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前被判死缓的贪污犯或受终身监禁
贪官“终身监禁”有何刑罚效果
对 于 目前 阶段的中国刑罚体 系来说 , 总体 上“ 活 死刑” 的进步性应该还是 比较明显的, 堪当一个转型
“ 终 身监禁 ” 在 海外也 被一 些学 者称 为 “ 活 死 阶段的死刑替代刑 , 也同样对塑造人们新的刑罚观有
刑” 。作为死刑 的替代刑 , 它显得 没那么残忍 , 且 又 积极 的价值 , 让人们意识 到 , 除 了死刑 这种 “ 你死 我 不失刑罚 的威慑性。 让一个罪犯在遥遥无期的监 狱 活 ” 的极刑外 , 还可以通过更为“ 包容共存 ” 终身监禁 里反 省和懊 悔 ,受到永 远无法 重获 自由的绝 望 煎 实现同等威慑力的惩罚。 这种观念的转变其实是革命 熬, 这样的惩罚跟死刑相 比, 不遑多让 。此外 , “ 终 身 性 的
用 的同时 , 保 持刑罚 的威慑力 和教育 意义 , 都 具有
进步的价值 , 这一点值得肯定。
当然 , “ 活死刑 ” 本 身也存 在局 限性 。刑罚 除了
“ 终身监禁第一案” 出现后 , 刑法学界立 即展 开 威慑力和教育性 以外 ,还包 含着改造罪犯的功能 。
了热烈讨论 , 除 了是否违反 “ 法不溯及 既往 ” 原则 的 终身监禁也就意味着罪犯 即使 “ 改造” 好 了, 也没 有
贪 官“ 终身监禁 " 有何刑罚效果
近 日, 贪 腐金额超过 两亿的 巨贪 白恩培和魏 鹏远双双被判 死缓 , 且在 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 法减 为无期徒刑后 , 终身 监禁 , 不得减刑 、 假释 。这是刑 法修 正案 ( 九) 自2 0 1 5 年1 1月 1
日施行以来 , 人 民法院作 出终身监禁判 决的 第一起案件 。 监禁 ” 一个罪犯 , 作 为教育社 会 的“ 活标本 ” , “ 教育 效果” 也许更好 。因此 , “ 活死刑 ” 对 中国减少死刑适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一、《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终身监禁新规之解读
定程度上髓现了司法的公平正羲。
特别殿重 、社合影警特别恶劣 、给园家和人 民利益造
第二 , 死缓犯终身盛禁制度有助於切寅减少死刑 成 特 别 重 大损 失 。上 述 食 污 罪 、受 贿罪 逋 用 死 刑 的
的寅 隙逋用 。嗣於 特重 大 贪污受 贿犯 罪 死缓 犯终 身 监 四佃僚件 中 , 除敷额檩辈在 r 雨高 《 解释 》中 已有 禁 制度 的逋用 物 件 , 相 网立 法 就 明和 司法 解释 明磋将 概 括 规 定 外 , 其 他 三 倜僚 件 f 犯 罪 情 钸 特 别 殿重 、社 其 限定 揭原 本 虑判 虞死 刑立 即孰 行 的此 额殿 重犯 罪 的 含影磐特别恶劣、使 圆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
《 刑法修正案 f 九) 》封殷重食污受贿犯罪碓立的死缓 ( 立 即孰 行 ) 的情 形 , 而非 保第 2款 嗣於一 般 死缓 的
嘈 多 司
犯 终 身监 禁 制度 , 赋 予 了封此 颊 犯 罪 的死 缓犯 更 藕殷 逋用保件之规定 。依掾 僚第 1 款的规定 , 食污 、受 属 的 憨 治措 施 , 有 助於 贯徼 罪 责 刑相 逋 虑 原 则 , 在一 贿 判 虚死 刑 的逋 用保 件 是 r 敷 额 特别 巨大 , 犯 罪 情 箭
: 的意羲和逋用保件造行相嗣分析 , 以有助於正 分 子 已很 少逋 用死 刑 立 即孰 行 , 绝大 多数 连 到死 刑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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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监禁 的性 耍和 法律 意羲
用檩犟的展重腐败罪犯均被判虚了死刑缓期孰行 。而 封於死缓犯 , 依摅我 囡刑法典的规定 , 死缓考腧期满
} 受贿 、巨额 财廑 柬源 不 明案逋 用 死缓犯 终 身 监 腐 败犯 罪 。在 我 圆 , 雎然 食污 罪 、受贿 罪 的 死刑 逋用
被判终身监禁 白恩培是不是一辈子走不出监狱了
Q 终身监禁是什么终身监禁是增加的规定,即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我国的终身监禁适用有以下条件:1、只适用于贪污、受贿罪;2、 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3、 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罪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4、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终身监禁用词的是“决定”而非“判处”,而且将其起始时点规定在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之时,表明终身监禁不作为新的刑罚种类。
终身监禁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必须符合这四个“特别”,才存在适用的可能性。
对白恩培决定执行终身监禁,一方面表明了中央依法严厉惩治腐败的决心,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另一方面这也符合我国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
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有什么区别和《刑法》中原有的无期徒刑相比,终身监禁作为一种新的执行方式,重点在于不得减刑和假释。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白恩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本应当判处死刑,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以及认定
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以及认定【司法解释原⽂】第⼀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数额较⼤”,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贪污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贪污、受贿、挪⽤公款受过党纪、⾏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于⾮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作,致使⽆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多次索贿的;(⼆)为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薏⽶梳理总结】1.贪污、受贿罪采⽤两种模式:纯数额、数额加情节。
纯数额: “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的具体数额标准分别是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
数额加情节: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贪污从情节有六项,受贿从情节有九项。
