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2016)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1.07•【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0月21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从上海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要求出发,依法规范公共场所吸烟行为,保护公众免受烟草烟雾的危害,提升上海城市文明程度,保障2010年上海世博会成功举办,制定本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经主任会议同意,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共收到来信、传真和电子邮件58件,对条例草案提出了212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印发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及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并分别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部分餐饮业经营者、部分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等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9月21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条例草案中的有关问题,举行了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听证陈述人的意见和建议。
9月29日下午和30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现将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关于法规草案的调整范围有的委员提出,条例的名称是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法规草案内容包括了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和部分禁止吸烟等控制吸烟的相关内容,建议对控制吸烟的含义作进一步研究。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表述:“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消除或减少公众接触烟草烟雾的活动。
上海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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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作者:
来源:《民生周刊》2016年第16期
根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上海拟扩大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范围,特别是旅馆、餐饮、娱乐场所、室内工作场所、交通枢纽实行全面禁烟。
与原条例相比,修正案(草案)将室内禁烟区域从特定的室内公共场所扩大到所有的室内公共场所。
如,原条例规定星级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旅馆的楼层或者客房分为吸烟或者非吸烟两种,按照修正案(草案),旅馆的室内区域实现全面禁烟。
原条例规定餐饮、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新规则要求这些场所的室内区域实现全面禁烟。
【热评】@水发烫:我觉得不管能不能彻底根除公共场所吸烟现象,至少反映了政府的决心,人民群众的态度。
只要有制度在,会逐渐改善的,就好比现在做得比较好的北京一样。
(267)。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12
【实施日期】2017.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
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减少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切实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根据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健促委〔2017〕1号),我委制订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12日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修改后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市卫生计生部门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区两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整合控烟监督工作人力资源,建立控烟监督执法队伍,研究制定控烟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控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立监督执法和投诉举报查处机制等。
《条例》生效实施后,在市健康促进委员会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卫生计生部门已开展系列宣传、培训和集中执法活动,营造了良好的控烟氛围。
为全面推进《条例》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大控烟监督执法力度,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
我国公共场所控烟立法历程
我国公共场所控烟立法历程作者:邱辽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3期摘要本文旨在以上海市为例梳理我国公共场所控烟立法的发展历程,从法律角度分析对比各项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对《送审稿》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公共场所控烟送审稿行政法禁烟标识作者简介:邱辽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172-022003年,我国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于2006年1月9日在我国生效。
2013年卫生计生委启动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起草工作,经不断修改完善,于今年11月24日形成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那么在此之前,全国各地的公共场所控烟立法情况如何,送审稿的通过又会产生哪些影响?一、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立法历程及其影响(一)《暂行规定》首开先河1994年9月19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是我国首部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作出规范的法律,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较为系统地建立了一个规范体系。
在此之前,全国范围内仅有1985年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铁道部发布的一则规定中提到“对在不吸烟车厢内吸烟者,要进行劝阻,令其到指定地点吸烟”,此外再无其他可查询的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
当时,主要通过活动宣传公共场所控烟的理念,而非法律强制规定,且极少涉及公共场所控烟这一概念。
另外,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也并未出台相关规定。
《暂行规定》的发布和施行填补了这一空白,标志着我国进入法律调控公共场所控烟的时代。
首先,《暂行规定》明确主管部门为市卫生局,采用单一部门监管的制度,这一规定的利弊将在下文进行探讨。
针对禁烟场所这一关键问题,《暂行规定》将公共场所按功能分类,并以明确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图书馆、医疗机构等七类禁烟场所,在第八条注明根据实际需要可由卫生局另设禁烟场所。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1.0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说明——2009年8月17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上海市卫生局局长徐建光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背景吸入吸烟者喷吐的烟草烟雾称为被动吸烟。
被动吸烟对公众的健康有着很大的危害。
在烟草烟雾中约有4000种已知化学品,烟草烟雾可在成人中造成心脏病以及许多严重呼吸疾病和心血管疾病,并可导致死亡。
同时,烟草烟雾可在儿童中造成许多严重疾病,并使哮喘等病症变得更加严重。
世界卫生组织也表示,“存在着明确的科学证据,表明孕妇接触烟草烟雾是儿童健康和发育的不利条件”。
