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与学生合同关系探讨
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摘要】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进一步增强,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纠纷层出不穷,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便成为众多学者研究和考察的对象。
本文从我国现存的有关两者法律关系的学说出发,进一步明析了两者间的多重法律关系。
【关键词】高校;学生;法律关系中国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学术界与教育界研究和争议的一个热点问题。
有关于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理论学说有以下几种:1.民事法律关系说。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当学校侵犯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时,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高校与学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说。
高等学校在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以及学生社团的组织和管理方面均具有自主权。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由此,高校对学生、教师等内部人员行使管理权力,从而形成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3.综合说。
该种观点主张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应包括公务法人与其利用者之间的公法关系。
公务法人与利用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公务法人的身份和地位。
4.特别权力关系说。
此观点认为“特别权力关系说构筑了以强者带动弱者的权利义务体系,应合了教育目的一致性和正当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公、私法多种救济,两者关系的复杂性,远远超越于一般行政法关系上的概括”。
“高校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处于从属地位,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地位具有相对不平等性,双方争讼方式特别性”。
5.教育法律关系说。
教育法律关系说是在否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提出的,认为两者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后的产物”。
笔者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应当简单的割裂,综合的看其内部关系可以分为三种,即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
法律法规可以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高校的行政权力主要表现在授予学生学位证书,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等等。
从行政法视角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从行政法视角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特殊而又重要的法律关系。
从行政法的视角来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属于公法关系,也就是行政法关系。
这种关系是指高校作为行政机关,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而学生则需要在高校的行政管理下接受教育和培训。
因此,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涉及了很多行政法方面的问题,例如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处罚、教育管理等。
以下将分别从行政法的角度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进行探究。
一、行政权力的行使高校作为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需要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
这种行政权力主要表现为高校对学生的入学、教育、评价等方面进行管理。
其中,最重要的是高校的入学权,这是高校最基本的行政权力之一。
高校需要根据学生的资格和能力,依法进行招生工作,并严格按照入学标准进行评估,保证学生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在学生的教育管理方面,高校也需要行使行政权力。
高校需要制定一系列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
同时,高校还需要对学生的课堂表现、考试成绩等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教育管理措施,如调整课程安排、给予奖励和处罚等。
二、行政处罚在学生的教育管理方面,高校对违反规定的学生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是指高校对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行为进行惩戒的行为。
它是高校管理学生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高校保证教育教学秩序的法律手段。
高校对学生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三种形式: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学籍。
对于轻微违规的学生,高校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高校可以给予严重警告。
而对于违法违纪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学生,高校可以直接撤销其学籍。
这种处理方式是高校为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而采取的最重的行政处罚手段。
三、教育管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了教育管理。
教育管理包括了高校对学生的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学生成长成才情况的评估、职业规划等方面的管理。
这些管理工作是高校的教育职责,也是高校维护自身声誉和管理质量的重要手段。
高校师生关系现状与发展探讨
高校师生关系现状与发展探讨近年来,高校师生关系一直备受关注。
高校师生关系的发展对于教育质量、学术研究以及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高校师生关系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发展前景。
首先,高校师生关系在当前的形势下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师生比例发生了明显的失衡,导致师生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变得困难。
另一方面,教育环境的变革使得师生之间的角色关系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传统的严师凛然、师长教育的方式不再适用于现代学生的需求。
此外,一些校园欺凌、权益保护等问题也影响了师生关系的良好发展。
然而,高校师生关系的发展也存在着一些积极的变化。
首先,高校开始重视师生关系的建设,并积极推动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
一些高校将师生关系纳入教学评估体系,强调师生互动的质量和效果,以提高教学水平。
此外,高校还加强了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了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为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打下了基础。
要改善高校师生关系,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高校应加强对师生关系价值的宣传和教育。
师生关系是高校教育的核心要义,必须让师生意识到相互尊重、平等互助的重要性。
其次,高校应加强师生沟通渠道的建设,为师生提供更多的交流机会。
例如,可以建立师生面对面的沟通平台,鼓励教师和学生定期进行交流,了解对方的需求和问题。
同时,高校还可以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在线互动平台、电子邮件等,方便师生之间的交流。
此外,高校也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其教育教学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以更好地与学生进行互动和合作。
