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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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农产品抵扣企业税收专项整治阶段小结

2024年农产品抵扣企业税收专项整治阶段小结

2024年农产品抵扣企业税收专项整治阶段小结一、背景概述随着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规模逐渐扩大,农产品抵扣企业税收政策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在实施该政策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漏洞,导致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

因此,农产品抵扣企业税收专项整治阶段成为了必要的措施。

二、整治阶段主要工作1.规范政策执行。

对现行的农产品抵扣企业税收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对其中不合理和不适用的地方进行修订,以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同时,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宣传,提高企业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能力,使政策得到更好的落地和执行。

2.完善制度建设。

针对农产品抵扣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和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申报和使用农产品抵扣的审核,确保企业的申报和抵扣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避免利用政策漏洞进行违法行为。

3.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企业申报和使用农产品抵扣的监督力度,对存在问题和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严厉的处罚,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4.加强信息共享。

通过建立税务部门和农业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农产品流通和销售信息的跟踪和监测,确保企业的农产品抵扣行为符合实际情况。

同时,加强与农业部门的沟通和协作,促进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三、整治阶段成效分析1.政策执行规范。

通过整治阶段的工作,对现行的农产品抵扣企业税收政策进行了规范修订,使政策更加清晰和具体。

企业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能力得到了提升,政策落地和执行效果显著改善。

2.制度建设完善。

通过整治阶段的工作,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管和管理制度,对企业的申报和使用农产品抵扣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审核和监督。

企业的申报行为更加规范和透明,减少了利用政策漏洞进行违法行为的情况。

3.监督检查加强。

通过整治阶段的工作,加强了对企业申报和使用农产品抵扣的监督力度,对存在问题和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此举有效维护了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吴忠市国税局在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3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开展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2016年10月,又将以购进棉花为主的纺织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至此,这些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改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状及初步成效吴忠市国税局通过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政策,在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管理上迈出了关键性一步,取得了初步成效。

截至2016年12月,吴忠市国税局按照试点办法规定,对23户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其中液体乳及乳制品一般纳税人9户、酒及酒精一般纳税人7户、植物油一般纳税人6户、纺织加工一般纳税人1户。

仅2016年7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万元。

按照扣除率的不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按17%的扣除率扣除的进项税额万元,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按13%的扣除率扣除的进项税额万元,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抵扣的进项税额万元,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进项税额万元。

按照行业的不同,液体乳及乳制品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万元、酒及酒精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万元、植物油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万元、纺织加工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万元。

对这些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提高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和公平了企业的税负,防止企业虚抵进项税行为的发生,增强了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真实性。

规范了企业开票行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扣税凭证多为农业合作社、养殖企业等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发票的情况明显减少,其开票的随意性得到有效遏制,且有效地规范了原始凭证和财务核算,从而提高进项税额计算过程中各项数据指标的准确性,使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依据更加公平合理。

农产品收购与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分析

农产品收购与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分析

农产品收购与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分析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的13抵扣进项税款,这一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发展,对解决部分地区出现的“卖粮难”等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

如有的农产品收购企业纳税意识较差,常常采取扩大农产品抵扣金额、范围等方式,偷逃税款。

如何解决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行业税收管理机制,是当前税收征管中的重点工作。

一、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使用不规范。

较之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力度要小得多,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开具不规范,造成以后的稽查难。

现行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栏目包括出售人、出售人地址、出售人身份证号码等,企业应该如实填写。

但因种种原因,部分企业收购发票栏目往往填写不全、字迹也不工整。

当对收购发票内容有疑问时,很难与出售人核对,造成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无据可查。

二是虚开、假开现象较多。

由于该发票是纳税人自行开具,并可自行抵扣,开多少、抵多少,从而造成征管中的相对真空,如果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谋求私利,极易造成虚开、假开。

2.个别农产品收购企业受利益驱动,利用收购发票与对方企业共同在增值税上做文章。

一种情况是购进时有意不取得或取得进项税额较正常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压低购货价格,从而使对方企业不提或少提销项税额;另一种情况是销售时故意多计货物销售额多提销项税额,从而使对方企业多抵扣进项税额,以上两种情况都会使对方企业少缴增值税。

