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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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解决企业债务难以偿还而采取的一种资产管理手段。

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企业经营很难获得好的收益,甚至还可能债务累累。

在这种情况下,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就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它可以帮助企业解决债务问题,重获经济发展的动力。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可以通过企业和银行之间的长期合作来完成。

银行会给企业提供专业的财务咨询,收集企业的各种借贷信息,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并提供一系列解决方案,以减少企业的债台高筑。

同时,企业还可以将自己的一些资产转化为现金流,以期用于偿还债务。

具体而言,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评估企业资产
银行会评估企业的固定和流动资产,确定企业资产的质量和价值。

这一环节,需要借助专业的评估机构来进行。

二、选择资产转换方式
企业根据资产评估结果,选择转换持有资产的方式,比如将固定资产变卖、采用抵押质押等方式转化为现金流。

三、清偿债务
企业用转换好的现金流来还清债务。

通过转换,企业的债务得以减少或消除,企业财务状况得到改善。

当然,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并不是万能的药方。

对于一些财务状况不稳定的企业来说,这种办法未必可行。

此外,如果转换后的资产价值远低于债务本金,企业则需要为该差额偿还利息和违约金。

总的来说,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是帮助企业解决债务问题的有效途径。

在执行时需要注意市场环境的变化和资产质量的变化,以便得出最优解。

只有合理和谨慎地运用这种方式,企业才能够从中获得最大的好处。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背景:抵债资产管理是指企业或个人将自己的资产用作债务的偿还,属于一种应急性管理方法。

二、抵债资产管理的原则原则一:优先保障生活基本需求。

原则二:合理规划财务安排,确保日常开销不受影响。

原则三:审慎选择需要抵债的资产,避免给日后的生活带来更大的财务困扰。

原则四:明确债务的性质和数量,制定相应的还款计划。

三、抵债资产管理的操作步骤1. 资产清查:清查所有个人或企业的资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全面了解拥有的抵债资产情况。

2. 债务评估:评估个人或企业的债务情况,包括种类、金额、利率等,确定需要抵债的资产种类和数量。

3. 资产选择:根据债务的性质和剩余还款能力,选择需要抵债的资产,确保不影响日常生活和经营。

4. 抵债协商:和债权人协商好抵押资产的使用和归还条件,确保协商的条件对个人或企业都合适。

5. 债务支付: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及时支付债务,确保不发生逾期和滞纳金的问题。

6. 资产恢复:在债务全部还清后,及时取回抵押资产,确保不发生财产遗失或被侵占的情况。

四、抵债资产管理的注意事项注意事项一:避免盲目抵债,需综合考虑资产的事先价值和未来增值潜力。

注意事项二:选择抵债资产时,要考虑其日常使用价值和流动性。

注意事项三:根据债务的种类和金额,合理制定抵债资产的种类和数量。

注意事项四:抵债时需确保相关法律手续完备,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五、结语抵债资产管理是一种风险管理手段,能帮助企业或个人有效解决债务问题,但也要谨慎操作,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对抵债资产管理有更深入的了解,更好地应对债务风险。

以上是关于“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文档,请注意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调整细节。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附件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以下简称“本行”)抵债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计价价值是指本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第四条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本行接收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支出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本行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变现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行接收作为抵债资产的土地,从接收之日起土地闲置费,土地处置期限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帐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第八条本行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清收贷款本息形成的抵债资产的收回、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十条业务拓展部主要负责:(一)确认债务人是否符合本行以物抵债条件;(二)对抵债资产进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三)组织以物抵债项目申报材料;(四)依照审批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以物抵债法律手续;(五)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经营管理和处置。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一)负责对以物抵债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及上报;(二)负责选聘中介资产评估机构;(三)负责以物抵债协议等合同文本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审查;(四)负责对以物抵债资产的相关材料和档案的管理;(五)负责对抵债资产的财产及手续的保管。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以下是为您起草的一份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合同:1、合同主体11 甲方(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接收抵债资产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2、合同标的21 本合同的标的为甲方因债务关系而获得的抵债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车辆、设备、存货等各类资产。

22 抵债资产的详细清单、评估价值、状况等相关信息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文件为准。

3、权利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义务311 甲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对抵债资产进行处置和管理。

