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滁州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滁州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滁发改价检〔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滁州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发改委、物价局: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滁政办[2017]2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委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4月5日滁州市发改委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利,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滁政办[2017]21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我委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方案如下: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统筹领导,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取得实效,成立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孙永进副组长:杨剑辉胡立中成员:汪金怀鲁卫斌二、检查时间和范围。
专项检查的时间为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
检查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
三、检查的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下列行为:(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二)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三)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四)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五)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六)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6.12•【字号】苏建函房管〔2016〕370号•【施行日期】201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建函房管〔2016〕370号各市建设局(委)、房产局,昆山市、沭阳县建设局,泰兴市房产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在2016年6月至10月开展全国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积极会同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查处的工作机制。
各省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的督促和指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统筹安排专项整治工作,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实施方案。
1、动员部署阶段。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动员部署阶段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并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征集线索。
各地要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于2016年6月20日前上报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2、自查自纠阶段。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针对《通知》的十项整治重点内容,切实组织好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督促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时上报自查报告和整改结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昆政办[2010]191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昆政办〔201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产业发展迅速,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对促进现代新昆明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拉动经济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我市房地产产业的不断发展,违法(违规)开发房地产项目、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诚信缺失、中介市场不规范等问题日渐突出,甚至发生了少数恶性诈骗案件,扰乱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群众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对保障现代新昆明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护广大居民住房消费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为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决定成立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协调领导小组。
组长:李文荣(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黄云波(副市长)陈勇(副市长)组员:傅希(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毓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陈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戴惠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经济师)周子龙(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云峰(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彤(市规划局副局长)姜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张立涛(市监察局副局长)邓翰武(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陈波(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陇猷(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刘毓新同志兼任,成员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4•【字号】石政办发[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38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石家庄市市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四日石家庄市市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又好又快地推进省会面貌“三年大变样”,市政府决定,自4月7日至5月7日,集中利用1个月时间,在市区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建立公平诚信、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为目标,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竞争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为构建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的省会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整治内容(一)未办理规划、建设手续或手续不全擅自建设的;(二)未按规划方案内容建设的;(三)非法占用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以及不按规定时限开发的;(四)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或者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五)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售房的;(六)发布虚假售房广告的;(七)利用合同欺诈违法、违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
三、工作步骤本次整治行动,共分三个阶段:(一)工作准备阶段(4月7日-4月10日)。
组建市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部门职责和分工,从每个成员单位抽调2名业务精、能力强、作风硬的在职干部(其中市公安局抽调人员要具备执法资格),落实办公地点,实行集中办公,设立举报电话。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黑建房〔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黑建房〔2020〕2号各市(地)、县(市、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局、城管局,鹤岗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按照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今年继续按照2019年我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烂尾楼”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专项整治两年行动方案》以及《全省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突出整治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矛盾,对2020年整治内容进行细化明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整治1.超资质、借资质、挂靠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3.无预售许可证销售、捂盘惜售、捆绑销售。
4.未按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5.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商品房。
6.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7.违反有关规定将房屋交付给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买人。
8.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停缓建”。
9.未按要求开展项目资本金、预售资金监管。
10.未按要求填报企业信用档案。
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1.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等。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我市检查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我市检查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15•【字号】津政发[2002]44号•【施行日期】200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我市检查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2]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建委《关于我市检查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关于我市检查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和住宅建设发展的需要,拟由市建委牵头,市计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参加,对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开展联合检查整治活动。
