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2012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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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21•【文号】环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做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

各地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联合推动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保险产品,鼓励和督促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取得积极进展。

根据环境风险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应对环境风险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环境管理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任务。

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有利于借助保险“大数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189号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全军环办,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 005〕39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国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制度,现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

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因此,采取综合手段加强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成为当前环保工作的重要任务。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国际经验表明,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

因此,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是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迫切要求,是环境管理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有益尝试。

各级环保部门和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及试点示范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履行职责,推动本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

二、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原则与工作目标(一)指导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下原则,逐步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2014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2014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2014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5•【字号】陕政办发[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2014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7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2012-2014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七月五日陕西省2012-2014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我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切实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根据国家关于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上台阶”的总体目标,按照“城乡同治、标本兼治、典型示范、全面推进”的治理思路,把农村环境整治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抓好源头控制和过程管理,建立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基本原则(一)点面结合,示范先行。

按照“抓点、带线、促面”的要求,结合渭河污染防治,以渭河沿线县(市、区)为重点,同时选择陕南、陕北部分县城周边的镇村,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兼顾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干线沿线、重点旅游开发景区周边,重点整治人口密集、村镇集中、环境问题突出的“问题村”。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根据关中、陕北和陕南三大区域农村环境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自然界的自净和生物吸纳能力,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整治对策和措施,创建出各具特色的多样化模式。

要区别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合村并居等情况,合理规划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发挥最大作用。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0.17•【字号】陕环办发[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2〕144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十二五”期间,环保部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每年进行考核。

为实现到2015年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全面达标的目标,按照《“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1〕4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2011年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抓好贯彻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职责,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纳入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常抓常议,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列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对危险废物规范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省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有关评比创建活动,暂停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三)要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列入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综合评估不达标的企业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对其在新、改、扩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资金使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等方面实施暂缓审批。

二、加强源头管理(四)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

落实《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2〕704号),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及监测和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具体要求。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经验及启示——以湖州为例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经验及启示——以湖州为例

Theory&Practice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经验及启示----以湖^中|为例牛凯丽田宇飞贾惠雯新疆大学本文所属基金项目:新疆大学2020年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平安专题”项目S H A N G H A 二N S U R A N C EM O N T H LY •M A R—、弓I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生态环境风险也逐渐升高,这不仅给社会公众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还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政府的行政成本,为了实现社会和谐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良好的生态环境体系成为必不可少的因素。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行打破了“企业引起环境污染事故,社会公众和政府来承担损失”的局面,它不仅有效地分散了企业经营风险•降低了政府负担,而且还维护了公众的社会权益和生态环境稳定。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从初生萌芽到逐渐成长已经长达二十余年,在试点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和赔付机制不够完善、污染企业投保意愿不高、承保机构(保险公司)较少和缺少第三方服务体系保障等困境。

但随着国内试点范围不断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实践中也逐渐实现了突破和完善。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内试点的发展进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最早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的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

李爱华、樊守林(2009)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投保企业)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方社会公众造成损害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

(一)环责险萌芽期陈冬梅(2016)在其研究中提及,1991年10月,我国辽宁省大连市开展了环责险相关业务,大连市成为我国首个出现环责险相关业务的地方。

随后大连周围的吉林市、沈阳市等也相继开展环责险业务。

但从实施环责险的效果来看,其发展并不乐观,由于保险规模不大且投保企业较少,在业务开展后的几年中,参与环责险的企业数量逐渐降低,甚至有些城市因为投保企业为零而导致环责险的业务活动处于停滞状态。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陕西省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陕西省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陕西省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2.05.03
•【字号】陕环办发[2012]72号
•【施行日期】2012.05.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陕西省危险废物重
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陕环办发〔2012〕72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要求,省环保厅依据2012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在征求各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2012年全省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299家,其中产生危险废物企业250家,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49家。

各市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见附表。

现将2012年陕西省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公布,请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切实加强对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管理。

附件:2012年陕西省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陕政办发[2012]110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1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1日陕西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为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结合我省《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及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现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重新编制了《陕西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能力和水平为总体目标,明确了“十二五”期间的建设目标和任务。

