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科90页音频精华讲义
名师刘凤科刑法经典试题五
名师刘凤科--刑法经典试题五名师刘凤科--刑法经典试题(五)【60】下列案件,构成诈骗罪的是(ACD)A.甲陪同乙到某商店购物,乙购买了大量商品,但不知凭发票可以参加摸奖。
甲便哄乙说:“发票没用,扔掉吧”。
乙扔掉发票后,甲持该发票摸奖,获得价值3万元的奖品。
B.刘某,以招工为诱饵,将被害人董某骗至某美发厅,让董理发后又以手机没电为由,向董借打手机,并以信号不好不由走出美发厅,然后逃走C.甲在某银行实习。
某日,甲在柜面办理客户储蓄业务时,从客户乙填好的取款单上记录下乙的借记卡卡号及余额,再从该银行电脑中查得该卡的客户号,并于次日上午至该银行在本市的另一分理处,冒用乙的身份在该银行存款单上填写客户号,办理了活期存折,收集然后通过电话银行将乙借记卡内的人民币1.9万元划入活期存折内,再到银行柜台提款占为己有。
D.保险公司职员甲在银行偷看了乙的存折名、账号与密码,然后向保险公司声称乙投保,从银行将乙的存折上划拨40万元至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与银行有此协议),并从保险公司提存12万元。
案发生,保险公司退还乙40万元。
【61】关于抢劫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C)A.甲明知被害人当时身无分文,但使用严重暴力,压制其反抗,迫使对方次日交付财物。
次日,被害人按时交付甲3000元。
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与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B.乙为了抢劫而实施的暴力行为虽然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但实际上没有抑制对方的反抗,对方基于怜悯心而交付财物。
乙的行为只成立抢劫未遂。
C.丙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乘他人不注意时,使用管制刀具将他人背着的背包带划断,进而取得了他人背包及其中财物的。
丙的行为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抢劫罪。
D.丁在抢劫的过程中偶然遇见以前的仇人而将其杀害的,属于抢劫致人死亡,适用加重法定刑。
【6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A.甲以强奸故意使用暴力,在被害妇女昏迷后发现了财物进而取得该财物的,不管强奸行为是否既遂,均应认定为强奸罪与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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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详细的司考通关经验(法考通用)-司考来约(万字箴言
史上最详细的司考通关经验(法考通用)-司考来约(万字箴言写在前面小雪时节,雪霁初晴,银装笼罩着广袤的大地,新雪反射着明亮的阳光。
我不会忘记查到成绩的那刻心情,是惊异,是激动,是兴奋,还夹带着一丝遗憾。
卷一111,卷二108,卷三99,卷四98,总分416。
成绩比预估分数高,但比目标分数低。
预估分数还不到400,可能是预估的太保守了,有些答案根据异议而修改也未可知;目标分数是420,总觉得卷四有些低,差那么4分就能达成目标了,颇为遗憾啊!法和做题习惯、考前考中注意事项。
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如果以下文字中有一点点内容能对各位有一丝丝启示,我已倍感荣幸!首先介绍下自己的情况,非法本,警校毕业,2022年首次参加考试,没有报辅导班,在家备考。
公安专业这非法本有点特殊啊,虽说是非法本,学校到底也开设过几门法学主干课程。
但我除对刑法兴趣较浓学习较深之外,其余几门则均无体系感,至备战司考时大致已遗忘殆尽,特别是民法,那剪不断理还乱错综复杂扑朔迷离的法律关系让我在司考路上花费了较多精力去厘清。
至于刑法,司考要求的两阶层犯罪体系虽与大学所学四要件体系虽有所差异,但方法相通,学起来倒还轻松。
备考时间方面,我是从3月份开始系统复习,但4月份2又备考省考,6、7月份又准备省考面试和体测,占用了较多时间,(5月份还出去游玩了一周…)以致后期麻木的神经中唯剩一个感觉:没时间了,没时间了,没时间了…细算下来整个备考时间也就四个多月吧,确实感觉有些紧(之前零散接触过的一些时日就没办法统计了)。
说实话,如果不是网上盛传16年是非法本考试的最后一年,我是绝不会选择在今年与公务员考试同时备考的,太精神分裂了!!!但17年应该是改革前最后一年了吧,非法本的同学要好好把握这次机会。
不建议两种考试同步备考,除非你有足够把握应对自如。
想考法硕的同学只要落不下英语,考完司考还有三个月时间准备也来得及,法硕专业课试题比司考简单多了。
看本文的同学应该都已对司法考试有个基本了解了吧。
刘凤科老师的刑法讲义(word版珍藏版,仅限学习使用)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一、刑法的概念1.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立法史:1979.7.1通过,1980.1.1施行;1997年3月修订刑法典。
修订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2.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包括8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又叫行政刑法,当前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就是指的刑法典。
二、刑法的性质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只规范罪-刑关系。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保护法益涉及个人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同,其严厉性决定了刑法对其他法律实施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任务【相关法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知识要点】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任务是刑法实际承担的职责,刑法的机能是刑法显示以及可能发挥的作用。
1.规制机能。
对于犯罪,刑法通过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所以,刑法既是行为规范(具有评价机能与意思决定机能),也是裁判规范。
2.法益保护机能。
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就是侵犯法益。
3.权利保障机能。
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相关法条】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后果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行为对象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行为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客观构成要件概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影响罪数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内容的特定性。
①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被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被骗人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
如果对方没有被骗,而是基于怜悯等心理或者出于配合警方抓捕行为人的需要而处分财产给行为人,那么,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只能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
法律敎育网②敲诈勒索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被害人陷入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
如果被害人根本没有陷入恐惧心理,而是基于同情或者为了抓捕犯罪人而处分财产,那么,行为人的敲诈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只能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③抢劫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劫取财物。
