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主体范围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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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范文

《2024年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范文

《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关系的多样化,探望权问题逐渐成为法律领域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探望权作为亲属关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维护亲子关系、保障儿童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问题,分析其必要性、可能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必要性1. 家庭关系多元化的需求随着社会的进步,家庭关系日益多元化,包括单亲家庭、再婚家庭、同性家庭等。

这些家庭结构的变化导致传统的探望权主体范围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因此,有必要对探望权主体范围进行扩张,以适应家庭关系多元化的需求。

2. 儿童权益保护的需要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护儿童的权益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在亲子关系中,探望权的行使对于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扩张探望权主体范围,可以更好地保障儿童的权益,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

三、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可行性及挑战1. 法律基础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探望权主体范围进行适当的扩张。

这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提供了法律支持。

2. 面临的挑战尽管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具有必要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例如,如何界定扩张后的探望权主体范围、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如何确保探望权的行使不影响儿童的正常生活等。

这些问题是我们在扩张探望权主体范围时需要认真考虑和解决的。

四、解决方案及建议1. 明确探望权主体范围的界定标准为了更好地实施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需要明确界定标准。

这包括对亲属关系的认定、对儿童权益的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只有明确了界定标准,才能确保探望权的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

2. 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认识和理解。

这有助于消除社会上的误解和偏见,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为了确保探望权的正当行使,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我国探望权制度的法律思考

我国探望权制度的法律思考

我国探望权制度的法律思考——以探望权主体为视角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娜一、探望权主体的性质及立法现状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是对探望权的规定。

基于这一法律规定,对于探望权概念的界定也大同小异,无实质差别。

探望权“是指离婚配偶中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按照法院的裁定或双方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探望、会见子女的权利。

”1但目前,学术界关于探望权的性质仍有争议,概括起来分为权利说、义务说、权利义务说。

权利说认为,探望权是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享有的权利。

义务说认为,探望权是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应履行的义务。

权利义务说认为,探望权是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笔者赞同权利义务说。

由于对探望权性质的观点不同,导致对探望权主体的认定也不尽一致。

归纳为以下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探望权主体为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

这种观点为权利说或义务说体现。

第二种观点也是笔者赞同的观点认为,探望权的主体不仅为父母,子女也有探望权,这种观点为权利义务说的延伸。

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将探望权的主体规定过于狭窄,首先,未采纳权利义务说将未成年人子女规定为探望权主体,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其次,父母作为探望权主体时,规定了以“离婚后”为条件,不能解决特殊情况下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探望权问题。

最后,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未予规定。

二、探望权主体的补充(一)未成年人应为探望权主体对于未成年能否作为探望权的主体,学术界争论的较为激烈。

从罗马法发展至今,从“家长权”到“亲权”,由“父母本位”到“子本位”的转变,势必加大了亲权的义务性。

而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的行使,需要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的配合则是亲权义务的体现。

笔者将未成年人列为探望权主体的理由作如下阐述。

1.对自然权利的保护从自然属性的角度来将,作为子女自出生之日起既应与父母生活在一起,享受父母的关爱、照顾。

探望权价值和主体探讨

探望权价值和主体探讨

探望权 , 又称为探视权 , 一般是指父母 离婚后不与未成年 子 女共 同生 活的父或母 一方依法享有的看望未成年子女 ,并 与之 交往 的权利 。 [ l 从法理 上讲 , 探望权是 亲权 的一项 内容 。 亲权 的 是
子 和单 亲家庭 , 已经 E益 凸显为社会上又一特殊 的弱势群体 , t 如
女生活费和教育 费的协议或判决 。不妨碍子女在必要 时向父母 而父母对 15 年 《 童权 利宣言》 早提 出“ 以儿童 的最 大利益为最大 任何一方提 出超 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99 儿 最 应 考虑 ” 的国际原则以来 , 国《 各 民法典》婚姻法》儿童法》 《 《 等都很 未成年子女 的责任 主要表 现为物质 和精神两方 面 ,探望权 即属 好贯彻 了此原则 。如美 国《 儿童法》 8条第 1 第 款对探视令定义 于精神方面的抚养和教育 。 为 :要求 与或将 与子女 同居 者允许子女探访指令指定人或与其 “ 暂住, 或者允许儿童与其它方式相互联 系的指令 。” 即子女有接 日 近父母 的权利 : 同时还要求在判决时法官需查 明子女意 图。 在此
高校论 坛
投资与创业 21. 02 5
探 望权 价值和主 体探讨
卞 建 平
( 华东 政法大 学 上海 2 04 ) 0 0 2