规划范围为陕西省行政区内设市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县城、重点流域范围内的建制镇、常住人口在3万以上的建制镇,包括省级重点示范镇31个。

规划现状年为2010年,规划期为2011-2015年。

一、现状及问题(一)水污染治理取得的成效。

“十一五”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紧紧围绕建设西部强省的奋斗目标,高度重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将其作为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大环保民生工程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工作任务,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污染减排工作成效显著。

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综述2012年,是中国发展征程上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一年。

面对世界经济复苏明显放缓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严峻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着力稳增长、调结构、抓改革、惠民生,宏观经济运行总体良好,较好完成了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任务。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理念和实践的重大创新。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是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

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标志性成果是提出积极探索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环境保护新道路;28个省(区、市)召开了环境保护工作会议,26个省(区、市)以党委或政府的名义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文件。

二是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任务全面完成。

2012年,全国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上年减少3.05%、4.52%、2.62%、2.77%。

三是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作用进一步显现。

西部大开发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稳步推进;环境保护部共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40个,涉及总投资近1.4万亿元,其中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79个,约占总投资的一半;对不符合要求的24个项目采取退回报告书、不予审批或暂缓审批,涉及总投资1 000多亿元;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三公开”,扩大公众参与,配合做好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体制改革加快,两批97家试点单位中有22家完成改制,有47家基本完成。

四是整治突出环境问题取得新成效。

国务院批复《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开展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落实《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安排专项资金54亿元治理重金属污染,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全国治理历史遗留铬渣230万吨,是前6年年均处置量的3倍,堆存长达数十年甚至半个世纪的670万吨铬渣基本处置完毕;继续深入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255余万人(次),检查企业100余万家(次),查处环境违法问题8 779件,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1 770件;对生产、已停产或停产整顿的铅蓄电池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完成环境安全百日大检查,检查企业4.3万家,发现重大环境安全隐患2 296个,整改2 245个,挂牌督办企业105家。

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2年度工程系列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2年度工程系列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2年度工程系列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陕职改办字[2012]110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2年度工程系列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的通知(陕职改办字〔2012〕11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环境保护局,省环境保护厅有关事业单位:经研究,拟于11月下旬组织开展工程系列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和对象(一)凡从事环境保护专业且具有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评审只限于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已离(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三)非环保单位从事环境保护专业的人员,可通过主管单位,参加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的评审,各企事业单位无相应专业的空缺岗位,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一)学历、资历的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4、对不具备国民教育本科学历申报副高级职称的,须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含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取得国家认可的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满15年;大专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后取大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含25年);中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8年以上(含28年);后取中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

省、市单位(含市辖区域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1.07•【字号】•【施行日期】1986.11.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6年1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控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对环境的影响,是指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各种污染以及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造成对大气、水、土壤、矿藏、森林、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等环境的危害,及其引起的各种对自然环境、生态平衡的破坏。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经项目主管部门的环保机构预审并签署意见,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环保部门审批后,再编制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

大中型建设项目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内容提要》的要求编写;小型建设项目(含乡镇、街道、农工商和个体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填写。

其中,对环境有较大的影响的,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六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与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相同(国家环境保护局下放的审批权限除外)。

属于国家计委和省计委审批计划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批(西安市可审批所辖范围内省计委审批计划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同时抄送地(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并将审批的文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属于地(市)计划部门审批计划书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并将审批的文件批省环境保护局备案;乡镇、街道、农工商联合企业和个体经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的文件报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项目前期工作流程及重要性

项目前期工作流程及重要性

项目前期工作流程及重要性东西部经济研究院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概念项目管理是综合管理工程,它涉及建设项目立项决策阶段的管理(就是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的设计管理、资金筹措管理、项目的监理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项目的施工管理、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的后评价、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等。

项目前期工作是指建设项目从谋划确定到开工建设之前所进行的全部工作,是整个项目建设程序中非常重要的阶段。

项目前期一般指自规划确定项目名称和选址工作开始,至项目开工批复的全部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具体分三个阶段,建议书→可研→初设(实施方案)。

