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五章.
第五章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等ppt课件
质权与营业质权的区别
(1)质权的实行方式不同 营业质权适用流质契约条款;多不退少不补;普
通质权则禁止流质契约,多退少补。
(2)设立目的不同 营业质权的设立除担保债权的清偿外,更
主要的是具有营利目的;普通质权的设立则仅是 为担保债权的实现。
质权与营业质权的区别
(3)主体条件不同 一般地说,对于营业质权关系中的出当人, 法律上没有特别的限制。但对营业质权人而言, 则法律上有着特殊的要求。经营营业质的当铺 只能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安机关审查 认可并由工商管理部门审核发给执照的营利机 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办理营业质 业务。而普通质权人无需特别许可。
从无到有 日趋完善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 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 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 ---第八十一条) 第四章 质 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答:乙先从牛犊款500元中拿去149元以抵 收取牛犊费用;再从母牛、牛犊余额中先拿 200元以还债;最后余151元返还给甲。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受孕母牛出质于乙,
质押期间,母牛产下牛犊。对于该牛犊下列表述正
确的是(
)。 (多项选择)
A、牛犊所有权归甲享有 B、牛犊所有权归乙享有 C、甲可基于牛犊所有权享有牛犊占有返还请求权 D、甲对牛犊虽享有所有权,但不享有牛犊占有返 还请求权
(三)中外质权沿革
近现代民法质权以罗马法所有权质(让与担保) 为起源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担保的目的, 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于债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标的物 应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 保权人的就该标的物受偿的担保。
担保物权 物权法
第五章:担保物权
如何理解:
①抛弃动产抵押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抵押 人,抵押权消灭;
②抛弃不动产抵押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 对人,且办理抵押的注销登记,抵押权消灭;
③抛弃质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并 向出质人返还质物的占有时,质权消灭。
④抛弃留置权的,当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 人,并向债务人返还留置物的占有的,留置权 消灭。
第五章:担保物权
保全请求权的内容:
①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防止权。即请求抵 押人停止其行为(包括停止作为或不作 为)。
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188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
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 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章:担保物权
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未登记的,抵
押权不能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
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
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五章:担保物权
(一)房地一并抵押 1、内涵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将该建筑物“占
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而抵 押(即不仅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还要 办理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抵押登记)。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土 地上“已有”的构筑物一并抵押。
第五章:担保物权
【例1】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 50万元的汽车给乙设立抵押,同时丙以 自己价值100万元的房屋给乙设立抵押 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均未与乙约定 各自担保的债权的份额以及乙行使抵押 权的顺序。现甲不对乙履行到期债务。
①因未约定乙行使抵押权的份额与顺序,甲 、丙的抵押构成连带共同抵押。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 约定优先) 物权法定,债权意定(约定优先) 种类法定, 种类法定,内容法定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 物权具有绝对性,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 的自由 整理物权类型,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促进物尽其用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6.动产“交付”
(3)交付的效力:生效要件主义。
(二)公信原则
1、公信原则的含义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即可按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 信任, 信任,仍能取得物权 。 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3、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5.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自占有人处受让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受到法律保护。(善意取得)
第五章 物权行为理论概述
任何国家的民法理论,只要存在一个债权、 物权等基本民事权利体系的划分,那么它在法 律行为的分类中就必然有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 的区别。……物权行为是对法律行为依其法律 效果进行分类的逻辑上的必然结果。
—— 谢怀栻、程啸:“物权行为理论辨析”
某人到商店买一副手套,他很快付款并取手 套,他必须睁大眼睛,注意到三项法律行为: 1. 这是一项债法契约的缔结,据此,确立可通 过履行消灭的债之关系;2. 这是一项完全独立 于前述债权契约的关于所有权移转的物权契约 的缔结;3. 上列两项行为之外,这还是一项交 付,该交付“虽然是法律行动,但却不是法律 行为”。……(这)不仅是对实际过程的歪曲, 而且是形式概念对实体法的损害。
“所谓的无因性,并非谓该法律行为没有原因, 而是立法者基于政策之考虑,有意将原因从特定 的法律行为中抽离的结果。”……物权行为是否无 因,“是一项依据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来决定之 立法政策问题” 。
—— 王泽鉴
“抽象原则既不是先天就‘正确的’,也不是先 天就‘不正确的’”,它只是“法律的一种确 定” 。
• 根据抽象原则,在买卖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的情况 下,标的物所有权仍因交付或登记而发生转移,出卖人仅得向买受 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若买受人将该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其转 让为有权处分,第三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若买受人破产,出卖 人不享有取回权,只能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样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若标的物被申请强制执行,出卖人不能提出执行异议。物权行为 的无因性的重要功能就在于明晰法律关系和保护交易安全。
• 按照分离原则,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行为与完成 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不是一个法律行为,前者为原因行 为,后者为结果行为。这两个行为各自有独立的意思表示 和成立方式,是分离的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作为原因的 债权行为如买卖契约,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而只能使 当事人负担交付标的物及价金并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物 权行为才是直接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 法律行为,体现了行为人以所有权变动为内容的合意。债 权合意与物权合意各有其价值,行为人在达成了债法上的 合意之后,要达到物权变动的后果,必须还要缔结一个以 所有权变动后果为目的的物权契约,该物权行为独立于作 为变动原因的债权契约而存在,具有独立性。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物权概念)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第五章之问题浅析