312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抵债资产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13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抵债资产的相关过户、登记等手续,但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的除外。

314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抵债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32 乙方的权利义务32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收和使用抵债资产。

322 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完成抵债资产的交接工作。

323 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债资产,不得擅自损坏、变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债资产。

324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抵债资产所产生的相关税费。

4、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抵债资产的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等情况,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2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和使用抵债资产,导致抵债资产价值减损或灭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抵债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43 若乙方擅自处置抵债资产,乙方应立即返还处置所得,并按照处置金额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4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化解债权风险,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我行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我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抵债资产取得日是指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或抵债协议书生效日。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我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抵债资产管理要坚持“规范操作、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臵、减少损失”的原则。

第五条抵债资产抵入、出租、处臵、变现损失列支,均实行授权管理。

第二章抵债资产范围和条件第六条抵债资产必须是债务人、保证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处臵权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七条抵债资产包括:经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我行以协议方式受偿的资产,以及法院、仲裁机构裁定我行受偿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资产。

通过诉讼或仲裁中的和解程序受偿的资产,参照协议受偿资产处理。

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银行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可以实施以物抵债:(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三)已宣告破产,银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四)对债务人无法强制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臵仍然无法成交的;(五)债务人或担保人出现只有实施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银行资产的其他情况:第八条下列财产不得用于抵偿债务:(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接近、等于或高于该资产评估价值的;(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四)非法、违规、违章建筑物;(五)伪劣、变质、残损或不易储存、保管的资产;(六)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七)依(八)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及军事设施;(九)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一、前言抵债资产管理是指债权人为弥补被债务人违约等事件所造成的损失而接受债务人质押、抵押的资产,以实现债权人权益最大化的一种方式。

抵债资产管理作为一种风险控制措施,已被广泛应用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中。

本文将对抵债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管理办法进行阐述。

二、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抵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抵押法》是对抵押权利的彻底整理和规范,为抵押资产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抵质押权是指贷款人在担保人违约时,依法要求以抵质押物优先清偿债权的权利。

抵押资产交由抵押人控制,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要求抵押人将抵押资产交给银行等机构代为保管,这便是抵债资产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订立、履行、修订、中止、终止、无效、违约、保证、保险等问题。

在抵债资产管理中,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有权依约追收借款、提前清偿等并行或单独采取措施,同时,在追收借款、清偿借款时,应同时追回抵押资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监督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并在抵债资产管理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公司通过抵押公司资产来获得贷款,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管理公司抵押资产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三、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抵债资产的类型、管理原则、管理流程等方面内容。

1. 抵债资产的类型抵债资产主要包括房地产、车辆、股权、商业保险单、固定资产等。

这些抵债资产被视为价值较高、易于售出、稳定可靠的资产,并可作为债权人的担保保障。

2. 管理原则抵债资产管理的原则包括高度保密、安全可靠、负责任等要求,以确保债务人资产的安全和债权人的利益。

所有有关抵债资产的信息都应严格保密,所有操作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对押品资产的管理应严格按照规定流程。

3. 管理流程(1)评估抵债资产在抵债资产管理的开始阶段,需要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抵债资产的管理和规范运作,减少损失,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根据人民银行总行、银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抵债资产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分支机构简称“支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待处理抵债资产(以下简称“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构仲裁,以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质物及其他资产抵偿所欠本行贷款本息的资产。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确认和取得应坚持资产可利用和可变现的原则。抵债资产的保管应严格执行责任赔偿制度。抵债资产的处置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实行总行审批制和大额抵债资产省行事后备案制,严格核算手续。
第四条接收抵债资产不垫款。借款人用以抵偿贷款本息的资产价值大于贷款本息且不能分割的,各支行(营业部,下同)接收时可与借款人或保证人签定协议,抵债资产变现所得价款支付抵债资产保管费、处置费和收取贷款本息后多余款项退还给借款人和保证人。
第五条抵债资产由基层支行、信贷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合规部、稽核部分工协作、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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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修正版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抵债资产的流动性和风险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和债权人,在抵债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

三、定义1. 抵债资产:债务人为偿还债务而提供的用于债务追偿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股权等形式的财产。

