.健康利益支配权。
姓名权与名称权一、姓名权的概念和内容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姓名决定权。
2.姓名变更权。
3.姓名使用权。
名称权的概念和内容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使用和转让其名称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名称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名称决定权。
2.名称变更权。
3.名称使用权。
4.名称转计权。
肖像权一、肖像权的概念和特征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肖像权的特征: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当像权也具备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
3.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
二、肖像权的内容肖像权的基本内容有:1.肖像制作权。
2.维护肖像完整权。
3.肖像使用权。
第六节名誉权一、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人格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名誉权有如下的法律特征:1.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
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利益。
3.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保有和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
4.名誉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产利益相关联。
三、名誉权的内容名誉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享有利益权。
2.名誉维护权。
3.名誉利益支配权。
人格权
梦露在地铁出风口上拍的照片
• 梦露生前4位摄影师的后裔 和梦露遗产的最后继承人之 间发生了冲突。诉讼结果将 决定谁将拥有这位性感女神 相关照片的获益权。
小鱼:《梦露肖像权之争愈演愈烈》,新浪网: /x/2006-05-06/10321073379.html
•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专 门就精神损害赔偿保护人格权的整 体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这个司 法解释被业界称作是“中国人格权 司法保护的第二个里程碑”。
第二节 人格权的权能
一、控制权 二、利用权 三、有限转让权 四、适当处分权
• 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 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 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 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 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 是正确的?( ) 2011年卷三单选第24题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生命权的内容主要表现为:
1、生命安全维护权; 2、司法保护请求权; 3、生命利益支配权。
二、健康权
•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维护自己的 生理机能正常活动的人格权。健康权 是以生命权为前提和基础的人格权。
• 健康权的内容: 1、身体机能健康的维护权; 2、劳动能力。
三、身体权
•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依法维持身体组织完 整并自主支配其身体组织的人格权。
• “赵C赢了官司”,在社会上引起 轩然大波。更有人表示要效仿赵C, 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回姓名权。此前, 全国其他地方一些诸如“周 E”“胡D”等姓名,都被公安机 关拒绝登记。
• 2008年6月,月湖分局向鹰潭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总则笔记民法第⼀编民法总则第⼀章民事法律关系第⼆章⾃然⼈第三章⼈格权第四章法⼈第五章法律⾏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诉讼时效第⼀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民法是民法规范的综合。
民法学以民法规范的结构、功能、效⼒及适⽤等问题为研究内容。
2.民法规范调整对象:《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然⼈、法⼈和⾮法⼈组织之间的⼈⾝关系和财产关系。
注:并不是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归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只是⼀部分。
3.民法(民法规范)的适⽤: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以适⽤。
涵摄:指将特定案件事实(⽣活事实s)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T)之下,以获得⼀定结论(R)的⼀种思维过程。
中,初步了解案件事实最可能适⽤的民法规范后,最重要⼯作是分解法律规范(T)的要件,确定其判断特定案件事实(S)等否完全该当于构成要件(M)的全部要件特征(M1,M2,M3,M4等)。
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能够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则发⽣该民法规范所定的法律效果(R);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不能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不能满⾜⼀个以上的要件特征),那么该民法规范不能得到适⽤,该民法规范的法律效果(R)不能发⽣。
4.民法规范与民法法条“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
“民法规范”的其他载体还有习惯、法理等。
5.民法规范的适⽤结果:民事法律关系的产⽣、变更或者消灭。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到适⽤,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即引起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对此,须满⾜两个条件:规范+事实。
6.民法渊源民法渊源是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包括直接法源(⼜称规范法源)和间接法源。
直接法源对法官具有法律上的拘束⼒,法院裁判应当予以援引;间接法源虽然能对民事裁判产⽣⼀定影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照民法规范,充⾜民法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的(⼀个或数个)客观情况。
分类状态、事件和⾏为。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笔记(二)
第⼆篇:⼈⾝权 第⼗章:⼈⾝权的概述 第⼀节:⼈⾝权的概念和分类 ⼀、⼈⾝权的概念和特征: ⼈⾝权⼜称⼈⾝⾮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权的特征有: 1、⼈⾝权与⼈⾝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2、⼈⾝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种⾮财产权。
