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6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1•【分类】其他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21年12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将2021年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年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努力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围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密切配合,扎实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和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
一、落实“有件必备”,全面提高报备质量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1921件。
其中行政法规16件,监察法规1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779件,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地方性法规688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7件,经济特区法规40件,司法解释251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42件,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17件。
从报送备案的总体情况看,各报备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自觉履行报备义务,做到了应备尽备,报备质量全面提高。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备案工作中发现23件法规、司法解释存在施行日期不明确、缺少标准文本、公布日期早于批准日期、报送备案不及时、备案文件不齐全等问题,及时发函纠正,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报备机关规范报备行为,有关报备机关均进行了认真整改。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虹府发〔2017〕6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正文:----------------------------------------------------------------------------------------------------------------------------------------------------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虹府发〔2017〕6号虹口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本市相关规定,现将我区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2017年工作安排报告如下:一、2016年工作情况2016年,我区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的有力监督下,紧紧围绕区域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两学一做”主题教育活动,积极以法治城区创建为载体,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顺利完成2016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了“十三五”法治政府建设良好开局。
(一)依法行政工作制度保障不断强化。
一是积极谋划区“十三五”法治政府建设。
根据国务院、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紧贴我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工作中法治服务的需求,认真制定《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三五”期间本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责任分工,对标更高要求,注重推进落实,切实做到以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
二是严格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
进一步加大对区政府组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力度,在全市率先将依法行政实行“一票否决”的考核制度纳入到区政府各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工作中,切实增强了全区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有效实现了依法办事与效果追求的有机结合。
(二)依法行政工作运行不断规范。
一是规范行政主体权力运行。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行政审批清理力度,编印《虹口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手册(2015版)》,较前版目录减少审批事项29项。
46第七单元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第16课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法律地位
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产生与 任期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出),县级及乡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各级人大 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权利
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
①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义务
②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③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提醒 正确区分政治生活中六大行为主体的职责(权利)
公民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
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组织社会主义经济
表大会的职权 2014全国Ⅱ·38(2) 方面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人大的地位、 职权、人大代表的权利等;另一方面
人大代表的职责
2017全国Ⅲ·17
近年来也常采用主观题的形式,分析 说明人大或人大代表的职权及其作用。
考向1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的法律地位
典例1 备案审查是合宪性审查的一个重要方面。2017年12月24日,十二届全
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实施
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 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
职权
任免权、最高监督权
督权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 常设
闭会期间,其部分职权由全国人 机关
大常委会行使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 设常务委员会,乡级人大不设 常务委员会
提醒 区分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关的几组概念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区别:前者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者 则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后者包括前者。 (2)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区别: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 关,在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代行部分职权,对人大负责。 (3)权力机关与立法机关:我国的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国家权力机关,又是立法机关。而地 方人民代表大会只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不是立法机关。
关于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情况报告
关于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情况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我就去年以来县政府开展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进程的重要手段。
去年9月以来,县政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有件必备”和及时报备、规范报备的要求,切实抓好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促进了我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全面顺利开展。
一、基本做法(一)明确职责,建立政府内部报备工作机制。
《意见》出台以后,县政府高度重视,县长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县府办和县法制办做好相关工作。
县府办和法制办专门组织对《意见》进行了深入学习,明确由法制办具体负责县政府(包括县府办,下同)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县府办秘书科协助配合。
为此,法制办与县府办秘书科建立了协调报备机制,由法制办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人员定期到秘书科查阅发文目录,确定应当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并负责起草备案报告和翻印报备的纸质文本。
秘书科按要求及时向法制办提供文件目录和电子文档,由法制办统一向县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备。
由于内部协调一致,相互配合,使报备工作开展较为顺利。
自《意见》出台以来,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基本做到了“应报尽报”和及时规范。
(二)严格把关,确保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质量。
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基础。
只有加强政府内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把关,才能减少被动审查的机率和审查中发现差错的机率,也才能减少审查后被纠正或撤销的机率。
