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

合集下载

2017年法律硕士(法学)考试大纲及法理知识点(一)

2017年法律硕士(法学)考试大纲及法理知识点(一)

2017年法律硕士(法学)考试大纲及法理知识点(一)凯程教育第一时间发布考研最新消息,为广大考生提供最新最好的复习资料,您在复习中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与在线老师进行交流与咨询。

2017年法律硕士(法学)考试大纲及法理知识点(一)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含义法学的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的历史发展。

三、西方主要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其他主要流派。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第二节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含义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第二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的词义。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名师点评:删除法的定义的多样性。

第三节法的本质一、西方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神意论;理性论;命令说;民族精神论;社会控制论;其他学说。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一、法的规范性二、法的国家意志性三、法的普遍性四、法的权利和义务性五、法的程序性六、法的国家强制性第四节法的分类一、法的一般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根本法与普通法;_一般法与特别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国内法与国际法。

二、西方两大法系的特殊法律分类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

名师点评:删除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第三章法的历史第一节法的起源一、法起源的主要原因法起源的经济因素;法起源的政治因素。

二、法起源的一般规律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

第二节法的演进一、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定义;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原因。

二、古代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

三、资本主义法资本主义法的产生;资本主义法的本质;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区别。

2017司考大纲新增法规汇总(附全文)

2017司考大纲新增法规汇总(附全文)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2017 司考大纲新增法规汇总(附全文) 时值2017 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辅导用书出版发行之际,小编与
所有参考考生一样,怀着无比迫切的心情想知晓今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辅导用书的最新考点内容和变化。

在这里,我们为大家带来2017 年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修订法规最新变化等内容,供大家参阅分享。

2017 年法律法规增删修订目录
经济法部分修订法规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 年3 月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概
据2017 年2 月24 日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 【修改前】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修改后】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颖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
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民法部分修订法规节选
婚姻法
【修改前】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

最新 2017年国家司法《刑事诉讼法》考试大纲-精品

最新 2017年国家司法《刑事诉讼法》考试大纲-精品

2017年国家司法《刑事诉讼法》考试大纲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理解:刑事诉讼法与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若干基本理念和基本范畴。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与法治国家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效率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阶段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了解: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基本原则的含义、内容和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基本原则的规定,这些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内涵。

考试内容: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四节人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基本内容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基本含义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基本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体现这一原则的规定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十一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第十二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基本要求:了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与组织体系以及各种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2017司法考试大纲

2017司法考试大纲

2017司法考试大纲司法部制定的《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已经于5月19日与考生见面,这是司法考试命题和广大考生备考的重要依据,下面小编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大纲下载及全文解读。

一起来看看2017司法考试大纲有什么变化吧。

2017司法考试大纲下载_2017司法考试大纲全文解读2017司法考试大纲下载:点击进入与2016年相比,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在总体框架不变的基础上,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为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在宪法科目中增加了“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考点。

二是为贯彻落实《民法总则》,对民法科目相关章节内容及考点进行了调整完善,确保与《民法总则》规定一致。

三是根据立法及司法实践发展,对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等科目的考点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根据2017年3月底前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对大纲附录法律法规目录进行了相应增删。

四是在考试说明中明确,在数个试点考场采取部分试卷计算机答题的方式。

此外,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考试、录取等政策继续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之刑诉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已经出台,和2016年相比,今年刑事诉讼法的变化较小,主要的变化集中于一个程序和四个文件(新增三个,删除一个),请考生重点掌握。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一个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在该程序中,新增了一些制度,请考生重点掌握:(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高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一)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左宁: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还有,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2017年法硕(法学)考研大纲和新增知识点的刑法部分解析(一)

2017年法硕(法学)考研大纲和新增知识点的刑法部分解析(一)

2017年法硕(法学)考研大纲和新增知识点的刑法部分解析(一)2017年法硕(法学)考凯程纲和新增知识点的刑法部分解析(一)第一部分法律硕士(法学)刑法学说明:刑法基本没有变化。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定义、形式和特征。

二、刑法的目的和任务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四、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二、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第二章犯罪概念第一节犯罪的定义一、犯罪的定义概述犯罪定义的类型,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及其意义。

第二节犯罪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构成与犯罪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构成的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犯罪客体的意义。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概念和内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2017年司考大纲刑事诉讼法解读(杨雄)

2017年司考大纲刑事诉讼法解读(杨雄)

