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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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责任主体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1. 法定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法人、组织、个人都是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

企业法人指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组织指相关安全生产和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权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管理和监督的组织;个人指直接责任人员和间接责任人员等。

2. 追究责任的原则: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实行“事故责任主体负有责任、落实责任”的原则。

即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应当落实到位。

3. 责任追究的方式: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采取行政和刑事两种方式进行。

行政追究主要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在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和处理方面发挥作用;刑事追究由公安机关负责,涉嫌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将面临刑事法律的制裁。

4. 追究责任的程序: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进行追究责任的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认定责任、行政处罚或刑事起诉等环节。

具体程序由有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

5. 违法行为和责任: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标准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责任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并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注意事项:以上是简要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具体的责任追究标准和程序应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制度进行规定,以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责任主体范围: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责任追究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机构,由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共同组成。

责任追究机构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定性,并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三、责任追究程序: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以下程序展开:1.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责任追究机构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3篇)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3篇)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一、为了树立全体员工“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现特制定本“问责制”。

二、定义责任追究制。

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及带来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问责制。

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或分公司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

实事求是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一)决策责任追究1、公司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负责人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时,没有遵循____研究决策原则,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____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事后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明显、低级错误或严重过失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对待工作,效率低下,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1、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决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本部门、分公司工作职责中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坏、流失的。

集团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集团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xx集团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为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集团各单位。

对集团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集团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根据本规定对下列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一)特大水上交通事故;(二)特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三)特大火灾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六)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对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对发生特大安全事故企业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企业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企业主要领导人或者企业主要领导人委托企业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企业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措施。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八条集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九条企业必须制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企业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企业职工有权向企业和当地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领导举报企业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随着经济快速进展,企业的数量也在不断加添。

不同规模的企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与挑战,其中紧要的一点是安全问题。

安全问题是企业经营过程中无法避开的,企业面临着内部管理难度大、外部大环境影响、自身员工素养等多方面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隐患。

做好安全工作特别紧要,已成为企业进展必需的资源之一、本篇文章将介绍关于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以帮忙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提升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一、职责明晰,各司其职集团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必需在各自的职能范畴内做好安全工作。

集团公司全部单位应严格依照职责明确的规定履行职责,建立公司安全制度,常常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维护与改进。

各单位内部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严格订立《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落实工作责任制。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内部沟通与协调,各单位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二、安全管理工作细节决议成败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时,细节决议成败。

企业应依照规定订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拟定安全预案、订立安全责任清单、订立应急处理方案,并组织相关人员管理、检查、复查涉及企业安全的事宜。

同时,应严格执行安全考核制度,对安全工作进行评定,关键部门及员工的安全工作表现应定期进行抽查评估,适时发觉安全隐患,适时整改,确保企业内部安全风险掌控本领。

三、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企业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方面应有充足规定,以确保安全意识以及责任心得到充分贯彻。

企业需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将安全事故责任明确到位。

对安全责任重点的部门和工作岗位应加强定期培训,同时订立明确的责任清单,并依照规定开展责任考核。

针对不同的安全事故,企业还应分类设置责任追究对象,立刻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现场调查,并产生初步的调查报告。

确认事故责任后,对责任人要进行实际问责。

问责对象包括企业重要领导、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相关职责人。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1. 背景介绍在现代商业环境中,道德和责任是企业成功发展的基石。

为了确保集团公司的有效运营,保护公司的利益以及维护企业形象,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2. 目的和目标该制度旨在确保集团公司内部的各级管理层、部门及员工在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公司政策和道德规范,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借助这一制度,能够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行为准则,维护公司的声誉,并确保公司各个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3. 问责原则3.1 公平公正责任追究的原则必须基于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任何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都应该得到相应的处理,无论是高管还是普通员工。

3.2 依法依规问责制度对于各类员工违法违规行为都应进行相应的处理,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政策要求。

4. 问责程序4.1 违反行为的发现与确认当发现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时,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并确认违规行为的真实性和事实细节。

4.2 违反行为的通报和记录确认违规行为后,公司内部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并对该事件进行记录。

4.3 违反行为的处理与纠正根据公司规定的处理程序,对违反行为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和纠正,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扣减绩效奖金、降级、停职或辞退等。

4.4 相关部门的跟进与协调在处理违反行为时,有关部门应积极跟进,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工作,并在必要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

5. 角色和责任5.1 公司高层管理层作为公司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公司高层管理层有责任确保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落实,并定期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有效性。

5.2 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有责任负责追究内部员工的违规行为,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5.3 员工作为公司的一员,每个员工都有责任遵守公司规定,维护公司利益,并积极参与公司的问责制度。

