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三论——对《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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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与适用

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与适用

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与适用作者简介:萧云阳(1964-),男,汉族,贵州贵阳人,硕士,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方向:公司法、合同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司民商事纠纷的增多,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维护投资者相关权益,立法机关在对《公司法》进行修订时,便针对第16条,提出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要求,旨在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来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以防范因违法而导致担保无效的法律风险。

一、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效力《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该条款虽明确了公司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程序,但并未列明违反《公司法》16条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合同稳定和交易安全,一般来说,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依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只要公司与他人的外部行为不存在无效事由,公司自身行为形成的内部决议在有瑕疵的情况下,并不会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在《公司法》第16条中公司对外担保的两种类型均是公司自身行为,即公司内部意思的形成过程,当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经有效程序之后,公司即可提供担保。

因此,《公司法》第16条是公司内部的一项管理性规定,属于非效力性法律规范,违反该规定并不会直接影响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二、公司章程的对世效力其次,《公司法》第16条中还规定了公司可以通过章程确定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该条款体现了民商事领域公司意思自治的立法主旨。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若公司因违反章程内容导致对外提供担保被认定为无效,便等同于让与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的第三人承担了风险。

《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违反法律担保之效力探讨

《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违反法律担保之效力探讨

《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违反法律担保之效力探讨发表时间:2019-07-15T16:09:41.530Z 来源:《当代电力文化》2019年第05期作者:王棵[导读] 公司担保制度除了为企业之间的债权实现提供保障,还在企业之间形成一种信赖机制,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四川成都 610072摘要:公司担保制度除了为企业之间的债权实现提供保障,还在企业之间形成一种信赖机制,能促进企业之间的相互交流,从而促成经济发展。

但是公司担保制度却有很大漏洞,最明显的是对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效力没有规定。

本文以法律法规为切入点,找出判断核心为对相对方的善意与否的分析,最终得出违反法律担保的效力如何的结论。

关键词:公司担保相对人主观善意合同效力担保制度不仅保障债权的充分实现,同时对企业之间的信赖构建机制也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

目前《公司法》仅有第十六条对公司担保做出抽象规定,该条规定的公司担保制度缺陷很明显,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司担保的效力规定存在空白点。

一、对《公司法》第十六条进行定性讨论关于定性,学界达成共识认为其属于强制性规定,但属于效力性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则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对于第十六条进行效力性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探讨没有意义。

从《公司法》第十六条字面内容分析,该条主要是通过控制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关以及必须遵守的相应程序来约束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因此该条所针对的对象是程序性事实。

该调整对象说明该法条是针对公司治理的内部程序,因而其并不会影响到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只约束公司内部人员,对第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从这点而言,对该法条的性质做效力性或管理性争论无实际意义。

既然对于该法条的性质分析无法实现确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则需要我们从其他方面来探讨如何认定效力问题。

学术界对于该法条的所有的观点都有一个共同前提,即法定代表人的一切行为均应该被视为公司行为,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人格被公司所吸收,并且也只有在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视为法人行为这一大前提下,对第十六条的规范性质以及违反的效力才能进行继续分析,如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被视为非法人的行为,则对外担保的效力也就没有相应的分析价值。

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与适用

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与适用

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萧云阳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0期摘要:公司法第16条是公司对外担保法律制度的核心条款,也是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多的条款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法院对该条款在理解与适用上存在一定差异,往往易导致相似案情但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的情形。

本文在分析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效力及公司章程对世效力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对外担保法律制度的相关对策,以期对实践中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研究有所助益。

关键词:公司法;第16条;适用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9-0162-01作者简介:萧云阳(1964-),男,汉族,贵州贵阳人,硕士,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方向:公司法、合同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司民商事纠纷的增多,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维护投资者相关权益,立法机关在对《公司法》进行修订时,便针对第16条,提出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要求,旨在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来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以防范因违法而导致担保无效的法律风险。

一、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效力《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该条款虽明确了公司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程序,但并未列明违反《公司法》16条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合同稳定和交易安全,一般来说,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依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只要公司与他人的外部行为不存在无效事由,公司自身行为形成的内部决议在有瑕疵的情况下,并不会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在《公司法》第16条中公司对外担保的两种类型均是公司自身行为,即公司内部意思的形成过程,当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经有效程序之后,公司即可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分析——评析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分析——评析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

