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引言:
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
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
1. 物权的合法来源
-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
1. 物权的内容
-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一、引言
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规定了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和义务,是保障私人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本文将从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来源与设立、物权的内容与限制、物权的保护与转让等方面,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二、物权的基本概念
物权是指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是一种绝对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其中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概念。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于一个物享有最广泛的权利,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三、物权的来源与设立
1. 物权的来源
物权的来源主要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两种方式。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物权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取,如遗赠、继承等;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获取,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 物权的设立
物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物品必须是可以占有的物,即具有有形性和独占性的物品; - 物品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物品的归属权必须明确,不能存在争议; - 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如不动产登记等。
四、物权的内容与限制
1. 物权的内容
物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使用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物品进行使用的权利;收益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物品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自由地处分物品的权利。
2. 物权的限制
物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法律规定的限制,如对房屋
的使用和出租的限制; - 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的限制,如保护文物、环境等; - 合同约定的限制,如租赁合同中对房屋使用的限制。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一、物权的定义与特点
物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体所享有的权利与利益。其特点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体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 授权:物权是通过法律规定和确认的,具有合法性和保护性。
1.3 不可分性:物权是不可分割的,即人们对某一物体的权利
是整体的而不会被分割。
1.4 绝对性:物权的主体可以对其享有的权利进行限制和约束,但无权干涉他人享有的物权。
1.5 继承性:物权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进行转移,即权利可以
由一代人传给另一代人。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与特点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知识和技术方面所享有的权利与利益。其特点如下:
2.1 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知识和技术方面所享有的专利权、发明权、著作权等法律保护的权利。
2.2 创造性: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的成果,包括发明、创作等。
2.3 可复制性:知识产权的创作成果可以通过复制和传播的方式进行推广和利用。
2.4 时限性: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有限,根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有所不同。
2.5 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跨国界的特点,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和条约来进行维护。
三、物权与知识产权的主要区别
3.1 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是具体的物体,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出的知识和技术。
3.2 内容不同:物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而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等。
3.3 国际保护范围不同:物权通常在国家范围内受到保护,而知识产权可跨国界受到国际保护。
3.4 保护期限不同:物权的保护期限通常没有限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有限,根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有所不同。
物权的名词解释
物权的名词解释
物权是指物的所有权,是一种权利,表示个人或组织拥有特定物的支配权。物权是法律赋予个人或组织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两大类。动产物权包括一般动产物权和特殊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物权的取得和转移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物权法等。在现实生活中,物权与合同、侵权等法律关系密切相关,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物权与其他财产权比较,特别是与它联系最为密切的债权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物权是绝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而债权是相对权(或称对人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2)物权以物为客体。这里所说的物,是指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自然物、劳动产品,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有体物以及光、热、电、气等无体物。其他事物,包括行为和精神产品,均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这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3)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所谓支配,是指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4)物权具有排他性。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另一方面,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即同一物上不容许有两个
以上相同内容的物权并存。
民法典物权篇解释一
民法典物权篇解释一
民法典物权篇解释一
一、物权概述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
1.物权的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物权的取得分为原
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权利的取得不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或法律的规定,而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自然事实而取得。继受取得是指权利的取得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或法律的规定。
3.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是指权利人丧失了对物的权利。物权的消灭原因
包括:履行、提存、免除债务、混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三、物权的保护
1.保护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
途径解决。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侵害物权的责任: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
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先占、孳息、劳动生产、善意取得等。所有权的转移可以是买卖、赠与、继承等。
五、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成为物权客体的条件或要求
物权的客体为物,但并非任何物均可构成物权的客体。作为物权 客体的物通常是指:
有体物 特定物 独立物
一、物权的客体原则上须为“有体物” 1、“有体物”为法律概念,自然界的物并非都能成为法律意义上 的物。
非人格性 民法上的“有体物”要求具备 可控性
效用性
问:在民法上,人体器官是物吗?日月星辰是物吗?
