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
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工伤事故处理律师免费工伤事故咨询贵阳杰律师电话:134******** 国务院令第586号(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绪论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及时和适当地补偿因工伤导致的人身伤害、死亡和经济损失。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机关等用人单位,以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由国家和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用于支付工伤保险的各项费用,包括工伤津贴、医疗费、残疾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第二章工伤保险的范围第四条工伤保险的范围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下列情形: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公务、办公或者执行工作任务而遭受的事故伤害;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公务、办公或者执行工作任务而罹患的职业病;3. 在工作岗位上或者工作场所内的中断治疗期间所发生的事故伤害;4. 被法院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工伤保险的权益第五条工伤保险的权益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享有以下权益:1. 及时接受治疗,享受合理的医疗服务;2. 按规定期限领取工伤津贴;3. 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 获得康复护理服务;5. 工亡职工的家属享受丧葬费和寡居、孤儿抚养费等福利待遇;6. 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四章工伤保险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伤保险责任:1. 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2. 及时履行报案和通知义务;3.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伤认定、支付工伤待遇;4. 提供必要的康复护理服务。
第七条工伤保险义务劳动者应当履行下列工伤保险义务:1. 参加工伤保险;2. 提供真实、准确的工伤相关信息;3. 遵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挪用或滥用。
第九条工伤保险的监督和检查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社会保障学》课程结构及各章思维导图
《社会保障学》课程结构及各章思维导图课程结构:《社会保障学》教材共有十三章的内容,总体由四个模块构成。
第一模块:基本理论。
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内容包括社会保障基本内容、思想原则、制度模式、历史发展等。
第二模块:社会保险理论与基本制度。
包括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主要介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及我国现行的相关制度内容。
第三模块: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介绍。
包括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主要介绍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
第四模块:社会保障运营与管理。
包括第三章和第十三章。
主要介绍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运营与监管,社会保障行政和社会保障业务管理。
各章思维导图:第一章社会保障概述社会保障立法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保障管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障核心内社会保险(基本社会保障)失业保险工伤保核心内容生育保险社会救助(最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最高社会保障)社会优抚(特殊社会保障)三种福利体制分类“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自由主义”福利体制“合作主义”福利体制、第二章社会保障思想和原则平等关系关系效率公平关系社会保障分配比工薪分配更注重平等社会保障的一般原则普遍性和选择性相结合社会保障制度与国情相适应原则社会救助的原则社会保障各子项目的公平分配原则社会保险的原则社会福利的原则社会优抚的原则中国当前社会保障原则.第三章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特征:互济性储备性强制性专项性内容:生育工伤医疗失业养老国家社会保障储备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部分积累现收现付完全积累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中国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第四章养老保险定义养老保险特点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支付责任模式养老保险结构和内容:覆盖范围、资金筹集、领取条件、保险支付、保险水平、遗属年金、基金运营和管理体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第五章医疗保险定义医疗保险特点国民健康保险模式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商业医疗保险模式和强制合作医疗保险模式储蓄医疗保险模式医疗保险结构和内容:(基于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和中国现行制度安排为例)覆盖范围、资金筹集、资格条件、待遇水平、两定点三目录、转诊转院和保险支付公费医疗中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失业保险第六章定义特点失业保险失业预防构成就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失业补救失业保险结构和内容:覆盖范围、资金筹集、资格条件、等待期、支付水平、支付办法、支付期限年)等1999(》业保险条例《失-----中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法律依据).第七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定义雇主责任制模式各国工伤保险制度模式社会保险制模式普遍保障模式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原则现代工伤保险制度的一般原则待遇优厚原则救治、补偿、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工伤认定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内容:劳动功能障碍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中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等第八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定义生育保险结构和内容:覆盖对象,资金来源,保险待遇和水平,支付条件,基金管理生育津贴医疗护理生育补助生育休假生育保险的意义:中国现行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年)201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5年)年)1988(《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章社会救助绝对贫困贫困相对贫困定义社会救助功能特征预算标准法(市场菜篮子法)、“1天1美元”社会救助标准计算方法马丁法恩格尔系数法比例法生活形态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_规章制度_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023年工伤保险法全文
2023年工伤保险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经国家主席签署,现颁布施行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目的是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依法享受医疗、康复、护理、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生活护理费等各项待遇,提供合理的资金保障,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第四条在工伤保险中,劳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主动履行相关规定,如实填报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应按照规定,自愿参加工伤保险,并按年度实际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其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工伤保险的参保义务和缴费责任,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足额地支付。
第九条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工伤认定与待遇第十条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认定决定。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康复、护理、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生活护理费等多种形式,具体待遇标准由国家规定。
第十二条工伤医疗服务应保证工伤人员及时得到必要的治疗和护理,不得拖延或限制工伤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工伤津贴是工伤期间工资的一定比例,工伤期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工伤程度分档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一次性伤残补助是依据工伤程度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用于帮助工伤人员度过经济困难。
第十五条生活护理费是指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所需要的额外补助费用。
第四章工伤预防和救治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工作规程和操作规范,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第八章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制度
答案
• 1. 根据现行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职工因 工负伤,无论被鉴定为几级,其下列待遇应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 院费、医疗费、药费、工伤护理费、残疾辅助 器具费等。
• 2.其中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的,可享受以下工 伤保险待遇:(1)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其十六个月的伤残补助金。(2)因伤残造成 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 助金。(3)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 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等。