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第 l 条之规定公 司章程对公司 、股东 、 1
董事 、 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正因为此 , 现在公 司法 对于公司对外担保作 出了明确的规定区别于公司通过其法人
自治 在 章 程 中形 成 的规 定 ,所 以作 为 担保 权 人应 当知 悉 法律 对于 公 司担 保 的限 制规 定 。
概述
有 限 责 任 制 发 是 2 纪 对 于经 济发 展 具 有 划 时 代 意 义 0世
第 2款 、 3 第 款则规定公 司对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 供担保 , 则必须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 且对于决议的程 序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的发明,作为有 限责任制度的载体公司已经随着经济和社会 的发展深人人心 公 ¨f 乃『 J1 场经济的微观主体 , 对于整个市 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而公司内部责权机构的构建

要: 有限责任公 司制是 2 0世纪经济领域伟大的发 明, 它推动 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作 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
在 经贸活动过程 中, 贷、 借 买卖等都可能涉及到对外担保 。一部担 保法的出台改变 了许 多公 司企业的运作 方式和风险 预 防模式。 中国公 司法 出于对公 司股 东利益 的保护 , 对于公司对外担保作为 了程序性的限制规 范, 通过股 东会或董 欲
21 00年第 3 期 1
经济研究导刊
E C0N0MI ES ARC GU DE CR E H I
No31. 01 . 2 0
总第 15期 0
S f l .0 e a 1 5 i No

司 对 外 担 保
评析公 司法第 1 条之规 定 6 阮俊慧 徐雷艇 ,
分 析
( . 苏 省常 州 市 戚 墅堰 区人 民 法 院 , 苏 常 州 2 30 ;. 省 常 州 市武 进 区人 民检察 院 , 苏 常 州 2 30 ) 1 江 江 100 2江苏 江 10 0

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范逻辑解析——从《公司法》第16条属性认识展开

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范逻辑解析——从《公司法》第16条属性认识展开

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范逻辑解析—从《公司法》第16条属性认识展开甘培忠马丽艳摘要:关于公司担保诉讼问题多年来意见不一,盖源于司法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公司法》第16条规范的认 识有差异,对公司体制下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及公司公章的应用事项范围见解相悖,合同法、担保 法及其司法解释交叉影响,出现了法律规范的适用冲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援引表见代表这一商法理论工具解决了统一裁判标准的问题,且与《民法典》规定保持一致,消弭了法律规定的冲突,价值无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解释》吸收延续了大部分规则。

但其中细化 的问题、衍生的问题仍然存在和发酵,特别是当下《公司法》修订在即,其第16条如何在吸收相关 司法文件的规定后内容更加清晰、约束范围更加明确,是我国公司法学界、法律实务部门共同面临 的问题,研究尚需深入。

关键词:公司担保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审查义务引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一般不是其常态化经营业 务之一。

但公司是商业社会的主力成员,在资源 融通和交易交往寻求依赖的市场体系中公司担保 又是必不可少的商业活动事项,如同公司需要借 钱融资一样。

在股东有两人以上的复合型公司中,*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对外担保,势必给 其他股东带来不确定的风险。

因此,公司法需要 设计一种制度约束恣意担保行为。

2005年修订的 《公司法》中第16条虽然终结了旧公司法时代对 公司担保能力的质疑,[1]但该条款本身又引申出 一系列新的问题。

长期以来,围绕公司法定代表 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效力争议一直悬而未决,*甘培忠,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马丽艳,兰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1993年《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有学者主张该规定旨 在说明公司不具备对外担保能力,见张平:《对〈公司法〉第60条和〈担保法〉解释第4条的解读》,载《法学》2003年第3期;另有学者 认为,该规定只是限制董事、经理代表公司对外担保,并未否认公司具备对外担保能力,见张迪忠:《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 定》,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0期。

公司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分析——评《九民纪要》对公司法第16条理解及适用的影响

