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法视角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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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摘要】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进一步增强,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纠纷层出不穷,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便成为众多学者研究和考察的对象。

本文从我国现存的有关两者法律关系的学说出发,进一步明析了两者间的多重法律关系。

【关键词】高校;学生;法律关系中国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学术界与教育界研究和争议的一个热点问题。

有关于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理论学说有以下几种:1.民事法律关系说。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当学校侵犯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时,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高校与学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说。

高等学校在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以及学生社团的组织和管理方面均具有自主权。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由此,高校对学生、教师等内部人员行使管理权力,从而形成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3.综合说。

该种观点主张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应包括公务法人与其利用者之间的公法关系。

公务法人与利用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公务法人的身份和地位。

4.特别权力关系说。

此观点认为“特别权力关系说构筑了以强者带动弱者的权利义务体系,应合了教育目的一致性和正当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公、私法多种救济,两者关系的复杂性,远远超越于一般行政法关系上的概括”。

“高校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处于从属地位,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地位具有相对不平等性,双方争讼方式特别性”。

5.教育法律关系说。

教育法律关系说是在否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提出的,认为两者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后的产物”。

笔者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应当简单的割裂,综合的看其内部关系可以分为三种,即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

法律法规可以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高校的行政权力主要表现在授予学生学位证书,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等等。

从行政法角度看高校和学生的关系

从行政法角度看高校和学生的关系

从行政法角度看高校和学生的关系作者:童巧珍来源:《教书育人·高教论坛》2008年第03期高校办学自主权是高等教育体制的核心和关键,也是当前高教领域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但是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化社会的推进。

人们的法治意识也大大的增强,用法律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加,本文主要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简单探讨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对学生行使权力。

对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和行政主体概念的界定首先对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给予概念的界定,高校自主权是指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其面临的任务和特点,为保障办学活动能够依据其自身特点和内部客观规律的要求,排除外界非正常的干预,充分发挥其功能所必须具有的独立的自主地组织实施、管理教育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

[1]从中世纪的“大学自治”到我国的高等学校自主办学,历经了一个漫长的时期,但是目前高校与学生的纠纷问题也在不断增多,本文从行政法学的角度进行探讨,高等学校是否是一个行政主体,这是决定高校与学生是否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问题。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在现实的教育法律关系中,高校可以具有两种主体资格:当其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取得行政上的权力和承担行政上的义务时,它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另一种是民事关系的主体。

综观海外各国,大学的行政色彩相当明显,在英国,如果高校是依法设立的或者是通过国王特许状建立的自治团体,那它就是英国行政法上的公法人,也就可以将它作为法定公共机构对待。

在美国,由于公立高校毕竟是由政府所设代表政府为社会提供教育服务。

理所当然要受到宪法和行政法的约束。

而在法国,公立高校在法律上和理论上归属于“公务法人”。

“公务法人”是指除国家和地方团体之外的,依法从事一定公务活动,独立享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的行政主体。

[2]德国则将学校作为公营造物来看待,其管理是典型的行政管理,使用者若受侵宪,应通过行政司法途径予以救济,我国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之规定,学校及其他机构享有招生权,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颁发学位证书权,聘任教师及奖励,处分权等。

论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及其规范管理

论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及其规范管理

处分 等 实 质性 行 为给 当事 人 的权 益 造成 损 害 时 ,就 能 成为
通过 司法救 济 的具 体 权利 。另一 方 面 ,公 民的 受教 育 权 与
公 民的 姓名 权 和名 誉 权 紧密 相连 ,是 不 可交 易 和不 可 转让 的权 利 。通 过教 育凝 结 在 个 人身 上 的资 本 , 个 人 的姓 名 、 与 名誉 紧 密相 联 , 即个 人 的姓 名 、 誉 不仅 凝结 了个人 可 以用 名