要: 近年 来, 随着离婚 案件 的增 多, 因离婚 而导致的探 望权纠纷也与 日 俱增 。20 年新《 01 婚姻法》 3 第 8
条 为 改 变这 种现 状 , 对探 望权 问题 首 次做 了立法 规 定 , 为解 决 此 类 案件 提 供 了法律依 据 , 体 现 了社 会 主 义法 这
我 国婚姻法将探望权确定为父母 的权 利 .忽视 了未成年子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家庭、亲情和人际关系。

在这样的背景下,探望权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探望权是指儿童或其他被监护人被分离或遣返后,与亲属或父母团聚时所应享有的权利。

我国法律对探望权的保障十分重视,但是探望权主体问题却一直存在争议。

一般来说,探望权主体包括监护人、被监护人和其他亲属。

监护人是指被法院认定为被监护人的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他们享有探望权的权利和义务。

被监护人是指被判决离婚、收养、监护或其他法律手续所规定的被监护人,也是探望权的主体。

其他亲属是指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姑叔舅姨等直系或旁系亲属。

尽管我国法律对探望权的主体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争议。

其中一个争议点是,是否存在非法的无国籍儿童或其他被监护人的探望权。

我国在《儿童权利公约》中确立了一项原则,即儿童无论其出生地和国籍如何,都应享有与亲属团聚的权利。

然而,有些儿童无国籍或身份不明,他们的探望权如何保障,目前尚无法确定。

同时,也存在一些人员曾被犯罪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探望权是否适用于这类人员,也是存在争议的问题。

除此之外,探望权的主体还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双方的探望权问题常常出现纠纷。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庭的介入,进行监护人的评估和监护权的判定,以解决探望权的问题。

另外,在一些涉及到监护权转移的案件中,探望权也会成为争议点。

总之,我国对探望权的保障是非常重视的。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探望权的主体。

对于一些争议点,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以确保探望权的主体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也需要更加严格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儿童和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导言:探望权是指亲属之间相互走访的权利,是家庭关系维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但在实际中,由于各种原因,包括法律条文的不明确、执行的不到位等,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一直争议不断。

本文将从我国探望权的定义、与其他权利的关系以及立法方面对其的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问题有一个深入的了解。

一、探望权的定义探望权是指亲属之间享有相互走访的权利。

它是家庭关系维护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亲情的体现。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有探望权,而其他亲属则依法享有一定程度的探望权。

具体探望的方式、时间以及限制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给亲属之间的探望权实施带来了困扰。

二、探望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探望权与人权、家庭关系等有着密切的联系。

人权是社会、家庭关系的基础,探望权作为家庭关系的一种体现,也是人权的一部分。

通过与其他权利的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探望权的重要性。

探望权与人身自由有密切的关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是有探望权的,但这只是保有权,不是强制权。

在执行阶段,法院为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可以规定探望权。

探望权与家庭关系有密切的关系。

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本构成之一,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而探望权作为家庭关系的体现,对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探望,可以加强亲属之间的感情,促进家庭和睦。

探望权与儿童保护有密切的关系。

根据我国《儿童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享有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保持直接联系的权利。

这就意味着,未成年人有权看望父母或其他亲属。

以上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

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探望权虽然得到了保障,但具体的实施方式、时间和限制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探望权被法院规定,这意味着探望权的实施受限制,不能自由行使;未成年人的探望权虽然得到了保障,但具体的实施方式、时间和限制等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结论: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探望权的立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范文

《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范文

《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篇一一、引言探望权,是指特定主体对于与己方有血缘关系或情感联系的另一方主体,在特定场合下的相见权利。

这一权利通常涉及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相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关系的多样化,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也正在逐步扩张。

本文旨在探讨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必要性、可能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二、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必要性1. 家庭关系多元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关系日趋多元化,除了传统的父母与子女关系外,还存在祖父母与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

这些关系的存在使得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有必要进行扩张,以更好地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情感交流。