检查整治实施方案如下:一、检查整治的指导思想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房地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的指导思想,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切实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抓紧抓好,使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
二、检查整治的重点《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查处力度,特别是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解决群体上访、重复上访等问题,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04•【字号】〔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20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4日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从根本上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冀政办传〔2014〕10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利用半年的时间,在全市深入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坚持依法依规、分类施策、疏堵结合的原则,下决心、出重拳,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查清土地占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等手续,优化完善审批流程,标本兼治、堵塞漏洞,彻底清理整治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保障群众利益不受损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整治范围为: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开工建设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含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及高档商品房)、商业房地产(含写字楼、商场、酒店、餐饮、娱乐等)、旅游房地产(含农业观光房地产)、养老房地房产、工业房地产(含厂房、仓库等)等项目,以及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建设的城中村、城郊村改造项目、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项目等。
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的,也要在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清理,并尽快处理。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6•【字号】毕市府办通[2010]147号•【施行日期】201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毕市府办通〔2010〕147号)各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毕节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毕节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地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积极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检查工作,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对房地产项目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的专项整顿和检查,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唐山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市投资和房地产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2
唐山市路南区统计局关于迎接国家、省、市投资和房地产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的方案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领域统计数据质量,迎接全国及全省、全市互查,根据《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全省投资和房地产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冀统投字〔2012〕22号)和《唐山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市投资和房地产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唐统发【2012】18号)文件要求,就全区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制定如下方案:一、检查时间本次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3月12日至3月19日)为各乡街及项目单位自查阶段(区统计局抽查与乡街自查同步进行);第二阶段(3月20日至4月6日)为市统计局全面检查各县(市)区自查情况阶段;第三阶段(4月11至25日)为省局抽查阶段。
二、检查方法自查阶段:各乡街对投资和房地产项目采取全面检查的方法。
检查阶段:区统计局将采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随机抽查以及听取各乡街自查情况汇报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自查阶段:重点检查2012年前2个月以及2011年全年投资和房地产项目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一)自查内容:(1)查看项目审批入库情况,申报审批档案是否健全。
(2)检查投资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基层报表是否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报出日期填写是否齐全,是否存在由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代填代报问题。
(3)检查项目个数、投资完成额是否与基层报表数据一致。
(4)检查投资完成额报送数据与项目库汇总数据是否一致。
(5)检查投资项目类同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计划总投资、投资完成额类同情况,查看有多少项目类同。
(6)自查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如实填写《投资和房地产项目数据质量实地检查表》和《乡街统计站自查本级情况表》,按要求签字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
(二)检查项目单位1、深入项目单位实地检查(1)检查项目单位投资进度数据是否与形象进度、原始记录数据一致。
(2)检查留存报表数据是否与上报区统计局数据一致。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冀建房[2007]599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冀建房〔2007〕599号)各市房管局、邯郸市建设局:按照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冀建房[2007]212号)要求,各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已完成自查自纠。
从11月下旬开始,省建设厅将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组成三个检查组对各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联合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定于11月26日开始,具体检查方案(附件1)和各市需准备的备检资料(附件2)附后,请各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检查组到达各市时间由各检查组另行通知。
二、各市要认真受理、查实举报和投诉,集中力量抓紧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
三、请各市于11月23日之前,将自查总结报告报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厅际联系会议办公室(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处)。
四、为保证全省检查的顺利进行,请各市安排一名联络员,负责与省检查组的联络工作,并于11月23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联系方式报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厅际联系会议办公室(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处),联系人:张东升,联系电话:************。
附件:1、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方案2、各市需准备的备检资料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1: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布置和各项工作要求,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落实,了解各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进一步做好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冀建房[2007]212号)要求,决定11月26日至开始对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9.18•【字号】•【施行日期】200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培育市场信用体系,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重点(一)整顿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土地利用的管理,查处非法占地、私下协议圈占使用集体土地以及未按规定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
二是把好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加强项目跟踪管理。
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以及擅自变更规划内容的行为。
三是依法查处抽逃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的行为。
(二)整顿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查处违反规划,乱拆乱建,以及擅自拆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破坏文物古迹等行为。
二是查处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委托不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以及拆迁单位与估价机构串通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查处拆迁人不按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是查处不及时处理拆迁纠纷,导致群体上访的行为。
(三)整顿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面积计算特别是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以及擅自出租、出售共用部位牟利等行为。
二是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行为,切实保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7.19•【字号】•【施行日期】2016.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函房字〔2016〕499号)的要求,我局决定在杭州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取得及信息变更情况。