高 校 与学 生之 间行政 法 律 关 系的 规范 依 据和 事 实
依据
1高校 与 学 生之 间 法律 关 系的 宪 法依据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 ( 以下 简 称 《 法 》 宪 )第 4 6 条第 1 规定 : “ 款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有 受 教育 的权 利和 义 务 。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 ( 下 简 称 《 育 ” 中 以 教
货 币来兑 换 的经 济 价 值 ,而且 凝 结 了个 人 的生 存 意 义 ,赋
予 了一个 人 作 为人 的 尊严 。对 公 民 的姓 名权 、名誉 权 这些
具 体 权利 的侵犯 ,可 以通过 具 体 司法 手 段予 以 救济 。 公 民有 接受 教育 的权 利 ,国 家和 社会 负 有 为公 民受教
法》 )第 9 也 公 民享 有 受 教
育 的权 利 和 义务 。公 民不分 民族 、种族 、性 别 、职 业 、财 产 状 况 、宗 教 信 仰 等 ,依 法 享 有 平 等 的 受 教育 机 会 。 ”这 说 明 国 家 以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形 式 为 教 育 领 域 规 定 了 一 定 的 行 为 准则 ,同时 为贯 彻 实施 这 些原 则 ,国家 又制 定 了有 关

高校与大学生在行政视角下的法律关系

高校与大学生在行政视角下的法律关系

答疑解惑249高校与大学生在行政视角下的法律关系★周世璞本篇文章将会站在行政法的角度详细论述所有高校与大学生之间所存有的法律关系,普遍认为他们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剖析了此种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每个相关要素,并且明确指出高等院校在作为行政主体的时候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全部属于外部行政行为的范畴。

中国的学术界非常注重高等院校和大学生之间所相关的法律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极大地促进了法治建设和维护大学生在高等院校时的所有权利,并且激发了教育行政诉讼萌芽的产生以及发展。

一、高等院校与大学生之间共有的行政法律关系(一)高等院校与大学生之间所存在有的法律关系在众所周知的行政法律关系当中,一方理所应当的作为行政主体,相关法律赋予其行政权力并且能够在一些法律所默许的范围之内正当地行使行政权力。

另一方则顺其自然的作为相对人,二者所具有的法律地位是平等一致的,但是行政主体相比于相对人而言享有行政的优益权,它们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是不对等的。

所有公立大学当然属于名副其实的事业单位法人,在相关司法的实践过程当中,想要一举两得,既能推动教育产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能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我国已经颁布了许多与教育相关的诸多方面法律,并且在相关的行政法规以及一些单行条例当中都前后授予了高等院校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权力,以此来确保高等院校井然有序地管理。

高等院校在平常行使自身教育行政权力的过程当中,就已经和大学生产生了行政法律的关系。

还有就是拥有权利的同时就一定会带有相应的义务,高等院校还肩负着为我国打造栋梁之材的重大责任,而且应该履行为所有在校大学生服务的义务。

同理可知,大学生享有应得的权利,即知情权和救济权等等,也该应尽义务,其主要就是听从并接受高等院校教导以及培育的法律义务。

(二)高等院校与大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行政法律关系是由于人们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必须行使行政权利以及履行自身的相对人义务的所产生的。

试论行政法视野下高校管理中的学生参与权

试论行政法视野下高校管理中的学生参与权

与的规章制度、规定学生组织的代表应具有广泛性 、明确参与权的救济途径 。
关键词 :高校 学生;高校管理 ;参与权 ;行政法 中图分 类号 :G 4 文献标 识码 :A 67 文章 编号 :17 1 1 ( 0 0 3— 0 8— 4 6 1— 6 0 2 1 )0 0 4 0
2 纪 以来 ,特 别 是 二 战后 ,随着 行 政 民主 O世 和人权 理念 的推进 和深入 ,学生参 与高 等教育 管理 作 为一种 教育理 念逐 渐被越来 越 多的人所 接受 ,高 校 也不 断朝着接 纳学 生参 与管理 的方 向发 展 。在 我 国 ,随着 “ 依法 治 校 ” 和 “ 以学 生 为本 ” 等 理 念 的不 断推 广 ,高 校管理 中 的 “ 学生 参 与权 ” ( 以下 简称 “ 生参与 权 ” 近年来 也逐 渐进 入 人们 的视 学 ) 野 。但 是 ,学生参 与权 是一种什 么性 质 的权 利 ,其 关 系 ,离 校 时 主 要 是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J 。第 三 种 , 多 重法律关 系论 。如认 为 ,虽然学 生所交 纳 的学 费
学生参与权的权能主要涉及学生参与权权能如何赋予以及学生参与权的行使范围和程一学生参与权权能的赋予权利能力由法律赋予且这里的法律必须是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非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呼吁性文件否则权能的实现就会成为纸上谈兵
现代大学教育
2 1 年第 3 00 期
试 论 行政 法视 野 下 高校 管理 中的学 生参 与权
第 四十一条 规定 : “ 校应 当建 立 和完 善学 生 参 与 学

