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2008修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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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2.03•【字号】•【施行日期】2005.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5年7月6日静安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3日静安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必须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不断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人事工作委员会。
人事工作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有关任免事项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四条本区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区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三)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表工作室等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论析——以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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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 - 1 6( 0 9 1 c - 0 7 0 0 9 9 6 2 0 )0 7( )- 0 - 3 0
2 0年 ,中共中央印发9 05 号文件 ,明确指 出加 强人大常委会 组织形式和工作模式 ,改变了以往制度不系统 、成文仓促、多头
的制度建设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工 成文不规范、内容照搬照抄多、工作实际体现少等问题 。 作机关和代表机关的作用。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 07 构建项 目设计的组织形式——项 目团队。成立 由常委会领导
2 0年6 09 月
党政建设
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论析
一
以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为例
文/吕柯
摘 要 :中央2 0 年9 0 5 号文和 《 监督法》 为各级人 大常委会 加 强制度建设提供 了上位依据 和指导 。以此 为契机 ,20 年上 08
海市静安 区第十四届人 大常委会 在原有工作 基础上 ,着手全面加强区人 大及 其常委会 制度建设 ,在制定、修 订 了一批 系统 规
范 、适 用,有效制度 的同时 ,探 索创新 了制度设 计.制度确立 、制度执行 ,制度反馈 的长效 工作机 制,为人 大其他综合性 工作
的开展提 供 了方法论 的借 鉴,有 力保障 、推动 了区人 大常委会依法履职水平的不断提 高。
关键 词 :人 大常委会 ;制度 ;机制
中图分类号 :D 3 03
度、规范工委工作的制度 、会议制度等方面,其中 Ⅸ 关于听取和 依托常委会工委的有利平台,选取工委中的典型工作案例进行分 审议 “ 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若干规定 ( ) 、 《 试行 关于 析 ,为制度起草修订提供现实依据。定期召开工作例会 ,加强制 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的若干规定 ( )》等 1项制度 已 度建设的沟通、讨论、学习,尤其对制度文本逐字逐句研读 ,对 试行 0 经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通过生效 ,填补了常委会监督制度的空 反馈意见逐点逐条研究 ,提高文本内容的精准度。 ( )完善制度确立机制 。制度确立是制度建设的关键。区 二 法予以了制度化、规范化,有力保障 、推动了常委会依法履职水 人大常委会通过调整制度 确立 的审查机制、征求意见的广度 , 平的不断提高。 不断完善、规范制度确立机制 ,改变了以往制度审查程序不够规
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职责任务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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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职责任务的若干规定正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职责任务的若干规定(2009年4月20日静安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为加强下设工作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工作机构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有关规定的内容,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事、内务司法、财政经济、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华侨民族宗教等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各工作委员会是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各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一至二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
各工作委员会的人选,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委员、区人大代表中提名,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应参加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主持本工作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各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经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实施。
第五条各工作委员会应与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联系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联系而未列入区政府机构序列的部门,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备案。
因机构改革或者工作需要须调整联系部门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2008年重点工作项目化一览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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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2008年重点工作项目化一览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08.03.10
•【字号】静府发[2008]6号
•【施行日期】2008.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2008年重点工作项目化一览表》的通知
(二○○八年三月十日静府发[2008]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办公室整理汇总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2008年重点工作项目化一览表》已经区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分解,落实责任,加快推进,确保完成。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200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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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2008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静府办发[2008]23号
【发布部门】809035002
【发布日期】2008.09.01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2008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的通
知》的通知
(二○○八年九月一日静府办发[2008]2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2008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根据通知要求,高度重视,认真执行。
关于开展2008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我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改进城区管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三迎”创造良好的城区环境,根
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2号)的要求,近期,将对我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由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委负责组织实施我区本年度执法检查工作,并邀请区人大、政协的有关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参加。
二、检查项目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的部署,区市容市政委、公安静安分局、区建交委、区城管大队四家执法部门被安排确定为重点检查部门,执法检查项目分别为区市容市政委-《。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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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法规类别】预算管理财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1.08.20【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二号)《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1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8月20日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2001年8月2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和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实行部门预算。
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部门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预算编制情况,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提交初步审查的材料包括:(一)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表;(二)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表;(三)市级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四)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项目表;(五)财政返还和对下级补助支出表;(六)预算编制的有关说明;(七)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及有关说明。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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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0.30•【字号】•【施行日期】199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0年6月28日静安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3日静安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03年4月3日静安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8年10月30日静安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议事效率,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
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如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会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之前,应认真研究会议文件,准备审议意见。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区政府第8号实事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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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区政府第8
号实事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08.03.06
•【字号】静府办发[2008]7号
•【施行日期】2008.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区政府第8号实事
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八年三月六日静府办发[2008]7号)
