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依法治市工作纲要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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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依法治市工作纲要实施方案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12.28

【实施日期】1999.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依法治市工作纲要实施方案

(1999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共上海市委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我国宪法的规定,制定了《上海市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纲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依法治市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市人大常委会要在市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纲要》,努力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依法治市中的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更好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管理地方国家事务,推进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的进程,推进本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此,根据纲要的要求,制定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依法治市工作纲要的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1、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宪法、法律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制。市人大常委会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着眼于实现上海跨世纪发展目标的需要,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要按照本市五年立法规划的安排,重点抓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促进科技进步和教育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和就业制度、强化城市管理、加强环境治理和资源保护、促进城市文明和社会进步等方面以及预算审查监督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逐步建立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与国际通行惯例相衔接、有效保障本市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框架。

2、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要围绕市委确定的本市工作的全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把市委关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成功经验用法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立法规划要报送市委批准,年度立法计划和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向市委请示报告,提请市委决策。

3、努力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市人大常委会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立足全局,根据本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和可能,按照地方性法规立项标准,区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要加强对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工作的协调与督促。加强与政府的密切配合,提高法规起草质量。起草实施法律的地方性法规,要有针对性,突出地方特色,需要几条就规定几条,不贪大求全,少抄或不抄上位法。对涉及公民权利义务、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和综合性、全局性的一些重要法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积极主动组织起草。要进一步提高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的质量,努力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法规的可操作性。

4、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大常委会要依照法定职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于法律规定专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内容,决不越权立法。坚持地方性法规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注意保持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以及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协调。

5、坚持立法的公正性,切实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法规草案时,要坚持从全市大局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体现人民的共同意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并以此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制定管理性法规时,要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积极探索就某一方面的事务进行综合立法,科学地规范行政行为。要注意公民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权力与责任相平衡,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从严把握设置许可制度、前置审批和收费制度,防止和克服不适当地扩大部门的权力和利益,防止设置不适当的审批权、许可权、处罚权和收费权。

6、坚持立法同本市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在地方立法中,要正确把握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抓紧立法工作,适时制定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深化改革、浦东开发开放、城市管理和规范行政行为的法规,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必要的规范,又要为改革、发展的不断推进留下余地;既要坚持改革的方向,又要保证各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既要保持法规的相对稳定性,又要随着改革的深化适时修改不相适应的法规;既要加快立法步伐,又要选择好法规出台的时机,努力使本市的地方性法规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相协调、相适应。

7、发扬立法民主,坚持群众路线。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区县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广泛听取各种意见。要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相结合。要组织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活动,对关系到市民切身利益的重要

法规草案,要按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订的《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求市民意见的暂行办法》,在报纸上全文刊登,并采取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开辟专栏讨论以及召开座谈会或者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市民意见。要坚持立法公开,加强对常委会审议法规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让人民群众全面了解立法的背景、过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法规草案的审议情况,加深对法规内容的理解。

8、加强法规草案审议前的准备工作。对政府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有关委员会要提前介入,及时了解起草中的情况和问题。有关专门委员会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进行必要的调研,并认真做好对法规草案的初步审议工作,就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是否有条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等问题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主任会议经过讨论认为法规草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协调的,可以要求提议案的机关作修改完善补充后,再提请常委会审议。

9、改进和完善立法程序。除了内容比较简单、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草案或者修改条款较少的修正案外,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一般实行“二审三读”制度,以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充分的审议时间。审议重心要前移,要督促法规案的提案人如实介绍立法背景和涉及的有关情况、问题。加强一审,改进二审,充分做好二审后三读表决前的修改等准备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主任会议《关于改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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