为此,县政府除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在文件起草阶段加强深入细致调研论证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以外,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规范性文件在领导正式签发前交由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制办对凡送交的文件草案都会在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重点从以下四方面进行审查:一是有否出现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条款;二是有否出现超越制定机关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三是有否出现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四是有否出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
继续教育《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在线考试试题及答案
继续教育《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在线考试试题及答案2018《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在线考试试题(一)《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在线考试时间限制:90分钟离考试结束还剩1小时17分24秒(到时间后将自动交卷)一、单项选择题(共30小题,每小题2分)1.(B)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A.《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法治政府基本内涵不包括(D)A.组织法定B.职权法定C.程序法定D.准则法定3.依法治国主要精神主要体现在三个关键词上,“三个关键词”不包括哪一项(D)。
A.道路B.体系C.全面D.法治4.(B)报告提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A.十六大B.十七大C.十八大D.十九大5.我国应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政法队伍。
这支政法队伍的特征不包括(A)A.情重于理B.敢于担当C.执法为民D.信念坚定6.(A)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工委内设立法规备案审查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备案审查职责提供服务保障。
A.2004年B.2005年C.2014年D.2016年7.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方向和重点是(D)A.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B.全面推进依法治国C.完善基层民主制度D.以上都是8.简政放权主要是向(C)放权。
(答案待确定,已排除A)A.地方B.社会C.市场D.组织9.(C)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A.服务大局B.党的领导C.执法为民D.公平正义11.民法典的编纂分几步走(B)A.一步B.两步C.三步D.四步12.《民法总则》施行后,《民法通则》将会(D)A.废除B.无效C.被合并D.有效,但新法优于旧法处理13.法治保障体系所包括的(D)因素都属于典型的刚性约束条件。
没有下列哪一项()A.队伍B.经费C.技术D.文化14.在党的文献中首次提到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是(C)。
2019加强法制建设 推进依法治国课程考试
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课程考试返回上一级单选题(共30题,每题2分)1 .我国的国家宪法日是()。
∙A.43803∙B.43802∙C.43469∙D.43773我的答案: A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暂无2 .()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就认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只能靠法治而不能靠人治。
∙A.毛泽东∙B.周恩来∙C.刘少奇∙D.邓小平我的答案: D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暂无3 .《民法总则》施行后,《民法通则》将会()∙A.废除∙B.无效∙C.被合并∙D.有效,但新法优于旧法处理我的答案: D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暂无4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
∙A.全面建成小康社会∙B.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C.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D.科学立法我的答案: B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暂无5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这句话出自()∙A.王岐山∙B.习近平∙C.温家宝∙D.李克强我的答案: B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暂无6 .在党的文献中首次提到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B.“十三五”规划∙C.十九大报告∙D.“十二五”规划我的答案: C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暂无7 .《民法总则》中自然人不享有哪种权利()∙A.生命权∙B.健康权∙C.肖像权∙D.重婚权我的答案: D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暂无8 .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是()∙A.人民民主∙B.法制完备∙C.梳理宪法法律权威∙D.依法执政我的答案: D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暂无9 .法治的最佳效果是()∙A.人民民主∙B.严格执法∙C.理性自治∙D.民主立法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暂无10 .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
∙A.忠实崇尚者∙B.自觉遵守者∙C.坚定捍卫者∙D.以上都是我的答案: D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暂无11 .()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6•【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23年12月26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将2023年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各类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本地法律,都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销、纠正或者处理。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和有关决定都有关于备案审查方面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的战略高度,对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
201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每年都听取和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已实现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备案审查制度的独特功效日益彰显。
2023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法工委与全国人大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认真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加大监督纠正力度,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备案审查职责提供服务保障,持续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3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3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精选3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篇1必须认真贯彻监督法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__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不少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对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这一项工作仍处于空白状态。
虽然20__年1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规定了我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备案,但由于部分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员偏少,政府在这一项工作上也不强调,致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没有得到落实。
一、存在的问题(一)认识不足,等待观望。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种新的监督形式,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法律性和程序性。
作为备案审查机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是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据了解,目前部分市、县两级无论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还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都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
因此,对这项工作都没有引起重视,有等待观望的思想。
(二)意识不强,工作滞后。
备案审查是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
但部分市、县(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没有从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备工作的重要性,基本上还是沿袭过去那种工作方式和方法,没有报备的概念和意识,由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没有主动报备,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又没有主动要求报备,使规范性文件失去了监督。
