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因共有物所生之债的对内、对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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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必背考点

民法必背考点

2016-08-01民法必备考点(第一篇)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 1 )( 2 )( 3 )(未损害国家利益) ;(4)(未损害国家利益) ;( 5 )( 1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7 条) ( 2 )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8 条)( 3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 51 条)( 1 )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 ) 《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①根据《合同法》第 53 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②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 3 )合同部分无效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

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

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换言之,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 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

具体而言:( 1 )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人之日起算。

起计算。

( 3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2 ,均从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起算(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 25 条)。

(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 62 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重要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

重要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

重要司考民法考点: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根据共有物的本身性质,全体共有人不能同时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时,应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

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则根据对共有物的具体情况,在处分共有物或者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任何意见都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各共有人应当在其份额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如共有人超过份额范围行使权利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则其他共有人可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2.共有物的处分共有人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其享有的份额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

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对其份额进行处分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如果共有人事先约定了处分限制而某一共有人违反了该合法的限制性约定的,应对其他共有人承担违约责任。

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进行处分通常包括分出、转让、设定负担、抛弃等。

①分出,指共有人将自己存于共有物的份额分割出去,退出共有。

分出时,在不损害共有物的使用性能和其他共有人的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分出实物;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法律||敎育网②转让,是指共有人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他人。

由于共有人的份额具有所有权的效力,因此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份额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在出卖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因此,转让份额的共有人应在转让之际,将转让的意思和条件通知其他共有人。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注意】在共有人将共有的房屋出租或者出典后又转让共有份额的,其他共有人、房屋典权人、房屋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此时应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优先权次序为:共有人》房屋典权人》房屋承租人。

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

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某个或者某些共有人有权代表全体共有人管理共有财产时,则该共有人可以依法或者依合同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

例如,家庭共有财产的管理可以由家庭成员中推举出一人为之,而不必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进行。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对于共有勿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的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共同共有在共同关系存续中,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同时,由于共同共有主要是因婚姻、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着更密切的关系,因此,共同共有人不能像按份共有人那样转让自己的份额(这种份额是潜在的)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共同共有的消灭主要是因共同关系的终止而引起的,如婚姻关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物权法》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1.共有物的处分。

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加盖房屋、装修房屋,拆除房屋重建)与法律上的处分(转让、抵押、质押、设立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第97条对共有物的处分权限:①有约定的按约定;②没有约定时,按份共有采绝对多数决原则,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只讲份额不讲人数。

“以上”包括本数,刚刚达到三分之二,也属于“三分之二以上”。

);共同共有采一致决原则,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一人不同意就不行)【例2】甲、乙、丙按份共有一栋房屋,甲的份额占五分之四,乙、丙的份额各占十分之一。

由于按份共有总体上不利于物尽其用,故《物权法》第97条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采用绝对多数决制度决定共有物的命运,而且只讲份额不讲人数,显得很功利。

故:①甲决定以三个人的名义将房屋出卖(抵押)给丁,即使未经乙、丙同意,买卖(抵押)合同也属于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

②甲决定将房屋拆了重建,即使乙、丙反对也可立马开拆,而且不对乙、丙的按份共有权构成侵害。

③在前述两种情况下,乙、丙的救济之途仅剩下行使分割请求权,终止共有关系。

并且,到底如何分割,也不能由乙、丙说了算,如若协商不成,就由法院决定是采用实物分割、作价分割还是变价分割。

须记住:《物权法》第97条有一个重要例外:对夫妻共同共有物处分的例外。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1.占有回复请求权构成:(1)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违背占有人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转移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下)。

2.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3)被请求人为(现时的直接或间接)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4)须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如果特定继受人为善意,则不得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2.仅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抵押权不具有占有权能。

3.物权请求权是独立于物权(支配权)的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虽不同于债权,但均属于请求权,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法律不备之处,物权请求权可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4.物权变动:不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5.善意取得的例外:盗脏、遗失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若因为善意取得留置权,则留置权人为有权占有人,那么所有权人对留置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6.(占有脱离物:盗脏、遗失物等):善意取得的例外,《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除斥期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动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竞合规则:1)先成立抵押权或质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于质权、抵押权。

2)先成立留置权,若动产所有人以自己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留置权优先;若留置权人以自己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质权、抵押权优于留置权。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七章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七章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七章第三讲债的担保之担保物权四、共同抵押(《担保法解释》第75条)(★★★)1. 共同抵押的类型(1)按份共同抵押。

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分别或者共同与债权人约定各自仅对特定的债权数额承担担保责任,为按份共同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行使抵押权。

(2)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未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为连带共同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不受顺序与份额的限制,可以就其中的任一抵押权行使担保权,也有权对所有的抵押权同时行使担保物权。

(1)《物权法》第 176 条规定,在混合担保中,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的抵押或者质押,且未没有约定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顺序与份额的,债权人行使权利有顺序限制,债权人应先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行使抵押权或者质权。