(三)工伤保险待遇给付
• 1.工伤医疗待遇(含住院伙食补助) • 2.工资待遇 • 治疗期间停工留薪,一般12个月内,可适当延
长,但延长不超过12个月。工伤评定后停发。 • 3.工伤护理费 •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 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30%。
四、工伤保险待遇给付
• (一)工伤鉴定 • 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前提条件是工伤鉴
定。然后按伤残等级支付待遇。 • 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不确
定: • 人身能力丧失 • 职业能力丧失 • 一般劳动能力丧失
待遇给付(略)
• 医疗和护理 • 暂时失能补助金 • 永久性伤残年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遗属津贴
你认为工伤保险制度对于 避免上述类似事件的 发生有什么作用?
智利矿工营救事件
案例回放
• “开胸验肺”事件 • /u/vw/5429934 • /video/2011-
•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 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 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59号,为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的目录准入、基金支付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配制的,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
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制剂实行目录管理,制定《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以下简称“制剂目录”,纳入《制剂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统称为“医保制剂”,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依据。
第五条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评审规则和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发布《制剂目录》,对医保制剂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保制剂的支付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六条医保制剂的管理原则:一临床必需、安全有效。
进入《制剂目录》的医保制剂,须具备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特点。
二专家评议、全程公开。
本着“尊重临床、尊重专家”的原则,建立专家评审机制。
在《制剂目录》的评审和制定过程中,坚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三动态调整、限定支付。
《制剂目录》实行有进有出、周期调整。
参照国家及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严格限定医保制剂在指定医疗机构的支付。
第七条《制剂目录》的评审工作,原则上两年开展一次,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和医药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制剂目录》的管理类别参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按照制剂名称、剂型、规格、包装、生产单位、生产地址、批准文号、支付限定医疗机构和支付适应症等类别,实行实名管理。
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解读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下面我们来逐条解读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工伤保险的对象工伤保险的对象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等劳动者。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障了不同类型劳动者的权益。
第二条: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化、保障优先、责任明确、公平合理等。
这些原则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基本遵循,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康复、职业病防治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具体保险责任,明确了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费用来源工伤保险的费用来源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国家的财政拨款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用的来源,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稳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伤保险的管理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的管理。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六条: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机制,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合规运行。
第七条: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违法所得的追缴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工伤保险的附则工伤保险的附则主要包括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解释和适用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解释权,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统一实施。
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逐条解读,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和运行机制,同时也加强了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2023年工伤保险法全文
2023年工伤保险法全文
摘要:
1.工伤保险法的背景与目的
2.工伤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3.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4.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5.工伤保险的争议处理
6.法律责任与处罚
7.附则
正文:
工伤保险法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
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投资收益以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职业康复和工伤保险基金运行需要的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包括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按照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分为三个
等级。
在工伤保险的争议处理方面,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总之,工伤保险法的实施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工伤、生育保险政策
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两个重要方面,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两项保险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职业病或者因公致残、死亡等原因而给予医疗、伤残津贴和抚恤金等保险待遇的制度。
主要由国家和企业共同投保,其中,国家负责建立和管理基金,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支付保险费。
工伤保险政策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费的支付:根据企业的风险等级,工伤保险费的支付按照一定比例来确定。
企业越危险,风险等级越高,保险费就越高。
保险费的支付是企业的一项法定责任,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方式。
2. 医疗待遇:工伤保险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报销医疗费用。
对于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津贴标准。
3. 经济补偿:对于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职工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等经济补偿。
4.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伤发生后,需要进行事故调查并追究责任。
如果事故是由于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企业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并通过赔付和补偿来保障受伤职工的权益。
工伤保险的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不负责任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安全意识。
同时,工伤保险政策也可以保护残疾职工的生活权益,提供了一定的补偿和帮助。
二、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指为妇女在生育过程中提供医疗、护理、休假和津贴等经济保障的制度。
该政策旨在保护妇女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的合理增长和劳动力的持续供给。
生育保险政策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服务:生育保险为孕妇提供免费的产前、产后检查和分娩等医疗服务。
对于高风险的孕妇,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
2. 产假和护理假:生育保险规定了女职工的产假和护理假期限。
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基本工资的80%的生育津贴,并保留原工作岗位。
工伤生育保险政策与经办要点(ppt 38页)
(1)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 医疗终结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用人 单位向参保在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工伤保险政策和经办要点