3.部分国税机关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管理存在单纯的“以票管税”观念。

如依赖自行开发的农副产品管理软件,忽视了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监控,未能实行账、票、物相结合的管理方法,造成不能及时发现农产品收购企业多抵进项税,并及时处理。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及建议1.严格把好发票抵扣关。

企业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中存在的税收风险和应对浅析

企业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中存在的税收风险和应对浅析

企业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中存在的税收风险和应对浅析作者:路春霞来源:《中国经贸》2018年第21期【摘要】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于其特殊性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人为操控的问题。

本文从农产品收购企业角度出发,分析了农产品收购企业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中存在的税收风险,并探讨了在不违反税法规定前提下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农产品;收购企业;收购发票;税收风险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我国增值税发票链条中的重要一环,有力的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同时也促进了农产品的流通和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发展壮大,但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农产品收购企业自行开具的,各地区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政策尺度不一,执行上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因此导致几乎所有的农产品收购企业均是依据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办法而非严格依照税法要求来操作,虽然短期内没有被查处违规操作行为,但确使企业的经营处于违反税收法规政策的巨大风险中,一旦严格按照税法要求进行检查,企业将面临被查处和巨额罚款的风险。

一、企业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中存在的问题1.农业生产者的身份难以确定,税务管理手段有限关于农业生产者身份的确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第十六条涉及的免税项目第一项有明确的表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然而,农产品收购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对农业生产者的区分和确定却是一项复杂、困难的工作。

主要原因有以下三方面:第一,农业生产者在销售其农副产品时没有办法提供是自产或非自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企业开具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上有详细填写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和地址,但并不能凭此准确确定身份,农产品收购企业对于销售者是农业生产者还是贩卖贸易的经营者很难做到明确划分。

第三,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发[2004]1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这个文件的要求,对农产品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果没有充足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或者不是销售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应该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相关规定来执行政策。

农业产品收购凭证存在的问题及策议

农业产品收购凭证存在的问题及策议



1 增 值 税 制 本 身 不 完 善 。增 值 税 采 取 “ 进 扣 税 法 ” 为 、 购 , 了 保 证 增 值 税 抵 扣 链 条 的 完 整 性 ,对 某 些 需 要 在 中 间 环 节 实 行 减 免 税 的 货 物 , 在 下 一 流 转 环 节 相 应 地 对 进 项 税 额 的 抵 扣 作 了 特 殊 规 定 。 如 一 般 纳 税 人 收 购 免 税 农 业 产 品 可 使 用 收 购 凭 证 并 依 1 % 作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 是 其 中 之 一 。 本 0 就 这 来 是 为 了 增 值 税 制 的 完 善 , 但 是 规 定 收 购 凭 证 由 收 购 企 业 自填 自开 , 而 使 增 值 税 制 产 生 了 一 个 漏 洞 , 且 这 个 漏 洞 反 而
确性 和 严肃性 。



般 纳 税 人 在 收 购 农 业 产 品 过 程 中 ,主 要 存 在 三 个 问
题 。 一 是 收 购 对 象 的 不 真 实 性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 有 直 接 从 只 生 产 者 手 中 收 购 的 , 且 属 于 免 税 的农 业 产 品 , 可 以 自 行 并 才 填 开 收 购 凭 证 , 此 以 外 一 律 不 得 使 用 收 购 凭 证 。但 实 际 上 除
严 格 , 以 漏 洞 较 多 ,容 易 被 不 法 分 子 钻 空 子 , 致 国家 税 所 导
款 流失 。
收 日常管 理及 事后 稽 查 的调查 取证 工 作带 来 了相 当大 的难 度 , 致此类 凭证 的管 理基本 失控 , 导 使之成 了某 些企业 随意
调 节税 负 的工具 ,从 而失 去 了增值 税 凭进 项税 额抵 扣 的准

当前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当前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当前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当前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中的第四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农产品抵税凭证包括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四类,一般情况下指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情况复杂,交易多以现金为主,受企业财务核算缺少强有力制约因素制约,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同程度存在问题,税收征管面临挑战和巨大的难度。

本文拟结合当前的工作实际就抵扣凭证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应对作一探讨。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政策方面的因素1、纳税人自行开具收购发票自行抵扣税款,随意性较大。