2. 保障人权人权保障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之一。

通过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可以更好地保障非监护主体的合法权益,如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人的相见权利,从而体现对个体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三、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现状及挑战1. 现状目前,我国在探望权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以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为主。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成员之间的相见权利开始得到重视和保护。

如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申请探望子女或孙子女等权利。

2. 挑战在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对于某些非直系亲属关系如兄弟姐妹等,如何确定其与对方之间是否存在足够紧密的情感联系和关系纽带是一个难题。

其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虚拟见面、在线沟通等形式的兴起也给探望权的行使带来新的挑战。

最后,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也需要不断跟进,以适应家庭关系的变化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四、未来发展方向及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相见权利,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探望权的主体范围、行使方式以及相关责任等。

同时,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探望权行使问题,如因工作等原因无法亲自相见的情况,也应给予充分的法律保障。

2. 推进司法实践的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尊重和保护家庭成员之间的相见权利。

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内容、中止及强制执行上的立法不足

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内容、中止及强制执行上的立法不足

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内容、中止及强制执行上的立法不足一、探望权的权利主体范围界定不科学( 一) 探望权权利主体的设定条件过窄,把一部分理应享有探望权的父母排斥在外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只有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才享有探望权。

首先,夫妻之间曾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并已离婚是行使探望权的前提。

而对于那些尚未离婚或者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就不应享有上述的探望权。

由此而言,对非婚生子女和父母处于分居状态下的子女的探望权就排除在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和保护范围之外。

根据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至始无效的法律规定,那么这些非婚生子女必然因父母之间存在不合法的婚姻关系,那么则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将没有探望权,从而使处在如此境况下的孩子们永远无法享受到父母双方同时的关爱,使本来就因为父母分离而痛苦万分的子女更加难受。

这种将有无合法婚姻关系作为是否享有探望权的基础的法律规定,与探望权设立的初衷和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是相背而行的。

我国法律目前将对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权利义务的设定是一视同仁的,如果将对非婚生子女的探望权排除在法律之外,既有悖于立法精神的统一性,同时也侵害了非婚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合法权利,于情于理都不符。

其次探望权的行使必须以夫妻离婚为启动条件。

我国法律尚未规定分居制度,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有大量的夫妻因矛盾而处于分居状态。

夫妻之间不离婚而长期分居、冷战,一方带走未成年子女长期不让另一方看,甚至将子女长期藏匿在老家,使另一方与子女处在相互思念的痛苦之中的现象也不乏见。

在此种境况下,另一方和子女之间的亲情交流受到中断却不能依靠自身享有的探望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探望权制度设定上的严重不足与缺憾。

( 二)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随着社会进步、经济的发展,如果仅将探望权的主体限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已经不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

首先,从伦理亲情的角度来讲,自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展开,在当今的家庭中,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而由于社会压力增大,刚刚组建家庭的父亲母亲大多把抚养子女的任务转托给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造成实际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的主体往往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形成了中国特有的“隔代亲”现象。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探望权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无论父母是否离婚,都应该共同承担子女抚养的责任,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探望权问题却成为离婚家庭中的一个难题。

父母双方在分居后往往因各种原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子女无法得到充分的关爱和照顾。

面对这一现实困境,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的法律依据、存在的困境以及可能的解决路径。

当前,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的研究仍然存在一定的空白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

加强探望权主体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提高离婚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协商能力,有效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现实困境,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1.2 研究目的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并分析其法律规定、存在的现实困境、解决路径、影响因素以及研究的重要性。

通过对探望权主体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旨在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进一步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总结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的经验和教训,提出相应的启示,为未来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推动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向更深层次、更广泛领域拓展,为社会和法律实践提供有益建议和倡导。

2. 正文2.1 我国探望权主体的法律规定1.法律保护的对象:我国《婚姻法》规定,未成年人有权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探望,保障未成年人与父母之间的关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未成年人的探望权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对父母的探望权。

2.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我国法律规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可以通过协商达成探望协议,也可以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探望权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探望协议,确保未成年人与父母之间的探望权得到有效保障。

《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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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关系的多样化,探望权问题逐渐成为法律和伦理领域关注的焦点。

探望权是指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或其他亲属,在特定情况下享有与子女进行接触、交流的权利。

