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高职扩招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职扩招生源教育教学管理的指导意见》(教职成厅函〔2019〕20号)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高职扩招生源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二、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高职扩招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点)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由招生办工作人员对报到学生资料进行初审,要求学生本人与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及学生纸质档案三证相符。

审查合格者准予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高职扩招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一)身心状况暂不适宜在校学习者;(二)应征入伍者;(三)自主创业者;(四)因不可抗力暂不能入学者。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情况特殊经学校核准,可延长至2年;新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应于学校规定的新生报到时间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招生规定限期进行复查。

各教学部门参照新生录取名册及电子档案核查并由学生签字确认,复查合格者,办理学籍注册,对与电子档案不符的存疑考生,与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实,严防冒名顶替和资格造假。

未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录取手续的新生以及其他违规录取的新生,一律不予学籍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

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职业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职业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普通班、特长班、订单班等不同类型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信息化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办理注册手续,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

第五条学校应在学生注册后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注册后,学校应将学生的学籍信息录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并定期更新。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在学籍注册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学籍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八条学籍变动的类型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九条学生转学,应按照转入学校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转入、转出学校批准后,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应在休学期满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退学,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开除学籍,应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入学登记表、学籍变动登记表、成绩单、奖惩记录、休学复学证明等。

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五章学籍管理责任第十七条学校校长对本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学校学籍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

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

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一、总则第一条本政策旨在规范中职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中职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保障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二、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须按照招生规定,通过考试或其他方式被中职学校录取,并办理入学手续后,建立学籍。

第五条中职学校应在学生入学后30日内,将新生学籍信息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籍变动第六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等原因导致学籍变动的,需向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学生转学应遵循同类学校互转的原则,转学原因需正当,且转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得参加正常教学活动。

休学期满后,需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恢复学籍。

四、学籍终止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终止其学籍:1. 完成规定学习年限,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2. 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的;3. 自愿退学的;4. 开除学籍的。

第十条学生终止学籍后,学校应在30日内将学籍终止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纪律与处罚第十一条学生有违反校规、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学校应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公正、公平地处理学生申诉。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政策的解释权归教育行政部门。

---以上是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的基本内容,各校应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课程成绩评定规定

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课程成绩评定规定

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规定根据我院课程教学改革的需要,为了使学生课程成绩的评定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课程成绩评定的分类及构成1、考试科目成绩,构成:平时成绩、段考成绩、期考成绩、期评成绩、年评(或总评)成绩。

2、考查科目成绩,构成:平时成绩、测验成绩、期末测验、期评成绩、年评(或总评)成绩。

3、校内实习(实训)科目成绩,构成:纪律考察成绩、笔试(含理论部分与总结)考核成绩,技能考核成绩、总评成绩。

4、校内模块课程(一体化教学)科目成绩,构成:纪律考察成绩、理论考试成绩、技能考核成绩、总评成绩。

5、校外实习(实训)课程科目成绩,构成:纪律考察成绩、笔试(含安规与总结)考核成绩,技能考核成绩、技术员考评成绩、总评成绩。

6、校外模块课程(企业课程)科目成绩,构成:纪律考察成绩、安规与总结成绩、理论考试成绩、生产现场考评成绩、总评成绩。

7、实验课程科目成绩,构成:纪律考察成绩、笔试(含实验报告)成绩,实操考评成绩、总评成绩。

8、认识实习科目成绩,构成:纪律考察成绩、安规考核成绩、实习总结报告成绩、总评成绩。

9、独立设置比例与评定方法的课程科目成绩:(1)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构成:理论考核成绩、平时能力考核成绩、平时行为表现成绩、总评成绩;(2)体育课成绩,构成:平时成绩、身体素质测验成绩、运动能力考核成绩、期评成绩、总评成绩;(3)英语课成绩,构成: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期评成绩、总评成绩;(4)毕业设计成绩,构成: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报告书成绩、答辩成绩、工作能力成绩、工作态度成绩、总评成绩。

(5)管理类(管理系)专业校内校外实习成绩,构成:①校内实习(实训)科目成绩构成:纪律考察成绩、理论考核成绩、技能考核成绩、总评成绩;②校外实习(实训)科目成绩构成:纪律考察成绩、劳动态度考核成绩、技能考核成绩、实习单位评定成绩、总评成绩。