2017年司考大纲刑事诉讼法解读杨雄(新浪微博@刑诉杨雄网址/yangxiongbnu)一、2017年刑诉法司考大纲修订概况(一)对第二十章“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考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在考点方面,2017年司考大纲相比2016年而言,主要是对第二十章“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考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由原来的13个考点调整为7个考点,总体减少了6个考点。

尤其要注意新增的考点: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的概念和功能、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以及调整后的考点中新增的内容:比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原则中的“保密原则”、“社会参与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定中的“办案主体的专门化”和“辩护制度”。

还应当结合现有的刑诉法和《高法解释》、《高检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相关的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规定进行把握。

此外还删除一个考点:代理词的基本格式和写法(二)新增两个法律文件,删除一个司法解释在法律法规方面,2017年司考大纲相比2016件: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删除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二、对新增考点的解读三、对两个新增法律文件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出的背景:针对冤假错案背后暴露出的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理念、关键性诉讼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实处、侦查、起诉、审判等职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的若干改革举措。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1、强调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者关系中,审判是中心。

司法考试大纲-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动情况汇总

司法考试大纲-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动情况汇总

司法考试大纲|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动情况汇总.table{border-left:1px #99CCFF solid;border-top:1px #99CCFF solid}.table td{border-right:1px #99CCFF solid;border-bottom:1px #99CCFF solid;text-align:center;FONT-SIZE:12px;COLOR:#000000;LINE-HEIGHT:22px;FON T-FAMILY:’微软雅黑’}.STYLE1{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14px;color:#333;}2017司法考试大纲汇总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公布(封面+简介+目录)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教材有什么用?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教材、大纲去哪里买?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于5月19日出版发行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宪法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归纳:国际私法概述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归纳:国际私法的主体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经济法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法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动情况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对比分析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动情况: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动情况:商法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动情况:法理学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动情况:宪法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动情况:国际三法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动情况:刑法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动情况:刑事诉讼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动情况: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动情况:民法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动情况: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点击查看更多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2017年司法考试课程!】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电脑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2017年司法考试理论法讲义笔记

2017年司法考试理论法讲义笔记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A实证主义,1分析主义法学(权威性制定,立法对象),2法社会学或法现实主义(社会实效,遵守的效果);B非实证主义包括1自然法(内容正确性,符合道德),2第三条道路(最严格的法概念)C马克思主义,前提区分法的现象与本质。

分为:1国家性(正式性/官方性,依靠公权力制定、实现,体现国家意志),2阶级性(统治阶级集体意志),3物质制约性(物质生活条件制约)国法及外延,国法是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国家的法律),范围大于国家法。

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不成文法,教会法等。

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不针对思想,针对人与人,区别于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2由公权力制定或认可,3具有普遍性(范围内普遍有效,平等,一致性),4内容为权利义务,5国家强制力保证,6可诉(遵守程序)。

法的作用,1指(指引自己,个别/一般,确定/选择),2评(他人),3教(法实施后对一般人),4预(未来),5强。

特征,1局限性(以社会为基础,受其他社会规范,范围深度有限,自身条件),2三领域(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3两方向(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第二节法的价值含义,主客体关系,正面意义,兼具实然与应然。

种类,1自由(最高最优先,真正的法律),2秩序(重形式,其他价值的基础),3正义(基本标准,公平,良法恶法)。

4效率,5利益。

价值冲突及解决,1价值位阶(牺牲低位阶),2个案平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3比例(牺牲不能过度,手段目的平衡)第三节法的要素要素的内容:A法律规则(具体规定),B法律原则C法律概念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与语言,书面/口头/肢体语言,与法律条文,1规范性条文,规定法律规则或原则;2非规范性,规定法律技术内容,不直接作用于人。

种类:1内容分,授权性,义务性[命令性、禁止性],2确定性程度分,确定性、委任性[委任主体]、准用性[准用文件],3限定范围分,强行性、任意性[可私了]B法律原则,种类,1公理性[世界通用]与政策性[地域性],2基本与具体,3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则与原则的区别,规则(明确具体、着眼共性、范围小、全有全无适用),原则(关于共性与个性、自由裁量、体系内通用、冲突原则可共存于一部法律中)。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卷一)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2017年大纲评述】2017年大纲和教材只是作了局部完善和调整,无增删考点,大纲考点为55个,近两年考查分值高达41分。