然而,传统的探望权主体范围相对狭窄,仅限于父母等直系亲属。

近年来,随着社会变迁和家庭关系的复杂化,有必要对探望权主体范围进行扩张,以更好地保护子女的权益和家庭关系的和谐。

本文旨在探讨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必要性、可能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必要性1. 家庭关系复杂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关系日趋复杂化。

除了父母外,许多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叔伯姑舅等也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这些亲属与子女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对子女的成长产生着深远影响。

因此,将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大至这些亲属,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2. 子女权益保护子女是家庭的未来和希望,其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

在探望权问题上,扩大主体范围可以更好地保障子女的权益。

一方面,更多亲属享有探望权,可以给予子女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另一方面,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限制或剥夺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时,扩大主体范围可以为其他亲属提供法律支持,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可能面临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对探望权主体范围的界定不够清晰。

这导致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如如何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条件、如何处理探望权纠纷等。

因此,要实现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2. 社会观念的差异社会观念的差异是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面临的另一大挑战。

传统观念认为,探望权应主要由父母享有,其他亲属的探望权则相对较弱。

这种观念的改变需要时间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此外,不同地区、不同家庭对探望权的重视程度也存在差异,这增加了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的难度。

四、解决方案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解决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应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探望权的行使条件、程序、救济途径等。

《2024年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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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篇一一、引言探望权,又称亲权访问权,是指离婚后或分居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定期或不定期与子女会面的权利。

在当代社会,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和亲子关系理念的更新,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及其实施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提供参考。

二、探望权的意义探望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对于维护家庭关系、促进子女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探望权有助于维护亲子关系,减少因父母离异或分居而给子女带来的心理创伤。

其次,探望权有助于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得到双亲的关爱与教育,促进其全面发展。

最后,探望权的实现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减少因家庭矛盾引发的社会问题。

三、当前探望权主体范围的局限性当前我国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主要限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

然而,这一范围存在局限性,未能充分体现探望权的本质和价值。

在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也往往对子女有着深厚的感情和关爱需求,他们应当被纳入探望权的主体范围。

此外,对于再婚家庭中的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感情培养也应当得到重视和保护。

四、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必要性(一)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将探望权的主体范围进行适当扩张,可以更好地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除了父母之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也可以通过行使探望权来关心和照顾子女,增强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联系。

(二)促进子女全面发展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扩张有助于促进子女的全面发展。

在家庭教育中,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往往能够给予子女不同的教育经验和人生智慧,有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此外,与不同家庭成员的交流互动也有助于培养子女的社交能力和情感表达能力。

(三)完善法律制度将探望权的主体范围进行扩张是完善法律制度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原有的探望权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求。

通过扩张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可以更好地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摘要:探望权是指亲属间的互相探望和交流的权利,是人们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由于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社会背景,各个国家在探望权的主体方面存在差异。

本文就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了现有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探望权、主体、立法、司法、问题、解决方案一、引言二、我国立法现状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配偶互相负有探望、赡养、扶养的义务。

”根据该规定,夫妻之间享有互相探望的权利。

在离婚后,双方对于子女的探望权之争成为了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子女的探望权归属问题经常引发纠纷。

而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在判决探望权归属时,主要考虑的是子女的最佳利益。

对于探望权的主体问题,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三、现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现有司法实践中,对于探望权的主体问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缺少明确的标准现有法律未对探望权的主体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相应的依据。

在实践中,法院常常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判断,但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容易引发争议。

2. 忽视被探望人的意愿在判决探望权归属时,法院往往只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而忽视了被探望人的意愿。

这种做法容易导致被探望人的权益受损,进而影响亲子关系的建立和维护。

3. 监管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探望权的履行和执行缺乏监管,导致探望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在探望权的主体问题上,相关部门的监管亦存在不足,导致一些人滥用探望权,给他人造成困扰和侵害。

四、解决方案为了解决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存在的困难和争议,我提出以下几个解决方案:1. 立法明确主体问题我国应立法明确探望权的主体问题,明确夫妻双方在探望权的享有和行使上的权责。

应加强对于离婚子女探望权的立法,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最佳利益。

2. 充分考虑双方意愿在判决探望权归属时,法院应充分考虑被探望人的意愿,以实现探望权的平衡与合理行使。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一、引言探望权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和交流的权利。