高校 是依 公法设 立 的承 担高 等教 育职 能 、享 有

定 公权 力并 能独立 承 担法 律责 任 的公 法 人 ,因而

论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论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 … 学 校 与 学 生 之 间 所 发 生 的 纠
行政都能体 现 。 因此 , 理 论 上 讲 , 政 法 的 调 整 从 行
对 象 是 行 政 关 系 , 包 括 外 部 行 政 关 系 , 包 括 既 也
内部 行 政 关 系 。
纷 , 此 也 只 能 是 民 事 纠 纷 ”1 否 认 学 校 与 学 生 因 [, ]
指 行 政 法 所 调 整 的行 政 关 系 。所 谓 “ 政 关 系 ” 行 ,
间 法 律 关 系 的多 样 性 与 综 合 性 。笔 者 认 为 , 种 这 观 点 有 失 偏 颇 , 校 与 学 生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远 非 仅 学
指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之 外 , 当 还 在 应 存在 校 与 学 生 间 的 法律 关 系是 综 合 的 。 学 校 依 法 对 学 生 进 行 管 理 , 种 管 理 是 外 部 管 理 而 非 内 摘 学 这
部 管理 。 因此 , 校 与 学 生之 间存在 着行政 法 意 义上 的行政 法律 关 系。这种 行 政 法律 关 系相 当特 殊 。 学


行 政 与 行 政 法律 关 系
行 政 在 汉 语 中有 二 义 , 是 行 使 国 家 权 力 进 一 行 公 共 事 务 的 管 理 , 二 是 指 组 织 内 部 的 管 理 工 作 。 因 此 , 了 公 共 利 益 而 行 使 的 外 部 行 政 与 为 为 了 组 织 内 部 的效 率 而 行 使 的 内 部 行 政 都 是 行 政 的 应 有 之 义 , 可 偏 废 其 中 之 一 。 在 行 政 的 过 程 不 中 。 然 会 产 生 行 政 关 系 。 不 论 是 外 部 行 政 还 是 必 内 部 行 政 , 会 使 社 会 关 系 变 成 上 与 下 不 对 等 的 都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行政法分析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行政法分析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行政法分析摘要: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与学生间的法律纠纷日趋增多,主要原因是高校的法律地位,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以及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不明确,即高校学生管理在行政法上的定位不清。

本文通过探讨行政法中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法律定位,以促进和完善高校学生管理的行政立法。

关键词:行政法学高校学生管理法律定位社会法律意识以及被管理者个体法律意识增强,导致高校管理法律纠纷在近年来呈迅速上升趋势,高等学校不断地被推上被告席。

面对高校学生管理所面临的这种前所未有的挑战,应建立并不断完善必要的程序和制度,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秩序,引导推动实践的健康发展。

下面从行政法角度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其行政法定位和思考三个方面作一探讨。

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行政法问题众所周知,学校是传道授业解惑之所,高等教育更是以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普遍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为己任。

当前部分高校存在很多学生问题。

只有完善和加强对高校学生管理的研究,明确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清晰地把握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等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高校被诉之类问题,才能将高校教育资源发挥到极至。

(一)高校在行政法中角色定位问题高校在行政法中主要有如下三种定位:1、事业法人。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公务法人。

(二)高校的行政法职能性质问题目前我国的大部分高校都是以公共利益为运行宗旨,拥有一定行政职权(授予学位、颁发学历证明、内部处罚权等)的组织。

它的许多决定是强制性的,有确定力和执行力。

为了保证高校的功能和职权得到很好的实现和执行,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尽快确立高校的公务法人地位。

在我国现有行政体制及救济制度下,更新行政主体学说,改革现行管理和监督体制,提供全面司法保护的一次有益探索。

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行政法定位的学理分析(一)高校学生管理的職能及法律地位分析一般而言,高校的性质为事业法人,属于民事主体。

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公立高校与学生是一个双向关系,这个关系涉及到无数的法律条款和规定。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完善。

本文将就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介绍和分析。

公立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概述公立高校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社会组织,而学生则是公立高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立高校得以继续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教育管理方面和学生权益方面。

