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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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

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

✓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后,管理 人应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执行
09
九、终结程序
九、终结程序
STEP1 STEP2 S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EP3
第三人未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已 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管理人应于三个工作日内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清算工作报 告,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七、申请宣告破产工作
01
管理人应根据审计结论决定是否提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无财务账 册或财务账册缺失,无法审计的,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债权审查、 财产调查后形成财产调查报告,申请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02
收到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及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协助法 院将裁定书送达债务人,同时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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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债务人,并报法院备案
简易程序,表决期限和债权核查期限一 般不超过五日,期限自债权人会议召开
之日起计算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债务人财产管 理方案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或经债 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破产财产分 配方案的,管理人应当自表决结果确定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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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宣告破产工作
1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法联 系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理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清算义务人的,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 关等部门查询上述人员人口 档案信息、联系方式等,并 及时通知其配合清算
2
调查出资情况,追缴出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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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利申报与审核
四、权利申报与审核
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申 报债权

201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理解与适用1

201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理解与适用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王富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201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已于2017年1月20日公布实施。

为便于审判实践中理解和适用《指导意见》,现对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及过程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以下简称执转破)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机制的创新。

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至五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执转破的相关内容,从制度上打通了执行不能案件通过法院移送进入破产程序的通道。

但是,囿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体例和篇幅限制,现有的四个条文仅对执转破问题作出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完整、详尽的程序转换规则付之阙如。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转破工作的推进,造成了司法尺度的不统一,亟需加以完善解决。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就着手调研起草执转破的规定。

2015年8月,初稿拟定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组织全国部分法院的法官在浙江温州召开了第一次征求意见会,对初稿进行了逐条讨论修改。

其后,由于人民法院面临的内外形势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了变化,出台执转破规定的紧迫性进一步增强。

从外部看,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2015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中央明确提出要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

尽快制定执转破的规定,大力推进执转破工作开展,推动执行领域的僵尸企业清理,促进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破产工作发展,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拯救生病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方面的功能,是人民法院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任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转破产工作的规范指引(2022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转破产工作的规范指引(2022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转破产工作的规范指引(202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沪高法〔2022〕211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执行程序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转破产工作的规范指引(2022年版)》的通知沪高法〔2022〕211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对2017年印发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执行转破产工作的规范指引(试行)》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转破产工作的规范指引(2022年版)》予以印发,请各法院在工作中认真参照执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高院商事庭(破产审判庭)反映。

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转破产工作的规范指引(2022年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31日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转破产工作的规范指引(2022年版)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转破产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维护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市法院破产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工作目标】执行转破产工作(以下简称“执转破”)是指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符合法定破产条件,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后,执行法院将该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程序。

开展执转破工作应注重有效发挥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各自功能,统筹解决执行难和破产受理工作,遵循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确保案件处理规范有序。

破产案件立案及审理流程

破产案件立案及审理流程

破产案件立案及审理流程
破产案件立案及审理流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破产:破产案件的启动是由企业(自身破产)或债权人(要求企业破产)提出申请。

申请者需要向相关法院提供详细的财务状况说明,证明企业已经无法继续经营。

2. 立案:法院接收破产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如果法院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就会立案,决定破产保护期开始时间,并向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出公告。

3. 破产保护期:破产保护期是指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前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企业的财产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债权人无法向企业追讨债务。

此时,法院会指定一名或多名破产管理人来管理企业的财产和业务。

4. 债权人会议:在保护期内,法院会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在会议上表达对企业的看法和诉求,并且理事会可以传达其管理企业财产的计划。

5. 破产清算:在破产保护期结束后,法院会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并以清算所得进行债务偿还。

如果清算所得无法全部偿还债务,法院也会对债务人进行限制和处罚。

总的来说,破产案件立案及审理流程在不同情况下会有所不同,但以上步骤是非常通用的。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二)》的通知-温中法办〔2016〕16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二)》的通知-温中法办〔2016〕16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二)》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二)》的通知温中法办〔2016〕16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已经中院第十八次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二)为进一步推进执行移送破产工作,加强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尽力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期限,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解决执行难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结合温州法院工作实际,纪要如下:一、执行部门在启动执行移送破产程序时应优先考虑如下因素:1.时间因素:优先选择正在执行程序中的案件以及执行程序终结时间在近几年的案件;2.财产因素:优先选择能实质上减轻执行工作量或有利于提高债权人分配率的案件;二、破产案件审理中,确有需要查控破产财产的,经破产审判部门报中院执行局审核,可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控。