在我国,《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探望权的实施却面临着诸多问题。

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探望权的主体问题。

在我国,探望权的主体主要有父母、祖父母和其他亲属等,而不同主体的探望权往往会产生冲突和矛盾。

本文旨在对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提供参考。

二、我国探望权主体的情况1. 父母: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最重要的探望权主体。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应当由父母共同行使。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离婚后双方情感的矛盾,导致许多父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甚至存在着疏远、冷漠的情况,这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造成了不良影响。

2. 祖父母: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享有探望权。

祖父母作为孩子的亲人,他们对孩子的关爱以及对未成年孩子的教育和照顾也是至关重要的。

在许多家庭中,祖父母是孩子成长过程中最亲近的人之一,他们之间的关系要比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更加亲密。

在实际中,祖父母与父母之间也可能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使得孩子的探望权成为了一种争夺对象。

3. 其他亲属:在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其他亲属对未成年子女探望权的享有情况。

通常情况下,其他亲属包括了孩子的叔伯姑姑等,他们与孩子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亲情关系。

但在实际中,其他亲属的探望权并不像父母和祖父母那样受到重视,通常情况下,其他亲属的探望权会被忽略或者被排斥。

1. 家庭矛盾和冲突:离婚家庭中的父母、祖父母以及其他亲属之间可能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这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造成了障碍。

在离婚后,父母之间的情感问题往往是探望权问题的核心所在,而祖父母和其他亲属也可能因为与父母的关系发生矛盾,而影响到孩子的探望权。

2. 社会观念和制度问题:国家法律对于探望权的规定相对较少,导致了许多家庭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混乱的情况。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探望权是指离婚后,父母亲在未获得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对子女进行探望、会见和与子女交流的权利。

在我国,探望权作为离婚后的一项重要权利,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

在实践中,探望权的主体问题一直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探望权的主体问题展开研究,探究探望权的主体、主体的权利义务等相关问题,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探望权主体的界定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对于探望权的主体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

在实践中,探望权的主体主要涉及离婚后的父母亲和子女。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倾向于保护子女的利益,因此子女是探望权的主体之一。

而父母亲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行使探望权,但具体的界定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也可能存在差异。

从子女的角度来看,探望权的主体应该包括离婚后的父母亲和子女的监护人。

在离婚后,子女的监护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子女行使监护权,其中包括探望权。

而父母亲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争取探望权,以保障自己与子女的正当交往。

探望权的主体应该包括离婚后的父母亲和子女的监护人。

探望权的主体在行使探望权时不仅享有权利,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离婚后,父母亲对子女进行探望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这一过程中,父母亲需要尊重子女的意愿和安排,同时根据子女的身体状况、学习情况以及心理状态来合理安排探望时间和地点。

而对于子女的监护人来说,在父母亲行使探望权时,需要协助父母亲与子女进行交流,同时也要考虑到子女的身心健康。

在这一过程中,子女的监护人需要保障子女的安全和权益,同时也需要积极配合父母亲的探望安排。

在实践中,父母亲与子女的监护人需要共同履行探望权所带来的义务,共同关注子女的发展和成长。

探望权的主体在行使探望权时,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子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我国,由于离婚后的子女成为了探望权的主体之一,需要加强对子女的保护。

在实践中,离婚后的子女可能会面临父母亲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这种冲突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

《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范文

《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范文

《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关系的多元化,探望权作为维护亲子关系和家庭和谐的重要法律制度,其主体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张和调整。

本文旨在探讨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背景、原因及其所涉及的法律、社会及伦理问题,分析当前主体范围扩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进一步探讨扩张后可能带来的影响及其优化策略。

二、探望权概述探望权,又称见子权,是指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与其子女见面交流的权利。

探望权的设立旨在维护子女的成长需求和亲子关系的和谐发展。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关系的多样化,传统的探望权主体范围已无法满足现实需求,亟需进行扩张和调整。

三、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背景与原因1. 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关系日趋复杂化,亲子关系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血缘关系。

例如,越来越多的单亲家庭、重组家庭和隔代抚养等现象使得传统的探望权主体范围已无法覆盖到所有的关系人。

2. 原因:首先,法律的滞后性使得现行法律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其次,家庭关系的多元化和复杂化使得探望权的主体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张以满足更多关系人的需求;最后,从保护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和子女成长。