意义 上 的所 有权 , 有疑 问。《 权法 ̄ 5 5 大 物 4 ̄ 7条却只是 一种 宣言 《 权法》 6 物 第 2条中有 关财产 状 况的公 开 问题 可 以直接 依照 《 村 性的 条款 , 没有任 何 实际 的规 范性 作用 。
二、 僵 尸法 条” “
一
民委 员会 组织法》 l、0 2 第 9 2 、2条 的规定 。单列 为一 条规 定却没 有构 成要件 部分, 因此是 毫无 作为行 为规 范或者 裁判 规范之 可 能
权主 体; 国有 财产 范围甚广 , 包括有 形和无 形的各类 经济 资源 , 难 受 益者 。这种 经济 关系 反映 于法律 上 就要求 法律 要确 定集 体成
以成 为应该特 定化 的物权客 体 ;国家所有权 ” 内容兼涉财产 权 员 全体对 集体土 地和 其他财产 的直接所 有权 。而 《 “ 的 物权法 》 中并
其的争议来源于具体条文内容, 而非其是否应该存在。鉴于此, 本文对于《 物权法 第五章的部分条文进行 了简要的探讨。
关键 词 中图 分类 号: 9 3 D 2. 2
《 物权 法》 2 第 1 规定 : 因物 的 归属和利 用而产 生 的 第 条 款 “ 又 有何差 别昵 ? 2 村 民委 员会作 为基 层群众 性 自治 组织 , . 不是
利 、 政管 理权 和 国家主权 , 行 不属 于物 权的 内容 。 以 , 所 国家所有 未 对成 员权有 所规 定, 这无 疑是个 遗憾 。
权“ 权说 ” 物 缺乏 理论 和实 际基础 。 其次 , 民法上 的物权 针对 的应
是私 法领 域 内的物权 , 调整 的是 “ 因物 的归属和利 用而 产生 的 民
三、 集体 所有权 的问题 ( ) 集体 ” 一 “ 为何 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标准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物业法全文2023
物业法全文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权益,提高住宅小区的生活质量,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用地、办公楼宇、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不动产。
物业管理服务由物业公司或物业协会负责执行。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按需提供服务;业主自治和物业公司或物业协会协商一致。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和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二)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保障居民的生活需求;(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四)推行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管理理念;(五)开展规范、透明的财务管理。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五条物业公司或物业协会的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一)提供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更新;(二)提供安全保卫、消防、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三)制定公共场所秩序管理规定,维护社区安宁;(四)履行配套设施监管和维修责任;(五)提供物业咨询、投诉处理等服务。
第六条物业公司或物业协会可以根据业主需求,提供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代收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二)提供安保、保洁、绿化等增值服务;(三)开展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四)提供社区商业服务,方便居民的日常购物需求;(五)为业主提供法律法规、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注册,符合相关条件,经许可机关审批才能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负责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物业服务合同,并与业主签订;合同内容应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费用结构等内容。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公司或物业协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提供情况和业主需求合理确定,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向业主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费用构成、费用标准、费用支付方式等。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权益,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二条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
第三章物业权利与义务第三条物业主要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业应履行维护、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义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合同第四条物业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服务内容、标准和期限等。
第五章物业费用第五条物业费用包括基本物业费、公共维修资金等。
物业费用应合理、公平,并按规定使用。
第六章物业设施维护第六条物业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安全可靠。
第七章物业安全管理第七条物业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确保居民安全。
第八章投诉和纠纷处理第八条物业应设立投诉与纠纷处理机构,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和纠纷。
第九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采取相应措施修复损失。
第十章物业管理评价第十条物业服务应定期向居民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并根据结果进行改进。
附件:1.物业管理合同范本2.物业费用收据样本3.物业设施维护检查表4.投诉与纠纷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指对物的占有、使用权和处分权等绝对权利。
2.物业:指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区域的维护和管理。
3.物业管理合同:指物业管理服务提供方与物业使用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4.物业费用:指居民为物业管理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5.物业设施:指物业管理所涉及的各种设施设备,如门禁系统、楼梯、电梯等。
6.物业安全管理:指物业管理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行管理和保护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物业权利人、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为物业权利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和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权利人是指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对象是物业权利人或者物业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质并提供物业服务和管理的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在未经委托的情况下,代表物业权利人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出售任何物品或者服务,并不受物业权利人任何指挥。
第五条:物业管理人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权利人聘用的,负责对物业进行日常保洁、保养、修缮、治安、消防、秩序维护、设施维护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不得干涉物业权利人与房屋、土地的权属争议,不得侵害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应当尊重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对物业权利人的个人信息和房屋情况保密。
第二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权利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物业管理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物业权利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接受物业权利人的委托,履行承诺完成物业服务,对业主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进行必要处理和反馈。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人进行实名认证和进行催促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保证物业服务的质量并定期进行检验、评价。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物业权利人强制收取费用。