第二章 物 权 概 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物权的基本特征
1、物权的客体原则为“物”
有体物 物 特定物 独立物 债权:(债务人)给付行为 知识产权:无形财产 物权:物 物权:有形财产
指由人类脑力劳动所创造的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这类“精神财 富”
2、物权是支配权
无论何种物权,均系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物权作为支配权的特征: (1)物权人仅凭自己的意思,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即可直 接对标的物实施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 (2)物权人实现其权利完全无须借助他人的积极协助或积极配合,表 现为通过径行支配标的物而取得并享受其利益。 例如:甲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甲自己对该房屋进行占有、使用 即可实现其所有权;抵押权人于债权到期而未受清偿时,无需经抵押 人同意,可直接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而受偿。
辆
汽车的车轮,一头牛的尾巴等,不得设立物权。
结论1:物权原则以有体物为客体,但不限于有体物!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知识点
一、引言
物权法是指对具有价值的物体所具有的权利,是民法中关于物品及其归属关系的专门法律规范。本文将介绍物权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具体知识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物权法。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直接支配、使用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地位。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绝对性:物权是相对于特定的人对物体的支配权,而不是相对于其他人的权利。
2. 直接性:物权是直接对物体产生效力的权利,不需要通过他人的介入。
3. 独占性:物权的享有人可以单独支配和使用物体,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4. 继承性:物权可以通过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转移给他人。
三、物权的客体和权利种类
1. 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具体的有形物体,如房屋、车辆等,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权益,如知识产权、股权等。
2. 权利种类:根据物权的内容和性质,可以划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最典型的物权形态,即占有、使用和处分物体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体占有、使用和享有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
四、物权的取得
物权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
1. 原始取得:即通过占有、制造、发现等方式取得物权。
2. 转让取得:即通过合同、遗赠、继承等方式转让物权。
3. 资格取得:即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取得物权,如拍卖、竞买等。
五、物权的保护与限制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和公平交易,物权法对物权的保护和限制都做出了规范:
1. 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确保所有权人的优先权,保护其对物体
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并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期限和救济措施。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及基本权利
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法律规定的、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限权利。
-物权具有专有性、绝对性和绝对效力的特征。
2.物权的基本权利
-占有权: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权:对一个或多个物进行其中一种行为的权利。
-收益权:对物产生的自然和法律收益享有的权利。
-处分权:对物经济价值实现的权利。
二、不动产和动产
1.不动产的概念及种类
-不动产是地面、地底和空中的物权对象,包括土地、建筑物和与土
地紧密连接的设施等。
-不动产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工矿用地等,按
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2.动产的概念及种类
-动产是一切可以转移的物权对象,包括货币、有价证券、机动车、
动物等。
-动产可分为标准动产(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等)和非标准动产
(机动车、动物等)。
三、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种类
-担保物权是以债权为担保的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件进行占有、
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享
有保管人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以债务人负有的动
产暂时占有作为担保。
2.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
-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形式合同的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并办理登记。
-抵押权的变更:设立抵押权后,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合同约定
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抵押权。
四、共有和共同共有
物权 名词解释
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是指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财产权的一种,相对于债权而言。除了人和钱之外,物权涵盖了大量的财产,例如房屋、汽车、洗衣机、农田等等。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不同类型。其中,所有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物权类型之一,是指对财产全面、自由地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利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享有的担保权利,例如抵押权、质权等。
物权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之一,它在财产管理和流转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中,物权的法律制度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此外,物权法律制度也是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要保障,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十章 物权概述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
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 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 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一)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二)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原告:黄地生、黄理安
被告:王宝爱
• 诉争房屋原为原告父亲所有,由吴瑞玉夫妇居住, 原告父母于1959年相继去世,去世前从未主张产 权。被告于1967年11月以购买该房屋为由搬进居 住,黄家对此从未提出异议。吴瑞玉1985年去世, 去世前黄家未主张产权。1994年王宝爱维修房屋 并在第一进大宅客厅中间筑起一道墙,原告认为 王宝爱居住的房屋系其父借给吴瑞玉居住的,王 宝爱在客厅中筑墙属于侵权,于1995年5月29日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宝爱交还房屋。 • 1、原告行使的是什麽性质的权利? • 2、原告的权利是否因为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而无 法获得保护?