下面分别进行介绍。

教育管理方面的法律关系教育管理方面的法律关系是公立高校和学生必须遵循的规定,它主要涉及到教育行政法、高等教育法、劳动合同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法规。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生的招生管理公立高校在进行招生时,必须按照招生章程进行,不能存在与规定不符的行为。

同时,公立高校也必须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不得录取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

2.学生的课程安排和考试管理公立高校必须对学生进行课程安排,保证学生按时完成学业。

对于学生的考试管理,公立高校必须按照考试规定进行考试,并对学生的考试成绩进行公正评定。

3.学生的学业评估和学籍管理公立高校必须对学生的学业进行评估,并进行学籍管理。

同时,公立高校还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定期进行学籍审核,保证学籍管理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学生权益方面的法律关系学生权益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的各种权益,这些权益受到多个法律法规的保护。

学生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格尊严权学生的人格尊严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公立高校必须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和尊重学生的隐私权。

2.教育权和知情权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这是公立高校必须在教学过程中遵循的原则。

同时,学生还有知情权,公立高校必须及时向学生提供教学信息,保证学生知道自己在学什么。

3.参政权和集会自由学生有参政权和集会自由的权利,这是公立高校必须尊重的权利。

公立高校不能干涉学生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关注和参与。

高等学校与学生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高等学校与学生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第三章高等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第一节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角色的多重性,即高等学校所具有的多重身份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因此,高等学校具有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法律主体,这一点并无争议。

而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的焦点在于:社会生活中角色的多重性决定了高等学校在不同方面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因而各自具有相应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对其不同性质的行为主体所作出的行为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我们主要以行政法和民法为研究视角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即:作为行政主体的高等学校和作为民事主体的高等学校。

一、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此外依照法定授权而获得行政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高等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那么,它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呢?“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第3项规定的招生权,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第6项规定的聘任教师及奖励、处分权等,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因而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

浅谈高校及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浅谈高校及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浅谈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X双禄(河套大学农牧科学系,巴彦淖尔015000)[摘要]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近年来争议颇多的问题,如何对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进行准确定位对解决这一问题至关重要。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划分,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对此并无争议。

在纵向关系上,高校通常被界定为行政组织的一种。

法德等国的行政法理论普遍存在着公务法人的概念,倾向于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定位为特别权力关系。

我国行政法沿袭这种理论,创设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模式下制订的高校内部规则不具有可诉性。

另外,我国高校内部管理规则普遍将特别权力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杂糅在一起,十分不利于学生权益的维护。

本文以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行政色彩的特别权力关系以及不具有行政色彩的民事关系为脉络,着重从维护学生权益的角度以崭新的视角来审视定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关键词]:公务法人;特别权力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高校内部规则.1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1.1我国理论界对高校性质及法律地位的定位我国《民法通则》以是否营利为标准,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其中非企业法人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高校属于其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对此并无争议。

从纵向关系上看,我国学理界一般认为,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是行政主体的一种。

作为事业单位,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比较特殊。

一方面,高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如高校购置办公用品时即以民事主体身份而与供应商发生民事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其公法职能对学生、教师等内部人员行使管理权力,与之发生内部的行政管理关系,如高校做出对学生开除的处理决定等。

1.2比较法视野上的高校的法律地位-公务法人对于高校的法律定位,我们不妨从比较法的视野做一下横向比较。

从法律视角看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关系

从法律视角看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关系

第30卷西北工业大学学报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出现了一系列学生状告学校的事件。

1998年,北京科技大学田永因作弊而被取消学位事件状告母校;紧接着原北大博士生刘燕文为学位状告母校。

两案原告相继胜诉(注:刘燕文案一审胜诉,二审以程序问题改判刘燕文败诉)。

2005年,武汉理工大学毕业生单枝柏(化名)因为英语四级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线而未拿到学位证书,在与学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他和另外几名同学将母校告上了法庭。

此案引起普遍关注,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应不应该成为学位授予的条件成为争议焦点。

这些学生状告学校的种种事例,凸现出学校的学生管理和学生权利的紧张关系,引起了教育主管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思考。