(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信息公示情况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分支机构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房地产经纪执业规范情况1.房地产经纪机构全部房屋买卖经纪行为,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指派两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配合开展检查,并提供本公司2016年6月1日以来代理的所有房屋买卖业务台帐,抽查不少于5个以上房屋买卖业务记录。
被抽查的每个房屋买卖代理业务,应附有以下资料:(1)委托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屋出售委托合同》;(2)房地产经纪人实地查看后制作的“房屋状况说明书”或“房屋基本情况”;(3)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4)委托人的身份证明;(5)书面告知(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6)《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或《房屋居间协议》;(7)《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状况说明书”或“房屋基本情况”,应实地查看房屋后,载明产权证号、建筑面积、户型、装修程度等基本信息;“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核查房屋的出售的合法性;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核查买卖相关情况。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施行日期】201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24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所有在售的商品住房项目,以及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已达到预售标准尚未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
二、检查内容(一)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行为1、是否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办理现房销售备案,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贵宾卡、收取诚意金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的行为;2、是否实行实名制销售制度,是否存在炒号、预订后擅自转手行为;3、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已达预售标准的商品住房项目不申请预售许可情况;4、是否存在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已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未在规定时间、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对外公开的可售房源拒绝销售等行为;5、是否存在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房地产交易合同等方式进行捂盘惜售等行为;6、是否存在未通过网上备案系统签订商品住房定金合同、销售合同,未及时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7、售楼现场是否公示经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和“一房一价”表,销售价格的调整和实际销售价格是否符合备案规定;8、是否违反本市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将两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出售给同一居民家庭。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深府办[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7年7月2日深府办〔2007〕100号)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以及广东省建设厅等十部门《转发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粤建房字〔2007〕45号)的要求,市政府研究制订了《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现就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精神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严厉打击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中的违法违规、钱权交易行为,把整治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有效发挥各部门联动机制的作用市政府成立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吕锐锋副组长:黄锦奎,张士明(市国土房产局)成员:李干明(市发展改革局)、颜江凌(市贸工局)、麦柱光(市监察局)、黄亦平(市财政局)、黄珽(市国土房产局)、许重光(市规划局)、陈倩雯(市审计局)、杨龙(市地税局)、李卫南(市工商局)、杨德华(市国税局)、张建军(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栾锋(深圳银监局)、戴宣宝(市房屋租赁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具体协调开展整治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12•【字号】冀建房〔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冀建房〔2018〕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决定在全省开展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排查整治活动。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整治的重点内容紧紧围绕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所辖区域内(含县、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展示咨询中心)、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公司、机构进行重点调查。
(一)违规预(销)售行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预售商品房,以认购(包括预订、登记、选号等)或办理VIP卡等各种形式,违规收取各类定金(订金)或预售款性质的“诚信金”、“意向金”;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过期无效)销售商品房;3.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不具备资格的机构代理预(销)售商品房。
4.中介机构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5.中介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6.未按规定制定销售方案、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7.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8.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9.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10.中介机构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等。
(二)销售现场违规行为。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企业落实安全责任专项检查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企业落实安全责任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9.25•【字号】锡建质安〔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开展房地产企业落实安全责任专项检查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43号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近期,全国范围一些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连接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严格落实房地产企业安全责任,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开展房地产企业落实安全责任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建质安〔2018〕498号)要求,现决定开展房地产企业落实安全责任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风险评估、重大事项报告、例会分析、考核奖惩等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情况。
(二)是否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强令施工单位违规施工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定分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等情况。
(四)保障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违规指挥,强令施工单位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情况。
(六)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下管线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情况。
(七)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情况。
二、时间安排(一)部署与自查阶段:发文之日至9月28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市安监站要结合本地区房地产企业落实安全责任情况,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并做好相应部署工作。
同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市安监站要指导督促本地区房地产企业,对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用表》(附件2)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查情况要存档备查,并完成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向主管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附件1)工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的通知各市(地)、县(市)房产局(住建局):按照《省住建厅2018年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我厅决定对各地开展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和省委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大会安排部署,针对房地产中介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
推进行业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保证行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内容(一)各地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部门落实《方案》情况。
各地主管部门在落实《方案》,开展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整治过程中,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建立管理台账情况,检查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数量,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中介机构的处理情况及典型案例。
(二)实地检查。