中院破产审判部门直接向中院执行局申请;基层法院破产审判部门报所在法院执行部门,由其向中院执行局申请。

三、当事人自行申请破产的案件,破产审判部门在预审查时,应注意审查债务人涉执情况,并及时与有关执行部门沟通,了解执行程序处置债务人企业资产的情况,尤其是有无抵押物等资产正在执行程序处置中。

如债务人有抵押物等资产正在拍卖流程中的,在不影响债务人重整或和解,或排除债务人重整、和解可能性的情况下,为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可以根据拍卖进程灵活选择破产案件立案时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指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指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指南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确保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有序衔接、高效联动,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有效化解“破产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一般规定(一)基本原则。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

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移送破产审查;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的执行转破产审查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二)管辖。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管辖,适用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时确定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则。

地域管辖上,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上,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一级登记机关核准登记被执行人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登记机关核准登记被执行人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经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三)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以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为主;具备重整、和解条件的,也可以申请适用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

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由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争议协调。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属于在同一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移转的,由执行部门直接向立案部门移送立案,立案部门登记立案后,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发生争议的,应及时协调处理。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流程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流程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流程
1、收到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相关司法机关传递的涉及破产审查的案件,到达法院后,根据规定,应当及时记录收到的案件,并将案件登记在
案件受理登记簿中。

2、案件立案:立案前,应当对案件案情进行明确,将收到的案件,
按照破产审查的法定流程进行立案审查。

3、《破产审查报告》的准备:立案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准备《破
产审查报告》,其中包括:收取抵押物的情况、清算担保物的情况、破产
债权人的情况、破产债务人及其账户的情况、破产财产的情况等。

4、实地调查:为了核实破产案件中涉及的实体、账户等资产情况,
在收集到证据后,可能需要进行实地调查。

5、核对信息:在实地调查完成后,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以便
于确定破产案件的案情,核实破产案件中涉及的实体、账户等资产情况。

6、破产结果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在实地查看、核对各项信息后,应
当及时准备破产结果及处理意见的报告,报告中需要列出破产案件的案情、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等,为法定机关作出决定提供依据。

7、审核处理:上级法院审核报告,对报告内容、处理意见进行审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规程(试行)》的通知-冀高法〔2019〕94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规程(试行)》的通知-冀高法〔2019〕94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规程(试行)》的通知冀高法〔2019〕94号为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构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机制,明确司法机关相关部门职责,保障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基本原则】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应当遵循合法有序、协作配合、高效便捷、强化监督的原则。

各级法院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规范企业市场退出机制,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移送审查条件】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二)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清算的其他组织,不适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第三条【受理类型】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既可以申请适用破产清算,也可以申请适用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

第四条【案件管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16•【字号】渝五中法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渝五中法发〔2021〕22号为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以下简称“执转破”)工作,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提升司法效率,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执转破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

杜绝利用执转破程序恶意阻却执行及逃废债行为。

第二条执行法院向本院移送的执转破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被执行人为本市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二)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或者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三条执行法院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经查询银行、市场监管机构、车辆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单位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经两次拍卖、变卖后仍无法变现的,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执行法院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执行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四)经执行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的;(五)被执行人财产已经拍卖、变卖,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的。

第四条被执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被执行人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二)被执行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无法清偿债务;(三)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四)执行法院受理该案时,已有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五)企业长期亏损,且依被执行人当前的信用状况、融资能力,扭转困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6.03•【字号】温中法〔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06.0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5〕42号本院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已经中院第十九次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为进一步规范执行移送破产程序,切实解决被执行企业破产启动难问题,发挥破产制度在促进温州经济转型升级、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的重大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之相关规定,结合温州法院工作实际,纪要如下:第一条执行移送破产程序应依法进行,不得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二条执行、立案和破产审理部门应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有效协调,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依照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流程,实现工作效果最大化。

第三条执行移送破产程序应简化流程,力求高效便捷,减少诉累,充分保障各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第四条执行移送破产工作应立足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温州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第五条执行部门在涉企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执行查控优势,穷尽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企业涉诉、涉执及企业资产与负债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制作企业资产明细表,初步判断被执行企业是否具备《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之破产情形。

