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易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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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罚金刑是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的一种。

它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刑罚人本主义的倾向,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起来的。

与其他刑种相比,罚金刑具有避免交叉感染、打击经济犯罪、减少犯罪人痛苦、增加国库收入等优点,集中反映出新的刑罚价值取向。

1997年颁布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标志着我国罚金刑步入“快车道”,但罚金刑适用过程中尚有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拟对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仅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3类罪无罚金刑的规定,涉及罚金刑的罪名从1979年刑法的20种增至160余种,对罚金刑的运用有了很大的扩展。

笔者认为,在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轻罪的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果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处以相当的罚金刑也能够使其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减少再犯的可能。

修订后的刑法中补充了大量的轻罪条款,适用相应的罚金刑对轻罪犯罪人的惩治与改造都有良好的个体效应与社会效应。

实践中,对轻罪犯罪人应多适用罚金刑。

2.修订后的刑法对罚金刑适用的一个明显倾向,就是加强了对贪利型、财产型犯罪的打击。

这类犯罪都与经济利益相关,是犯罪人犯罪的目的或动机所在,对其处以罚金刑有利于打击其犯罪欲望,剥夺其犯罪资本。

但这类犯罪人往往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终极目标,对他们来说,罚金刑只是增大犯罪成本,通过进行新的犯罪就可以弥补“亏损”。

因此,罚金刑必须与其他刑种配套使用,比如用自由刑使犯罪人失去获得经济利益的机会与时间,或用资格刑剥夺受贿罪、贪污罪等依靠身份来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人的特殊身份,这样就可减少再犯的可能,反而比罚金刑具有更好的效果。

3.修订后的刑法未明文规定罚金刑适用于过失犯罪,仅将罚金刑适用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局部的过失犯罪中。

笔者认为,过失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再犯的可能性小,处以罚金刑能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

论罚金刑的易科制度

论罚金刑的易科制度

论罚金刑的易科制度罚金刑是法院判定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在西方,它被视为“减轻国家建筑监狱经费最合理的方法”、是“最经济、最无污染的刑罚方法”。

上个世纪以来,犯罪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已成为当今犯罪与刑罚制度发展的世界性趋势,许多国家都把扩大罚金刑的适用作为改革刑事制度的重要标志。

特别是1950年第一次国际法与刑务会议和1960年第二次联合国防止犯罪与罪犯待遇的会议以后,多适用罚金刑,少适用徒刑,减轻财政负担,剥夺犯罪分子赖以犯罪的经济条件,已成为各国立法机关的共识。

因此,罚金刑的适用率在不断地上升,而一系列的配套制度的有效运行也对罚金刑的执行功不可没,易科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制度。

一、国外罚金刑易科制度概览及评述1、罚金刑易科自由刑。

即受刑人不能缴纳罚金时,可易科自由刑以代替罚金刑。

世界上许多国家如意大利、德国、挪威、印度、新西兰、澳大利亚、泰国、阿根廷以及英美等许多国家刑法中采取罚金易科自由刑制度。

例如德国刑法第43条规定:“不能追缴之罚金,以自由刑代之。

一单位日额金相当于一日自由刑。

代替的自由刑以一日为其最低度。

”意大利刑法典第136条规定:“科以罚金与罚缓之受刑人,无支付能力而无从强制执行者,易服3年以下监禁或2年以下拘留。

第23条及第25条所定自由刑之最低期限亦适用之。

受刑人扣除已执行自由刑期满后,将其余罚金或罚缓全部缴清者,应即停止易服自由刑执行。

”对于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国内外刑罚学者众说纷纭,我国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判处罚金刑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避免自由刑的弊害,如果以不能缴纳为理由又易科自由刑,则违反了罚金刑的本来意图。

而且,采取易科自由刑的制度,必然造成同罪异罚的现象。

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拓展视野就可以看到,世界上各种缺乏有效执行方式的刑罚,如保护观察、社会服务令、矫正劳动、限制自由等,都最终依赖于剥夺自由刑。

笔者赞成肯定说,罚金刑和自由刑并不是截然对立的,金钱作为一种“凝固化”的自由,剥夺的是犯罪人一定的物质享受的自由,在使犯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的意义上,两者在一定程度上有着接近的价值。

法学论文

法学论文

论罚金刑制度的完善作者:谢*指导老师:张宗高摘要:罚金刑作为我国刑法四种附加刑之一,在刑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罚金刑制度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从客观上影响了罚金刑的实际运用和罚金刑功能的发挥。

因此,笔者试图从理论上对我国当前罚金刑制度的现状及问题方面进行分析,并就此提出了罚金刑易科制度,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建立罚金刑执行保障制度,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等完善措施。

关键词;罚金刑;易科;适用;保障;缓刑一、罚金刑基本理论罚金刑是审判机关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罚金刑的功能是指国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剥夺犯罪人金钱的刑罚方法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1]。