如果行为人取得对方的财物并不是基于压制反抗强行取得,那么抢劫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
(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1.合法则的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合法则(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结果就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应当直接肯定因果关系,将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
刘凤科90页音频精华笔记【刑法分则】
第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一、间谍罪“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又实施“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
如果没有认识到,泄露国家秘密的,只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注意: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渎职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单纯的资助(提供经费、场所、物资)行为,如果又参加具体犯罪的,数罪并罚。
四、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叛逃后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成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三)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实施杀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放火等犯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四)以放火等方式实施伤害或者毁坏财物,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认定为放火等犯罪。
因为放火等犯罪的行为内容完全包含伤害和毁坏财物的内容。
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凡是能评价为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处理。
如,劫持火车、电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盗窃公路井盖等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
(二)常见情形: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6.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
刘凤科讲义
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知识要点】(一)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以具备犯罪构成为前提:共同犯罪没有特殊的犯罪成立条件,其特殊性体现在各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共同”点之上。
1.犯罪概念具有不同含义,共同犯罪在有的情形就是指具备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案例:15周岁的甲胁迫17周岁的乙为自己的盗窃望风。
甲、乙成立具备犯罪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乙属于盗窃罪的胁从犯(而非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甲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成立共同犯罪,只要符合同一个犯罪成立条件即可,对量刑情节(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不作一致性要求。
案例:甲教唆乙去马路边抢劫,而乙接受教唆后入户抢劫的,成立抢劫罪的共犯,但对甲与乙适用不同的法定刑。
注意:上述内容属于近年理论变化之处,已经进入命题范围,提请考生注意。
(二)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对于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即行为共同说、完全犯罪共同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
其中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当前司法考试中坚持的观点,属于司法考试中每年必考的知识点。
【经典考题54-1】(2009年试卷二第7题)甲、乙共谋行抢。
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
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
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A.甲、乙均构成抢夺罪B.甲、乙均构成抢劫罪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经典考题54-2】(2007年试卷二第60题)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经典考题54-3】(1999年试卷二第69题)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劫了丙的1万元现金。
2015年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刘凤科(全)
2015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班讲义刑法考点一罪刑法定原则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思想基础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3.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预测可能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等。
2.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3)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三)刑法的解释1.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2.刑法解释的目标与态度。
(1)刑法解释的目标存在主观解释论(解释刑法追求立法原意或者立法本意)与客观解释论(刑法解释探求刑法规范的客观意思)的对立。
(2)刑法解释的态度应该坚持严格解释与灵活解释的统一。
对刑法的严格解释,意味着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的灵活解释,当然也要求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对刑法坚持严格解释,并不意味着解释刑法必须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3.刑法解释的理由。
(1)文理解释:按照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对刑法的解释,同时参考语法、标点符号、用语顺序等产生或者决定的含义。
文理解释的说服力是有限的,需要考虑其他解释理由。
(2)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含义。
(3)历史解释:依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罚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的含义。
历史解释并不等于追求立法原意,即并非主观解释论。
(4)比较解释:借鉴外国立法与判例以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