收购发票由企业自行单向填开,自行抵扣税款,不涉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农产品扣税凭证的企业利用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获得非法收益,多计抵进项税额,达到少交或不交增值税的目的,同时多开收购发票可以增加企业的成本和费用,人为调减利润、达到少交或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收购发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一是收购企业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虚开、代开现象严重;二是填写合要求,开票不规范;三是视中间贩运商户为自产农业生产者,大量开具收购发票,致使中间贩运商户偷逃了税收。

一些企业擅自扩大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将非自产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如将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其他费用都记入农产品买价以抵扣税款。

2、变通或片面执行政策。

政策的实际运用中,很少有企业从一家一户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直接收购,企业为减少麻烦和收购费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从中间商贩手中收购大量农产品,然后汇总开具收购凭证,每张票的金额几乎都是顶格开具的;同一销售者销售数额较大,与实际的农业生产者的种养植能力相差过大。

农产品收购加工税收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农产品收购加工税收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农产品收购加工税收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涉及农产品增值税政策经历了几次调整,特别是2002年提高进项税额抵扣率和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抵扣凭证后,有的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纳税意识较差,常常采取扩大农产品抵扣金额、范围等方式偷逃税款。

如何解决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税收流失漏洞,成为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大难题。

一、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当前,农产品收购的普遍做法是农产品加工企业按收购数量和金额自行填开发票,依收购发票填开的金额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这种做法虽然简便,但收购发票的填开存在很大随意性,交易内容的真实性也难确定。

(一)收购发票难管理。

收购对象难核实,收购价和数量难掌握决定了收购发票管理难。

一是擅自扩大开具范围。

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发票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如将收购人员的工资、差旅费、运输费、包装费、以及招待费等费用挤入收购价格,在发票开具上大做手脚甚至虚开收购发票,借此来多抵扣进项税额。

二是擅自扩大收购对象。

从农产品经营单位购入农产品,未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为抵扣进项税额便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入帐抵扣,或者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农产品即使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票,为多抵扣进项税额,不主动向对方索取专用发票,违规开具收购发票入账抵扣。

三是擅自扩大收购价与量。

不法企业为达到偷税目的,在收购数量和价格上做手脚,或虚增收购数量,或虚提收购价格,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一般在价格比较透明的情况下,就虚增收购数量;在数量易于盘点的情况下,就直接虚开收购单价,或收购低规格货物按高规格货物的价格填开,多抵扣进项税额。

(二)物耗水平难掌控。

一是农产品大多有保管期限,在收购、储备、生产环节上因管理不善易发生霉变,极易形成非正常损失,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部分企业依仗农产品难以盘点的特点,对这一部分损失不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从而多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抵扣进项税的重要依据。

同时,为了解决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问题,国家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并按照收购凭证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政策,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起到了减轻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农产品转化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金税工程的全面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日臻完善,而作为同等效力扣税凭证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因缺乏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存在的问题日益凸现。

这一由企业自开自抵,没有任何认证制度约束的农产品收购凭证,为不法分子肆意抵扣税款大开方便门。

下面,将从收购凭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方法等方面作如下分析。

一、农产品收购凭证存在的弊端多问题重(一)现行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使用违背了国家政策的初衷。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凭证只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时,才能开具并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限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然而实际上很少有企业是从一家一户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直接收购的,企业为减少麻烦和收购费用,都是从部分中间商贩手中收购大批量的农产品,然后汇总开具收购凭证,而且,每张票的金额几乎都是开满的;同一销售者销售数额较大,农业生产者不可能有如此大的种养植能力。

(二)客观上造成了偷税漏洞。

农产品增值税虚增进项税问题及对策

农产品增值税虚增进项税问题及对策

农产品增值税虚增进项税问题及对策欧阳晖(湖南农业大学,湖南长沙410128)摘要:认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真实性,始终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切实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的管理,探求通过第三方支付农产品收购资金的可行性,笔者近期在双峰县范围内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进行了广泛调研,全面掌握了县域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经营状况及纳税情况。