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的必要性论证工作,具体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又叫做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它是由项目提出单位根据规划发展要求,结合自身各项资源条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项目建设的轮廓设想和书面文件。

项目建议书阶段主要是对投资机会进行研究,以便形成项目设想,确定项目设想是否合理,通过市场预测研究项目产出物的市场前景,利用静态分析指标进行经济分析,作出对项目的评价,以便提出针对这一项目设想有前途或投资机会不成立的肯定性意见。

项目建议书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即可列入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通过关系到项目能否继续进行,是项目能往下进行的前提条件。

(二)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具体为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工作等(环境影响评价、招投标方案、审批可研)。

可行性研究是在项目投资决策前,通过对拟建项目有关的工程、技术、经济、社会等各方面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分析,对各种可能拟定的技术方案和建设方案进行认真的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论证,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进行科学的预测和评价。

在此基础上,综合研究项目在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适用性,经济上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建设上可能性和可行性。

由此确定该项目是否应该投资和为何投资,或就此终止投资等结论性意见,为项目投资者和决策者提供可靠的科学决策依据,并可作为开展下一步工作的基础。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陕环发[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办法》的通知(陕环发〔2012〕75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韩城市环境保护局:为更好的推进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做好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根据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修订)和《陕西省重点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陕环发〔2008〕51号),省厅制定了《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8月1日附件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一、目的与依据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陕西省重点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陕环发【2008】5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对各直管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的考核,各市区对本行政区域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考核原则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四、考核内容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满分100分):(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5分)。

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情况。

(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情况(20分)。

包括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验收情况和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情况。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五 、建 立健 全环境 风险防范 和污染事 故理赔机制
( 一 )风 险 防 范
扩 散 ,或者 清理 污染 物 而支 出 的必要 而且 合理 的 清污
费用 。
在对企业 日常环境 监管 中,环保部 门应 当监督企业
严格落实 环境 污染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等责任 ,积极改 进环境风 险管理 。 保险监管部 门应 当督促保 险公司加强对投保企业环
对 重大环境风险环节 的管理 ,对存在 的环境风险隐患积 定 ,公布投保企业 的下列环境信息 : 极 整改 ,并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的应 急预案 、定期演 练 和相关准备 。
( 二 )事故报告 发生环 境 污染 事故 后 ,投 保企 业应 当及 时采取 必 1 . 建设项 目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受 理情 况 、审批结果
( 二 )按地方有 关规定 已被 纳入投保 范 围的企业
保企业的环境守法状况 ( 包括环境影 响评价 文件审批 、
建设 项 目竣工环保验收 、排污许 可证 核发 、环保设 施运 行 、清洁生产审核 、事故应 急管理等环境法 律制度执行 情况 ),结合投保企业 的行业 特点 、工艺 、规模 、所处
( 二 )对 尚未颁布环境风 险评估技术指 南的行 业 ,
鼓励 下列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 险: 1 . 石油天然气开采 、石化 、化工 等行业企 业 。 2 . 生产 、储存 、使用 、经 营和运输危 险化学 品的企
业。
3 . 产 生 、收集 、贮存 、运输 、利用 和处置危险废 物 的企业 ,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 险的二 嚼英排放企 业 。 4 . 环保部 门确定 的其 他高环 境风险企业 。
4 . 由投保企业 和保险公 司约定 的其他赔偿责任 。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篇一: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XX]189号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全军环办,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XX〕39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15号)精神,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国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制度,现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

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因此,采取综合手段加强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成为当前环保工作的重要任务。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国际经验表明,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

因此,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是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迫切要求,是环境管理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有益尝试。

各级环保部门和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及试点示范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履行职责,推动本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189号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全军环办,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 005〕39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国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制度,现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

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因此,采取综合手段加强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成为当前环保工作的重要任务。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国际经验表明,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

因此,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是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迫切要求,是环境管理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有益尝试。

各级环保部门和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及试点示范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履行职责,推动本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