但要善于辨析中外刑法的异同。
(5)目的解释: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
无论什么解释方法,其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的目的。
4.刑法解释的技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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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复习笔记(部分)——刘凤科精讲
刑法复习笔记(部分)——刘凤科精讲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一、刑法的概念1.概念: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凡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刑法。
2.刑法渊源:(1)在我国,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即狭义刑法,其中包含10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又叫行政刑法)。
(2)我国其他法律中虽然规定有涉及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但不是独立的刑法法则,并没有规定新的刑事责任内容,而是一种参照规定,即以刑法规定为准判断是否对其定罪处罚,故我国现行刑法不存在附属刑法。
3.立法状态与指导思想。
(1)1979年7月1日通过刑法典(198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3月14日修订了刑法典(1997年10月1日施行);迄今为止颁布了10个刑法修正案。
(2)1997年修订刑法有着鲜明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二、刑法的性质1.刑法规定的内容特定。
只规定犯罪刑罚及其二者的关系。
2.刑法保护的利益非常广泛,包括个人利益、国家、社会法益。
3.刑法的制裁手段很严厉,法律后果涉及生命、自由、财产。
三、刑法的任务1.打击犯罪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保护人民才是刑法的目的。
2.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功能刑法目的是指通过刑法意图实现的目标,刑法机能是指刑法显示或者可能发挥的作用。
1.规制机能(行为规范/裁判规范)2.法益保护机能3.权利保障机能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概述(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1.罪刑法定原则是现刑法的精神和灵魂,其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2.德国学者费尔巴哈:“法无明文规定并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刑法第3条后半段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前半段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确定,不能将其理解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走私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走私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走私罪。
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刑法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在此提醒考生一定要给予足够重视。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刑法中的重要考点走私罪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公共安全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国家安全罪司考刑法辅导:绑架罪的定罪量刑1.走私方式:(1)共通的走私方式:绕关(不经过海关)、瞒关(隐瞒不报过关)、间接走私(第155条)。
根据第155条规定的间接走私方式,直接向走私犯罪分子购买走私物品的,成立相应的走私犯罪。
但又转手卖给第三者的,第三者即使知道真相,也不成立走私犯罪,可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2)特殊的走私方式:变相走私,即将保税货物或者减免关税的货物未经批准并未补缴关税在境内销售牟利。
这种方式仅存在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
(3)由于任何逃避关税的行为都是走私行为,所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作为普通条文的犯罪,对走私对象没有特殊要求,与其它走私特定对象的犯罪不是对立关系,彼此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范围内重合。
2.共犯问题: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刑法第156条属于注意规定,即使没有该条文,上述行为也应认定为相应走私犯罪的共犯)。
3.罪数问题:(1)在一次走私活动中,走私多种对象的,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数罪并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相应的走私犯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
4.从重处罚情节:武装掩护走私的,仍然成立与走私对象对应的犯罪,但适用走私武器罪的法定刑,并从重处罚。
重点罪名:一、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罪论处。
如果是报废的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刘凤科刑法归纳
刘凤科刑法归纳第一讲刑法概说〖考点归纳〗1.刑法的谦抑性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2.刑法的解释。
立法解释的限制;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具体解释方法与目的解释。
3.罪刑法定原则。
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具体内容: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1)法律主义(成文法),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法、判例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5)明确性要求(明确性具有相对性:立法与理论的合力);(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3.刑法的管辖权。
(1)国内犯:属地原则(旗国主义为补充)。
犯罪地的确定;属地原则的例外。
(2)国外犯: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第二讲犯罪概说与构成要件该当性〖考点归纳〗1.犯罪的特征。
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的差别。
法益侵犯性与非难可能性构成要素功能、分类2.实行行为与危害行为。
(1)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言论与发表言论)、有意性(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有害性(法益侵犯性)三个特征。
(2)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
3.不作为犯罪。
(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与结合。
(2)不真正不作为的成立条件: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职务要求;先行行为(正当防卫行为除外)引起;法律行为引起。
作为可能性。
结果回避可能性。