罚金刑的功能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点:(1)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对其罪行的惩罚;(2)以罚金归入国库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从刑法意义来讲,其功能主要体现在前者。

罚金的第一个功能可细化为剥夺功能、惩罚功能和威慑功能。

用一句话来概括,即罚金通过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来惩罚犯罪人,并对犯罪人起到威慑作用。

以财抵罪的刑罚,中国古代称之为“赎刑”,即以财物折抵本刑之义。

我国罚金刑起源于西周,〈〈地官·司市〉〉:‘‘国君过市,则刑人赦:夫人过市,罚一幕,……命夫过市,罚一盖:命妇过市,罚一帷。

”此文中的罚幕、罚盖、罚帷等,是罚布帐之类的财物,“此非罚金也而事与罚金相类。

”[2]P233到了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西周时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金属货币的出现及广泛使用,不但产生了金作赎刑制度,而且也产生了罚金刑的萌芽。

然而,在中国奴隶社会中商品经济十分落后,个体权益、个体意识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并得到社会的尊重,其刑罚观并不以保护公民的个体利益为蓝本来设计刑罚制度,因此,罚金刑的发展就失去了重要的思想意识方面的基础和根据。

[3]赎刑之制最早可见于《尚书·吕刑》,但直到《大清律例》,赎刑也没有能够*作者简介:谢(1985—),女,安徽池州人,安庆师范学院法学08届毕业生进入五刑之内,成为独立刑种。

罚金刑执行易科制度的确立及实证分析

罚金刑执行易科制度的确立及实证分析
种 刑 罚制 度 。0
多大威慑力 的。而对他进行必要的人身 自由的限制或 以其他形式代
偿罚金不仅 能让他意识到犯罪所 要付出的代价 , 也能起到警示作用 , 同时也可 以利用这样的机会对他们进行教育感化, 达到惩戒与教育的 双重 目的, 对于维护社会秩序, 少其再犯 的可 能性都有好处 。 减 ( ) 二 罚金刑 易科制度 的可行 性分析 在刑法领域 , 法律没有关于罚金刑易科 制度 的规 定, 司法领域 尚 没有直接适用这样 的举动。但我们 在现 实中还是 能发现这样 的萌芽 和端倪。 如交通肇事罪 中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一定程度 的代换 ; 如 对青少年犯罪 问题 的处理: 如某些法院系统为 了执行见效所采取的变
相威慑举措等。
( ) 二 罚金刑 易科制度 的特征 综合 学界对其特征 的概括 , 经过合并与提炼做一汇总性的罗列: 1 罚金刑易科制度具有补充性。罚金刑 易科制度作为一种刑 罚 . 执行的救济方法, 应该遵循从正常缴纳到缴纳救济 的一般过程 , 受刑 人在不主动缴纳的情况下, 执行机构应当采取强制措施 , 按照特 定的 强制缴纳程序进行强制缴纳, 只有强制缴纳依照执行不能时, 才允许 易科, 这也是保护当事人权益, 维护刑罚的严肃性的必然要求。 2 避免了罚金刑所可能产生的弊害。罚金刑易科制度的确立可 .
… …
3 罚金 刑 易科 制 度 适 用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因 受 刑人 基 于 自身 的 各 种 此 , 行 刑 法 所 表 现 出 的 罚 金 刑 与 自由刑 之 间存 有 的 替 代 关 系 , 罚 . 现 为
特殊原因 以致客观上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原宣告刑 。
4 适 用 罚 金 刑 易 科 制 度 必 须 符 合 一 定 的 法 定 条什 。 们 认为 , . 我 对

罚金刑易科制度探析(一)

罚金刑易科制度探析(一)

罚金刑易科制度探析(一)“内容提要”实践中罚金刑执行难有其具体原因。

通过对各国立法例的比较研究,可以认为对于故意不缴纳罚金者易科自由刑;对无能力缴纳罚金者易科公益劳动是合理的,可行的。

文章具体论证了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公正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应实施的具体易科措施,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公益劳动“正文”一在当代社会,刑事政策已出现轻缓化的主流趋向。

与此相应,在刑罚结构上,自由刑一统天下的局面正在被打破,西方各国(尤其是欧洲国家)已经逐渐进入了自由刑与财产刑并驾齐驱的时代,其中以《法国刑法典》和《德国刑法典》为典型代表。

就我国而言,于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更是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据统计,1979年刑法中涉及罚金刑的法条20多个,仅占全部刑法分则条文(不包括军职罪)的19.4%,而新刑法中涉及罚金刑的罪名有162个,约占全部罪名的39%,变化之大可见一斑。

这种变化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刑罚的适当宽缓、合理、有效的立法思想,揭示出我国刑罚改革的方向与目标。

但是,良好的初衷并不一定带来理想的效果。

随着新刑法的付诸实施,罚金刑适用率的确大为提高,但因为其自身威慑力、强制力不够等原因,出现了诸如判而不缴,比例失衡等一系列问题。

以某市两级法院为例,截止1998年3月底,共判处罚金的案件619件已生效,已经执行结案的仅248件,结案率40.06%.①(注:朱旭伟:《罚金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现代法学》1998第期,第106页。