如果发现同事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或相关部门报告。

6. 效益与挑战6.1 效益通过建立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公司可以有效地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形象,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并提高公司的声誉和竞争力。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XXX 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奖惩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合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监察(检查)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八条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即将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本单位调度室、本队值班干部。

第九条事故单位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即将汇报本单位值班领导和有关部室 (队) 值班人员。

事故单位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即将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集团公司调度室应即将汇报公司值班领导及其他公司领导和有关部室值班人员并即将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加强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司全部部门以及相关联企业,包含领导职务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人员。

第三条定义1.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指因安全管理失误、设备设施缺陷、环境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重点资产损失的事故。

2.行政责任追究:指依据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惩罚和追究责任。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管理职责或直接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应依照职责分工明确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将责任明确告知相关人员。

2.各级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确保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得到落实。

第五条安全生产培训1.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包含但不限于安全操作、应急救援等培训。

2.各部门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六条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各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2.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依照程序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第七条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1.各部门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和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2.新设备的引进应经过安全评估和测试,符合安全规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3.各部门应定期进行设施和设备的运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2.考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安全培训情况等。

第九条考核结果反馈和奖惩1.考核结果应及时向相关责任人反馈,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2.对安全责任范围内存在的严重违规行为,将依照规定进行行政惩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企业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正职、各劳务队伍责任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火灾事故;(二)交通事故;(三)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高空坠落事故;(五)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六)其他安全事故.第三条事故单位、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如下:1、轻伤事故:负伤率在15‰以内(含15‰),对事故单位不予处罚。

若负伤率超过15‰,事故单位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5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负责人各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100元.2、重伤事故: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全年安全奖金的50%,事故责任单位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10000元,事故主要责任人和责任人各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1000元。

多人重伤按人数乘金额计算,且取消全年安全奖.3、死亡事故:一次死亡一人,取消事故单位全年安全奖金,事故单位扣除安全教育基金300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负责人个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的罚款,一次死亡二人,处罚将按一人情况的200-300%。

4、交通肇事:特种设备、火灾事故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扣除风险抵押金。

5、如上级派事故调查组,执行上级事故调查组的决定.第四条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即扣除责任单位安全风险抵押件1000—2000元,责任人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200—500元。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是指一种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用于处理公司成员违反职责或造成损失的情况,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的要点:
1. 确定责任主体:制度明确确定了责任主体,一般包括高层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员工等。

2. 规定违规行为和责任范围:制度规定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职责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并明确了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

3. 确定问责方式和程序:制度指导如何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包括调查、审查和决定问责的程序、权限和程序等。

4. 确立问责机构和责任人:制度明确指定问责机构和责任人,负责执行问责工作,通常是公司内部的监察、纪律和人事部门。

5. 确定问责措施和惩罚办法:制度规定了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和处罚办法,例如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6. 强调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制度强调所有问责事项都应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处理,确保问责工作的公信力和效力。

7. 定期回顾和修订:制度规定了定期回顾和修订制度的程序,以适应公司内外环境的变化和需要。

总而言之,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是为了强化公司内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利益最大化。

2024年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2024年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2024年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集团公司是指以煤矿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企业集团,包括母公司及其所控股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事故责任明确、追究有据、惩罚有度、依法依规。

第五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责任体系,将生产安全纳入公司治理体系中,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专业化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七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信息报告、预警、监测与应急处理等制度,及时掌握生产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

第八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二章事故调查与责任认定第九条煤矿集团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工作,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现场勘查、证据保全和事故原因分析。

第十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技术措施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第十一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确定事故责任人,并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

第十二条事故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手段导致事故发生;(二)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三)有扰乱现场调查秩序、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等行为,妨碍事故调查的;第十三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事故责任人识别和追究制度,依法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进行暂停职务或者撤职、开除等处理。

第三章处罚与赔偿第十四条煤矿集团公司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法依章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属下子公司、分公司的全体员工,对因有过失、过错、失职、渎职行为而发生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伤亡),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造成被新闻媒体曝光、披露及影响面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定义3.1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有责任的安全事故(含交通、工业、消防事故,其中交通事故分为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或性质比较严重、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2 本制度中的交通事故“受伤人数”以公安交警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认定为准,包括受轻微伤、轻伤、重伤乘客或职工及非乘客的人数。

3.3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

3.4 工伤残疾等级由市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为准。

3.5 过失:指因疏忽而犯的错误;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造成的危害。

3.6 过错:指过失、错误。

3.7 失职:指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3.8 诫勉:指告诫勉励。

3.9 免职:指解雇或解除职务。

3.10 渎职:指玩忽职守,不尽职责,在执行任务时犯严重过失。

3.11 规定上报时限:指《公司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所规定的时限。

4 事故分级4.1 I级事故(轻微事故):指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少于1000元或发生1-2人轻微擦伤(无需送医院治疗),当即可用快速协商处理结案的事故。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一、概述煤矿集团公司是我国煤炭资源开发的重要力量,但由于煤矿生产存在一定的风险,煤矿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办法进行规范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将从煤矿集团公司的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的界定、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煤矿集团公司的安全责任1.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煤矿集团公司的最高管理者,对煤矿的生产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他应当对煤矿生产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煤矿集团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