公司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分析——评《九民纪要》对公司法第16条理解及适用的影响

公司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分析——评《九民纪要》对公司法第16条理解及适用的影响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该法条首次出现在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并沿用至今,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该条的理解及适用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正如2019年11月08日印发、施行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9年11月4日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所述: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审判实践中裁判尺度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有必要予以规范。

《九民纪要》对第16条的理解及审判规则进行了论述,对后续的司法裁判有着指引作用,本文将结合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中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该16条的相关论述及《九民纪要》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担保无效的有关判词,评析《九民纪要》对于公司法第16条理解及适用的影响,以对公司对外担保可能存在瑕疵而导致的无效性问题给予合规性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第16条、《九民纪要》、担保合同效力一、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对公司法第16条之论述案例: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参见:2011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第2期出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第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探析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兼论《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和适用

探析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兼论《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和适用
人 们 讨 论 的热 点 《 公 司法》第 1 6条 的 出 台 ,承 认 了公 司 对 外 担 保 的 能 力 ,但 是 为 了保 护 交 易 的 稳 定 安 全 ,我 们 应 该 如 何 定性 违反 法 律 越 权 担 保 的 效 力和 第 1 6条 的 规 范属 性 以及 应 对 债 权
人做何种要求? 关 键 词 :担 保 制 度 越 权 担 保 效 力认 定
或 者受 前 款 规 定 的实 际 控 制 人 支 配 的股 东 ,不 得 参 加前 款 规 定 事 项 的表 决 ,该 项 表 决 由 出席 会
议 的 其 他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过 半 数 通 过 。 ”上述规定是 《 公 司法 》对公 司 对 外 担 保 的直 接 规 定 。
但 是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常 常 遇 到 公 司违 反 章 程 或 法 律 规定 对 外 担保 的案 件 ,比 如公 司 对 外 担 保
探 析 公 司越 权 对 外担 保 的效 力

兼论 《 公 司法 》 第 1 6条 的理 解 和适 用
田 瑶
摘 要 :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的发 展 ,担 保 制 度 在 现 代 法律 中的 地位 越 来越 重要 ,而 公 司作 为 市
场 最 重 要 的 主 体 在 担 保 制 度 发 展 中起 着 不 言 而 喻 的 作 用 。公 司是 否 具有 对 外担 保 的 能 力 一 直是

部 “ 时间机器” ,其 作 为平 衡 债 的 伦 理 价 值 的淡 化 和 经 济 生 活 的频 繁 化 和 不 确 定 性 的 有 效 工 公 司 往 往 因为 各 种 原 因 为 他 人 提 供 担保 ,这 在 公 司 的 经 营 活 动 中在 所 难 免 。 由 于 公 司 对 外

论公司的担保能力及担保效力——对新《公司法》第16条的解读

论公司的担保能力及担保效力——对新《公司法》第16条的解读

原则承认公司具有担保能力乃境外公司法通例。
应否承认公司的担保能力与某国或者某地区是 否承认公司的担保能力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前者为 应然状态 , 后者为实然状态 。否认或者限制公司担 保能力的做法未必全无道理 , 这不仅 因为担保是特 殊的金融活动 , 需要施加特殊管制 , 因为公司对外 还 担保经常引发复杂的法律问题。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可能会对公司秩序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 , 司担保 公 可能会损害公司资本维持和资本确定原则 。如果公
在我国公司法和合同法领域 , 司担保能力及 公 担保效 力是 个极 为重 要 的问题 。一 方面 , 在我 国 , 保 证是担保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 。在银行发放商业货 款时, 保证及其它担保形式的运用极为普遍 , 许多公 司都或多或少地给他人提供过担保 。另一方面 , 在 我国民商事诉讼 实践 中, 凡是遇到公司及 担保人身
保 能力, 我们依 据新《 司法》 但 公 在理解公 司担保合 同的效 力时存在 障碍 。只有将 新《 司法 》 公 中关于公 司担保 条款“ 内部 审议 程序” 的规 定理 解为强制性规 范 , 才能廓 清公 司担保 能 力问题 。对 于公 司超 限额担保 和越 权担保 的效 力问题 , 能简单认 定 不 为无效或有效 , 而应 结合 合同法、 担保 法和公 司法作 出个案判 断。 [ 关键词]担保 能力; 司章程 ; 公 担保 效力; 担保合 同 [ 中图分类 号]D90 0 2 .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 7—2 3 2 0 }40 7—5 6 42 7 (0 90 —0 10