源自文库
• 2、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是不可分 离的 • 3、物权请求权是与有体物的保 护联系在一起的 • 4、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债 权请求权
(三)几种具体的物权请求权
• 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所有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 (1)请求权人应为失去对物的占有的 所有人 • (2)相对人须为现在占有人 • (3)相对人的占有须为无权占有 • (4)所有人的所有物需存在
物权知识点总结
物权知识点总结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
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支配和使用权利,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是通过
实物来实现的一种权利,是人们在物质世界中的利益关系。物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物权是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保障人们
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二、物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物权法》是最基本的物权法律规定,规定了关于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种类、
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限制和物权的保护等内容。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可
以分为不动产权和动产权。不动产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动产权包括车辆所
有权、存款所有权等。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侵权取得和意思表示取得等。物权
的限制包括法律的限制和约定的限制等。物权的保护包括物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和保
护措施等。
三、物权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包括权利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平等交换原则、公平
原则和善意原则等。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各方的权利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不
存在优劣之分。自愿原则是指物权关系应当是自愿订立的,受让人和让与人要有明确的意愿。平等交换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交换的对等物应当是相等的价值。公平原则是指在
物权关系中,对权利人应当公平对待,不得歧视。善意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人应
当是善意的,不得以恶意获取他人的财产。
四、物权的主要种类
《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主要种类,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所有权、存款所
有权等。房屋所有权是指对房屋的所有权,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土地下的建筑物。土地
法律上对物权的定义
法律上对物权的定义
物权的定义在法律上是指一种权利关系,即权利人对特定的物品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自由支配权。物权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约
束力强制力强的权利,在我国法律中,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中。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民法中的一种权利关系,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 绝对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物权是绝对的,即不受他人干涉和剥夺。
2. 直接性: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该物,并选择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3. 继承性:权利可以通过继承等方式转移给他人。
4. 可分性:物权可以根据需要划分为多个权利部分。
5. 经济性:物权是一种经济上有用的权利,可以通过物品获得收益。
6. 强制性:物权的主张具有强制执行力,即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等
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物权的来源与保护
物权的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物权的设立、转让和继承等方式获取;二是通过法律规定,如依法占有的物品等。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法律手段实现。
1. 保护物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对物权保护进行的全面规定,明确了权利人对物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规定了权利人保护物权的权利和义务。
2. 保护物权的诉讼途径
当他人侵权或侵占权利人的物品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物权。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判决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三、物权的限制和限定
在物权的行使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和限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物权 名词解释
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是指个人或集体对特定物质财产拥有、支配和处分的法律权利。换言之,它是一种法律地位,确立了个人或集体对物品的掌控权
和支配权,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具体来说,物权包含了对土地、房屋、车辆、金钱、股票等财产形式的所有权、使用权、担保物权等。
物权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概念,常常被归类为私法范畴。物权的确立和保护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个人财产权益的保障至关重要。通过确立物权,个人和集体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财产,在经济活动中
获取权益,促进财富的创造和分配。
物权的法律制度通常由法律规定,如平等互利的契约关系、财产
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等。通过这些法律制度的支持,人们可以
明确财产归属、防止他人侵占,从而保护其拥有的物质财产。
拓展一下,物权的基本原则包括该权益的绝对性、排他性、权利
的相对性和权益的传承性。绝对性指的是物权主体对其物品享有绝对
的支配和支配权,无须受到他人干预。排他性意味着除了物权主体以
外的他人无权干涉或侵害其物权。权利的相对性反映了物权主体的权
益与其他人的义务之间的关系。权益的传承性表示一旦物权主体死亡,其物权可以通过继承等方式传递给其他人。
总的来说,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保障了个人和集体对
物质财产的拥有和使用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平交易和促
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实现自己的利益。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该一切人均负有不妨害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不作为义务),故物权又被称为“对世权”。
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客体为物,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物的存在是物权产生的基础,也是物权的唯一客体。
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物权的优先力,意即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人得优先行使其权利;物权的追及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
5、在权力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的物权,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
6、在权力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于物权的支配为主要目的,故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防止妨害等,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
物权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物权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物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具体物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它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社会意义。物权的名词解释涉及到其定义、性质、特点和法律保护等方面,下面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物权的定义
物权是指人们对特定的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对物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等方面的权力。物权的定义主要体现了对特定的物体所具有的权益,这些权益是法律规定和保护的。物权的定义中还强调了物权的内容,即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力。物权的定义是对物权概念的具体界定,能够准确描述物权的特点和属性。
二、物权的性质
物权的性质体现了其法律属性和法律效力。物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民事
法律关系的特征。它是以特定的物体为客体,以个人或者法人的实际占有为基础,通过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关系。物权是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的,即物权人对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具有绝对性,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同时,对于同一物体,只能有一个物权人享有物权,其他人都不能从中获取权益。
三、物权的特点
1. 专属性:物权是绝对的、排他的,即物权人对物体所拥有的权利是独占而不
受干扰的。其他人无权插手、侵犯或干涉;
2. 继承性:物权是可以继承和转让的。在物权人死亡或者将物权转让给他人时,物权可以通过继承或转让的方式传递给其他人;
3. 被动性:物权在未行使的情况下,不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只有物权人
行使了物权,才能够保护其合法权益;
