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学讲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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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学讲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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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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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因此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等意定担保物权而实现。

(2)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要件。

(3)留置权是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后不得直接处分标的物,必须先定期催告只有债务人预期仍不履行债务时使得处分标的物而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的取得

1、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我国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同属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

(2)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

(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法律敎育网

(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A、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给对方必要的清偿时间,

B、在没有约定时实现留置权实现之前必须定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进行催告。

C、过期后无须通知直接行使

D、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

2、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处分。

四、留置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留置权实现;

3、留置物灭失;

4、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5、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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