二、宪法【2017年大纲评述】近五年来,宪法部分在司法考试中的平均值约为23分。

从法典整体结构来看,宪法条文的可考性很强,主要集中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

此外,历年宪法修改的内容也列为考生复习的重点。

【考点增删说明】(1)第三章第五节增加“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1条对此均有所规定,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是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2)第五章第六节增加“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人大代表应当听取群众意见、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活动的询问和监督。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2)辞职被接受的;(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4)被罢免的;(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7)丧失行为能力的。

【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2016年大纲增加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但未在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部分考查,今年仍需考生予以重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要点提示】(1)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还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决定授予其他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

司法考试完整版大纲

司法考试完整版大纲

司法考试完整版大纲2017司法考试完整版大纲引导语:2017国家司法考试于6月15日开通报名,意味着离2017司法考试时间越来越近了。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2017司法考试完整版大纲,欢迎阅读!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并唯一授权法律出版社独家出版的《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于2017年5月19日于全国各大新华书店、法律专业店同步上市发行。

为配合考生复习备考,由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依据大纲组织编写的《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三大本),也与大纲同时出版发行。

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封面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简介这本《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根据法学理论的更新及现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相关考核知识点范围及部分法律法规进行了适当增删,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民法总则部分进行修正。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图书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图书价格】定价:22。

00元为防止盗版,每本图书的封面均贴有防伪码,以便读者查询真伪。

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目录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第二章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第三章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二章法的运行第三章法的演进第四章法与社会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第二章外国法制史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五章国家机构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附录:法律法规目录经济法第一章竞争法第二章消费者法第三章银行业法第四章财税法第五章劳动法第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第七章环境保护法附录:法律法规目录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第六章条约法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第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附录:法律法规目录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第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附录:法律法规目录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第五章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第七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附录:法律法规目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第二章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第三章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第四章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第五章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附录:法律法规目录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三章犯罪构成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七章单位犯罪第八章罪数形态第九章刑罚概说第十章刑罚种类第十一章刑罚裁量。

17年司法考试大纲

17年司法考试大纲

17年司法考试大纲国家司法考试是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认证的重要环节,其考试大纲是考生备考的重要参考。

2017年的司法考试大纲在内容上可能与当前的司法考试有所变化,但基本的考试框架和要求依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考试科目与内容司法考试通常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

笔试部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科目:1. 宪法与行政法:考查考生对宪法、行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理解,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能力。

2. 刑法:重点考查刑法的基本原理、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的应用。

3. 民法:涉及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内容,考查考生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能力。

4. 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等,考查考生对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和操作的理解。

5. 经济法:涉及反垄断法、税法、劳动法等,考查考生对经济活动中法律规范的掌握。

6. 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考查考生对诉讼程序的理解和应用。

7. 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考查考生对国际法律规范的了解。

考试形式与题型司法考试的笔试部分通常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题型可能包括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等。

选择题和判断题主要考查考生对法律条文和案例的直接理解;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则更侧重于考查考生的法律分析和应用能力。

备考策略1. 系统学习:考生需要系统地学习法律基础理论和法律条文,构建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

2. 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提高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3. 模拟练习:通过模拟考试,熟悉考试流程和题型,提高应试技巧。

4. 关注时事: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变化和司法实践,增强时效性。

考试准备1. 资料准备:准备相关的法律书籍、司法解释、案例汇编等资料。

2. 时间管理:合理安排学习时间,确保每个科目都有足够的复习时间。

3. 心理调适:保持良好的心态,减少考试焦虑,提高考试表现。

考试注意事项1. 遵守考试纪律:考试期间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不得作弊。

2017司法考试《国际法》考试大纲

2017司法考试《国际法》考试大纲

2017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试大纲2017 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 月16 日、17 日,同学们要抓紧时间进行复习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国际法》考试大纲,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导论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理解: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熟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征内容) 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概述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试大纲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试大纲。

的性质和一般制度。

理解: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关于国家承认与继承的规则,国家的基本权利,联合国体系,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熟悉:国家管辖权和主权豁免的规则,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主要形式和不法性的排除。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现代国家。

2017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考试大纲

2017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考试大纲

2017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是司法考试的一个科目,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考试大纲,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调整对象。