2.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指专门从事抵债资产管理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包括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四、抵债资产准入管理1. 债务人以抵债资产向债权人申请债务处理时,债权人应对抵债资产进行准入审核。

2. 准入审核内容包括抵债资产的所有权状况、抵押或质押登记情况、抵债资产的估值等。

3. 准入审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和抵债资产管理机构。

五、抵债资产评估与估值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

2. 评估内容包括抵债资产的市场价值、财务状况、风险等级等。

3. 评估结果应经抵债资产管理机构核实并记录,作为决策依据和风险管理参考。

六、抵债资产的风险管理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根据抵债资产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风险防控预案。

2. 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协议约定、监控抵债资产的市场价值、及时调整抵债资产的风险定价等。

3. 风险防控预案应包括应急处置措施、风险提示机制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

七、抵债资产处置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制定抵债资产处置方案。

2. 抵债资产的处置方式可以是拍卖、协议转让、公开出售等方式。

具体方式由债权人和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3. 处置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和相关权益人,确保处置过程公正、透明。

八、抵债资产管理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向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

2.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抵债资产管理机构的运营情况、抵债资产的风险等级、抵债资产处置情况等。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或担保人因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而经协商或经法院判决(裁定),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债务的资产。

第三条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或担保人确实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二)抵债资产具有一定的价值和变现能力;(三)抵债资产的接收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五条接收抵债资产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对抵债资产的权属、质量、市场价值等方面的调查。

第六条抵债资产的作价应以评估价值为基础,合理确定抵债金额。

评估机构应由双方共同认可或由法院指定。

第七条接收抵债资产时,应办理合法有效的产权转移手续,确保抵债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归本单位所有。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保管第八条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明确保管责任人和保管方式。

第九条对抵债资产应建立保管台账,定期进行清查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条对易损、易变质的抵债资产,应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防止资产价值减损。

第十一条保管抵债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抵债资产的成本。

第四章抵债资产的处置第十二条应及时处置抵债资产,以实现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第十三条处置抵债资产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协议转让等。

第十四条处置抵债资产前,应制定处置方案,并按照内部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处置抵债资产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处置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处置所得款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分配。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抵债资产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抵债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对抵债资产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加强内部审计,对抵债资产的接收、保管和处置等环节进行审计监督。

办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办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

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减少资产损失,明确抵债资产在收取、保管、处置等环节中的操作程序,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权利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权的金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我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以物抵债应坚持“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在追偿债权时,应坚持货币资金受偿。

在债务人、担保人确无能力以货币资金清偿时,要优先采取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直接拍卖、变卖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非货币资产方式回收债权。

确实无法实现现金回收且无更好的保全措施时,可以实施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在收取抵债资产时,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考虑资产市场情况、快速变现情况、扣除资产欠交税费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后一次拍卖底价等因素后,合理确定收取价格。

(三)妥善保管原则。

抵债资产收取后需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保管,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

对抵债资产要采取各种方式及时、快速处置,减少无效资产占用,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转化。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相关工作第五条为规范全行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总行设立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负责抵债资产风险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全行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二)负责对以物抵债项目可行性及抵债资产的价值进行审批;(三)负责对全行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四)负责对抵债资产的处置损失作出认定结论。

第六条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资产保全部、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授信评审部和风险管理部。

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负责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下文小雅为大家收集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在银行的业务运营中,抵债资产的管理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工作。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为了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的管理,保障银行资产的安全和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抵债资产的接收(一)接收条件银行接收抵债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人和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偿还债务。

2、抵债资产的价值能够合理确定,且易于变现。

3、接收抵债资产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接收程序1、银行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包括对抵债资产的权属、质量、市场价值等方面的核实。

2、与债务人和担保人协商确定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和相关条款。

3、签订抵债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办理抵债资产的过户手续,确保银行取得合法的所有权或权益。

三、抵债资产的保管(一)保管责任银行应明确抵债资产的保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抵债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保管方式1、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保管方式,如仓储、租赁场地等。

2、对易损、易变质的抵债资产应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

(三)定期检查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保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抵债资产的处置(一)处置原则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价值。

2、优先采用拍卖、招标等公开方式进行处置。

(二)处置方式1、拍卖委托专业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确保拍卖程序合法合规。

2、招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合适的购买方。

3、协议转让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与意向购买方协商转让。

(三)处置时机根据市场情况和抵债资产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处置时机,避免资产价值的贬损。