2.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此处为等外等,不严格限于这九种情形。
九钟情形以外的具体判定标准:从事项重要性、⽤途特定性以及时间紧迫性等⽅⾯进⾏判断是否与特定款物实质性相当。
3.刑事追究包括定罪和处罚两⽅⾯,因此包括相对不起诉和定罪免刑。
4. 关于受贿罪,第⼀条的三万元可以针对不同⾏贿⼈累计。
刑法修正案九终身监禁解释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终⾝监禁解释内容在2015年,国家对《刑法修正案(九)》做出了修改,并且对终⾝监禁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有很多⼈都不知道终⾝监禁的⼀个解释以及他的类型,针对⼤家的这个问题,店铺⼩编将在下⽂给您做出详细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您。
⼀、终⾝监禁终⾝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为,罪⾏极其严重,判处死缓⼆年期满,依法减为⽆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措施。
《刑法修正案(九)》在对终⾝监禁的⽴法技术上有三个⽅⾯的特点:1、对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种类未作修改,不将终⾝监禁作为新刑种。
2、《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四条第⼀款第三项(后段)规定:“数额特别巨⼤,并使国家和⼈民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这⾥,也没有将终⾝监禁列⼊特⼤贪贿犯罪的法定刑。
3、在法条表述上体现终⾝监禁只是⼀种⾏刑⽅式。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第⼀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年期满依法减为⽆期徒刑后,终⾝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这⾥对终⾝监禁⽤的是“决定”⽽⾮“判处”,⽽且将其起始时点规定在死缓期满减为⽆期徒刑之时,进⼀步表明⽴法者并⾮将终⾝监禁作为刑罚种类。
⼆、终⾝监禁的特点1、只适⽤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衡量应当适⽤终⾝监禁的;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年,终⾝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死刑缓刑执⾏⼆年期满的的罪犯,可依法减为⽆期徒刑;3、依法被减为⽆期徒刑后,终⾝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三、终⾝监禁包括多种类型:(1)绝对终⾝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些国家在⽴法上规定了绝对终⽣监禁,法官没有任何刑罚选择权,⽐如英国的谋杀罪。
(2)裁量终⾝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终⾝监禁是选择刑,具体是否适⽤由法官决定。
⼤部分终⽣监禁⽴法采⽤此种⽅式。
(3)⽆假释终⾝监禁。
要求终⾝犯必须服刑终⾝,不能适⽤假释,但允许减刑或赦免,美国和澳⼤利亚⼀些地⽅采⽤此种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0.29•【文号】法释〔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19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如何正确理解终身监禁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正确理解终身监禁除死刑外,我国最高刑事处罚为无期徒刑,但无论是否限制减刑,罪犯都最后都能通过自身的努力减为有期徒刑。
而终身监禁则是指永久性的被关押。
那么,如何正确的把握终身监禁呢?赢了网小编为你讲解。
假释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贪污和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规范适用终身监禁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
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8条指出,对于2017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修正后的刑法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死缓转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笔者认为,在实务中,对于发生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前的犯罪行为,根据旧法本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根据新规定不必立即执行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对于根据旧法规定本应当判处一般性死缓、无期徒刑的,则不得适用终身监禁。
二是从严把握审查标准。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终身监禁是对于罪犯自由权利的终身剥夺,需要一直在监狱内服刑并不得减刑、假释,没有经过改造后回归社会的可能性。
鉴于该种刑罚是在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同时作出决定,比一般死刑缓期执行更重,因此,其核准主体宜为最高人民法院,其判断标准应参照死刑立即执行进行严格审查。
终身监禁的特点:1、只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衡量应当适用终身监禁的;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死刑缓刑执行二年期满的的罪犯,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3、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浅析《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终身监禁制度发表时间:2018-03-30T10:50:37.800Z 来源:《知识-力量》2017年12月上作者:赵亚飞[导读] 基于此,有必要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终身监禁的性质及完善建议进行分析。
赵亚飞(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具有完善刑法结构、体现我国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的重大作用。
新增的终身监禁制度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终身监禁制度,《刑法修正案(九)》只是将终身监禁作为刑罚的执行方式而非独立的刑种(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基于此,有必要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终身监禁的性质及完善建议进行分析。