这与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备意识淡薄有关,同时也与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宣传力度不够有关。
(三)人员不够,难于开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的通知-沪府办[2004]1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的通知(沪府办[2004]10号)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统一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程序与格式,提高报备质量,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共四种)印发给你们,请在本单位或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报送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件按照要求的格式(A4纸)和内容,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其中,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附电子文本1份),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各1份。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1: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1)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府规备字[ ]号关于《》的备案报告市人民政府:现将我区(县)×年×月×日发布的《》5份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各1份报请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印章)×年×月×日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2)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文件(文号)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的通知××××(发送单位):《》已经×年×月×日第×次区(县)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或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及派出机构2005年发布,并于2006年2月28日前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7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54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3件)1.浦东新区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细则(浦府[2005]60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的若干意见(浦府[2005]106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3.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意见(浦府[2005]108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二)徐汇区人民政府(4件)1.徐汇区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05]13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2.徐汇区配套商品房供配管理办法(徐府发[2005]11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3.徐汇区重大工程动拆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徐府发[2005]12号,2005年3月29日修订)4.徐汇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05]15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三)长宁区人民政府(1件)关于加强长宁区租赁厂房及其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长府[2005]54号,2005年8月29日制定)(四)普陀区人民政府(2件)1.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普府[2005]75号,2005年9月7日制定)2.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办法(普府[2005]79号,2005年9月28日制定)(五)闸北区人民政府(6件)1.上海市闸北区科学技术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闸府规范[2005]1号,2005年1月17日修订)2.闸北区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闸府规范[2005]2号,2005年2月25日修订)3.闸北区专利费专项资助试行办法(闸府规范[2005]3号,2005年2月28日制定)4.闸北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闸府规范[2005]4号,2005年3月16日制定)5.闸北区2005年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闸府规范[2005]5号,2005年5月11日制定)6.闸北区实施就业预备制度的意见(闸府规范[2005]6号,2005年5月31日制定)(六)虹口区人民政府(2件)1.虹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试行办法(虹府[2005]9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2.关于修改《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决定(虹府[2005]44号,2005年11月15日修改)(七)卢湾区人民政府(1件)卢湾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办法(卢府[2005]56号,2005年10月17日制定)(八)静安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静府发[2005]25号,2005年9月7日制定)2.静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意见(试行)(静府发[2005]24号,2005年9月7日制定)(九)宝山区人民政府(5件)1.宝山区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宝府[2005]12号,2005年2月2日制定)2.宝山区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实施意见(宝府[2005]32号,2005年3月15日制定)3.宝山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宝府[2005]127号,2005年10月28日修订)4.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府[2005]74号,2005年6月8日制定)5.宝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宝府[2005]139号,2005年12月2日制定)(十)闵行区人民政府(3件)1.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5]9号,2005年4月29日制定)2.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的意见(闵府发[2005]13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3.关于贯彻上海市《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5]22号,2005年12月10日制定)(十一)嘉定区人民政府(4件)1.嘉定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嘉府发[2005]6号,2005年1月26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动拆迁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府发[2005]11号,2005年3月5日制定)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意见(嘉府发[2005]35号,2005年8月19日制定)4.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嘉府发[2005]42号,2005年11月3日制定)(十二)金山区人民政府(9件)1.金山区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金府[2005]3号,2005年1月27日制定)2.金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金府[2005]11号,2005年4月4日修订)3.金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金府[2005]19号,2005年6月2日制定)4.关于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15号,2005年4月27日制定)5.关于禁止出租房屋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规定(金府[2005]23号,2005年6月22日制定)6.关于加强本区农村居民住房翻建、扩建管理的暂行办法(金府[2005]6号,2005年2月18日制定)7.关于调整金山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20号,2005年6月8日制定)8.关于调整金山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21号,2005年6月8日制定)9.关于金山区国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安置房供应的暂行规定(金府[2005]22号,2005年6月8日制定)(十三)松江区人民政府(1件)松江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沪松府[2005]73号,2005年4月29日制定)(十四)青浦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和城镇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青府发[2005]47号,2005年6月1日制定)2.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生产管理暂行办法(青府发[2005]94号,2005年9月14日制定)(十五)奉贤区人民政府(8件)1.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沪奉府[2005]9号,2005年1月13日制定)2.关于“老城镇户籍”退休老职工退养金和医疗保障的意见(沪奉府[2005]11号,2005年1月25日制定)3.关于调整南桥镇范围内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沪奉府[2005]15号,2005年2月6日制定)4.关于加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奉府[2005]13号,2005年2月2日制定)5.