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物权相关的20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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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知识考点整理

物权法知识考点整理

物权法知识考点整理●物权概述●含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居住权、地役权●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物权和债权的区别●权利的性质:支配权/请求权●效力范围:绝对权/相对权●客体:有体物和权利/行为●注意:物权客体不包括行为,也不包括智力成果等无形财产,但是为人力所支配的无形的自然能量(电力、光波、有线电视信号等),可以准用物权的保护。

\如果物还没有产生,则不产生物权。

●效力:优先【1.物权优先于债权a.所有权优先于债权b.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c.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债权优先于物权:买卖不破租赁)2.物权之间的是公示在先,就优先、追及【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排他【不能有两个所有权/不能有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权】注意: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他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平等●法定主义/任意主义●保护方法:物上请求权/赔偿损失●分类●动产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不动产物权-抵押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权利质权(客体的种类)●完全物权、定限物权(根据物权支配的范围)●用益物权-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交换价值(根据定限物权人支配物的使用价值还是交换价值)●主物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大部分、从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地役权(物权有无从属性)●意定物权-抵押权、质权/法定物权-留置权●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法律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平等保护●物权法定原则●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种类法定●内容法定●公示公信原则●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动产公示构成要件:1、占有动产的事实2、占有人须有物权占有的意思●是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客体●一个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内容互不冲突的物权,并存于一个物之上●物权的变动●概念: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客体或内容、转让-主体、消灭(1、绝对消灭:a.标的物消灭 b.物权本身终局性消灭-抛弃 2、相对消灭-原物权人因转让而丧失物权。

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汇总1.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请求权:亦称物上请求权,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物权的追及效力:指无伦物权标的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来行使其支配权的效力。

4.物权的优先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相容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一般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同一标的物上有物权和债权同时存在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5.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两种以上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

6.一物一权主义:也称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指在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个标的物上。

7.物权法定主义:指物权的种类、内容等都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8.物权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及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指物权的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可简称为物权的得丧变更。

9.交付:指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法,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

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所谓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的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式,来代替实际交付。

10.更正登记: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事项有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11.异议登记: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来保护其权利。

12.预告登记: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13.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4.孳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

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物享有的支配权利,是物权法制度的核心。

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

所有权人可以自主决定对物的使用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对物的使用价值进行利用的一种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

用益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使用和收益,但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对物的交换价值进行利用的一种权利,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对担保财产进行变卖或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物享有的支配权利,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形式,用益物权是对物的使用价值进行利用的权利,担保物权则是对物的交换价值进行利用的权利。

了解物权的分类和概念对于理解物权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知识汇总24

物权法知识汇总24

物权法知识汇总24物权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在实际生活中,涉及到物权的事物并不少见,因此了解物权法的相关知识对我们每个人都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物权法的相关知识进行汇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于实际。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和处分能力,在法律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利的情形。

物权法确认了物权的基本构成要件:物、权利人和物权的内容。

其中,物指的是可以被占有的客体,权利人是指可以享有物权的主体,而物权内容则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二、物权的主要种类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可以分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两大类。

1.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又称为房地产物权,是对土地、房屋和其他固定不动产的权利。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移需要进行登记,登记是确权的重要手绍。

此外,不动产物权还包括了不动产抵押权和不动产担保权等。

2.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的权利,主要包括了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其中,所有权是对特定动产的完全支配权,权利人可以对该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其他物权则是指除所有权以外的对动产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三、物权的设立和取得物权的设立是指物权的产生过程,物权的取得则是指物权人获取对特定物的支配和处分能力的过程。

1. 物权设立的方式:我国物权法确认了设立物权的主要方式,包括协议、继承、依法测绘和分割等。

例如,当双方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达成一致,物权就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设立。

2.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合法的取得、侵权的取得和原始的取得。

其中,合法的取得指的是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合法方式获取物权;侵权的取得指的是通过非法侵占、抢夺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物权;原始的取得则是指对尚未被他人占有的自然资源的获取。

四、物权的保护为了保护物权的合法权益,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物业人必须知道的20个物权法概念

物业人必须知道的20个物权法概念

物业人必须知道的20个物权法概念01物权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02所有权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

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03用益物权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04担保物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

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05不动产生活解释甲买了乙的一套房屋,在变更产权登记之前,乙又将房屋卖给了丙,且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

尽管甲与乙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是不得对抗丙对房屋的合法拥有。

理论解释: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权利皆无从谈起。

06动产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张桌子,想卖给李四,不管价钱是怎么商定的,桌子所有权的转移,是以桌子交付给李四时为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及基本权利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法律规定的、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限权利。