五、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一)入账价值确定按照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相关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

(二)减值准备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处置收益核算准确核算抵债资产处置的收益或损失,反映在银行的财务报表中。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抵债资产管理工作,及时防控信贷风险,减少资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我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我行取得抵债资产后,依据法院、仲裁机构终结裁定书或抵债协议书约定,按照相关规定剔除相关税费后,账面计入“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抵债资产取得日是指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或抵债协议书生效日。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我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付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抵债资产管理要坚持“严格控制、合理定价、规范抵入、妥善保管、及时处置、规避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条件与范围第五条抵债资产条件。

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我行债权,且担保人也无货币支付能力或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终结裁决,实施以物抵债:(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抵债资产管理工作,及时防控信贷风险,减少资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我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我行取得抵债资产后,依据法院、仲裁机构终结裁定书或抵债协议书约定,按照相关规定剔除相关税费后,账面计入“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抵债资产取得日是指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或抵债协议书生效日。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我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付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抵债资产管理要坚持“严格控制、合理定价、规范抵入、妥善保管、及时处置、规避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条件与范围第五条抵债资产条件。

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我行债权,且担保人也无货币支付能力或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终结裁决,实施以物抵债:(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资产公司抵债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公司抵债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公司抵债资产的管理,确保抵债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维护资产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债资产,是指资产公司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取得的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权利。

第三条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取得第四条抵债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一)债务人自愿转让财产或权利;(二)通过司法程序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或权利;(三)依法接受其他债权人的转让。

第五条抵债资产的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债务人财产或权利权属明确;(二)取得抵债资产的行为合法、合规;(三)抵债资产的取得价格合理。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保管第六条抵债资产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防止丢失、损毁;(二)妥善保管,保持资产原状;(三)合理保管,提高资产利用率。

第七条抵债资产的保管责任由资产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包括:(一)对抵债资产进行登记、造册;(二)建立抵债资产保管档案;(三)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检查,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四)根据需要,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鉴定。

第四章抵债资产的处置第八条抵债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合法、合规;(三)有利于提高资产价值。

第九条抵债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一)出售;(二)出租;(三)抵押;(四)转让;(五)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条抵债资产的处置程序:(一)制定处置方案,经公司领导批准;(二)发布处置公告,明确处置条件、方式、时间等;(三)接受竞买、投标、报价等;(四)组织竞买、投标、报价;(五)确定成交价格,签订合同;(六)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抵债资产的管理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执行。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1. 简介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针对债务人因债务违约无法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的抵债资产进行管理的一项制度。

本文将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管理流程等进行详细说明。

2. 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债务人因债务违约而产生的可以用作抵债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股权等。

对于资产种类、评估方法和管理流程等问题,管理办法予以明确规定。

3. 资产评估在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资产评估是一个关键环节。

主要的评估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市场评估,另一种是专业评估。

3.1 市场评估市场评估是指根据目前市场行情,对抵债资产的价值进行估算。

评估师会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历史交易价格、地理位置等因素,综合评估资产的价值。

3.2 专业评估专业评估是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

这种评估方式更加客观、准确,通常由资产评估机构完成。

评估结果将作为管理流程中的重要参考依据。

4. 资产管理流程抵债资产管理流程主要包括资产申报、评估、登记、处置等环节。

4.1 资产申报债务人在发生债务违约后,需要向相关部门申报抵债资产。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产清单、产权证明等。

4.2 资产评估在资产申报后,需要进行评估环节。

根据前文所述的资产评估方法,评估师或评估机构将对抵债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3 资产登记评估完毕后,将评估结果和相关资料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资产信息、评估报告、债权人信息等。

4.4 资产处置抵债资产的处置是为了在债务人还债时能够及时变现。

处置方式一般包括拍卖、转让、租赁等。

具体方式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确定。

5. 相关责任和权益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责任和权益,以保证管理过程的公正、合法。

其中,债务人有权了解资产评估和处置情况,债权人有权监督资产管理流程的进行。

6. 管理办法的效力和适用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因债务违约产生的抵债资产管理。

结论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债务违约的处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