1992年,市人大常委会在有关审议报告中建议,先由市政府制定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章,实施一段时间后,再由市政府作为法规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此,1994年市政府制定、颁布了《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十多年来,随着《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有序推进,7类17种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现象明显减少。
《暂行规定》对本市控制和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主要表现为:《暂行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而且效力偏低;对烟草危害宣传教育不够,市民仍存在观念上的误区;执法力量较弱,处罚威慑力不足;社会参与度不高等。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对我国烟草控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1.07•【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2009年12月10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总体上比较成熟。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制委员会于11月23日召开会议,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现将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的表述语义不够完善。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本法规所称的控烟工作,是指为了实现立法目的,采取措施禁止在法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为此,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草案表决稿第二条第二款)二、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关于电梯、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场所的表述还需进一步完善;中学校园中未成年人较多,也应纳入室内外禁止吸烟的范围;此外,为了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衔接,建议增加一个兜底条款。
经听取市教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中学”列为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的场所,将“公共电梯内”修改为“电梯及其等候区域”,“轮渡”修改为“客渡轮”,并增加一项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草案表决稿第六条第一、十、十一、十三项)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七条中的“中型及中型以上餐饮场所”如何界定,建议研究。
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8•【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1月21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副主任李忠阳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情况的报告》,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副组长、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瞿钧所作的《关于检查本市贯彻实施〈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认为:本市各级健康促进委员会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公共场所控烟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实施以来,控烟监管体制不断完善,宣传工作不断深入,执法力度不断增强,公众对控烟工作的支持率、对《条例》的知晓率、对违规吸烟行为的劝阻率持续上升,《条例》效力正在逐步显现。
但另一方面,目前全社会对控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尚不一致,餐饮、娱乐、网吧、经济型酒店等公共场所违规吸烟现象仍然比较普遍,控烟任务依然艰巨。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在审议发言中,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一、关于强化控烟宣传教育1.进一步加强吸烟危害性的健康教育,不断完善公益宣传模式和手段,提高公众的控烟意识。
2.进一步改进对医务人员、教师、公务员、青少年等重点人群的控烟干预措施,发挥相关群体的社会表率作用,逐步降低公众吸烟率。
3.进一步加强《条例》具体内容的普法教育,提高《条例》知晓率和公众支持率。
4.进一步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负责人的教育培训,促进相关单位自觉履行控烟义务。
二、关于控烟监督执法5.进一步发挥市和区(县)两级健康促进委员会的组织协调职能,完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加强各部门控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
新《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7年实施
新《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7年实施新《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7年实施上海11月11日电正在举行的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1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
修改后的新《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条例》规定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二、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三、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四、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条例》规定,室外吸烟点的设定,应当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并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器具。
据悉,原《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于2009年12月10日审议通过,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6年多来,申城公共场所依法控烟成效初步显现。
修正案在原条例限定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的基础上,扩大了室内公共场所禁烟范围,明确“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也扩大了室外公共场所禁烟范围;同时增加了“综合治理”原则,进一步明确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禁烟场所所在单位的管理责任。
据了解,条例此次修订,体现了从严从紧控烟的导向和立足推进健康城市建设的目标,同时也注重与社会文明发展阶段、社会和公众接受程度、执法力量配备等相适应,对于进一步维护公众健康、提升国际化大都市形象具有积极意义。
上海控烟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一经表决通过,即得到中国控烟协会高度赞赏。
血管专家、中国控烟协会会长胡大一表示,上海是中国,甚至国际上闻名的大都市,上海民众历来有较高的健康意识和科学文明的生活习惯。
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精)
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1994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管部门)上海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机关。
本市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
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负责卫生防疫的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禁止吸烟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禁烟场所)本市区域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一)影剧院和音乐厅的观众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茶座室;(二)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三)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四)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场)的经营场所;(五)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六)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七)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八)根据实际需要,由市卫生局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社会宣传)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以及新闻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的社会宣传。