关键词:农产品增值税;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4-011 当前农产品增值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1 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缺陷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农产品,即按收购凭证和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含税价)的13%计算准予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后直接销售或经加工再销售时,按不含税销售额的13%计算销项税额。

由于在购销两个环节计算进项、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不一致,即高扣低征,有悖增值税原理,造成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并形成期末留抵税额越积越大的现象。

根据测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成本利润率达到14.94%以上才能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而此类企业的成本利润率最高也只能达到10%左右,增值税长期零申报、负申报或低税负,税收金流失严重。

1.2 从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看农产品供货方是否真正属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难以区分,即便能区分清楚,只要提供的农产品质量好、价格低,就把中间商视为农业生产者进行收购,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税务机关管理难度极大。

1.3 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其大部分的原料从中间商购入,并将其作为农业生产者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不好分辨);二是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时凭过磅单、检尺小票支付现金,企业财务部门事后根据供货明细汇总或逐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联大多留到企业保管;三是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当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但索要发票意识差。

农产品增值税征管现状及对策

农产品增值税征管现状及对策

农产品增值税征管现状及对策农产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其生产和流通对于保障民生、稳定物价具有重要意义。

而在农产品的经济活动中,增值税的征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然而,当前农产品增值税征管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一、农产品增值税征管的现状1、农产品经营主体复杂多样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涉及众多的个体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个体农户往往规模较小,经营分散,财务核算不规范,这给增值税的征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而一些大型的农业企业,虽然具备较为规范的财务管理,但也可能存在通过各种手段规避增值税的情况。

2、进项税额抵扣难以准确核算农产品收购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是增值税征管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由于农产品收购对象的分散性和多样性,收购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难以有效核实。

部分企业可能通过虚开收购凭证来增加进项税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3、税收政策复杂且存在漏洞现行的农产品增值税政策较为复杂,对于不同类型的农产品、不同的经营环节,适用的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各不相同。

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也给税务机关的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同时,政策中存在的一些漏洞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偷逃税行为。

4、税务监管难度大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具有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税务机关在进行监管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而且,农产品交易市场的信息化程度较低,税务机关难以实时掌握交易信息,导致监管存在滞后性。

二、农产品增值税征管存在问题的原因1、税收意识淡薄部分农产品经营者对税收法律法规缺乏了解,依法纳税的意识不强。

他们往往只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纳税义务。

2、征管手段相对落后税务机关在农产品增值税征管方面,信息化建设还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数据分析和监控手段。

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也不健全,难以形成监管合力。

3、利益驱动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违法违规,采取各种手段偷逃增值税,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三、加强农产品增值税征管的对策1、加强税收宣传和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如电视、广播、网络等,广泛宣传农产品增值税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年的增值税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抵扣进项税的重要依据。

同时,为了解决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问题,国家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并按照收购凭证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政策,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起到了减轻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农产品转化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金税工程的全面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日臻完善,而作为同等效力扣税凭证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因缺乏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存在的问题日益凸现。

这一由企业自开自抵,没有任何认证制度约束的农产品收购凭证,为不法分子肆意抵扣税款大开方便门。

下面,将从收购凭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方法等方面作如下分析。

一、农产品收购凭证存在的弊端多问题重现行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使用违背了国家政策的初衷。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凭证只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时,才能开具并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限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财税字[*]52号文件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然而实际上很少有企业是从一家一户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直接收购的,企业为减少麻烦和收购费用,都是从部分中间商贩手中收购大批量的农产品,然后汇总开具收购凭证,而且,每张票的金额几乎都是开满的;同一销售者销售数额较大,农业生产者不可能有如此大的种养植能力。

客观上造成了偷税漏洞。

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买价的13%扣除率抵扣税款。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实施,既维持了现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变,也消除了企业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又改变了原来凭票定率扣除的种种弊端,有利于相关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促进了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但是,核定扣除办法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结合辖区试运行情况,简单谈几点看法。

一、核定扣除的作用和优势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办法的实施,从行业税收秩序和征管效果上看,带来了多个方面的正面影响。

一是解决了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农产品原料的扣除率与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问题。

即,如果产成品销售时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所耗用的农产品可按照17%的扣除率来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种方法解决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原来存在的“高征低扣”问题,有利于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鼓励农产品加工增值,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解决了部分毛利率较低的农产品加工行业中存在的税款倒挂问题。