3、⼈⾝权虽⽆直接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
4、⼈⾝权为绝对权。
⼆、⼈⾝权的分类 1、⾃然⼈的⼈⾝权与法⼈、其他组织的⼈⾝权。
2、⼈格权和⾝份权。
第⼆节:⼈⾝权制度的产⽣与发展 1、在古代社会,⾃然⼈受到宗法的、家族的、⾝分的关系的种种约束,⼤多很难享有并实现独⽴的⼈⾝权。
2、进⼊资本主义社会后,随着⼈类社会“从⾝分到契约”的变化,虽然对⼈的⽀配的⾝分权不断萎缩,某些⼈格权也开始受到法律保护。
但⼈⾝权制度在很长⼀段时间没有得到发展。
3、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次世界⼤战后,由于受“⼈权运动”的影响,⼈⾝权开始受到⽴法和司法的重视。
4、社会主义国家的⼈⾝权也经历了⼀个发展过程,1964年《苏俄民法典》在基本原则中专条规定了公民的名誉和尊严的保护,在债篇中有损害健康或者致⼈死亡时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和1977年的《匈⽛利民法典》扩⼤了对⼈⾝权保护的范围,⾸先确⽴的⾮财产损害赔偿制度。
5、我国《民法通则》在总结各国民事⽴法经验和⽂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权利制度作了全⾯系统的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民事主体的独⽴的法律⼈格,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的价值的重视。
第三节:⼈⾝权的民法保护 ⼀、⼈⾝权的民法保护⽅法 1、传统的民法保护⼈⾝权的主要⽅法,是赋予受害⼈排除妨碍请求权。
如德国民法典和瑞⼠民法典。
2、资本主义国家的⽴法与司法实践经历了⼀个否定——犹豫——部分肯定——全⾯肯定的过程。
如德国普鲁⼠法和瑞⼠债务法。
3、在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的民事⽴法否定⾮财产损害可⽤⾦钱求赔偿,⽽匈⽛利和前南斯拉夫则采取相反的⽴场,承认对因损害⼈格权所致的⾮财产损害适⽤⾦钱赔偿。
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与姓名权解析
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与姓名权解析著作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涵盖了作者对其创作作品所享有的权益。
在著作权法中,署名权和姓名权是两个核心概念。
本文将对这两种权利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践中。
一、署名权的概念与作用署名权是指作者享有对自己的作品署名的权利,也就是说,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标明自己的姓名或假名。
署名权的主要作用有三个方面:首先,署名权可以彰显作者的个人身份和创作声誉。
通过署名,读者可以更直观地了解到作品的原创者,从而对其进行评价和认可。
其次,署名权可以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当作品署名后,作者即享有对作品的认可权,可以防止他人冒用、篡改或剽窃其作品,维护了作者的权益。
最后,署名权还对推动文化创作和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合理的署名制度,能够为创作者提供一种激励,鼓励他们不断创作优秀的作品,促进社会文化的进步与繁荣。
二、姓名权的内涵与保护姓名权是指作者享有对自己的姓名的知情权和决定权。
这一权利的保护目的是确保作者的姓名不被滥用或侵犯。
姓名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姓名权保护了作者的名誉和荣誉。
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或冒用作者姓名的行为都可能损害到作者的名誉和荣誉,因此,维护作者的姓名权利对保护其人格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姓名权保护了作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个人信息更加容易被获取和滥用。
通过保护姓名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或侵犯。
第三,姓名权保护了作者的艺术创作。
在某些情况下,作者可能不愿意将自己的真实姓名与作品直接联系在一起,可能更倾向于使用笔名或化名来发布作品。
这种情况下,姓名权可以保护作者的选择自由和创作权益。
三、署名权与姓名权的法律依据和保护方式在著作权法中,署名权和姓名权受到了明确的法律保护。
其中,署名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了作者享有署名权的权益。
人格权试题(改)
《民法典人格权编》测试题一、单项选择题(30题)1.自然人的人身权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下列属于人格权的是()A.亲权B.肖像权C.配偶权D.亲属权【答案】B2.某报社在一篇报道中披露某女影星甲曾做过不光彩的事情,致使甲备受粉丝指责。
甲因无法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
跳楼自杀未遂,但造成终身残疾。
该报社的行为:A.属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生命权C.侵害了甲的隐私权D.侵害了甲的健康权【答案】C3.甲因车祸去世。
同事乙到处诋毁甲,并捏造甲生前的各项荣誉是通过学术造假所得。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甲已经死亡,各项权利随之消灭,所以被诋毁也无可奈何B.甲虽然死亡,但死者的相关利益也收到保护。
只有甲的配偶可以追究民事责任C.甲死亡之后,相关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其配偶、父母、子女都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D.甲未婚,父母已经去世。
所以无人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答案】C4.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 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答案】A5.公民的肖像权属()A.人格权B.身份权C.既是人格权,又是身份权D.相对权【答案】A7.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法人是()A.机关法人B.事业单位法人C.营利法人D.社会团体法人【答案】C8.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合伙组织享有的人身权是()A.姓名权和荣誉权B.名称权和经营权C.名誉权和债权D.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答案】D9.某甲与某乙发生口角,一怒之下,某甲失手击打乙的头部,导致乙休克。
在民法中,某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A.生命权B.健康权C.自由权D.身份权【答案】B10.人格权的客体是()A.财产利益B.身份利益C.人格利益D.身份与人格利益【答案】C11.自然人的姓名权属于()A.请求权B.绝对权C.相对权D.财产权【答案】B12.下列()权利不属于名誉权的内容A.名誉转让权B.名誉保有权C.名誉维护权D.名誉利益支配权【答案】A13.下列不属于肖像权的内容的是()A.形象再现权B.肖像使用权C.不作为请求权D.变更权【答案】D14.下列权利中,法人可享有的身份权有()oA.肖像权B.名誉权C.监护权D.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发表权【答案】D15.下列权利中,不属于人格权的是()oA.生命健康权B.姓名权C.监护权D.名誉权【答案】C16.下列社会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的是()。