目前,关于普通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现行法律还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结论和规定,如何处理好高校教育管理权和学生权利的关系,以提高学校教育管理水平,培养创新性高素质人才就是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对学校教育管理权的认识根据我国行政法规定,公立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事业组织,是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公益性事业法人,是行使国家教育权的具体机构[1],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实施者。

公立学校的教育管理权来自于国家授权,同时承担着特别的责任和义务。

现在学术界流行的说法是公立学校是公务法人,享有一定公共权力;学校教育管理权是一种特别的公权力,是学校对其内部事务进行处置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特别权力不能侵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著名教育法学家劳凯声教授认为,学校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在其内部也存在一定的行政关系,存在特别的公权力关系,因此受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节。

中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学校享有依章程自主管理权。

国内有学者认为,学校教育管理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赋予学校的权力;二是在很大程度上是学校在内部管理上享有的一种自由裁量权;三是具有天然的一般合理性;四是涉及的范围较广。

行政法视野中的高校管理

行政法视野中的高校管理

行政法视野中的高校管理自1998年北京大学原博士生刘某状告母校拒授博士学位和拒发博士毕业证书教育行政诉讼案之后,关于高校被学生推上被告席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其中大多数的行政诉讼集中在学校两证的颁发引起的学位纠纷上,也存在一些高校管理行为所引起的争端。

这一方面反映了高校学生行政法法律意识的增强,司法审查开始介入到高校的管理过程中,结束了长期以来高校无讼的局面;另一方面反映出高校在管理规章上的制度性缺失,特别是学位管理方面存在有漏洞。

一、当前高校管理涉及的法律问题各式教育诉讼层出不穷,但主要与高校发放毕业证、学位证行为,招生行为,纪律处分行为这三个高校管理中最主要的部分有关。

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多样的,但就其共性分析包括以下几种:1.相关法律、法规的混乱及缺位。

虽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授予了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权利,但相互之间的关系不够明确,且低位法缺乏可操作性。

如《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执行国家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学位条例》规定,国务院已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但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却没有规定保证教学质量的方法和不授予学位的情形,也没有授权高等学校不授予学位的权利。

高等学校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和所授予的学位而制定的校内规章制度,又多次在司法审查中被认定为没有法律依据。

由此出现了对有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而言,其对所有层次的毕业生,不授予学位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现象。

因为法律、法规没有不授予学位的具体规定。

由于法律、法规的缺陷,学生毕业时获得学位的权利与高等学校履行管理义务不授予不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学生学位的权利之间出现法律冲突,产生纠纷也就是必然的了。

2.规章制度的陈旧和不规范。

在高等学校自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中,我们不仅看到有立法技巧上的不足,而且其本身在制定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不规范。

简析行政法视野下高校管理中的学生参与权

简析行政法视野下高校管理中的学生参与权

简析行政法视野下高校管理中的学生参与权发布时间:2021-03-29T15:22:19.090Z 来源:《中国教工》2020年31期作者:苏长友[导读] 在我国教育体制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中,高等教育的进步有目共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发展也逐渐得到重视。

苏长友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山东省济南市250000摘要:在我国教育体制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中,高等教育的进步有目共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发展也逐渐得到重视。

二者之间的管理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参与权,明确和遵守国家行政法学生参与权,革新教学理念,针对我国高等教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探究发展和保障学生参与权势在必行。

关键词:行政法;高校管理;学生参与权一、我国高校管理中学生参与权的现状高校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知识型人才,从整体上提高了我国国民知识水平,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储备了大量人才,而学生在校期间的权益保障特别是学生参与权作为一种教育理念,逐渐被更多人所接受。

在我国教育发展多维化的大环境下,部分高校片面的寻求经济利益时,没能清晰明确办学宗旨和办学定位,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教育背离学习本质,违背了高校的办学初衷。

一般情况下,高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在这种规范管理下,领导决策权力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高效决策的正常程度和实行效率,但同时,过大的权力集中有时会不利于学生权利的行使,两者之间的权利偶尔有摩擦是正常合理的,但是过大的权力矛盾将直接影响到校园管理,不利于高校的长远发展【1】。

二、行政法中学生参与权的重要性高等教育管理模式在改革开放之后的三十多年里历经了多项重大的变化,在高校不断扩大规模的教育环境下,《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各项高等教育法规严格要求了高校的管理模式,从而提升了高校的办学水平,对我国人才培养的探索提供了法制法规保障,体现了各级行政工作水平的提高。