在高校师生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高校管理层应树立正确的师生关系观。
高校应该建立平等、共赢的师生关系理念,推动师生之间的互信和合作。
其次,高校应注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尊重学生的选择和权益。
高校应帮助学生发展个性、培养创新能力,并提供多样化的学习资源和发展机会。
此外,高校也应加强对教师的激励和评价机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学术造诣。
高校与学生的合同关系
由于教 育合 同的特殊 性 ,其可 以被 分为很多 阶段 ,从 高 校发布招生 信息 ,到 学生在校期 间的培 养、学籍 、参与高校 活动等等 。因此 ,从法律 层面充分研究 分析教育合 同的缔约 过程 ,并且认 识各个阶段 的行为性质 ,进 而明确教育 合同的 缔 结形式和 内容 ,对规 范双 方当事人 的行 为,促进教育 事业 的健 康发展至 关重要 。有 学者认为 ,高校 发布招生信 息的行 为是邀约邀请 ,把学生 的报 考行为视为 要约,而把 高校 向学 生发 出录取 通知书的行为视作承谮 。但 我们认 为这样的分类 似乎太 过简 单、概括 。仔细梳理高校招生的过程后我们发现 , 高校 与学生的缔 约行为包括 四个 阶段:高校 发布招生信 息、 学生报考 、高校招 生录取 并发放 录取通知书和学生入学报到 。 这四个过程是一个 形成合 意的过程 ,也是一个 形成合同过程 这一过程 充分体现 了高校 与学生 的意 思 自治性 。对 于各个阶 段 的正确定性 ,直接关系 到学生与 高校 间是否发生法 律关系 和发 生何种 权利义务关系的 问题 。 1 、发布 招生信息。一般认 为,高校发布招生信 息与商业 广 告的性质相 似 ,依合同法原理应 当视 为邀约邀 请。但事 实 上 ,招 生信 息中,高校 一般 会对 高校 的基 本情 况,专业 设置, 招生 人数 ,报 考资格 ,学 费以及学生入学之 后的种种 待遇等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事项进行 概括 说明 ,有些高校 还对升学 率、就业等敏 感问题 做 了宣传和 允诺 。如此详尽 的信 息表述 已经 达到 了构 成要约 的要求 ,如果 高校 违背诚实信用 原则 ,不对 信息 的真 实性 负 责 ,这样 不仅 会大 大扰 乱社会秩序 ,还给学 生带来难 以弥补 的损失 。故有 学者建 议 ,如果高校 的招生信 息具备 了未来 合 同的主要条款 ,则可 以作为要约对待… 。更具体的来说 ,还 可 将招生过程拆 分为 两个 部分来看 待,高校发 布招生广 告的行 为和学生报考 的行 为构 成教育合 同的预约合 同,高校发 出录 取 通知书和学生入学报到 的行 为构 成教育合同的本约合同… 。 我 们认为 ,从 民事法律 的角度 出发 ,将双方摆在 同等法律地 位 考量 ,认 为高校和学 生的缔约 是预 约和本约 的观点厘清 了 高校 与学生之 间关系 的本质 ,很好 的定性 了招生 过程 中的 四 个 阶段 ,从 民法的角度 出发极大地方便 了招生 工作的开展 , 对 于实践中招生工作的执行有极大 的意义 。至于有学者指出 , 高校 的招生并 非纯粹 的市场 行为 ,招 生过程 中所渗透 的招生 权 力的性 质决 定 了其 中含 有一 定的行政 法律 的性质‘ 在下 将 问题 ( 高校与学生行政管理关系 )中讨论 。 2 、学生报 考阶段 。按 照上 述观 点 ,如果将高校发布招生 信息 的行为看做是 预约合 同的要 约 ,那么 学生的报考就 是预 约合 同的承诺 。此 时 ,预约合 同的达成对 高校的约束在两 个 方面 :一是如果学 生报考 了该校 ,则 高校应 当对其进行 公平 的考核 。但 是如果 高校不执行 公平考核 ,不仅构成 了对预 约 合 同的违 反,更甚者 可能侵犯 了学生 的基本权 利— —受教 育 权 ,此 时,我们认 为有 司法介入 的必要 。这 是保证高校 自主 招 生权力 的正当行使 、防止腐败现 象的必要举 措。在考核完 毕后 ,如果 学生的分数 上线 ,高校 与该学生 的关系则进入 了 为缔结本约而磋商关系 ,此时 ,如果高校出于对专业的要求 , 同等情况下优 先录取某 学科成绩更 高的考生而 不严 格按照 总 的分数排名来录 取 ,这 是高校的招生 自主权 ,不应 当随意加 以干涉 。但是 ,如果学 生符合 了入学 条件而不给予 其入学 资 格 ,这 无疑是对预 约合 同的违反 ,应 当承 担责任 。至于学生 是否 与高校进行本 约合 同的磋 商 ,按现在 通行 的做法来 看 , 学生享有 选择权 ,即使收到 了录 取通知书 ,学生仍然有 权决 定是否入学 。
浅论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解决
切 需要解 决的一大问题 。 尽管学生宿舍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 在学 但
也就 成 了学 生 在校 基 本 生 活 的 私 校方具有教育执行主 体的资格 , 属于授权执法主 体。。 管高校 的行 校 收 取 学 生 的 住 宿 费 让学 生 入 住 后 , 尽
的 行政 管 理 职 能存 在 于 教 育 管 理 中 , 高校 和 学 生 间存 在 行 政 主体 和 行 检查 , 也有权 安排 不特 定的人到各个学 生宿舍进 行检 查, 检查的时间
政相对 人的关系 , 一种纵 向的管理关系 , 是 即服从 与被服从 的关系 。 他们问的关系的调整 , 适用 行政法 范畴 的相关法律 。
政管理职能在弱化, 它依然享有国家赋 予的行政 管理权力 , 享有 国家 人 场所 , 学生拥 有隐私权的私密空间, 是 学生享有在宿舍 内的活动不
赋 予 自主 管 理 权 。高 校 对 管 理权 的 实施 , 是对 行 政 权 力 的执 行 , 有 具 受干 扰 和 隐私 不 受侵 犯 的权 利 。 了 加 强 管 理 , 校 自行 拟 定 了 学 生 为 学
管 理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与 责任 。
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类 , 一类是纵向的服从与被服从的 关系, 另一类 是横 向的平等 主体 问的 自由合意 的关系 , 即契约关系 。
虽然学生的某些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 了实现, 但是在高校的管理
普通高校实行并轨招生 , 学生 自费就学 , 自பைடு நூலகம்择业, 学校在其中扮演着 中存在着其他的问题, 现就学校管理 中与大学生权利冲突最大的几个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作者简介 : 雷玉德(16 一 , 9 6 )江苏宜兴人 ,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法律 系讲 师 , 法理学硕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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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目 我国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事项很 多 , 前 一般 正是世俗权力对大学理想 的一种有限的容纳。 据此 , 自治关系说 ” “ 认为 : 大学师生不仅是一个 可分为五大类 : 一是利用物管理 , 包括对宿舍 、 教学设 施、 图书馆 的管理 。 二是学籍 管理 , 包括对学生资格 、 抽象的知识共 同体 , 也是观念 、 职业 、 社会地位 、 信誉 等各方面 的一个利益共 同体 ; 大学 生们动辄状告 “ 母 身份的管理 ; 入学与注册 ;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 升级 校 ”是一种对传统文化价值的伤害。 , 师生之 间的矛盾 与 留、 降级 ; 转专业与转学 ; 休学与复学 ; 退学 ; 考勤与 与纠纷应当“ 笔墨官司笔墨打” 即诉诸 内部申诉的方 纪律 ; , 奖励与处分 ; 停学 ; 毕业 。 三是奖 、 、 贷 助学金管 式来解决 , 而不应当诉诸法庭。 ’ 理。 四是学生社 团管理。 五是校园秩序和安全管理 。 以
中图分类号 : F - 5 D O- 2 0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2 3 4 (0 6)3 0 1— 4 10 — 2 0 20 0 - 1 3 0
在我国的高校管理 中, 从严治校 的理念受到普遍 脱离法制 的乐园 。 因此 , 2 0世纪 6 0年 以来 , 教育契约 推崇 。 而, 然 进入 2 世纪 9 0 0年代 以来 , 各地 出现了层 关系理论应运而生。 出不穷 的学生状告学校或教育部 门的诉讼 。这表 明, 按 照“ 契约关系说” “ ,教师( 代表学校—— 笔者注 中国的高等教育面对一个逐步发 育成熟 的市场体 系 解 ) 与学生不仅仅 是教育者与受 教育者 的关 系 , 而且 和逐步健全的法治环境 ,正在开始发生深刻变化 ; 是一种消费与被消费的合 同关系”【 高 。】 l 近年来我 国高等 等学校的学籍管理权和学生的个人利益发生了冲撞 , 教育逐步提高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 , 加大社会和 也显示出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 系的复杂性 , 居民家庭对教育成本承担的份额 , 建立起新 的合理的 以及我们对其进行重新思考、 定位的必要性。 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 表明高校与学生( 家长 ) 间建立 之 起了对等给付关 系 , 高等教育 已经成为人们 的一种服 务消费 ; 同时 , 民办高等教育的崛起 , 经济发达地 区的 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诸说 中心城市办大学 ,以产业方式运作 的教育集 团的兴 起, 国有 民办二级学院的创 办 , 公立大学 民营化等。 这 1 . 权 力关 系说 特别 表 高校在依教育法律法规或高校规章对学生进行 些面向社会大众 的办学模式的出现 , 明高校与学生 之间建立起 了平 等的契约关系 , 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事 管理时 , 以公法主体 的身份而存在 , 是 高校依据国家 赋予的提供教育服务并进行管 理的公法职能行使 特 法 律 关 系 。