政策调整前,购进农产品时,进项税额按照购进的含税计算抵扣,销售时换算为不含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利润较低时,就会出现进项倒挂情形。

政策调整后,购进时税额直接计入成本,销售产品时按销售数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且进销税率一致,一般不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情况,企业税收较为均衡。

三是解决了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监管困难的问题。

核定扣除办法废除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一方面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有效改善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混乱现状。

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以及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强化对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真实性的合理控制,有利于防范和及时发现偷骗税行为,保持增值税税制的平衡运行。

四是化解了基层税务机关涉农企业执法风险大的问题。

现行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利弊分析

现行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利弊分析

摘 要 :现 行农 产品抵 扣政 策在促 进 企业 生产和 流通 中发挥 了重要 作 用的 同时 , 该政 策在执行 中一 些不利 因素也逐 渐显 现。如何 做好 农产品进 项税额核 定扣除
办 法 试 点 ,显 得 尤为 重 要 。
分 农 产 品 加 工 企 业 生 产 销 售 的
货物适用 1%的增值税税率 ,经 7 常 会 引 起 所 谓 “ 征 低 扣 ” 误 高 的
《 法 》 定 , 当农 产 品进 项 税 办 规 额 扣 除 率 由 1%提 高 刮 1%后 , 3 7
可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为 :买 价 × l %/】 7 ) 买 价 ×l . % , 7 ( +1 % = 45 3
税额 与 现有抵 扣凭证 脱 钩 ,改
按 纳 税 人 每 月 实 际 耗 用 的 农 产 品数 量 来 确 定 当期 可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以下 ,笔 者 结 合 农 产
收 稿 日期 :2 1 —0 —0 01 8 8
解 和争论 。现行 农产 品抵扣 政
策 实 际 上 是 一 种 隐 性 财 政 补
一 豆农之友
中图分类号 : 6 1 D 0
文献标志码 : D
文 章 编 号 :6 4 34 (0 0 - 0 7 O 17 — 5 72 1)4 0 6 - 2 1
现 行农 产 品进 项税抵 扣政策存 在 的主要 问题 及 进项税 额核定 扣 除办法 的利弊分 析
文/ 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 司 杨晓萍
主要 问题
收 购行为 的真 实性 ,客观上 给
不 法 分 子 提 供 了 可 乘 之 机 ,导 致 利 用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偷 骗 税 的 案 件 时 有 发 生 ; 四是 增 加 了 征 纳 双 方 的 成 本 。 由 于农 产 品 收 购 行 为 复 杂 多 样 ,在 现 有 制 度 下 , 国 家 曾采 取 收 购 农 产 品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上存在问题及对策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上存在问题及对策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上存在问题及对策在“以票管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收征管的核心,而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是连接核心的纽带。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经过国家的几年努力已走向了电算化和规范化的“金税工程”管理轨道,作为可以按照买价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均可按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价款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生产企业的进项税抵扣问题,为企业公平税负、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

但通过实践证明,农产品抵扣税政策,在促进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比如,虚开、代开、擅自扩大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等违法现象十分严重;为加强收购农产品企业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在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管理上做了大量的文章,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现行制度的缺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一直无法实现有效的控管,造成虚开、代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现象屡禁不止,并造成大量税款流失。

最近,某县纳税评部门对以竹、木为主要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企业和从事农产品经营的商贸企业进行了一次行业调查,发现用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抵扣税款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何解决,本文就此谈点个人看法。

(一)从收购方式来看,可分直接收购和间接收购;由生产、加工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达不到10%,大部分都是间接收购,如委托加工点收购或直接收购半成品、成品等。

那些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为了考虑自己的切身利益,以达到随意开具货物的品名、销售价格和开具发票的日期来调节当期应纳税的目的,一些企业即使知道销售方是农产品生产单位或经营者,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销货发票,也还是不向对方索取发票,而要自己开具。

由于他们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而不向对方索取发票,这给销售方偷逃税创造了机会,造成了销货方应纳的税款白白流失。

试论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与措施研究

试论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与措施研究

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与措施研究1. 引言农产品收购企业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农产品流通、增加农民收入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起着关键作用。