-物权具有专有性、绝对性和绝对效力的特征。

2.物权的基本权利-占有权: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权:对一个或多个物进行其中一种行为的权利。

-收益权:对物产生的自然和法律收益享有的权利。

-处分权:对物经济价值实现的权利。

二、不动产和动产1.不动产的概念及种类-不动产是地面、地底和空中的物权对象,包括土地、建筑物和与土地紧密连接的设施等。

-不动产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工矿用地等,按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2.动产的概念及种类-动产是一切可以转移的物权对象,包括货币、有价证券、机动车、动物等。

-动产可分为标准动产(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等)和非标准动产(机动车、动物等)。

三、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种类-担保物权是以债权为担保的物权。

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享有保管人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以债务人负有的动产暂时占有作为担保。

2.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形式合同的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并办理登记。

-抵押权的变更:设立抵押权后,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抵押权。

四、共有和共同共有1.共有的概念和种类-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共同权益的制度。

-共有可分为同物共有和单位共有。

-同物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拥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按份额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2.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和效力-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是共有共享、互利共担、受益共享、分割不得拒绝等。

物权所有权知识点总结

物权所有权知识点总结

物权所有权知识点总结一、物权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是对一定的物的全部支配权的一种形式,是指对一定的物享有权益的主体依法行使支配权的绝对性的权力。

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定,所有权包括对动产的所有权和对不动产的所有权。

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

对动产的所有权包括对生产设备、原材料、在建工程、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的所有权。

二、物权的内容与功能(一)物权的内容1.物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其中使用权是指对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收益权是指获取物力所生的有形和无形收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所有者根据自己的意志对物支配和处分的权利。

(二)物权的功能1.激励和保障功能:所有权是法律意义上对物享有的绝对支配权,是人权的延伸和补充,是人在实际支配物的时候,表现和享有自己对物的权益的一种制度。

2.自由和保护功能:所有权是权利,是对物的支配权,是主体的自由状态和自由单位的保护性权力。

在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人有关支配物的权限。

3.稳定和规范功能:在物权法中规定了物权的支配方式和特定适用条件,使得物权更加稳定和规范。

三、物权所有权的基本特征(一)绝对性:物权所有权具有绝对性,即所有者对物享有的支配权是绝对的,不受其他人的干扰。

(二)排他性:所有者对物享有的支配权是排他的,即只有物权的所有者才有权利支配物,其他人不能干扰其支配行为。

(三)持续性:所有者对物享有的支配权是持续的,即只要物存在,所有者对物的支配权也一直存在。

(四)性质:物权所有权是一种物权,是具体物的权利,通过支配物而得以实现。

四、物权所有权的获取与变更(一)获取所有权的方式1.依法获取:依据民法的规定,获取所有权的途径主要是依法取得,例如购买、继承、赠与等;2.投诉获取: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通过判决或裁定获得所有权;3.不当占有:在特殊情况下,通过不当占有一段时间后,可以获得所有权。

物权法重点摘要

物权法重点摘要

物权法重点摘要1、物权的概念: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简而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它支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两个基本要素:对物支配;效力排他。

2、物权的特征:1)对世性:在主体上的特性。

物权为得对任何人主张的权利。

2)支配性:在内容上的。

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即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对标的物为管领处置,实现其利益,而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

3)特定性:在客体上的。

首先,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客体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为或非物质的精神财富。

其次。

作为对物支配权的物权,客体还应是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的、既存的物。

唯有例外是,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财产性权利也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

4)绝对性:在实现方式上的。

是指除遵守法律之外,物权人行使权利完全基于自己的任意,且仅凭自己的意思和行为既可实现其权利,无需不特定的义务人以积极的行为予以协助,义务人承担的只是消极的容忍或不作为侵害的义务。

5)排他性:在效力方面的特性。

物权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对外当然具有排除他人干涉而有权利人独占地享受其利益的性质与效力。

3、物的概念和特征: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特征:1)须存于人体之外。

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故人的身体及其组成部分不得为权利的客体,但与人体分离的牙齿、毛发等,属于物。

另外,死者的尸体、遗骸,亦属于物,但尤其特殊性。

2)须为有体物。

有体物指占据一定的空间、依人的五官可能感觉到的物质,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热、声、光等能量,以在法律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为限,亦可作为物来认识。

