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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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担保业务

12.3 担保评估与审批控制

12.3.4 担保风险评估制度

担保风险评估制度对企业相关负责部门及担保风险评估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防范担保业务风险,为担保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下面是某企业的担保风险评估制度,供读者参考。

担保风险评估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1.防范担保业务风险,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

2.规范企业担保风险评估工作,合理、客观地评估担保业务风险,确保风险评估为担保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2条责任部门

1.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审计部、法律顾问共同组成担保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工作。

2.在担保经办人员受理担保申请,并经过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审核通过后,组建担保风险评估小组并开展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2章担保风险评估程序规定

第3条收集担保风险评估资料

风险评估小组应认真收集或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申请担保人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能反映与本企业关联关系的文件等基础性资料。

2.担保申请书、担保业务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

3.近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

4.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等级评估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报告等资料。

5.申请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复印件。

6.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第4条评估担保风险

企业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至少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

2.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3.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

4.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

5.评估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

第5条撰写评估报告

1.担保评估结束后,担保风险评估小组应向企业财务总监提交担保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请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的经济背景。

(2)接受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3)拒绝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4)担保业务的评估结论及建议。

2.担保风险评估报告按照规定经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通过后,为企业作出担保决策提供依据。

第3章附则

第6条本制度根据国家担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有关担保业务政策制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7条本制度自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12.4 担保执行控制

12.4.3 担保业务执行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执行管理制度对担保业务执行过程中的各个事项进行了规范,有利于及时化解担保风险,减少企业损失。具体制度示范如下。

担保业务执行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准确掌握担保业务的进展情况,及时化解担保风险或尽量减少担保风险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所有担保业务。

第2章建立担保事项台账

第3条担保业务实行过程中,担保经办人负责设置担保业务事项台账,对担保相关事项进行详细全面的记录。

第4条担保业务记录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七项内容。

1. 被担保人的名称。

2. 担保业务的类型、时间、金额及期限。

3. 用于抵押财产的名称、金额。

4. 担保合同的事项、编号及内容。

5. 反担保事项。

6. 担保事项的变更。

7. 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3章担保业务监督检查

第5条担保经办人员负责对担保项目的执行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和监督。

第6条监督检查时限

1. 担保期限在年以内,担保风险在级以上的担保项目,担保经办人员需1个月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2. 担保期限在年以上的担保项目,担保经办人员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7条监督检查项目

1. 担保项目进度是否按照计划进行。

2. 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3. 被担保人的资金是否按照担保项目书的规定使用,有无挪用现象等。

4. 被担保人的资金周转是否正常等。

第8条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应本着“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的原则及时上报担保项目负责人,属于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企业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第4章合同协议管理

第9条担保业务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批准后,应当与被担保人订立书面担保合同。

第10条订立担保合同时,企业法律顾问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严格审核各项义务性条款,以保证企业的权益。

第11条合同档案管理人员专门保管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有关的主合同、反担保合同等。

第12条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有关担保及反担保财产和权利凭证等原始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13条合同档案管理人员配合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定期核实反担保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确保反担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14条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第5章附则

第15条本制度根据国家担保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相抵触,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为准。

第16条本制度自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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