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抵债资产管理行为,强化抵债资产的确定、接收、保管、处置和监督检查等环节约束,避免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损失,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各法人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信用社(银行)联合社通过招标,确定具有合法资质且业绩较好的从事审计(会计)、评估、拍卖、律师等事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第三条抵债资产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以物抵债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各行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和合规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的价格(价值)必须经过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三)妥善保管原则。

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台帐,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四)及时、合规处置原则。

接收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五条各行社成立抵债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审议通过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二)审批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方案;(三)对抵债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一、引言抵债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形式,在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为了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合理地运用,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抵债资产的定义和范围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或担保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时,经贷款行与借款人、担保人协商或经法院判决、裁定,以借款人、担保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贷款本息形成的资产。

抵债资产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房产,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工业厂房等。

2、土地使用权。

3、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

4、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

5、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权等。

三、抵债资产的接收1、接收抵债资产应遵循严格的程序和审批制度。

在接收前,应对抵债资产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了解其产权状况、市场价值、使用状况等。

2、接收的抵债资产价值应不低于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之和。

如抵债资产价值低于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应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补足差额。

3、接收抵债资产应签订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抵债资产的保管1、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应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完整。

2、建立抵债资产保管台账,详细记录抵债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存放地点等信息。

3、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抵债资产的处置1、应及时处置抵债资产,以减少资产损失,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

2、处置抵债资产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采用拍卖、变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3、在处置前,应对抵债资产进行再次评估,确定合理的处置价格。

六、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1、应按照相关的会计制度和规定,对抵债资产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

2、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以其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在抵债资产的持有期间,应按照规定计提折旧、摊销或减值准备。

七、监督检查1、建立健全抵债资产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抵债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2、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对违规行为应严肃处理。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一、引言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为了规范抵债资产管理,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资产处置效率,降低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二、抵债资产的取得1、抵债资产的取得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审批程序进行。

2、抵债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协议抵债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3、在协议抵债时,应当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充分协商,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数量、质量等关键要素,并签订书面协议。

4、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应当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三、抵债资产的价值评估1、取得抵债资产后,应当及时进行价值评估。

价值评估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也可以由金融机构内部的评估部门进行,但内部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2、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抵债资产的市场价值、变现能力、使用价值等因素,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反映抵债资产的价值。

3、对价值波动较大或者难以准确评估价值的抵债资产,应当定期进行重新评估。

四、抵债资产的保管1、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抵债资产保管制度,明确保管责任,确保抵债资产的安全、完整。

2、抵债资产应当妥善存放,根据其性质、特点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情况发生。

3、对易变质、易损耗的抵债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采取必要的保鲜、防腐、防潮等措施。

五、抵债资产的处置1、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处置抵债资产,以实现资产的变现和价值最大化。

2、处置抵债资产的方式包括拍卖、变卖、协议转让等,应当根据抵债资产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

3、在处置抵债资产前,应当制定详细的处置方案,明确处置目标、处置方式、处置时间等,并按照内部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4、处置抵债资产的价格应当合理、公正,不得低于抵债资产的评估价值或者市场价值。

5、处置抵债资产所得款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进行处理,优先用于偿还债务本金、利息、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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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以下简称“本行”)抵债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计价价值是指本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第四条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本行接收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支出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本行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变现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行接收作为抵债资产的土地,从接收之日起土地闲置费,土地处置期限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帐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第八条本行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清收贷款本息形成的抵债资产的收回、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十条业务拓展部主要负责:(一)确认债务人是否符合本行以物抵债条件;(二)对抵债资产进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三)组织以物抵债项目申报材料;(四)依照审批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以物抵债法律手续;(五)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经营管理和处置。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一)负责对以物抵债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及上报;(二)负责选聘中介资产评估机构;(三)负责以物抵债协议等合同文本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审查;(四)负责对以物抵债资产的相关材料和档案的管理;(五)负责对抵债资产的财产及手续的保管。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权限内以物抵债方案进行最终批复。

超权限的报董事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计划财务部与营业部(或支行网点)负责对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三章以物抵债的条件和范围第十四条本行抵债资产的接收要严格控制。

首先应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当本行的债权面临较高风险,以物抵债确实更加有利于保全本行资产的,方可接受以物抵债。

