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厦蓉高速公路水口至都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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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贵州省高速公路项目实施交通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贵州省高速公路项目实施交通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贵州省高速公路项目实施交通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黔交建设〔2017〕136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贵州省高速公路项目实施交通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7〕136号各市、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威宁县、仁怀市交通运输局,贵州省公路局、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第1.0.10条“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干线公路应在设计时进行交通安全评价”的规定,高速公路应进行交通安全评价。

为进一步做好贵州省高速公路项目交通安全评价工作,尽可能在设计阶段消除高速公路的不安全因素,力争在设计阶段能解决的安全隐患不留到高速公路建成后解决,全面提高全省高速公路的安全水平。

根据近年来国家、部、厅有关文件精神,本着规范、可行的原则,经厅研究,对我省高速公路实施交通安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一、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5〕5号)的时限要求,2015年8月1日起报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新《标准》执行;2016年1月1日以后报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新《标准》执行。

据此,凡2015年8月1日后报批的高速公路初步设计文件或2016年1月1日后报批的高速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所涉及的项目,必须进行交通安全评价,设计文件已经批复但未作交通安全评价的项目应补作。

二、交通安全评价工作原则上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若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已进行了交通安全评价且施工图阶段方案变化不大的,施工图阶段可不再进行交通安全评价。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省交通厅:我省干线公路路产占(利)用费和损害赔(补)偿费是公路维护、修复的重要经费来源。

为规范公路路产占(利)用和损害赔(补)偿收费行为,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2006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调整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6〕60号),在全省范围内试行。

根据试行情况,现将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贵州省公路路产占(利)用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二)。

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在实施中应根据实际损害程度赔偿;对收费站设施损害无法修复的,按相应收费标准扣除折旧后赔偿。

对路产损害补偿费数额出现争议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认证机构进行评估、认证,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三、其它事宜按《关于发布〈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黔交公<1993>第04号)和《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增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113号)规定执行。

四、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占(利)用费和路产损害赔(补)偿费项目和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收费单位须到同级物价局变更《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

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

贵州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0]56号

贵州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0]56号

贵州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0〕56号)各市(州、地)物价局、交通局,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收费行为,满足公路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适应国家试验检测规范的调整和我省试验检测技术水平及资质提高的现状,促进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

经调研、测算,我们对《贵州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贵州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备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应遵循自愿有偿、委托服务的原则,按照国家、行业和相关业务规程及技术标准进行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取试验检测费。

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试验检测单位可视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三、对我省“村村通”公路项目,检测单位应按本通知收费标准至少下浮10%执行。

四、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单位,应在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登记备案。

五、具有相关资质的收费单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办《贵州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依法纳税,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批准机关、12358价格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2010年5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试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施行日期】2009.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省运管局、各市(州、地)、县物价局、交通局:《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试行)(黔价费〔2006〕182 号)自2006 年试行以来,对规范汽车客运站收费行为,维护客运经营者和旅客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公路汽车客运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实施细则》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期间,交通部、原国家计委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如有较大调整,将根据调整情况重新修订、公布。

附件:一、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二、客运站收费项目及标准表(略)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一: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旅客、承运人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原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境内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客运站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颁发《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的要求组织验收。

一、二级客运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验收;三级以下(含三级)客运站由各市、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四条为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对客运站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客运站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物价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9]63号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9]63号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9]63号省交通厅:我省干线公路路产占(利)用费和损害赔(补)偿费是公路维护、修复的重要经费来源。

为规范公路路产占(利)用和损害赔(补)偿收费行为,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2006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调整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6〕60号),在全省范围内试行。

根据试行情况,现将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贵州省公路路产占(利)用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二)。

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在实施中应根据实际损害程度赔偿;对收费站设施损害无法修复的,按相应收费标准扣除折旧后赔偿。

对路产损害补偿费数额出现争议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认证机构进行评估、认证,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三、其它事宜按《关于发布〈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黔交公<1993>第04号)和《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增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113号)规定执行。