然而,随着农产品产量和销售规模的增长,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农产品收购企业存在的税收管理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2. 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问题分析2.1 税收漏税问题农产品收购企业存在税收漏税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制假违法:一些企业通过虚报进货数量、离岸结算等手段,降低应缴纳的进项税;•转移定价:企业通过虚报成本、内部转移定价等方式,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减少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偷逃货物税:一些企业在农产品收购环节中,未按规定向政府缴纳相应的货物税。

2.2 税收征管问题农产品收购企业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税收征管缺乏精细化管理,对企业的税收行为监管不到位;•缺乏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手段,使得数据难以采集和管理;•管理职责不明确,导致税务和工商等部门在协调上存在困难。

3. 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改进措施为解决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

3.1 加强税收宣传教育针对农产品收购企业存在的税收管理问题,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税收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提高企业对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意识,减少企业故意违法行为的发生。

3.2 完善税收监管机制加强税收监管机制,提高税务部门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监管能力和水平。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税务风险评估体系,对农产品收购企业进行定期审核和评估,发现风险企业及时介入调查;•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企业的信息化监管,提高数据采集和管理的效率;•加强税务与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合作,优化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

3.3 健全税收激励和约束机制为了提高农产品收购企业主动遵守税法的积极性,应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健全税收激励机制,对合规纳税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和奖励;•完善税收约束机制,对违法违规企业严肃查处,加大罚款和处罚力度;•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我国新农村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新农村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新农村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在全面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税务部门作为重要经济行政执法部门,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有重要作用。

一方面通过税收取得财政资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财力保障;另一方面通过税收优惠,调节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

发挥好税收在新农村经济建设中的应有作用,支持、服务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目前农业税收存在的一些问题(一)缺乏有效调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主要税种我国原有的农业税兼有土地税、收益税、流转税的性质,是农村主体税种,不仅是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农业土地资源管理、调节农用土地级差收益、农业经营所得、农产品增值额以及农民收入的重要杠杆。

取消农业税后,减轻了农业负担、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是也失去了有效调节农业土地级差收益和农民收入的税收手段,这不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二)城乡税制结构还存在一定差异取消农业税后,城乡税制差异大大缩小,城市和农村普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

但是在财产税方面,城市和农村还存在税制结构差异。

一是在城镇使用土地要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农村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生产要缴纳耕地占用税;二是对城镇的房产缴纳房产税,对农村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等。

(三)税收优惠政策不够系统,农民税收负担仍然比较重现行各项涉农税收政策比较零散,不够系统,缺乏具有纲领性的重点政策。

此外,一些涉农税收政策内在联系有待进一步加强。

比如对农村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制度,意在减轻负担,以利于农民休养生息。

但是增值税、营业税优惠了,个人所得税却又由于应税所得额的增加而增加,两项政策相互间存在矛盾,政策效果减弱。

农民税收负担仍然比较重,难以体现工业反哺农业的原则。

尽管我国取消了农业税,农民直接税收负担下降了,但是间接税收负担依然比较重,同时现行税制难以体现工业反哺农业的原则,政策的初衷是为了照顾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但是实际上真正获利的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生产资料水涨船高,农民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惠。

试论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与措施研究概要

试论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与措施研究概要

试论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与措施研究该文分析了农产品收购企业在税收、财务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指出了问题的症结、讨论了如何加强税收、对务管理,以期开凿出一条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思路。

我国加人WTO以后、为扶持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发挥税收调节职能,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把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抵扣税率由原来的10%提高到13%,增加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

随着一般纳税人对农产品收购凭证需求量的增大,其税收、财务管理方面问题日渐突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监督。

一当前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虚增农产品收购价格和数量。

有的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时搜自提高购进价格,或增加购进数量,扩大抵扣金额,多抵增值税。

在调查中发现有3家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提高价格或虚开数量的问题。

(二)项目镇写不全。

有的企业在开具收购凭证时不填“计量单位”、“收购数量”和“单价”、有的不填“收购单位名称”和“验货员”栏。

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不实。

企业为能抵扣税款,就虚拟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

特别是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而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因而税务机关在核查收购凭证时也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销售的,对收购凭证的真实性难以掌握。