第五条(自身管理)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者进行处罚的措施;(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按本单位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被动吸烟者的权利)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职责。
被动吸烟者有权向市或者区、县卫生局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2•【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减少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切实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根据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健促委〔2017〕1号),我委制订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4月12日《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修改后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市卫生计生部门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区两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整合控烟监督工作人力资源,建立控烟监督执法队伍,研究制定控烟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控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立监督执法和投诉举报查处机制等。
《条例》生效实施后,在市健康促进委员会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卫生计生部门已开展系列宣传、培训和集中执法活动,营造了良好的控烟氛围。
为全面推进《条例》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大控烟监督执法力度,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控烟宣传、分类培训和监督执法一系列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和各相关控烟场所(单位)对烟草烟雾危害和创建无烟环境的认识,促进相关公共场所落实控烟工作,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修订《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努力打造“无烟上海”
DOI编码:10.16117/ki.31-1974/r.201702002 ·专栏:控烟·修订《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努力打造“无烟上海”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杨建军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健康促进处唐琼2019年12月,上海在全国率先颁布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经过6年多的实施,其对于控烟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具备了良好的控烟执法基础,控烟成效逐渐凸显。
监测结果显示,本市各类控烟场所的违规吸烟发生率逐年下降。
2015年的监测结果显示,各类场所对控烟条例的知晓率达到77%,支持率达到94%;法定禁烟场所的违规吸烟发生率下降到13.1%,对于违规吸烟的劝阻率从条例实施前的19%提高到36.1%。
但近年来,国内外控烟立法实践中,“全面无烟”已经成为趋势,而上海的控烟法律也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
为迎接2016年第九届全球健康促进大会的召开,也为了更好地推进上海的控烟工作,2016年3月,上海启动了控烟法律的修订工作。
1 法律修订的背景2005年10月11日,全国人大批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并于2006年1月9日在我国正式生效。
近年来,全面无烟的立法已经成为趋势。
截至2016年5月31日,共有16个城市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制定并实施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或规定。
在禁烟范围上,随着对烟草危害认识的深入及立法技术的提升,近两年出台的控烟条例和规定几乎都严格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相关要求做到了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全面禁烟。
其中,《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因其最接近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而获得了世界范围的一致好评。
上海的控烟法律尚存在不足,是本次修法最主要的原因。
这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对于不同场所的禁烟范围和要求存在差异,有失公平。
现行条例对于不同类型的场所在禁烟范围和要求上实施了有差别的对待,这种差别既存在于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之间(公共场所禁烟,而工作场所不禁烟),也体现在不同类型的公共场所之间(网吧全面禁烟,而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不全面禁烟),甚至同一类型的公共场所之间(规模不同的餐饮场所)也存在有差别的控烟规定和要求。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程分析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程分析作者:薄聪来源:《丝路视野》2017年第22期[摘要]基于多源流理论分析框架,尝试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的政策议程进行整体分析,研究发现:原条例的控烟范围和原条例的处罚幅度形成了修正案问题源流;维护公民基本权益,渐进单位控烟工作构成修正案的政策源流;健康城市建设,维护公众健康的环境氛围的发展理念形成了修正案的政治源流。
在“《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颁布”的催化下,问题、政策、政治三大源流实现汇合,从而实现了修正案的议程设置和政策出台。
[关键词]控烟政策;政策分析;多源流理论一、前言吸烟危害健康是世界公认的事实,也是人类死亡的重要原因。
吸烟人群中患癌症、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的相对危险度明显高于非吸烟人群,中国烟草消费总量位于世界首位,约占全球消费量的四成以上,从而给医疗卫生等带来沉重负担。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2016年7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推动《修正案(草案)》进入政策议程的关键力量有哪些?《修正案(草案)》的政策议程是如何呈现的?等。
笔者拟从多源流模型的视角切入,对这一案例进行分析。
二、多源流框架理论模型分析与论证(一)问题源流:对于原条例进行修正何以成为焦点议题首先,原条例规定的控烟范围是否合适。
原条例确定为第六条中规定的十三项室内外场所,部分学者提出扩大范围将控烟范围扩大到全部室内公共场所,基于一项对于上海市宝山区的控制吸烟现况调查显示,赞成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的市民比例为69.12%。
其次,原条例规定中处罚幅度畸轻。
原条例经过六年时间,控烟工作已经深入社会宣传之中,如果还是采用以倡导教育改正为主,行政处罚为辅原则可能无法达到相应的法律法规警示性和威慑性。
(二)政策源流:维护基本权益。
渐进控烟工作以原条例的相关规定不难发现,原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主要通过行政机关对于公共场所经营者进行间接管理,然后实际通过管理方的自律从而有效降低在公共场所的烟草烟雾的危害。
2016年上海市公共场所控烟现状
────────【基金项目】第四轮上海市公共卫生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学科建设——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15GWZK1001)。
【作者单位】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上海,200040。
【作者简介】乐坤蕾(1985—),女,上海人,本科,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控烟工作,304952706@ 。
【通信作者】高晶蓉,962622384@ 。
【收稿日期】2017-03-31。
·专栏:控烟· DOI 编码:10.16117/ki.31-1974/r.2017020042016年上海市公共场所控烟现状乐坤蕾,陈 德,高晶蓉【摘要】 目的 了解《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和知晓情况,为推进《条例》的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方法 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对全市16个区的各级各类场所进行控烟监测,共涉及1796个场所的34420名人员。