四、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占(利)用费和路产损害赔(补)偿费项目和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收费单位须到同级物价局变更《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

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

收费时使用贵州省财政厅监制的路政赔(补)偿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9年4月10日起执行。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调整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6〕(60)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都匀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都匀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都匀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8.22•【字号】黔价格[2012]178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都匀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黔价格【2012】178号)黔南州物价局:你局《关于都匀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方案的请示》(黔南价格〔2012〕58号)收悉。

根据《贵州省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受我局委托,你局依法组织召开了都匀市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听证会,征求了当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使用和都匀市城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都匀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价格都匀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调整为2. 25元/ m3。

二、对低收入群体制定和落实优惠措施为减轻水价调整对都匀市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对都匀市供水管网范围内的低保户实行优惠措施。

人均月用水量5 m3(含)额度内,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调整前的1.90元/ m3执行,人均月用水量超过5 m3的,超出部分水量按调整后的2. 25元/ m3执行。

当地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享受水价优惠政策低收入群体的甄别和管理工作,确保优惠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三、加快推进“一户一表”改造都匀市要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节约用水和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意见》(黔府发〔2006〕39号)和《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黔建城通〔2005〕54号)的要求,切实加快管网覆盖区域内具备改造条件的居民用户“一户一表”的改造进度,积极做好用户的宣传动员工作,要研究制订鼓励居民申请和配合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相关措施,确保于2014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工作,为推进都匀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创造条件。

夏蓉高速线路图

夏蓉高速线路图

夏蓉高速线路图厦蓉高速公路线路图厦蓉高速公路起于厦门,经福建漳州,江西瑞金,湖南郴州,广西桂林,贵州榕江、都匀、贵阳和毕节等地,止于四川成都,是我国西南腹地通往东南沿海地区的主要出海通道,是国家高速公路七射九纵十八横网内18条东西向高速公路中的第16条。

贵州境内水口至都匀段同时也是贵州省规划的三纵三横八连八支骨架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都匀市的火石坡与贵阳至都匀高速公路相接后,途经都匀、丹寨、三都、榕江、从江、黎平6个县(市),交于黎平县水口乡与广西交界的唐俾,全长208公里,设计时速100公里/小时路基宽26米,共有互通式立交11处,总投资199亿元,设计工期4年。

同时开工的贵阳至都匀高速公路全长80公里,并同步建设二、三级公路连接线约10公里。

总投资估算为67.89亿元。

从贵阳市花溪小碧乡秦棋堡西,与贵阳绕城高速公路西南段相接,终点为都匀市南郊火石坡,与厦蓉高速公路水口至都匀段相连,主线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为100公里/小时,路基宽26米,桥涵设计荷载为公路一I级。

在秦棋、龙里、昌明、都匀西分别设置互通式立交共四座。

该项目是我省第一个采用BOT形式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期预计2年。

贵阳至都匀高速公路与厦蓉高速公路贵州段对接后,由水口与广西、广东两省区内一些高速路段相连,经广西三江、桂林往南直达广州,形成贵阳直达广州的高速公路。

可将贵阳至广州的距离缩短到887公里,开车只需8个多小时。

贵阳至都匀高速公路和厦蓉高速公路贵州段的开工建设,对于打造我省与发达地区的快速通道,合理配置资源,加速我省与珠三角地区产业结构的转移和人员交往,促进贵州省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都具有非常深远的战略意义。

厦蓉高速公路水口至都匀段、贵阳至都匀段总长288公里,总投资两百六十六亿多元人民币。

其中,水口至都匀段全长208公里,起点位于黎平县水口乡与广西交界处的唐俾,终点位于都匀市火石坡,投资概算为199亿元,项目设计工期4年,建设方为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贵阳至都匀段全长80公里,是我省首次采用BOT模式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

贵州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及客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10]1号

贵州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及客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10]1号

贵州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及客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及客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10〕1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交通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黔府发〔2008〕3号)文件精神,满足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省有关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农村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对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政策。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及客运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

