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销售农产品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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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合法票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金 75 万元,其中自己 种植部分 10.2 万元。
如果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为(1270-320)×13%-(7510.2)=58.7(万元);如果未分开核算,则应纳增值税为 1270×13%-75=90.1(万元)。
三是在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 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 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 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例如,某苗圃销售非自产的苗木 130 万元,同时提供苗木养 护取得收入 12 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 10.9 万元,则该苗圃 应纳增值税=(130+12)×13%-10.9=7.56(万元)。 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明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 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 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 品,可按 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 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采购销售农产品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 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如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 例第十五条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 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 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确定。 例如,某花木基地 2010 年销售自己种植的花木收入 450 万元,进项税金 8.7 万元,该基地销售自己种植的花木 免征增值税。 要注意按税法要求填开票据,对属于征、免范围的农 产品分开开具发票。 如果苗圃在销售树苗时,另有养护费、绿化费、工程 费等其他费用,税法规定养护费等不属于免征范围,开票 时统一并入树木款中开具,就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二是收购他人的农产品销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 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 052 号)规定,农业生产 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
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 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 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 税。
例如,某花木经营公司既自己种植花木,也收购花木 销售,2010 年销售花木收入 12wk.baidu.com0 万元,其中自己种植的花 木 3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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