署名权与姓名权的含义有什么不同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署名权与姓名权的含义有什么不同大家都知道,作者有在自己的作品上面标上自己署名的权利,这就是署名权。
那么我国的署名权和姓名权有什么区别呢?署名又是姓名权呢?今天,赢了网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的说一说署名权和姓名权的区别,希望可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署名权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
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
对于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中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
第一种观点,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联系在一起,容易使人误将署名权等同于作者身份权。
第二种观点注意到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的区别,准确地把握了署名权的实质,即在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而不管这种标记出于什么目的。
在理解署名权的含义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署名权的主体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
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
另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
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
民学-第十一章人格权
第十一章 人格权
7
第四节 名誉权和荣誉权
一、名誉权
(一)名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三)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 (四)侵害名誉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
第十一章 人格权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侵害荣誉权的行为
第十一章 人格权
9
第五节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第十一章 人格权
重点问题提示:
1.我国法律规定的人格权的种类; 2.我国法律规定的人格权的内容。
第十一章 人格权
1
第一节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一、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身体权
(一)身体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侵害身体权的行为
第十一章 人格权
2
三、健康权
(一)健康权的概念 (二)健康权的内容
四、侵害生命、身体、健康权的赔偿责任
(一)财产损失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第十一章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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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由权和隐私权
一、自由权
(一)自由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自由权的内容
第十一章 人格权
4
二、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隐私权的内容 (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四)隐私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
第十一章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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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姓名权和肖像权
一、姓名权
(一)姓名权的概念 (二)姓名权的内容
二、名称权
(一)名称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名称权的内容 (三)侵害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第十一章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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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肖像权的内容 (三)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四)肖像的合理使用
第十一章 人格权
小笨的民法总论缩印
1、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一)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
(二)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
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则以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四)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五)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2、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区别(1)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财产法律关系确立的权利是财产权利,它通常是可以转让的;而在人身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一般是不可分离的、不能转让的。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主要造成财产利益的损失,应适用财产补救方法,通过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方式加以保护;而人身法律关系受到侵犯,主要造成非物质利益及精神利益的损害,因此应通过恢复名誉以及适当的补偿来保护。
4、民法渊源的类型三、民事单行法与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务委员会通过的调整某一领域民事关系的法律四、法规:是指由行使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五、规范性文件六、判例与法理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解释八、6条规下国家政策也可为民法的渊源九、习惯:是指一定范围、一定地域的人们长期形成的为多数人认可并遵守的行为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中未规定习惯是否可为法源。
但在《合同法》中规定解释合同时可依习惯。
十、国际条约:《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5、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引民事立法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进行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避免民法体系冲突、建立民法协调体系、发挥民法系统功能的重要筹码。
