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学讲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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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留置权人保管义务

司法考试物权法:留置权人保管义务

司法考试物权法:留置权人保管义务在留置权关系中,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以担保自己债权的实现,这是留置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但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由于留置财产在留置权消灭之前依然属于债务人所有,因此,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财产的同时就必须对留置财产负有保管义务,应当妥善保管留置财产。

留置权人如果违反此项义务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则应当对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何为“妥善保管”,有不同的认识。

有的意见认为,留置权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财产。

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此而导致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有的意见认为,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留置财产毁损、灭失外,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毁损、灭失均应负保管不善的赔偿责任。

前一种意见为通说。

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也都采纳这种观点。

如《日本民法典》第298条规定:“(1)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占有留置物。

(2)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承诺,不得使用、租赁留置物,亦不得以之提供担保。

但是,为保全该物而进行必要使用者,不在此限。

(3)留置权人违反前二款规定时,债务人可以请求消灭留置权。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33条规定:“债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

”至于实际中如何认定“妥善保管”,应当依据一般交易上的观念,以一个有知识有经验的理性人所应具有的标准来加以衡量。

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必须妥善保管,原则上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使用、出租留置财产或者擅自把留置财产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物。

但是,留置权人出于保管的需要,为使留置财产不因闲置而生损害,在必要的范围内有没用留置财产的权利,如适当使用留置的机动车或者机械以防止其生锈。

2015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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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预测题)〔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征: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得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为动产担保物权与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第二留置权的成立(预测题)1、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1)须债权人占有一定财产。

(2)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3)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联系。

(4)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2、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3)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是指示相抵触。

第三留置权的效力1、留置权的效力范围:(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不得由当事人约定。

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与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

留置权的效力仅及于债务人留置的财产,而不是及于债权人占有的全部财产。

*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后,留置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留置物的所有权。

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知识点:留置权

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知识点:留置权

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知识点: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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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权的概念
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经的特征
(1)留置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抵押权、质押权依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2)留置权的客体一般为动产,且为债权的标的;
(3)留置权的成立和存续以占有留置物为要件;
(4)留置权的实现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5)留置权可以因为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6)留置权没有追及效力,一旦失去留置物的占有,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7)作为担保关系,一般仅适用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而成立的债权。

例如:服装加工
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①债权人须基于合同占有留置物;
②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③须债务已届履行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4、留置权的效力
①限制所有权的效力;
②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③优先受偿效力;
④从属于债权的效力。

5、留置权关系的内容
①留置权人的权利
标的物占有权;
标的物孳息收取权;
保管费用请求权。

②留置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催告义务;
在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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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担保法 第二十七章 留置权 )【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担保法  第二十七章 留置权  )【圣才出品】

第二十七章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依照物权法,留置的适用包含三种情况: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2.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除外;3.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除外。

理解小贴士:物权法没有规定可留置的合同类型,只是要求是“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与担保法比较,实际上扩大了留置担保的范围,不再有具体合同类型的限制,只要“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可。

《物权法》第231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即使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也可以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行使留置权(参见《担保法解释》第108条)。

三、留置权的行使规则1.留置权的效力(1)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如果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全部行使留置权。

(2)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在违反其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

2.留置权行使的期间(1)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2)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上述(1)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宽限期经过,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3)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4)债权人未按上述(3)规定的期间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考查小贴士本章5年考查1分,考点主要集中定金的类型方面。

民法典的留置权的定义是什么

民法典的留置权的定义是什么

民法典的留置权的定义是什么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的权利不仅仅是有要回债务的权利,而且还有一些面对突发情况的自我保护权利,比如说留置权,留置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能够顺利达到。

那么留置权的定义是什么呢,我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一、民法典的留置权的定义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的效力(一)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在民法典中对于留置权的定义在上文已经给出,如果债务人到期就没有还款的,到时候债权人可以将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相关财产优先偿还,在这段时间之中,对方的物品或财产可以被债权人留置。

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去做相关的法律学习。

第22章_留置权

第22章_留置权

实行留置权的办法
折价 拍卖 变卖
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

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留置物返还请求权 对留置物加以处分的权利 留置物所有人可以提供相当的担保而使留置权 消灭
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
向留置权人偿还因其保管留置物而支付的必要 费用的义务 因留置物隐有瑕疵致留置权人损失时,负有损 害赔偿的义务
特殊留置权
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占有的动产 收取留置物所生的孳息 必要费用求偿权 留置物保管上的必要使用权 实行留置权
留置权人的义务
对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将留置物供作其他债权的担 保 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的实行

要件 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 通知债务人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债务人在确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其债务,且又 未提供其他债务担保的
拾得物属违法;)
动产的留置,如与债务人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所为的 指示相抵触(如扣留身份证、毕业证、战时或救灾时抢修或运输的动产)

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动产的留置,与留置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消灭

主债权的消灭 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灭失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留置权人对留置权财产丧失占有 债务清偿期的延缓
Thank you!

