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个必须知道得物权法概念精品文档10页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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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物权法知识汇总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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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知识汇总24物权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在实际生活中,涉及到物权的事物并不少见,因此了解物权法的相关知识对我们每个人都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物权法的相关知识进行汇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于实际。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和处分能力,在法律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利的情形。
物权法确认了物权的基本构成要件:物、权利人和物权的内容。
其中,物指的是可以被占有的客体,权利人是指可以享有物权的主体,而物权内容则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二、物权的主要种类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可以分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两大类。
1.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又称为房地产物权,是对土地、房屋和其他固定不动产的权利。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移需要进行登记,登记是确权的重要手绍。
此外,不动产物权还包括了不动产抵押权和不动产担保权等。
2.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的权利,主要包括了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其中,所有权是对特定动产的完全支配权,权利人可以对该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其他物权则是指除所有权以外的对动产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三、物权的设立和取得物权的设立是指物权的产生过程,物权的取得则是指物权人获取对特定物的支配和处分能力的过程。
1. 物权设立的方式:我国物权法确认了设立物权的主要方式,包括协议、继承、依法测绘和分割等。
例如,当双方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达成一致,物权就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设立。
2.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合法的取得、侵权的取得和原始的取得。
其中,合法的取得指的是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合法方式获取物权;侵权的取得指的是通过非法侵占、抢夺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物权;原始的取得则是指对尚未被他人占有的自然资源的获取。
四、物权的保护为了保护物权的合法权益,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完整版)物权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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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概念的发展(词源)1.物权一词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确认了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形式),但没有明确物权的概念。
2.物权一词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研究、诠释罗马法时创造的。
3.法律上正式使用物权概念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使用了物权一词《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
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对物权概念的不同界定民法理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有着诸多不同的学说主张。
1、对物关系说:即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
2、对人关系说:是人与人的关系。
3、权利归属说:权利主体对物直接支配、享受物之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物权的地位物权是债权、继承权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债权、继承权的归宿。
二、物权法律特征(与债权的区别)(一)物权是绝对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债务人的行为(二)物权以物为客体债权的客体要比物权的客体更为广泛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只有特定物才可以行使支配权例如:甲、乙合同约定,甲卖给乙10吨大米,这时的10吨大米是种类物,乙对甲享有债权。
当甲将10吨大米交付给乙时,因其特定化了,乙对10吨大米才享有物权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即经济、法律上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物。
例如:如果不能独立存在的物,如房屋的门窗,是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客体3.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权利作为客体是他物权中的例外(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以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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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支配性:物权人对物具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同时存在。
3、绝对性: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任何人。
二、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包括继承、建造、法院判决等。
(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2、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四、不动产登记(一)登记的种类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
(二)登记的效力1、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动产交付(一)现实交付指将物直接转移给对方占有。
(二)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买卖等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三)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四)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继续占有动产,通过约定由受让人间接占有。
六、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如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
(二)继受取得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如买卖、继承等。
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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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详解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详解一、引言物权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个人与物的关系、保护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物权法进行简要介绍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
二、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个人或法人对特定物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物业权。
所有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特定物体的直接支配、控制、使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物业权是指个人或法人依法对特定物体进行合法支配、控制和使用的权利。
三、物权法的主要内容1. 所有权的设立与转让所有权的设立与转让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所有权可以通过占有、依法取得或者法定途径设立。
占有是指个人或法人通过实际控制特定物体,并表现出意图支配该物体的行为来取得所有权。
依法取得是指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所有权。
法定途径包括继承、赠与、遗赠等。
所有权可以通过出售、赠与、继承等方式进行转让。
2. 权利物的限制物权法规定了权利物的限制情况,即可能使物权受到限制的一些因素。
例如,国家安全需要、公共利益需要、自然保护需要、集体经济组织需要等情形下,可能对个人或法人的所有权进行限制。
3. 物权保护物权法对个人或法人的物权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护措施。
一旦个人或法人的物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侵权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物权法对于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赔偿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物权法的适用范围物权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上的物权关系,包括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汽车所有权等。
五、物权法的重要意义物权法的实施对于保护个人和法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的健全与完善,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激发个人和法人的积极性。