关键词:终身监禁;性质;意义;溯及力1、前言《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正式颁行,此次刑法修正涉及面十分广泛,针对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治安,坚持改革创新,自实施以来引起了广泛关注。
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原正部级高官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适用死缓犯终身监禁,使得该案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终身监禁的第一案。
终身监禁作为一项新的刑法规范,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自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确立终身监禁制度以来,共有4人被处以“死缓+终身监禁”刑罚,即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截至目前,十八大以来落马的官员中,单是获刑的省部级“老虎”就已有70余名,厅局级及以下“蝇”贪获刑者数量更多。
显然,终身监禁制度凸显了中央的反腐决心,也被广大民众广为陈赞、寄予厚望,但同时也伴随了一定的质疑。
如何更好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适用终身监禁制度,需要对终身监禁制度的性质、价值进行充分的分析辩证。
2、终身监禁制度的性质及溯及力之争2.1 我国现行的终身监禁制度只是一种刑罚的措施而非独立的刑种。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10月19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就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根据解释,对于2022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该解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人大会议再谈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量刑标准3月1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我们注意到近两年国家不断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去年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对完善整治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一些具体的制度规定,请问这些规定有什么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曾经多次表示,要加大反腐败的国家立法,请问具体有什么措施安排有无明确的时间表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也是全国人民十分关注的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完善我们国家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对于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当中提出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形成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这么一个有效机制,从而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最高法院: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重点与难点解读
最高法院: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重点与难点解读按语:近来在多个场合遇同行咨询贪贿案件办理的问题,如“数额较大不退还”如何理解,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量刑标准如何掌握、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等等。
其中不少问题在司法解释起草人所撰写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有现成的答案,故推送该文章以方便大家学习。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节选)作者|裴显鼎、苗有水、刘为波、王珅(最高人民法院)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6集)》转自:说刑品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以下称《解释》)已于2016年4月18日公布实施。
为便于实践理解和适用,现对《解释》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分别对贪污罪、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掌握作出了规定。
1.贪污、受贿罪起刑点数额即“数额较大”标准。
对于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起刑点数额维持不变还是有所上提,存在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推进反腐败工作信心的角度,五千元起刑点数额宜维持不变。
经认真研究近年来司法实证数据并广泛听取意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解释》将原先的五千元上调至三万元。
具体考虑如下: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适度提高贪污、受贿犯罪起刑点数额标准有先例可循。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罪设置的起刑点是二千元,10年后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该标准调整为五千元。
五千元的数额标准已经适用18年,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5年增长了6.69倍(1997年为6 420元,2015年为49 351元),适度提高数额标准有其客观社会基础。
二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数额二万元左右受到刑事追诉的案件已经较为少见。
那些被终身监禁的“巨贪”
那些被终身监禁的“巨贪”作者:来源:《新传奇》2021年第44期10月29日,吕梁市委原常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到了终身监禁的严厉判决。
此前,曾有多名腐败官员被判处终身监禁,其共同特点都是腐败问题特别严重,受贿金额极大。
专家表示,“牢底坐穿”可能会成为“巨贪”的标配。