理解: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考试大纲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考试大纲。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私法规范、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界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私国际法国际私法冲突法)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私法的定义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
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外。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分析:刑事诉讼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分析:刑事诉讼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分析:刑事诉讼章节2016年大纲内容2017年大纲新增(修订)内容第六章第四节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四节刑事代理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四节刑事代理删除:代理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第二十章第一节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与功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第二十章第二节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分案处理原则不公开审理原则及时原则和缓原则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分案处理原则审理不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全面调查原则社会参与原则)第二十章第三节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日期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承办诉讼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相对和缓的办案方式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与程序的具体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四章第二节律师的概念律师执业条件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律师宣誓制度律师的业务范围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律师的概念律师执业许可条件申请律师执业许可的程序律师宣誓制度律师的业务范围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第四章第七节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法律援助对象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法律援助范围和条件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附录:法律法规目录删除法律法规: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司法考试科目解读篇

司法考试科目解读篇

司法考试科⽬解读篇相关推荐2017年司法考试科⽬解读(汇总篇) 2017年司法考试报名公告已经出台,⼤家都开始报名了吗?下⾯整理了⼀些对司法考试科⽬的解读,希望对⼤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2017年司法考试科⽬解读:民法 【学科特点】 民法理论本⾝就是博⼤精深的,近年来在司法考试中对民法的考查也呈现出理论化的趋势。

【核⼼考点】 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 民事⾏为的效⼒ 委托与代理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基于法律⾏为的物权变动 善意取得 占有的分类及保护 不当得利与⽆因管理 债的保全与担保 债的转移 合同的履⾏抗辩权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替代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等 2017年司法考试科⽬解读:刑法 【学科特点】 近年来我国的刑法学界可谓“百家争鸣”,不同的学术观点交锋激烈,这就使得司考中的刑法试题具有很强的开放性! 【核⼼考点】 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适⽤范围 构成要件要素及其分类 不作为犯罪 因果关系 责任能⼒ 单位犯罪 主观罪过 事实认识错误 正当防卫及被害⼈承诺 故意犯罪的停⽌形态 共同犯罪 罪数论 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 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信⽤卡诈骗罪 贪罪、贿罪等 2017年司法考试科⽬解读:⾏政法学 【学科特点】 ⾏政法学的难主要体现在两个⽅⾯:第⼀,所涉及的单⾏法律较多,知识点较为分散,体系性不是很强;第⼆,⾏政法学和我们的⽇常⽣活联系不是很密切,很多考⽣对于⼀些基本的概念理解起来有⼀定困难。

【核⼼考点】 合法⾏政与合理⾏政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 公务员的纠纷处理机制 ⾏政⾏为的成⽴与效⼒ ⾏政许可与⾏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 罚缴分离制度 ⾏政强制措施与强制执⾏的区别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政诉讼的受案标准 ⾏政复议后被告与管辖的确定 复议和诉讼的关系 复议和诉讼的⽂书类型 国家赔偿的原则等 民事诉讼法 【学科特点】 民事诉讼法近年来考查的知识点越来越细,这对⼤家的记忆⼒提出了较⾼的要求,尤其是对于重点法条以及新增法条,必须准确记忆! 【核⼼考点】 诉的标的 独任制的适⽤范围 合同纠纷的管辖 第三⼈撤销之诉 本证与反证的判断标准 特殊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政强制措施与强制执⾏的区别 公益诉讼 ⼀事不再理 诉讼中⽌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额诉讼 有限审查原则 案外⼈异议之诉与许可执⾏之诉 检察院启动再审 执⾏回转等 2017年司法考试科⽬解读:刑事诉讼法 【学科特点】 刑诉和民诉有⼀个共同之处,就是不要求考⽣对知识点有很深的理解,但是要求考⽣记忆要准确! 【核⼼考点】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由 级别管辖的变通 辩护⼈的权利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证据规则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须遵循的义务 补充侦查的种类 判决、裁定与决定的区别 ⼆审中的重要原则 死刑⽴即执⾏的复核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不起诉的种类 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暂予监外执⾏的适⽤等 2017年司法考试科⽬解读:理论法学 【学科特点】 理论法学是最典型的“背多分”学科,不管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还是法理、宪法、法制史,如果你记不住,到了考场上你只能是两眼⼀抹⿊。

司法考试的每一章的内容

司法考试的每一章的内容

司法考试的每一章的内容2017年司法考试的每一章的内容司法考试的不能急于求成,应该每一章的复习,这样可以更好的掌握和巩固司法考试的考试要点,下面是店铺整理好的2017年司法考试的内容,欢迎其拿来阅读。

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第一章:概念与特征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