(3)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持有是作为的一种方式)4.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组成犯罪行为之物、犯罪孳生之物、犯罪报酬、犯罪工具。
5.危害结果(1)危害结果的概念危害结果=法益侵犯。
侵害犯与危险犯。
(2)结果加重犯。
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2011三校航天班刘凤科300页刑法讲义【完整WORD版】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复习资料序言司法考试,是一种应试型的考试,考生学习的目标与教师授课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无限接近并把握命题的思想与规律。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借助正确、有效的学习方法,合理运用各种复习材料。
就刑法的复习来说,可供利用的复习资料有三个,即历年真题、基础理论讲义与法条。
如何充分、有效地利用上述三个材料,是我们复习好刑法的基本保证。
一、合理利用历年真题很多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不重视历年真题的研究,只是把历年真题作为检测自己复习效果的试金石,从而习惯性地把真题放到每年考试之前的一个月内进行自我测验。
这种对真题的利用极不充分,根本没有发挥出真题的价值。
如果做真题只关注是否做对、是否记住了真题的答案,哪怕做了100次,也是没有效果的。
历年真题是集中体现命题思想和规律的材料,是考生复习当中最重要的材料之一;同时,历年真题也是检验讲义、辅导书的观点是否适合司法考试的标准。
从考生开始准备复习参加司法考试,到最终走上考场,整个复习过程都要运用历年真题,所以真题的利用是循环进行的,任何阶段的复习过程中,都需要利用真题:在不同的复习阶段,考生研究真题的效果是不一样。
通过对真题的研究,考生应该尽量达到以下几个层次:(一)熟悉考题,把握命题考点通过对真题的研究,熟悉命题中的常考点、必考点,熟悉命题的基本特点和模式,例如把握具体考点的命题方向、视角,熟悉哪些知识点可能相互结合予以命题。
(二)做对真题,牢记正确答案就刑法的真题而言,答案应以官方公布的为准,尤其是2006年之后的考题,官方公布的答案没有问题。
不要轻易否定官方答案,如果对官方答案提出异议,其主要原因可能是自己的理论不能解释真题而已。
(三)解剖真题,理解命题思路研究真题,不要在意自己是否选对答案。
做错了,多想想自己为什么做错,之所以犯这样的错误,原因究竟是为什么,以便下次针对同一问题,再也不要犯相同的错误。
当然,做对了,也不是就放任不管,而是多想想,这个题的考点是什么,为什么会这样命题。
刘凤科考前聚焦2小时讲义
考前聚焦40题[考点1:罪刑法定原则]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与人权B.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但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判例、国际条约都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C.事前的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刑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D.扩大解释方法本身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其解释结论则可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考点2:刑法的解释]2.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刑事被告人不能作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正犯而成立犯罪,那么,当其教唆他人为自己毁灭证据时更不成立犯罪,这属于当然解释B.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成立行贿罪,那么,因被勒索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也不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属于允许的类推解释D.将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场所”解释为包含“信息网络”、将“公共场所秩序”解释为“公共秩序”,属于扩大解释B.将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解释为仅限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行为,属于限制解释[考点3: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3.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说法错误?A.《刑法》第201条第四款中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B.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与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都属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C.盗窃罪要求行为人“完全违背他人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D.诬告陷害罪中“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属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考点4:不作为危害⾏行为的成立条件]4.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说法错误?A.甲深夜驾车经过山区偏僻路段,将路边的受伤者乙转移到高速公路服务站门口后离去,但乙因无人救助而死亡的,甲成立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罪B.甲出门前发现其点燃的蜡烛可能倾倒,容易引发火灾,但未采取任何防止措施,后来蜡烛倾倒引发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在火势蔓延之际,路人乙发现后未报警的,甲、乙都成立不作为方式的放火罪C.甲追赶小偷乙,乙无路可逃而坠入湖中,遂向甲求救,甲置之不理,眼睁睁看着乙被淹死的,甲成立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罪D.甲男假装熟睡,任由邻居幼女乙对自己实施猥亵行为而不予制止的,甲成立不作为方式的猥亵儿童罪[考点5:结果加重犯]5.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些选项正确?A.甲绑架乙后又故意杀乙,致使乙在逃跑中摔死的,成立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B.甲为拐卖儿童丙,将丙的母亲乙打成重伤的,成立拐卖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C.甲强奸妇女丙,将前来阻止自己的乙打成重伤的,成立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D.甲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乙的财物,由于乙的躲闪,将路人打成重伤的,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考点6:因果关系]6.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正确?A.甲冒用他人信用卡到商场刷卡消费,收银员乙识破真相后仍将商品处分给甲的,甲、乙的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B.甲与素不相识的乙争吵,甲推了乙一掌,乙倒地后因诱发脑血栓而死,甲的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甲能否成立犯罪取决于是否具有故意、过失的责任心理 C.甲故意杀害乙,致其昏迷,甲误以为乙死亡,为毁尸灭迹,将乙扔到水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的,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D.甲杀害儿童后逃离,儿童的父亲乙发现后能够救助而不救助,导致儿童失血过多而死亡的,甲的作为行为与乙的不作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考点7:单位犯罪]7.