(2)申请待遇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②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工伤保险政策和经办要点
④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⑤工伤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
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兼有民事赔偿
的,应提供民事赔偿裁决书或调解书;
工伤保险政策和经办要点
⑦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需要供养的,应提供供养 亲属户籍身份、婚姻状况、生活来源情况等证明; 供养对象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提供由乡 (镇)政府或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救助机构出 具的就业或服兵役情况证明;供养对象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1、生育津贴;
根据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限,按照本人生育时的缴费基 数计发。
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预发生育津贴,产假期满 后,由社保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低 于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浙江省女职 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的应发产假工资的,差额部 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保险政策和经办要点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关于产假 工资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 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1)用人单位应当在其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 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 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 时限可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政策和经办要点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 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 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 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2013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2013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保护工人安全健康和提高工作条件,确保工伤赔偿、康复和福利等权益。
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人安全健康和提高工作条件,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从事劳动的职工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用于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引起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条工伤保险应当遵循公益性、共济性、统筹性、综合性原则,实行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以缓解劳动者因工致残、因工致死所引发的社会问题。
第二章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合同,从事工作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承担用工管理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等法定单位。
第六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发生的经济损失,本条例予以保障:(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伤害或疾病;(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为了工作需要从事的活动,发生的伤害或疾病;(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因公务接待、公务考察、公务培训、公务会议等活动,发生的伤害或疾病;(四)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或疾病。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职工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发生的经济损失,不属于本条例所保障的范围:(一)因职工本人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二)因职工在休息、就餐、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场所内的活动中发生的伤害或疾病;(三)因职工自愿参加的体育锻炼、娱乐活动等非工作需要的活动中发生的伤害或疾病。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因突发事件、职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外发生的伤害。
本条例所称职业病是指因工作原因引起的疾病。
第九条用人单位在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供社会保障。
下面将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进行详细介绍。
工伤保险是一种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由国家提供的一种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以互助为基础、风险共担、资金保障、权益回报”。
工伤保险的目标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津贴等福利待遇,同时提供康复护理、职业培训、就业帮扶等服务。
工伤保险的实施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责任分工明确。
工伤保险的基金主要来自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劳动者则根据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个人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和费用支出,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也可以避免法律责任和不良影响。
生育保险是一种由国家提供的保障生育妇女和新生儿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的目标是保障生育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医疗费用,并提供生育津贴、护理假期等福利待遇。
生育保险还为新生儿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健康服务等保障。
生育保险参保对象为怀孕妇女,缴费期限为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生育保险的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组成,用人单位应当为生育妇女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劳动者则根据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个人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生育保险的各项待遇和费用支出,保障生育妇女和新生儿的权益。
生育保险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分工与工伤保险类似。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提供社会保障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通过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时可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减轻了劳动者和家庭的负担。
通过生育保险,生育妇女可以获得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医疗保障和福利待遇,促进了生育妇女的健康和新生儿的健康成长。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作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适用于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同时也适用于不属于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作者的工伤保险。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及时足额交纳,依法具有投保资格的人员也可以自愿参保;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对象包括在法定时间和地点内从事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者。
第五条工伤保险金的待遇应当适用于广大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患者,严格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保险机构不能拒绝支付。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的缴费、从业人员的缴费以及其他途径筹集;国家也可以通过税收和其他资金来源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补充。
第七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入总额和费率,计算并交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提供真实的缴费基数和职工工资发放情况。
第八条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者的工伤,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承担其工伤保险费用。
第九条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标准由其个人所得而定,缴费率由原工作单位确定。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进行,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使用第十一条工伤保险费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归集存放于国库。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费的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抚恤金、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同时还可以用于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管理和其他工伤保险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应当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原则下进行收支运算,不得存在亏空情况。