)其实,放眼世界,罚金刑难以执行始终困绕着各国司法当局,尤其是适用率高的国家。

索夫特里的调查材料表明:在受过三次或三次以上处罚的被告中,有46%的人是没有缴纳罚金的,而在初次犯罪的人中,只有11%是没有缴纳罚金的。

同时,在被判处100英镑或100英镑以上的人中,有55%是在一年半后一直没有全部付清的。

②(注:转引自孙力:《罚金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3页。

我国引入罚金刑易科制度分析

我国引入罚金刑易科制度分析

我国引入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分析研究【摘要】罚金执行难的现状究竟该何去何从?面对法院关于罚金刑执行不能的诸多无奈,当下我国却依然坚持着罚金刑不易科的办法,这对于产生的众多“空判”现象,无疑是一大主要原因。

实行罚金刑易科制度是现实执行之所需。

【关键词】罚金刑;易科制度;执行难;社会服务面对现实生活中我国罚金执行难、制度保障不完善、引发刑罚不公平等诸多方面的问题,笔者将对我国引入罚金易科制度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进行论述。

结合中国国情,笔者认为罚金刑易科制度在中国应当确定为:罚金刑执行不能(客观或是主观因素)的情况下,采取义务社会服务劳动或是短期自由刑代替,这其中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应该首先适用义务社会服务劳动的办法。

一、我国关于罚金刑相关制度规定的不足之处(一)我国罚金刑确定罚金数额的体制弊端我国刑法第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颁布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根据规定要求,法院在确定罚金刑数额的同时,除了犯罪情节之外,还要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罚金的能力。

本规定让民众所感知的刑罚不平等、不公正的弊端急需修正。

就如同我们在确定犯罪的自由刑时,不能因为罪犯的身体强健而多判几年,因为罪犯的身体羸弱就少判几年。

如果罪犯的经济状况不好、缴纳罚金的能力较弱,罚金刑的数额就可以相对较低,那么罚金刑执行难就会成为必然现象,这种确定罚金数额的思路和罚金刑的确定方式显然是荒谬的。

罚金刑的如此规定难免会使民众对刑法的权威性、公正性产生质疑。

长此以往,对于我国树立法律权威、建立法治社会都会形成巨大的潜在隐患。

(二)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概括罚金刑易科制度并非传统认识中的“以钱赎刑”观念。

即认为某些穷人因不能缴纳足额的罚金而不得不接受监禁之苦,耨写富人因为可以缴付更多的罚金而避免监禁之苦。

罚金刑易科制度类型之比较——兼谈我国罚金刑易科制度之构建

罚金刑易科制度类型之比较——兼谈我国罚金刑易科制度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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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谈我 国罚金刑 易科制度之 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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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 文通 过对 罚金 刑 易科 自由刑 、 罚金 刑 易科劳役 、 金刑 易科 自由劳 动 、 刑 易科 训诫 、 刑 易科 民 事拘 禁等 罚 罚金 罚金 五种 类 型的 罚金 刑 易科制 度 的比较 分析 , 以期 为建立 我 国的 罚金 刑 易科 制度 有 所助益 。 中指 出借 鉴 外 国的罚金 刑 易科制 文 度, 即在 犯罪人拒 不缴 纳或 不能缴纳罚金 的情 况下 , 院裁定 易科 自由刑 或其它措 施代替 罚金 刑执 行的制度 是个 不错 的选择 。 法 关键 词 罚金 刑 易科 公 益 劳动 训 诫 中 图分 类号 : 94 D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 5220 )2 5. 10. 9(0 90. 5 2 0 0 0
背 了通 过 罚 金 刑 的适 用 来 减 少 自由刑 的 初 衷 , 且 造 成 了 贫 富 犯 人之 而
的有效措施 , 罚金 刑“ 执行难” 的问题 一直 困绕着 司法机关 , 这也是导 致我 国罚金刑适用率 不高的重要原 因。 这一问题解 决不好 , 图通过 意
扩大罚金刑的适用来实现我国刑罚轻缓化的各种建 议, 也必将 付之东
只不过由于权利的重要程度不 罚金刑 易科劳役 , 即当犯罪人 期满不 能缴纳被判处 的罚金 时, 则将犯 夺犯罪人的某种权利带给他们 以痛苦 ,
人 被 则 罪人强行 留置 于劳役场服劳役 。例 如, 日本刑法典》 l 条就 有此 同 , 们 感 受 到 的痛 苦 也 会 有所 不 同 , 剥 夺 的 权利 越 重 要 , 犯 罪 人 《 第 8

浅议罚金刑易科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浅议罚金刑易科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浅议罚金刑易科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提要:罚金刑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各国司法实务的一个难题。

为解决这一难题所进行的各项有益探索中,罚金刑易科制度被各国实践证明是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一项有效救济措施。