4. 终止性:物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终止。例如物权人放弃物权、物权存在期限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
(一)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是绝对权物
权是特定的主体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作对绝对权,物权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人,都是物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他们都有不得侵犯权利人物权的义务。
(二)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利益物权的客体是物,这使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在客体上能得以区分。一般而言,物是特定的、独立的。
(三)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管领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指权利人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够直接行使自己的权利。所谓排斥他人干涉,指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排他力具体表现在:
1.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如果某人依法对某物取得所有权,则即使另一人事实上占该物也不能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
2.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数个内容相矛盾的他物权。(四)物权的设定必须公示
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也以占有为权利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因为物权为对世权,所以为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公示常常物权存在。
五)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为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振转落入何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返还其物,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如享有担保物权的人较之普通债务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2、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权,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这是物权的内部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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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权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 第二,私有财产快速增长,但缺乏明确的 法律保护。 • 第三,集体所有财产主体不明。 • 3、物权的基本功能 • 第一,定分止争 • 第二,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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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 1、物权法和债权法构成民法中的财产法, 与人身关系法相对应。 • 2、物权法与其他民事法律,如知识产权法、 公司法等密切相关,在民事财产法中占有 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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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基本特征 — 与债权相比较
• 1、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 2、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 3、物权具有排他性,即同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 互排斥的物权;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 • 4、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 • 物权的优先表现在两个方面: • 第一,对内优先性:依据时间,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 定的物权。 • 第二,对外优先性:物权优先于债权。 • 5、物权具有追及性,而债权具有相对性。 • 6、物权具有法定的公示方法;而债权不具有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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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主体
• 1。 物权主体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体现 • 2。具体主体包括
– 第一,国家 – 第二,集体 – 第三,自然人 – 第四,法人? – 第五,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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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客体
• • • • • • • • • • • • • 一、物权对客体的要求 1、单一物与集合物 所谓单一物,是指在形态上能够单独地、个别存在的物;多个单一物构成集 合物。 2、特定物与种类物 能够通过特定的方式与其他物区分开的物称之为特定物,而具有同样物理属 性、尚未特定的物称之为种类物。 3、主物、从物 区分标准:两个物在效用上的关系。所谓主物,就是指具有独立功能的物, 而辅助主物以实现其功能的,则为从物。 例如,花园之于别墅,钥匙之于锁等。 区分的意义: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处分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 4、物与其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如果不损害物的整体性功能将无法将其与物进 行区分。如窗户之于建筑物。 5、原物与孳息 物有所产出的,该物为原物,产出为孳息。如土地之上的林木,果树结的果 实,母畜下的幼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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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体系图示: 我国物权体系图示:
物权
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探矿权、采矿权 不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宅基地使用权 取水权 权利质权 一般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特殊用益物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权 留置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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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
一般抵押权
动产质权
地役权
养殖权、捕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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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 财产管理法(经济法法律法规) 现行的若干财产管理法,属于行政法律性质,但其中往往关于物权的规则。 主要有: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1998年8 月29日修订)。其第二章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公布,1995年1月1日施行)。 其第二章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规定;第四章关于房地产 转让、房地产抵押的规定;第五章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规定。 (四)行政法规 (1)《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其第二 章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规定;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 发布),包括8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 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 终止,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八章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1月4日国务院发 布),其第二章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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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特别法 • 1、《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公布,同年 10月1日施行)。主要是第三章关于抵押权的 规定、第四章关于质权的规定和第五章关于留 置权的规定。另在第七章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的 定义性规定(第92条)。 • 2、《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公布,1993 年7月1日施行)。主要是第二章关于船舶所有 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的规定。 • 3、《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 1996年3月1日施行)。主要是其中第三章关 于民用飞行器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的规定。 • 4、《矿产资源管理法》《森林法》《水法》 《渔业管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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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任务
• 1.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 第一,物的归属关系 – 第二,物的利用关系
• 2.物权法的任务
– 第一,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改革开放成果 – 第二,确定物的归属 – 第三,发挥物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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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对象图示
