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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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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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特别法 • 1、《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公布,同年 10月1日施行)。主要是第三章关于抵押权的 规定、第四章关于质权的规定和第五章关于留 置权的规定。另在第七章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的 定义性规定(第92条)。 • 2、《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公布,1993 年7月1日施行)。主要是第二章关于船舶所有 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的规定。 • 3、《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 1996年3月1日施行)。主要是其中第三章关 于民用飞行器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的规定。 • 4、《矿产资源管理法》《森林法》《水法》 《渔业管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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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模式
• 现实交付模式: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转让和设立动产 质权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 其他替代交付模式: • 第一,简易交付。 • 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权利人 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第二,让与返还请求权 • 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 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 替交付。” • 第三,占有改定。 •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 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 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合同关系
配偶关系
精神性人格权
他物权关系
侵权关系
亲子、收养
物质性人格权
担保物权
不当得利关系
继承关系
用益物权
无因管理关系
占有 (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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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
• 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的重要保护方法,是指在物 权受到侵害或者具有被侵害危险时,物权人享有 特定的请求权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 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 第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 第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 第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 第四、是否包括确认请求权? • 草案第37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 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物权特征

物权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它既有人对物的内容,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物权是一种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管领的排他性权利,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实现物权的义务,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

债权则是只能由特定的权利主体对特定的义务主体享有,其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产生的,债权也被称为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物权的客体是物,这使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区别开来,同时,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这就是物权作为支配权所必需的。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行为等。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对物的直接支配和管领,意味着其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无须他人的行为,而债权得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才能实现。

物权的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所在。

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二、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因此物权有独占性。

物权的支配性决定物权是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排他性。

5.物权具有法定性物权,因其具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效力,故物权的创设、内容和效力均由法律规定,而不容当事人私自约定。

6、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效力所谓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其物,向实际占有人主张其权利。

所谓优先权,是指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时,物权具有较其他权利优先行使的效力。

典型的例子,就是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7、物权的设立必须公示,通常动产以交付为公示,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

它的特征有: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的权利;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物权是以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三、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定义学习物权法,必须首先了解物权的概念。

在民法理论上,关于物权的定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

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是有体物,但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如《担保法》第34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和第75条规定的权利质押,均以权利为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特征包括:物权是对世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例1: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 C.物权是支配权答案:C例2: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B.电力;C.阳光;D.人身答案:B2、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发生的法律效果。

可分为共同效力与特有效力。

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

例3: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答案:A3、物权的优先效力。

具体而言,包括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即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一般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应注意,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规定:(1)买卖不破租赁;(2)依据《破产法》规定,工人工资债权优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3)依据《海商法》规定,船长、船员等工作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权等优先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

例4: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sk-->)。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答案:D4、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品享有的权利,即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物权的特征包括:
1. 绝对性:物权是绝对权力,意味着对物品的享有是不受其他人干涉的。

2. 直接性:物权是直接对物品的权力,物权人可以直接行使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3. 继承性:物权具有继承性,即物权人的权利可以通过继承或转让等方式传递给其他人。

4. 可变性:物权可以根据物权人的需要进行变更,例如可以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或者将所有权分割成多份。

总的来说,物权是对物品享有的绝对、直接、继承和可变的权力。

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预习资料-物权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预习资料-物权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预习资料专题11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①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权利的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权利。

②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提示】债权只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因此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

2.物权属于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

【提示】债权属于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履行义务。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①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

②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也以占有为权利象征;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提示】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不需要公示。

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①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

②物权的标的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但都必须是特定物。

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可能是行为。

④物权只能以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作为客体。

【提示】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1)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2)优先效力: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或者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①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对外优先)。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成为物权客体的条件或要求
物权的客体为物,但并非任何物均可构成物权的客体。作为物权 客体的物通常是指:
有体物 特定物 独立物
一、物权的客体原则上须为“有体物” 1、“有体物”为法律概念,自然界的物并非都能成为法律意义上 的物。
非人格性 民法上的“有体物”要求具备 可控性
效用性
问:在民法上,人体器官是物吗?日月星辰是物吗?
要点提示:
物权法关于物的独立性的确定,具有人为的或观念的色彩!
何谓“一个完整的物”?
单一物:在客观形态上能够独自成一体的物 “一物”的法律形态

合成物:由数个单一物合成为一整体,法律上或交易观念
视其为一物。如手机、汽车、电脑、一双鞋、一双 袜子、嵌有宝石的项链或戒指等
集合物: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法律上或交易观念
以 上视其为一物。如一群羊、以企业整体财产作为担保 物等。组成集合物的各个物本身具有独立性,集合 后又具有某种整体的经济效用和交易价值。
总结提示: A\物权的客体须为独立存在的“一物”,旨在保障对财产的正常使用和 支
配,同时避免交易的复杂和困难;
B\“物的一部分”通常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例如一间房屋的门窗、一
与债权的比较: (1)债权为最典型的相对权。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是特 定的,债权的效力只能及于特定的人——债权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产生 约束力,债权人原则上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主张其权利,而不能对第三 人主张权利。 (2)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故物权可能被任何第三人所侵 害,任何第三人均有可能成为物权诉讼的被告;债权的义务人为特定的 债务人,故债权原则上只能被债务人侵害,通常情况下,只有债务人才 能成为债权诉讼中的被告。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与物权(二)物权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创排除权利主体外的一切其他人侵害的财产权利。