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等学校法律地位之界定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比较认识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之厘定高等教育的双重属性①——社会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是不可分割的,个人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实现,是个人获得和提高社会生存能力的必要条件,同时每个公民智识与能力的提高,对于整个社会的进步亦具有普遍促进作用。
我国《高等教育法》同样确认高等教育关涉社会公益和个人权利两个方面,该法第 5 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9 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 条揭示了高等教育的公益性,第9 条阐明了接受高等教育是公民个人的一项社会权利。
为了保障高等教育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的全面实施,世界各国无论教育体制如何,无论是以私立高校为主,还是以公立高校为主,均确认高等教育系具有公共性质的事业。
高等教育具有社会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的双重属性。
2. 1教育合同的性质分析当前有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教育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
理由主要有三点:1)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的管理权属于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权力,因此相对于受教育者而言,教育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与受教育者订立的教育合同是行政合同。
(2)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订立合同,不是为了自己利益,而是为了公共利益,所以教育合同是公法性质的合同即行政合同。
(3)教育机构对合同的履行享有优益权即优先处分权,例如:当受教育者违纪时,教育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处分,甚至责令其退学、开除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或学位证书。
(4)公办教育机构与哪些人、多少人订立教育合同,通常由教育行政部门事先拟定,其与受教育者之间无缔约的自由,因此有的学者只承认民办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才是民事合同关系,公立教育机构签订的教育合同均为行政合同。
[9〕蒋少荣.普通教育合同立法的必要性和应注意的问题.教育评论,1999. (2):47从表面上看,“行政合同说”赖以支撑的上述理由确有说服力。
试论公立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视角
随着高校 自 主管理权的不断扩大 。 被管理者的权利受到影响和限 主办学” 按照章程 自主管理” 和“ 权利 的确认和维护, 可以理解为法律 制的情况时有发生。特 别是 高校行使 自主管理权 因与学生依法享有 对于高校作为一种公法人内部“ 特别权力关系” 的确认和 肯定 。现实
是其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地位区别来看, 高校与学生又是管理与被 是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 , 学校对学生管理, 长期以来也被归
管理的关系,即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一般 由高校的章程和规 则加以规 范, 法律规定学生应遵 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 关系是一种复杂 结构 的法律关系, 其中既包括隶属型法律 关系 , 包 又 括平权型法律关 系。 但隶属型法律关系, 即法律关系主体双方 的法 律 地位不平等是其主要特点 。 即使在高校 与学生的平权型法律关系中,
的权利相冲突而对簿公堂的现象 日益增多。 它引发一个共性的 问题 , 即如何界定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 这是实现高等学校 的学生管理适应 法治社会走 向现代化的基础理 论支架 。 长期以来在 中国, 由于学校从 未面临行政诉讼的风 险, 因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关系还 是行政关系, 是内部行政 关系还是外部行政关系 。 以前无人 问津。对 中高校处处存在特别权力关系的印记 , 特别权力关系制度一直为我们
律处分如不服 , 只能通过向有 关部 门申诉解决 , 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明显将学校对学生 的纪律处分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之 外。教育部 2 0 0 5年颁布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规定, 对犯 有错误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 的种 类分为: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显然 , 国高校 我 与学生之间关系 , 既不 是普通的民事关系, 也不是普通的行政关系 , 而法规授权 , 高校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组织 , 行使特
学生参与高校管理权(参考Word)
1.1学生参与高校管理权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权力(以下简称参与权)是指学生作为学校的成员,依照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在一定程度上与学校领导和其他管理主体分享管理权、分担管理责任,通过多种方式和身份直接或间接参与学校管理事务,包括决策、执行、监督等,以推进学生民主意识与能力提升,维护学生群体的自身利益,促进高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的权利。
[7]目前学生参与权作为一种教育理念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高校也不断朝着接纳学生参与管理的方向发展。
在我国,随着“依法治校”和“以学生为本”等理念的不断推广,高校管理中的“学生参与权”近年来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2]在讨论学生参与高校管理之前,有必要对这种权利进行分析。
1.1.1学生参与权的法律解释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学生参与权的法律性质取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李沫认为,应该被界定为行政法律关系,两者之间发生的平等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契约关系。
行政契约具有行政性、法定性和合意性。
体现在学生和高校之间:首先高校是依公法设立的承担高等教育职能、享有一定公权力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法人,因而行政性及法定性明显;其次,高等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不具有强制性,通过高校发布招生简章、学生填报志愿直至学生被录取并报到注册,高校和学生之间就建立了合同关系——学生有义务缴纳学费,遵守规章制度,接受服从管理;学校有义务提供学生完成学业所需的相应服务和保障,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颁发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虽然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是二者的契约关系仍然明显,即具有合意性。
[3]既然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那么,高校的管理行为便属于行政行为,而学生的参与权利则属于行政参与权。
在现代行政程序中,参与权是指相对人有效地参与行政管理过程并能影响行政决定作成的权利。
高校学生参与权则是指作为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学生享有的有效参与高校事务管理过程,并能影响高校管理决定,尤其是影响自己决定的做出过程的程序性权利。
高校学生的合同式管理及实践
规 范 ,必须 经 被管理 者 学生 的 同意 ,管理 合 同才能
一
5 9 一