结果 2016年,公共场所吸烟发生率为8.5%,为《条例》实施以来的最低值;法定禁烟场所内张贴控烟宣传资料、禁烟标识和设置举报电话的比例分别为69.8%、96.9%和80.7%,较2015年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法定禁烟场所内被拦截人员对《条例》的知晓率为78.0%,97.8%的被拦截人员能做到或支持室内全面禁烟。
互联网场所、娱乐和餐饮场所始终名列15类法定禁烟场所吸烟状况最严重的前3位,其违规吸烟发生率远高于全市平均值。
结论 法定禁烟场所尚未做到完全无烟。
需推动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强控烟宣传,认真履行《条例》修正案,真正实现室内全面无烟环境。
【关键词】 吸烟;控烟;公共场所Current Status of Tobacco Control in Public Places of Shanghai in 2016 Le Kunlei, Chen De, Gao Jingrong. Shanghai Center for Health Promotion, Shanghai, 200040, China【Abstract 】 Objective To understand 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implementation and awareness of the “Tobacco Control Regulation in Public Places of Shanghai” (referred to Regulation) to provide scientific basis for promo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ulation. Methods With stratified sampling method, all levels and all kinds of places were monitored for tobacco control in 16 districts of Shanghai, which involved 34,420 persons in 1,796 places. Results In 2016, the incidence of smoking in public places was 8.5%, which was the lowest value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ulation; the proportions of the statutory no-smoking places where there were tobacco control publicity materials, smoking ban signs, and reporting telephones were 69.8%, 96.9% and 80.7% respectively, with different degrees of increase compared with those of 2015. The awareness of the interception personnel for Regulation in statutory no-smoking places was 78.0%, and the 97.8% of interception personnel could do or support total smoking bans indoor. Internet sites, entertainment venues, and dining places always ranked the first three among 15 the statutory no-smoking places and were much higher than the citywide average. Conclusion Statutory no-smoking places have been not yet achieved complete no smoking . Multi-sectoral joint law enforcement should be carried out, and tobacco control propaganda should be strengthened to earnestly implement the Regulation amendment and truly set up a comprehensive indoor smoke-free environment.【Key words 】 Smoke; Tobacco control; Public places 2016年,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委托原上海市健康教育所定期开展上海市控烟监测工作,用于分析及掌握本市各类公共场所执行《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情况,场所内被拦截人员对《条例》的知晓和支持情况以及场所内工作人员的控烟知识知晓情况等信息。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颁布单位: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颁布日期:2016-11-11 执行日期:2017-03-01时效性:尚未生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11日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09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1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条?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
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商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向“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目标前进--《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向“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目标前进--《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朱杰
【期刊名称】《上海人大月刊》
【年(卷),期】2016(000)008
【总页数】1页(P17-17)
【作者】朱杰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2006年6月21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J], 姜燮富;;
2.《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程分析r——基于多源流模型的视角 [J], 薄聪
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程分析-基于多源流模型的视角 [J], 薄聪;
4.《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实施前后青浦区公共场所控烟现况分析[J], 谢玲丽;卢灿广;邵杏芳;郁晞;
5.《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实施前后青浦区公共场所控烟现况分析[J], 谢玲丽;卢灿广;邵杏芳;郁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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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实施主题宣传活动3月1日在上海世博源举办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实施主题宣传活动3
月1日在上海世博源举办
龚正阳
【摘要】<正>自2017年3月1日起,《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
2017年3月1日下午,《条例》修正案实施主题宣
传活动在上海世博源大舞台举行。
本次活动由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和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办,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承办。
国家卫生
【期刊名称】《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年(卷),期】2017(000)002
【总页数】1页(P101-101)
【作者】龚正阳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
自2017年3月1日起,《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
2017年3月1日下午,《条例》修正案实施主题宣传活动在上海世博源大舞台举行。
本次活动由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和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办,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承办。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司、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
部门领导、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施贺德博士、各控烟监管部门负责同志、控烟志愿者代表、上海市控烟形象大使、媒体代表等300余人参加了本次活动。
请投票!他们正在修正控烟条例,想听你的Yes还是No!