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某国有公司领导甲等五人经研究决定,私分数额巨大的国有资产,对该国有公司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甲等五人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B.甲所经营公司一直亏损,后来甲主要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获取利益的,甲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C.监狱长甲要求在押罪犯乙“赞助”了本监狱100万元办公费,之后将乙予以释放的,监狱成立单位受贿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想象竞合犯D.某工厂为了骗保,厂长甲决定放火焚烧厂房,并向保险公司索赔了50万元保险金的,该工厂成立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考点8:正当防卫]8.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些选项正确?A.乙明知甲运输毒品,认为自己“黑吃黑”,甲也不敢报警,于是使用暴力抢劫甲的毒品,甲在反抗中将乙打成重伤的,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B.甲知道乙在飞机上安装了一小时后爆炸的定时炸弹,为了逼迫乙拆除炸弹而将乙打伤的,属于针对乙的不作为的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C.甲被乙追杀,在逃跑过程中捡起一块砖头砸向身后的乙,把乙砸成重伤,并把正好经过的丙砸成重伤的,甲砸伤乙成立正当防卫、砸伤丙成立假想防卫D.乙用迷药麻醉他人劫取了财物,经过现场的甲追赶乙,将乙打伤后为他人夺回财物的,甲虽然不成立特殊正当防卫,但成立一般正当防卫[考点9:罪过]9.甲路经某村废弃厂房,听到院内有狗叫,遂翻墙入院,用院子里的砖头将狗(价值300元)砸死后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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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刑法中的集中体现。
(一)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基本精神: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三)思想基础: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
2.尊重人权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权和自由。
(三)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年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
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
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
对于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
(3)禁止绝对不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实现了一般正义,但难以实现个别正义。
现在各国的刑法都采取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命题: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二、刑法的解释(一)解释的分类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但立法解释不是法律本身;立法解释不是刑法的渊源;立法解释不能把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解释为犯罪。
2.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
3.学理解释(二)解释的目标和态度1.目标:刑法解释应该采取客观解释,只有当客观解释的结论全部荒谬时,才能探求立法者的立法原意。
2.态度:严格解释和灵活解释的统一。
解释法律不能一味按照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解释,只有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才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
(三)解释的理由(不相互排斥)1.文理、体系(含当然解释)、历史、比较、目的。
2.当然解释:当一个刑法条文把一个轻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比这个轻的行为性质相同的更重的行为,更应认定为犯罪;当一个刑法条文把一个重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比这个重的行为性质相同的更轻的行为,更不应认定为犯罪。
如,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是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
将比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性质更为恶劣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的人充当打手)认定为“其他”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属于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的结论可能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四)文理解释的解释方法(相互排斥)注意:方法判断错误或结论判断错误,整个命题都是错误的。
1.平义解释。
如,持枪抢劫的“枪”,指真枪。
是平义解释不是缩小解释。
2.扩大解释。
如,“凶器”(包括用法上的凶器),“信用卡”(包括借记卡等),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中的“出售”(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金融机构”(包括运钞车和自动取款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包括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弹药”(包括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
注意:通过解释出来的结论如果是国民可以接受的,是扩大解释;如果国民通过自己思维发现不能得出这个结论,是类推解释。
如,把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括骨灰,是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是刑法禁止的解释方法。
3.缩小解释。
只有一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仅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4.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
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那么,未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5.补正解释。
如,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但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后者中的“以下”就不能包括本数。
把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规定中的“没收”解释为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属于补正解释。