公 司具 有一般 的 担保 能力
在公司担保能力方面 , 境外学者存在承认和否 认两类学说。如果考察学者 的分析, 不难发现这两 种学术争议是源于所选取立法例 的差异。换言之 , 这只是在法律规范注释 中产生的争议 。 关于公司担保能力 的境外公司法 , 大体分为两

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探讨——公司法第16条评述

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探讨——公司法第16条评述

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探讨——公司法第16条评述公司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商事主体,而公司在经济交往中为他人提供担保也是一种常见的增加信用值的措施,对于促进公司的正常交易具有积极作用。

同时,担保也是一把双刃剑,担保责任的承担通常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资产安全。

为避免出现“滥保”现象,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问题做出了不同于一般经营事项的制度安排。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一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三款)”。

目前司法实践中依据《公司法》第16条进行裁判的案例数量众多,但对于该条的解读却存在重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该条文的适用分歧主要体现在规范性质识别和法定权限限制两种不同的进路。

[1]简而言之,前者以《公司法》第16条系强制性规定为前提,在此基础上认定该条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若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担保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而无效,反之则担保合同有效。

后者以《合同法》第50条为规范依据,认为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16条签订担保协议属于越权代表,需要依据具体案情中债权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代表权限”来判断债权人善意还是恶意,进而区分不同情形认定责任的承担。

近日出台的《九民纪要》对于公司担保案件的审理做出了指导,在此背景之下,对以往的裁判进路进行反思并探索最优的裁判进路成为当前面临的重点问题。

一、规范性质识别进路的主要裁判观点1.规范性质识别进路的裁判一般认可如下观点:(1)《公司法》第16条多次采用“不得”“必须”等表述,说明该条为强制性规定。

浅析《公司法》第16条中公司担保的效力

浅析《公司法》第16条中公司担保的效力

浅析《公司法》第16条中公司担保的效力作者:程梓哲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03期摘要:《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但是对这两款规定的担保效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即在违反以上两款规定,在没有这些会议决议文件或者这些会议决议文件存在瑕疵的情形下,担保合同是否还有效?本文将以此为论述中心,对《公司法》第16条中第1款与第2款进行分析,对各不同观点进行探讨,提出本文的见解。

关键词:《公司法》第16条;公司担保;强制性规定一.认为《公司法》第16条是公司内部管理规范的观点这一观点也被称为任意性规定说,即《公司法》第16条并非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而是调整公司内部的规范,其目的在于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对公司以外的其他人不具有拘束力。

持此观点的学者,通过研究《合同法》第50条的立法宗旨得出,法人的内部规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不应对合同的相对人构成约束力,否则将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也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将这一结论适用于《公司法》第16条,其中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便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是公司的内部规定,而公司章程仅对公司内部人发生效力,对于如债权人、合同相对人或其他公司外部人不产生拘束力,故而,《公司法》第16条仅是公司的内部管理规范,除非公司可以证明债权人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是在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作出的,行为上还是签署了担保合同,否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

二.认为《公司法》第16条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观点持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说的学者认为,从立法背景和宗旨来看,《公司法》第16条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程序的严格性,为了防止公司的董事高管或股东肆无忌惮地利用便利滥用公司资产对外提供担保,从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论《公司法》第16条公司担保规定适用的基本规则

论《公司法》第16条公司担保规定适用的基本规则

论《公司法》第16条公司担保规定适用的基本规则作者:钟颖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1期【摘要】针对公司违法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的法律问题,实务界分歧很大。

要理顺这一问题,应从分析《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属性入手,然后才能明确该条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基本规则。

《公司法》第16条并不是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效力的规定,而是对公司对外担保内部程序事项进行规制。