章 ,但 内容 是原 则性 的 ,不够 具体 。高 校有 关学 生 管 理 的规章 制度 一般 在 以上这 两部 规章 基础 上 自行 制 定 。但学 校单 方制 定 的管理 学生 的规 章 制度 ,往 往 从有 利 于管理 的 自身 利 益 出发 来 确 定 管 理 规 范 , 较 少考 虑学 生 的权利 。这 些规 章制 度是 典 型的命 令 式 管理 规范 ,学 生执 行起 来往 往有 抵触 情绪 。一 旦 学 生违 反 了规 章制度 ,学 校依 据规 章制 度 对违规 学
了 自己 ,既 “ 学到 了知 识” ,又 “ 学会 了做 人” ,学
、
合 同式 管理 的意 义
生 的 主体 意识 和责 任感 也 明显 增 强③。
( 二) 通过 合 同式 管理 可 以赋 予 管理 规 范 法律
约 束 力
( 一 ) 合 同 式 管 理 的 签 约 过 程 是 法 制 教 育 生 动
高 教 研 究 Biblioteka 现 代 教 育 科 学 M ODERN EDUCATI ON S CI ENCE
2 0 1 3年 第 3期
校 学 生 的 合 同 式 管 理 及 实 践
高
[ 摘
周金 坤
吕 美进
要 ] 高校 对 学 生 的合 同 式 管 理 是 有 别 于传 统 命 令 式 管理 的 一 种 新 型 管 理 模 式 ,是 生动 而 有 效 的
深 入 而产 生 的一种 对学 生进 行管 理 的有效 方法 。合
成 立 ,未 经学生 同意 的管 理规 范不 是合 同式 管理 规
试析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奖励 、 分权 , 五项 规定 的颁 发 学业证 处 第 自治 范 围。高校 自主办 学或 大学 自治要 受 到“ 律 学 籍 管理 、 法
保 留原 则” 的限制 。
书权 , 六项 规定 的聘任 教 师及 奖惩 、 分权 等 , 第 处 具
寻找。
~
展 的急剧变 动无 疑加大 了这个 矛盾 。 具体 在高等 教
育立 法领域 , 由于社 会发 展突然 演绎 出新 的利 益纵
是现代 社会利 益关 系的复杂 性 。 国改革 开 我
横交 错 的社 会关 系 , 立法 出现 了缺位 、 错位 或 越位 , 必然 导 致 法律 在 调 整 社会 关 系 时 的不 协调 、不适 应 , 为增加 了高等教 育法律关 系 的复 杂性 。 人 2高校 与学生 之 间法律 关 系的性质 分析 . 目前 我 国高等 学校 对学生 的管 理事 项很 多 , 一 般 可分 为五 大类 : 一是 利用 物管理 , 包括 对 宿舍 、 教
的私 法主 体 。不 仅如 此 , 公法 主体除 了参 与公 法关 资 格 、 份 的管理 ; 身 入学 与 注册 ; 绩考 核与 记载 办 成
升级 与 留 、 级 ; 专业 与转学 ; 降 转 休学 与 复学 ; 退 系, 往往 还参 与私法关 系 。如财 政部 发行 国债 就 是 法 ; 考勤 与纪律 ; 奖励 与处分 ; 停学 ; 毕业 。 三是奖 、 公 法 主体 的私法 行为 , 但财政 部 总体 上仍 然是 公法 学 ; 主体 。同时 , 些传 统上 的公法 主体 却逐 渐演 变 为 贷 、 某 助学金 管理 。 四是 学生社 团管理 。 五是 校 园秩序
2o 年 1 08 2月
无 锡 商业 职 业 技术 学 院 学报
高校与学生间之合同关系论要
高校与学生间之合同关系论要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且还有大量的包括合同关系在内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
认清高校与学生之间诸如教育、住宿、餐饮等合同关系的存在及其特征无论于理论抑或实践都有积极意义。
为避免无谓的争议,应将教育合同作为典型合同纳入《合同法》之中。
[标签]高校学生合同关系教育合同近年来,尤其是从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开始,由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不断被诉诸法院,因而理论和实务界开始关注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问题。
从当前各地法院所受理的有关案件的性质来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是行政诉讼。
由此也就产生了对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一种误解,即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只存在行政法律关系。
我们认为,随着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私人办学的兴起和后勤社会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必将呈现出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在内的多种法律关系共同存在的局面。
因此认清高校与学生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体现平等、诚信的合同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高校与学生间之法律关系辨析当下,对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理论界还未尽一致。
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宪法关系说。
此说认为,在我国由于高校可以看作是政府的所属机构,因此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由宪法所规范和调整的。
(2)民事法律关系说。
该说指出,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
一方面,学校向学生提供教育、住宿、饮食等一系列的服务,另一方面,学生选择某一高校,就等于接受了该高校所发出的要约。
(3)行政法律关系说。
该说认为,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高校是法律授权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依据《教育法》第28、29条之规定,高校享有依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
(4)特别权力说。
该说源于德国。
此说先把公权力行使关系分为一般权力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然后认为特别权利关系就是指包括高校在内的机关、事业组织或公立设施的内部管理关系。
正确处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
正确处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作者:冯洲静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作者简介:冯洲静,云南普洱人,沈阳师范大学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沈阳师范大学职业技术学院,辽宁沈阳110034【摘要】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属于社会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随着法治社会的深入,高校的管理工作不可避免的要参与到这种社会管理制度当中,这给高校管理工作的进步和学生权利的维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模式。
高校在管理工作的变革中,正确认识高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法治社会下建立管理制度的根基。
在法治社会中,正确厘清高校和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管理工作的基础。
【关键词】高等院校;学生管理;法律关系一、高校的性质高校作为法人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已经为法律和社会所认可,可高校就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法人,观点各异。
(一)国外关于高校法律性质的规定在国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学界也有不同的观点。
在英美法系中的英国,高校设立的根据是判断高校性质的标准,如果高校设立的依据是法律或者国王的特许状,作为自治团体的高校就是公法人——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否则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美国则把高等院校院校作为第三部门①,介于政府和营利性部门之间,为了社会公益和社会稳定从事政府和盈利性部门无法从事的事业。
大陆法系则将高校定义为公务法人②,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关于公务法人的定义当中,他们将公务法人定义为从事行政管理职能的非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在大陆法系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情况下,大陆法系学者认为,公立大学作为公务法人具有行政主体的性质。
(二)国内关于高校性质的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对高校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了管理制度的混乱和学生权利保护的缺乏。
尤其是在高校管理工作与学生权利冲突的情况下,高校的管理工作怎样进行,学生权利如何维护成了一个现实的问题。
由于法律观念的增强,学生将高校诉诸法院案件的增多,使得人们对于高校的性质获得了更清晰的界定。