“10亿巨贪”张中生为何从死刑改判死缓10月2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吕梁市委原常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上诉一案,对张中生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1997至2013年,张中生利用担任山西省中阳县县长、中共中阳县委书记、吕梁地区行署副专员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亿余元。
张中生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张中生案自案發以来一直备受关注。
此案受到关注的原因除了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之外,还与被告受到的严厉判决有关。
2018年,张中生一审被判处死刑。
在二审中,山西省高院认定张中生积极检举山西某省级领导的重大受贿犯罪线索属实,构成重大立功,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可以对张中生从轻处罚。
此外,张中生家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缴位于香港的涉案房产、车位。
赃款赃物大部分追缴,也是法定、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共同特点:腐败问题特别严重,受贿金额极大此前,曾有多名腐败官员被判处死缓并终身监禁,他们的官职与任职领域虽有不同,但共同特点都是腐败问题特别严重,受贿金额极大。
曾任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的魏鹏远,虽然官职不算很高,但却极其贪婪,涉案金额超过2.1亿元。
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经查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42亿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40万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币1.01亿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同样被判终身监禁的“老虎”,还有云南原省委书记白恩培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邢云。
【法考】刑法时间效力——跟着案例过法考
第壹期刑法时间效力——跟着案例过法考本期案例关键词——「刑法的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基本案情」1991年8月18日晚,被告人胡某伙同张某、周某、刘某商量去搞点钱用。
当晚,四人分乘两辆摩托车窜至本市渝水区观巢镇京桥村委舍江村,敲开被害人晏某、晏小某兄弟俩的房门,被告人胡某和周某、刘某三人蒙面、持刀进入室内,问晏某、晏小某要钱,当他们兄弟俩说没有钱时,便在房内进行搜寻,后搜得现金3710元,1990年国库券60元,照相机一部,手表二块,臂力器一根。
临走时,还将晏某、晏小某用绳子捆绑起来嘴里塞上毛巾,然后逃离现场。
2002年11月27日被告人胡某被抓获。
|「裁判结果」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向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作案一次,劫得现金3710元及国库券等,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因本案的行为是发生在1991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进行处罚。
被告人胡某等人蒙面持刀入室,抢劫现金3710元及其它物品,虽不应以入户抢劫或数额巨大来定罪量刑,但考虑本案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应从重处罚。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第一款之规定,于2002年12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后,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是原判量刑过重。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原审判决对被告人胡某的量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刑事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豸说法」进入案件之前,我们了解一下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也就是耳熟能详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什么是终身监禁25年不得假释
一、什么是终身监禁25年不得假释《司法解释》同时指出,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xx指出,刑法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于无期徒刑与死刑是两个不同刑种,为了更准确的适用死刑,《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
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解释》同时依法规定,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裴显鼎还指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
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
《解释》对于终身监禁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了明确:一是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二是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二、减刑的程序是怎样的?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三、满足减刑条件时,主刑减刑,政治权利仍然剥夺终身吗?不是的,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但是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时间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但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不核准执行死刑,但是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B.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C.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可以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D.