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全省农村道路客运运价水平;市(州、地)物价、交通运输部门核定跨县(市、区)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票价;县(市、区)物价、交通运输部门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票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跨省(市、区)和跨市(州、地)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票价由班线起点、终点的市(州、地)物价、交通运输部门协商核定并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同一班线票价应当一致。

农村道路客运车辆不区分车型和类型等级,运价统一为0.24元/人·公里。

现行实际执行票价高于此标准的地方,要采取有力措施逐步降低票价水平。

农村道路客运票价=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镇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

贵州高速公路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图像传输技术

贵州高速公路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图像传输技术
系统 与所 辖隧 道管 理站和 收费 站 I—AN 网 ,将调 用 的图像 和事 PS 联 件触 发 的上 传 图像统 一 进行 录像 。为保 证 图像存 储 的可靠 性 ,片
态分 配 的方 式 ,对 于长 大 隧道 ,由于无 人值 守 ,需 要通 过 闭路 电
视系 统进 行 远程 监控 ,在正 常 情况 下 ,隧道 管 理站 或 片区 监控 中 心可 任 意控 制 或调 用外 场摄 像机 的图像 ;在 发 生特 殊情 况 时 ,可
控制和对 图像进行调用 。隧道管理 站和收费站至片区监控 中心
图像 传输 在 通信 系统 接入 层 实现 ,采用 的是 R R P 、MS P 等 传输 T+
技术 。
鉴 于 贵 州省 高 速 公 路 各片 区路 网 、路况 较 为 复 杂 ,道 路桥
隧比高 ,长大隧道较多 ,外场设备众多 ,图像信息量大 ,片区监
事件 检测 的 图像进行 H2 4 6 编码 ,然 后采 取与 隧道管 理站 棺 同的传 输模 式上 传片 区监控 中心 并进 行本 地录 像存 储 。 片 区监 控 中 心通 过 图像 以 太 网 交 换机 将 上 传 的 图像 一 路 连
更新 情 况 ,在 现 已建 成路 段采 用 P P R 传输 技 术 ,在建 和 新建 路 段
厦蓉高速贵州境水 口至都匀路段采用了外场摄像机前段编码的
方 式 ,监控 中心 直 接 对 数 字 图像 进 行 控 制 。 其 余路 段 前 端 摄 像 机 获 取 的视 频 信 息 大 多 采 用模 拟 信 号 或 数 字非 压缩 方 式 传 输 , 各 级 监 控 中心 则 多 是 通 过 光传 输 平 台 对 外 场摄 像 机 进 行 控 制 , 同 时 完 成 本 地 图像 监 控 、切换 、调 用 和 录 像 等 工作 。随 着 高 速 公 路 通 车 里 程 的 增 加 ,外 场 监 控 设 备 和 隧 道 内 摄 像 机 显 著 增 多 ,原 有 的 模 拟信 号 或 数 字 非 压缩 传 输 方 式 已 经 不 能满 足 监 控

贵州省物价局、省纠风办、省交通厅关于撤除部分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通知-黔价经[2000]184号

贵州省物价局、省纠风办、省交通厅关于撤除部分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通知-黔价经[2000]184号

贵州省物价局、省纠风办、省交通厅关于撤除部分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的通知
正文:
---------------------------------------------------------------------------------------------------------------------------------------------------- 贵州省物价局、省纠风办、省交通厅关于
撤除部分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通知
(黔价经[2000]184号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各地(州、市)物价局、纠风办、交通局,省公路管理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复《省物价局、省纠风办、省交通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国务院纠风办计价检(1999)2109号文件意见的请示》的精神,现将撤除部分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等事宜通知如下:撤除六盘水市人民路收费站(一站三点)、马嘎至姚家营路段收费站(一站一点)、320国道玉屏县大龙至新店路段收费站、210国道息烽县黑神庙过境线收费站、104省道修文县王关至阳明桥收费站。