二、期评(总评)成绩评定的比例与方法1、考试课程期评成绩:期考成绩占60%,段考成绩占20%,平时成绩占20%。

高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高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非全日制所有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形需要变更学籍的,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形,学校应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进行变更,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三章学籍管理职责第七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籍管理部门职责:(一)制定学籍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学籍管理工作;(二)负责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的办理;(三)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和利用;(四)负责学籍管理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五)协助学校其他部门开展学籍管理工作。

第九条教务部门负责学籍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的办理,以及学籍档案的保管。

第四章学籍管理内容第十一条学籍管理内容包括:(一)学生基本信息管理;(二)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管理;(三)学生成绩管理;(四)学生奖惩管理;(五)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管理等。

第五章学籍管理要求第十二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三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学籍注册,如实填写个人信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办理,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学生应妥善保管个人学籍档案,不得擅自涂改、伪造。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严谨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新生应当按期到校报到,并持本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进行学籍注册。

第五条新生学籍注册时间为入学后的一个月内。

逾期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的学生,需提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注册。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等原因需要变更学籍的,应当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转学申请需经原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休学申请需提交医院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且休学期间不得转入其他学校。

第十条复学申请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第四章学业考核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考核方式包括考试、考查等。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补考仍不合格者,需按规定进行重修。

第十三条学生累计重修次数超过规定次数仍未通过者,将被给予退学处理。

第五章毕业与就业第十四条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且符合毕业条件者,可申请毕业。

第十五条毕业申请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毕业生应当按时离校,办理就业手续。

如需推迟离校,需向学校申请。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

希望每位学生都能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生权益和学校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公平性原则:学院应公平对待所有学生,在学籍管理中不得歧视或排斥任何学生。

2.法律依据原则:学籍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

3.全面记录原则:学校应全面记录学生的学习情况、考试成绩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4.保密原则:学校要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不得将学生信息泄露给任何非授权人员。

5.诚信原则:学生在学籍管理中应遵守诚信原则,不得伪造、篡改、涂改或泄露自己的学籍信息。

6.统一管理原则:学校应统一管理学生学籍,确保信息的有效传递和管理。

三、学籍管理的内容1.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对学生的个人信息、入学、毕业以及学习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2.学生信息更新:学生应保持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变更手续。

3.学业评定与管理:学校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学业评定,制定合理的评分体系和考试制度。

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并完成相关考核任务。

4.学籍异动管理:学生因各种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如休学、退学、转学等。

5.学籍证明管理:学校应为学生提供有关学籍的证明材料,如学生证、学籍证明等。

学生应妥善保管并及时更新证明材料。

6.学籍备案与调度:学校应定期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学籍,并积极配合调查、调度工作。

四、学籍管理的责任与权利1.学校的责任:•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公开透明,并向学生宣传普及学籍管理知识。

•保护学生隐私,严禁将学籍信息泄露给任何非授权人员。

•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

•听取学生学籍异动申请,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提供学生学籍证明材料,并及时更新证明材料。

2.学生的权利:•享有公平待遇,不受歧视或排斥。

•有权了解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明确学生权利和义务,规范学生行为,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利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的报名、注册、报到、注册、转专业、休学、复学、肄业、退学、评定、毕业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公平竞争的权利。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的领导责任属于学校的教务处和副校长,具体执行责任属于学校教务处和班主任。

第六条学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活动,发展自己的专业技能。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程序第七条学生报名:学生在入学前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准备相关材料,填写报名表,经相应审核后,完成报名手续。

第八条学生注册:新生在报到后,应到学校教务处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审查。

第十条学生转专业:学生在入学后,如需转专业,应遵循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经过所在专业组织审核,并获得转专业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学生如需休学,应提前提出申请,填写休学手续,并经过学校教务处审批,获得休学资格。

第十二条学生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应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填写相关手续,并经过学校教务处审批,获得复学资格。

第十三条学生肄业:学生在学业期间,如果无法完成学业要求,经过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合作单位认可,可以申请肄业。

第十四条学生退学:学生在校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学业或违反学校规定,经过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评定: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按照学生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学生的学习成绩、综合素质进行评定,并向学生本人公布。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学生在全部学业完成后,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领导批准,颁发毕业证书。

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分制学籍管理,根据《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章程和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就业创业能力和跨文化素质的复合型技术技能型高级人才。