一、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

二、营业主任的留置权
抵押权、质权 与留置权的竞合





同一物上已经设定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 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同一物上已经设定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 ,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于质权并存时 ,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上质权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 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总结: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

法途法考培训 民法篇之留置权的讲解 附真题练习

法途法考培训 民法篇之留置权的讲解 附真题练习

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的特征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依法律的规定产生,而不是依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

拓展:一般而言,抵押权和动产质权属于意定担保物权,须经当事人合意设立。

三.留置权的取得(一)积极要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动产●动产归属于债务人注意: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扔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

●合法占有《担保法》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2.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例外: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债务人留置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如:甲欠乙500元,现在丙从乙处买了一个相机并要求乙直接交付给甲,此时乙就不能行使对相机的留置权。

例外:企业之间的留置(10-3-10)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

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

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行使抵押权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C.属于行使留置权D.属于自助行为答案【C】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1.请求权有遭受损害之虞;2.情势紧迫来不及实施公力救济,且不实施自力救济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3.必须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措施;4.不超过必要的限度;5.事后及时请求公力救济。

最新民法总则留置权指的是什么

最新民法总则留置权指的是什么

Without expectations, you will not be disappointed, and you don’t have to worry about things beyond yourcontrol.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留置权指的是什么在生活中,我国公民享有各种基本的权力,但是有一些特定的权力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才能形成的。

比如说留置权,留置权在我国的民法总则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留置权普通公民并不是特别的了解,留置权就是有成立条件的。

下面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留置权指的是什么?在生活中,我国公民享有各种基本的权力,但是有一些特定的权力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才能形成的。

比如说留置权,留置权在我国的民法总则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留置权普通公民并不是特别的了解,留置权就是有成立条件的。

下面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留置权2017指的是什么?一、民法总则留置权2017指的是什么?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第一,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第二,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第三,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第四,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2、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第一,债权人占有动产。

第二,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第三,债务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债务。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而且,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同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质权、留置权和担保物权竞合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质权、留置权和担保物权竞合重点知识点

质权「质权概述」1.质权的特征(1)质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

(2)质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者权利。

(3)质权是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押期间,质押财产转由质权人占有。

若是以权利设质权,有权利凭证的,要将权利凭证转移占有,没有权利凭证的,办理出质登记。

2.质押合同(1)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要式合同),除法定或约定外,自双方在合同书上签章,即成立并生效。

(2)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依约交付质物,出质人不交付的,应当基于合法有效的质押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3.质押权有效合同+交付(移转占有)=动产质权。

即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即动产质权的设立采“公示生效主义”。

「动产质权」1.动产质权的特征动产质权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条件。

移转质物的占有是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

2.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动产质权变动,交付时设立。

(1)当事人不得约定不交付标的物,约定的,约定无效(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2)只能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而不能是占有改定(实践中的表现形式为约定由出质人或出质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质押财产,此时质权不生效)(3)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

理解为质权消灭更为妥当。

理由在于,质权是留置型担保,目的在于通过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一方面对债务人产生心理压力,从而迫使其尽快清偿债务,另一方面防止债务人处分担保财产,保障债权人优先受偿。

占有之后再返还,本质上是通过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设定质权,违背动产质权设立的目的。

(4)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如质物因遗失、被盗、被侵夺或其他情形,质权人已失去事实上的管领力,如不能请求返还,动产质权自应消灭。

但是,质权人虽丧失占有,但在能依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时,质权仍不消灭)(5)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留置权第二节》ppt课件