原因:有保证。

对保证人主张债权费时、费力、费劲。

(2)《担保法解释》第 75 条规定,在连带共同抵押中,即使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了抵押权,债权人行使权利无顺序限制,即使债权人尚未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抵押权,亦可对第三人的财产行使抵押权。

换言之,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可选择其中之一行使抵押权,也可同时行使所有或者数个抵押权(见例2,并请参见 2011 年试卷四第四题第 2 问)。

原因:无保证。

混合担保中的困扰不存在。

【例2】甲欠乙 100 万元。

甲以自己价值 200 万元的房屋抵押,丙以自己价值 150 万元的汽车抵押。

未约定甲之房屋、丙之汽车抵押担保的顺序和份额。

现甲不对乙履行到期债务,乙欲行使抵押权。

①虽然债务人甲以自己房屋设立抵押权,但乙行使抵押权无顺序限制。

乙可不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而直接对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清偿 100 万元。

②但是,若乙放弃对甲的房屋抵押权,根据《担保法解释》第 75 条第一款,丙在乙因此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责。

这和混合担保又是一样的。

3. 共同抵押中追偿权的行使。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精粹:民法的效力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精粹: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效⼒
⼜称民法的适⽤范围,指在何时、何地、何⼈之间的关系应适⽤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
(1)法律不溯及既往 (2)新法改废旧法。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
我国民法适⽤于中华⼈民共和国领⼟、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的民事关系。

有三点要注意:
(1)全国性的规范⽂件适⽤于全国,但仅为某⼀地区制定的,则该规定仅适合于该地区。

(2)地⽅性的规范性⽂件,仅适⽤于该地区,⽽不能适⽤于其他地区。

(3)我国实⾏“⼀国两制”。

⾹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仅适合⽤于该地区,我国民法不适⽤于这些地区。

3、民法对⼈的效⼒(我国民法对⼈的效⼒同时采取“属⼈主义”与“属地主义”)。

按份共有的内部和外部关系是怎样

按份共有的内部和外部关系是怎样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1、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对于第三人所产生的债权,各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对于第三人所负担的债务,各共有人负有连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3、追偿权按份共有人在内部关系上应当按照共有份额分享债权和分担债务,一人承担了连带责任以后可以对于其他共有人按照份额进行追偿。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2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1)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

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2、共有物的处分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对应有部分的处分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份额按份共有人有权对自己所有的份额转让、设定担保、以及抛弃其份额等处分行为。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54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B、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a、在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这里的转让应做广义上的解释,即包括出卖、也包括互换等其他有偿移转标的物之所有权的情形,但是不应当包括赠与等无偿转让),在同等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于非共有人购买的权利。

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

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

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第一章民法概述重要者有“七权”。

其一,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其二,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其三,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其四,形成权,是按照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形成(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

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当事人亦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其五,绝对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绝对权,此“绝对”的含义,是对抗一切人,故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其六,相对权,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请求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因此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其七,自力救济权,依*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民事权利。

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如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物上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等。

归责原则,是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第二章自然人清水出芙蓉,对镜不梳妆——自然人。

权利能力实际不是能力,是人立于天地之间的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其特点是纵横平等。

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意志参加法律关系的能力。

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其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最为重要。

浩淼的空间之中,自然人须有单一的住所作为中心。

住所的确定有主、客观要件:久居之意思、久居之地域。

“一年”为久居。

在医院里住了10年,可没有久居之意思。

父母为当然监护人,不能因离异而免。

其他近亲属,甚至法人也可登堂入室为监护人。

近亲属的范围包括三类: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

监护人不能把被监护人的财产送往灾区。

被监护人满18周岁以后,监护人的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就自动消失,但监护人仍可能就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有所区别:条件不同、程序不同、效力不同。

人鬼情未了,被宣告死亡的人又回来了,财产应当返还,夫人自动回归,但如果再嫁则覆水不收。

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2016四、(本题22分)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

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

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

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

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

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

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

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参考答案:1.有效。

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

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不能成立。

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归纳笔记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归纳笔记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归纳笔记历年真题命题要点小结001以下要点根据03—3—34、04—3—01、05—3—58、08—3—51、09—3—01整理而成1.支配权对应不作为义务,请求权对应作为和不作为义务2.支配权可以表意行为行使也可以事实行为行使,形成权只能以表意行为行使3.形成权可以明示行使,也可以默示行使4.撤销权原则上诉讼行使,例外通知行使(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撤销权可以通知行使)5.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6.除斥期间可以法定,也可以约定7.以物权为代表的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以债权为代表的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8.对人身权的侵害所产生的侵权之债仍然是财产权,不是人身权历年真题命题要点小结002以下要点根据08(川)—3—02及段波老师民法讲义整理而成1.所有的自然人,权利能力都相同;不同的法人,权利能力不同;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时取得;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取得。

3.凡以自然人的天然性质为前提,而为自然人专属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法人都不能享有4.凡以自然人的肉体和心理要素为客体的权利,法人无从享有5.自然人享有完整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法人享有财产权和有限的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名称权),法人不享有身份权。