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区发计委《关于调整本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和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请示》的通知(沪奉府[2005]17号,2005年3月1日制定)6.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区发计委《关于调整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和补偿标准的请示》的通知(沪奉府[2005]18号,2005年3月1日制定)7.关于调整农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意见(沪奉府[2005]30号,2005年3月30日制定)8.奉贤区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沪奉府[2005]107号,2005年10月9日制定)(十六)崇明县人民政府(1件)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崇府发[2005]59号,2005年8月5日修订)二、市政府委办局(112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件)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所[2005]001号,2005年1月28日制定)(二)上海市物价局(1件)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沪价商[2005]002号,2005年8月1日修订)(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1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沪教委办[2005]100号,2005年10月9日制定)(四)上海市公安局(3件)1.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2005年5月13日制定)2.关于禁止二轮摩托车飙车的通告(沪公发[2005]227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3.关于调整货运机动车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沪公发[2005]454号,2005年12月14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2件)1.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沪司发法制[2005]2号,2005年1月14日制定)2.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试行)(沪司发法制[2005]11号,2005年9月23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2件)1.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40号,2005年3月31日修订)2.上海市代理记帐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38号,2005年3月30日修订)(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7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沪国税计[2005]29号,2005年8月22日修改)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5]28号,2005年11月29日制定)3.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沪地税所二[2005]2号,2005年2月8日制定)4.关于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2005]5号,2005年1月26日制定)5.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工作具体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6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6.关于本市个人出售普通住房营业税征收规定的通知(沪地税流[2005]10号,2005年3月5日制定)7.关于本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月基数营业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14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0件)1.关于确定2005年度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5] 6号,2005年3月11日制定)2.关于确定2005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5] 7号,2005年3月11日制定)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9号,2005年3月10日制定)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5号,2005年2月28日制定)5.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11号,2005年3月23日制定)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沪劳保福发[2005] 12号,2005年3月23日制定)7.关于确定本市2005年度养老金计发有关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15号,2005年3月30日制定)8.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2005年3月15日修订)9.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镇保办发[2005]1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1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0号,2005年5月18日制定)11.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1号,2005年6月10日制定)1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2号,2005年6月10日制定)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3号,2005年6月17日制定)14.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4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15.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5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1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对本市部分困难单位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转移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5]28号,2005年7月7日制定)1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9号,2005年8月12日制定)18.关于调整《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经营服务项目的通知(沪劳保就[2005]19号,2005年8月1日制定)19.关于2005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2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0.关于调整企业退养人员、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3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1.关于2005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4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5号,2005年10月8日制定)23.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沪劳保关发[2005]36号,2005年10月17日制定)2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5]37号,2005年8月1日修订)25.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9号,2005年10月28日制定)26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0号,2005年11月21日制定)27.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1号,2005年11月21日制定)28.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43号,2005年12月15日制定)29.关于结算2005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4号,2005年12月31日制定)30.关于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缴纳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5号,2005年12月31日制定)(九)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沪建建[2005] 212号,2005年4月15日制定)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沪建建[2005]249号,2005年4月30日制定)(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5件)1.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操作意见(试行)(沪国资委评[2005]150号,2005年4月4日制定)2.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沪国资委评[2005]149号,2005年4月4日制定)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沪国资委监[2005]274号,2005年6月6日制定)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2005年7月6日修订)5.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沪国资委监事[2005]293号,2005年6月13日制定)(十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1件)上海市环保系统环境信访管理暂行办法(沪环保自[2004]第103号,2005年3月24日制定)(十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0件)1.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沪工商注[2005]7号,2005年1月14日修订)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5]11号,2005年1月17日修订)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沪工商外[2005]52号,2005年3月8日修订)4.