二、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原则与工作目标(一)指导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下原则,逐步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47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一节城市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三节交通运输大气污染防治第四节有毒有害物质大气污染防治第五节扬尘污染防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科技进步,促进清洁生产,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投入,加强环境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省实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制度。

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2012年发布)

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2012年发布)

【法规标题】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发文字号】陕环发〔2012〕108号【适用区域】陕西省【发布时间】2012-12-31【生效时间】2012-12-31【关键词】环境税费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环发〔2012〕108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境保护局,厅(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驻陕各保险机构、各试点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推动企业认真履行环境责任,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环保部、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经过深入考察研讨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借鉴有关省市工作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予以报告。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2012年12月31日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充分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作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专业协助、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先易后难,严格监管、稳健经营的基本原则,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广。

为有效解决环境污染事故预防、灾害处置、利益保障、损失补偿等环境保护问题做好服务。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24•【字号】陕环函[2012]764号•【施行日期】2012.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陕环函〔2012〕764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环保部《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精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工作各市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两级环保部门2008年以来审批、验收的化工石化、冶炼、矿产资源开采等可能引发环境风险,水利水电、铁路、公路、管线、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固废处理处置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风险排查工作。

排查重点为环保部确定的重点范围,同时包括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尾矿库的企业是否按照《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等。

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间。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尾矿库的企业,尚未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的,应要求企业限期完成。

整个排查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结,于2012年12月7日之前将总结报告报送我厅环评处。

二、进一步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实现科学规范审批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在建设项目受理及审批后,在政府网站或采用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项目受理的有关信息和审批结果,尤其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其简本应作为受理条件之一,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同时进行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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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发文字号】陕环发〔2012〕108号【适用区域】陕西省【发布时间】2012-12-31【生效时间】2012-12-31【关键词】环境税费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环发〔2012〕108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境保护局,厅(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驻陕各保险机构、各试点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推动企业认真履行环境责任,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环保部、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经过深入考察研讨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借鉴有关省市工作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予以报告。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2012年12月31日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充分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作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专业协助、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先易后难,严格监管、稳健经营的基本原则,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广。

为有效解决环境污染事故预防、灾害处置、利益保障、损失补偿等环境保护问题做好服务。

 (二)工作目标 试点阶段,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初步建立重点行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建立健全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相结合的环境管理制度,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

到试点结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基本完善,环境责任保险队伍初步建立。

 二、实施范围 涉及重金属的企业;石油、天然气、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生产、经营(未设置仓储的除外)、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运输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厂(场);化工、冶金、制药、造纸、印染、酿造、建材、火力发电等企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处于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企业;曾经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

 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单位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省环保厅会同陕西保监局,拟定了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批试点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今后将适时推出新的试点企业名单。

各设区市可在省级试点企业名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确定本市试点企业名单。

 三、保障范围、赔偿限额、保险服务 (一)保障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投保企业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主要有: 1.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为了抢救第三方的生命或财产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3.被保险人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清污费用。

 4.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投保企业为妥善处置所需的诉讼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相关必要费用。

 5.由投保企业和保险机构共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应尽快出台基于环境污染公益损害的保险条款,或以特别约定和扩展条款加以补充完善,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二)赔偿限额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各档基准值均不超过2.3%。

依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风险等级等因素,在该档次的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调整,系数不超过±50%。

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共设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等9档。

参保企业应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和环境风险等级选择相应责任赔偿限额。

例外情况可以在保险合同中附加条款进行补充完善。

 参保企业根据投保的档次,全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100万元-6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全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的50%,其中: 1.人员死亡(伤残)每人赔偿限额50万元(含医疗费用10万元)。

2.累计/每次环境污染事故施救费用责任赔偿限额对应累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档次的50%。

3.累计/每次环境污染事故清污费用责任赔偿限额对应累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档次的50%。

4.累计/每次环境污染事故法律费用责任赔偿限额对应累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档次的10%。

5.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期内对投保企业的责任赔偿,不超过合同规定的责任赔偿总限额。

 (三)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要制定专门的理赔服务承诺书,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