名称权是指什么(名称权名词解释)
名称权是指什么(名称权名词解释)(自然人的)姓名权概念①姓名权,指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格权。
姓名,指用以区别人己,将自己予以个别化的语言标识。
姓名体现社会上对人的联想与认知,故姓名与姓名标表的自然人须具有同一性,即“闻其名,知其人”。
②姓名权的客体(姓名)不仅包括(户籍登记的)本名,还包括别名、笔名、艺名、字、号等。
③姓名权的内容包括三项: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侵权判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的特征在于,通过实施否认他人使用其姓名或者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造成姓名与其所标表自然人的同一性的破坏.引起姓名归属上的混淆。
具体而言,包括下述三类。
①干涉。
指不正当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姓名使用权)。
例如:继父母强迫继子女更改姓名:不正确使用他人姓名。
②盗用。
指搜自使用他人姓名,造成“姓名归属上的混淆”的行为。
例如:搜自将歌星“腾格尔”的名字作为乐器商店的店名;搜自将篮球巨星Jordan的中文姓名“乔丹”注册为体育用品的商标。
③假冒。
指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与身份进行活动,造成“姓名归属上的混淆”的行为。
例如:擅自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他人的姓名;冒充“田震”于全国巡回举办“田震演唱会”;冒充“唐伯虎”点“秋香”;冒充“齐玉苓”的名字,借用齐玉苓的考试成绩上学,致使齐玉苓名落孙山。
关于姓名决定权、变更权的立法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11月1日对“姓名权”所作的立法解释,公民行使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受有一定程度的限制。
限制包含下述三个方面。
(1)应当体重社会公德(即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原则上,应当依照《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可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的情形,仅三种: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②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的姓氏;③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山(见例1).【例1】孙大娃被招为上门女婿(人赘)与宋翠花结婚,婚后生子宋二娃。
人身自由权
• 公众人物的个人事业一般具有很强的社会 性,他们的私人信息中,有些和他们的事 业息息相关,如球星的身高、体重、年龄 等一般不属于隐私范围,其余的私人信息 仍受隐私权的保护,不得非法窃取和披露。
• 五、侵犯隐私权的形式 • 1、以侵入、干扰手段侵害自然人个人隐私 • 2、以监听、监视、窥视、非法调查等手段 刺探他人隐私。 • 3、泄露、公开披露或者宣扬他人隐私。 • 4、非法利用他人隐私。 • 侵害隐私权以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为要件, 但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公开他人隐私不为侵 权。
• 四、肖像权的限制 • 肖像是公民的直观标志,国家为维护正常 秩序和社会公益,在一定情况下必须使用 公民的肖像,此时不必征得公民的同意。 如新闻报道使用国家工作人员参加公务的 照片,寻人启事使用照片,对不文明行为 的拍摄、公布,通缉令使用逃犯的照片。 这些都是对肖像使用权的限制。
• 五、肖像权的侵害形式 • 以营利为目的,非经自然人同意而使用其 肖像。但下列行为不构成侵害: • 1、在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 • 2、为执行公务或为公共利益而举办特定的 活动使用他人的肖像。 • 3、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而使用参与 者的肖像。
肖像权
• 一、概念 • 肖像权是肖像人享有(支配)肖像这一人 身要素的权利,是肖像人的精神性人格权。 • 二、客体 • 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人的肖像,而不是肖 像的载体,也不是肖像利益。
• 三、内容 • 肖像权是肖像人享有(支配)自己的肖像, 他人不得干涉。主要有: • 1、制作肖像 • 2、使用肖像,肖像是肖像人的精神性人 身要素,具有使用价值。肖像人享有肖像 使用权,有权决定肖像的使用方式,包括 通过使用获得报酬,可以自己直接使用, 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授权他人使用。
• 4、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而使用其肖像 • 5、基于科研和教育在一定程度范围内使用 他人肖像。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课程教学大纲(适用于法学专业)课程编码:110241304X学时:128学分:8开课学期:第二、三学期课程类型:学科专业基础课先修课程:法理学教学手段:板演一、教学目的与任务:民法学课程是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必修专业课。
民法学理论博大精深,构成整个法学专业理论的基础。
民法学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理论联系实际是提高课程讲授效果的重要方法。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民法(上)(总论部分、人身权部分)是对民法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基本指导思想的高度概括,其中涉及的理论和制度,是民法各项具体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同时,也适用于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下)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法总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继承法等内容,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学科教学计划,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法、知识产权法等部分学科教学内容已经开设为独立的教学内容,因此,在民法学课程中不再进行重复教学。
本课程的学习,可以对民法各项具体制度的学习打下重要的知识基础。
通过有关教学活动的进行,使学生充分了解和掌握民法理论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体系,熟悉民法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制度,确立民法的法律意识,理解民法制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能够正确地运用民法的规范处理民事纠纷,具备对民法理论的认识能力和民法实务操作能力。