无体物指不能触觉到的物,如专利、商标、著作、营业秘密、信息等均非物权法上的物,只能依所涉及的问题类推适用物权的规定。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例如因买卖赠与取得所有权。

3.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4.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5.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6.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7.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9.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再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11.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时效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2.共有:亦称共同所有权,是两个人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13.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14.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15.用益物权:是对他人的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6.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名词解释物权是指对自然资源、生产资料和其他物品享有支配、占有、使用等权利的法律关系。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物权名词的解释:1. 所有权:指对一物享有支配、占有和使用等一切法定权利的综合权利。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物权关系,拥有所有权的人可以合法支配物品,包括出售、转让、抵押等。

2. 占有:指占有物品,并对其行使合法支配权的权利。

占有是物权存在的前提,只有实际占有了物品,才能行使相应的权利。

3. 使用权:指拥有物品并有权在合法范围内使用的权利。

使用权是所有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拥有使用权的人可以合法使用物品,但不具备支配、转让的权利。

4. 盈余物:指在共同所有物中,经由使用后产生的新物。

例如,农田种植庄稼后产生的作物属于盈余物。

5. 限制物权:指国家对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限制或管理的行为。

一般来说,国家对环境保护、文化遗产等特定类型的物品会进行限制物权。

6. 抵押权:指借款人将财产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物权,借款人需要履行相应的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抵押物来弥补债务。

7. 共有物:指物品同时归属于两个或以上的个人、集体或单位。

共有物的占有和使用是有限制的,共有人需要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来行使权利。

8. 租赁权:指物品的所有人将物品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相应的租金的权利。

租赁权是使用权的一种形式,租赁人可以通过支付租金来使用他人的物品。

9. 查封:指法院、政府部门等机构限制拥有人对物品支配、占有使用的行为。

查封通常发生在法律纠纷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目的是保障权益和保全物品。

10. 质权:指债权人持有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担保,债务人需要履行相应的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财产来弥补债务。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物权名词的解释,这些名词涉及到物权关系中的不同权利和行为,对于理解物权的基本概念和原理非常重要。

物权法常见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物权法常见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1.物权: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并且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指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4.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孳息)、处分权能的权利。

5.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份额(应有部分)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法律状态。

6.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7.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包括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动产的善意取得。

8.地役权:指依合同的约定而以他人土地提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简答题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也称物权法定主义。

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

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物权的内容。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主要有: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强制”;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2.简答质权的特征①质权为物权法一项重要制度,属于定限物权中的担保物权。

②质权是权利人就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加以直接的、排他性的支配的权利,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以之优先受偿的权利。

③质权具有附从性、随伴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④质权是债权未获清偿前,质权人可就标的物加以留置的权利。

⑤质权是以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的担保物权。

物权

物权

第二部分物权◆物权概述
物权的变动
◆所有权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此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
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
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善意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拾得遗失物
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添附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状态。

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你应当知道的20个物权法相关概念

你应当知道的20个物权法相关概念

物权法规范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但不能决定全民所有转制改造方式(哪些搞股份化改造,哪些拍卖或承包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依赖国家政治决策调整,需要整个法律制度的再造。

因此,物权法对全民所有财产和集体所有财产权的明晰作用是有限的,这些权利明晰只能通过改革来完成。

简单地说,物权法不分配财富,而只调整对财富的支配。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均规定“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否意味着私有财产就可以侵犯或保护就弱一些呢?你应当知道的20个物权法相关概念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

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公示指确认物权设立、变动的依据,如登记。

物权公示是为了让他人清楚地知道谁是权利人,以维护权利人、与交易有关的人的合法权益。

除有相反证据证明的以外,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

异议登记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关权利主体、内容的正确性提出不同意见的登记。

异议登记的目的是限制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以保障提出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随着住宅商品化,建筑物向多层、高层发展,一栋高楼通常为众多住户所有,这种现象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住户就高层建筑物中对其住宅等专有部分等享有的所有权,对电梯、过道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通行、采光、通风等必需,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共有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物权最易混淆的知识点总结

物权最易混淆的知识点总结

物权最易混淆的知识点总结1. 定义和特点物权是指对某种物的直接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它包括对该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以及对该物的处分和保护的权利。

物权的特点包括物的有形性、物的独占性、物权的绝对性和物权的继承性。

2. 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的对象不同,可以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的支配和利用的权利,如车辆、家具等;不动产物权是指对不动产的支配和利用的权利,如房屋、土地等。