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刘洪涛内容摘要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近年来争议颇多的问题,如何对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进行准确定位对解决这一问题至关重要。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划分,公立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对此并无争议。
在纵向关系上,公立高校通常被界定为行政组织的一种。
法德等国的行政法理论普遍存在着公务法人的概念,倾向于将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定位为特别权力关系。
我国行政法沿袭这种理论,创设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模式下制订的高校内部规则不具有可诉性。
另外,我国高校内部管理规则普遍将特别权力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杂糅在一起,十分不利于学生权益的维护。
本文以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行政色彩的特别权力关系以及不具有行政色彩的民事关系为脉络,着重从维护学生权益的角度以崭新的视角来审视定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关键词:公务法人特别权力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高校内部规则AbstractThe relation between university and students is a widely controversial problem, realizing the nature and legal position of universities is vital to solve this problem. According to <>, universities belong to public welfare institute, looking form administrative angle, universities belong to administrative subjects. There is the noun “Public interests legal person” in Germany and Frances’ administrative theory, they tend to describe the relation as “special power legal relation”, which the theory of china has inherited and created the theory of “internal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 under which the regulations made by universities can’t be suited in court. Furthermore, the regulations of universities often confuse the special power relation with civil law legal relation, which is a barrier to advocate students’ rights. The article focuses on sp ecial power relation and civil legal relation, describing the legal relation between universities and students. from the new angle of being responsible for students’ rights,一﹑公立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一)我国理论界对公立高校性质及法律地位的定位我国《民法通则》以是否营利为标准,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其中非企业法人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关于大学生合同观念的法制思考
关于大学生合同观念的法制思考大学生合同观念的法制思考引言:大学生作为我国的未来希望和重要资源,其合同观念的培养和发展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大学生合同观念的培养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法制的角度出发,对大学生合同观念的现状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
一、大学生合同观念现状分析1.1合同观念的定义和重要性合同观念是指个体对于合同的理解和认知,包括合同的基本概念、法律效力、履行义务等方面。
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劳动力的主体,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经常会与他人签订合同,因此具备合同观念是至关重要的。
缺乏合同观念的大学生容易陷入合同纠纷中,损害自身权益,也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一定的不稳定性。
1.2大学生合同观念的现状当前大学生普遍存在合同观念的薄弱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基本的合同概念和法律知识;(2)对于合同的法律效力和规定存在模糊认知;(3)在签订合同时缺乏谨慎和权益保护意识;(4)对于履行合同义务缺乏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大学生合同观念培养的法制思考2.1 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注重法制教育是培养大学生合同观念的基础。
学校应该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和教育,使学生了解合同的基本要素、法律效力以及相关的权益和义务等内容。
通过法律课程的开设,学生可以了解到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帮助他们建立正确的合同观念。
2.2 大学生实践经验的培养除了课堂教育,学校还应该注重提供实践机会,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合同处理能力。
可以通过开展实习、社会实践和创业课程等,让学生亲身体验合同签订和履约过程,增强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对于合同的认识。
2.3 强化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的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培养大学生的合同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可以设立合同纠纷调解中心,提供专门的法律咨询和纠纷解决服务,及时解答学生在合同签订和履约过程中的问题,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2.4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社会各界应该加强对于大学生合同观念的监督和引导,通过媒体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对待合同问题。
浅谈高校合同管理体系构建原则
浅谈高校合同管理体系构建原则【摘要】本文主要从高校合同管理体系构建原则的角度进行探讨。
首先介绍了高校合同管理体系的重要性,指出了构建原则的意义。
随后详细分析了合规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和灵活性原则三大构建原则。
最后总结了高校合同管理体系构建的必要性,并展望了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阐述,可以更好地指导高校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促进高校管理体制的现代化和科学化。
【关键词】高校合同管理体系、构建原则、合规性、科学性、灵活性、必要性、未来发展方向、总结、研究背景、研究意义1. 引言1.1 研究背景高校合同管理体系构建原则涉及到高校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高校作为教育和科研机构,合同管理体系的构建对于保障合同的执行和维护高校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高等教育体制逐渐完善,高校之间的合作交流日益频繁,因此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成为高校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高校的发展,合同管理不仅仅限于教学合同,还包括科研合同、人才引进合同等多种形式。