(三)拉自扩大抵扣范围。

有些企业为了隐藏真实经营状况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凭证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如运费、差旅费、加工费、其他劳务,甚至连部分工资支出都用非法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出。

这样既可以多抵扣进项税,又能少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不影响其利润核算。

这种偷税的手段很隐蔽,且查证难度大。

如某皮草有限公司把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染色费开进农产品收购凭证中、以抵扣增值税进项。

还有企业将32万元的工资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付,并进行了增值税抵扣。

(四)收购凭证开具时间上不娩范。

浅议现行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议现行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议现行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并按照收购凭证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税额,这项政策是国家随着1994年增值税改革,为了解决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抵扣税款的问题而出台的,它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起到了减轻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农产品转化的作用。

然而,这一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扣税凭证)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因为由企业自开自抵,没有任何认证制度约束,缺乏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其问题也日益凸现。

一、目前农产品收购凭证使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1、政策宣传不够到位,纳税人缺乏正确、全面的理解。

一方面是由于纳税人对政策的了解不够,导致误跨禁区。

如一些纳税人对哪些属于免税农副产品,哪些不属于农副产品不了解;哪些情况可以开具收购发票,哪些不允许开具收购发票不清楚;一些较大规模的农业生产者对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免交增值税,完全可以进行税务登记,销售时开具普通发票理解不够;一些企业对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甚熟悉,将一些应属普通发票抵扣的行为变成了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行为。

另一方面则是主观故意而为之,如因为收购企业可以自行填开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收购企业就根本无需向中间商贩索取普通发票,造成一部分未办理税务登记,不购买普通发票,不纳税的商贩也能“正常经营”,另一部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在交易中不开发票,隐瞒收入偷逃税款。