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第16条规定、越权担保订立担保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应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相关规定来判断,而公司章程效力的判定对该担保行为的效力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关键词】公司对外担保;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一、《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属性《公司法》的规范依据可否由当事人意思变更或拒绝适用为标准,可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又可划分为效力规范和取缔规范或称管理规范。

管理性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而效力性规范则会产生否定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后果。

《公司法》第16条由三款组成,第一款前半部分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这部分规定并无“必须”,“应当”等代表强制性规范的字样,而是在承认公司具有对外担保权利的基础上将担保决议机关的选择权交给公司。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根据《公司法》的列举规定,公司的对外担保并非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未规定法律也未否认公司对外担保的权利能力;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决议,也可以授权股东(大)会决议,这体现了公司在对外担保上的意思自治,应为任意性规范。

该款的后半部分规定了公司担保数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数额的限额,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以及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这几款使用了“必须”,“不得”等模态词,否定了公司得依意思自由而更改之的权利,属于强制性规范,但这几款并未对公司违法提供担保行为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这几款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中的取缔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所以,《公司法》16条是由任意性规范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组成。

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以《公司法》第16条为视角

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以《公司法》第16条为视角

2014年09期总第748期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以《公司法》第16条为视角姻何媛媛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摘要:我国《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对理解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存在诸多分歧。

本文认为对其的解释应为:公司原则上有权对外进行担保,不受章程限制,公司章程明确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对担保金额有限制规定的,超额部分无效或在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章程修改程序的情形下有效;公司章程规定了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关的,公司应当遵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对“利害关系人”进行担保时,未实行“回避”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无效,但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键词:公司对外担保;公司章程;越权;善意第三人一、引论:两大缺陷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财产为其他债务人向债权人设定的担保,在该债务人未能或不能清偿债务时,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以特定的价值物清偿债务。

它不同于公司为其本身提供的担保,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公司对自己提供的担保“由于可以直接获得融资,所以一般来说这种担保对公司是有利的,而对外担保则不尽如此。

这种担保有时为正常交易所必须,对公司有益;有时则被滥用。

”这类滥用情形的发生主要是因为立法赋予了公司章程一定的规制公司对外担保的权力,但未规定公司章程欠缺这方面规定时的救济方案,以及违反公司章程的后果。

因此,本文将围绕立法的这两大缺陷讨论公司章程与公司对外担保的关系,并分情况提出解决路径。

二、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我国《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要想对外提供担保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依照公司章程规定,二是要经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从逻辑上分析,这两个条件是公司对外进行担保的充分不必要条件,也即,即便是在公司章程无规定、非依公司章程规定或非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下,公司对外进行担保也有可能成立。

公司法第十六条解读

公司法第十六条解读

公司法第十六条解读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决议机制】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决议机制的规定。

一、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须公司机关决议
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从事法律许可的经营以及与经营有关的活动。

公司可以对外投资及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了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此类行为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机关——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权单独作出决定。

二、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及担保额进行限制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进行限制性规定,公司机关在决议时不能违反章程规定,如违反则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三、关联担保须由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按程序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属于关联担保,关联担
保决议的有效性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关联担保的决策权归属于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2.关联股东应当遵守表决权回避制度。

3.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决议。

4.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

从实务角度谈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兼论《公司法》第16条

从实务角度谈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兼论《公司法》第16条

从实务角度谈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兼论《公司法》第16条强晓钟【摘要】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公司法>,其对公司的对外担保作了重大改革.文章通过对比新老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若干情况,具体阐述了在新公司法背景下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期刊名称】《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10)003【总页数】4页(P22-25)【关键词】公司对外担保;对比;担保效力【作者】强晓钟【作者单位】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江苏,无锡214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411.91修订前的《公司法》(下面简称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关于董事、经理以公司财产对外担保的效力的理解在理论界、实务界素有争议。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面简称新《公司法》),就公司的对外担保作了重大改革。

许多观点认为: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禁止,新法实施后,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将受到公司章程中程序、限额的规定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制约,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程序及限额,否则为无效担保合同;同时强调,《公司法》的修改也带来了加大担保相对人审查义务的问题,相对人因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而存在过失,无法获得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的保护。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诉讼或仲裁活动实际是当事人交易关系的一种延续,担保合同效力往往最终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审查确认,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问题也是一个司法上的法律适用问题。