如何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体系,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已成为高校管理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研究高校合同管理体系的构建原则,有助于为高校管理者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进一步提升高校合同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深入探讨高校合同管理体系的构建原则,不仅有利于高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也有助于提升高校整体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1.2 研究意义高校合同管理体系构建对于提高高校管理效率、规范高校内部运作、保障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高校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能够有效整合和规范高校的合同活动,提升高校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
构建合同管理体系能够促进高校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增强高校整体的合作力和竞争力。
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也有助于识别和规避风险,确保高校合同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高校合同管理体系的完善还能够提升高校的品牌形象和信誉,吸引更多合作伙伴和投资方的关注和信任。
浅谈高校合同管理体系构建原则
浅谈高校合同管理体系构建原则高校是培养人才的重要阵地,合同管理是高校管理的核心之一。
建立一个科学、规范、高效的高校合同管理体系,对于推进高校管理现代化、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高校合同管理体系构建的原则进行探讨,以期在高校管理实践中发挥指导作用。
一、依法合规原则合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高校合同管理涉及多方合同主体,包括校方、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等,因此合同管理应注重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各类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科学规范原则合同管理应该建立科学规范的运作模式,包括规范的合同内容、规范的合同签订程序和规范的合同执行流程等。
高校合同管理中应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合同的基本要素、签订程序、履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范,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三、人性化原则高校合同管理应注重人性化的管理,充分尊重合同主体的权益,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校方在与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签订合应注重平等互利原则,注重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合同条款,使合同更加符合各方的利益需求。
四、风险防范原则高校合同管理中应注重风险防范,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机制。
合同管理应注意合同风险管理,包括对合同的合法性、可靠性和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从源头上避免合同风险的产生,确保合同执行的安全可靠性。
五、信息化原则高校合同管理应注重信息化管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合同的全流程管理和跟踪,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六、透明公开原则高校合同管理应注重透明公开,确保合同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建立健全的合同信息公示机制,将合同相关信息向校内外各方面公开,接受各方监督和检查。
应注重加强对各方的合同培训,提高合同管理的专业性,保证合同管理工作的公正性。
高校合同管理规范化路径建议思考
高校合同管理规范化路径建议思考新时期,随着高校教育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开展高校合同管理过程中,应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管理实践与创新研究,从而全面推进高校合同管理规范化水平,为高校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有效保证。
本文分析了高校合同管理内涵及其特点,总结了高校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以及相关规范化管理措施。
一、高校合同管理内涵及其特点高校合同是以高校为法人,与其他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相关组织,基于公平和自愿等原则签订的协议。
一旦签署法律合同,便同步产生了法律效力。
合同主体均需严格依据合同的约定条款执行相关工作,如果有任何一方违背了合同约定,便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高校的合同管理工作是高校在法律的指导下,依据既定的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对合同关系进行的组织、协调等工作,从而捍卫合同主体的合法利益,并在出现合同纠纷时能够妥善处理,避免发生违法行为,保证顺利履行合同内容。
可见,高校合同管理工作的实施效果直接关系到高校所开展的各项活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当前,高校签署的合同类型主要为商品买卖、建设工程、联合办学、科技服务、债权债务、捐赠等多种类型,上述合同广泛涉及经济事项。
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并不涉及经济的合同类型,如人事管理、知识产权等合同,充分体现出高校的教学、科研与服务职能。
与一般性的企业相比,高校所使用的合同类型较多,涉及的金额较大,需多个部门共同参与,这决定了高校的合同管理工作具有明显的特征。
二、高校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从内容来看,高校合同具有明显的高校特征,其紧紧围绕教学、科研与服务的职能来完成硬件的建设与维护、设备采购、技术研发、房产租赁等经济活动,以市场化的模式进行操作,通过合同方式在高校和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建立了权利与义务关系。
对高校的合同进行管理,需围绕上述合同类型实施。
在具体开展合同管理工作时,需高校的不同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其程序性较强,合同的审查和执行均由不同的部门完成,具有高度的分离性特征。
如高校签署的采购合同,通常需物资的需求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经由领导审批后交到采购部门形成计划。
高校与学生的合同关系
高校与学生的合同关系
舒浩为
【期刊名称】《法商论坛》
【年(卷),期】2011(000)001
【摘要】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指出:“不是公法而是私法才是各民族政治教育的真正学校。
”而私法中与高校和学生之间关系契合最紧密的,莫过于合同关系。
本文要论述的教育合同与一般的合同不尽相同,有一定的复杂性;二是学生作为普通的公民,在私生活上与高校之问的权利义务火系也表现得较为复杂,如通信、安保、餐饮、住宿等等,这些都毫无疑问的属于合同关系调控的范畴。
因此,以下将从教育合同与佳宿、餐饮等合同两个大方向来论述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总页数】2页(P131-132)
【作者】舒浩为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相关文献】
1.高校与学生行政合同关系分析
2.试析高校与学生的民事合同关系
3.高校与学生行政合同关系分析
4.高校与学生合同关系探讨
5.高校与学生间之合同关系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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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与学生不完全契约关系研究——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分析的开题报告
高校与学生不完全契约关系研究——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分析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在当前中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情况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契约关系逐渐成为研究的热点。
由于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不完全契约关系,即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完全预测所有未来情况,因此,高校和学生的合同关系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与不确定性,个别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纠纷和不满也时有发生。