区房地局、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静安置业集团: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市民政局关于本市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2007]68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静安区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静府发[2007]27号)有关精神,以及2008年区政府实事项目实施计划,现就本年度区政府第8号实事项目“扩大廉租房受益面和弱势群体租用直管公房租金减免受益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该实事项目主办部门为区房地局,协办部门和单位为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静安置业集团。
上述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该实事项目责任人。
上述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区政府工作要求,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加快推进,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区政府实事项目。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1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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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施行日期】1993.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3年3月16日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4月21日静安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若干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8年3月6日静安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0年1月6日静安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工作报告、预算的审查第五章选举、罢免和辞职第六章询问和质询第七章调查委员会第八章发言和表决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参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结合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大会审议报告、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应当发扬民主,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负责地参加大会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四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每年的例会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2c18e9b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f8.png)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静府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静府发〔2012〕13号)《静安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治区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中共静安区委、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则。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市政府批准的,区政府依照本规则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报请市政府批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区政府依照本规则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依法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遵循专业论证、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信息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六条(职责分工)区府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83423a1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30.png)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3.12•【字号】•【施行日期】200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2008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阅知。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2008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引言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编制。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支出和收费,其它相关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
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本区政府网站“上海静安”()上下载。
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地址:上海市常德路370号,电话:62790695)。
一、概述2008年是《条例》和《规定》实施的第1年,静安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同时按照《2008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的有关要求,注重研究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拓展信息公开工作内涵,充分发挥政府信息资源的效益。
2008年工作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完善组织机制,明确工作责任。
根据《条例》和《规定》及上海市政府有关精神要求,建立静安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信息委、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委、区档案局、区保密局。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区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区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823b3e1a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cf.png)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区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8.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区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意见区各预算单位: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规范本区预算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确保财政政策执行到位,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今年5月1起施行的《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贯彻执行,落实区委、区政府对财政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区财政局决定开展本区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本区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的意义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本区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通过对预算单位预算、资产、财务、会计及其他财政管理事项的监管,形成整体合力,逐步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一)开展区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是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改革、完善财政运行机制的需要。
当前财政改革不断深化,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要求不断提高,迫切需要加强预算单位管理,夯实财政管理基础。
开展本区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就是要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和评价有机结合的综合财政监管架构,促进完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财政管理和运行机制。
(二)开展区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是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需要。
在区预算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等各项改革有序推进,开展区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是加强预算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解决“重分配轻管理、重数量轻质量、重预算轻监督”等财政资金管理使用问题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信息委《2008年静安区信息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信息委《2008年静安区信息](https://img.taocdn.com/s3/m/c4ada19d69dc5022aaea0081.png)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信息委《2008年静安区信息化工作要点》、《2008年静安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静府办发[2008]12号【发布部门】809035002【发布日期】2008.05.05【实施日期】2008.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信息委《2008年静安区信息化工作要点》、《2008年静安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二○○八年五月五日静府办发[2008]1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区信息委《2008年静安区信息化工作要点》、《2008年静安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8年静安区信息化工作要点2008年静安区信息化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正确把握信息化的定位、作用以及信息化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按照市第九次党代会、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2008年上海市区县信息化工作要点》、《国际静安指标体系实施意见》和静安区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的总体要求,紧扣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信息化成为全面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区,打造“国际静安”的重要支撑。
一、总体目标按照“高起点、外向型、国际化”发展思路,着眼区域发展需求和中心任务,继续推进信息化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机融合,促进服务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推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加快提升产业集聚度和能级;有效整合工作资源,增强工作合力,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的综合成效,发挥信息化在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主要任务(一)坚持深化应用和服务导向,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效能、效益,提升信息化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
1、建设和启用区行政服务中心。
按照“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协同办理,全程有记录能监控”的要求,不断完善和优化区市民办事管理系统、区企业办事管理系统、网上办事服务系统、区行政绩效电子监察系统、区呼叫中心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严格执行常委会工作制度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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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严格执行常委会工作制度的若干意见正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严格执行常委会工作制度的若干意见(2009年4月20日静安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近年来,静安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要求,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工作,对有关的议事规则和一系列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为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切实保障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和工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加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常委会将修订完善的各类制度汇编成册,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供大家认真学习,对照执行。