本文拟通过在比较分析罚金刑易科制度不同立法模式的基础上,为我国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罚金刑;易科;制度构建引言随着世界范围内刑罚轻缓化趋势的发展,罚金刑在各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适用率不断提高。

但由于罚金刑本身所具有的非人身专属性和可转移性,导致罚金刑执行难成为各国刑罚执行中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

在为解决这一难题所进行的不懈探索中,罚金刑易科制度被各国的实践证明是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本文通过对罚金刑易科制度不同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为我国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

一、罚金刑易科制度概述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以刑事判决的形式,依法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在西方国家,罚金刑被认为是“减轻国家建筑监狱经费最合理的方法”,是“最经济、最无污染的刑罚方法”。

然而,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山田教授所言:“依据犯罪学的研究得知,犯罪人口之经济状况常较一般普通人口的平均水准为低,故罚金刑常有难以执行或未能执行之情事发生。

因此,对于这两种情况应事先谋求救济的方法,以求得罚金刑得以圆满的执行。

”①罚金刑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的一个共同难题,尤其在关于罚金刑的立法仍存有不少缺陷的我国,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为保证罚金刑的圆满执行,罚金刑易科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救济措施被提了出来。

罚金刑易科制度,属于刑罚易科制度的一种,它是指犯罪人拒不缴纳或不能缴纳罚金,经强制执行也无效时,法院裁定自由刑或其他处罚措施以代替所宣告的罚金刑或未执行完毕部分罚金刑的一种变通执行制度。

罚金刑易科制度并不存在对同一罪行的重复评价问题,它是作为确保罚金刑得以顺利执行的一种压力刑和最后救济手段而存在,因而是某一罪行的刑罚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

引入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分析研究

引入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分析研究

引入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分析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刑法制度的要求也不断提高,这使得我国刑法的完善变得越来越必要。

其中,引入罚金刑易科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

本文将对引入罚金刑易科制度进行分析研究,从法律、社会和经济三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引入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法律分析罚金刑易科制度是指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刑事制裁,而是以罚金或者简易程序代替刑事制裁的行为。

这种制度在刑法立法中应用是比较广泛的。

这种制度的优点体现在:1.可以减轻司法压力:将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从刑法管辖范围中剔除,可以使得司法资源得到很好的利用,从而减轻司法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2.降低行政成本: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采用罚金或简易程序代替刑事制裁可以大幅降低行政成本,这对于政府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3.促进社会管理:通过对轻微违法行为的罚金处理可以促进社会管理的效率,从而起到了疏导社会矛盾的作用。

此外,引入罚金刑易科制度也有一定的风险和不足之处。

其中最重要的是:1.可能会产生不合理的罚款:由于罚款标准是由司法部门制订的,可能会导致过高或者过低的罚款,这样既不利于司法公正,同时也会影响到罚款的效果。

2.可能会导致滥用罚金的问题:一些司法机关可能会通过罚款来解决案件,这样可能会导致罚款数量的过多,从而影响到罚款的公正性。

因此,对于罚款的管理和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二、引入罚金刑易科制度的社会分析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引入,不仅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同时在社会上也有很大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有效缓解社会矛盾: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引入使得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得到更加合理的处理,从而有效缓解社会矛盾,提高了社会的和谐程度。

2.提高治安环境:通过对罚金的管理和监督,可以有效地惩戒违法行为,从而提高治安环境,使得人民生活更加安定。

3.便于社会管理:引入罚金刑易科制度是便于社会管理的,可以使得相关部门更加便捷地检查、监管和治疗违法行为,从而提高了治理效果。

易科制罚金刑执行难的解决措施

易科制罚金刑执行难的解决措施

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 法院在判决后,往往缺 乏有效的执行机制,无 法对罪犯的财产进行及 时、有效的查封、冻结 和拍卖。
罪犯经济状况复杂:罪 犯可能存在经济状况复 杂、财产状况不明或者 故意隐藏财产等情况, 导致法院无法准确掌握 罪犯的财产情况,执行 难度加大。
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 方存在保护主义思想, 对本地罪犯的罚金刑执 行力度不够,导致执行 难度加大。
建立完善的执行程序和制度,包括执 行听证制度、执行裁决制度、执行异 议制度等,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
加强司法保障,确保判决执行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确保判决执行的权威性和 有效性。
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 责任。
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建立多元化的执行方式和机制
易科制罚金刑执行难 的解决措施
汇报人: 2023-11-20
目录
• 引言 • 易科制罚金刑制度概述 • 易科制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分析 • 易科制罚金刑执行难的解决措施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CHAPTER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01
罚金刑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罚金刑是现代刑法体系中重要的刑罚方式之一,对于惩罚犯罪、维护社
CHAPTER 02
易科制罚金刑制度概述
易科制罚金刑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易科制罚金刑是一种将自由刑转 化为罚金刑的刑罚制度。
特点
具有灵活性和经济性,能够减轻 监狱负担,降低行刑成本,同时 为罪犯提供更好的回归社会的机 会。
易科制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适用范围
适用于轻微犯罪且无主观恶性的初犯 ,以及因社会环境影响而犯罪的青少 年等。
CHAPTER 03