关于委托分局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沪工商企[2005] 64号,2005年3月24日修订)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改进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沪工商广[2005]19号,2005年1月19日修订)6.关于本市展览场馆备案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市[2005]103号,2005年5月12日制定)7.关于对本市集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2005]104号,2005年5月13日制定)8.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沪工商合[2005]243号,2005年9月23日修订)9.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沪工商档[2005]325号,2005年12月14日修订)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规定(沪工商注[2005]340号,2005年12月29日制定)(十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件)关于对《上海市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5]380号,2005年9月27日修改)(十四)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件)1.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沪食药监食[2005]467号,2005年8月4日修订)2.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484号,2005年8月9日制定)3.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沪食药监流通[2005]469号,2005年8月5日制定)4.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沪食药监食[2005]481号,2005年8月9日制定)5.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483号,2005年8月9日制定)(十五)上海市知识产权局(1件)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沪知局[2005]41号,2005年6月27日修订)(十六)上海城市规划管理局(8件)1.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城市规划定线测绘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28号,2005年2月4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沪规综[2005]646号,2005年7月25日修订)3.上海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与审批试行规定(沪规法[2005]826号,2005年9月14日制定)4.关于加强对建筑高度控制及屋面建(构)筑物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沪规法[2005]812号,2005年9月12日制定)5.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沪规法[2005]1175号,2005年12月9日制定)6.上海市城市规划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工作规则(沪规法[2005]1177号,2005年12月9日制定)7.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180号,2005年12月12日制定)8.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暂行规定(沪规法[2005]1205号,2005年12月16日修订)(十七)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5]201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2.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5]249号,2005年4月30日制定)(十八)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7件)1.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77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2.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第76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3.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第76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4.上海市租赁车额度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沪交法[2005]第268号,2005年4月20日制定)5.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423号,2005年7月18日修订)6.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办法(沪交法[2005]第423号,2005年7月18日修订)7.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565号,2005年10月24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1件)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信息委法[2005]281号,2005年10月8日制定)(二十)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件)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沪安监管法规[2005]147号,2005年11月7日修订)(二十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5件)1.上海市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架设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5]105号,2005年3月1日制定)2.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暂时保留审核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5]106号,2005年3月1日制定)3.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沪市政法[2005]306号,2005年6月1日制定)4.上海市燃气安全检查和送气服务规定(沪市政法[2005] 474号,2005年8月9日制定)5.上海市液化石油气气瓶标记和充装管理规定(沪市政法[2005]475号,2005年8月9日制定)(二十二)上海市医疗保险局(10件)1.关于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非处方药医保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05]29号,2005年3月3日制定)2.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3.关于本市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2005] 49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4.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05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 42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5.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90号,2005年6月9日制定)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91号,2005年6月15日制定)7.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沪医保[2005]114号,2005年8月10日制定)8.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养老机构中开设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沪医保[2005]154号,2005年11月30日制定)9.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沪医保[2005]162号,2005年12月6日修订)10.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2006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171号,2005年12月15日制定)(二十三)上海市海洋局(1件)上海市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沪海综[2005]05号,2005年2月16日制定)(二十四)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5件)1.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沪地办[2005]14号,2005年12月26日修订)2.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3.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4.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5.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三、市政府派出机构(1件)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1件)上海临港新城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实施办法(沪临港管委办[2005]593号,2005年7月5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结束——。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修改和重新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2014)-沪司规[2014]5号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修改和重新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2014)正文:----------------------------------------------------------------------------------------------------------------------------------------------------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修改和重新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沪司规〔2014〕5号)市监狱管理局,局政治部、戒毒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及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司法部相关文件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政府令第26号)精神,上海市司法局决定:一、修改《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若干规定》(沪司规〔2010〕1号)相关条款,即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本系统有关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对监狱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戒毒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同时,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4月30日终止。