《留置权第二节》ppt课件

➢ 第一,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越一定期限。此期 限普通由当事人自行商定,但当事人商定的期限 不得少于2个月,如少于2个月,那么应延伸为2 个月。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未商定期限的,债务 人留置财富后该当确定期限,详细期限由债务人 确定,但最短不得少于2个月。
➢ 第二,通知债务人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 债务人未为该项通知时,不得实行其留置权。
→折价,指由留置权人获得留置物的一切权,而 以其价值抵销所担保的债务。至于详细采取何种 方法实行留置权,那么普通由留置权人与债务人 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留置权人有权依法拍卖 留置物。
五、留置物一切人的权益与义务
(一)留置物一切人的权益 1、损害赔偿恳求权与留置物返还恳求权。在留置
权关系中,留置权人负有保管留置物与返还留置 物的义务;反面言之,留置物一切人亦享有留置 物损害赔偿恳求权与返还恳求权。 2 、对留置物加以法律上的处分的权益。债务人的 动产,虽被债务人留置,但其对留置物的一切权 并不因此而丧失。故在留置权存续中,债务人可 将留置物的一切权让与他人,或者将留置物设定 质权于第三人等。 3、留置物一切人可以提供相当的担保而使留置权 消灭
第二十二章留置权〔第二部分〕
四、留置权的实行
(一)实行留置权的要件
实行留置权的要件,指在何种 情形下,留置权人才可以实行其留 置权。
→<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 人与债务人该当商定留置财富后的 债务履行期间;没有商定或者商定 不明确的,留置权人该当给债务人 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 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
➢ 第三,债务人在确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其债务, 且又未提供其他债务担保。当然,如债务人在确 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债务或提供了新的担保,那么 留置权归于消灭。

民法知识辅导:留置权

民法知识辅导:留置权

民法知识(zhī shi)辅导:留置权(一)概念:是指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yōuxiān)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tèzhēng):1.留置权为法定(fǎdìng)担保物权2.留置权为动产(dòngchǎn)物权3.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4.必须占有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1.债权人根据特定的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法律关系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到期债务4.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案例1996年8月,严某携带一台收音机到某维修部修理,并约好一周后交费取货。

一周后,严某来取收音机,维修部让严某交修理费20元,严某认为收费太高,双方协商不成,严某只好说:“要不这样,我还有一台电视机要修,一起给你修,但一定要少收费。

”谁知严某拿来电视机,修理部不但不修,反而扬言要扣下其电视机。

因为收音机没人买,但旧电视还是有销路的。

严某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题]1.修理部扣留电视机的行为是否合法? 2.留置权有哪些成立(chénglì)要件?三、留置权的内容(nèiróng)(一)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fànwéi):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留置物的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二)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fànwéi):被留置(liú zhì)动产、留置物的从物、孳息以及其代位物(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1.对留置标的物的占有权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3.必要使用权4.拍卖、变卖权5.优先受偿权(四)留置权的实现1.以留置财产折价2.以就拍卖、变卖(biànmài)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留置权的消灭(xiāomiè)1.混同(hùntóng)2.主债权(zhàiquán)消灭3.担保(dānbǎo)物权实现4.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均适用于留置权5.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6.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担保物权的竞合:1.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2.先登记的抵押权>后登记的抵押权例:下列权利中,优先于抵押权受偿或者执行的是( )A.留置权B.质权C.执行权D.租赁权答案:A例:可以(kěyǐ)适用于留置权的合同有( )A.运输(yùnshū)合同B.行纪(xínɡ jì)合同C.委托合同D.加工(jiā gōng)承揽合同答案(dáàn):ABCD凡注明"来源:山东中公教育官网()"(权威山东公务员考试网站,山东公务员网)的所有文字资料,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留置权共5页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留置权共5页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留置权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留置权。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一)留置权的构成要件(★★★)1.积极要件:①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担保法》第112条规定了一个例外。

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即使债务的履行期尚未届至,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留置权,这种留置权称为“紧急留置权”。

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a)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b)动产须归债务人所有。

若动产不归债务人所有,仅在债权人不知情且符合留置权的其他成立要件时,债权人才可善意取得留置权;(c)须合法占有,以侵权方式取得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权。

③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消极要件:①因侵权行为取得动产占有的。

②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③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因欠交学费而留置大学生的学位证书;再如因欠交医疗费留置死者的尸体;又如留置残疾人的器具)④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例如,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之前”,即以未付运费为由留置所运货物的,其留置货物的行为即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真题研习】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

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54题)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答案】AC.①首应说明。