他们应当熟悉煤矿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 员工的安全责任煤矿集团公司的员工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直接参与者,他们应当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设备,积极提出安全隐患并报告,共同维护煤矿的安全生产环境。

三、事故责任的界定1. 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煤矿集团公司内,由于个人行为或操作不当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例如,操作人员违规操作设备导致设备故障引发安全事故,这是直接责任。

2. 领导责任领导责任是指煤矿集团公司的领导层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例如,公司领导未能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未能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等情况,都构成了领导责任。

3. 监督责任监督责任是指煤矿集团公司的监管部门未能履行监督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例如,监管部门未进行规范的安全检查,未对违规企业进行监督等情况,都构成了监督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措施1. 事故调查煤矿集团公司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组应当有相关专家参与,通过现场勘察、听证会、调取相关证据等方式,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2. 制定追责办法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煤矿集团公司应制定相应的追责办法,明确责任的界定和追究的程序。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2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2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集团公司的生产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1.责任明确原则: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明确责任人。

2.权责一致原则:谁拥有安全生产的权力,谁就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

3.追究相对人责任原则:对于直接责任人不仅要追究其责任,还要追究其分工上级部门的责任,确保责任不得逃避。

4.事故原因层级递进原则:对于多个责任人,根据其责任大小进行相应的追究。

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分类和追究环节1.事故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1)对于事故发生过程中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不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任人,将根据其行为的危险性与恶性程度进行相应的追究,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信息不及时上报的责任人,将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于其上级领导也要追究其责任。

2.事故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1)对于事故导致的伤亡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定金额的,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追究,包括对其管理不力、监管缺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应责任。

(2)对于出现业务记录不完备、事故隐患未整改、培训不到位等情况,依据相应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追究主观过错责任人责任(1)对于追究过程中发现有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向上级层报送不实信息等情况的责任人,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指使他人违规操作、违规追求利益等情况的责任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追究。

五、责任追究工作的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责任追究小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明确责任人。

2.责任追究小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证据收集、审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3.责任追究小组应当进行沟通协调,做出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

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安全管理,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以及安全隐患,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资产安全,特订立本《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一节安全责任的主体集团公司内部安全责任的主体为企业法务人员。

第二节安全责任的内容1.安全责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确保集团公司内部安全政策、制度和规范的订立、实施和执行;–监督各部门和员工依照安全规定开展工作,并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安全隐患;–组织并参加订立和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参加安全事件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提出改进看法;–定期对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

2.安全责任的履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安全规定的要求。

第三节安全管理标准1.集团公司应订立和完满安全管理标准,确保各部门和员工明确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2.安全管理标准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意识培养和教育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安全事件和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3.安全管理标准应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集团公司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变动。

第三章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第一节安全隐患排查1.集团公司应订立安全隐患排查计划,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2.安全隐患排查应包含以下内容:–设备、设施和场合的安全性检查;–员工行为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的安全合规性审查;–安全文化和安全管理的评估。

3.安全隐患排查应依照计划要求进行,并及时发现、记录和报告安全隐患情况。

第二节安全隐患整改1.集团公司应订立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2.安全隐患整改应包含以下内容:–及时订立整改方案,并合理布置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措施的实施和效果;–对整改后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跟踪。

3.安全隐患整改应依照计划要求进行,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

具体规定可以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追究责任的规定:
1. 法律责任追究:根据法律规定,对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法律追究,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这取决于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2. 企业责任追究:对于发生在企业内部的安全事故,相关企业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包括对企业的管理层、监管部门和员工的追责。

3. 个人责任追究:个人在安全事故中有过失或疏忽行为的,可能会被追究责任。

这可能涉及事故现场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业主或其他相关人士。

4. 行政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安全规定或监管要求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以确保相关责任人的安全意识和行为改善。

5. 赔偿责任追究:如果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确定责任分配和赔偿金额。

总体来说,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责任人对其行为负责,并通过追究责任来提高安全意识和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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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合理分配生产责任,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制定本《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1. 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 责任主体包括集团公司领导、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等。

3. 事故责任应当依法定义、依法分层、依法区别、依法分红。

三、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定》的规定,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为以下几类:1. 领导责任集团公司领导对本集团所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事故发生前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提供安全预算、未组织安全培训等责任,应追究领导责任。

2. 企业负责人责任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事故发生前未制定或未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或未组织安全演练等责任,应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