作为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权利人以外酌任何其他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

而债权只是发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所谓直接支配,是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

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

所谓排除他人干涉,是指物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

2.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所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定限物权。

他物权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昔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主体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他物权有权一样,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传统民法将他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用益韧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一第二,用益物权一般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

虽然《物权法》第一百一条为动产用益物权留下了发展的空间,但物权法规定的具体的用益物权只是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第二章物权概述

第二章物权概述
•(4)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物权的排他效力不包括以下情形: •(1)共有;(2)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 •(3)内容相容的他物权并存。 2.物权的权利人享有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思考:如何界定排他性的内涵?
•思考:是否应将“排他”纳入物权的定义之 中? •思考:物权的排他性是物权的效力还是特征?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 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为财产权利。 (2)物权的主体为“权利人”。 (3)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的物。 •原则上是指特定物、独立物和有体物,主要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4)物权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物权形式上表现为一种人对物的关系,实质 上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
二、物权与债权
(一)二者的联系
1.物权和债权都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
2.物权往往是债权成立的前提,又往往是 债权运动的结果。
3.债权人在处分其权利时,其地位与物权 人的处分权一致。
(二)二者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 请求权。
2.权利客体不同。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债权的客体为给付。
三、物权与知识产权
(一)二者的共性 1.二者皆为静态性的财产权利。 2.二者均为绝对权、对世权。 3.二者都具有排他性。 (二)二者的区别 1.客体不同。 2.权利内容不同。 •物权的内容为单纯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中除 商标权外,其他均包括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 重内容。
3.取得的过程不同。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情形。
(1)“买卖不破租赁”。
•[例]甲有一幢房屋,于2008年10月1日出租 给乙,租期5年。2009年5月1日,甲将房屋 卖与丙,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丙手持 房产证要求乙搬出,乙不允,遂起纠纷。问: 丙能否要求乙搬出房屋?

司法考试物权法学习笔记——物权

司法考试物权法学习笔记——物权

第⼆部分:物权 ⼀、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效⼒ 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 特征: 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种,在这⼀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

作为财产权,物权以可流转为其原则以不得流转为例外;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完全救济;⼜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其受到侵害以后即便权利⼈受有精神损害也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3、物权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 效⼒(物权的优先效⼒物上请求权): (⼀)排他效⼒ 物权排他性的含义——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 (1)不相容之排他 1、所有权——所有权 2、以占有为内容的⽤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益物权 (2)相容之排他 1、所有权——他物权 2、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优先效⼒ 物权的优先效⼒体现在如下两个⽅⾯: (1)物权优先于债权 1、破除债权 2、优先受偿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海商法上的优先权、⼯资债权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排他之相容 同⼀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的物权。

这⼀原则有两个例外:1、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例如法定抵押场合:留置权>抵押权>质权;法定抵押权>意定抵押权; ⾃愿登记场合: 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愿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2、他物权成⽴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 (三)追及效⼒ (1)含义:物在召唤主⼈,即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之⼿物权⼈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使其权利。

(2)例外: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四)物上请求权(详见下⾯物权的保护这⼀块)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不得任意创设,其具体内容包括: 1、类型法定,⼜被称之为类型强制 所谓类型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只能⼜《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随意创设,即当事⼈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物权概念

物权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法律特征:(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2)物权是可对抗世间一切人的绝对权。

物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该义务主体均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和妨害其权利行使的义务。

(3)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

(4)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5)物权具有排他性效力一物不得存在两个不相容的物权,物权具有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其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1.物权的排他性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

即一物不容二主。

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2.物权的优先效力。

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第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根据物权的排他性原理,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在多个物权并存的情况下,先设定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1)优先享受其权利。

如在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再设定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以抵押权登记的先后确定,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

(2)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后成立的物权若对先成立的物权有影响,后物权将在先物权实现时被排斥或消灭。

第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物已为债权的标的,如就该物再成立物权时,则物权有优先的效力。

如一物数卖。

(2)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

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物权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