第十五条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本行债务,担保人也无力代为清偿,可以办理以物抵债:(一)债务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二)债务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三)本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四)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本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第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不得作为抵债资产。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几乎没有或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本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或征收的土地使用权。

(十)土地所有权。

(十一)无形资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

(十二)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十三)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七条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价值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十八条本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应合理确定其抵债价值。

(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价值的基础上,与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价值。

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

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其抵债价值时予以扣除。

(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借款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本行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

若拍卖流拍,本行要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

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应比照协议抵债价值的确定原则,要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

第四章以物抵债的审批流程第十九条本行可根据借款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或处置权。

取得抵债资产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协议抵债。

由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二)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机构仲裁决定。

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第二十条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以物抵债,抵债前业务拓展部应当做好以下尽职调查:(一)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对抵债资产是否拥有合法的处分权,抵债资产是否存在其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二)了解抵债资产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三)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四)抵债资产的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五)抵债资产的变现难易程度;(六)抵债资产的物理状况和质量状况。

第二十一条对抵债资产尽职调查后,业务发起单位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按程序上报风险委员会审批。

调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贷款发放全国过程,包括贷款的发放、转贷、清收等情况;(二)申报以物抵债时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拖欠情况;(三)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情况;(四)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或抵押物的详细情况;(五)申请以物抵债的理由;(六)贷款形成不良的原因;(七)抵债资产的分析,包括抵债资产的基本情况、评估价值、抵债金额、是否有追索权;(八)抵债资产的变现计划及结果预测。

第二十二条业务发起单位经过调查后,将抵债资产调查报告、《以物抵债审批书》(附录1)、抵债资产的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给风险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风险管理部根据业务发起单位上报的抵债方案组织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资料,并协调组织召开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抵债资产调查报告;(二)《以物抵债审批书》;(三)《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审批表》;(四)《投票表决表》;(五)抵债资产清单;(六)其他抵债资产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对上报的抵债方案进行审议,并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应将抵债材料和审批书返回上报业务发起部门,业务发起部门根据审批意见起草抵债协议,并提交风险部和业务分管领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业务发起部门负责依照审批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以物抵债法律手续;风向管理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业务发起部门应根据审批意见继续进行清收。

第二十六条业务发起单位和债务人签订抵债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30日内完成抵债资产的过户或入库手续,经风险管理部审核备案后,由计划财务部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五章抵债资产的管理第二十七条业务发起单位在办理以物抵债法律手续后,要及时与债务人办理实物交接手续,以做到对抵债资产进行实际控制,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并在风险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进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业务发起单位与债务人办理完抵贷资产交接手续后,应将抵债资产、产权凭证等相关资料交由风险管理部保管。

业务发起单位负责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抵债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并尽量使其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抵债资产(动产、商品、交通工具等)出库时要经风险管理部和分管行领导的批准。

第三十条相关部门没个极度应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做好核对记录。

核对应做到账簿一致和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查明原因,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抵债资产的处置第三十一条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

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文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第三十二条本行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处置方式可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公开市场出售、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处置抵债资产实行审批、备案制。

业务发起单位对拟处置的抵债资产根据市场价格,抵债时取得价格,预计损失价值,处置方式等情况作出分析,制定《抵债资产处置审批书》(附录2)后报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组织召开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处置方案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四条处置抵债资产审批、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一)处置抵债资产的申请(或决定)报告;(二)抵债资产的处置方式、计价依据、预计变现价值、管理成本等情况分析;(三)损益成因分析、应吸取的教训;(四)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关的法律文书、会议纪要等主要材料的复印件;(五)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对审批通过的抵债资产处置方案,有业务发起单位按照处置方案及审批的要求办理抵债资产处置事宜。

第三十六条拟处置的抵债资产,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处置底价及可下降幅度。

第三十七条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如需自用,必须经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方可。

第七章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第三十八条本行以抵债资产取得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

本行应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

第三十九条裁(判)决定接收的抵债资产,本行接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判)决书后,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将抵债资产纳入专用科目核算,并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

协议接收的抵债资产,本行根据抵债协议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

第四十条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如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本行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

第四十一条本行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确定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时应当减去其补价额;如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本行须支付补价的,确定抵债资产计价价值时应当加上预计应支付的补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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