3. 物权的取得物权可以通过占有、法律规定和协议取得。

占有是指通过占有该物体来取得物权,法律规定是指法律规定某人对某物享有物权,协议是指通过协议来取得物权。

4. 物权的限制物权并非绝对的,它受到法律的限制。

这些限制包括公共利益、基本人权、环境保护和动产物权的移动性限制等。

5.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包括侵权行为应对、担保和救济措施。

侵权行为应对是指对侵犯物权的行为进行追究和制裁,担保是指通过担保来保障物权的实现,救济措施是指各种救济措施来保护物权的实现。

上述是关于物权的一些基本知识点,下面我们将会总结一些最容易混淆的物权知识点。

6. 所有权和占有很多人容易混淆所有权和占有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对一定的物享有绝对支配和利用的权利,它是物权的核心内容。

占有是指对某物体实际支配和控制的状态。

所有权和占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通常情况下,所有权人同时也是占有人,但也有例外情况。

7. 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和使用权也是容易混淆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对物的占有和支配的权利,而使用权是指对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所有权人享有对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人只有对物的使用权。

这两个权利是并存的,但又有所区别。

8. 产权和用权产权和用权也是容易混淆的概念。

产权是指对物的占有和支配的权利,而用权是指对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产权和用权的区别在于,产权更加强调对物的支配和占有,而用权更加强调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9. 所有权和相对物权所有权和相对物权也是容易混淆的概念。

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名词解释物权是指对确定的具体物体或者不动产上所包括的权益,是法律规定的个人和集体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品的权利。

在物权法中,涉及到一些特定的名词和概念,下面将对部分物权名词进行解释。

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品享有独占、排除他人干预的权利。

在我国《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的内容:权利人对于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具体来说,占有是指所有权人对物品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使用是指所有权人根据物品的性质和规定,合理使用物品;收益是指所有权人享有物品所产生的利益;处分是指所有权人以自己的意志处理或者转让物品。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也是物权制度的核心。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在所有权范围内,权利人对物品享有一定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两个方面的权利:用益和收益。

用益是指权利人按照法定的方式、条件和限制,使用物品并从中获取利益;收益是指权利人对物品的使用所产生的所有物品或者让与第三人的权益。

用益物权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也称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是个人对不动产的永久占有和使用权,即是房地产中的不动产所有权。

三、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债务偿还的担保物,给予债权人占有但不得侵犯使用的物权。

抵押权的设立需要书面形式,并且必须经过登记。

债务人在偿还债务的过程中,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债权人有权通过变卖抵押物来实现债权。

四、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责任时,债权人以担保物为担保向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权利。

担保物权具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拥有和占有的权利;二是债务人对担保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与抵押权不同的是,担保物权的形成不需要物权的转移,债务人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和收益担保物。

五、查封和冻结查封和冻结是指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对财产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

查封是指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在裁定期限内,对涉案财产进行封闭和封存,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

物权

物权

第二部分物权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4)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为有物体。

(5)物权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应该注意的是:在共有关系上,只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是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

在担保物权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效力有先后次序的不同。

因此,共有关系以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存在都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二)物权的客体——物1.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概念: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

特征:1、须人身之外 2、为权利人实际操控和支配 3、满足社会需要4、独立一体2.物的分类及其意义分类:根据其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根据其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物可分为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根据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主物与从物根据两物间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根据其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根据其是否可分割,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根据其在交易中确定方式,物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根据其可否由他物替代,物可分为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20个必须知道得物权法概念-10页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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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必须知道的物权概念NO.1 物权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NO.2 所有权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

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NO.3 用益物权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NO.4 担保物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

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NO.5 不动产生活解释:甲买了乙的一套房屋,在变更产权登记之前,乙又将房屋卖给了丙,且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

尽管甲与乙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是不得对抗丙对房屋的合法拥有。

理论解释: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权利皆无从谈起。

NO.6 动产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张桌子,想卖给李四,不管价钱是怎么商定的,桌子所有权的转移,是以桌子交付给李四时为准。

物与物权

物与物权

一.物概念:物是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被人们拥有和控制的财产。

特点:1.非人格权:人的组织、器官等脱离人体之后是物假牙、心脏起搏器等植入人体后不是物尸体是特殊的物,只能根据死者的遗愿和当地的风俗习惯进行处理2.有体性3.可支配性4.独立性二.物权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就特定的物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并且排除他人的干涉,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注意:对物: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对人:排除他人干涉种类: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三.物权法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以法律形式制定,以物权法的名义存在 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不以物权法的名义存在,但规定的是物权关系四.物权法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1. 种类: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创设物权的种类2. 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改变物权的内容一物一权原则概念: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效力相等的物权。