”二、重新发布《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若干规定》。
三、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前述决定事项已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2014年4月29日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的几个问题——以上海市区县人大为例
一
、
关于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
主 动 审查 与被 动 审 查是 审查 规 范性 文件 的两种 模 式 。所 谓主 动 审查 是指 人 大或 常 务委 员会 按 照 有关 规 定对 有 关机
关 制 定或 报送 备 案 的规 范性 文 件 , 自行启 动审 查程 序 的方 式 。被 动 审查 则 是指 人大 或 常 务委 员会 应 公 民、法 人 、其 他 组 织或 者 国 家机 关提 出审查 的要 求 或建 议 而启 动 审查 的方 式 。 区分 主动 审查 和 被动 审 查 ,在 于人 大 或常 务委 员会 的审 查 是否 应公 民、法人 、其 他组 织或 国家 机 关提 出审查 的要 求而 启动 。如 果 是 ,则为被 动 审查 ;如 果否 合法 的 问题 ,往 往 是在 实 施 过程 中暴 露 出来 的 ,有 一个 过程 。而 《 规 定 》和 各 区县 的实 施 办法
规定 ,规范性文件应 当自公布之 曰起三十 日内报送备案,有关工作机构应当 自收到报送备案材料之 日起三十 日内书面
提 出审 查 意 见 。也 就 是说 ,规 范性 文 件 自公 布 到 审查 结 束 ,一 般 在两 个 月 左右 。在两 个 月左 右 的 时 间 内,规 范 性文
实际工作中,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为主动审查。这里有两个相连的
程 序 :一 是政 府法 制 机 构报 送人 大 常委 会 备案 ; 二是 人大 常 委会 根据 有 关规 定 ,对 报送 备案 的规 范 性文 件 开展 审 查 。 报 送备 案在 先 ,审查 在 后 。但 报送 备案 并 非提 出审查要 求 或建 议 ,是否 审查 ,由人大 或 常委会 工 作机 构根 据 情况 决定 。 有 些规 范性 文件 经 过形 式审 查就 直接 予 以备 案 ,无 需进入 实 质性 审查 环节 。 现行 《 规 定 》采 行 的 是 主动 审 查 模 式 ,没 有 规 定 被 动 审查 , 上海 市 各 区 县 人 大 根 据 《 规 定 》 ,也 大 都 没 有 规 定被动审查 ① 。 开展 规 范性 文 件备 案 审查 工 作 的重要 目的 之一 ,是 保 护 公 民、法 人和 其 他组 织 的合 法权 利 。在 实 际 的备 案 审查 工 作 中发 现 , 当公 民 、法人 和其 他 组 织发 现规 范 性文 件 侵犯 其 合法 权利 时 ,却 无 法通 过 向人 大提 出审 查建 议 的途 径表 达 诉 求 。实 际上 ,一些 规 范性 文件 与 公 民、 法人 和其 他 组织 利 益关 系 非常 密 切 ,在规 范 性 文件 实施 过 程 中 ,公 民、 法人
XX市关于近年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近年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一、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法律依据(一)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重大意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项宪法性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着力点。
对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是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实施和监督,强调加强备案审查工作。
20XX年XX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XX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
20XX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20XX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20XX年中央办公厅出台工作指导性文件提出,建立党委、人大、政府和军队系统之间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对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作出部署,就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多次就备案审查作出重要阐述,明确指出备案审查制度具有两重基本功能:一是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二是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同时对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也具有积极作用;明确指出备案审查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从立法工作看,它是实现法律体系内在和谐统一的重要保证,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立法工作的延伸;从监督工作看,它是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抓手,是监督制度的重要方面。
(二)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律依据。
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包括市人大常委会在内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市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6.0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草案)》的说明——2011年12月20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伟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1. 制定《规定》是贯彻实施监督法、落实监督法的法定要求、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任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监督职权。
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了规定。
监督法专设一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出了更为具体、系统的规定,这是新形势下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加强人大监督力度,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又一重要举措。
监督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虽已开展了比较长时间,但备案审查的范围主要局限于市政府规章;依据的是主任会议通过的《关于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审查办法》,缺乏位阶比较高,具有针对性、系统性的地方性法规作规范,与立法法和监督法的要求不相适应。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立法法、监督法,亟需制定一部专门规范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地方性法规。
为此,本市参照立法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地方性法规,是贯彻实施监督法、落实监督法的法定要求、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任务。
2. 制定《规定》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
我国是实行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制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原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经2016年9月26日市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6年10月9日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16年10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工作部门)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指导市、区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担文秘职责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的协调工作。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2年4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4月19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2012年4月1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涉及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下列文件:(一)市人民政府规章;(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三)本市地方性法规授权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制定的与本市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四)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五)依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与规范性文件相关的说明等其他相关材料各一式十份,并报送电子文本。
