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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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流程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参考其它省市的经验做法,现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流程梳理如下:

第一条移送执行案件进行破产审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

(二)经过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执行法院穷尽查控措施后,被执行人虽具有可供执行的部分财产,但发现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一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程序的;

(四)涉及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或关联案件众多、执行标的额较大的。

虽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可是被执行人具备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

务)规定的情形,且执行法院认为应当移送破产审查的,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能够移送的。

第二条不宜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涉及职工人数众多、破产后安置困难等重大不稳定因素,地方党委、政府也明确不支持实施破产清算的;

(二)经执行被执行人资产尚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且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

(三)被执行人可能存在破产原因,但在执行案件中均非主债务人的;

(四)被执行人资产去向不明且有隐匿、转移可能,仅被执行人一方同意移送破产而有破产逃债可能的;

(五)其它不宜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形。

第三条执行法院移送破产立案之前的准备

执行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之前,应当先行准备并收集以下材料: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组织结构、职工人数、职工债权、对外投资、年度审计报告等情况;

(二)关联案件清单;

(三)诉讼保全、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四)被执行人的财务账册、账簿、报表情况,必要时应在执行程序中先行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五)移送破产审查报告,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无法清偿全部负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分析报告;

(六)执行程序中形成的其它材料,如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七)其它应当收集的材料。

第四条移送决定与暂缓执行

执行案件符合移送条件的,经执行部门合议庭评议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法院应当作出移送破产审查的移送决定。移送决定应载明案号、案件来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息、移送部门、移送人、移送时间,被执行人具备破产资格和破产原因的事实和理由。移送决定由执行法院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批。

决定移送破产审查的,对具备清偿条件的财产暂缓执行。从工作流程上看,执转破主要包括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审查处理程序三个环节。执转破的决定程序主要规范执行部门内部如何做出执转破决定。为了防止执转破的随意性,执转破决定的做出应当经过承办人提出意见、合议庭评议、院领导审签的程序

第五条中止执行

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作出对移送破产程序的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其它法院有关联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告知其它法院中止执行情况,其它法院被告知后应当及时中止执行;其它法院不予中止执行的,由执行法院报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上级法院可对辖区内的关联案件直接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对移送破产审查的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不影响对同一执行案件中其它被执行人的执行。

第六条移送材料

执行法院决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立案的,应当移送以下材料:(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函);

(二)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书面申请、笔录;

(三)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相关材料;

(四)执行立案信息表、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民事执行裁定及其它执行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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