罚金刑易科的必要性及其反思

罚金刑易科的必要性及其反思

罚金刑易科的必要性及其反思在当今的刑事法律体系中,罚金刑易科是一个备受关注和争议的议题。

罚金刑易科,简单来说,就是当犯罪人无法缴纳罚金时,通过其他方式来替代罚金的执行。

罚金刑易科的必要性首先体现在增强刑罚的执行力上。

在现实中,有些犯罪人虽然被判处了罚金,但由于经济状况不佳或者故意逃避等原因,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罚金。

这使得罚金刑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和惩罚效果。

通过易科制度,将罚金转换为其他刑罚方式,如监禁、社区服务等,可以确保刑罚得以有效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罚金刑易科也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犯罪人知道无法缴纳罚金将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那么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可能会更加谨慎地考虑后果。

这种潜在的威慑作用有助于减少犯罪的发生,特别是对于那些经济犯罪和轻微犯罪,能够起到更好的预防效果。

再者,罚金刑易科有助于实现刑罚的公平性。

不同的犯罪人经济状况差异很大,如果仅仅依靠罚金来惩罚犯罪,可能会导致对贫困犯罪人的处罚过轻,而对富裕犯罪人的处罚又难以起到实质性的惩戒作用。

通过易科制度,可以根据犯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使刑罚的施加更加公平合理。

然而,我们在认识到罚金刑易科的必要性的同时,也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反思。

首先,罚金刑易科可能会对犯罪人的人权造成一定的影响。

比如,将无法缴纳罚金的犯罪人易科为监禁刑,可能会导致其失去自由,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加重对犯罪人的惩罚,尤其是对于那些因为暂时经济困难而无法缴纳罚金的人来说,显得不够公平。

其次,易科制度的实施需要严格的程序和标准。

如果在操作过程中缺乏明确的规范和监督,就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司法不公等问题。

例如,如何准确判断犯罪人是真的无力缴纳罚金还是故意逃避,如何确定易科的具体方式和期限等,都需要有详细、科学的规定。

另外,罚金刑易科还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担。

比如,将犯罪人易科为社区服务,需要组织和管理相关工作,这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易科制罚金刑执行难思考

易科制罚金刑执行难思考

05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罚金刑制度设计不合理
我国罚金刑以单罚制为主,容易造成量刑不均和司法不公 等问题,同时缺乏对罚金刑执行情况的有效监督。
易科执行规定不完善
我国刑法对易科执行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缺乏具体的 操作规程和标准,导致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和执行。
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如对易科执行的标准和程序理解不一,对执行中的权利保 障和监督机制缺乏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易科执行的公 正性和效率。
易科制罚金刑的执行方式与程序
执行方式 一次性缴纳;
分期缴纳;
易科制罚金刑的执行方式与程序
强制劳动与缴纳罚金相结合。 执行程序
法院依法判决;
易科制罚金刑的执行方式与程序
01
02
03
04
罪犯提出缴纳罚金的计划;
法院审核并确定缴纳期限;
罪犯按期缴纳罚金;
逾期未缴纳的,执行强制措施 。
03
易科制罚金刑执行难 问题分析
感谢观看
01
制定《易科罚金刑执行法》或相 关司法解释,明确罚金刑的执行 主体、程序、标准等,为实际执 行提供法律依据。
02
确立以易科劳役为主、易科自由 刑为辅的执行方式,合理确定不 同执行方式的具体标准。
加强司法保障,规范执行程序与监督
建立专门的罚金刑执行机构, 明确02
易科制罚金刑制度概 述
易科制罚金刑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易科制罚金刑是一种将自由刑易 科为罚金刑的刑罚制度。
有利于罪犯改造及回归社会。 降低刑罚成本;
特点 缓解监狱拥挤压力;
易科制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适用条件
罪犯主观恶性较小 ;
适用范围:适用于 短期自由刑,一般 不超过三年。

易科制——罚金刑执行难的解决措施

易科制——罚金刑执行难的解决措施

易科制——罚金刑执行难的解决措施易科制——罚金刑执行难的解决措施「内容提要」针对罚金刑执行难,通过论证,可以认为对故意不缴纳罚金者易科自由刑,对无能力缴纳罚金者易科公益劳动。

文章具体论证了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应实施的具体易科措施,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公益劳动犯罪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已成为当今犯罪与刑罚制度发展的世界性趋势,许多国家都把扩大罚金刑的适用作为改革刑事制度的重要标志。

多适用罚金刑,少适用徒刑,减轻财政负担,剥夺犯罪分子赖以犯罪的经济条件,已成为各国立法机关的共识。

罚金刑的适用率在不断地上升,我国现行的97刑法大幅度增加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突出了罚金刑的地位,使之成为仅次于自由刑的一种刑罚。