第四章工伤保险金的确定和支付第十五条工伤保险金主要包括工伤津贴、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抚恤金等。
2023年工伤保险法全文
2023年工伤保险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的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用以赔偿因工作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促进生产秩序的维护和恢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民经济利益。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实行,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治理结合的原则,加强职业病预防,减少和预防工伤事故。
对用人单位有能力和条件的,实行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为本单位从事劳动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劳动者可以依法自愿选择参加工伤保险。
其他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统筹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费用。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来源包括工伤保险费、国家税收和其他合法收入。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费率和规模,建立健全基金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提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安全生产和健康保护意识,加强安全生产和健康保护教育和培训。
用人单位有义务向从事危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七条工伤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保险机构和个人的监督。
保险机构应当报告和接受监督,保证保险基金的安全、充分和稳健。
个人及时向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接受保险机构的核实;保险机构及时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工伤情况,承担工伤通知、待遇申报、定损理赔、医疗保险等具体工作。
对于恶意骗取工伤保险金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宣传教育工作。
要提高劳动者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增强保险意识和责任感,增强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保护法律意识,提高安全、健康保护的主动性,减少和防止工伤事故。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缴费标准第九条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为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生育合并到医疗
工伤生育合并到医疗工伤生育合并到医疗是指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在医疗保险中进行统一管理。
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致残或死亡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提供相应的伤残津贴、护理费、医疗费用等待遇。
生育保险是指职工在孕期、分娩期以及产后期享受的休假和产前、产后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将工伤生育合并到医疗保险中进行管理,可以实现保险资源的整合与优化,提高保险效益,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加全面、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
首先,工伤和生育是职工在工作和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将其合并到医疗保险中进行管理,既可以减少保险费用的支付,又可以提高保险待遇的比例,使职工在工伤和生育方面享受到更全面的保障。
其次,合并工伤生育到医疗保险中可以避免工伤和生育保险分散管理所带来的问题。
目前,工伤和生育保险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渠道,导致职工在申请和享受保险待遇时存在繁琐的手续和重复的审批程序。
而合并到医疗保险中进行管理可以统一管理,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和环节,提高保险服务的效率和便捷性。
再次,合并工伤生育到医疗保险中可以提高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主要来自于职工的缴费,如果分开管理,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还会导致保险基金的浪费和闲置。
而合并管理可以将基金进行统一调配和分配,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确保职工在工伤和生育方面获得应有的待遇。
最后,合并工伤生育到医疗保险中可以促进保险制度的一体化建设。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仍然比较分散,不同保险之间存在边界和差异,对于职工来说,不同保险之间的申请和享受待遇存在难度和不平等。
合并工伤生育到医疗保险中,可以促进不同保险之间的协调和融合,建立起统一的保险制度,提高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将工伤生育合并到医疗保险中进行管理可以提高保险资源的整合与优化,实现保险制度的一体化建设,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全面、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
同时,合并管理可以提高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减少管理成本,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2023年工伤保险法全文
2023年工伤保险法全文摘要:1.工伤保险法概述2.工伤保险法的目的和意义3.工伤保险法的适用范围4.工伤认定和赔偿标准5.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6.工伤保险法的修订历史正文:一、工伤保险法概述工伤保险法是我国为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根据2023 年工伤保险法全文,该法从总则、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等方面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工伤保险法的目的和意义工伤保险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及时、合理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减轻其本人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同时,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促使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国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事业的发展。
三、工伤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法,适用本法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这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认定和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法规定,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后,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伤残津贴和死亡抚恤待遇等。
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等。
五、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是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累计结余部分可以用于下一年度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伤保险法的修订历史工伤保险法自2003 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几次修订,最新的版本是2023 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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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工伤保险的认定范围
▪ 工伤认定的概念 • 工伤认定的对象-”职工”
▪ 工伤认定与属地相 • 要点:工伤认定、申请与用
关并与统筹区域层 次相一致。
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无 关。
▪ 1)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行政行为
若参加—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企业自行支付
▪ 2)全市统筹的直辖 市。
• 跨区域职工工伤如何认定? 谁来保卫职工权力
(二)我国工伤保险的认定范围
1、我国工伤保险的认定依据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将在工作 时间以及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或从事与工 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受到暴力等意 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的,都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 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 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 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 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规 定,卫生部会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业病目录》 中,法定职业病由原来的99种增加到115种。
第一节 工伤保险制度
本节学习目标
•了解中国工伤保险的现行政策 •掌握工伤保险的含义;工伤保险的 实施范围 •重点掌握浮动费率与差别费率
“一个矿工的遗书”
▪ 矿工遗书说明了什么? ▪ 矿工的安全问题? ▪ 矿工的生存权危机? ▪ 矿工遇难后的抚恤和保障金有什么?