因此,研究高校与学生之间不完全契约关系的本质和影响因素,对于维护高校和学生之间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校和学生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研究内容本研究旨在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出发,深入分析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不完全契约关系的本质、影响因素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契约关系特点及其不完全性;2.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高校与学生的不完全契约模型;3. 影响高校与学生之间不完全契约关系的因素分析;4. 针对高校与学生不完全契约关系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以及定性研究的方法,具体内容如下:1. 文献研究方法:通过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契约关系及其不完全性进行分析。
2. 案例分析方法: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合同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从而探讨不完全契约的影响因素。
3. 定性研究方法:通过对高校与学生之间进行深入访谈,了解他们的真实情况,进一步分析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契约关系,从而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的参考。
四、预期研究结果本研究预期能够深入分析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不完全契约关系,发现不完全契约的本质和影响因素,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合作关系提供良好的参考。
同时,针对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不完全契约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为高校与学生之间建立更加稳定的合作关系提供重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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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与学生合同关系探讨近年来,高校与学生之间各类法律纠纷不断,双方“对簿公常”时有发生。
随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日益增加和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法律问题将愈发突出。
因此,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种类和特点,特别是要认识到高校与学生之间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这对于规范高校管理行为,防止高校“身份错误”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改善高校学生管理机制尤为重要。
[标签]高校学生合同关系平权因为,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这已不是什么不可思议的事情了。
继田永案之后的刘燕文案、余丹丹案……直至前不久重庆某高校女生因怀孕被学校开除引起的行政诉讼案,可谓此类案件“风起云涌”。
但通览这类案件,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这些案件基本上都是因学校行使自主管理权,处理违规违纪学生,而被学生认为侵害了受教育权,乃至名誉权而引发的“侵权”案件,学生方意在追究校方的侵权责任。
然而,当我们再细究下去,认真审视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以及构建这些关系的基础时,我们似乎应当意识到高校还面临着一个更大的法律风险“暗区”——高校与学生的合同纠纷及其违约责任。
随着高等教育的属性、规模、运作方式等方面发生的体制性、结构性变化,这种风险正越来越逼近,越来越显化。
一、合同关系是高校与学生之间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当今社会,大学要生存和发展必须处理好诸多关系。
从外部来讲,必须处理好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因为政府政策与社会认同,会对大学产生深刻的影响;从内部来讲,首先要处理好与学生的关系,“教育教学以学生为本位”毕竟已成为当今社会之共识。
然而,要正确处理好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必须首先准确界定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性质,否则,大学的一些“不得要领”的举措,往往会招来诉讼之累。
1.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法律关系法治社会,在高校与学生诸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是法律关系.因为,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受教育权,而公民教育权的实现,无疑主要是在学校这一特定场所完成的。
因此,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须通过一定“法律事实”使其与学校建立起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此,作为法律关系一方的公民又获得了一种新的身份——学生。
学生与学校围绕着教育权的实现,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形成了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
可见,没有法律关系的构建,公民的受教育权就难以实现。
而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则有赖于其与学校法律关系的建立。
2.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高校与学生之间存有何种形态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双方主体权利义务有何特点?这些问题是正确处理高校与学生关系的关键所在,也是当前高校很不明了的问题所在,同时,也是高校频频“失手”,招致官司缠身的“症结”所在。
对此,学者们有不同的概括。
徐显明教授认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有三种;一为宪法权关系,二为行政权关系,三为民事权关系。
并指出:“现在,在处理学校与学生关系时,学校往往只注重行政权关系,而忽略其他两种关系。
”秦惠民教授则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基础,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复杂结构的法律关系,其中既包括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包括平权型法律关系。
但隶属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是其主要特点。
即使在高校与学生的平权型法律关系中,仍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关系,学生依然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权利。
否则,高等学校有权依据自定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权利,直至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的法律地位。
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不是普通的民事关系,也不是普通的行政关系,而是具有特别行政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
而蒋少荣先生根据学校的性质和教育层次的不同,把公民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分为三种:一是行政法律关系,存在于国家举办的义务教育中。
二是准行政法律关系,其一般发生在公民与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机构之间。
这种法律关系,从形式上看由意思表示设定,实质上并不完全由意思表示决定,学校和公民的意思表示在很大程序上都要受制于国家的规制。
因此,处在这种法律关系中的公民受教育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介于公权性质的社会权和民事性质的合同权利的权利。
三是合同性的法律关系,包括两类,一类是存在于公民与国家举办的学校之间的委托培养法律关系,另一类是公民与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之间涉及受教育权的法律关系。