罚金刑的这种变化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刑罚的适当宽缓、合理、有效的立法思想,揭示出我国刑罚改革的方向与目标。

但是,罚金刑在大量的适用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缺点,我国的罚金刑执行状况不容乐观。

罚金刑执行难同样困绕着各国司法当局,尤其是适用率高的国家。

针对实践中罚金刑的执行难问题,各国都在努力谋求救济的方法,以求得罚金刑得以圆满地执行。

罚金刑易科作为其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已为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所承认。

罚金刑易科是指在罚金刑不能执行时,以其他刑罚方法或者强制措施代替所宣告的罚金刑制度。

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易科的规定,根据各国刑事立法,罚金刑易科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即被判刑人不能缴纳罚金时,易科徒刑(监禁)以代替罚金刑。

2、罚金刑易科劳役,即对不能缴纳罚金的人,易科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以代替罚金的缴纳。

3、罚金刑易科训诫,即以训诫代替罚金的执行。

一、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分析现行刑法虽然加大了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却未赋之以完善的配套执行措施。

实践中无论是针对恶意逃避交纳者还是针对无力支付者,均收效甚微。

罚金刑“空判”问题日益严重。

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对于那些恶意逃避追缴的犯罪人,法律只规定了强制缴纳和随时追缴制度。

浅论罚金刑适用的完善

浅论罚金刑适用的完善

浅论罚金刑适用的完善内容摘要:罚金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是司法实践中利用频率最高的附加刑。

修订以后的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并提高了罚金刑的处惩力度,这无疑是社会和经济进展的需要。

但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应罚不判、判而不缴、数额失衡等问题,致使了司法有失公正、法律裁决有损法律权威的后果。

罚金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其应有的优势功能未取得充分的发挥。

要改善罚金刑的适用,应从如下方面着手: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罚金的数额标准,罚金的适用方式。

[关键词]:罚金刑易科制度刑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刑罚的轻缓化,而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发挥中心刑的作用是达到刑罚轻缓化的重要途径。

罚金刑作为对犯法分子的一种刑罚方式,具有悠长的历史,奉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必然财物的刑罚种类“赀”,相当于现行刑法的罚金刑,其是用经济制裁来惩处官吏的一样失职行为和一般百姓的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

近代,罚金刑更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被普遍采纳,并非断进展完善,成为与自由刑地位相当的一种刑罚方式。

我国80年代制定旧刑法典时虽规定了罚金刑,但只有20个条文涉及,适用的范围相当狭小。

那时罚金刑适用较少要紧与那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分不开。

那时社会经济比较掉队,人们的物质财富贫乏,经济犯法相对较小,因此适用罚金刑在那时没有太大的社会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增大,人们的物质条件取得极大的改善,经济犯法不断增多,罚金的作用也显得愈来愈大。

因此,修订后的现行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涉及到罚金刑的条文达到147条之多,涉及的范围涵盖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治理秩序罪、贪污行贿罪等罪行。

从此可推测出立法者的目的是要在我国此刻的形式下,提高罚金刑的地位,扩大罚金刑的适用,改变我国传统的以自由刑与生命刑为犯法大体刑罚的状况,从而改变我国的重刑传统,适应世界刑法进展方向。

可是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历史形成的重刑主义、功利主义思想的阻碍,广大司法人员对罚金的适用并无专门好的明白得和把握,以至重刑轻判,轻刑重判。

罚金刑易科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罚金刑易科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罚金刑易科制度在我国的构建罚金刑易科制度作为一个目前我国还未制定的制度,对其的介绍就要从提出罚金刑易科制度的背景,罚金刑易科的概念以及我国历史上存在过的罚金刑易科制度这几方面入手进行,本文的第一章主要就是针对以上的问题进行的介绍说明,罚金刑易科的提出主要是因为我国罚金刑执行难的现状引起,我国从古就有罚金刑易科的雏形即赎刑,近代亦有有关规定。

自我97年刑法有规定罚金刑之后不久,我国刑法学界有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论文探讨就不断出现,莲发藕生,必定有根,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我国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

任何一种新兴事物的的出现都伴随有争议和支持,正如“存在即合理”,罚金刑易科制度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但在这个过程中也有反对的声音,本文的第二章就是对罚金刑易科制度是否应该设立的争议以及罚金刑易科存在的合理性的介绍。

本文对于罚金刑易科持肯定的观点,认为罚金刑易科符合刑罚的同一性和人人平等的原则。

刑罚的目的有各种不同的标准,其中有报应论,预防目的等,不论是哪一种情况,在某一具体的刑罚目的的价值体系下,不同的惩罚的目的具有同一性。

每当接触任何一件新兴的事物的时候,我们都要去了解是否有别人已经进行了使用,并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自己的情况与国外对比,看是否有可借鉴之处,这样才能在借鉴别人经验的基础上少走弯路,相对较小的成本的去完成目的。