六、结语通过本文的介绍和解读,相信读者对于物权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物权法的实施是为了保护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繁荣和进步。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参与和维护社会法治,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精品】物权法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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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在原则上是有体物,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如《担保法》34条: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担保法》75条: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质权的客体。
物权的特征:对世权、绝对权、支配权、排他性权利(这都是与债权相比较而言的)。
例:下列对物权表述不正确的是()A。
物权是绝对权B。
物权是对世权C。
物权是对人权D。
物权是支配权C。
物权是对人权说法不正确,对人权是债权的特征而不是物权的特征。
答案:C.二、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成立以后发生的法律效果.物权效力分为:共同效力和特有效力。
共同效力是指所有的物权都具有的效力。
特有效力是指某一类物权具有的效力。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共同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请求权。
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相抵触的物权。
优先效力,主要是针对物权和债权而言的,一般来讲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追及效力,是指无论物辗转到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行使追及权,当然追及权也是有限制的.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
例: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权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的债权。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B。
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C。
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D。
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不仅要考虑到《破产法》的规定,还要考虑到我国的现行司法政策和国家的经济政策。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的财产已经设定抵押,那么这个财产就不能进入破产财产,这种情况下享有别除权。
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也不能进入破产债权,但是按照我国现行的经济政策和司法实践会有不同的规定,比如:某国有企业在一土地上设有抵押债权,为银行债务设定担保,但是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所得仍然应当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以及安排职工的相关费用,而不是用拍卖所得首先用于偿还银行所担保的债权。
物业人必须知道的20个物权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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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人必须知道的20个物权法概念01物权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02所有权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
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03用益物权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04担保物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
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05不动产生活解释甲买了乙的一套房屋,在变更产权登记之前,乙又将房屋卖给了丙,且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
尽管甲与乙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是不得对抗丙对房屋的合法拥有。
理论解释: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权利皆无从谈起。
06动产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张桌子,想卖给李四,不管价钱是怎么商定的,桌子所有权的转移,是以桌子交付给李四时为准。
物权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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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知识点一、引言物权法是指对具有价值的物体所具有的权利,是民法中关于物品及其归属关系的专门法律规范。
本文将介绍物权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具体知识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物权法。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直接支配、使用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地位。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绝对性:物权是相对于特定的人对物体的支配权,而不是相对于其他人的权利。
2. 直接性:物权是直接对物体产生效力的权利,不需要通过他人的介入。
3. 独占性:物权的享有人可以单独支配和使用物体,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4. 继承性:物权可以通过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转移给他人。
三、物权的客体和权利种类1. 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具体的有形物体,如房屋、车辆等,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权益,如知识产权、股权等。
2. 权利种类:根据物权的内容和性质,可以划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物权形态,即占有、使用和处分物体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体占有、使用和享有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
四、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1. 原始取得:即通过占有、制造、发现等方式取得物权。
2. 转让取得:即通过合同、遗赠、继承等方式转让物权。
3. 资格取得:即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取得物权,如拍卖、竞买等。
五、物权的保护与限制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和公平交易,物权法对物权的保护和限制都做出了规范:1. 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确保所有权人的优先权,保护其对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并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期限和救济措施。
2. 物权的限制:物权法对物权的行使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如界定了对他人权益的保护、公共利益的限制等。
六、物权的终止物权的终止是指物权在法律上终止或消灭的情况,常见的终止方式有:1. 放弃:所有权人自愿放弃对物体的权利。
2. 丧失:由于某种原因,所有权人失去了对物体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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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必备知识点物权法是指保护人们对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的法律。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面临涉及物权的问题,因此了解物权法的基本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物权法的一些必备知识点。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绝对性:物权是绝对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对物体享有排他的支配权,其他人不得干涉。
2.直接性:物权是直接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直接行使对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3.继承性:物权是可以继承的权利,即物权可以通过继承或其他方式传承给继承人。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根据物体的性质和权利内容的多少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常见的物权包括:1.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最高形式,即物权人对物体享有最全面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物权人可以使用他人所有的物体,但不具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
3.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物权人可以占有和使用他人所有的物体,并从中获得收益,但不具有处分的权利。
4.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对他人的土地享有一定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用于满足自己的利益。
三、取得物权的方式物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取得,常见的方式包括:1.依法取得:物权可以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依法取得。
2.压缩取得: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拯救他人生命或财产,可以强制占有他人物体。