现本文拟针对上述观点,阐述对新《公司法》第16条的认识,以期在争论中寻求正确理解,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为方便阐述,在下文中以保证这一担保形式为例。

一、新老《公司法》文意对比与解读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全面理解

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全面理解

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全面理解公司法第十六条是有什么内容呢?如何理解公司法第十六条?看完店铺整理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的部分内容后你就会明白了!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理解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法义情景解析我国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以来,社会各界好评如潮。

然而,在针对公司法施行的各个层面、领域中,新的一些疑难问题也不断产生,着实让处理相关事项的专业机构和人员特别是承担理讼断案职责的法官们挠头;许多规则在公司法上只是极原则的理念性表述,甚至仅仅是提出了一个概念,学界的理论支持或者是隔岸观花,云雾迷离,或者是针尖麦芒,取舍困难。

在其中,就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解读几乎成为了尖端的难题。

论公司法第16条的明白得与适用——以公司担保债权人的审查义务为中心

论公司法第16条的明白得与适用——以公司担保债权人的审查义务为中心

论《公司法》第16条的明白得与适用——以公司担保债权人的审查义务为中心为爱惜公司、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现行《公司法》第16条、第105条和第122条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决定程序、决定主体和决定权限作出了规定。

从整个公司立法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来看,《公司法》第16条是规制公司对外担保的核心条款。

可是,关于该标准的明白得与适用,不管在理论界仍是实务界都存在着不同乃至截然相反的观点。

有学者坦言,对《公司法》第16条的解读几乎是一个尖端的难题。

[1]总的来看,相关争议要紧集中在两个方面,即公司担保债权人的审查义务和违背上述规定的担保合同的效劳问题。

换言之,确实是担保债权人是不是负有审查义务?假设是担保债权人有此项义务,那么应当审查什么,依照什么具体标准审查,违背义务又当如何?这些问题的解答,关于公司担保纠纷的裁判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实践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讨论的公司担保的主体是一样意义上的一般公司,并非指以开展担保业务为目的而设立的“担保公司”,因为关于这种公司而言,对外担保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担保债权人不该负有此类审查义务。

一、公司担保债权人审查义务的法理基础(一)对《公司法》第16条效劳性质的解读如何解读《公司法》第16条,直接关涉公司担保债权人审查义务的有无。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操纵人提供担保的,必需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操纵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

从以上表述中的诸如“不得”、“必需”和“应当”等限定词义来解读,第16条在性质上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非提倡性规定或任意性规定。

就具体法律效劳而言,笔者以为,其一,关于《公司法》的上述强制性规定,担保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及其利益相关者,均应视为有义务知悉这一条款,并依照这一条款的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违背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二,尽管违背公司法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并没必要然无效,可是不是有效应取决于强制性标准的具体性质与立法目的。

从两案例对比浅析《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理解

从两案例对比浅析《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理解

从两案例对比浅析《公司法》第 16条规定的理解【摘要】: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本文作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发布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和2011年第2期发布的“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进行简要分析和理解。

【关键词】:公司法、他人担保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这两个案子的审理思路(一)在案例一中,法院审理的重点在于本案各方争议的焦点是担保人振邦股份公司承担责任的界定。

首先,招行东港支行与振邦集团公司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达成一致,所签合同具有合法效力。

其次,本案中《抵押合同》及《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合同应当受到合同法以及担保法的调整规范,而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之一就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在本案判决中《公司法》第十六条被视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那么就不会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以担保协议里的决议事项并未经过股东会同意为理由,不能主张《抵押合同》及《不可撤销担保书》的合同无效。

最后,对于周建良作为振邦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该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表,以及第三人是否是善意第三人,都是本案中认定责任的关键。

招行东港支行向本院提交的新证据明确表明其已经完成了担保行为中应当履行的审查义务,有理由相信周建良的订立合同行为真实有效,主观上是善意的。

那么我们可以认定,振邦股份公司就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故振邦股份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论公司的担保能力及担保效力——对新《公司法》第16条的解读

