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6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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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6年规范性文件备
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备案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3.28
【实施日期】2017.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6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2016年,市人大常委会对6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常委会法工委将67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情况
市政府报送规章11件(市政府令第39号至第49号),报备率为100%;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2件,完成当年应当报备4件法规配套规定的50%。经常委会法工委审核,分别交由市人大法制委、内司委、财经委、教科文卫委、城建环保委审查。(详见附件一)
2016年,市政府制定的“沪府发”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了备案范围。截止12月31
日,市政府制定发布“沪府发”文件111件,市政府法制办将其中属规范性文件的46件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报备,经常委会法工委审核认定,报备率为100%。由法工委研究后予以归档。(详见附件三)
区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4件。经常委会法工委审核,其中2件依法应予备案审查,均交由市人大内司委审查;其余2件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规范,由法工委研究后予以归档。(详见附件二)
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报送规范性文件4件。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对依据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后予以归档。(详见附件四)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市政府报备的11件规章、区人大常委会报备的2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没有发现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常委会法工委汇总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合法性问题也无意见。
关于2件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一是《上海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系法规《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的配套文件,市人大财经委认为该文件很早制定,应当根据法规的新要求制定配套规定。政府部门亦主动表示重新制定后再予以报备审查。常委会法工委同意财经委的意见以及政府部门的处理方案。政府部门目前仍尚未完成制定工作。二是《关于推进本市立体绿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系法规《上海市绿化条例》的配套文件,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在审查中发现该配套文件先于法规修改前制定,部分内容与修改后的法规不一致,于是召开了工作层面的联合审查研究会议,请市政府法制办、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要求政府部门加以整改。经政府部门研究,拟在即将出台的规章《上海市建设工程城乡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中明确屋顶绿化面积比例等相关的配套规定。
关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本市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制定不够及时、配套规定不符合法规的相关要求等问题,2017年2月28日,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在召开联席会议时进行了沟通,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在今后工作中予以重视和改进。
三、关于需要进一步推进的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2016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提出:“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予以纠正”“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依法开展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全国人大张德江委员长强调,要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备案审查实效,健全备案审查机制,不断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党和国家对新形势下做好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对备案审查制度高度重视,2月15日,殷一璀主任赴常委会法工委专题调研备案审查工作,就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2017年,在本届常委会的收官之年,要抓住机遇、积极作为,继续开拓进取,努力夯实工作基础,着力开展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开展对“沪府发”规范性文件的逐件审查,完善市人大内部的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在继续依法做好对报送的规章、区人大决议决定、法规配套规定进行逐件审查的基础上,根据中央和全国人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2017年对“沪府发”规范性文件从全部纳入报备范围推向有备必审。参照全国人大做法,借鉴兄弟省市人大经验,推动审查工作实现“一口受理、双线审查、专人承办、集体研究、专工委领导负责”,进一步完善市人大内部的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2、深入探索代表、专家参与审查工作。代表参与备案审查是上海的创新点。2017年,
常委会法工委要根据审查文件的内容,更多组织代表、专家参与备案审查工作。探索从代表中选择专业对口的专家型代表,形成一支专家型备案审查的代表力量。开门审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水平。不断完善代表、专家参与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
3、继续探索对公民、组织提出审查建议的研究办理,建立相关工作规范。高度重视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探索审查处理工作,认真受理、研究、处理、反馈,研究相关的工作程序,形成相关工作制度。
4、加快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根据全国人大部署,以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从2017年起,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办公厅和信息中心按照全国人大的要求,实现地方性法规网上报送备案;同时,研究并启动本市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规范性文件的网上报备和审查。
5、开展对新一届区人大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最近,常委会法工委对各区人大在2016年作出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区人大有不少规范性文件未向市人大报备。法工委要加强与区人大经常性的联系和工作协调,通过培训把中央和全国人大关于备案审查的最新要求、市人大的工作动态向区人大做好传达,指导区人大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
此外,常委会法工委要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尽早形成法规修改建议稿,为适时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做好准备。
附件:
1、2016年市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汇总表
2、2016年区人大常委会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汇总表
3、2016年“沪府发”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一览表
4、2016年浦东新区综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