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罪,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2、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任何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都必须符合刑法的目的,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尽管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方法被允许,但这些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是错误的B.将刑法第301条第1款的聚众淫乱罪解释为具有一定公然性的聚众淫乱活动,属缩小解释C.将刑法第341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属于扩大解释D.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据此,行为人以被害人欠自己的合法债务为抢劫对象,更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属于当然解释3、下列情形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有:()A.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射击,乙为了躲避子弹而后退,结果坠落悬崖摔死B.甲原计划先用木棒将仇人乙打昏,然后用刀杀死对方,但甲用劲过大,一棒打在乙的头上,致其当场死亡C.甲在与乙见面前准备了手枪,内心打算是,如果乙拒绝自己的要求就杀死乙。
终身监禁是多少年什么意思
终⾝监禁是多少年什么意思对于中国的法律来讲终⾝监禁是针对经济犯罪,但是很多⼈对于终⾝监禁是多少年什么意思都没有清楚的了解。
我国法律对此有相关的规定,对于这类的范围实⾏终⾝监禁可以更好保护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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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监禁是多少年什么意思没有多少年这样的说法,我国并没有规定终⾝监禁是⼏年。
终⾝监禁,是指因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年期满依法减为⽆期徒刑后,终⾝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措施。
《刑法》第三百⼋⼗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贪污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并使国家和⼈民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有第⼀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年期满依法减为⽆期徒刑后,终⾝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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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终身监禁”之法律性质探析
我国刑法“终身监禁”之法律性质探析摘要:我国刑法的“终身监禁”,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判处死缓同时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在死缓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学界对“终身监禁”的性质定位见仁见智,但都界定不够准确。
从刑法的量刑根据、刑罚规范结构表现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来看。
“终身监禁”属于量刑制度;从刑种法定、“终身监禁”的立法目的和“终身监禁”与“死缓限制减刑”的相似性来看,“终身监禁”属于刑罚执行制度。
因此,“终身监禁”兼具量刑制度和刑罚执行制度之法律性质,是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对部分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所预设的一种死缓之执行方式。
关键词:终身监禁;法律性质;量刑制度;刑罚执行制度一、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决定于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增设的第四款规定,对于因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行为人,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联系到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受贿罪依照第三百八十三条进行处罚的规定,可知“终身监禁”对满足条件的受贿者也同样适用。
这就是我国刑法专门针对部分贪污者和受贿者添设的“终身监禁”。
二、我国刑法“终身监禁”之法律性质争议及辨析(一)对“‘终身监禁’乃死缓法律后果”之辨析有学者认为,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被处以死缓,终身监禁是为这里的死缓所预设的法律后果。
同时,该学者提出了之所以这样认定的三点理由:一是可完善死缓制度,二是符合死缓法律后果的判断标准,三是符合刑法解释的要求。
笔者不赞成该学者的观点。
首先,该学者认为如此定性可完善死缓制度的理由本身就经不起推敲。
因为,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是仅仅单独针对被判处死缓的部分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所设,并未针对刑法中所有的死缓犯予以全面地铺开适用,那么何能说其能够完善我国的死缓制度呢?该学者的理由未免有过分夸大之嫌。
这些贪官为什么被判终身监禁?
这些贪官为什么被判终身监禁?
郭芳
【期刊名称】《中国经济周刊》
【年(卷),期】2016(0)44
【摘要】10月,反腐领域发生了一件大事,刑法修正案(九)的新规"终身监禁"终于在一年之后适用到了具体的贪腐案例中。
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适用死缓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和假释,
【总页数】3页(P42-44)
【作者】郭芳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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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前被判死缓的贪污犯或受终身监禁
(最高法)
2015年10月29日来源:最高法网站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9日法释〔2015〕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
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九条本解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