请投票!他们正在修正控烟条例,想听你的Yes还是No!
7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
“全面禁烟”是否会关闭吸烟室?吸烟者还能不能在室内吸烟?您认为禁烟的“度”该如何把握?
9月中旬,修正案草案将再次提请常委会审议。
今天起至8月22日,受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上海人大”微信号、“上海发布”微信号共同开展民意调查。
在此期间,每一位市民都可以通过微信平台发表自己观点!
今天,小新就先邀请您也来当一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一次“表决权”。
您的每一票对我们来说都很重要!。
上海通过控烟条例 违规最高可罚3万元.docx
上海通过控烟条例违规最高可罚3万元上海的控烟条例规定更严,也更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以及孕妇等特殊群体的重点保护。
控烟立法属于社会领域立法范畴,由于这类法律约束力不强,执法又需要综合治理,困难不少。
上海这次为控烟立法,就如何整合执法力量、调动社会参与,进行了探索。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丁伟不可能明年3月1日条例一实施,控制吸烟的状况就大有改观。
控烟需要多方面持久的共同努力,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上海承诺实现“无烟世博”。
按照条例规定,可以依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设置禁烟场所,这为实现“无烟世博”提供了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瞿钧《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12月10日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在明年3月1日起实施。
早在1994年,上海已出台政府规章《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此次人大为控烟立法,扩大了禁烟场所的范围,实施分类管理。
就公众关注的条例落实问题,据介绍,上海将在控烟场所建立控烟检查员队伍。
区分不同场所分类管理“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这是我们的立法原则。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丁伟介绍说,条例以公共场所禁烟作为切入点,区分不同场所进行分类管理,兼顾了法律的前瞻性和可行性。
条例第六条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作出规定。
室内外区域都禁烟的是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以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还有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
除前述两类之外,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禁烟;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禁烟。
此外,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以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禁烟。
图书馆、影剧院、展览馆、美术馆、纪念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室内区域禁烟。
网吧等互联网服务场所也被列入禁烟范围。
禁烟的还有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商场、超市的营业场所以及电梯及其等候区域,还有公交车、出租车等公交工具内及其售票、等候室以及室内站台。
上海禁烟条例:3月起室内全面禁烟
上海禁烟条例:3月起室内全面禁烟2017上海禁烟条例:3月起室内全面禁烟导语:2016年11月11日上午,上海市14届人大33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
按照新规,上海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都将全面禁止吸烟,新规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2017上海禁烟条例近日,在外滩、人民广场、陆家嘴、徐家汇、五角场等十个重要商圈,来自上海高校的大学生控烟志愿者,随机为路过的情侣送上玫瑰花等小礼品,倡导他们支持新版控烟条例的规定,为了心爱的人的健康幸福,共创无烟上海。
志愿者还邀请这些情侣在镜头前表达这样的理念,并为他们拍下相片和视频,作为幸福时刻的'记录。
复旦大学健康传播研究所所长傅华教授表示,向公众进行广泛的动员和深度的传播,获得他们的支持和参与,是控烟条例得以有效施行的关键。
同时,“爱上海·共无烟”劝导金点子线上有奖征集活动也同步展开。
活动向公众征集劝阻常见的违法吸烟行为的有效方法,期望集合大众的智慧,共创无烟美好环境。
室内全面禁烟,“吸烟区”“吸烟室”将被拆除从过去餐厅、宾馆、娱乐、公交等场所允许设吸烟区转变为“室内全面禁烟”是此次新规最大的变化。
这意味着“吸烟区”“吸烟室”等设置都将被逐步拆除。
室外六类场所禁烟,其他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可根据需要设立临时禁烟区域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2.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3.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4.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5.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根据新规,市和区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室外吸烟点:远离主通道、放置烟灰缸除上述外,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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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
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1.11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1月11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的决定
(2016年11月1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
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
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商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五条第三款改为:
广播、影视、报刊、通信、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四、删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
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