移送破产审查报告模板

移送破产审查报告模板

移送破产审查报告模板尊敬的法院:根据贵法院的指示,我们将向您提交被申请人的破产审查报告。

为了方便您的审阅,我们将按照以下几个方面对案件进行详细说明。

一、案件概况:被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名称),该公司主要经营(经营范围)。

由于(简要描述导致破产申请的原因,如负债累积、资金链断裂等),被申请人已无法继续正常运营,并于(日期)正式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财产:经我方初步调查,被申请人在破产前所拥有的财产及负债情况如下:1. 资产方面:(列出被申请人现有的各类资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存货、应收账款等详细信息,并注明预估价值。

)2. 负债方面:(列出被申请人的各类债务,包括银行贷款、供应商应付款项、员工工资待支付等详细信息,并注明金额。

)三、破产清算方案:目前,我们已就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方案进行了初步讨论,并将在完成详细调查后向贵法院提交最终方案。

初步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1. 清算目标:根据破产法规定,清算目标是实现被申请人可变现的财产,以偿还债务并解散企业。

2. 清算程序:(列出清算的各个程序和流程,包括财产变现、债权申报、分配程序等详细步骤。

)3. 清算费用:(说明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费用,包括破产管理人费用、律师费用等,并注明清算费用的承担方。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为了确保本案顺利进行,我们将按照以下计划执行下一步工作:1. 完善调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对被申请人的调查,以完整而准确地了解其财务状况和相关情况。

2. 联系债权人:我们将与被申请人的债权人联系,并通知他们申报债权的程序和截止日期。

3. 制定破产清算方案:在收集到足够的信息后,我们将制定最终的破产清算方案,并提交给贵法院审议。

以上是我们就被申请人的破产审查报告的初步内容。

如有需要,我们将提供更详细的报告和相关材料。

希望本报告能对贵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参考,并期待您对本案的进一步指示。

此致敬礼(你的名字)(你所在机构名称)日期。

执行转破产程序的流程

执行转破产程序的流程

执行转破产程序的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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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入执行转破产程序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5.16•【字号】浙高法〔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05.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16〕62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为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工作,我院制定了《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问题的纪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二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问题的纪要(2016年5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633次会议通过)为贯彻落实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以下简称执破衔接)工作,在总结司法经验基础上,就相关问题纪要如下:第一条(原则要求)各级法院要提高对执破衔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合法合规、协作配合、高效便捷、强化监督的原则,积极、有序推进执破衔接工作。

第二条(执行通知书中的释明)执行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对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时,可以同时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有关执破衔接的规定。

第三条(执破衔接工作的启动)在执行程序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可以启动执破衔接工作:(一)经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然无法清偿债务的;(二)执行法院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执行结案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经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的。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07•【字号】温中法办〔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温中法办〔2020〕17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已经中院第六次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为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功能,进一步实现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有效衔接和运行顺畅,明确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职责,加强协作,提升质效,积极推进办理破产便利化,优化温州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等相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纪要。

第一条立案、审判、执行、破产各部门应当以纠纷化解的程序融通为导向,依法履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立审执破兼顾的工作格局。

第二条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应当以“应移尽移、应立尽立”为原则,进一步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包含以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征求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否移送破产审查意见的,不得对该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案件按以下方式结案:(一)案件中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在做出移送决定书后,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企业法人被裁定宣告破产后,立“执恢”案号并终结执行结案。

(二)案件中存在多个被执行人,其他被执行人执行完毕、和解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具备时,对全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意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意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意见正文:----------------------------------------------------------------------------------------------------------------------------------------------------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意见为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确保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民事执行、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积极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原则。

第二条对于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以下简称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法院执行部门收到执行申请后,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发出执行通知时,应当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有关执行程序移送破产审查的相关规定。

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前,应当释明执行程序移送破产审查的规定。

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每六个月重新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再次释明。

执行法院应重点向被执行人,持有劳动债权或财产控制措施顺位在后的普通债权的申请执行人释明,征求其是否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

必要时可邀请商事审判庭的法官参与释明及征求意见。

释明及征求意见应制作笔录,详细记录当事人意见。

笔录由被释明的当事人签字后入卷。

第三条执行案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启动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一)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二)被执行人或者涉被执行人的任一执行案件的任一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移送破产审查;(三)经执行法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后,被执行人仍然无法清偿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细则(试行)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细则(试行)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细则(试行)(2018年4月11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构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汕头两级法院民事执行、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应当遵循依法、有序、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

第二条对于符合适用破产程序的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法院在启动案件执行程序时,应当送达启动破产审查程序申请表,告知各方当事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可申请启动破产审查程序。

第三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一)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二)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四条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有管辖权。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市中院)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本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市中院审理的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经立案庭接收、审核材料并登记立案后,由破产业务审判庭负责审理。