3.定性取得:例如,在长期占有他人物体而未被所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定性程序取得物权。
四、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保护物权的方式包括:1.公示登记制度:物权的公示登记可以保障物权人的权益,防止他人对物体提出权利主张。
2.追索权利:物权人可以依法追索他人侵占或损坏其财产的行为。
3.救济权利:物权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其物权。
五、物权的限制物权的行使存在一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利益限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规定了对物权的限制,例如限制对某些特定地区的所有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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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创设。
2、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得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5、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
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
此合意纯以物权变动为其内容,故称物权合意。
这种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
6、所有权——指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7、取得时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8、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10、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抑或复数的人就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11、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12、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13、基地使用权——又称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4、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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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法律知识点《物权法法律知识点》作为一部关乎财产和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物权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权利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等相关事宜,为保障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下面将从几个关键的法律知识点入手,对物权法进行一定的介绍。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和权能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其中,使用权指的是权利人占有、使用和收益特定物的权利;收益权是指权利人享有以特定物获取收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可以进行出卖、赠与、抵押等处理的权利。
二、物权的设立和取得物权的设立主要是通过占有来实现的。
占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控制物的行为,可以是直接占有或通过他人代为占有。
通过占有可以取得对该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此外,还存在一些通过契约、法定方式、公示等途径取得物权的情况。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行使的权利,一般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
然而,物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它受到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
比如,法律规定了房屋所有权的最长占有期限,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限制,以此保护公共利益和环境。
四、物权的保护和救济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是法律的基本职责。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和救济。
主要的救济方式包括请求追回物、请求停止侵害行为、请求消除危险、请求赔偿损失和请求恢复原状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追溯效力和补救措施。
五、权利的限制和排除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他人权利,物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或排除。
例如,国家对土地资源实行有限制的管理和使用;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可能导致一部分土地使用权被排除。
这些限制或排除应当依法进行,并提供相应的补偿或救济机制。
六、物权的终止和转移物权的终止一般包括两种情况,即权利人主动放弃或物权的目标物不复存在。
权利转移是指权利人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其他人。
物权法知识汇总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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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知识汇总20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们对某种具体物质财产享有控制和支配权利的法律规范。
在中国,物权法作为法定的财产制度,对保护所有权和物权从业人员的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继续为您介绍一些与物权法相关的知识点,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共有物权的转让共有物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的财产。
根据物权法,共有人可以转让其共有份额,而不需要获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但是,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即在共有权益转让时,其他共有人可以以相同条件购买转让人的共有份额。
如果其他共有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人可以将其共有份额转让给第三人。
二、设立地役权的条件地役权是指设在土地上的不动产上的权益,包括地下管道、电缆等。
根据物权法,设立地役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土地归属必须明确;2. 被设立地役权的不动产必须具有明确的产权;3. 地役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必须明确。
三、物业租赁合同的内容物业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与物业使用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根据物权法,物业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租赁物的标的和数量;2. 租赁期限;3. 租金及支付方式;4. 使用租赁物的目的和方式;5. 对租赁物的维修责任;6. 违约责任;7. 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四、物权保护的救济方式在物权法中,如果他人侵犯了您的物权,您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方式:1. 请求侵权行为的停止;2. 请求排除侵害和消除危险;3. 请求恢复原状或者给予损害赔偿;4. 请求返还相应的收益;5. 请求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或者给予损害赔偿;6. 请求消除危险;7. 请求理赔。
五、禁止涉嫌侵权的行为在物权法中,有一些行为被明确禁止。
比如:1. 未经物权人同意,占有、使用、转让他人财产的;2. 未经物权人同意,对他人财产进行毁坏、损毁的;3. 未经物权人同意,占有他人土地或者对土地进行盖房等建设的;4. 违反共有人共有的物上物权的约定;5. 侵犯他人地役权的。
六、物权法诉讼程序当物权人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提起诉讼来解决。
物权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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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一、概念: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1、直接支配性: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关系;2、绝对性: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3、客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物。
三、 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
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支配效力范围); 2)主物权与从物权(是否有独立性);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标的物种类);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物权的变动是否经登记为标准); 5)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 第二节:物权法 一、 概念广义:调整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 狭义: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二、基本特征:财产(归属)法、私法、强行法、即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登记制度、质押制度)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1、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2、物的特征:(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 (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 (4)独立性。