第三章:物业管理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对业主的投诉、建议等情况及时回复,并及时在物业服务企业的官方网站、物管APP等平台公示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投诉处理流程和结果等信息。
2019年物权法司法解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5
2019年物权法司法解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5第五章登记办理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四十一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第四十二条【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理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三条【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理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以及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条【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理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证明材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十五条【适用】依法利用国有土地建造房屋的,理应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能够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四十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理应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并根据权利取得的方式,分别提交以下材料:(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应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应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出让合同以及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四)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应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五)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应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六)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应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新物业法全文
新物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和谐的物业关系,保障共有部分和私有部分的合理权益,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境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障社区安全、提供优质服务、促进社区共建共享。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为社区提供综合性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环境卫生、设施维修、安全防范等。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物业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不得违约、失职或者以不当方式提供服务。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尊重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符合卫生、安全等标准的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履行。
第三章物业权益第十条业主对私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并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权,并应当按照规定参与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收取费用或者变相增加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并及时更新装修和设备。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当合理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黑收费或者滥收费。
第四章物业管理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对社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理,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物业公司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社区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物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物业公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权法学
登记对抗与登记生效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 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 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 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 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 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 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 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 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五章 物权的变动 第3节 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 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五章 物权的变动 第3节 物权变动模式
〔例题〕某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为甲,乙认为自己是 共有人,于是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甲不同意, 乙又于3月15日进行了异议登记。3月20日,丙打 算买甲的房屋,但是到登记机构查询发现甲的房屋 存有异议登记,遂放弃购买。乙申请异议登记后, 发现自己的证据不足,遂对此事置之不理。下列哪 些选项是正确的?( )
1、混同 2、抛弃 3、法定或约定的存续期间届满 4、标的物被征收或没收 5、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 6、物权标的物灭失
第五章 物权的变动
第3节 物权变动模式
第四章物权主体第五章物权客体
广义上的物权主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 征:
1.物权主体具有广泛性和一般性。 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 的。
3.物权主体的差异性。 4.根据物权类型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分类 标准。
•二、物权主体的分类(略)
第二节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与内容 基本含义:指物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 等的,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物权法的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物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物权主体的物权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 3.物权主体行使权利应遵循适用规则的平 等性
2.物权客体还包括法律规定的权利。 •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通常称为“准物权”。 (二)物权客体制度的意义 1.奠定了物权法体系的基石。 2.是物权法内在逻辑结构的要素。 3.为物权分别立法提供了基本线索。 4.确立了物格制度,为对物的不同保护提 供了依据。
二、 物权客体的物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3.你对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有何认识?