按照允许的解释方法得出的解释结论不一定正确,也有可能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经典考题】①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②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③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④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关于上述4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试卷二第51题)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D.第①③④句正确,第②句错误【答案】ABCD三、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国内犯——属地原则1.我国领域内:旗国主义:我国船舶、航空器(挂有或涂有我国国旗、国旗标识、注册地在我国或者所有权属于我国)。
国际长途汽车、火车、中国驻外使领馆不是我国领土。
2.我国领域内犯罪:行为、结果有一项或者行为、结果的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1)行为:预备、实行、教唆、帮助行为。
(2)结果:实害结果、危险结果。
如,越南人甲站在越南境内开枪,子弹穿过中国的领空,将站在老挝境内的老挝人乙打死。
三个国家都有属地管辖权。
3.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不属于属地原则的例外:港澳台地区、特别刑法、少数民族地区。
注意:少数民族地区的变通或补充规定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二)国外犯——(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1.属人原则: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1)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无条件适用我国刑法;其他人最高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2)中国国民:既包括行为时的中国公民,还包括裁判时的中国公民。
(3)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行为没有触犯所在地国的刑法,我国也无管辖权。
2.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者中国公民犯罪,按我国刑法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3.普遍原则(1)条件:①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公约或条约。
(声明保留的除外)②国际公约或条约的内容必须被转化为我国刑法的规定。
(2)在适用普遍原则时应当遵循国际公约的规定。
一直未考如,劫持航空器罪。
国际公约规定的航空器仅限于民用航空器。
我国刑法规定的航空器包括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
如,韩国人甲跑到印度尼西亚,劫持了印度尼西亚的一架轰战机,飞到菲律宾没有经过南海,降落在菲律宾的马尼拉机场。
为逃避菲律宾警方的追捕,逃到中国。
我国无管辖权。
(三)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章犯罪概说一、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
(现实、危险)二、告诉才处理的犯罪1.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4.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5.侵占罪。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
不是提起公诉,被害人可以撤诉。
第三章犯罪成立条件第一节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一、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凭自然的、直观的观察就能得出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
如,妇女、贩卖、毒品、假币。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凭自然的、直观的观察不能得出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需要结合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社会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人们的经验常识具体分析具体判断。
如,猥亵、侮辱、淫秽物品。
二、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构成犯罪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构成犯罪的要素。
如“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注意:“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减轻、从轻、免除处罚”不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三、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违法的要素。
如,行为、对象、结果、身份。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责任的要素。
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注意:为……的: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主观要素;受贿罪中“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客观要素,是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的描述。
四、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明文规定的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
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
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第二节违法性构成要件一、危害行为★★★★★(一)特征1.有体性:人的身体动静。
思想、观念不构成犯罪。
2.有意性:有意识、有意志支配和控制下实施的行为。
3.有害性:具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为。
如果一个行为在客观上绝对不可能侵犯法益,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想杀仇人,其实杀的是狗;想强奸,发现是男的;想杀仇人,其实仇人早已死亡;把白糖当砒霜。
甲轻轻推了乙一把,乙倒地不动。
甲将乙带到山洞,看到乙手指动了一下,甲以为乙没死,用砖砸乙头部,后证实乙于倒地那刻已经死亡。
甲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实行行为:1.具有法益侵犯紧迫现实危险。
紧迫现实危险:行为人自己创造的或者行为人有义务防止的。
①如果行为人只是实施一个减少已经存在的危险或者避免危险发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甲和乙在聊天,甲看到楼上掉下一个花盆,按正常轨迹花盆将砸在乙头上。
甲想将乙的手砸断,对乙说:“过来一点”。
乙往前走,花盆掉下将乙的手砸断。
甲不构成犯罪。
因为危险已经存在,是可能导致乙死亡的,甲的行为降低了危险。
②如果是使危险增加的行为,构成犯罪。
如,甲和乙在聊天,甲看到楼上掉下一个花盆,按正常轨迹花盆将砸在乙手上。
甲想将乙砸死,对乙说:“过来一点”。
乙往前走,花盆掉下将乙砸死。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2.该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是不被允许的。
如果一个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是正常的、允许的、合理的,不能因为这个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就认定为犯罪。
如,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驰汽车身亡,甲不构成犯罪。
甲为了杀害乙,劝乙乘坐飞机出外旅行,希望乙死于空难,结果乙果真死于飞机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