3、国家所有权:(1)只能归国家所有的物: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城市的土地、国防资源(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除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从物权不能独立存在(如担保物权)4、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 区分意义:物权变动方式不同管辖权属不同 公示方法不同动产无主物可以先占取得所有权,不动产国家享有先占权 用益物权大多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 (2)主物与从物;(3)原物与孳息物(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用益物权人取得; 有约定的从约定。
物权法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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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有广狭两义(一)广义的物权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它不以民法典物权编规范的内容为限,而是包含民法上的其他制度。
(1)如合同法第315条规定的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留置权;合同法第315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是一个关于留置权的特别规定。
(2)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有的规定(婚姻法第17条)夫妻法定财产制中的共有;继承人的共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其他规定,第5条(个人财产的孳息和收益的规定),第7条。
(3)民法之外的法律中也有物权法规范。
如《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等单行法中的物权法规范。
如《土地管理法》第二章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狭义的物权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体系中有关物权的专门篇章(《物权编》。
其内容包括:物权法总则即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物权保护等一般性规定。
物权法分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三)物权法的目的就是把人对物的归属关系确定下来从静态:确认主体对物的利用为物权,(包括要对物进行界定)。
从动态:确认各种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如何创设物权?自物权---所有权解决物的归属问题,确认物归主体所有,是主体对物的完全的支配。
定纷止争。
支配权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
他物权是非所有人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
用益物权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物权支配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
如抵押权占有,人对物事实上的支配状态因此,无论是所有权,他物权都体现了对物的支配支配权--狭义的物权法中所规定的主要是支配权。
请求权--但也有若干以请求权为内容的规范----如物权请求权。
物权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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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一种法律体系,用于规定和保护人们对于物品的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利,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在现代社会中,物权法已经成为重要的民法分支之一,涉及到人们的生产、生活、交往等各个方面,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实践意义。
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以物品为对象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它主要规定了人们对于物品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保护措施。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权利的物化、权利的绝对性、权利的相对性、权利的不可分割性、权利的不可侵犯性等。
物权法的实践意义在于保护人们的物质利益和人格权利,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1、所有权所有权是指对于一定物品的最高权利,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所有权的主体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法定取得、占有取得、赠与取得、继承取得、购买取得等。
所有权的保护措施包括追回、禁止侵犯、请求赔偿等。
2、占有权占有权是指对于一定物品的实际控制权,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
占有权的主体为实际占有该物品的人,具有相对性和相对排他性。
占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占有取得、转移取得、继承取得等。
占有权的保护措施包括返还、禁止侵犯、请求赔偿等。
3、使用权使用权是指对于一定物品的合法使用权,包括使用、收益等权利。
使用权的主体为所有权人、占有人或合法使用人,具有相对性和相对排他性。
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合同取得、法定取得等。
使用权的保护措施包括请求制止、请求赔偿等。
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对于一定物品的处分权利,包括转让、抵押、担保等权利。
处分权的主体为所有权人或法定代理人,具有相对性和相对排他性。
处分权的取得方式包括法定取得、合同取得等。
处分权的保护措施包括请求制止、请求赔偿等。
三、物权法的适用范围物权法适用于所有民事法律关系中涉及到物品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物品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各种权利和义务。
你应当知道的20个物权法相关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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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范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但不能决定全民所有转制改造方式(哪些搞股份化改造,哪些拍卖或承包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依赖国家政治决策调整,需要整个法律制度的再造。
因此,物权法对全民所有财产和集体所有财产权的明晰作用是有限的,这些权利明晰只能通过改革来完成。
简单地说,物权法不分配财富,而只调整对财富的支配。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均规定“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否意味着私有财产就可以侵犯或保护就弱一些呢?你应当知道的20个物权法相关概念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
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公示指确认物权设立、变动的依据,如登记。
物权公示是为了让他人清楚地知道谁是权利人,以维护权利人、与交易有关的人的合法权益。
除有相反证据证明的以外,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
异议登记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关权利主体、内容的正确性提出不同意见的登记。
异议登记的目的是限制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以保障提出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随着住宅商品化,建筑物向多层、高层发展,一栋高楼通常为众多住户所有,这种现象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住户就高层建筑物中对其住宅等专有部分等享有的所有权,对电梯、过道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通行、采光、通风等必需,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共有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20个必须知道得物权法概念-10页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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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必须知道的物权概念NO.1 物权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NO.2 所有权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
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NO.3 用益物权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NO.4 担保物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
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NO.5 不动产生活解释:甲买了乙的一套房屋,在变更产权登记之前,乙又将房屋卖给了丙,且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
尽管甲与乙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是不得对抗丙对房屋的合法拥有。
理论解释: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权利皆无从谈起。
NO.6 动产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张桌子,想卖给李四,不管价钱是怎么商定的,桌子所有权的转移,是以桌子交付给李四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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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必须知道的物权概念NO.1 物权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NO.2 所有权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
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NO.3 用益物权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NO.4 担保物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