论公司的担保能力及担保效力——对新《公司法》第16条的解读

论公司的担保能力及担保效力——对新《公司法》第16条的
解读
汪满生
【期刊名称】《合肥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9(027)004
【摘要】公司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境外学者存在承认说和否认说.我国新<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了公司具有一般的担保能力,但我们依据新<公司法>在理解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时存在障碍.只有将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担保条款"内部审议程序"的规定理解为强制性规范,才能廓清公司担保能力问题.对于公司超限额担保和越权担保的效力问题,不能简单认定为无效或有效,而应结合合同法、担保法和公司法作出个案判断.
【总页数】5页(P71-75)
【作者】汪满生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巢湖职业技术学院,安徽,巢湖,238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0
【相关文献】
1.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程序订立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对《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解读为中心 [J], 谢逸姿
2.论公司为股东或个人债务担保的效力——兼评新《公司法》第16条 [J], 徐斌;师文学
3.探析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兼论《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和适用 [J], 田瑶
4.公司担保行为规则及其效力认定研究——基于《公司法》第16条的分析 [J], 吴锟;吴国平
5.公司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研究——从《公司法》第16条展开 [J], 李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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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以《公司法》第16条为视角

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以《公司法》第16条为视角

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以《公司法》第16条为视

何媛媛
【期刊名称】《商场现代化》
【年(卷),期】2014(000)009
【摘要】我国《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对理解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存在诸多分歧。