4.物上请求权效力。

,赋予物权人以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权利。

有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的方法更有利于保护物权人的利益。

第1章 物权概述

第1章 物权概述

• 解析: • 作为房屋的新主人,丙完全有权在自己的花
园种植自己喜欢的花卉。显然,甲、乙之间 的合同约定对丙是无效的,即甲对乙的债权 对丙没有约束力,因债权是一种对人权,仅 仅在特定当事人间产生效力。在此情况下, 甲只能要求乙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 (四)排他性 • 内容相同的物权相互之间具有排斥性,即一物之上不能同时
• 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属性,相比较而言,债权则不具
有支配性,而仅仅是一种请求权,即债权人无法直接 有支配性,而仅仅是一种请求权,即债权人无法直接 支配物,而仅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债的内容履行债务。
• (二)绝对性 • 权利人不必依赖任何人的协助,仅凭自己的
意愿和行动即可实现自己的权利。
• 如所有权人使用和处分自己的物,用益物权
第二,物权客体必须是特定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 代替的物,如某辆汽车、某栋房屋。除了法 律有特别规定之外,集合物不能作为物权的 客体。 特定物,其时间判定的界点一般是指物权 设立时,但在依法设定浮动抵押的场合,该 特定化的时间判定界点可延至抵押权实现时。
二、物权和债权
• 物权具有如下不同于债权的特点: • 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和具有排他性的
• 与物权相比,债权相互之间则不具有排他性,
而是具有可并存性。
• 如甲有祖传花瓶一个,某年某月星期一与乙签订合
同卖给乙,星期二又签订合同卖给丙,星期三再签 订合同卖给丁,对甲而言,乙、丙、丁三人均系合 法有效债权人,三人之间不存在谁排斥谁的问题。 如甲不慎将花瓶打碎,则应分别对乙、丙、丁承担 违约责任。
• •
• 法律上的集合物,是指由不同性质的财产为 法律上的集合物,是指由不同性质的财产为
共同目的而集合在一起的聚合体,如企业、 共同目的而集合在一起的聚合体,如企业、 遗产等。 遗产等。 • 作为集合物,企业由动产、不动产等有体物 构成,此外它还包括了债权、知识产权等 “无体物”,甚至消极财产如债务也是构成 无体物” 该集合物的财产。

物权

物权

第二部分物权◆物权概述
物权的变动
◆所有权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此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
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
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善意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拾得遗失物
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添附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状态。

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第12章 物权概述

第12章 物权概述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二、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第二节物权的分类第三节物权的效力一、排他效力指同一个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存在矛盾的权利。

二、优先效力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1)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物权之间的优先性。

①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如留置权>抵押权及质权②登记的担保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如法定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③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例】甲先后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乙、丙设立两个取水地役权,均办理了地役权登记。

此后,甲土地上的水源不足,不能同时满足乙、丙的取水地役权。

应如何处理?①乙的地役权优先于丙的地役权。

②丙的地役权若因此得不到实现,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优先受偿例外:买卖不破租赁、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及抵押权受偿三、追及效力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即物权的标的物不管在何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请求返还。

2、限制:善意取得。

【例1】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借用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

而戊恰好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

甲可否取回?答:由于乙之后的人都没有支付对价,也不存在善意取得,从甲到戊的过程中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我认为甲可以向最后的持有者追回录音机!【例2】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卖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

而戊恰好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

甲可否从戊处取回?答:从乙到丙的过程中丙通过购买行为取得了录音机的所有权。

物权

物权

第二部分物权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4)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为有物体。

(5)物权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应该注意的是:在共有关系上,只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是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

在担保物权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效力有先后次序的不同。

因此,共有关系以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存在都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二)物权的客体——物1.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概念: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

特征:1、须人身之外 2、为权利人实际操控和支配 3、满足社会需要4、独立一体2.物的分类及其意义分类:根据其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根据其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物可分为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根据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主物与从物根据两物间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根据其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根据其是否可分割,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根据其在交易中确定方式,物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根据其可否由他物替代,物可分为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物权概述(非常重要)

物权概述(非常重要)

物权概述(非常重要)一、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本质作用:定纷止争,物尽其用。

法律特征:1、物权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具有核心性。

物权关系是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所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出发点和归属。

在宪法、民法、刑法中,都会涉及所有权、物权制度,所以所有权具有核心性,是整个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础。

2、物权的支配性。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且无须借助他人行为就能行使自己权利或实现自己权利的一种民事权利。

3、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的物的权利,是不依赖于义务人义务的履行而实现的权利。

4、物权具有利益性,这种利益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所以物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因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利益关系。

5、物的弹力性。

作为物权权能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与最终的支配权及抽象的所有权是可以进行分离的。

例如:农村承包经营权即是将所有权与所有权的权能相分离,让集体享有所有权,让农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解决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问题。

6、物权是排他性权利,其客体必须是个别的、单独的、客观的存在的,且物权具有排他性、独立性。

7、物权是对世权。

即世界上除了物权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承担了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即必须尊重物权人对其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8、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人可以绝对的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不违反法律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来支配自己所有的物。

二、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优先效力(1)当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一物二卖。

甲将其房屋卖给乙,乙交付金钱后搬入居住,后甲又将房屋卖给丙并将房产证交给丙,丙进行了变更登记。

此案件中丙享有的是物权,乙享有的是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2)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有担保的借款合同优先于没有担保的借款合同。

(3)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例:农村承包经营权是他物权,是限制物权,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享有的是所有权,所以农村承包经营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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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1)物权是一种财产权
(2)物权以特定物为标的
(3)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
(4)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法律特征
(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
(3)物权是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对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4)物权是绝对权
①物权的实现,无需义务人为积极行为进行协助,仅由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即可。
②物权是法定权利,其内容、效力均由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物权人能够在合法范围内无限制条件地、绝对地实现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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