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NO.5 不动产生活解释:甲买了乙的一套房屋,在变更产权登记之前,乙又将房屋卖给了丙,且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
尽管甲与乙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是不得对抗丙对房屋的合法拥有。
理论解释: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权利皆无从谈起。
NO.6 动产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张桌子,想卖给李四,不管价钱是怎么商定的,桌子所有权的转移,是以桌子交付给李四时为准。
再比如,甲卖给乙一头牛,双方约定好价钱,尚未给付价款的情况下,甲就将牛交给乙。
当天夜里,雷电将此牛击死,乙应该对牛的死亡承担责任,因为牛的所有权以交付而发生转移。
理论解释:动产,顾名思义,就是可以活动的财产。
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NO.7 共有生活解释: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
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
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再比如,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
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
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这就是按份共有。
理论解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而共同共有则是,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NO.8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生活解释:南京某城市花园是南京市鼓楼区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1998年9月,开发商申报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
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
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也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
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
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车位,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
2003年6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全体业主所有。
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小区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这起案例就涉及了物权法草案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理论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草案中对百姓关注的会所、车位的归属,作出原则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了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NO.9 孳息生活解释:天然孳息是指,母牛生的小牛、果树上接的果子等。
法定孳息是指,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理论解释: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没有用益物权人的,由所有权人取得,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NO.10 相邻权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块土地,他完全有权禁止其他人进入自己的土地,但是李四若不经过张三的土地就不能到达自己的土地,张三就应该给李四提供必要的便利。
当然,李四应当尽量避免给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张三造成损害,如造成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不动产权利人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张三以及租用张三土地的其他人。
理论解释: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NO.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生活解释: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日前播出的某地为修建公路而非法占用农民土地一事,不但没有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而且侵犯了农民合法的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
理论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有权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
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NO.12 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活解释:山东省临沂市一家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不但没有对土地上已经存在的房屋进行补偿,反而强行推倒别人的房屋,就是对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的侵害。
理论解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有权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该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NO.13 宅基地使用权生活解释:村民甲批得一块宅基地,在此造了两间住房和一间偏房。
一年后,因要搬到城里儿子家住,甲将此房转卖给了本村正要申请宅基地的村民乙。
村民甲行使的即为宅基地使用权。
理论解释: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NO.14 地役权生活解释: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
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
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
对此纠纷,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这就说明,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
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理论解释: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NO.15 遗失物生活解释: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理论解释: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NO.16 居住权生活解释: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时住的两居室是张先生单位分的,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法院将房子判给男方,但李女士可以暂时居住。
离婚后李女士收养一子和她一起生活,不久,李女士突然病世。
其子要求继续在此房居住,张先生不同意,遂将此房收回。
李女士离婚后对房子拥有的就是居住权。
由于居住权不能继承和转让,因此她收养之子不能继续住在此房。
理论解释: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但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
而且,居住权人应当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
NO.17 抵押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为15万元。
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乙可以就任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另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乙可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任意比例债权。
再如,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
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
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
如果发生纠纷,应该按照什么顺序进行受偿呢?应该是乙优先于丙受偿,丁优先于乙受偿。
理论解释: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NO.18 质权生活解释: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
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
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
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
理论解释: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质权与抵押权的不同在于前者是转移动产的占有,而后者则是不转移动产的占有。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前者是有形的,后者是无形的。
NO.19 留置权生活解释:农民甲到期没有履行对农民乙的债务,乙就留置了甲与债务有关的农用车一辆,但是甲还在这辆车上设立了抵押权或者质权,如果各个权利人均对此车行使自己的权利,谁应该首先得到补偿呢?应该是设立了留置权的乙。
理论解释: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NO.20 占有生活解释: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因为合同的效力未定,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
所以,钱某属于无权占有。
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孙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
孙某的行为就属于善意占有。
赵某有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权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没有行使,该请求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