本文认为对其的解释应为:公司原则上有权对外进行担保,不受章程限制,公司章程明确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对担保金额有限制规定的,超额部分无效或在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章程修改程序的情形下有效;公司章程规定了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关的,公司应当遵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对“利害关系人”进行担保时,未实行“回避”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无效,但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总页数】2页(P78-79)
【作者】何媛媛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架构分析——以《公司法》第16条为考察重点 [J], 郭青青
2.公司章程的法理价值及法律效力探讨——以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关系为视角 [J], 薛贵滨
3.公司对外担保分析——评析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 [J], 阮俊慧;徐雷艇
4.从实务角度谈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兼论《公司法》第16条 [J], 强晓钟
5.探析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兼论《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和适用 [J], 田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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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常来 说 , 法律 为了追求交 易安全 和交易效率 , 不 会承 认公 司决议 和章程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但是 , 新公司法 第 十六条 出于特 殊的价值衡量 , 改变 了法 律的通常做法 。从
第十六条 的立法 目的来看 , 由公 司特定机关 以特定 形式作出
力, 完善 了公 司对外担保制度 。2 0 0 5 年《 公 司法》 规定 了公 司
么, 担保 债权人是否应 当负有一定 的审查义务?
的规定 。我国 1 9 9 3 年《 公 司法》 第6 O 条第 3 款规定 : “ 董事 、 经 理 不得 以公 司资产 为本公 司的股东 或者其他个 人债务 提供 担保 。 ” 理论界 和实务界对该 条款有不 同的理解 , 在司法适用 中产生 了一些 问题 , 争议 的主要焦点是公 司有无对外担保 的 能力 。2 0 0 5 年《 公 司法 》 第1 6 条承认公 司具有对 外担保 的能
担保 决定 , 是法律 为保护 中小 股东及债 权人利益 、 防止 滥设 担保 而设置 的特别程序 , 要使 这一程序 发挥 防范 作用 , 就必 须使担保债权人 负担一定的审查义务 , 确保担保决议只有 由 特别 机关作 出才 能有效力 [ 1 1 9 - 1 0 0若担保 债权人对 公 司决 议
Vo 1 . 2 6 No . 5
Ma v. 2 01 3
公 司对 外 担 保 合 同效 力 三 论
对 《 公司法》第 十六 条的解 释
刘 文 湘
(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 0 0 0 8 8 )
[ 摘
要] 公 司对外担保合 同效力具有 以下三大法律适用 问题 :首先 ,担保 债权 人形 式审查决议 、章程 的义务 ,是影响担
司以外 的人提供担保 。 “ 公 司对外 担保 ” 是公 司权 利能力的重 要 体现 , 既是公 司对外融 资 的重 要手段 , 也 经常为公 司的财
产 带来更 多的风 险 , 对 公司广大 股东 、 其他 债权人 的利益产 生重 大影响 。所 以, 法律一般对公 司对外担 保做一些 限制性
的 目的 。所 以 , 为了防范滥设 担保 引发 的风 险 , 为 了保 护 中 小股东 和其 他债权人的利益 , 担保债 权人 对公 司对外担保决
议、 章程 负担 了一定 的审查义务 。
机关 ; 第 四, 法律授权公 司章程决定公 司提供担保 的数额 。
但是, 公 司法第十六 条仍然存 在 巨大 的解释 空间 , 这是
若担保债权人 负有审查义务 , 其应 当负有 何种程度的审
查 义务 呢?笔者认 为 , 担保债权 人只应当负有形式上的审查 义务, 不 负有实质 上 的审查 义务 。这是 因为 , 担保债权 人通 常 不参加公 司决议 , 无从获取 决议具体 信息 , 依赖 于公 司提 供决议信息 , 公司 出于商业考虑 , 仅 向其提供表面信息 , 债权 人难 以据此进行 实质 审查 , 此 时使债权人 负担 实质 审查 义务 无异 于强人所难 , 严重加剧交 易成本 ; 债权人 即使有能 力负 担实质审查义务 , 对外担保决议 的任何瑕疵都将会 导致 担保 合 同无 效 , 这 将会 “ 鼓励 ” 公 司利用决议瑕疵 违约 , 损害交易
第2 6 卷第 5 期
2 0 1 3 年5 月
长 春理 工大 学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C h ng a c h u n Un i v e r s i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d i t i o n)
对外 担保的 内部程序 , 其具体 内容如下 : 第一 , 公 司具有对外 担保能力 , 不仅能 向公司 以外 的人提供 担保 , 而且还 能为公 司的股东 和实际控 制人提 供担保 ; 第二 , 公 司对外提 供担保
的, 必 须要有 公 司机关 的决议 , 没有 公 司机 关决议 的担保是
欲讨论公 司对外担保 的法律效力 , 必须先 明确债权 人有 无 审查 公 司决议 、 章程 的义务 。若债权 人无审查 义务 , 那么 公 司决议 的无效 、 撤销便不影 响担保 的效力 ; 签订担保 合同 的董事 即使无 权代 表公 司 , 亦不 影响 担保合 同 的效 力 。但 是, 若债权人具有审查义务 , 那么情况就会有很大的不 同, 债 权人审查义务 的履行 与否 , 将决定 了担保合 同是 否生效 。那
不负审查 义务 , 新公 司法第 十六条将 难以发挥 防范滥设 担保
违法 的。第三 , 公 司对 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 提供担保 的 , 必须
经过股东 会或股东 大会 的决议 , 公司对 外提供担保 , 既可 以 由股东会 或股东 大会决议 , 也 可 以由董事会进 行决议 , 公 司 章程可 以从股东会 和董事 会 中二 者中选择 有权决议 的公 司
保合 同效力 的关键 。若债权人 不履行形式审查义务 ,担保合 同 因代 表人无权代表 而无效 ;若债权人履行 了审查义务,无论
代 表人是否有权缔 约,担保 合同有效。第二 ,在章程 未明确规 定决议机关 的情形下 ,股东会 、董事会 均有权决议 ,但 两பைடு நூலகம் 效力位阶不 同。第三,另外,公 司可以通过行使追认权 ,使超 出章程数额 的担保有效。 [ 关键词] 决议 ;章程 ;审查义务 ;交易安全 [ 中图分类号] D 9 1 3. 9 9 1 [ 文献标 识码] A
[ 作者简介 ] 刘文湘 ( 1 9 8 7 一 ) ,男 ,硕 士,研 究方向为商法。


法 律适 用 中产 生的 问题
“ 公 司对外担保 ” 是指非 以担保 为营业 的普 通公 司为公
二、 越权 缔约 与公 司对 外担保 的效 力
( 一) 担 保 债 权 人 具 有 形式 审查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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