注意:所有权不能并存以占有为成立要件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两人或两人以上可以同时拥有一个物权集合物上一般不成立所有权(特殊时可以)对物的一部分不能建立所有权公示公信原则公示的方法: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交付(动产物权的变动)法定公示导致推定真实的效力五.物权的效力排他效力所有权排他以占有为成立条件的用益物权排他以占有为成立条件的担保物权排他(质押)优先效力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与物权同时存在,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海商法船舶法定的优于约定的工程款优先权追及效力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等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物上请求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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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物权相关的20个概念点击数:1022【字体:小大】【收藏】【打印文章】【查看评论】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这部法律草案提请审议伊始就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下面简单介绍几个关于物权的概念:1.物权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所有权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

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3.用益物权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4.担保物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

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不动产生活解释:甲买了乙的一套房屋,在变更产权登记之前,乙又将房屋卖给了丙,且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

尽管甲与乙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是不得对抗丙对房屋的合法拥有。

理论解释: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权利皆无从谈起。

6.动产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张桌子,想卖给李四,不管价钱是怎么商定的,桌子所有权的转移,是以桌子交付给李四时为准。

理论解释:动产,顾名思义,就是可以活动的财产。

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7.共有生活解释: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

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

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这就是按份共有。

理论解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而共同共有则是,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生活解释:南京某城市花园是南京市鼓楼区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1998年9月,开发商申报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

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

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也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

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

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车位,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

2003年6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全体业主所有。

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小区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这起案例就涉及了物权法草案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理论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草案中对百姓关注的会所、车位的归属,作出原则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了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9.孳息生活解释:天然孳息是指,母牛生的小牛、果树上接的果子等。

法定孳息是指,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理论解释: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没有用益物权人的,由所有权人取得,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10.相邻权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块土地,他完全有权禁止其他人进入自己的土地,但是李四若不经过张三的土地就不能到达自己的土地,张三就应该给李四提供必要的便利。

当然,李四应当尽量避免给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张三造成损害,如造成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不动产权利人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张三以及租用张三土地的其他人。

理论解释: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11.土地承包经营权生活解释: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日前播出的某地为修建公路而非法占用农民土地一事,不但没有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而且侵犯了农民合法的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

理论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有权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

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12.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活解释:山东省临沂市一家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不但没有对土地上已经存在的房屋进行补偿,反而强行推倒别人的房屋,就是对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的侵害。

理论解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有权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该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13.宅基地使用权生活解释:村民甲批得一块宅基地,在此造了两间住房和一间偏房。

一年后,因要搬到城里儿子家住,甲将此房转卖给了本村正要申请宅基地的村民乙。

村民甲行使的即为宅基地使用权。

理论解释: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14.地役权生活解释: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

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

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

对此纠纷,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这就说明,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

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理论解释: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15.遗失物生活解释: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理论解释: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16.居住权生活解释: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时住的两居室是张先生单位分的,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法院将房子判给男方,但李女士可以暂时居住。

离婚后李女士收养一子和她一起生活,不久,李女士突然病世。

其子要求继续在此房居住,张先生不同意,遂将此房收回。

李女士离婚后对房子拥有的就是居住权。

由于居住权不能继承和转让,因此她收养之子不能继续住在此房。

理论解释: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但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

而且,居住权人应当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

17.抵押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

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

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

如果发生纠纷,应该按照什么顺序进行受偿呢?应该是乙优先于丙受偿,丁优先于乙受偿。

理论解释: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18.质权生活解释: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

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

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

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

理论解释: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质权与抵押权的不同在于前者是转移动产的占有,而后者则是不转移动产的占有。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前者是有形的,后者是无形的。

19.留置权生活解释:农民甲到期没有履行对农民乙的债务,乙就留置了甲与债务有关的农用车一辆,但是甲还在这辆车上设立了抵押权或者质权,如果各个权利人均对此车行使自己的权利,谁应该首先得到补偿呢?应该是设立了留置权的乙。

理论解释: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0.占有生活解释: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万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因为合同的效力未定,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

所以,钱某属于无权占有。

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孙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

孙某的行为就属于善意占有。

赵某有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权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没有行使,该请求权消灭。

本案中,赵某只能要求钱某返还古董,而不能要求孙某返还,因为孙某是善意占有。

理论解释:占有,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摘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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