四、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 必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关系的多元化,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是维护亲子关系和家庭和谐的重要举措。

同时,这也是保护子女成长需求和权益的必然要求。

2. 可行性: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实现对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其次,从社会层面来看,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支持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最后,从伦理层面来看,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五、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影响及优化策略1. 影响: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将带来一系列影响。

首先,有利于维护亲子关系的和谐发展;其次,有助于保护子女的成长需求和权益;最后,可能对现有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挑战。

《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范文

《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范文

《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篇一一、引言探望权,又称亲权人探视权,是近现代法中亲权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现代社会,由于各种原因,如婚姻关系的变动、工作地点的变迁等,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实际接触机会逐渐减少。

为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其法律中确立了探望权制度。

然而,传统的探望权主体范围过于狭窄,未能完全覆盖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需求。

本文将深入探讨当前探望权主体范围的局限性,并提出对其扩张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二、传统探望权主体范围的局限性传统上,探望权的主体主要限于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这一范围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首先,对于非直系亲属、姻亲及好友等,若他们与某一家庭成员有较为紧密的交往和深厚的感情,传统制度无法为他们的探望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其次,传统上强调父母的抚养责任,但对于再婚家庭中父母的再婚配偶以及被监护人非亲生父母的情况,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最后,对于因工作、学习等原因长期异地居住的亲属或家庭成员,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其探望权往往难以实现。

三、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必要性(一)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扩张可以更好地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从而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保障人权与感情权益随着人权观念的普及和深化,个体的感情权益越来越受到重视。

将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扩大到非直系亲属、姻亲及好友等,可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感情权益和人权。

(三)适应社会变化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成员之间的实际接触机会逐渐减少。

因此,有必要对探望权的主体范围进行扩张,以适应这一社会变化的需要。

四、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可行性(一)法律层面的支持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均对保障人权、促进家庭和谐等有明确规定。

这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探视权的主体法律规定(3篇)

探视权的主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视权的设立旨在维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

在我国,探视权主体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探视权的定义、探视权主体的范围、探视权的内容、探视权的行使、探视权的限制与解除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探视权的定义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视权是父母子女之间的一种法定权利,旨在保障子女在成长过程中,与父母双方保持亲密的亲情关系。

三、探视权主体的范围1. 父亲或母亲: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行使探视权。

在我国,父母双方均有探视权,不分性别。

2. 监护人:在父母双方均不具备探视权的情况下,子女的监护人(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可代为行使探视权。

3. 收养人: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享有探视权。

4. 未成年人子女: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有权向父母一方提出探视要求。

四、探视权的内容1. 探视时间:探视权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合适的时间与子女团聚。

2. 探视地点:探视权主体有权选择合适的地点与子女团聚。

3. 探视方式:探视权主体有权选择电话、视频、书信等方式与子女保持联系。

4. 探视子女的人身安全:探视权主体有责任保障子女的人身安全,防止子女受到伤害。

五、探视权的行使1. 自愿行使:探视权主体可自愿行使探视权,与子女团聚。

2. 协商行使:探视权主体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协商确定探视时间、地点、方式等。

3. 人民法院判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探视权主体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探视权行使的具体事项。

六、探视权的限制与解除1. 限制:在以下情况下,探视权可受到限制:(1)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充分理由认为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威胁;(2)探视权主体存在虐待、遗弃子女等违法行为;(3)探视权主体拒绝履行抚养义务;(4)子女年满10周岁,表示不愿与探视权主体团聚。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探望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常见问题,也是被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羁押的人享有探望权,但探望权主体是什么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活动中被羁押的人,其家属、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和律师有权探望。

也就是说,探望权主体是被羁押人的家属、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和律师。

在这里,需要解释一下什么是“近亲属”。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近亲属”做出具体的定义,但我们可以从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找到相关条文。

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儿媳、女婿和孙子女。

因此,这些人都享有被羁押人的探望权。

那么,探望权主体的范围是否只限于上述人员呢?实际上,情况并不完全一样。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探望权主体还包括其他人员。

比如,如果被羁押的人是未成年人,那么其法定监护人也有探望的权利。

此外,在依法进行的家庭保护活动、救助服务活动中,工作人员有必要对受救助人员进行探视或会见时,可以通知有关亲属、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共同参加。