学校通过绩点学分制、主辅修制和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分级管理,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指导实施和具体事项的终端审核、备案等工作;各二级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和具体事项的受理、认定、审核、报批(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制与学期第五条学制: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科层次的标准修业年限为3年,我校实行弹性学制为2-8年。

学分制允许提前1年或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在校生创业累计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年。

第六条需提前毕业者须在毕业前1学期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需延长修业年限者须在标准修业年限结束前1学期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学期:一般每学年为两个学期。

在保证完成教学学时的前提下,每学期教学周一般为18-21周。

第八条为鼓励创新教育教学改,各二级学院(部)可探索试行多学期、分段式等灵活多样的教学组织形式,但教学总时间不应低于规定的范围,且需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九条注册分入学注册和学年注册两种。

(一)入学注册1.入学注册是指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向专业所在学院(部)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二级学院(部)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由学校注册学籍。

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管理条例(试行)一、总则1、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我院具体情况,为了进一步促进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条例。

2、我院的根本任务是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职业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教学工作是学院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是学院经常性中心工作的中心。

3、我院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高等职业技术应用性人才的培养规律和教学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研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学运行机制,形成特色,提高教学质量。

4、我院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教师队伍管理,教师、实验室、实训基地和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二、教学管理组织系统5、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工作。

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协助院长主持日常教学工作,其他副院长要积极配合,做好为教学服务的各项工作,为稳定秩序和提高教学质量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

学院有关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长远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政策措施等,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建立健全教学工作会议制度和各级领导定期听课、学习、调研制度,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

6、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协肋院长和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指导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7、院级教学管理机构。

(1)教务处是院长、主管教学的副院长领导下的教学业务机构,统管全院的教学工作。

(2)学院各有关部门要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积极配合,互相协调,围绕教学活动千方百计做好保障和后勤工作。

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一、引言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学校学生的学籍信息而制定的文件。

它对学生的入学、转学、退学等各种情况进行规范,并规定了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流程和要求,旨在确保学校学籍管理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二、学生入学管理1.学生入学条件:学生必须符合学校规定的招生标准和要求,经过入学考试或面试的评定,同时提供相关的入学材料。

2.入学程序:–学生提交入学申请并缴纳入学费用。

–学校组织入学考试或面试评定学生的能力和素质。

–学校对入选学生进行确认,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3.入学材料:–学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学生户口簿复印件。

–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复印件。

–非本地户籍学生需提供父母或监护人的居住证明。

三、学生转学管理1.学生转学条件:学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可以申请转学:–就读学校无法提供学生所需的专业课程。

–学生家庭原因需要转到其他城市或地区就读。

–学生在原就读学校成绩不合格或受到纪律处分。

2.转学程序:–学生向原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原学校进行审核,核实学生的申请理由。

–原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发出转学证明并注销学生在校学籍。

–学生携带转学证明和相关材料到新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四、学生退学管理1.学生退学条件:学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可以申请退学:–学生自愿申请退学,提出书面申请。

–学生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学生在学校期间多次违纪,且经过处理仍无改变。

2.退学程序:–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审核学生的申请,核实退学理由。

–学校办理退学手续,注销学生在校学籍。

五、学生档案管理1.学生档案存储:学生档案由学校统一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入学记录、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2.学生档案使用:学校在保护学生隐私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使用学生档案,如申请奖学金、转学、就业等。

3.学生档案保密:–学生档案的查阅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并由授权人员进行操作。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本科学生在4-6年内、专科学生在3-5年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毕业学分,可以毕业,但毕业学制一律以标准学制计。

学习年限超过标准学制规定时间仍未修满学分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住宿,水电费,课程学习费等)。

超过修读年限仍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者,作结业处理;(二)学生修读年限不含休学或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时间;第六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提前或推迟毕业。

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二、学籍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包括普通班、特色班、技能培训班等。

三、学籍注册1. 学生入学时,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2. 学校应按规定将新生基本信息及时上报并输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3. 学生学籍信息经学校审核合格后,取得正式学籍。

四、学籍变更1. 学生因故需变更学籍信息,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2. 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五、学籍保留与恢复1.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可申请保留学籍。

2. 学生保留学籍期限最长为两年,期满后,如需继续保留学籍,须重新提出申请。

3. 学生学籍保留期满后,如需恢复学籍,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恢复。

六、学籍取消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1)入学时提供虚假材料,冒名顶替、虚报学籍、弄虚作假的;(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3)严重违反学校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4)患病或其他原因,经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