本文的第三章就是这样的一个分析调研的章节。

目前世界上主要有罚金刑易科为自由刑、劳役和训诫等几种模式。

虽然每个国家的国情,制度等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笔者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无国界的,相通的。

所以,对于国外的已存在的实践经验,我们可以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基础上进行筛选,并结合我国自己的国情,做出最适合我们国家自己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经过前三章对于罚金刑易科是什么、罚金刑易科制度设立的理论基础以及国外的经验介绍,综合分析了我国目前的国情,本文在第四章提出了笔者认为可适应于我国的罚金刑易科制度,根据不同的犯罪情况以及在判处罚金刑后的悔罪态度,笔者建议设立不同的易科模式,这样更能体现公平平等,主要的易科模式有易科为自由刑,易科为公益劳动和易科为社区矫正。

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制度

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制度

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制度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制度是指对犯罪行为轻微的罪犯,经判决处以短期自由刑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案情和被告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将短期自由刑易科为罚金。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减轻了被告人的刑罚,也有助于有效处理轻微犯罪案件。

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犯罪轻微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制度适用于犯罪轻微的罪犯。

轻微犯罪是指犯罪行为性质轻,危害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比如故意伤害轻微或者赔偿到位、盗窃金额较小等。

这样的罪行不需要过于严厉的惩罚,采用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制度,对于对于被告人的惩罚达到了绰绰有余的效果。

二、罪犯认罪态度好罪犯认罪态度是判定罪犯和案情的重要标准之一。

如果罪犯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参与改造,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将短期自由刑易科为罚金。

这样不仅能够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能够促进犯罪的改造,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无前科或前科数次以内前科是指被告人在之前曾经被判定过犯罪行为的记录。

如果一个人之前没有过前科或者前科数次以内,说明其犯罪天赋不是很高,再加上其认罪态度好,就证明其有改正的良好意愿。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将短期自由刑易科为罚金。

四、能够支付罚金罚金数额应当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而定,能够让罪犯感到痛苦,同时也不能超出其承受范围。

因此,法院应当仔细考虑罪犯的经济情况,确认罪犯能够支付罚金。

如果罪犯经济情况十分困难,无法支付罚金,那么就不适用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制度。

总之,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制度对于解决轻微犯罪案件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

通过对罪犯的综合考虑,能够保护罪犯的权益,促进犯罪的改造,达到社会和谐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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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
17.2011
罚金刑易科制度初探
文/孙艺飞
在世界刑罚改革趋向轻缓化的时代,罚金刑因其可以避免自由刑的种种弊端且更具人道主义色彩而备受推崇。

然而,判而不缴却无计可施是适用罚金刑的最大障碍,因而也降低了法官对其的信任度。

而提高罚金刑的执行落实率已成为当前我国乃至世界刑罚制度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尽管世界上法制发达国家、地区在此问题上所采取的对策千姿百态,但是经各国和地区实践证明,易科制度无疑是解决罚金刑执行困境的众多对策中最快捷最有效的途径。

所谓罚金刑易科制度,是指在罚金刑不能得以执行的情况下,用其他的刑罚方式或者强制措施来代替宣告的罚金刑执行的制度。

追本溯源,导致罚金判而不缴难以执行的困境无非有两种情形:一是被执行人具备缴纳能力而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等恶意逃避义务;二是被执行人并无主观恶意,只是由于贫穷或者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其丧失了缴纳能力。

笔者认为,我们只有区分被执行人的不同主观心态采取不同的易科模式,才能做到对症下药,使易科制度发挥最佳的社会效果。

一、被执行人主观上恶意逃避缴纳罚金义务的,罚金刑易科自由刑。

(一)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当前罚金刑易科为自由刑制度的观点备受争议,反对者普遍认为罚金刑就是因其可以避免自由刑所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才备受欢迎的,若再将罚金刑易科为自由刑,无疑违背了罚金刑设立的初衷。

但是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有趋利避害、求乐避苦的本能,对于那些主观上存在恶意的被执行人,罚金刑似乎对其不具有威慑力,影响了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措施的地位,需要更加严厉的刑罚给予其心理上的压力迫使其履行义务。

而且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于那些逃避义务而影响到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法律本就应该剥夺其享有的部分权利以示惩罚。

因此笔者认为罚金刑设立的善良初衷并不适用于那些逃避缴纳罚金义务的被执行人。

笔者赞同对那些通过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者将财产挥霍一空等行为来逃避缴纳罚金义务的恶意被执行人,将其罚金刑易科为自由刑。

(二)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制度设计
首先是程序上的要求。

由于自由刑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性,在将罚金刑易科为自由刑时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性,防止此种易科制度的滥用。

法院必须在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缴纳措施后仍不能使罚金刑得以落实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替代性的自由刑。

例如意大利刑法典中规定了缴纳罚金的期限,只有在期限届满后法院才能签发未缴纳罚金易科监禁的关押令。

在缴纳期限届满前,如果被告人到庭并以书面形式表明他愿意选择立即关押的,法院可以签发关押令。

构建我国的易科制度应该吸收此种先进经验,在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自由刑前,必须要对其采取强制缴纳的措施。