一些企业将收购凭证当成调节税款的工具,有的甚至把其当成偷税的手段。

2、收购发票开具混乱,随意性较大。

一是开具不规范,汇总开具现象普遍,几乎每一张收购凭证的金额都是票面的最大限额。

二是有的企业将收购发票携至外地开具。

三是将运杂费、装卸费、包装费、包储费和保险费等计入收购价内,多抵税款,人为调节成本,人为调控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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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长期零税负申报和税负明显偏低的主要原因。还有些
企业通过虚开收购凭证达到偷税目的,更有甚者通过自行填开收购凭证,调节
进、销项税比例,从而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
(五)尽管有关农产品收购的管理管理办法很多,但实际操作中困难很多,
如:山西省国税周晋国税发(2005) 135号印发了《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
专用发票的版面采取千元、万元两种版面,取消十万元版面。对使用对象要区
别对待,只有零星收购业务的单位限其购
买千元版,每月购买的数量作一定的
限制;收购业务规模相对较大、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才能允许其购买万元版
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吕梁市国税局针对办法又做了明确,规定“收购
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査验;向异地农业生产单位、
农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购金农产品,按照规定取得普通发票抵扣,金额
在10000元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函核查后方可抵扣;” “纳税人应加强货
币资金的核算管理,下列购进业务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结算货款:1、从农
纳税人在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自然要向出售者索要普通发票用于抵扣,从而使
那些中间商,不得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普通发票,从而有效地防
止税收流失。对少数农业生产者偶尔出售免税农产品给一般纳税人的,可持有
关证明到税务机关免费代开普通发票。同时,用普通发票代替农产品收购凭证
用还可以有效防止过去企业自己领取农产品收购凭证,任意填开用以调节税款,
业生产者不可能有如此大的种养植能力。
(二)客观上造成了偷税漏洞。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
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买价的13%扣除率抵扣税
款。然而,有些企业几乎不索要普通发票,而是以不要发票,适当压低产品价
格,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进行抵扣,并以此向中间商索要好处,从而使这
13%.这一政策的实施,造成了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
出现了增值不缴税的问题。如收购农业生产者100元的粮食,开具收购凭证后,
按13%的扣除率可抵扣100X13%=13元的进项税。当月把收购的100元粮食以
113元的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售,需缴销项税[113/
(1+13%) ]X13%=13元。该项业务实际增值了 13元,而销项税减进项税等于
甚至虚开发票偷逃骗税的行为。
(二)改变目前的抵扣方法,即改“购进扣税法”为“实耗扣税法”甚至
为“销售实耗扣税法”将购进时全额抵扣,改为在购进时全额计提,实际耗用
时按耗用数量配比抵扣。甚至企业在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按实际耗用或销
售的农产品成本,以及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这部分应
家一户找到这些人来验证收购凭证的真实性。同时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共性
问题之一就是现金交易,无法通过银行对其资金流动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三)违背了增值税的涵义、原理。目前,从表面上看农产品经营及加工
行业进、销项税的税率都是13%,但由于计提进项税按含税价,计提销项税按
不含税价,形成了税基口径不同,造成了增值不缴税的,违背了增值税的涵义、
的发票。
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
外购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然而实际
上很少有企业是从一家一户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直接收购的,企业为减少麻烦
和收购费用,都是从部分中间商贩手中收购大批量的农产品,然后汇总开具收
购凭证,而且,每张票的金额几乎都是开满的:同一销售者销售数额较大,农
些中间商既不办理税务登记,又不领取普通发票,形成大量税收流失。这是经
营农产品企业比较普遍的现象。
(三)违背了增值税的涵义,出现了增值不
缴税的问题。国家规定(财税
[2002] 12号文件)从2002年1月1日起,免税农产品的扣除率由10%提高到
效的监控。收购凭证是企业自己开给自己抵
扣,这就决定了其不可能向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建立一整套防伪开票、认证系
统。同时,由于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接受对象是农业生产者,他们来源分散,索
要发票意识差,这又使手工交叉稽核工作无法及时有效实行,税务机关很难一
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样可以有效控制虚假申报,纳税人只要不作销售,
其库存商品(产品)就无法减少,进项税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纳税人一方面抵
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逃税行为^
(三)改变农产品收购发票版式,限制使用。目前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普
遍使用万元版,有的甚至是十万元版,为了降低税收风险,建议对农产品收购
零,出现了增值不缴税的问题。
(四)为企业调节税款和偷逃骗税提供可乘之机。企业往往采取提高开具
单价或虚开收购凭证的手段来调节税款,即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故意提高开
具单价,为多提进项税打基础;或每到月末结帐,当企业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
便先虚开一定数额的收购凭证,以冲抵销项税,来达到进销项税额平衡。这也
产品生产单位购进的农产品;2、向个体经营者购进的农产品;向农业生产者单
笔购进额在3000元以上的”。上述办法规定相当细,但在实际执行中,一是税
务机关人员不足,很难保征及时查验大额收购,事后查验也就失去了查验的客
观真实性。二是现行的金融、现金流量等制度制约不规范,现金交易大量存在,
纳税人为符合实际又符合政策,采取“大票划小”的办法开具,反而增加了用
农产品收购凭证,并按照收购凭证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的政策,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起到了减轻农
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农产品转化的作
用。然而,近年来随着金税工程的全面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日臻完
善,而作为同等效力扣税凭证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因缺乏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
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凭证只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
税农产品时,才能开具并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限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财税字[1995] 52号文件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农
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楦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
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抵扣进项税的重要依据。同时,为
了解决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
品抵扣进项税的问题,国家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兔税农产品,可开具
票数购销双方无任何制约关系。农产品收购凭证由购货方自已开具,既
作为付款凭证,又作为抵扣税款凭证,实行自开自抵,割断了购销双方的制约
关系,从而形成了税收管理工作难以解决的漏洞。
(二)无法对购销行力进行有
存在的问题日益凸现。这一由企业自开自抵,没有任何认证制度约束的农产品
收购凭证,为不法分子肆意抵扣税款大开方便门。下面,将从收购凭证制度存
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方法等方面作如下分析。
一、农产品收购凭证存在的弊端多问题重
(一)5见行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使用违背了国家政策的初衷D现行税收
原理D
三、加强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的建议
(一)从税制角度出发,取消农产品收购凭证用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根据目前很少有企业是从分散的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收购免税农产品,而是从
中间商手中大量、成批收购,然后汇总开具收购凭证的实际,采取取消农产品
收购凭证,一律用普通发票作为收购免税农产品扣税凭证的措施。这样,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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