2. 学校取消学生学籍,应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发出书面通知。

七、学籍档案管理1.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情况、奖惩记录等。

2. 学生学籍档案归档后,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或泄露。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同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希望全体师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教育环境。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业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

根据教育部《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学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者,按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在入学环节中有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校卫生所和有关系部签署意见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病愈后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肝炎患者需交最后连续三个月肝功能化验正常的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编入新生班级学习。

学校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

开学第一周持本人学生证(每学年第一学期还需持缴费手续)到所在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注册者不能取得新学期的学籍,各系(部)对未按时到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并于开学后第三周将学生注册情况分别报教务处、学工处备案。

1、凡休学或其他原因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2、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处,旷课达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学生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到资产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或以系为单位),不得拖欠费用,否则不予报到注册,超过一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特殊情况缓缴学费者须持有由系、校两级领导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6.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做好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现就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领导责任。

学生学籍管理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和核拨办学经费、落实中职资助政策的重要依据。

根据“属地管理”和“学校负责”的管理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校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校学籍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责任,严格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等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学生学籍信息,保证助学政策顺利实施。

二、严格新生注册程序。

中等学历职业教育实行免试注册入学制度,学生凭初中毕业证书或高中毕(结)业证书及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到学校现场报名,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学校务必于10月31日前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以下简称“中职学生系统”)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建立学籍电子档案。

在新生名单录入后到审定前,新生又离校的,学校必须在中职学生系统及时删除该生信息。

坚决杜绝虚假注册、多头注册现象,禁止为同一学生申报和注册双重或多重学籍。

三、加强学籍动态管理。

各中职学校要指定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于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全面排查学生在校在籍情况,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及时在中职学生系统进行信息变更、异动的操作,及时准确填报转学、转专业、退学、休学、留级等学生学籍异动信息,不得迟报、误报、漏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 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我院全日第二章入学与注册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并按我院新生入学报到的通知要求 ,在我院规定的期限内 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我院办 理入学手续截止时间前向我院招生管理部门请假 ,请假期限不 得超过十天。

未请假超过十五天或请假期满逾期五天不办理入 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 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我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我院将视其情况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 学习参考 .第二条 制高职学生第三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我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我院申请入学。

经由我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十五天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开学十五天内是注册期。

每学期学生必须在注册期内按我院规定的有关手续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在注册期限内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得超过注册期后十五天。

第七条凡未如期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如期缴纳学费或不能如期全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必须在注册期限内履行暂缓缴纳学费手续后方可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并办理我院规定的暂缓缴纳学费手续后,在注册期限内注册。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八条学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学制的规定,我院学制分为二年制和三年制。

第九条学习年限(一)二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含休学、留级、降级和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三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六年(含休学、留级、降级和保留入学资格时间)。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包括参军、出国留学等保留学籍时间。

(二)三年制的学生可以提前修完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提前一年毕业。

学生提前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经本人申请及学院审批同意,呈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准予提前一年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三)学生可自主申请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经学院批准转入低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学籍列入所申请的年级。

凡转入低一年级学习的学生须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自主申请转入低一年级学习最多不得超过三次。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学生必须参加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有关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课程成绩评定与记载按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凡必修课程考核后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凡选修课程(含限定选修和任意选修)考核后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应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申请放弃补考和放弃该课程学分并另选相应课程完成其修读后再考核。

不申请放弃第一次补考的,该课程成绩记载为有效成绩且可参加第二次补考,该课程成绩列入毕业条件。

实习实训类课程(或课程项目、内容)的补考应在教师指导下完成该课程(或课程项目、内容)补习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凡课程补考及格以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60分并标注补考”标志。

第十四条在毕(结)业前,同一门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两次。

即: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在后续学期(或一定时间内安排)补考一次;第一次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但未留级、降级须重修的课程,可在毕业前申请该课程再补考一次。

第十五条体育课为必修课。

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平时纪律、考勤、课内教学考核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向学院申请免修免考。

获准免修免考体育课者, 由体育课授课教师安排适当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其体育课成绩可评定为合格。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必须在考试前申请缓考。

获准缓考的课程,学生须申请参加在后续学期进行该课程的考核(含补考),考核后总评成绩不及格的,按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考前不履行缓考申请手续且不参加课程考核的,视为擅自缺考。