在投保企业提供完整的索赔材料后, 50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赔付;对估损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事故,5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在估损金额的50%以内进行预付。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保险公司应在政府统一部署下开展理赔工作,及时提供资金垫付用于社会储备物资的调配与施救。

 保险经纪公司要按照“政府专业助手,企业维权顾问”的要求,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一是为政府部门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二是为企业提供最适合、最优惠的承保方案;三是代表投保企业就有争议的案件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谈判,最大程度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损失和索赔成本;四是建立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风险信息数据平台,实时掌握企业动态与保险变更情况,为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各方提供第一手资料;五是建立全天候的电话咨询服务中心,提供保险管家式服务。

 省环保厅、陕西保监局要切实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服务和指导,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一是组织保险经纪公司等相关单位和专家,建立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调解处理中心;二是适时组织有关方面,建立由财政、相关保险机构、试点企业等共同出资的陕西省环境污染损害专项赔偿基金,专门用于对超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予保障的损害责任进行赔偿或补偿。

 四、承保方式 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阶段采取“确定保险机构、统一保险条款、集中投保承保”的共保方式进行。

 试点阶段,省环保厅负责组织以社会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保险经纪公司和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工作。

待试点取得经验后,适时全面推广,并依规推向社会,鼓励在陕保险机构公平参与。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属于高风险领域,试点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要妥善解决再保险支持问题。

 五、保险程序 (一)选定承保公司,签署共保协议。

保险经纪公司与确定的试点工作承保机构共同签署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共保协议,明确各方职责,确保试点工作统一实施。

 (二)确定保险条款。

全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当使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报备的保险条款。

 (三)进行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确定投保档次。

在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投保企业根据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和生产经营规模,对照行业类别,考虑企业所在地周边环境敏感程度,确定投保档次,选择对应的保障标准。

 (四)办理投保和承保手续。

保险经纪公司要积极协助投保企业办理投保手续。

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企业及时办理承保手续,向投保企业出具正式保单,同时向省环保厅报告有关企业投保情况。

投保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保费。

 (五)做好后续服务。

相关保险机构要为投保企业免费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的环境风险管理和指导服务,每年不少于2次的防灾防损专业知识方面业务培训。

对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意见和建议,相关保险机构应当及时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告知投保企业,并同时报送环保部门备案,投保企业应当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及时整改。

 (六)办理续保手续。

企业投保期满应当及时续保(关停企业除外)。

投保期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公司应当对该企业给予下浮保险费率的优惠,每年最大不超过10%,累计优惠不超过30%。

对未按规定和未按整改意见做好环境污染防范工作,且投保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公司可将保险费率上浮,最大不超过20%。

 六、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为了使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及时解决相关问题,成立由省环保厅、陕西保监局、损害评估机构、污染事故应急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方面组成的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一)全面部署 省环保厅、陕西保监局正式印发《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对试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省环保厅、陕西保监局、相关保险机构联合召开全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动员推进会,做好产品宣传、承保方案和投保程序推介、风险防范指导等相关工作,进一步强调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狠抓落实 一是各级环保部门要持续加大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依法严厉处罚,积极协助相关保险公司,按照确定的试点企业名单和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把关,逐一落实。

二是保险监管部门要引导保险机构把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相关保险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对不认真履行责任的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会商环保部门取消其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资格。

三是相关保险机构要切实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专业水平,要建立专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团队,为投保企业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承保、理赔及防灾防损服务。

四是试点企业要真正树立“预防为主”的风险意识,全面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要如实报告有关信息,对环境风险隐患进行认真地自查自纠,整改到位;非试点企业也应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不断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标准 一是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

试点工作推行一年后,省环保厅、陕西保监局与相关保险机构、试点企业代表、有关方面专家及时召开研讨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

二是要加紧研究制定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办法。

三是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推动企业承担全面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四是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程序。

保险经纪机构要按照或参照环保部发布的氯碱、硫酸、粗铅冶炼等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规定的基本评估办法,为投保企业提供环境风险评估;环保部门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按照《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办法》的规定对损害评估鉴定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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