诉讼就是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者解决双方争议的活动。

根据所解决的纠纷的性质不同,现代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下同)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迫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一定的专门职权,其中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立案、预审、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

我国刑事诉讼在不同阶段分别由上述专门机关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国家刑罚权是国家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加以刑事处罚的权力。

刑事诉讼的具体内容就是依法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已经发生,谁实施了犯罪及其有关情节,并通过适用刑法予以处罚。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刑事诉讼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而且诉讼过程也与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密切相关。

因此,办案机关追诉犯罪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以防止权力滥用。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只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由于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迫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除少数特别程序外,刑事诉讼都必须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年国家司法测试大纲解读(卷一)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2017年大纲评述】2017年大纲和教材只是作了局部完善和调整,无增删考点,大纲考点为55个,近两年考查分值高达41分。

二、宪法【2017年大纲评述】近五年来,宪法部分在司法测试中的平均值约为23分。

从法典整体结构来看,宪法条文的可考性很强,主要集中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

此外,历年宪法修改的内容也列为考生复习的重点。

【考点增删说明】(1)第三章第五节增加“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1条对此均有所规定,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是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2)第五章第六节增加“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人大代表应当听取群众意见、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活动的询问和监督。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2)辞职被接受的;(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4)被罢免的;(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7)丧失行为能力的。

【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2016年大纲增加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但未在2016年司法测试宪法部分考查,今年仍需考生予以重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要点提示】(1)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还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决定授予其他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

(2)关于对已故人士和外国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本法施行后去世的人士,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法规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条件的,可以追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和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可以授予国家勋章。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要点提示】(1)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和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2)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3)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三、法理学【2017年大纲评述】从2011年至2016年,法理学部分在前三卷中总分值保持在23分。

对于法理学,考生应当在掌握重点的同时,注重理论知识的使用。

法理学的重点章节为第一章“法的本体”和第二章“法的运行”。

【考点增删说明】1.新增考点:(1)第一章第四节在“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中新增“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2)第三章第三节增加“法的现代化标志”2.删除考点:第一章第七节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中删除“法律事实”、第三章第三节删除“法的现代化的含义”3.调整考点:第四章第四节“法和道德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和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改为“法和道德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和程序性程度)”【补充说明】同时往年的重要考点仍然是我们应当注意的,重要考点为:法的特征、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自由、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和语言、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和适用、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价值冲突、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非正式法的渊源、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法和社会的一般关系、法和道德的联系等。

这些知识点几乎是每年必考的点,一定要重点把握。

四、法制史【2017年大纲评述】法制史自2003年首次列入司法测试大纲以来,每年平均分值稳定为10分,2015年和2016年考查分数较低,只有4分和6分的考查力度。

和以往相比,近几年对本部分的考查难度有所增加,不仅仅是单纯知识点的记忆,更多是以案例形式综合性考查,所以考生在复习法制史时,除了对单个知识点的记忆外,还要注意归纳总结,加强对关联知识点的记忆和理解。

【考点增删说明】2017年大纲和教材只是作了局部完善和调整,并无增删考点。

2016年教材对于清代的例和“判例法”作了特别补充规定,但是2016年未考查,应当注意。

五、经济法【2017年大纲评述】和2016年相比,2017年经济法部分大纲考点没有变化,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在附录的法律法规做了修订。

但在2016年的大纲中,关于《食品安全法》的变动部分在2016年司法测试中考查少,一些知识仍具有可考性,故在此列出,望考生注意。

【考点增删、变更说明】2016年第二章第三节“食品安全法”部分,大纲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作了调整,考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调整为“食品安全法概述”;“食品安全控制”这个一级考点下,“食品进出口管理”改为“食品进出口管理制度”,并和“食品召回制度”互换了位置,原来为一级考点的“食品检验制度”放到“食品安全控制”中,做为其子考点。

“法律责任”下删除了原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行政责任”、“第三人责任”三个二级考点,改为“行政处罚”、“行政问责”、“民事赔偿”、“刑事责任”四个二级考点,责任更细化了。

第三章第一节“商业银行法”部分,大纲考点作了调整,考点“商业银行的业务”和“贷款法律制度”调整为“商业银行概述”和“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要点提示】修改前修改后第39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贷款余额和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和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和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39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流动性资产余额和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和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75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第75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增)【要点提示】修改前修改后第9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9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要点提示】修改前修改后第33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33条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要点提示】修改前修改后第43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第43条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点提示】修改前修改后第24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第24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