擅自缺考的学生,其所缺考的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记载为该课程有效成绩;擅自缺考课程某项目(内容)的,其所缺考的项目(内容)成绩记为零分并作为该课程成绩总评的有效成绩。

凡擅自缺考的,给予批评教育且暂不安排补考,该课程(含项目、内容)应重修后方可参加考核;或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由学生本人申请并经教务科研处批准,在毕业前该课程(含项目、内容)补考一次。

获准补考课程某项目(内容)的,补考后该课程应重新进行成绩总评。

第十八条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列入不及格课程成绩记载,暂不安排补考,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条件且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由学生本人申请重修该课程后再参加考核,或在毕业前申请并经教务科研处批准,该课程可补考一次。

第十九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我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有关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教学活动的,视为旷课。

请假缺课、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以及进行成绩总评,该课程须重修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二十条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学生可同时辅修另一专业或选修另一专业的课程。

辅修另一专业或选修另一专业的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学生,可向学院申请出具相应学习证明和成绩证明。

第二十一条学生可依据我院与其他院校或企业签订的校际协议、校企协议申请跨校或在企业单位修读课程。

经学院同意在他校修读课程的,其课程成绩由我院教务科研处审核后予以承认;经学院同意在企业单位修读课程的,其课程成绩须经我院该课程教师签字确认并报教务科研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无论何种原因被注销学籍的,经我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重新取得学籍者,按我院相应教学计划要求,原已取得的课程成绩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依据我院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申请免修、重修、再修、补修、免听、免考。

经申请获准免听的课程,可直接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 学习参考.第二十四条凡取得国家有关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有关技术(学科)等级证书的,其相同或相近课程可申请免修或免听、免考并按我院学生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记载成绩。

第二十五条我院每学期对学生进行一次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工作由我院学生工作处(学工部)组织进行。

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并形成书面评定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不合格者,不得毕业。

第四章升级、留级、降级、跳级第二十六条三年制的学生实行升级、留级、降级、跳级制度;二年制的学生实行升级、留级、降级制度。

凡获准进入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学习的,不施行留级、降级,达不到毕业条件者,按结业或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三年制的学生升级、留级、跳级在第一、二年级末施行;降级在第二、三年级的第一学期末施行。

二年制的学生升级、留级在第一年级末施行;降级在第二年级的第一学期末施行。

第二十八条升级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经考核全部必修课程总评成绩及格者,或有不及格必修课程但未达到留级、降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九条留级三年制的学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经第一次补考后,同一学年累计有三门以上(含三门)必修课程成绩仍不及格,或第一至第二学年累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必修课程成绩仍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二年制的学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经第一次补考后,第一学年累计有三门以上(含三门)必修课程成绩仍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第三十条降级三年制的学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经第一次补考后,第一至第三学期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程成绩仍不及格或第一至第五学期累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必修课程成绩仍不及格者,予以降级。

二年制的学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经第一次补考后,第一至第三学期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程成绩仍不及格者,予以降级。

第三十一条跳级三年制的学生可以申请跳级一次。

拟跳级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和课程修读计划,报学院批准。

经批准跳级学生的学籍列入所申请的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可按原学制继续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变。

二年制的学生不得跳级学习。

第三十二条留级、降级的学生,其留级、降级前已取得及格以上成绩的课程,学院予以承认并可申请免修、免听、免考该课程;未取得及格以上成绩的课程必须在留级、降级后重修,才能参加该课程考核重新取得该课程成绩。

第三十三条辅修另一专业或选修另一专业的课程,其成绩不计入升级、留级、降级课程成绩条件。

第三十四条无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记录的学生,在我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最多可留、降级累计三次,累计第四次达到留、降级条件的,按退学处理。

有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记录的学生在我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留、降级累计的最多次数,按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记录年数计减。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五条转专业(一)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在本学院内转专业。

获准转专业的,须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二)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情况,经学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三)学生转专业必须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按我院有关规定办理转专业的相关手续。

(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在本学院内转专业:1.专业学制不同的;2 .入学已满一学年的(自主申请留、降级后转专业的除外);3.转专业后不能按在校学习时间最长年限完成学业的;4.所转专业无法安排教学的。

第三十六条转学(一)学生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学生转学,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法》(桂教2005〕16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应予退学的;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