本题存在严重瑕疵,出题人对于留置权成立要件中的“同一法律关系”之理解不同于通说观点。

所以,对此题不必当真。

特别是,自2011年,民法拼题人已经更换,所以,建议大家按照下述通说观点把握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20XX注税考试民商法法律制度讲义第五章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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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第四节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意义和特征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与该动产有关的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的担保物权。

其中债权人称为留置权人;被留置的动产称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特征:①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②留置权以债务人的特定动产为标的物;③留置权的产生以债权人依债而占有留置财产为前提;④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⑤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1)须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能够充分此条件的主要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承揽合同;(2)须债权的发生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下列情形,不成立留置权:①留置违反公序良俗,如扣留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②留置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如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在发运地留置货物;③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财产的。

二、留置权的效力凡与留置财产有牵连关系而生的债权,均得为留置权担保的范围。

包括原债权及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行留置权的费用、保管留置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及于留置财产本身、留置财产之从物、孽息、留置财产因灭失所得之赔偿金。

留置权人的权利:①留置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②收取留置财产所生的擎息,以充抵债权;③留置标的物所支出必要费用的求偿权;④变价处分权,即变卖留置财产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义务:①妥善保管留置财产;②催告义务,留置权人变价处分权的行使须先行催告,未经催告,不得径行变卖留置财产,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当不少于2个月;③留置财产返还义务。

三、留置权的消灭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债权消灭;留置权实现;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物灭失;债务人另行提出担保。

法律硕士考研民法总论: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法律硕士考研民法总论: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法律硕士考研民法总论: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由于留置权与质权都是以占有标的物为其存续要件的,留置权得因占有的丧失而消灭,质权在占有丧失而又不能回复时也消灭。

但因占有不以直接占有为限,因此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发生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就其发生而言,有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先成立留置权后成立质权。

留置权人以其占有的留置物再设定质权的,如经所有人同意,质权成立;如未经所有人同意,则其设定行为应为无效,但因留置权与质权均以占有为公示原则,善意第三人得依善意取得原则取得质权。

在第三人取得质权时,留置权与质权竞合,后设定的质权效力应优先于留置权。

因为在此种情形下,标的物为质权人实际直接占有,而留置权人仅为间接占有人。

但如果在留置期间经留置权人同意,标的物所有人以留置物设定质权的,则因留置权成立在前,质权成立在后,留置权的效力应当优先于质权。

其二,先成立质权后成立留置权。

在质物由质权人占有期间,质权人将质物交由第三人直接占有,而自己间接占有时,第三人得基于留置权的成立事由而取得留置权。

例如,质权人将质物交由第三人保管,保管人得于具备留置权条件下取得留置权。

于此情形下,因质权人的质权并不消灭,发生留置权与质权的竟合,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质权。

因为留置权是担保基于维护或者保存标的物的价值的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并且标的物由留置权人直接占有,质权人仅为间接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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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考民法重点详解:留置权

最新司考民法重点详解: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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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考试复习过程中,主要复习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民法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留置权具有如下特征:1、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因此具有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担保物权的特征。

2、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产生,并非依当事人约定产生。

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留置权作为法定的担保物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成立。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留置权成立的最基本的要件,只有如此,才有发生留置权的可能。

(1)留置权的标的必须是动产。

对不动产不能产生留置权。

因此《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不属于留置权。

(2)债权人应当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占有不仅要求直接占有,而且应当是合法占有。

(3)该财产为债务人所有。

第三人的动产,不能充作留置物。

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善意取得留置权。

因此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4)留置权的标的,除了留置物本身以外,还包括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根据《物权法》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法律教育网2、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占有的动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是指依合法占有的物是债权发生的原因。

如保管费请求权的发生,与保管的标的物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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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学讲义:留置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留置权。

留置权在以往的司法考试真题中经常涉及到,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这部分内容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区分和记忆。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学讲义:质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抵押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地役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因此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等意定担保物权而实现。

(2)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要件。

(3)留置权是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后不得直接处分标的物,必须先定期催告只有债务人预期仍不履行债务时使得处分标的物而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的取得
1、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

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我国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同属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

(2)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

(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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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A、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给对方必要的清偿时间,
B、在没有约定时实现留置权实现之前必须定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进行催告。

C、过期后无须通知直接行使
D、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
2、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处分。

四、留置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留置权实现;
3、留置物灭失;
4、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5、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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