一、工伤保险概述
(一) 工伤与工伤保险的概念
的现金补偿津贴、康复的需要(在雇主责任制国家中较少建立 此项计划)。
(2)职业事故的长期津贴。对永久丧失能力的补偿,有定 期支付的,也有一次性支付的,或两者结合的。
(3)遗属补偿,即抚恤金。
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 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 康复待遇和伤残待遇以及死亡待遇三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更加 合理了。
1.国际公约中关于职业伤害的范围 ——国际劳工大会在《关于工伤赔偿(包括农业工人)公约》 (第121号)中指出:“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 伤事故”。 国际公约认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下面几项: (1)不论其原因,只要是在作业时间内,在作业地点或附近, 或在作业场所外的任何地点因工作而发生的事故; (2)在工作前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诸如 运输、清理、备料、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预备和收尾 性工作时发生的事故; (3)在直通作业地点的路上发生事故--在直通雇员主要和第 三停留处的路上发生的,在直通雇员通常用餐地点的路上发生 的以及在直通雇员接收报酬的地点的路上发生的事故; (4)在工艺过程中或行业、职业中因接触已知的物质或暴露 在已知的危险条件下而引起的疾病,应视为职业病。
(四)工伤保险制度的作用
▪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解决后顾之忧,有利于提高 其工作积极性
▪ 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负担 ▪ 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事故,保持社会稳定 ▪ 促进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防范机制的建立
二、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
▪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范围 ▪ 受保人的范围
(一) 职业伤害的认定范围
▪ 工伤
▪ 工伤保险
——“工伤”是职业性伤害的简称,内 容包括工作意外事故和职业病所致
的伤残及死亡。工伤的概念中包括 伤、残、亡三种情况
——工伤社会保险也叫工业伤 害保险、工人伤害补偿保险 或因工伤害保险,是指劳动 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 致残或死亡,暂时或永久丧 失劳动能力时,从工伤社会 保险制度中获得法定的医疗、 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经济 补偿,以及对职工因工死亡 后无生活来源的遗属提供物 质帮助的制度
(二)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
▪ 无责任补偿原则 ▪ 个人不缴费原则 ▪ 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 待遇标准从优的原则 ▪ 区别因工和非因工的原则 ▪ 补偿、预防及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 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三) 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第一阶段:工伤民事索赔 第二阶段:雇主责任制 第三阶段: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第四阶段: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渐完善与发展
▪ 案例三:职工孙某下班时骑自行车与另一骑车人相撞, 造成手臂骨折,是否是工伤?
四、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 级鉴定。
目前国际上有两种评价体系。一种是劳动能力测试,按同年龄、 同性别健康人群平均劳动能力作为对照标准,评价工伤职工伤 残后所具有的劳动能力大小;另一种是致残程度测试,鉴定标 准是按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三个方面将工伤、职业 病伤残程度分解为相应等级。
在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 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 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 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五、工伤保险待遇
1、 工伤保险待遇构成
国外职业伤害保险制度中的待遇项目大致包括如下几项容: (1)职业事故的短期津贴。包括医疗费用、暂时丧失能力
▪ 3)社区的市级统筹。
工伤认定探讨
认定为工伤 视同为工伤 不得认定为工伤
工作时间及扩展 工作内容及扩展 因工作原因
工作时间和岗位中,突发疾病死亡 或48小时内死亡。 抢险救灾等—”见义勇为”
革命伤残军人到单位后旧伤复发
3、工伤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 工或者雇工(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认定探讨小案例
▪ 案例一:某企业工程师郭某因公到某市出差期间,一日 晚在旅馆突发脑溢血,迅速送当地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 郭某能否按工伤处理?
▪ 案例二:某工厂铆工皮某,正在车间自己的岗位上工作 时,同车间吊车工谢某为赶进度,违章使用三角皮带超 载起吊钢材,皮带断裂,钢材下落,致使皮某左大腿粉 碎性骨折。皮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