异地法院之间的移送工作,实行平行移送原则。

本市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应先将案件上报市中院执行局审核。

市中院执行局审核同意后,再由市中院将案件平行移送给异地中院。

第五条在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执行法院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对该申请的审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若干规定(2018修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若干规定(2018修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若干规定(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为了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实践,对本院2016年7月4日作出的《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若干规定》进行修订。

第一条(基本原则)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协作配合、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第二条(三个为主原则)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审理应当遵循基层法院管辖、本院移送、适用简化审理程序为主原则。

第三条(权利的告知与释明)执行部门向申请执行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向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时,应该同时告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规定。

在执行过程中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执行部门发现被执行人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执行分配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及时向申请人、被执行人征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并释明法律后果。

执行法官征询释明时,可邀请本院破产审判部门人员参加。

执行部门发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可在恢复执行后,依照第二款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征询执行转破产意见。

第四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执行部门向本院破产审判部门或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移送执行案件进行破产审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一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程序。

第五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管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实行以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为主、中级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属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交由基层法院审理。

基层法院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辖属于其本院受理的,由该基层法院执行部门直接向本院立案庭移送立案;基层法院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辖属于所在中级法院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由该基层法院直接向其移送破产审查,发生争议的,由中级法院协调处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辖属于省内其他法院管辖的,由该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直接向其移送破产审查,发生争议的,由省法院协调处理。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了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构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第一条执行法院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的,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第二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参照适用破产程序的其他组织;(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四条执行法院决定启动移送破产审查程序时,应当对所涉案件适用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既要避免当移不移,又要防止将不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法人随意移送破产审查。

对移送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事件,各地法院应严厉查处。

第五条执行案件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同时,启动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第六条执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启动移送破产审查程序:(1)被执行的企业职工人数众多、破产后安置和再就业保障困难,有重大安全稳定风险的;(2)被执行人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对其负有监管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同意破产清算的;(3)仅有被执行企业一方同意移送破产审查,但其财产去向不明且有破产逃债可能的;(4)其他不宜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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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流程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参考其它省市的经验做法,现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流程梳理如下:
第一条移送执行案件进行破产审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
(二)经过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执行法院穷尽查控措施后,被执行人虽具有可供执行的部分财产,但发现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一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程序的;
(四)涉及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或关联案件众多、执行标的额较大的。

虽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可是被执行人具备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
务)规定的情形,且执行法院认为应当移送破产审查的,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能够移送的。

第二条不宜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涉及职工人数众多、破产后安置困难等重大不稳定因素,地方党委、政府也明确不支持实施破产清算的;
(二)经执行被执行人资产尚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且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
(三)被执行人可能存在破产原因,但在执行案件中均非主债务人的;
(四)被执行人资产去向不明且有隐匿、转移可能,仅被执行人一方同意移送破产而有破产逃债可能的;
(五)其它不宜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形。

第三条执行法院移送破产立案之前的准备
执行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之前,应当先行准备并收集以下材料: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组织结构、职工人数、职工债权、对外投资、年度审计报告等情况;
(二)关联案件清单;
(三)诉讼保全、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四)被执行人的财务账册、账簿、报表情况,必要时应在执行程序中先行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五)移送破产审查报告,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无法清偿全部负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分析报告;
(六)执行程序中形成的其它材料,如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七)其它应当收集的材料。

第四条移送决定与暂缓执行
执行案件符合移送条件的,经执行部门合议庭评议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法院应当作出移送破产审查的移送决定。

移送决定应载明案号、案件来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息、移送部门、移送人、移送时间,被执行人具备破产资格和破产原因的事实和理由。

移送决定由执行法院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批。

决定移送破产审查的,对具备清偿条件的财产暂缓执行。

从工作流程上看,执转破主要包括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审查处理程序三个环节。

执转破的决定程序主要规范执行部门内部如何做出执转破决定。

为了防止执转破的随意性,执转破决定的做出应当经过承办人提出意见、合议庭评议、院领导审签的程序
第五条中止执行
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作出对移送破产程序的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在其它法院有关联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告知其它法院中止执行情况,其它法院被告知后应当及时中止执行;其它法院不予中止执行的,由执行法院报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上级法院可对辖区内的关联案件直接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对移送破产审查的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不影响对同一执行案件中其它被执行人的执行。

第六条移送材料
执行法院决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立案的,应当移送以下材料:(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函);
(二)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书面申请、笔录;
(三)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相关材料;
(四)执行立案信息表、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民事执行裁定及其它执行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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