二、课程的基本内容:第一章民法概述(4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民法的概念,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民法的历史沿革、民法和民法学体系、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难点:民法的历史沿革;民法和民法学体系教学方法:讲授、讨论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民法的历史沿革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类型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四、我国的民事立法第三节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一、民法的体系二、民法学的体系第四节民法的渊源一、法渊源的含义二、制定法三、习惯四、判例五、法理第五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思考题: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
初中姓名权教案
初中姓名权教案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姓名权的概念和含义。
2. 让学生了解我国法律对姓名权的规定。
3. 培养学生尊重他人姓名权的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教学重点:1. 姓名权的概念和含义。
2. 我国法律对姓名权的规定。
教学难点:1. 培养学生尊重他人姓名权的意识。
2.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教学准备:1. PPT课件。
2. 相关法律条文。
教学过程:一、导入新课(5分钟)1. 教师通过向学生介绍自己的姓名,引出本课的主题——姓名权。
2. 学生分享自己的姓名背后的故事,激发学生对姓名权的兴趣。
二、自主学习(10分钟)1. 学生阅读教材,了解姓名权的概念和含义。
2. 学生分享自己的学习心得,教师点评并总结。
三、课堂讲解(15分钟)1. 教师讲解我国法律对姓名权的规定。
2. 学生通过案例分析,了解姓名权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3. 教师引导学生讨论如何尊重他人姓名权,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四、课堂活动(10分钟)1. 学生分组讨论,设计一个关于尊重姓名权的宣传标语。
2. 各组分享自己的宣传标语,教师点评并总结。
五、课堂小结(5分钟)1. 教师总结本节课的主要内容。
2. 学生分享自己的学习收获。
六、课后作业(课后自主完成)1. 学生撰写一篇关于姓名权的作文。
2. 学生通过家庭访问,了解家庭成员对姓名权的认识和看法。
教学反思:本节课通过引导学生了解姓名权的概念和含义,让学生知道我国法律对姓名权的规定,培养学生尊重他人姓名权的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参与度。
同时,教师还要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使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掌握姓名权的相关知识。
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一)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即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内容,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方面,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
1.夫妻间的权利义务(1)姓名权。
姓名权是夫妻在缔结婚姻关系后享有独立姓氏的权利。
姓名虽然只是代表个人的特定符号,但有无姓名却是公民有无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
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6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该规定虽然对夫妻平等适用,但主要是保护已婚妇女的姓名权,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强调妇女结婚后既无须随丈夫姓氏,也无须在妻姓前冠以夫姓。
当然,此规定并不妨碍夫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姓名问题作出约定,只要夫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无论是夫妻别姓、同姓还是相互冠姓,均可。
(2)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
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根据本人意愿自由决定从事职业、参加学习和社会活动,不受另一方的非法干涉或限制。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7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从形式上看,该规定平等适用于夫妻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进行限制或干涉。
但就其针对性而言,主要是为保障已婚妇女享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利,丈夫不得非法限制和干涉。
(3)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也称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发生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的代理权。
该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为适应夫妻经营日常家庭生活作出的规定。
婚姻家庭作为生活的共同体,在日常生活事务中,夫妻有相互代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无须他方同意或特别授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0 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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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
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上的正式姓名和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姓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1.姓名决定权。
又称命名权则指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
姓名由姓和句组合而成,姓名决定树挂内容不仅包括自然人决定其名字,也包括决定其的权利。
2.姓名变更权。
又称姓名改动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的姓或名的权利。
此项权利是姓名决定权的当然内容之一,之所以加以凸一,是因为自然人的首次命名的权利通常由他人使用。
3.姓名使用权。
是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它包括积极行使和消极行使两个方面。
者如在自己的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后者如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露自己的姓名。
名称权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团体享有的决定、变更、使用和转让其名称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由此决定了名称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决定权、名称变更权、名称使用权和名称转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