各有关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落实制度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提高执行各项制度的自觉性,进而在人大机关形成严格按制度办事的良好氛围。
二、领导带头,推动人大工作制度化常委会领导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做执行制度的模范。
常委会领导既是制度的执行人,又是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者,既要模范带头作好表率,又要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责任化”的要求,负责督促分工联系的责任范围内的部门、人员严格按照责任制的要求,认真遵守、执行制度,为实现人大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发挥积极作用。
三、分解细化,落实制度执行的责任制建立和落实常委会机关严格执行常委会各项工作制度的责任制。
每年在常委会项目化的工作任务中,选取若干项,由有关的制度执行部门将其作为推进工作制度化的实施试点,以责任制促进制度的落实,并及时总结经验(见附件)。
条件成熟时,以各项制度为主线,以制度执行部门为主体,对《常委会议事规则》、《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关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若干规定》等项制度,进行细化分解,进一步明确各制度执行部门的责任和要求。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改委《2008年静安区主要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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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改委《2008年静安区主要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指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08.01.25
•【字号】静府发[2008]2号
•【施行日期】2008.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改委《2008年静安区主要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指标》的通知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静府发[2008]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发改委拟定的《2008年静安区主要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指标》已经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若干规定(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83a43007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b9.png)
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若干规定(试行)(2008年10月30日静安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提高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增强常委会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行使监督职权的主要形式。
第三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提出:(一)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提出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各工作委员会整理提出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三)代表工作室整理提出区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四)办公室负责,有关工作委员会配合,整理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五)办公室整理提出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办公室负责,有关工作委员会配合,整理提出社会普遍关注的其它问题;(七)办公室负责,有关工作委员会配合,整理提出“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建议。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a7e6d337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8c.png)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正文:----------------------------------------------------------------------------------------------------------------------------------------------------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三条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全面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区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436355e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c2.png)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03•【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区级各预算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行为,切实提高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的质量,现将《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静安区财政局2019年7月3日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委托管理第三章考核管理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行为,切实提高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的质量,根据《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静财发[2018]18号)等相关规定,参照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财政项目预算评审适用本办法。
区预算主管部门(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预算评审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纳入区财政局中介机构库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造价咨询公司和其他具备项目预算评审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
第四条根据项目需要,受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参与项目预算评审,提供专业咨询和辅助服务,协助区财政局完成评审工作。
第五条区财政局对中介机构的管理遵循客观公正、自主选用、分类管理、优胜劣汰原则。
第二章委托管理第六条区财政局委托评审服务前,根据不同项目的评审管理特点和要求、以及中介机构考核情况等因素,选择中介机构。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人民政府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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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人民政府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静府发[2008]5号【发布部门】809035002【发布日期】2008.03.10【实施日期】2008.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人民政府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二○○八年三月十日静府发[2008]5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现将《静安区人民政府2008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静安区人民政府2008年工作要点200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全力推进国际静安建设的重要一年。
区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市第九次党代会和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高起点、外向型、国际化”发展思路,坚持双高战略,打造国际静安,着力提升现代服务业集聚程度,着力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能级,着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按照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区政府实事项目和重点工作安排,经梳理和提炼,明确以下11个方面的工作为今年区政府要集中全力、突出抓好的工作:一、聚焦“两个提升”,加快形成以现代服务业为核心的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体系总体要求:以静安南京路地区为重点,以加强软环境建设为保障,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努力提升现代服务业集聚程度和发展能级,进一步增强区域核心竞争优势。
主要内容:(一)以构建产业、专业、社会三个服务体系为抓手,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服务资源整合,提高行政办事效率,进一步优化区域发展软环境。
(二)聚焦重点产业、重点领域,拓展高端产业链,加速产业功能集聚,着力提升服务业的集聚度和能级,加快形成国际专业服务业的行业高地。
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新预算法培训
![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新预算法培训](https://img.taocdn.com/s3/m/34f7c731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06.png)
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新预算法培训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人大月刊》
【年(卷),期】2015(0)9
【摘要】8月18日,静安区人大常委会组织预算法专题讲座。
新预算法实施以来,静安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新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为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化观念,提高政府依法理财水平,同时也为贯彻落实前不久召开的市人大工作会议精神,
【总页数】1页(PF0003-F0003)
【关键词】区人大常委会;预算法;培训;法的精神;专题讲座;理财水平;人大工作;法治化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4.51
【相关文献】
1.石家庄市矿区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法》专题培训 [J], ;
2.高密市人大常委会举办新预算法培训班 [J], 徐晓晶;
3.认真学习贯彻预算法切实做好预算管理和审查监督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云岫在全省学习贯彻预算法培训班上的讲话(摘要) [J], ;
4.静安区人大常委会《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执法检查组开展第三次集中执法检查 [J], 杨琳
5.桐柏县人大开展新《预算法》培训 [J], 梁珊红;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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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2008修订)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财务监督检查
【发布部门】809035001
【发布日期】2008.12.03
【实施日期】2008.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2001年12月7日静安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3日静安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本区区级预算的审查和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更好地发挥预算在促进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区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常委会负责初步审查预算草案;监督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决算;撤销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三条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
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第二章预算编制的初审
第五条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