以往的教育法规中过分强调行政职能、学生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相分离的诟病摒弃,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约束下,学生作为权利主体,学生的参与权得到有效保障,学生的参与权发展成为教育改革的前沿阵地。

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_行政法.doc

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_行政法.doc

relation betweenuniversitiesandstudents.fromthenewangleofbeingresponsibleforstudents’rights,一﹑公立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一)我国理论界对公立高校性质及法律地位的定位我国《民法通则》以是否营利为标准,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其中非企业法人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公立高校属于其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对此并无争议。

从纵向关系上看,我国学理界一般认为,公立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是行政主体的一种。

作为事业单位,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比较特殊。

一方面,公立高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如高校购置办公用品时即以民事主体身份而与供应商发生民事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公立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其公法职能对学生、教师等内部人员行使管理权力,与之发生内部的行政管理关系,如高校做出对学生开除的处理决定等。

(二)比较法视野上的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公务法人对于高校的法律定位,我们不妨从比较法的视野做一下横向比较。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理论普遍存在着“公营造物”的概念。

按照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迈耶的解释,公营造物即“掌握于行政主体手中,由人与物作为手段之存在体,持续性地为特定公共目的而服务。

”在欧陆国家,公营造物又有公务法人之称,即为特定公共目的而服务的公法人。

公务法人可以分为若干种类,我国台湾学者一般将公务法人分为如下类别:1服务性公务法人,如邮局、电信局等;2文教性公务法人,如公立学校、图书馆等;3保育性公务法人,如医院等;4民俗性公务法人;5营业性公务法人。

公务法人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公务法人是依公法而设立的法人,众所周知,大陆法系国家对公法与私法存在着严格的划分,高校即属于依照公法而设立的公务法人。

其次,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职能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混合性法律关系(07级刑诉专业研究生解馥瑜)摘要: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和教育纠纷案件的不断涌现,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已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等。

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混合性法律关系的,因为学生在校的角色不同就会形成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学校;大学生;混合性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最近几年,各地都有高校与学生就毕业证发放、学位的授予、开除学籍等问题发生法律纠纷,例如:刘燕文诉北大拒授学位案,王青松诉北科大侵权案等,这些法律纠纷的发生致使学界对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因为它们之间法律性质不明确的话,会导致法院在受理此类纠纷时很棘手,到底是以民事案件受理还是行政案件受理,这都有待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明确界定。

虽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法院都以行政诉讼案受理了,但是国家并没有以法律形式确定该法律关系就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这必然会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很有可能维权无门,得不到应有的救济。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广泛的探讨。

一、我国学术界关于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的研究现状(一)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这种观点首先在理论上否认高校有行政主体资格,认为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

苏万寿认为:“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关系。

这个合同关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知识教育合同关系;第二,学校与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三,学校与受教育者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①在实践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经常表现为教育与受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且学校的规章制度有明显的单方性、强制性、权威性,显然,学校与学生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有违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平等性。

浅谈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在行政法上的定位

浅谈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在行政法上的定位

浅谈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在行政法上的定位【摘要】如今,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日趋增多,其原因是高校的法律地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纠纷的解决方式没能明确,即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在行政法上的定位不清,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则是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行政立法。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行政法;定位一、教育与高校(一)教育广义的教育泛指一切有目的地影响人的身心发展的社会实践活动。

狭义的教育主要指学校教育,即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和受教育者的发展规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期望受教育者发生预期变化的活动。

高校是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的统称。

(二)高校高校是复杂的事业单位,其组织内部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多样,既有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有教师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既有民事法律关系,也有行政法律关系。

这就必然地导致了高校管理的复杂性。

总体而言,高校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高校管理应为高校对国有财产、师生员工的全面管理;而狭义的高校管理是指高校对学生管理,即学生管理。

所谓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本文将从狭义角度探讨高校学生管理在行政法上的定位。

二、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中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学校是传道授业解惑的地方,高等教育更是以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普遍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为己任。

为了引导学生实现此目的,高校必然要强化对学生的管理。

当然,这之中也存在着管理方式简单,甚至不依法管理的情形:如学生学风不正,平时懈怠学习,夹带作弊;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违反校规校纪等;部分学生抵制学校的管理,对学校管理人员侮辱谩骂甚而暴力相向等情况,这些都说明了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管理是势所必然。