重点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1.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2.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3.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4.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5.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6.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7.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房屋赚取差价;8.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9.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10.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11.出具虚假评估报告;12.擅自开设分支机构、违规承揽评估业务。
台建局字[2007]55号
台山市建设局台山市规划局台山市房产局台山市国土资源局台山市财政局台山市审计局文 件台山市监察局台山市国家税务局台山市地方税务局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台山市物价局台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台建局字[2007]55号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江门市建设局等十二部门《转发省建设厅等十部门转发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省建设厅等十部门《转发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以及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台山市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分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领会中央房地产宏观调控精神和反腐倡廉工作要求,贯彻执行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不仅关系到房地产行业自身的持续发展,而且关系到经济运行质量,关系到市民居住保障和生活水平提高,构造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要通过专项整治活动,运用、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调整我市房地产市场不尽合理的住房结构、防止房价上涨过快、净化房地产市场,维护购房人切身利益,让市民共享改革开放的经济成果,同时,加强政府在房地产市场管理方面的廉政建设。
在专项整治活动中,要坚决贯彻执行建设部等八部委和省建设厅等十部门以及江门市建设局等十二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严肃查处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建设长效机制,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总体健康发展的局面从去年9月开始,我市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以及江门市建设局《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江建[2006]581号)的精神,成立了“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领导小组”,通过一系列工作,为营造我市房地产市场诚信、规范、有序的环境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房地产市场总体健康,运行平稳。
北京市建委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办公室关于开展部署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第三阶段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委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办公室关于开展部署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第三阶段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委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办公室关于开展部署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第三阶段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权属登记中心:按照《关于印发<市建委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建交〔2007〕518号)要求,市建委于6月组织开展了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拆迁企业和测绘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截至7月20日,全市约90%房地产企业完成自查。
为进一步推动专项整治落实第三阶段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重点检查内容。
1、按照《房地产项目广告宣传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要求,检查房地产项目通过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2、按照《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联合检查工作方案》要求,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3、按照《房地产企业拆分销售商业及配套用房违规承诺投资回报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要求,检查房地产企业拆分销售商业及配套用房违规承诺投资回报的违法违规行为。
4、按照《关于开展对我市商品房项目交房情况进行调查、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检查存在延期交房行为的或未填写交房情况调查的开发企业。
5、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建委系统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阶段工作的通知》要求,检查截至7月20日,未按要求进行自查的房地产企业和自查自纠中发现问题的房地产企业。
6、有网上投诉、信访投诉或媒体曝光的房地产企业。
二、检查时间。
1、房地产项目广告宣传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自8月起至10月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自治区房地产市场专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自治区房地产
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建房函[2012]36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10.22
【实施日期】2012.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自治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新建房函[2012]3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运行环境,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自治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关于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新建房函[2012]14号)要求,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具体包括:
1、组织部署和宣传动员情况: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重点内容;召开专题会议、印发文件、组织检查、查处案件、工作总结和新闻媒体宣传情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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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开建发〔2010〕50号
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我区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区所有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检查内容
1.开发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
2.《项目手册》的办理及使用情况;
3.企业统计报表上报情况;
4.售楼处布置及证件悬挂是否符合要求:
(1)是否悬挂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五证”是否悬挂;
(3)是否悬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服务承诺、使用手册文本、服务告知制度;
(4)是否建立售后服务机构,是否公开售后服务电话,是否有售后服务台账;
(5)委托代理销售的,代理机构是否备案,代理合同是否公开;
5.青岛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建立及运行情况、网上签约是否及时全面、是否采用了规范的网上打印合同;
6.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7.是否为购房户无偿办理房产证,是否有代办员;
8.是否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并采取认定、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的行为;
9.是否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10.所售房屋是否明码标价、一套一标;
11.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是否按规定时间开盘预售;是否有不完全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一房两售、合同欺诈的行为或商品房销售面积短斤缺两的行为;
12.是否存在“囤积房源”、“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
13.对已达到预售条件的在建项目,是否及时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4.是否按照批准的预售范围、面积、用途进行销售,竣工项目是否向客户公开经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测面积;
15.《青岛市商品住宅使用手册》使用情况;
16.其它需检查事项。
三、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共分四个阶段:
1.自查阶段(2010年6月2日至6月13日)。
各开发企业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待检查时由检查组一并带走存档。
2.检查阶段(2010年6月14日至6月25日)。
检查组将按上述检查内容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按有关程序做调查笔录。
4.复查阶段(2010年7月1日至7月6日)。
检查组将对各开发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四、有关要求
各开发企业务必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配合好检查组的检查,并提前做好本企业的自查工作。
检查时,各开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到场,并提前准备好本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项目手续等相关迎检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检查结束后,我局将在房地产信息网上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同时,凡经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一律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
档案,并立案查处。
附件: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自查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一:
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开发企业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