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物权关系
债的关系
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
所有权关系
最高额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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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问题
• • • • 一、为什么要制定物权法? 为什么要制定物权法? 1、我国现有财产法的现状 宪法: 宪法 宪法规定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非公有制经济以及公民 的私有财产权等问题。如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 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但宪法有关财产权的规定主要限于宣示性的作用,缺乏可操作性, 而且我国并不承认宪法诉讼,因此,需要物权法作出具体规定, 以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 • 民事法律法规 民事法律法规: • (一) 民法通则 •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居于 民事基本法地位的是,但并不是民法典。其第五章对民事权利作 了列举性规定,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属于物权 性的法律规则。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定义(第71条)、财产所有权 的移转(第72条)、关于财产共有的规定(第78条)、关于埋藏 物和遗失物的规定(第79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第 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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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客体
• 二、物的内涵 •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在特殊情况下,权 利也可以成为物权客体。 • 1、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 • 2、动产 • 3、权利 • 4、货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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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基本构成
物 (有体物)
权利 (特殊情况下)
不动产
动产
集合物是否可以 构成物?
土地 (包括地表、地下 和空中)
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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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模式
• 现实交付模式: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转让和设立动产 质权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 其他替代交付模式: • 第一,简易交付。 • 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权利人 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第二,让与返还请求权 • 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 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 替交付。” • 第三,占有改定。 •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 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 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的概念、基本特征 种类及其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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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概念
• 所谓物权,就是指对物的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 权利。 • 物权作为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在无需第三人积极 行为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对物进行 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物权的支配性表现 为物权的积极权能。 • 物权排除他人干涉的特征表现为物权的对世性, 即物权权利人可以排除任何人包括国家侵害其物 权的不法行为。物权的对世性表现为物权的消极 权能。在遭受侵害时,物权人享有物权保护请求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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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
• 所谓物权变动,是指通过买卖或者其他原 因导致一个物权从原权利人手中流转到另 外一个权利人手中。 • 由于物权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因此,物 权必须具有能够为他人所了解的外在表征, 这也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 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式是登记,而动产的 公示方法是占有。
特殊动产 (飞机、船舶、汽车)
一般动产
货币、人体器官、 尸体是否为动产?
定着物 (如临时设施、林木、 庄稼等)
有生命物 (动物和植物)
无生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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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种类
• 1、物权法以物权形态作为划分体系的基础,因此, 物权法的体系与物权的体系基本吻合 • 2、物权首先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又分为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又分为如下五种: 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 使用权、地役权和居住权。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 质押权和留置权。 • 3、在物权形态之外,物权法体系中还包括事实状 态-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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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问题
• • • • • • • 1、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2、登记机关 3、登记机关审查义务 4、错误登记与不动产善意取得 5、异议登记 6、更正登记 7、商品房预售与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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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 1、矿藏所有权。 • 《矿藏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 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 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 • 2、埋藏文物的所有权 • 《文物保护法》第四条: • 3、水权 • 《水法》第3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 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 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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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关系
配偶关系
精神性人格权
他物权关系
侵权关系
亲子、收养
物质性人格权
担保物权
不当得利关系
继承关系
用益物权
无因管理关系
占有 (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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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
• 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的重要保护方法,是指在物 权受到侵害或者具有被侵害危险时,物权人享有 特定的请求权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 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 第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 第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 第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 第四、是否包括确认请求权? • 草案第37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 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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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
• 1、我国不动产物权法原则上采取登记要件主义,没有登记的物权不 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 无需登记可以产生不动产物权的情况主要包括: •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第三,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导致物权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征 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第四,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 第五,因合法建造、拆除住房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 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物权法(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 十四条规定,导致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应当依照 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其物权。” • 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