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2016)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

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1.11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1月11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的决定

(2016年11月1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

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

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商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五条第三款改为:

广播、影视、报刊、通信、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四、删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

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