梳理以上观点,再结合高校现实,我们可知:第一,高校和学生之间法律关系不是单一的,而是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层面的复杂体。
第二,高校与学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在理论上获得“特别权力关系”的支撑,在制度层面上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授权,是政府委托学校管理学生的表现。
第三,高校与学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是基于一方面学校作为办学实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机构,其本身就是民事主体之一,另一方面,办学属民事活动范畴,招生与报考均为学校和学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学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从两方面来理解:一为普通民事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作为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无异,如学生所享有的通信、私生活等自由,以及人格权、财产权等权利。
二是以教育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即合同法律关系。
第四,学校具有“双重”身份,在不同场景下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其既与学生之间存有以管教权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法律关系,又与学生之间存有以教育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正确界定其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对正确处理学校与学生关系极为重要。
3.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主要为合同法律关系纵然,高校与学生之间存有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从学生与学校构建法律关系的基础、目的、过程、内容等方面来看,主要为民事法律关系,而其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合同法律关系。
首先,从教育的社会定位和基本属性来看,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将教育作为一种产业、商品或服务的观点深入人心,并已进入立法层面。
如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规定的服务贸易就包括教育在内,许多WTO成员国都把开放教育市场列入了自己的承诺表。
我国非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育制度的放弃,学生开始缴费上学的实行,表明“教育”已具有“商品”的属性,学生缴费上学,实则就是有偿接受“教育服务”,这不能不说教育消费已成趋势,而这种“教育服务”的有偿提供与接受,正是基于合同联系起来的。
第二,从学生上学的目的来说,旨在实现其受教育权,而非追求被“管教”。
学校与学生以管教权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在以学校与学生教育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的基础上,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授权“附加”的。
第三,从高校、学生关系形成的过程来看,从招生、报考、录取、注册,这是一个形成合意的过程,亦即订立合同的过程。
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高校与学生的意思自治性.第四,国外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如美国的合同论认为,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有合同性质,高校与学生签署的合同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都可以成为界定彼此权利义务的合同或准合同文件。
在合同论的指导下,美国法院运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来广泛地解决高校与学生关系中的争端。
二、高校与学生合同关系的主要特征高校与学生的合同关系,较之于其它合同在合同成立、形成、构成、内容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以至于往往被人们忽视了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或不被认为是一种合同关系。
这就需要我们认真清理高校与学生的各种合同关系,概括其基本特征。
1.合同形成过程环节较多一般商务合同从表意到合意,经过要约和承诺即可完成,中间环节较少,每一个阶段操作场十分规范。
而高校与学生的合同(这里仅就入学合同而言)订立的中间环节较多,周期较长,其中有些环节还有政府的介入(如招生人数、专业和条件,提档分数线的确定、调整等)。
学校的表意行为通常由公布招生信息、招生录取(签发录取通知书)和注册三部分组成;学生的表意行为则由报考行为和报到注册两部分组成。
可见,双方达成合意的过程为:学校公布招生信息——考生报考——学校招生录取——被录取新生报到注册,至此,学校与学生合同关系才依法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形式表现不一高校与学生在诸多方面形成合意,建立起合同关系后,并未以合同文本的形式表现出来,或者说以合同文本形式表现出来的合同关系甚少,如目前所能见到的文本《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其他更多的合同关系则以行为合同、格式合同居多,如学校单方面下发一个文件,出一个通知,令学生照办,即建立起合同关系。
如入学合同就是学校给录取的考生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学生来校报到注册,合同关系就建立起来了。
再如,学校给学生发一个《住宿须知》,规定住宿条件、收费标准,学生缴费住宿,合同关系就形成了。
另外,学校往往就转系、转专业、开设辅修专业、退学等问题作出规定,学生递交申请,获准之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或解除。
3.合同构成复杂高校与学生的合同关系由于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表现形式不一,所以,其既不可能只有一种合同关系,也不可能用一个合同文本表现出所有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实质上是一系列合同或是一组合同关系,而用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性文件也就非常复杂,需要认真甄别。
如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报到须知、注册名册、收费标准、缴费凭证、教学计划、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通知、学生申请等,都可能成为高校与学生某种合同的构成部分。
4.合同期限长短各异高校与学生的合同期限,因合同内容、学制等等不同而异。
有的长达整个学生在校期间(包括浮动学制),有的甚至到学生毕业离校后一定期限,如毕业生档案保管,有的在某一事项完成后合同即终止,如每个学年的教材征订合同。
5.合同内容法律规制较多高校与学生合同关系最主要的还是就双方主体教育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如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实施相关教育教学行为、学生选择权、交纳学费等,但这些内容双方约定时,在很大程度上都要受制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如招生计划、学费标准、学制规定、专业核心课程设置等等。
随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学生选择权也不断增多,双方意思自治的领域就越来越大。
三、几点启示当我们清理完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基本层面后,学校、学生在不同场景下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就清晰可辨了。
这种探讨,对我们正确处理高校与学生的关系,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有益启示。
1.正确定位,防止“身份错位”,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在高校与学生之间,既存有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也存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大量的合同关系。
学校具有“双重”身份,我们必须注意学校在不同场景下的角色转换,正确定位,防止处处以“管理者”自居,突破权力界限,以行政关系替代合同关系,从而侵扰学生合法权益。
2.增强合同意识,提高合同风险的防范与化解能力基于合同关系是高校与学生最基本的法律关系的认识,学校必须理清在哪些方面与学生存有合同关系,并根据高校与学生合同的特点,从合同的订立(形成)到履行都应规范操作,提高合同风险的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