请各地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落实撤除上述收费站的规定,并进一步做好撤除收费站宣传、解释和撤站后的善后工作,务必于今年6月30日前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撤除上述5个收费站计8个收费站点。

——结束——。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项目增设互通式立交有关事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3]273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项目增设互通式立交有关事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3]273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项目增设互通式立交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项目增设互通式立交有关事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3〕273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仁怀市、威宁县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各在黔高速公路业主单位:省政府制定的全省高速公路建设三年会战方案实施以来,高速公路建设突飞猛进,建设过程中,项目途经的市(州)、县(市、区、特区)频频出现因地方规划调整、产业园区建设等多方原因,提出在高速公路上增设互通式立交,或要求建设项目批复为预留的互通改为同步建设,或改变互通设置位置、改变互通立交连接线技术标准、规模等要求。

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互通式立交建设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经厅研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高速公路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时,要坚持行业统筹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设置互通。

互通设置要围绕“5个100工程”,结合沿线地方经济发展、工程技术要求等综合因素,最大限度地考虑与小城镇、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的衔接,设置方案要征求地方政府书面意见。

经审查批复的互通位置选址、建设规模等,原则上不再改变。

二、地方提出高速公路项目增设互通的要求,应以书面方式向厅请示,并由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单位牵头召集设计单位、咨询单位进行合理性和技术上的可行性分析,提出初步意见报厅。

对于明显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的,由厅及时回复提出增设要求的地方政府,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对确实具有合理性、技术上也可行的,由厅召集地方政府、项目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等各方进一步进行论证,确实需要增设的,形成会议纪要,对增设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明确。

贵州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及收费

贵州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及收费

贵州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项
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黔价费[2010]56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0.04.29
【实施日期】2010.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黔价费〔2010〕56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交通局,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收费行为,满足公路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适应国家试验检测规范的调整和我省试验检测技术水平及资质提高的现状,促进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

经调研、测算,我们对《贵州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贵州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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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绕城高速收费标准

贵阳绕城高速收费标准

贵阳绕城高速收费标准贵阳绕城高速是贵州省贵阳市的一条重要交通干线,连接了贵阳市区与周边地区,起到了便捷交通、减少交通拥堵的重要作用。

而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贵阳绕城高速的收费标准。

首先,根据贵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发布的信息,贵阳绕城高速的收费标准按照车辆类型来划分。

一般来说,小型车辆包括轿车、小型客车等,收费标准为每辆车每次通行收费30元。

中型车辆包括小型货车、客车等,收费标准为每辆车每次通行收费45元。

大型车辆包括大型货车、大型客车等,收费标准为每辆车每次通行收费60元。

同时,对于摩托车,收费标准为每辆车每次通行收费10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收费标准以高速公路收费站发布的为准。

其次,贵阳绕城高速的收费时间是全天24小时,不分白天和夜晚。

对于车辆的通行,也没有限制,可以根据具体需求选择通行时间。

同时,高速公路收费站会根据车辆类型和通行距离来收费,通行距离越长,收费金额也会相应增加。

另外,对于ETC用户,贵阳绕城高速也提供了便捷的收费方式。

ETC用户可以通过ETC车道快速通行,无需停车缴费,方便快捷。

而且ETC用户还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打折优惠、积分返利等,具体优惠政策可以咨询高速公路收费站或者相关部门。

总的来说,贵阳绕城高速的收费标准相对比较合理,对于不同类型的车辆都有相应的收费标准,并且提供了ETC等便捷的收费方式,方便了广大车主的出行。

同时,高速公路收费站也会及时发布最新的收费信息,方便车主及时了解相关政策。

希望广大车主在使用高速公路时,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共同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

综上所述,贵阳绕城高速的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和通行距离来划分的,同时提供了ETC等便捷的收费方式。

希望广大车主在使用高速公路时,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共同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