第五章 物权客体
第一节 物权客体概述
一、物权客体的含义与意义
(一)物权客体的含义
•物权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 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 规定。
1.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物包括不动产和 动产。 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
•有体物一般是指具有物质形态的、人们可以 直接触摸到的物,学理上将光、电、气、电磁 波、空间等扩大解释为有体物。无体物即无形 财产,是指除有体物以外的权利和利益。
二、平等保护原则与区别承认的共存
•我国所有权制度采用了国家、集体、私人和 其他权利人的主体标准进行设计。
我国所有权制度体现了区别承认与平等保护 相结合的基本精神。 (一)《物权法》进行区别承认的必要性 1。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准确反映。 2。确定公有制财产的客观存在及加强其保 护的客观需要。 3。对各类所有权不分别规定,就无法规定 他物权制度。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护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和物业管理服务第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验。
物业管理机构可以是专门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等形式。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物业项目的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环境卫生清洁、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物业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与物业所有权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管理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物业管理范围、服务内容、费用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物业所有权人及住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报告,公开管理信息,接受监督。
第六条:物业费用由物业所有权人按照法定比例分摊支付。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并向物业所有权人及住户明示。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物业所有权人及住户收取物业费用,并向其提供明细账目和发票。
第八条:物业所有权人及住户应当按时交纳应付的物业费用,不得拖欠或逃避支付。
第四章:物业设施设备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于出现故障或损坏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设施设备的保养和维修,确保其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五章:物业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清洁物业环境,保持其整洁和卫生。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清理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垃圾滋生恶臭。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项目的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项目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等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物业所有权人及住户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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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混合共同担保 (一)概念 混合共同担保,指对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作保证人,又 有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物作为担保,并且物保和人保的 范围相同或重合。 (二)混合担保的处理 1.约定优先的原则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 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 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 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 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 证责任。”
(1)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担保 债权全部 (2)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 分抵押物仍担保债权全部 (3)债权一部分消灭的,未消灭部分仍对抵 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4)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 债权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5)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 人无权减少担保物;抵押物价值下跌,债务 人无义务补充担保。
八、反担保 (一)反担保的概念 反担保是指替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追偿 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自己追偿权的实现提供担保 。 反担保是第三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是担保活动中 普遍使用的方法。 (二)反担保适用《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物权法》第171条 《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 定。” 《担保法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 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 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 根据《担保法解释》,反担保人不仅限于债务人,可以是债务
第五章 担保物权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担保物权制度的基础 知识和基本制度,包括担保物权的概念、特 征、分类、功能、作用;混合共同担保、反 担保、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制度的基本 内容。 [重点和难点]:混合共同担保、反担保、抵押 权、质押权、留置权 [学时数]:9学时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 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物或者权利上所设 定的,就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或者发生当事人 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二)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 1.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 偿为目的的他物权 2.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上设定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指担保人所承担的 担保责任范围。 (一)法定担保范围 根据《物权法》第173条的规定,担保物权 的范围包括: 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二)约定优先原则 《物权法》173条规定。 对于担保范围的规定,《担保法》第46条、67 条、83条均有规定。 《物权法》与《担保法》所规定的范围是相同 的。
例: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万元,约定9月1日前还债,甲 以自己所有的楼房5幢提供抵押,每幢估价约200万元,后甲 到期不还债。设: (1)有2幢楼房被洪水冲走,片瓦未留,但剩余3幢价值均上 涨到350万元以上。则乙欲从该3幢楼房卖款中优先清偿1000 万元,可否? (2)后甲分立为丙、丁两公司,丙分得3幢楼房,丁分得2幢 ,且每幢楼房上涨到350万元以上,则乙只请求拍卖丙的3幢 楼房以足额优先清偿,可否? (3)后甲还款400万元,余600万元到期不还,现乙主张一并 拍卖全部5幢楼房以优先受偿,可否? (4)后乙公司分立为丙、丁公司,丙分得对甲债权中的600万 元,丁分得400万元。现丙请求一并拍卖全部5幢楼房以优先 受偿,可否? (5)后每幢楼房价值均上涨至500万元,现甲请求将抵押物减 至其中2幢,乙不允,甲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三、担保物权的功能与作用 1.确保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 2.媒介资金融通,利导商品交易; 3.克服信用危机,促进经济繁荣。 四、担保物权的取得 (一)基于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 抵押权和质权均可以通过订立担保合同设立。 1.担保合同从属原则的例外 2.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责任的承担
(二)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取得。 (三)基于受让主债权而取得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被让与,受让人取得主 债权的同时,取得担保物权。 五、担保物权的消灭 1.《物权法》第177条规定情形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2.《物权法》第175条规定情形 3.抛弃
5.物上代位性 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权本身, 而且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保 险金等代位物。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一)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以发生原因不 同) (二)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以主 要效力为标准) (三)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以是否转移 担保物的占有为标准) (四)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 权(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
第二节 抵 押 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 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 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 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物 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的特征 现代社会中,抵押权是最重要、最优越 的担保方式,甚至被称为“担保之王”。 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主要法律特征是: 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2.抵押物的标的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 3.抵押权的设立不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 4.抵押权是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抵押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