6.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历年真题命题要点小结003——个人合伙的考点概括及其与合伙企业法的比较以下要点根据02/3/11 、04/3/02、09/3/02整理而成1.个人合伙不要求书面合伙协议,但合伙企业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民通意见》50条、《合伙企业法》第4条)2.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民通意见》第46条)。

此条的精神在合伙企业法中得到了延续,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出资;也可以将合伙事务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企业经营;而且合伙人不得约定盈亏全部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司考考点突破重要笔记

司考考点突破重要笔记

司考考点突破重要笔记——物权法汇总司法考试物权法重要知识点突破:物权易错知识点1、占有被侵害,对于返还不当得利---无论善恶意都需要返还;对于损害赔偿---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赔;善意他主在占有人对于超过自身权利范围的侵害要赔偿;恶意的占有人无论因为什么造成的损害都需要赔偿。

对于支出的必要费用--善意自主和他主都有权利要求;恶意无权利要求。

2、占有保护请求权案情:甲租给乙汽车,后甲在乙占有期间将车抢夺回来。

对乙的占有保护如下债法的保护:违约损害赔偿(合同法的保护方法);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法保护方法,占有也可以成为侵权的客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占有的不当得利)。

债法保护缺陷:有诉讼时效;要求乙遭受财产损失;侵权要求加害人有过错。

物权法的保护方法: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物权保护优点:不适应诉讼时效;构成要件不要求加害人有过错;占有人受有侵害,不要求具有财产性损失。

3、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为事实,占有无论是有权还是无权都受保护,小偷的占有也受保护。

构成要件:占有被侵夺(自己动手,用法律禁止的个人私人力量违背占有人的意愿剥夺占有,偷、抢、自己动手拿、霸占;例外:自助,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请求人是占有被侵夺的人,是否为所有权人在所不问(间接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直接占有人怠于行使权力,间接占有人可以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要求多方将物品返还给直接占有人,但直接占有人拒绝的,间接占有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给自己);时间: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被请求人为侵夺人&侵夺的占有继受人;请求时此人依然是占有人(若遗失、被盗、出卖、赠与并完成交付而消灭,就返还占有义务的履行侵夺人也陷入履行不能)(对善意的占有继受人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概括的继受人应当承受原占有人的瑕疵,无论善恶都要返还,其他的只要不是继承、企业合并,占有的特定继受人--只有是恶意的时候对方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4、排除妨害请求权有权无权的占有都受保护5、消除危险请求权对危险具有支配力的人可以被享有此权利的人请求6、占有保护:有权无权的占有都受保护,但保护程度有差异,此种差异不仅在物权法的保护上,也体现在债权法的保护上。

共有物的处分-司法考试民法考点

共有物的处分-司法考试民法考点

共有物的处分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共有物的处分: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其享有的份额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

由于共有人的份额都是抽象的,而不是具体的,因此,共有人对其份额只能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即将其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所谓分出,是指共有人将自己存于共有物的份额分割出去。

我国物权法规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其份额。

所谓转让,是指共有人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他人。

由于各共有人的份额是所有权的量的一部分,具有所有权的效力,所以共有人对其份额可以转让,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共有人之间在合同中对共有份额的分出和转让进行了限制,这时应认为共有人自愿接受了对于分出和转让其份额的权利的限制,如果共有人无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要求分出或者转让其份额时,会构成对其他共有人的违约行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由于共有关系一般是建立在共有人的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为了防止某一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接受转让的人是为其他共有人所不了解或者所不信任的,从而给其他共有人带来损害。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这里的转让应解释为出卖,赠与不应包括在内),在价格等条件同等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于非共有人购买的权利。

如果几个共有人都想购买这项份额,应由转让份额的共有人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

应当指出的是,其他共有人的这种优先购买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以保护转让其份额的共有人的权益,否则,如果其他共有人无限拖延是否购买的表示,共有人转让其份额的权利就无法得到实现。

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期限的情况下,可以确定一个合理期限,共有人及时告知其他共有人后,其他共有人在此期限内不作出是否购买的表示的,应认为其丧失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非共有人。

民法典第307条“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如何享有和负担”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第307条“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如何享有和负担”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第307条“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如何享有和负担”规定的解读第三百零七条【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条文释义【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如何享有和负担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本条适用的前提是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例如第三人损害共有物或者共有物致他人损害等侵权性质的债权债务;或者是因共有物的修缮而与第三人发生的合同性质的债权债务。

在特殊情形下,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也包括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

二、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所谓“对外关系”是指共有人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关系。

对外关系中,没有必要区分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就按份共有而言,尽管共有人都有份额,但是这种份额是抽象的,不是具体到共有物的特定部分。

但是,存在例外情形,即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三、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所谓“内部关系”是指共有人之间的关系。

共有人内部之间,就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首先要看共有人之间是否对此有约定。

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

如果没有约定,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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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因共有物所生之债的对内、对外效力。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1.对外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侵权之债、合同之债),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真题研习】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

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54题)
A.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C.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
D.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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