历史,又翻开新的一页——厦蓉高速公路贵州境格都段取得阶段性成果

历史,又翻开新的一页——厦蓉高速公路贵州境格都段取得阶段性成果

历史,又翻开新的一页——厦蓉高速公路贵州境格都段取得阶
段性成果
刘天义;覃俊;张淼;张波
【期刊名称】《当代贵州》
【年(卷),期】2009(000)020
【摘要】@@ 厦蓉高速公路贵州境格都项目从2008年初开工建设至2009年8月上旬,已累计完成设投资额的37.9%,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厦蓉高速公路贵州境格都项目又翻开了新的一页.
【总页数】1页(P折6)
【作者】刘天义;覃俊;张淼;张波
【作者单位】(Missing);(Missing);(Missing);(Missing)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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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有关事项的通知-黔交建设〔2017〕175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有关事项的通知-黔交建设〔2017〕175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有关事项的通知黔交建设〔2017〕175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仁怀市及威宁县交通运输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省路网中心,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在黔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铁路、市政道路、普通公路、输电线路、水利工程、油气管线等项目建设涉及运营高速公路的施工活动迅速增加。

为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厅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简化和下放涉及运营高速公路施工(以下简称“涉路施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涉路工程范围涉路施工是指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管道、通信、广播电视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一)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隧道、道路、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二)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利用高速公路的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四)在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上增设或者改造道口;(五)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六)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或者利用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设置宣传牌、广告牌、地名牌等非公路标志。

二、重点涉路工程设计原则(一)铁路、市政道路、普通公路、渡槽等涉路工程。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贵州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2月27日贵州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有效降低物流成本,推动贵州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函〔2021〕228号)和省委、省政府构建物流大通道等要求,在评估上一轮全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实施效果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和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两会”部署,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统筹路网资源,强化运行监测,完善政策引导,全面推广分方向、分路段、分车型(类)、分时段、分支付方式等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模式,实现路网引流、货车降费目标,助力全省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措施统筹考虑全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重大战略实施、城镇及产业布局等因素,优化完善全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进一步提高差异化政策措施的精准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公路水运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黔交建设〔2019〕117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公路水运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黔交建设〔2019〕117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公路水运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公路水运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黔交建设〔2019〕117号省公路局、省高管局、省航务局、省交通质监局,各项目建设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防灾减灾工作举措,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府办发电〔2019〕90号)文件精神和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的要求,厅7月25日下发《关于开展全省公路水运项目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排查的通知》,并于8月13日至17日组成4个检查组,对在建高速公路、运营期高速公路、水运项目、普通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希望各单位进一步对地质灾害工作引起高度重视,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有效预防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总体情况按照厅工作部署,省交通质监局、省公路局、省航务局、省高管局等均结合自身职责,下发了专项工作方案,督促指导各地各单位对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县乡路的高边坡、沿江临河路基、桥涵以及涉水在建交通工程进行了排查,并建立了隐患台账,明确了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各单位也基本按照要求建立了地灾防治管理制度和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制度,建立了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反馈制度和报告制度,为今年汛期安全生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抽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要求(一)在建高速公路项目1.威宁至围仗高速公路项目监理与施工单位未建立完善的地灾防治工作制度,12#弃土场无专项施工方案,在收到监理指令后,未完成现场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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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厦蓉高速公路水口至都匀段、贵阳至都匀和麻尾至驾欧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
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黔价费[2011]55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1.03.31
【实施日期】2011.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厦蓉高速公路水口至都匀段、贵阳至都匀和麻尾至驾欧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黔价费〔2011〕55号)
省高管局、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贵州中交贵都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厦蓉高速公路水口至榕江格龙段及榕江格龙至都匀段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批复》(黔府函[2011]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贵阳至都匀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批复》(黔府函[2011]5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
麻尾至驾欧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批复》(黔府函[2011]55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对厦蓉高速公路水口至都匀段(以下简称水都路)、贵阳至都匀(以下简称贵都路)和麻尾至驾欧(以下简称麻驾路)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站的设置及收费期限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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