3. 中层管理人员责任中层管理人员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事故发生前未组织好安全检查、未解决好安全隐患或未制定好应急预案等责任,应追究中层管理人员责任。

4. 生产技术人员责任生产技术人员负责煤矿生产的技术操作和管理工作。

对于事故发生前未进行好工艺操作培训、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未报告好工艺事故等责任,应追究生产技术人员责任。

5. 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煤矿生产的安全工作。

对于事故发生前未组织好安全检查、未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或未参与安全培训等责任,应追究安全管理人员责任。

6. 现场作业人员责任现场作业人员执行现场生产工作,对于不按煤矿生产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没有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设备等责任,应追究现场作业人员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1. 事故调查煤矿集团公司应组织调查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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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
究规定(2020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集团公司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2020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严格落实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及业务部门岗位安全责任制,确保二〇〇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集团公司经理层、矿处(科区)级领导和专业处(科)室负责人对第二条规定中安全隐患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1、因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
2、因责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
3、对矿井(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
故的;
4、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治项目在限期内未完成或未开工的;
5、被集团公司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6、被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其它部门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7、发生事故后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被群众举报或被检查发现的;
8、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推诿、拖延的;
9、停止作业后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10、发生伤亡事故承担抢救的医院不及时汇报的;
11、其它对安全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三条:行政处分按照行政责任的大小分为七个等级。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留用察看;
7、开除。

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执行程序。

1、集团公司成立行政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董事
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分管副总经理、安监局长、总工程师和安监局及各业务处室、干部处、纪委、工会、泰汶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安监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由安监局组织各业务处室、干部处、纪委、工会、泰汶分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

调查组按照本《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对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发生原因和责任进行分析并按责任找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提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领导小组。

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集团公司批发处理意见。

第五条:发生责任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对一次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事故的,集团公司领导层按其责任接受上级的处理;对发生事故单位的矿长(董事长、经理)、党委书记、生产矿长(经理)、安监处长、分管矿长(经理)撤职;对集团公司专业处室负责人记大过。

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撤职。

2、对生产矿井一次或累计发生死亡2人事故单位的生产矿长、分管矿长、安监处长撤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3、对生产矿井一次发生死亡1人事故单位的分管矿长视情节给予撤职处分或诫免、罚金。

4、其他二级单位在生产过程发生1人死亡事故,党政主要领导记大过;分管领导和安监处长撤职;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的,党政主要领导撤职。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其他人员由事故单位按其责任给予记大过、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

6、在执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对死亡事故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对于因事故责任受到撤职的人员三年内不能任用。

第六条:发生下列重大幸免事故,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警告或记过,对分管领导和安监处长行政记大过。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开除公职,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降级或撤职,对事故重要责任者记大过或降级,事故其他责任者降级。

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1、造成缺氧窒息或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2、因煤层自燃封闭采掘工作面的事故。

3、采掘工作面冒顶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的事故。

4、因管理责任造成淹井、淹采区事故。

5、因机电、运输责任事故造成全矿井停产8小时以上的事故。

6、提升设备断绳、坠罐、坠箕斗、大型物件坠入井筒、斜井跑车等事故。

7、井下发生皮带、电缆和电气设备等着火事故。

第七条: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责任追究。

因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必须分析原因找出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分别对单位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和专业科室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级别实行项目整改落实负责制,属A级隐患的由集团公司分管处室的处长、主任工程师负责落实;B级隐患由各单位分管矿长负责落实;C级隐患由各区队及业务部门负责落实。

到期不按时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的,按负责
范围分别追究上述人员责任,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条:对被停止作业的有关责任者,分别对负有责任的矿长(经理)、生产矿长(经理)、分管矿长(经理)、总工程师、安监处长进行责任追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者降级、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对停止作业后未经验收擅自生产的责任者,一律开除矿籍。

第九条:对矿区和矿井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

凡矿区的大型工程、矿井的重点采掘工程、机电运输设备安装工程、防治水工程和一通三防工程等,在设计服务期间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危机安全的,都要层层追究有关人员的设计、审查以及监管责任,分别对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业务处室负责人、处室项目负责人、公司下属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

对发生重伤人身事
故的区队(车间)及区队长(车间主任)当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重大幸免事故的分管矿长(经理)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当年不得提职;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当年取消各类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矿长(经理)取消当年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第十一条:各医院在接收到工伤的伤员后,要及时、据实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对隐瞒事故或不提供真实情况、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医院院长给予行政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范围内任何个人及基层组织均有权向集团公司报告重大安全隐患和各级领导、部门安全失职和隐瞒事故的行为。

集团公司对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并保密。

第十三条:比照以上条款,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制定安全责任追究规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业务处室制定安全专业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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