第五条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备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28•【分类】其他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22年12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将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对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都有关于备案审查方面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的战略高度,就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十九届二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和党中央有关文件都提出了明确的任务要求。
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每年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要点和有关工作计划都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常委会领导就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常委会会议每年都听取和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经过持续努力和有力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全面开展、扎实推进,逐步实现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围绕贯彻“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总要求,扩大备案范围,加大审查力度,丰富审查方式,增强纠错刚性,工作质量不断提升,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衔接联动机制,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依法纠正违反宪法法律、违背党中央精神或者不合时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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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6年规范性文件备
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备案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3.28
【实施日期】2017.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6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2016年,市人大常委会对6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常委会法工委将67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情况
市政府报送规章11件(市政府令第39号至第49号),报备率为100%;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2件,完成当年应当报备4件法规配套规定的50%。
经常委会法工委审核,分别交由市人大法制委、内司委、财经委、教科文卫委、城建环保委审查。
(详见附件一)
2016年,市政府制定的“沪府发”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了备案范围。
截止12月31
日,市政府制定发布“沪府发”文件111件,市政府法制办将其中属规范性文件的46件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报备,经常委会法工委审核认定,报备率为100%。
由法工委研究后予以归档。
(详见附件三)
区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4件。
经常委会法工委审核,其中2件依法应予备案审查,均交由市人大内司委审查;其余2件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规范,由法工委研究后予以归档。
(详见附件二)
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报送规范性文件4件。
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对依据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后予以归档。
(详见附件四)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市政府报备的11件规章、区人大常委会报备的2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没有发现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常委会法工委汇总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合法性问题也无意见。
关于2件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
一是《上海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系法规《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的配套文件,市人大财经委认为该文件很早制定,应当根据法规的新要求制定配套规定。
政府部门亦主动表示重新制定后再予以报备审查。
常委会法工委同意财经委的意见以及政府部门的处理方案。
政府部门目前仍尚未完成制定工作。
二是《关于推进本市立体绿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系法规《上海市绿化条例》的配套文件,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在审查中发现该配套文件先于法规修改前制定,部分内容与修改后的法规不一致,于是召开了工作层面的联合审查研究会议,请市政府法制办、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要求政府部门加以整改。
经政府部门研究,拟在即将出台的规章《上海市建设工程城乡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中明确屋顶绿化面积比例等相关的配套规定。
关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本市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制定不够及时、配套规定不符合法规的相关要求等问题,2017年2月28日,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在召开联席会议时进行了沟通,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在今后工作中予以重视和改进。
三、关于需要进一步推进的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2016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提出:“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予以纠正”“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依法开展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全国人大张德江委员长强调,要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备案审查实效,健全备案审查机制,不断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党和国家对新形势下做好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对备案审查制度高度重视,2月15日,殷一璀主任赴常委会法工委专题调研备案审查工作,就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2017年,在本届常委会的收官之年,要抓住机遇、积极作为,继续开拓进取,努力夯实工作基础,着力开展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开展对“沪府发”规范性文件的逐件审查,完善市人大内部的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在继续依法做好对报送的规章、区人大决议决定、法规配套规定进行逐件审查的基础上,根据中央和全国人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2017年对“沪府发”规范性文件从全部纳入报备范围推向有备必审。
参照全国人大做法,借鉴兄弟省市人大经验,推动审查工作实现“一口受理、双线审查、专人承办、集体研究、专工委领导负责”,进一步完善市人大内部的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2、深入探索代表、专家参与审查工作。
代表参与备案审查是上海的创新点。
2017年,
常委会法工委要根据审查文件的内容,更多组织代表、专家参与备案审查工作。
探索从代表中选择专业对口的专家型代表,形成一支专家型备案审查的代表力量。
开门审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水平。
不断完善代表、专家参与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
3、继续探索对公民、组织提出审查建议的研究办理,建立相关工作规范。
高度重视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探索审查处理工作,认真受理、研究、处理、反馈,研究相关的工作程序,形成相关工作制度。
4、加快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
根据全国人大部署,以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
从2017年起,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办公厅和信息中心按照全国人大的要求,实现地方性法规网上报送备案;同时,研究并启动本市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规范性文件的网上报备和审查。
5、开展对新一届区人大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
最近,常委会法工委对各区人大在2016年作出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区人大有不少规范性文件未向市人大报备。
法工委要加强与区人大经常性的联系和工作协调,通过培训把中央和全国人大关于备案审查的最新要求、市人大的工作动态向区人大做好传达,指导区人大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
此外,常委会法工委要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尽早形成法规修改建议稿,为适时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做好准备。
附件:
1、2016年市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汇总表
2、2016年区人大常委会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汇总表
3、2016年“沪府发”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一览表
4、2016年浦东新区综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汇总表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17年3月28日
附件1:
2016年市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