例如规定强制缴纳罚金的期限,被执行人若在期限届满后仍不缴纳,且提交不出可以证明自己确因客观原因不能缴纳罚金的相关证据时,才可以决定将罚金刑易科为自由刑。

同时在强制履行期间内或者在期限届满时被判处替代性自由刑前,被执行人享有抗辩权,即被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因贫穷或者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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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
17.2011
抗力而丧失履行能力等客观原因才不能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时,司法机关不可以用自由刑来替代罚金刑,必须待客观原因消除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缴纳义务时才可判处替代性自由刑或者直接对其科以公益劳动来代替罚金刑。

其次是罚金金额与自由刑刑期转换的标准问题。

目前各国和地区对此规定不同,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日额罚金制,即直接在罚金日数与监禁天数之间进行换算。

二是直接法定监禁时间与罚金金额的换算方式。

三是将二者之间的换算方式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实现,只是规定了一定的换算限额。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吸收三种方式的优点而采用折中的方式,即规定二者量化的大体幅度范围,并赋予法官在此幅度范围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最终确定一个准确的换算点。

最后是易科自由刑刑期的减免问题。

被执行人在自由刑的服刑期间又自愿缴纳罚金的,其刑期是可以减免的。

将罚金刑易科为自由刑只是对那些恶意逃避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一种惩罚,是为了促使罚金刑有效执行而设置的替代性的措施。

因此在被执行人受到惩罚后自觉悔悟,愿意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时,易科的自由刑的刑期应予以相应减免。

在减免刑期的具体操作上,笔者认为应根据被执行人本应缴纳的罚金数额,减去已执行的自由刑刑期换算的罚金金额,剩下的是尚未履行的罚金数额,再根据被执行人愿意缴纳的罚金金额的多少,进行相应的刑期减免。

二、被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缴纳义务的能力的,罚金刑易科公益劳动。

(一)罚金刑易科公益劳动的必要性分析
笔者认为,区分被执行人不同的主观心态建立不同的易科制度尤为必要,对于那些确因贫穷或者发生了不可抗力从而丧失了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刑罚应当充分体现出其人道主义的关怀,这样比冰冷的监狱与严酷的刑罚更具感召力。

笔者认为,将罚金刑易科为公益劳动似乎是更好的解决方式,因为公益劳动较之劳役更具社会感化性,较之训诫更具实效性,而且社会对公益劳动也有很强的需求性。

(二)公益劳动适用方式上的具体规定
首先是对公益劳动的界定问题。

不同的国家对公益劳动有着不同的界定。

在我国可以将公益劳动界定
为一种直接服务于公益事业,不索取报酬的劳动,内容主要包括工农业生产劳动和各种服务性劳动,如参加秋收,植树造林,打扫卫生,帮助烈军属和残疾人等。

其次是公益劳动方式的具体操作问题,例如劳动的时间、地点以及待遇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对公益劳动的方式作出如下规定:对于公益劳动的期限可以根据罚金金额的多少规定相应的劳动时间幅度范围,并规定一个最长的劳动时间限额。

在此幅度范围内法官可自由裁量确定具体的劳动小时数。

具体的期限换算可以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人均收入水平为标准,从而将罚金金额换算成一定的劳动期限。

为减少公益劳动给被执行人带来的压力,可以不严格限制每日公益劳动的具体时间点,被执行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灵活安排公益劳动,只要被执行人劳动时间达到易科公益劳动所规定的时数要求,就视为罚金刑易科公益劳动的执行完毕。

对于公益劳动的地点,要以方便当事人为原则,宜安排在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若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应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尽管公益劳动在此种情形下仍是一种惩罚性的措施,但应保障善意的被执行人在进行公益劳动时的基本待遇,例如必要的休息时间,允许被执行人因合理事由的请假以及在法定节假日的正常休假等。

最后是罚金刑易科公益劳动的监督体制问题。

必要的监督体制的配合,可以促使该制度更好地贯彻落实。

这就涉及监督机关和监督方式的问题。

有人提出法院应该作为易科公益劳动的监督机关,因为法院是我国罚金刑的执行主体,因此作为罚金刑的替代性措施也应当由法院监督执行情况。

但是我国法院仍存在司法队伍人员稀缺的现状,当前法院无法满足作为公益劳动监督主体对人力的要求,因此让法院作为易科公益劳动的监督主体是难以实现的。

而且在我国目前的形势下,建立专门的公益劳动的监督组织似乎也不切实际。

故笔者认为应当由基层群众组织来担任此工作,例如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委会。

由于公益劳动形式具有基层性,与这些基本劳动密切联系的是一些基层性的组织,而且这些基层组织更具有监督被执行人进行劳动的时间和地理条件,因此充分发挥当地一些基层组织的作用尤为必要。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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