这也说明,在一些需要排除家庭干扰的情况下,探望权主体还可能包括一些工作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在探望的过程中,探望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安全制度,维护监狱的安全和秩序。

如果探望人违反了相关规定,监狱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

此外,探望人也不能向被羁押人传递任何违法物品或信息。

总之,探望权是被羁押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主体包括被羁押人的家属、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和律师,以及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工作人员。

探望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维护监狱的安全秩序。

探望权纠纷法律规定(3篇)

探望权纠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纠纷是指因探望权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纠纷。

在我国,探望权纠纷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我国《民法典》对探望权纠纷的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从探望权纠纷的法律规定、探望权纠纷的处理方式以及探望权纠纷的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探望权纠纷的法律规定1.探望权的基本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探望权的基本原则包括:(1)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

探望权的行使应以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前提,不得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2)尊重子女意愿原则。

在探望权的行使过程中,应尊重子女的意愿,充分考虑子女的感受。

(3)平等协商原则。

离婚双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应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探望权的主体探望权的主体包括:(1)离婚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

(2)其他亲属:在特定情况下,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也可能成为探望权的主体。

3.探望权的内容探望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与子女见面、交谈、联系等。

(2)送子女上学、就医等。

(3)参加子女的生日、节日等庆祝活动。

4.探望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1)时间:探望权的时间由离婚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每周或每月固定时间。

(2)地点:探望权的地点应在子女的居住地,或者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地点。

(3)方式:探望权的方式包括直接探望、间接探望、视频探望等。

三、探望权纠纷的处理方式1.协商解决离婚双方在探望权问题上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过程中,双方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尊重子女意愿的原则,达成一致意见。

2.调解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3.诉讼解决若调解不成,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判决双方行使探望权。

四、探望权纠纷的法律适用1.法定情形在探望权纠纷中,以下情形视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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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主体范围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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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10
探望权,亦称探视权或全面交往权,主要是指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并与之保持直接联系及交往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依此规定,我国探望权权利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从对子女抚养层面而言,探望权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

夫妻离婚后,若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直接抚养方成为亲权之主要担当人(即监护人),取得直接抚养权。

婚姻关系消灭一般导致共同生活基础消失,非直接抚养方行使亲权客观上将受到一定限制(时间、空间限制等等)。

作为补偿,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之探望权。

直接抚养权一旦确定,探望权即告生成(能否圆满行使则另当别论),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自动取得探望权。

并且,探望权之行使不以承担抚养费和未再婚为前提。

可见,探望权之权利主体系非直接抚养子女之父或母;直接抚养方则为探望权之义务主体,应协助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

值得说明的是,此处所谓父母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与父母,也包括非婚生子女与父母、养父母养子女以及同意继续抚养的、有抚养关系之继父母继子女。

探望权乃亲权之自然延伸,往往只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参酢我国国情,笔者以为,应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之情感需要给予应有考虑。

其一,我国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一对夫妇一般只生一个孩子,如不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探望权,有违基本人情,亦与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及善良风情民俗相悖。

其二,现行婚姻法规定了祖孙之间一定条件下之抚养、赡养义务,继承法亦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系第二顺序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代位继承人。

但若他们相互间连接触、交流机会都没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难谓有所保证。

此外,根据探望权之立法旨趣,法院赋予离婚后父母一方以探望权,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子女之最大利益。

探望子女乃基于亲子关系所衍生之自然权利,不惟父母之权利,更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探望权之行使应出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之考虑,而非以父母利益为出发点。

一言以蔽之,探望权制度之设立是以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为最终目标。

基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之考虑,未成年子女自应有权向法院请求与父母会面。

遗憾的是,婚姻法在规定父母之探望权时,未从被探望子女角度作出相应规定。

由此,本应成为探望权主体之一的子女在现行立法中只是一个任人摆布的客体(最起码,生硬的法律文本给人以这样的印象)。

综上,笔者建议,在确定探望方式、时间时,应虑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之情感需要。

特殊情况下,应有条件地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之权利,如曾与孙辈长期共同生活,感情深厚,多代单传等。

同时,立法与司法实践亦亟需对未成年子女之探望权利予以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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