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逐渐成为人们关心和研究的热门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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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法视角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特殊而又重要的法律关系。

从行政法的视角来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属于公法关系,也就是行政法关系。

这种关系是指高校作为行政机关,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而学生则需要在高校的行政管理下接受教育和培训。

因此,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涉及了很多行政法方面的问题,例如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处罚、教育管理等。

以下将分别从行政法的角度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进行探究。

一、行政权力的行使
高校作为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需要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

这种行政权力主要表现为高校对学生的入学、教育、评价等方面进行管理。

其中,最重要的是高校的入学权,这是高校最基本的行政权力之一。

高校需要根据学生的资格和能力,依法进行招生工作,并严格按照入学标准进行评估,保证学生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在学生的教育管理方面,高校也需要行使行政权力。

高校需要制定一系列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

同时,高校还需要对学生的课堂表现、考试成绩等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教育管理措施,如调整课程安排、给予奖励和处罚等。

二、行政处罚
在学生的教育管理方面,高校对违反规定的学生也必须进行相
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是指高校对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行为进行惩戒的行为。

它是高校管理学生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高校保证教育教学秩序的法律手段。

高校对学生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三种形式: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学籍。

对于轻微违规的学生,高校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高校可以给予严重警告。

而对于违法违纪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学生,高校可以直接撤销其学籍。

这种处理方式是高校为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而采取的最重的行政处罚手段。

三、教育管理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了教育管理。

教育管理包括了高校对学生的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学生成长成才情况的评估、职业规划等方面的管理。

这些管理工作是高校的教育职责,也是高校维护自身声誉和管理质量的重要手段。

在教育管理方面,高校需要制定一整套教育管理策略,包括课程设置、课程安排、学生管理等。

同时,高校还需要对学生的成绩、考试等方面进行统计和评估,以便对学生的培养进行指导和管理。

除此之外,高校还需要为学生提供一系列的职业规划支持,以帮助学生明确自己的职业规划和未来方向,提高就业竞争力等。

总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而复杂的法律关系,涉及到了很多行政法方面的问题。

高校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行
使相应行政权力、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开展教育管理和支持等相关工作,以保证高校和学生的关系能够顺利发展,为学生的成长和未来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学生权益保护
高校作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应该注重保护学生的权益,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

高校应该依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健全完善的教育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法规,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高校应该保障学生受教育的平等权利,不得进行任何教育性别歧视;高校应该制定明确的退费政策,保障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权益;高校应该确保学生知情权、质量权、表达权等合法权益。

2.高校对待学生负责。

高校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责任为本。

一方面,高校应该有一支素质较高、能力突出、诚实守信、服务热情、具有专业素养与管理能力的教师队伍。

另一方面,高校还应该建立健全完善的教育管理机构,制定行之有效的教育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从而保证高校对学生作出的承诺能够得到兑现。

3.必要的保密措施。

高校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护学生的个人信息不被外泄。

高校应该建立合法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每一个学生的信息得到妥善保管,学生信息不被泄露给无关人员。

此外,对于一些安全要求较高的学生信息,高校应该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进行保密,如用密码保护档案,限制查阅人员等。

4.公开透明。

高校应该保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把重要参考材料、政策、文件、处理结果等通过官方网站、公告牌或法定的公告方式公开。

同时,高校也应该与学生保持良好的沟通与信任,在学生关心的问题上及时作出反应,回应学生疑虑,增强学生信任度,维护学生权益。

五、高校和学生的诉讼关系
在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中,有时也会因双方利益追求不一致而发生摩擦,涉及到了法律纠纷。

这时候,高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就会出现诉讼关系。

诉讼是一种司法程序,是通过审判机关对争执双方提起的民事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特别诉讼等进行适当处理的手段。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高校行政管理中的相关纠纷可以采取两种不同的解决途径。

第一种是通过调解、仲裁或者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第二种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程序。

相对来看,非诉讼方式更为人性化,因为它可以避免高昂的诉讼费用和耗时的审判过程,更有助于维护学校和学生之间良好的关系。

总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高校教育管理制度进行有序管理,同时保护学生的权益、维护校风校纪、提高教学质量。

高校应该严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注重细节,全面保障学生权益,处理好与学生之间的纠纷,从而稳健有序地处理与学生的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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